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授课人: 赖 联 同
教学目标 1.基本了解行政法的相关概念和知识点; 2.基本了解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最新的立法动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基本掌握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争议法(主要为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赔偿法的相关知识点。
成绩构成及期末考核形式 1.成绩构成:平时成绩(主要为平时出勤情况)+期中成绩+期末成绩。 2.期中考核形式:小论文 3.期末考核形式:纸质试卷形式考核,采闭卷考试。
教学用书及课外阅读参考书目 1.教学用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课外阅读参考书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基本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行政法司法解释。 (2)参考书: a.《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甘文,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b.《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方世荣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c.《英国行政法》,王名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d.《法国行政法》,王名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e.《美国行政法》,王名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f.《行政法学总论》,[德]毛雷尔,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g.《日本行政法通论》,杨建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导 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公法课程。 行政法规范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对象与公共行政组织之间发生的一系列关系。 依赖政府,是因为我们在许多情况下必须仰仗政府的力量,来维护我们的权益,不受他人的威胁;远离政府,是因为我们害怕政府会滥用权力、侵犯我们的权益。(依赖和远离) 把政府的“善”最大可能地发挥,把政府的“恶”最大可能地限制。(扬善惩恶)
行政法的基本结构图 行政组织法 行 政 法 行政行为法 行政争议法 行政赔偿法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 政 一、行政的涵义 二、行政的基本特征 “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马克思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 政 一、行政的涵义 “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马克思 行政——“执行”、“管理”。 行政法上的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执行或管理。 二、行政的基本特征 1、具有国家意志性。 2、具有执行性。 3、具有法律性。 4、具有强制性。
第一节 行 政 三、行政的分类 (一)公行政和私行政 在于明确行政法调整范围、在于明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途径。 第一节 行 政 三、行政的分类 (一)公行政和私行政 在于明确行政法调整范围、在于明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途径。 (二)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主要针对国家行政而做的区分。 形式行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实质行政——执法、部分立法和司法
二、行政权 (一)行政权定义: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p18) (二)行政权的特征: 1.主动性 2.广泛性 3.自由裁量性 4.其他(强制性、单方性等) (三)行政权的作用(双重性)(p10) 一方面,具有积极能动的作用 另一方面,具有消极破坏的作用
三、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 1.“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的法。” 2.行政法是行政发展到特定阶段而逐步形成的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法。
一、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一)国外对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1.“行政法是调整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 ——【美】伯纳德·施瓦茨 第二节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一)国外对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1.“行政法是调整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 ——【美】伯纳德·施瓦茨 2.“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的(成文或不成文)法律规范的总称。”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 3.“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调整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一般原则的总称”。 ——【英】威廉·韦德
(二)教材对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定义: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行政法的内容: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实质: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分类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的分类: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 (一)定义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行政主体 权、名、责 (三)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
行政管理关系 (四)行政管理关系特征 1.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一)定义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 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 的各种关系。 (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法定国家有权机关(立法、司法、行政监察) (三)行政法制监督对象 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及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特征 1.双方主体具有多元性 2.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的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 3.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行政救济关系 (一)定义 行政相对人权利受害——申请救济——行政主体做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 (二)行政救济主体 信访机关、人民法院
行政救济关系 (四)行政救济关系的特征 1.存在三方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2.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行政内部关系 (一)定义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 1.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 2.平行行政机关的关系 3.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 4.其他关系
行政内部关系 (二)内部行政关系的特征 1.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 2.部分内部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3.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
各种行政关系之间的联系 1.行政管理关系(最基本)→其他三种关系 2.行政内部关系具有从属性和一定的独立性 3.各种行政关系要保持一定的秩序状态
第三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分支学科 二、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 1.行政诉讼法学是行政法学的分支学科 2.具体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分支学科 二、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 1.行政诉讼法学是行政法学的分支学科 2.具体关系 (1)二者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不同 (2)行政复议、裁判与行政诉讼之间存在衔接关系 (3)行政诉讼既是争议解决途径,又是司法监督和法律救济的手段 (4)二者的法律规范文件中存在着交融的情形
第三节 行政法学 三、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二)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三)行政法的内容 (四)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学 三、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二)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三)行政法的内容 (四)行政法律关系 (五)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 一、法源的定义 法源,为各法律部门法的表现形式。(又称来源、出处) 二、国外行政法法源简介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 一、法源的定义 法源,为各法律部门法的表现形式。(又称来源、出处) 二、国外行政法法源简介 法国(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 成文法源: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不成文法源: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 德国(六类法源) 1.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 2.习惯法 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4.法官法 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 德国(六类法源) 1.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 2.习惯法 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4.法官法 5.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 6.国际法和欧共体法
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 美国 1.宪法 2.立法 3.总统的行政命令 4.行政规章 5.判例法(重要渊源)
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 日本(成文&不成文) 成文法源:宪法、条约、法律、命令、条例与规则、行政法解释 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 日本(成文&不成文) 成文法源:宪法、条约、法律、命令、条例与规则、行政法解释 不成文法源:习惯法、判例法、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一、分类 制定法法源(我国一般限于此) 非制定法法源 二、制定法法源 (一)宪法与法律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一、分类 制定法法源(我国一般限于此) 非制定法法源 二、制定法法源 (一)宪法与法律 (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行政立法 (四)条约与协定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与性质 含义:特定国家机关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性质: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立法——准立法或从属性立法
行政立法 (二)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 限制因素: 调整范围 (1)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2)立法机关授权的限制 (3)行政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对授权法解释的限制 调整范围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行政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法的效力位阶示意(一般分类)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立法 (四)对行政立法效力异议的处理 一般处理途径(三种): 司法审查、立法审查、行政审查 我国只进行立法审查和行政审查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三、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源 (一)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二)判例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三、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源 (一)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二)判例 在我国,判例不具有法的效力,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习惯和惯例 (四)行政法理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涵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 二、性质和功能(p62-63) 1.性质:“基础性”、高度抽象性、普遍性、宏观指导性、微观调整性(注意)。 2.功能:宏观调整行政关系;指导、调整行政执法、立法行为;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第二节 行政法的实体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三、越权无效原则 四、信赖保护原则 五、比例原则
第二节 行政法的实体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 政府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行政法的实体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 政府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1.法律创制 2.法律优越 3.法律保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三)依法行政原则在中国 1.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法可依、法律位阶) 2.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严格依法办事) 3.依法律行政——依行政管理法行政 4.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基本要求 1.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2.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 3.不得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 4.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
保护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内容 1.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财产被侵犯。 2.自身行使职权时(征收、征用),不得侵权相对人的财产权。 3.行政行为违法越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4.政府的合法行为致损时,应补偿损失。
三、越权无效原则 (一)基本含义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二)越权情形 1.无权限(不错位) 2.级别越权 3.事务越权 4.地域越权 2、3、4(不越位)
四、信赖保护原则 (★) (一)基本含义 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二)基本要求 1.确定力和公定力(法定事由、法定程序) 2.非因相对人过错不得改变有违法情形的授益行政行为(例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3.为公益需要的撤、废、改需进行利益权衡 4.损失赔偿(非相对人过错情形下的违法)
五、比例原则(☆) (一)含义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两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二)子原则(内容) 1.最小损害原则(狭义):多方案择优适用。 2.必要性原则(社会公益) 3.比例性原则:利益权衡、公益大于私益。
第三节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二、行政公开原则 三、行政公正原则 四、行政公平原则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一)定义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狭义) 它包含三项具体原则: 1.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首要要求) 2.说明理由(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听取陈述和申辩(不利、严重影响)
二、行政公开原则 (一)基本涵义 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二)主要内容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 一、公开体制 二、公开范围 三、公开方式和公开场所 四、公开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 一、公开体制 性质 主体 职责 领导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 名义上领导当地的行政公开工作 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办公厅等某一部门 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 各行政机关某一下属机构 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 二、公开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公开 部分涉个隐、商密的信息,不公开 非普遍需要的信息,依申请公开 普遍需要的信息,主动公开
三、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的公开 决定不公开 结果:不公开 行政机关初判 同意 结果:公开 决定公开 征求权利人意见 不同意 机关权衡 决定不公开 结果:不公开 行政机关初判 同意 结果:公开 决定公开 征求权利人意见 不同意 机关权衡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 四、公开方式和公开场所 公开方式 ①法定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大众传媒(广播、电视、报刊) ②非法定方式:公开栏、公开墙等 公开场所 ①法定场所:档案馆、图书馆 ②非法定场所: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 五、公开程序 经过保密审查 (①自我审查②保密局审查) (一)主动公开的程序 制作或保存信息的机关 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公布 形成了某条政府信息 经过保密审查 (①自我审查②保密局审查) 使用者阅读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20日内将该信息公布 使用者获得该信息
行政机关15日内答复(经批准可延至30日,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时间不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使用者提出申请 ①书面提出申请(不会书写的代填) ②查自身个人信息的要带身份证件 行政机关15日内答复(经批准可延至30日,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时间不计) 应当公开 不应公开 不由本机关公开 信息不存在 申请内容不明确 告知如何 告知并 告知 告知 告知 获取 说明理由 找其他机关 不存在 其补正 获得所需信息 ①内容上需分割的应分割提供 收取费用 费用减免 ②形式上需变通的可变通提供 (只收成本,中央定价) (经济困难者可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 例题一:下列哪一项信息是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11、12条) A.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B.社会公益事项建设情况 C.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D.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 例题二:因一高压线路经过某居民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某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高压线路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第13、20、25、27条) A.李某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B.李某应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C.李某可以对公开信息方式提出自己要求 D.某市规划局公开信息时,可以向李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
三、行政公正原则 (一)基本涵义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二)具体内容 1.实体公正 (1)依法办事,不偏私;(行政许可行为) (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三、行政公正原则 2.程序公正 (1)自己不作自己的法官; (2)不单方接触; (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公平原则 (一)基本涵义 行政公平原则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办事过程中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歧视(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平等对待,不歧视) (二)行政公平原则的例外 例外:特殊职位的公职录用
第二编 行政组织法 第一章 行政组织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的涵义 一、行政组织法概念剖析 第二编 行政组织法 第一章 行政组织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的涵义 一、行政组织法概念剖析 1.行政组织法主要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权、编制权、行政权限、国家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规则。 2.行政组织法的表现形式,一是规定行政组织基本制度和基本职权的行政组织基本法;二是规定具体行政机关组织事项和具体职权的单行法。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的涵义 二、行政组织法基本内容(狭义)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的涵义 二、行政组织法基本内容(狭义)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四)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 (五)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
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的原则和制度 一、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三)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实行精简的原则。
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的原则和制度 二、行政组织法基本制度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行政机关决策的基本制度。 (二)行政机关和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制,它们是关于行政机关更迭期限的基本制度。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我国少数民族在行政管理方面行使自治权的基本制度。 (四)国家公务员制度,它是我国选拔任用和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 一、行政主体概念 (一)概念剖析(行政主体资格)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 一、行政主体概念 (一)概念剖析(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作为行政主体,应该是有独立意志、可以独立行动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人。——应松年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剖析 权: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名: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剖析 权: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名: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责: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剖析(行政主体资格)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剖析(行政主体资格) 案例: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1)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2)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3)严格地说,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真正的行政主体地位。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等也可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一、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尽管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公务员属行政主体内部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对外代表行政主体行为时,承担责任的是该行政主体,公务员本身并不对外承担行政责任 。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二节 行政主体类型 一、中央行政主体 第一级 ★ 国务院 第二级 ★ 组成 ★直属(特设) ☆直属事 ☆议事协 办公 办事 部门 机构 业单位 调机构 机构 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三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 (专利复审委、商标评审委) (附:国务院机构列表)
(注意: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无下设部门和机构) 第二节 行政主体类型 二、地方行政主体 第一级机构 ★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体派驻地方 第二级 ★派出 ★工作 ★直属(特设) ☆直属事 ☆议事协 办公 办事机构 机关 部门 机构 业单位 调机构 机构 (注意: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无下设部门和机构) 第三级 ☆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 ☆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
★被授权的 ★ 被授权的 ★被授权的 ★被授权的 第二节 行政主体类型 三、非政府行政主体 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 ★ 被授权的 ★被授权的 ★被授权的 企业组织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群众自治组织 (某些公用事业单位) (高等院校) (如某些行业协会)(如村、居委会) 说明: ★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 ☆表示经授权有行政主体资格; 未作任何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节 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第三节 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第三节 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一)性质 (二)特征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1.执行机关 2.行政主体 第三节 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一)性质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1.执行机关 2.行政主体 (二)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第三节 行政机关 三、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依据:权限范围) 第三节 行政机关 三、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依据:权限范围)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依据:管理客体和内容)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依据:是否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和存续时间的久暂)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依据: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与相对人的关系)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依据:决策和负责体制)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依据:特别分类)
派出行政机关 地区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
区公所 瓯海区潘桥镇三溪区公所
区公所
区公所
街道办 深圳龙岗区布吉街道办
第三节 行政机关 四、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 (一)行政机关的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稳定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节 行政机关 四、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 (一)行政机关的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稳定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第三节 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实施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命令权(一般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实施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命令权(一般为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处理权(许可、征收、征用、给付等) 4.行政监督权(检查、审查、统计、审计、检验等) 5.行政裁决权(针对民事、行政争议和纠纷的裁决) 6.行政强制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及人身强制) 7.行政处罚权(罚款、拘留、没收、吊扣证照)
第三节 行政机关 五、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 (政府网) (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浙江省政府网) 第三节 行政机关 五、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 (政府网) (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浙江省政府网) (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广西自治区政府网站)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 一、其他行政主体概述 (一)含义 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 一、其他行政主体概述 (一)含义 其他行政主体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二)种类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授权的公权力组织 (2)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3)私法人或民办非法人组织 (4)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2.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除1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含义 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含义 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1.非国家行政机关 2.行使特定职能 3.所实施职能须经具体法律、法规授权
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 (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条件 (1)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 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 (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条件 (1)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 (3)具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被授权实施特别行政职能时需具备某些特别要求 2.分类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行业组织 (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4)事业与企业组织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 (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 (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 三、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一)含义 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二)主体资格的来源 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 三、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一)含义 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二)主体资格的来源 形式上:组织章程 实质上:现代公法原理,即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二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过渡
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 五、行政委托 (一)含义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之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 五、行政委托 (一)含义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之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二)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对象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他机关、个人 依据 法律、法规或规章授予 一般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后果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章 公 务 员(专题)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一、公务员的概念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 概念剖析: 1.法定方式和程序 2.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工作 3.依法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二、公务员的分类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二)我国公务员的分类 1.政务类公务员(选举或任命,政治性强)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二、公务员的分类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1.政务类公务员(选举或任命,政治性强) 2.业务类公务员(考试、政治中立、长期性) (二)我国公务员的分类 1.一般分类 (1)一般职公务员(除特别职以外) (2)特别职公务员(一般职中的领导、法官、检察官)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2.具体分类(依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等) (1)综合管理类 A.领导职务 B.非领导职务(厅局级以下层次设立)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2.具体分类(依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等) (1)综合管理类 A.领导职务 B.非领导职务(厅局级以下层次设立) (2)专业技术类 (3)行政执法类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一)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一)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 代表行政机关、以行政机关名义、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 既不能做原告,亦不可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 原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告:具体行为作出机关或者改变具体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三)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 公务员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 (考核、奖惩、晋升、确定工资福利等)(一般不可诉)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三)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 公务员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 (考核、奖惩、晋升、确定工资福利等)(一般不可诉) (四)在行政法律监督关系中 公务员可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一方当事人。 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等的监督 (五)非处于公务员地位时 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一、公职关系的概念 (一)定义: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特征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一、公职关系的概念 (一)定义: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特征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2.从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3.双方主体:公务员——国家 4.特殊劳动关系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二、公职的取得(取得身份程序) 取得 身份 (录用) 适用范围 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录用程序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二、公职的取得(取得身份程序) 取得 身份 (录用) 适用范围 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录用程序 发公告-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 试用期限 试用期1年,合格者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 职务 (任职) 委任制 适用于大多数一般的公务员职务 选任制 适用于立法机关选举(决定)的领导职位 聘任制 适用于专业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国家秘密的除外 兼任 经批准可在机关外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公务员招考流程
第二节 公职关系 考 核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1.考核 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廉,但以绩为重 考核类型 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1.考核 考 核 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廉,但以绩为重 考核类型 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2.奖励 奖 励 奖励对象 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 奖励形式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2.奖励 奖 励 奖励对象 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 奖励形式 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奖励等级 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节 公职关系 处分种类 处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处分后果 (一)公职的履行 分 3.处分 处分解除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3.处分 处 分 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分后果 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涨工资 处分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4.交流 交 流 调 任 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公务员 转 任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4.交流 交 流 调 任 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公务员 转 任 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 挂 职 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在其它单位短期工作
第二节 公职关系 近亲任职 回避 回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地域任职 (一)公职的履行 避 5.回避(A) 执行公务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5.回避(A) 回 避 近亲任职 回避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①不能相互直接领导;②不能直属同一领导; ③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地域任职 县乡两级主要领导 不能在原籍任职 执行公务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近亲即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第二节 公职关系 市公安局长(弟弟)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5.回避(B:近亲回避示例图 ) × × ×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5.回避(B:近亲回避示例图 ) 市公安局长(弟弟) × × × 招生办主任(弟弟) 市教育局长(哥哥) 市长(弟弟) 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纪检组(监察组)、财务科、审计科工作人员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例题(07-85-多选) 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例题(07-85-多选) 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注意 公务员的抵抗错误命令权: 命令有错可抵抗; 上级坚持应执行;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注意 公务员的抵抗错误命令权: 命令有错可抵抗; 上级坚持应执行; 执行后果上级负; 明知故犯责自负。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二)特别劳动关系 1.工资 2.福利 3.保险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二)特别劳动关系 1.工资 (1)职务与级别相结合;(2)按劳分配;(3)组成: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4)正常增长机制;(5)工资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水平相适应;(6)法定性。 2.福利 政府“全包” 仅提供补助 3.保险 退休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伤残死亡保险、失业保险等。
第二节 公职关系 四、公职关系的消灭 特 点 应 注 意 问 题 辞 职 退 休 公务员自己提出, 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第二节 公职关系 四、公职关系的消灭 特 点 应 注 意 问 题 辞 职 公务员自己提出, 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下类情况不得辞职: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④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 退 国家单方面决定,被辞退后按照失业处理 辞退的两种特殊情况:①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一年不称职仅降一级任职);②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 休 因客观原因丧失职位,可获得退休金和其它待遇 下列情况可提前退休:①工龄满30年;②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③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五、纠纷解决机制(A) 一般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30天)(30天)(15天) (60/90天) 原机关复核 上一级机关或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五、纠纷解决机制(A) (30天)(30天)(15天) (60/90天) 原机关复核 上一级机关或 同级机关申诉 人事处理 再上一级机关再申(60/90天) 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事机关申诉 (限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 处理的情况) (30天) (60/90天) 一般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五、纠纷解决机制(B) 仲裁生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仲裁程序 (60天) 聘任合同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 第二节 公职关系 五、纠纷解决机制(B) 仲裁生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0天) 聘任合同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 (15天) 不服仲裁 提起民事诉讼 聘任制公务员的仲裁程序
第二节 公职关系 综合练习题(05-90-多选)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节 公职关系 综合练习题(05-90-多选)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A.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李某因2002年和2004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 B.小王2004年7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市法制办工作,因表现突出于2005年1月转正 C.办事员张某辞职离开县政府,单位要求他在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D.县财政局办事员田某对单位开除决定不服向县人事局申诉,申诉期间财政局应保留田某的工作
第三编 行政行为法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三编 行政行为法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概念: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外部、单方) 概念剖析: 1.不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行为(不属于) 2.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为的行为(不属于) 3.没有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为(不属于) 4.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不属于)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时代特征 1.从属法律性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时代特征 1.从属法律性 即: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必须全面接受法律的监控,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违法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2.服务性 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单方性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单方性 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识为转移。 2.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法律的一种实施,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 3.无偿性 公利集合(征税)无偿→公益维护和分配无偿 例外:行政征用(收)、某些行政许可行为。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灵活性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四、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有附款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五、授益行政行为和侵益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为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五、授益行政行为和侵益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为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具备某种法定形式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 八、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补充 九、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为相对人的身份
案例分析: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学纯,男,56岁,住上海市沪太路。 案情介绍:2000年8月,上海市有线电视台戏剧频道《闪亮时分》栏目播放了包括411医院章某在内的五位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的事迹。被上诉人彭学纯于2000年12月向上海市工商局投诉称,看了该节目后,其妻子于2000年8月住进411医院进行治疗,29天后死亡。被上诉人彭学纯认为该节目系违法医疗广告,故要求上诉人市工商局查处。上诉人 市工商局口头答复认为该节目不属广告,不予立案查处。被上诉人彭学纯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上诉人上海市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广告。 (案例摘引自:《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8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案例分析: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 [审理与判决] 一审认为,市工商局作为上海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违法规定的广告活动,查证属实,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从彭学纯提供的电视节目内容可以看出,该专题报道从形式上具备了认定为医疗广告的基本特征,市工商局应予以调查处理。故判决要求市工商局依法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彭学纯。 一审后,市工商局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见上述案情介绍)。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章 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第二章 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一)广义概念:制定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二)狭义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行政立法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应依法进行 3.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其最终结果,表现为适用于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普遍性规则)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划分依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不同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划分依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不同 1.职权立法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 2.授权立法依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划分依据:行政立法的功能不同 1.执行性立法:为了执行或实现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2.创制性立法:填补空白或变通规定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划分依据: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划分依据: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 1.中央立法: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立法)。 2.地方立法: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地方立法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且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三、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 1.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 (1)制定主体:国务院 (2)制定权限: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三、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 1.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 (1)制定主体:国务院 (2)制定权限: 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 ②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 ③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3)立项: 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 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1.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 (4)起草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1.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 (4)起草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 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5)审查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 ③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但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1.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 (6)决定 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1.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 (6)决定 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 ②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7)公布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 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1.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 (8)解释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1.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 (8)解释 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 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2.授权行政法规的制定(第八条) 授权立法 的范围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2.授权行政法规的制定(第八条) 授权立法 的范围 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属法律绝对保留 的义务 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忠实立法);权力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 的终止 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立法后原授权立法及授权终止 的识别 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而普通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条例”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法规制定流程图 建议送审 主体 权限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实施 备案 解释①② 传 批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二)行政规章的制定 制定机关 报请立项 决定 公布 备案 部门 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分直属事业 单位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二)行政规章的制定 说明:对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问题,尚无法律集中调整,原则上参照规章的制定进行。 制定机关 报请立项 决定 公布 备案 部门 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分直属事业 单位 部门工作 机构 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 标准文本为本部门或国务院公报 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地方性规章 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 会议决定 标准文本为地方政府公报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附:例题分析 关于规章制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附:例题分析 关于规章制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 A.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 B.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 C.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D.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一、立法文本及其效力位阶 (一)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 (二)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一、立法文本及其效力位阶 (一)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 (二)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 (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四)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五)地方性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六)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二、立法的批准与备案 批 准 问 题 备 案 问 题 ①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批准 ②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二、立法的批准与备案 批 准 问 题 备 案 问 题 ①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批准 ②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 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①备案找上级 ②人大不备案 ③批准当备案 ④规章有例外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三、立法的改变与撤销 领导关系 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监督关系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三、立法的改变与撤销 领导关系 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监督关系 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 授权关系 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批准关系 经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审查结果仅为撤销)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四、立法的冲突与适用 (一)一般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四、立法的冲突与适用 (一)一般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4.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二)特殊原则 1.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二)特殊原则 1.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附:例题解析 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附:例题解析 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B.不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D.凡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授权和所制定的法规应当一并被撤销
第三章 行政许可行为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第三章 行政许可行为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书本定义: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依申请、授益) 行政行为——依申请——有限设禁和解禁——授益——要式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依申请、授益) 行政行为——依申请——有限设禁和解禁——授益——要式 (一)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是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 有限设禁:与“绝对禁止”相对应,指不经过个别批准、认可、核准或者资质确认等便不能从事的活动。 (四)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法定程序、书面形式)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三、行政许可的分类 (一)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二)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三、行政许可的分类 (一)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1.二者联系:均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2.二者区别:①一般许可仅是对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②特别许可是赋予相对人可以与第三人抗衡的新的法律效力的行为,是为特定人设定新的权力和资格的行为。 (二)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1.排他性许可:专利、商标、烟草专卖、盐业专卖 2.非排他性许可:一般许可或者警察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三)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1.独立证书许可:入境检疫证、驾驶执照、护照等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三)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1.独立证书许可:入境检疫证、驾驶执照、护照等 2.附文件许可:专利、商标许可、建设许可等 (四)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1.权利性行政许可:持枪证、护照、驾驶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等 2.附义务的行政许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③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④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⑤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 ①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能够调节的 ③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能够事后监督的 设定后停止实施的标准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图示 注意:圈外不得设定许可 可以设定许可(第12条) 可以不设定许可(第13条)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图示 注意:圈外不得设定许可 可以设定许可(第12条) 可以不设定许可(第13条) 设定后局部停止实施(第21条)
二、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 创设经常性许可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最终要被终止) 制定具体 规定 禁止设定许可 法律 √ × 无此情况 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 行政法规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a.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b.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c.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省级地方规章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委托内容应公告;并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且不得转委托 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但分别决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授权实施 委托实施 集中实施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原有方式 行政机关 实施 委托机关实施 多个机关实施 多个机关(部门)分别实施 现有方式 被授权组织实施 受委托机关实施 一个机关实施 多个机关(部门)共同实施 ☆注意问题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 委托内容应公告;并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且不得转委托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但分别决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A、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A、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1.委托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人身性许可除外 2.电子政务: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当事人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主要是电信电子方式)申请许可 3.正当程序: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应有2人以上进行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4.跨级上报: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4.跨级上报: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5.陈述申辩: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6.政务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B、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期限问题 1.补正告知期限: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B、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期限问题 1.补正告知期限: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 2.决定期限:一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跨级多机关决定(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 3.颁证期限: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标志物 4.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另计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C、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的应当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者延续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C、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的应当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者延续 2.期限要求: ①需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D、听证制度(★) 1.启动方式: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可决定听证(依职权启动);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听证权(依申请启动) 2.公务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回避);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听证(程序回避) 3.案卷排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4.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5.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4.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5.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6.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特殊程序 特许事项的决定 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作出决定 资格资质的许可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特殊程序 特许事项的决定 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作出决定 资格资质的许可 对公民根据考试成绩等决定,对组织根据考核结果决定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多人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顺序决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例题分析 关于行政许可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6-48-单选)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例题分析 关于行政许可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6-48-单选) A.对依法不属于某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应向当事人出具加盖该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B.行政许可听证均为依当事人申请的听证,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听证 C.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均应一律公开 D.所有的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均没有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责令改正 撤销许可 注销许可 情 况 ①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责令改正 撤销许可 注销许可 情 况 ①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 ②市场准入许可未履行低廉收费与普遍服务等义务 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 ①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授予不具备资格条件者以许可等 ②申请人违法获得许可:欺骗、贿赂等 ①许可期满未续 ②主体丧失能力 ③撤销撤回吊销 ④不可抗力等等 后 果 情况①②应责令限期改正 情况③应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 情况①可获赔偿;情况②不能;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许可终止
第四章 其他依申请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第四章 其他依申请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一、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所谓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权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剖析: 1.授益行为、依申请行为 2.对象特定、依法作出
第一节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二)行政给付的种类 1.抚恤金 (1)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 (2)残疾抚恤金。 第一节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二)行政给付的种类 1.抚恤金 (1)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 发放对象:烈士和病故的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以及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家属。 (2)残疾抚恤金。 发放对象:革命残疾人员的抚恤金。 (3)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 (4)退伍军人安置费。 发放对象: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力确有困难无法克服的当年回乡义务兵一次性建房补助费。
第一节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二)行政给付的种类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第一节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二)行政给付的种类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发放对象: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干部、无军籍干部、退职人员等的离休金、生活补助金等。 3.社会救济、福利金 (1)农村社会救济:五保户、贫困户等。 (2)城镇社会救济: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疾和贫困户。 (3)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 (4)社会福利金。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第一节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二、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 第一节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二、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奖励的种类 1.精神奖励 2.物质奖励 3.职务奖励
行政奖励(图)
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之比较 二者相同点:都是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一定的利益。 二者区别(图示) 行政奖励 适用于做出先进行为与贡献的人 包括给予物质利益(奖金等)与精神利益(荣誉称号等) 行政给付 适用于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 只给予物质利益(主要指发放抚恤金、保障金、保险金)
第二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实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等。 二、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与基本类型 (一)主要形式 1.确定。 确定是指对个人或者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如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证书。
第二节 行政确认 2.认定(认证)。 认定是指对个人或者组织已有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例如:对解除合同效力的确认,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 3.证明。 证明是指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者某种情况。如各种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4.登记。 登记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人的某种情况或者事实,并依法予以证实确认的行为。 如:工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和户口登记等。
第二节 行政确认 5.鉴证。 鉴证是指行政主体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如有关部门对选举是否合法的确认。 第二节 行政确认 5.鉴证。 鉴证是指行政主体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如有关部门对选举是否合法的确认。 (二)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1.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 (依据:行政机关是否主动) 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 对饮食行业颁发卫生合格证明 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 (依据:确认的内容不同)
第二节 行政确认 3.各专业领域的确认 (1)公安行政确认 交通事故等级确认、责任认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等 (2)民政行政确认 第二节 行政确认 3.各专业领域的确认 (1)公安行政确认 交通事故等级确认、责任认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等 (2)民政行政确认 对结婚、离婚条件的确认等 (3)劳动行政确认 职工伤亡责任事故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等 (4)卫生行政确认 食品卫生的确认、医疗事故等级的确定等 (5)经济行政确认 (6)司法行政确认
第三节 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概念剖析: 1.对象: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 2.主体:授权行政机关 3.程序引起:依申请 4.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节 行政裁决 二、行政裁决的种类 (一)权属纠纷的裁决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 (二)侵权纠纷裁决 第三节 行政裁决 二、行政裁决的种类 (一)权属纠纷的裁决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 (二)侵权纠纷裁决 商标侵权、专利侵权 (三)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治安管理、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等。
第三节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的关系 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不同点: 行政裁决 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节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的关系 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不同点: 行政裁决 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调解 无强制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 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和特征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和特征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 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人身、财产、名誉等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对某些相对人的某些权益进行限制和剥夺。) 概念剖析: 主体:有权行政机关 对象:违法但构不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性质:具体行政行为 形式:如罚款、拘留、吊销执照、警告等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对象是外部行政的相对方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对象是外部行政的相对方 这是同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之一。其他区别有:决定的主体范围;性质;依据的法律、法规;救济的途径。 2.前提是相对方实施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是同刑罚的区别之一。其他区别有:权力性质;主体;对象;程序;种类。 3.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同行政强制、一般行政命令等区别之处。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大 类 型 自由罚 行为罚 财产罚 声誉罚 其它处罚 子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大 类 型 自由罚 行为罚 财产罚 声誉罚 其它处罚 子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警告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创设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例题分析(单选) 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在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的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 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 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法定”的内容剖析 (1)处罚设定权法定(行政处罚法10-14条);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法定”的内容剖析 (1)处罚设定权法定(行政处罚法10-14条); (2)处罚主体法定; (3)被处罚行为法定; (4)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下位法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延伸讲解——行政处罚的设定 可创设 可规定 注意问题 法律 各种处罚 下位法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部门规章 警告、罚款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规章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 《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1)对青少年的特别规定(第25条)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 《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1)对青少年的特别规定(第25条) (2)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第27条)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1)调解处理打架斗殴或损毁财物等行为(第9条) (2)对青少年的特别规定(第12条) (3)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处罚等规定(第19条)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三)公开、公正原则 1.公开 (1)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布;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三)公开、公正原则 1.公开 (1)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布; (2)行政处罚的决定过程要公开:告知理由和权利;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 2.公正 (1)程序上的公正:职能分离 调查人员和决定人员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听证主持人由非本案的调查人员担任。 (2)实体上的公正 符合立法目的;适当考虑相关因素;过罚相当(第4条第2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四)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四)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 2.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行政处罚法》第46条: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3.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4.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定义: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做出多次处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多次处罚。 一事不再罚详解
一事不再罚详解 违法行为数量 触犯法律规范数量(次数) 处罚种类 可否再罚 一 个 同种类 × 不同种类 多 个 × √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例题解析(单选) 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般处罚机关 ①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般处罚机关 ①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②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权机关 ③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集中处罚机关 ①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 ②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处罚看能力 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法应予处罚。 过时不处罚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治安处罚为6个月后)不再处罚。 一事不再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做出多次处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多次处罚。 罚刑可相抵 拘留可以折抵刑期,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但没收的处罚不能折抵没收的刑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 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不适用简易或听证程序时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重要制度 ①可以一人执法 ②可以当场决定 当场送达 ①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 ②做出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①公务回避: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②委托听证:当事人可委托1至2人代理 重要时限 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 ①申请期限: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 ②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般处罚程序的流程 立案 调查 决定 制作拟处罚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当事人陈述申辩 正式裁决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例题分析(多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例题分析(多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D.除当场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主要掌握罚款的执行)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主要掌握罚款的执行) 职权分离的原则 ①决定者:行政机关②所有者:国库(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 ③收缴者: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 当场收缴的例外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或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但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②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在水上、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到站)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强制执行的措施 ①按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②有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强制③无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五、治安处罚(主要掌握其与一般行政处罚的不同之处)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五、治安处罚(主要掌握其与一般行政处罚的不同之处) 处罚种类 1.警告:可以由派出所实施2.罚款:500元以下的可由派出所实施 3.拘留:15日以下4.吊销:仅限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仅针对外国人6.没收:违法所得应先退还受害人,没有受害人的才能没收 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不再处罚 一般程序 30日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可再延30日 简易程序 警告或罚款200元以下可以当场处罚 听证程序 吊销许可证或罚款20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调解程序 民间打架斗殴或毁损财物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调解不成或不履行调解的给予处罚 执行制度 1.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不得超过20天2.对拘留决定起诉或复议,并提供合格保证人或按每日拘留缴纳200元保证金的,可以暂缓执行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例题分析(多选) 2006年5月2日,吴某到某县郊区旅社住宿,拒不出示身份证件,与旅社工作人员争吵并强行住入该旅社。该郊区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吴某处以300元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处罚决定 B.派出所可以当场作出该处罚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将此决定书副本抄送郊区旅社 D.吴某对该罚款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其他依职权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概念和范围 (一)概念 (二)范围 第六章 其他依职权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概念和范围 (一)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二)范围 广义上,拘留、罚款、吊销或扣留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狭义上,行政强制措施专指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检查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等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建筑物、变卖拍卖财物、强制转让专利权、强制转让商标权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对人强制扣留、隔离、疏散;对物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对场所强制隔离、查封 第一节 行政强制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适用目的 主要类型 基本特征 救济途径 强 制 措 施 ①为调查而强制 ②为预防而强制 ③为征用而强制 对人强制扣留、隔离、疏散;对物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对场所强制隔离、查封 临时性; 非惩罚性 对其不服可以起诉 执 行 为实现另一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 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 直接强制如划拨、收缴、拍卖 替代性; 有时带惩罚性 执行有错的诉执行行为; 执行内容有错诉执行内容
涉及人身自由或使用武器的,应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机关实施 第一节 行政强制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注意:公安、国安、税务、工商、海关、县级以上政府 种 类 代履行 执行罚 直接强制 含 义 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 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 间接强制难达目的时方可采用 注 意 人身性义务不可代履行 原义务不可替代或属不作为义务 涉及人身自由或使用武器的,应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机关实施
第二节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概念 第二节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概念 (一)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强制力),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某些情况下有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征用: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强制力),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有偿取得相对人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无偿征收(如税费征收)和有偿征收(如土地征收) 第二节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二、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联系与区别 (一)相同点:都是行政机关从相对人处取得财产性利益。 (二)区别 行政征收 国家取得私人财产所有权 包括无偿征收(如税费征收)和有偿征收(如土地征收) 行政征用 国家取得私人财产使用权 征用都是有偿的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 (二)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 (三)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 (四)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A) (一)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二)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二)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如: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海关对走私嫌疑人的限制;卫生局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税务机关免除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 (三)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四)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如:工商局对公民的申请营业执照行为不予答复,不做决定。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B) (一)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例题分析(一) 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团登记证书》。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上述行为是下列哪种行为?(多选) A.依职权行政行为 B.要式行政行为 C.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D.羁束行政行为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3.必须送达当事人 注意: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要件。如《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1.主体合法 2.没有滥用职权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证据确凿 5.程序合法 注意: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如行政机关的决定只有送达才能生效)与有效(生效的行为不一定有效,合法的才有效,不合法的无效)是一个行政行为从程序上的三个环节。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被推定为为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始、停止和终止 1.开始: (1)送达之日起; (2)在预定的期限到来时; (3)即时生效:紧急情况下。 2.停止: (1)行政复议中规定了四种情形: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中规定了三种情形: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终止:因违法而终止;没有违法而终止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二)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注意: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公定力问题,自始无效。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例题分析二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哪些方面?(多选) A.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审查该行为 B.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行为实施取得的利益返还 C.行政行为自宣布无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D.行政相对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三)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撤销; (2)作为行政处罚的撤销。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公定力问题。 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P249) 吊销与撤销:撤销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原因是行政行为违法;吊销的对象是当事人的执照,原因是当事人违法,因而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吊销自吊销之日起无效。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废止:合法的行政行为因客观条件的变化,没有必要继续保持其效力;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无效。 废止一般应当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而不能作相对人不可预见的任意废止。 如果为了公共利益,非要作相对人不可预见的废止,则应当向相对人提供补偿。
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 判断 标准 处分性 特定性 单方性 外部性 具体 含义 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的行为 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 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 区别 对象 行政事实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1. 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例题分析(05-案例)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1. 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 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 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1. 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问题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问题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司考问题(一): 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K, F( l# T% l& n W3 K- c+ \+ I9 P 司考答案: 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判决书阐述: 关于《会议纪要》中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内免交规费的规定是否可诉问题。本院认为,所谓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咨询、建议、训导等性质的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而该《会议纪要》第五条中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免交规费的规定,是明确要求必须执行的,因此,被上诉人认为该行为属行政指导行为无法律依据。该项免交规费的规定,是针对公交公司这一特定的主体、就特定的事项即公交公司在规划区内的开通的线路是否要缴纳交通规费所作出的一项决定,《会议纪要》的上述内容实际上已直接赋予了公交公司在规划区内免交交通规费的利益,不应认定为抽象行政行为。同时,由于该《会议纪要》是一种赋予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公交公司作为受益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因此《会议纪要》虽未向利益相对方直接送达,但《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在其后已经得到执行,城区交通局也已经将无法对公交公司进行行政管理的原因及《会议纪要》的内容书面告知了吉德仁等四人,因此应当认定盐城市政府在《会议纪要》中作出的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免征规费的行为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否具有原告资格?5 [; i3 }( k/ Y! p2 d( h 司考问题(二):6 L* z, P; M" _4 K* Y5 u: ?) R" c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8 W; c" A1 q: S) e% F 司考答案: 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Y# h" ~7 ^" F. O. `! H8 ` 判决书阐述: 关于吉德仁等四人是否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本院认为,由于公交公司的5路、15路公交车与吉德仁等经营户经营的线路存在重叠,其在营运上的竞争是客观存在的。公交公司营运中微利或者是亏损并不能否定此种竞争关系。上诉人认为盐城市政府的《会议纪要》规定公交公司免交有关交通规费,导致不平等竞争,因而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德仁等人作为领取了经营许可证的业主,其经济利益与车辆的营运效益密切相关,其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公平竞争权,就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是否存在不公平竞争并不应影响其作为原告行使诉权。! X7 N4 ~) Q+ j4 O! i+ W& e 法院不理涉政府内部管理+ S7 { K( R& w G v' f 司考问题(三):' J/ U$ a5 c4 `# @9 C: R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1 k {' ? v& R0 v0 L% |. n2 q5 _+ G 司考答案: 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p) c/ a2 T1 E 判决书阐述: 上诉人有关确认盐城市政府强行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公交公司违法营运的查处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因该诉讼请求事涉盐城市政府与城区交通局之间的内部行政管理,不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畴,本院依法不予理涉。上诉人有关确认《会议纪要》第一条、第六条的相关内容违法的上诉请求,前者涉及城市公交营运范围的界定及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划分,不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畴,且如前所述,城市公交营运范围的界定,并不影响交通部门对所管辖道路的管理;后者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且两者均与上诉人的公平竞争权无关,本院均不予支持。6 ^9 r! ^ c, N7 r( I)
第四编 行政争议法 第一章 行政争议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第四编 行政争议法 第一章 行政争议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可能是部门所隶属的本级政府,也可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 6.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7.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二、复议申请人和复议被申请人 (一)复议申请人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二、复议申请人和复议被申请人 (一)复议申请人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复议机关重新审议,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复议被申请人 是指与复议申请人处于相对的法律地位,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复议申请人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
第二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争议又有内部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 原则上,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一种途径。
第二节 行政诉讼概述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概述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概述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行政诉讼概述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 (一)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 (二)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四)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复议前置型案件);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一般说来,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其发展之初,往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二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他们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主要的有: 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争议——行政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民事——行政) 3.当事人不同。(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与相对人) 4.诉讼权利不同。(对等——不对等) 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 6.是否适用调解不同。
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行政争议的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 标准 处分性 特定性 单方性 外部性 具体 含义 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的行为 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 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 区别 对象 行政事实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第二章 行政争议的内容 第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章 行政争议的内容 第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受案标准比较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 案 标 准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同行政诉讼 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 ②违法行为 ①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 ②违法或不当的行为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
第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同行政诉讼 二、受理情形比较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 理 第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受理情形比较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 理 法律: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学理: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行政权力) 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 (00、02年) 同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例题分析 第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例题分析 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单选-04)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受案排除比较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排 除 ①国家行为案件 ⑤刑事侦查行为 第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受案排除比较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排 除 ①国家行为案件 ⑤刑事侦查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 ⑥调解仲裁行为 ③内部行政行为(公务员的奖惩任免)④法定(法律)行政终局裁决 ⑦行政指导(劝诱鼓宣)行为 ⑧重复处理行为(驳回申诉处理)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⑩劳动监察指令书(用人单位) ①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直接审查 ②规章以上(含规章)的抽象行为不得附带审查
第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若干应注意的细节问题 不履行法定职责 原则上应以当事人申请保护而遭拒绝为起诉条件,但有例外 第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若干应注意的细节问题 不履行法定职责 原则上应以当事人申请保护而遭拒绝为起诉条件,但有例外 行政确认案件 只有对法律关系的确认,且确认行为对其产生影响的才可诉 行政合同案件 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提起行诉,双方行为只能提起民诉 内部行政行为 对人的内部行政行为主要指的是对工作人员人事关系的处理 法定行政终局 裁决 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而不包括法规与规章 假刑事侦查行为 只有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侦查行为才是不可诉的 行政指导行为 这里的“无强制力”一词,是说明性词语,而非限定性词语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复诉自由选择 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 有例外则从例外。 复议前置不终局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复诉自由选择 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 有例外则从例外。 复议前置不终局 ①纳税争议(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算) ②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 复议选择但终局 ①出入境处罚 ②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复议前置且终局 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的自然资源权属 复议决定(主体、依据、对象)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例题分析(一)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例题分析(一) 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单选-06)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例题分析(二) 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单选-07)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例题分析(二) 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单选-07) 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B.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不服 C.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太重 D.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
第三章 行政争议的结构 第一节 行政争议的管辖 第三章 行政争议的结构 第一节 行政争议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四纵)(★专门法院一律不管辖行政诉讼) 基层法院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中级法院 (★) ①被告高级:县级以上政府(不动产登记除外)②被告特殊:中央专利部门、中央商标部门、各级海关、证交所(含第三人)③人数众多: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④涉外因素:重大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高级法院 ①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部分反倾销案件③部分反补贴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复议改变案件(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第一节 行政争议的管辖 (二)地域管辖(四横) 被告所在地管辖 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 复议改变案件(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原被告所在地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第一节 行政争议的管辖 (三)上级法院对非法定管辖案件的处理(四变) 事由 处理期限 处理方式一 处理方式二 处理方式三 第一节 行政争议的管辖 (三)上级法院对非法定管辖案件的处理(四变) 事由 处理期限 处理方式一 处理方式二 处理方式三 原告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 7日 自己管辖 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告知向原法院起诉 下级法院应受理而不受理 要求原法院依法处理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处理 决定由原法院管辖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不宜管辖 /
第一节 行政争议的管辖 例题分析(一) 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多选-03) A.乙市铁路运输法院 B.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节 行政争议的管辖 例题分析(二) 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单选) A.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节 行政争议的管辖 二、行政复议管辖(一般情形) 类型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 明 条块 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第一节 行政争议的管辖 二、行政复议管辖(一般情形) 类型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 明 条块 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条条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自我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行政复议管辖示意图 国务院 国家工商总局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工商局 北京市国税局 海淀区政府 海淀区工商局 海淀区国税局 燕园街道办事处 海淀区某工商所
第一节 行政争议的管辖 二、行政复议管辖(特殊情形:县级以上政府) 第一节 行政争议的管辖 二、行政复议管辖(特殊情形:县级以上政府)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 明 特 殊 情 形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包括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部门派出机构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多个行政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被撤销的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第一节 行政争议的管辖 例题分析(05真题) 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某县土地管理局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第二节 行政争议当事人 法律上直接 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原告 一、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申请人 的利害关系 行政相关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二节 行政争议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申请人 法律上直接 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原告 的利害关系 行政相关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 (一)相邻权案件 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皆可起诉 (二)公平竞争权案件 当事人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皆可起诉 (三)经复议案件 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
第二节 行政争议当事人 例题分析(05单选) 一小区已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某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李某和张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A幼儿园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行政争议当事人 (四)有受害人的案件(行政处罚) 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五)信赖保护案件 第二节 行政争议当事人 (四)有受害人的案件(行政处罚) 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五)信赖保护案件 被撤销或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原告 (六)合伙人案件 合伙企业以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七)投资人案件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八)农地承包案件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九)股份制企业案件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十)非国有企业案件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
第二节 行政争议当事人 三、行政诉讼被告与复议被申请人(一般情况) 行为者 被告 被申请人 一 般 情 况 一般机关 该机关 派出机关 第二节 行政争议当事人 三、行政诉讼被告与复议被申请人(一般情况) 行为者 被告 被申请人 一 般 情 况 一般机关 该机关 派出机关 授权行政 被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 委托机关 不作为案件 有作为义务的机关 原主体被撤销 继受职权的主体,或撤销它的主体
第二节 行政争议当事人 三、行政诉讼被告与复议被申请人(特殊情况) 行为者 被告 被申请人 特 殊 情 况 被授权机构 第二节 行政争议当事人 三、行政诉讼被告与复议被申请人(特殊情况) 行为者 被告 被申请人 特 殊 情 况 被授权机构 不越权时是自己;幅度越权仍自己;种类越权变上级 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相同 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作为共同被申请人(依职权追加为共同被申请人) 假共同行为 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与行政诉讼相同 经批准的行为 签名盖章的机关(形式标准) 批准的机关(实质标准) 经复议后起诉 复议维持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第二节 行政争议当事人 例题解析(05真题多选) 第二节 行政争议当事人 例题解析(05真题多选) 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久拖不理。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B.金某可以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金某可以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应当对某区公安分局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行政争议的过程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起诉 第四章 行政争议的过程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起诉 诉作为 全知道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3月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知一半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2年内 全不知 (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诉不作为 有履行期 履行期届满后可以起诉,期限3个月 无履行期 申请满60日后可以起诉,期限3个月 紧急情况 当时便可以起诉,期限3个月 复议后起诉 复议作为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复议不作为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起诉 例题分析(05单选) 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起算 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起算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起诉 例题分析(05单选) 1995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次年4月与胡某签订“关于创办B厂协议书”。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1998年4月20日某区工商局根据胡某的申请向胡某颁发了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胡某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11日,某区工商局根据B厂的申请注销了该厂的登记。2000年10月20日田某向某区工商局了解B厂情况,同年11月2日该局告知该厂登记、注销情况。2003年7月31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田某A专利权并予以公告。2004年8月10日,田某以某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起算 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起算 C.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 D.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理 先予受理 接到诉状后7日内决定,不能定夺时可先予受理 予以受理 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理 先予受理 接到诉状后7日内决定,不能定夺时可先予受理 予以受理 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10日内可上诉 受而不理 ①移送管辖:受诉后发现无管辖权时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后者不得再次移送 ②指定管辖:受诉后上级法院指定另一法院审理 ③移转管辖:上级法院受诉后向下移转管辖权;或下级法院受诉后管辖权被向上移转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审理过程(表一) ★★注意:行政诉讼的审理中无调解、简易程序 一审 二审 再审 提起人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审理过程(表一) ★★注意:行政诉讼的审理中无调解、简易程序 一审 二审 再审 提起人 具备原告资格的人 一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 ①未生效的一审判决 ②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异议裁定 ①生效判决或裁定 ②特定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调解书 提出期限 参见起诉时限表 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 当事人申请应在裁判生效后2年内,其它方式无期限要求
3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2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一审再审3个月,二审再审2个月;延长方式与原审相同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审理过程(表二) 一审 二审 再审 审理 方式 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 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 按原审方式进行 期限 3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2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一审再审3个月,二审再审2个月;延长方式与原审相同 判决 效力 当事人可上诉 未上诉则生效 是生效判决 但可通过再审推翻 ①一审重审仍可上诉 ②上级提审的一审再审、二审重审最后生效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 二、合并审理 ★★注意:必要共同诉讼只能合并审理,这里指的是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 行政主体为复数 (多对一)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 二、合并审理 ★★注意:必要共同诉讼只能合并审理,这里指的是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 行政主体为复数 (多对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规定对同一事实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相对人为复数 (一对多) 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对象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为复数 (一对一)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撤诉 一、自愿撤诉的情形(表一) 一改 改的动因: ①被告自主改变 ②法院建议改变 改的表现: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撤诉 一、自愿撤诉的情形(表一) 一改 改的动因: ①被告自主改变 ②法院建议改变 改的表现: ①对作为: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②对不作为: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补偿 ③对行政裁决: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改的要求: ①不违法违规、不越权弃权、不侵犯法益(公、国、他) ②书面告知法院③第三人无异议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撤诉 一、自愿撤诉的情形(表二) 二撤 出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裁 裁的时机: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撤诉 一、自愿撤诉的情形(表二) 二撤 出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裁 裁的时机: ①被诉行为已改,并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 ②被诉行为已改,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裁定中止审理 裁的内容: ①必须载明:准许撤诉 ②可以载明:被诉行为改变的情况;改变后履行的情况;明确被诉行为全部或部分不再执行
继续审理原行为;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继续审理不作为的合法性;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撤诉 二、不愿撤诉的情形 具体情形 处理方式 对作为不撤诉 继续审理原行为;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对不作为不撤诉 继续审理不作为的合法性;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不撤诉并起诉了新的行为 两个诉讼均审理并判决,可以合并审理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撤诉 例题分析(03多选) 某市某区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嫖娼行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处罚机关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并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 B.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 C.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 D.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
②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诉,但未交诉讼费和上诉的例外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撤诉 三、视为撤诉与缺席判决 视为撤诉 缺席判决 对 象 原告或上诉人 原告、上诉人或被告 条 件 ①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②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③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②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结 果 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诉,但未交诉讼费和上诉的例外 产生与正常审判同样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作为案件 不作为案件 (知道或应知道该行为之日起) (履行期满/60日满/当时起) 申请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作为案件 不作为案件 (知道或应知道该行为之日起) (履行期满/60日满/当时起) 申请 60日内(或更长)申请复议(申请方式灵活) 5日内审查决定 受理 受理 5日内告知补正后受理 不受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无权处理的 向再上级机关继续申请 7日内转送 督促 责令/直接 审理 有权处理的由2名以上 重大复杂案件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无权处理的 向再上级机关继续申请 7日内转送 督促 责令/直接 审理 有权处理的由2名以上 重大复杂案件 复议人员审理(合议) 可以听证审理 60日内(或更短)审理完毕 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再延长不超过30日
第五章 行政争议的规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 第五章 行政争议的规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 一、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举证为原则【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举证为例外。) 初步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 (1.直接利害关系;2.明确的被告;3.明确的诉讼请求;4.属于行诉案件且为受诉法院管辖) 申请证明责任 在依申请行为中原告应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有例外 (1.依职权行为;2.因被告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善) 损害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 新事实证明责任 如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密切联系的事实,原告也应证明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 二、举证时限(★对被告更严★) (一)一般期限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 二、举证时限(★对被告更严★) (一)一般期限 1.原告或第三人:一般在开庭前或交换证据之日前举证,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未必导致败诉。(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被告:一般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举证,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直接导致败诉。(有证在先原则) (二)一审补充 1.原告或第三人: (1)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2)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或理由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 (二)一审补充 2.被告: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 (二)一审补充 2.被告: (1)因正当事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该事由消除后10内举证。 (2)被告及其代理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于认定行为合法,但一审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被告经法院准许可补充。 (三)二审补充 1.原告或第三人: (1)提出一审无正当事由未提供的证据,不予接纳。 (2)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或在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或一审中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的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 (三)二审补充 2.被告: (1)提交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 (三)二审补充 2.被告: (1)提交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2)提出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证据,经过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 例题分析(04单选) 田某对某市房管局向李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某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 B.李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C.田某向法院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D.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出具收据,加盖法院印章和经办人员印章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取证、质证和认证 一、行政诉讼的取证 依职权 调取 ①证据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取证、质证和认证 一、行政诉讼的取证 依职权 调取 ①证据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②证据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依申请 ①依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可调取由有关部门保存需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密证据、当事人自行收集客观不能的证据 ②不允许法院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监督者)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取证、质证和认证 二、行政诉讼的质证 一般质证原则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取证、质证和认证 二、行政诉讼的质证 一般质证原则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 过程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缺席证据质证 被告无理由拒不到庭的,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 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涉密证据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 开庭时公开质证 调取证据质证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 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需质证,避免出现当事人审法官的尴尬局面) 二审中的质证 二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以及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 争议的,均应进行质证 再审中的质证 再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或作为引起再审依据的证据,均 应进行质证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取证、质证和认证 三、行政诉讼的认证 完 全 无 效 证 据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取证、质证和认证 三、行政诉讼的认证 完 全 无 效 证 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且对方当事人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④无正当事由超出 举证期限提供的⑤在境外形成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⑥无理拒不提供原件又无 其他证据印证不予认可的⑦因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 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⑨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⑩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 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部 分 ①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 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 机关提交的证据 ③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④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的证据(☆归纳:违法有效,合法无效)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取证、质证和认证 例题分析(05单选)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取证、质证和认证 例题分析(05单选) 黄某在与陈某的冲突中被陈某推倒后摔成轻微伤,甲市乙县公安局以此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陈某不服申请复议,甲市公安局经调查并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黄某摔伤的证言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陈某提出该处罚未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一审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该处罚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此案应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王某的证言只能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 C.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D.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取证、质证和认证 四、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 依据 参照 参考 援引 转化 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等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取证、质证和认证 四、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 依据 参照 参考 援引 转化 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等 部门规章、地方性规 章(被告、两反) 其它行政规范 性文件 司法 解释 WTO规则
第六章 行政争议的结果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 第六章 行政争议的结果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 条件 效力 后果 无效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相 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律依 据、毫无事实根据 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可随时主张无效;随 时宣告无效;可获国 家赔偿 撤销 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 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 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 废止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的已 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废止前有效; 废止后无效 因信赖保护可获 国家补偿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变化的特殊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变化的特殊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 例题分析(02多选)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 例题分析(02多选) 刘某因超载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 B.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C.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D.该处罚决定无效,刘某可以拒绝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图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一、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一)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一、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一) 裁判类型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一 审 被 告 胜 诉 维持 是被告胜诉的主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驳回 是被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①诉不作为不成立②诉不合理行为③行为 合法的依据改变 原 撤销 原告诉作为胜诉的 主判决 被告作为违法 履行 原告诉不作为胜诉的 被告不作为违法;履行仍有现实意义 变更 原告诉处罚不公胜诉的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确认 是原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①行为不宜撤销或已执行完毕②不宜责令 履行,无意义③行为本身不成立或无效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一、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二)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一、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二) 裁判类型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二 审 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依法改判 判决类型参照一审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错误 发回重审 重审须另组合议庭 遗漏了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了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 改判或发回 对重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一、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三)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一、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三) 裁判类型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再 审 裁定执行原判 裁定继续执行原审 裁判 原审裁判完全正确 指令受理/审理 指令一审法院受理 审理 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 二审又维持的 发回重审 发回做出生效判决的 法院重审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 改判或发回 都必须先裁定撤销 生效裁判 原审裁判错误的其它情形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二、几种裁判类型的特殊适用 (一)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如撤销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失,则撤销的同时可以: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二、几种裁判类型的特殊适用 (一)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如撤销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失,则撤销的同时可以: 1.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 2.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3.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发现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二)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则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二)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则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2.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三)变更判决的特殊适用 1.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加害人与被害人同时起诉的情况除外 2.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四种情形结合分析)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四)确认判决的特殊适用 如撤销判决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判决撤销而应: 1.作出确认判决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四)确认判决的特殊适用 如撤销判决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判决撤销而应: 1.作出确认判决 2.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3.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赔偿 (五)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 1.如一审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则必须发回重审(“两漏”) 2.如一审遗漏的是赔偿请求,则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3.如二审当事人新提赔偿请求,则也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六)再审发回重审的条件(“三未两漏”) 1.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2.应开庭未开庭的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六)再审发回重审的条件(“三未两漏”) 1.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2.应开庭未开庭的 3.当事人应出席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 5.漏判有关诉讼请求的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结案 例题分析(06单选) 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为 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结案 行政复议结案方式图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结案 一、妥协结案 结案方式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妥协 结案 调解结案 案中进行;复议机关主持; 表现为制作复议调解书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结案 一、妥协结案 结案方式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妥协 结案 调解结案 案中进行;复议机关主持; 表现为制作复议调解书 ①合理性争议(自由裁量) ②赔偿和补偿争议 (违法与合法) 和解结案 案外进行;当事人自主; 表现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合理性争议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结案 二、被申请人获胜 结案方式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被 申 请 人 获 胜 维持决定 是被申请人获胜的 主要决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结案 二、被申请人获胜 结案方式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被 申 请 人 获 胜 维持决定 是被申请人获胜的 主要决定 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驳回决定 变种决定 ①不应受理的案件(程序) ②对不作为的申请不成立(实体)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结案 三、申请人获胜 结案方式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申 请 人 获 胜 撤销决定 针对作为错误的主要 决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结案 三、申请人获胜 结案方式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申 请 人 获 胜 撤销决定 针对作为错误的主要 决定 被申请人作为违法的各种情形 确认决定 针对作为错误的特殊 除明显不当之外,被申请人作为违法的 其他情形 变更决定 除程序违法之外,被申请人作为违法的 履行决定 针对不作为错误的 主要决定 被申请人不作为错误;履行仍有 现实意义
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后者在60日内处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结案 四、附带处理方式 结案方式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附 带 处 理 方 式 赔偿决定 如果调解不成 或一方反悔, 应及时做出赔偿 决定 依申请作出:如申请人提出,必须决定 赔偿与否 依职权作出:撤销或变更直接针对财物 作出的行为 附带审查 具体行为 依据 审查作为具体行 政行为依据的 文件并加以处理 依申请审查:仅针对规章以下文件,限 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后者在60日内处理 依职权审查:参照依申请审理,但审查 范围不限规章以下文件,接受转送的有权 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且无审查期限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结案 五、后续措施 结案方式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后 续 措 施 复议意见书 由行政复议机关 制作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结案 五、后续措施 结案方式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后 续 措 施 复议意见书 由行政复议机关 制作 ①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行为违法 ②本案需要做好的善后工作 复议建议书 由行政复议机构 (法制)制作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 问题 复议备案制 下级复议机关向 上级备案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结案 例题分析(多选) 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第五编 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赔偿范围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由具有行政职权或司法职权的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引起 第五编 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赔偿范围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由具有行政职权或司法职权的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引起 行为要件 职权性(时/空/名/目);权力性;执行性(特定人事);违法性(违反法律规范/违反法律原则/行为显失公正/未尽合理注意) 结果要件 是合法权益;属人身财产权;有直接损失;属物质损害,及特定 条件下的精神损害 因果要件 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直接相关 法律要件 有法律的规定作为赔偿依据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例题分析(多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例题分析(多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A.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 B.领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制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 C.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执行2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 D.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经评估机构估价而低价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例题分析(07多选)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例题分析(07多选) 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肯定列举 ①损害人身自由权 ②损害生命健康权 ③损害财产权 ④特定条件下损害名誉荣誉权 否定列举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肯定列举 ①损害人身自由权 ②损害生命健康权 ③损害财产权 ④特定条件下损害名誉荣誉权 否定列举 ①行政人员个人行为致害 ②受害人自己致害 ③第三人致害 ④不可抗力致害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刑事赔偿范围(一) 案件类型 主要含义 不赔偿的例外情况 人 身 错拘案件 无犯罪事实或无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刑事赔偿范围(一) 案件类型 主要含义 不赔偿的例外情况 人 身 错拘案件 无犯罪事实或无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 嫌疑而拘留 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于追究的人 犯罪被拘留 错捕案件 无犯罪事实而逮捕 犯罪被逮捕 错判案件 对无罪者判处并执行刑罚 减刑、假释、缓刑、管制、剥夺 政治权利等 暴力伤害 司法人员或其唆使的人实施与职权有 关的非法暴力造成死伤 公民自伤自残行为;司法人员 个人行为 违法使用 武器警械 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 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伤 正当防卫使用武器、警械的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刑事赔偿范围(二) 案件类型 主要含义 不赔偿的例外情况 财 产 查封扣押冻结 追缴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刑事赔偿范围(二) 案件类型 主要含义 不赔偿的例外情况 财 产 查封扣押冻结 追缴 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追缴的 罚没财产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 财产已执行的 原判决被改变,但仍然有罪的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 例题解析(07单选) 李某涉嫌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法院审理时发现,李某系受人教唆,且是从犯,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后李某以自己年龄不满16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无罪并解除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B.对于一审有罪判决至二审无罪判决期间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C.对于一审判决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D.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 三、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违法采取排除妨碍诉讼措施 仅限于司法罚款、司法拘留两者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 三、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违法采取排除妨碍诉讼措施 仅限于司法罚款、司法拘留两者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指执行行为错误,而不是被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 暴力伤害 司法人员或其唆使的人实施与职权有关的非法暴力造成死伤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伤
第二章 赔偿关系 第一节 国家赔偿请求人 自然人请求权转移 由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 无劳动能力人继受 第二章 赔偿关系 第一节 国家赔偿请求人 自然人请求权转移 由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 无劳动能力人继受 法人或组织请求权转移 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继受 请求权时效计算 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请求,但请求人 被羁押期间不计 时效的中止 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可以中止,事由消除后 继续计算
第二节 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单独行政赔偿 该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 共同行政赔偿 第二节 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单独行政赔偿 该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 共同行政赔偿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责任 委托机关赔偿 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权由委托机关赔偿 继受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赔偿 撤销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又无继受机关的,撤销它的机关赔偿 复议机关赔偿 复议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赔偿(已作废) 派出机关赔偿 执行自身职权由自己赔偿,执行交办任务由交办机关赔偿 申请机关赔偿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执行根据错误的,由申请 机关赔偿
第二节 赔偿义务机关 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错拘案件赔偿 由错拘机关赔偿;检察自侦案件中仅由公安机关实施强制的视检察院为错拘机关 第二节 赔偿义务机关 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错拘案件赔偿 由错拘机关赔偿;检察自侦案件中仅由公安机关实施强制的视检察院为错拘机关 错捕案件赔偿 由错捕机关赔偿(批捕与公诉检察院不一致的由批捕的赔偿) 二审改判案件赔偿 一审法院、批捕机关共同赔偿 (批捕与公诉检察院不一致的由公诉的赔偿) 二审发回一审改判无罪的 视为二审改判 二审发回不起诉或撤案的 再审改判的 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 民事行政案件赔偿 做出侵权行为的法院赔偿 (多个法院有委托关系的,谁违法谁赔偿) 司法人员侵权行为 司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侵权,由其所在机关赔偿
错误拘留 错误逮捕 未生效一审错误判决 生效错误判决 第二节 赔偿义务机关 ★注意: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错误拘留 错误逮捕 未生效一审错误判决 生效错误判决 拘留机关赔偿 批捕机关赔偿 一审法院与批捕机关共同赔偿 原审法院赔偿
第三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复议一并 处理赔偿 ①两程序没有处理的部分 先行处理程序 第三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复议一并 处理赔偿 ①两程序没有处理的部分 先行处理程序 ②两程序不能处理的部分 先行处理程序 单独的行政 复议未处理完善 赔偿诉讼 ③两程序未处理完善的部分 行政诉讼一并 诉讼未处理完善 处理赔偿 注意:能够引起国家赔偿的行政事实行为,仅限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的行政事实行为;对于这些事实行为,可以不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违法而直接提起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例题解析(05任选) 兴汇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人工草坪,某海关征收关税和代征增值税后放行。后某海关发现兴汇有限公司进口人工草坪税则归类错误导致税率差异,遂又向兴汇有限公司补征关税和代征增值税近5万元。兴汇有限公司以第一次征税行为违法致使其未能将税款纳入成本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某海关赔偿,在遭拒绝后,兴汇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此案为涉外行政案件 B.因兴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补征税款的决定停止执行 C.兴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 要求 D.兴汇有限公司应当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节 司法赔偿程序 一、司法赔偿确认程序(注意:仅在不能通过诉讼、复议、个人责任追究程序确认时,才需要适用单独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第二节 司法赔偿程序 一、司法赔偿确认程序(注意:仅在不能通过诉讼、复议、个人责任追究程序确认时,才需要适用单独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法院确认程序 检察院确认程序 管辖机关 原则上是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但基层法院的行为由中 院确认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检察院 申请期限 在司法行为发生或(应当)知道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 提出 无规定 申请复议 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的决定可在15日内申请上一级法院 复议 审理机构 组成合议庭审理,可以书面审理或举行听证 最终报检察长或检委 会决定 申诉程序 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决或裁决不予确认的,可向上一级法 院申诉 不予确认的申请人有 权向上一级申诉
确认违法后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后者必须在收到申 仅适用于法院非赔偿义务机关时,在30日内向义务机关的上一 第二节 司法赔偿程序 二、司法赔偿处理程序 赔偿义务 机关处理 确认违法后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后者必须在收到申 请后2个月内处理 复议机关 处理 仅适用于法院非赔偿义务机关时,在30日内向义务机关的上一 级申请复议,复议期限为2月 赔偿委员会 (设于中级 以上法院, 其决定为终 局) ①对复议不服或复议逾期不决定的,在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 地同级法院的赔委会申请 ②赔偿义务机关包含法院的,在30日内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的 赔委会申请 ③赔委会应在3月内决定,院长可批准延长1月,再延长应报 上级批准,时间不得超过3月
第二节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处理过程 经确认违法 第一步:赔偿义务机关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不含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包含法院 第二节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处理过程 经确认违法 第一步:赔偿义务机关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不含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包含法院 第二步:上一级机关复议 第三步:复议机关同级 第二步: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 法院赔委会处理 法院赔委会处理
第三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一、限制人身自由 支付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造成身体伤害 第三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一、限制人身自由 支付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造成身体伤害 支付医疗费加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不超过年平均工资5倍 三、劳动能力丧失 (一)支付医疗费加残疾赔偿金 (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 (三)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20倍,并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 ★注意:被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的给付至死亡。
第三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四、造成公民死亡 第三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四、造成公民死亡 支付死亡赔偿金加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对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 五、侵害名誉荣誉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并造成名誉、荣誉损害的,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六、侵害财产权利 1.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返还恢复,不能的给付赔偿金 2.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 3.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其他损害赔偿直接损失
第三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例题解析一(03多选) 下列哪些国家侵权行为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第三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例题解析一(03多选) 下列哪些国家侵权行为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A.公安人员盘问过程中殴打刘某 B.海关违法扣留张某5小时 C.法院以转移被查封财产为由错误拘留陈某15日 D.镇政府公布本镇有不良嗜好人员名单
第三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例题解析二(06任选) 第三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例题解析二(06任选) 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扣押封存该厂胶片带成品通知书。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县工商局的扣押财物通知书,并提出下列赔偿要求:返还扣押财物、赔偿该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该厂名誉损失和因扣押财物造成该厂停产损失100万元。后法院认定某县工商局的扣押通知书违法,该厂提出的下列何种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A.返还扣押财物 B.某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 C.某厂名誉损失 D.某厂停产损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