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基本原則 由 憲政發展史 來掌握 高雄醫學大學 通識教育中心 客座教授 蕭欣義 http://hhsiao.dlearn.kmu.edu.tw
大綱 1.憲法的意義 2.現代憲法的構成要素 a.基本自由與人權 b.政府組織的分立與制衡 3.台灣正面臨憲法時刻 4.參考論著
憲法的意義 (1) 「憲法」一詞,在中國古籍, 就是「法」的意思。其現代意義,始於日本學者用它來翻譯荷蘭文konstitutie,德文 Verfassung, 英文constitution,即是結構、構造、組織之意.換句話說,「憲法」便是國家組織法或是生命共同體的法秩序之意. 由此,便有許多國家以憲法做為一個國家最根本且最高的法規範的名稱.
憲法的意義 (2) 然而, 也有一些國家使用其他名稱. 例如, 西德、蘇聯把最高法規範稱為基本法. 加拿大在1982年以前把其最高法規範稱為英領北美洲法. 1982才制定加拿大憲法. 美國獨立之初, 各邦國的權利宣言或權利章典, 其實就是當時這些國家的憲法.
現代憲法的構成要素 從「憲法」一詞的字面來看, 後者 現代民主國家的憲法, 大多由兩大要素來組成. 其一為有關基本人權的規定, 另一則是有關統治組織的規定. 前者規定個人的基本自由與人權不受侵犯. 後者則規定統治機構的權力分立與制衡. 從「憲法」一詞的字面來看, 後者 似乎應是憲法的核心. 然而從世界比較憲法發展史來看, 則前者顯然成為民主立憲的核心所在.
基本自由與人權 英國憲法史顯示, 憲法始於人民與國王的對抗. 人民與貴族為了維護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權利, 不受國王恣意侵犯, 因而要求與國王明訂保障人民與貴族的基本自由與權利之規範. 這就成為憲法與立憲主義的胚胎與濫觴.
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 目的在限制英王對貴族濫用權力. 英王一再違背大憲章. 英國貴族與人民乃於1628年提出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s), 限制英王權力.
1649年的人民協定(People’s Agreement). 1689年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上述這些早期文獻的內容很少涉及統治組織. 它們所側重的是如何規範自由與權利的保障. 它們逐漸孕育出近代成文憲法. 重點也從貴族逐漸轉移到一般人民.
1776年美國的獨立宣言, 根據理性時代自然法及理性法的精神, 強調平等、不可轉讓的人權、國民主權、對不正義統治的反抗權 1776年美國的獨立宣言, 根據理性時代自然法及理性法的精神, 強調平等、不可轉讓的人權、國民主權、對不正義統治的反抗權. 此革命思想在於, 人權保障才是國家的目的, 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 獨立宣言以英國獨裁、不正義的方式對待殖民地, 作為脫離母國的正當理由. 從該宣言中可以看出洛克(John Lock)的影響.
獨立初期, 各殖民地通常各以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或權利章典(Bill of Rights)來脫離母國 獨立初期, 各殖民地通常各以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或權利章典(Bill of Rights)來脫離母國. 1776年維吉尼亞(Virginia)的權利章典給北美洲其他邦國(州)的宣言或章典提供了型範, 也影響了不久之後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1789)的形成模式.
Virginia的權利章典乃首部完整且具有憲法效力, 將現代基本權予以實證化的政府文獻
政府組織的分立與制衡 1776年,賓夕法尼亞的權利章典,叫做賓夕法尼亞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Commonwealth of Pennsylvania), 除了人權條款以外,也包括規範政府組織(Frame of Government)的專章. 這是第一部同時包括人權條款與政府組織條款的憲法.
政府組織的分立與制衡 (續) 1780年麻塞諸塞(Massachusetts)憲法是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憲法. 它是在經過人民同意之後才成效的. 這是現代立憲或修憲有待公民複決程序的濫觴.
政府組織的分立與制衡 (續) 1787年的美國憲法: 美洲邦聯國13個成員國中12國的代表在費城(Philadelphia)召開憲法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建立來自國民主權的國家權力, 採取權力分立與制衡, 以及以聯邦國取代邦聯國. 權力分立包括水平分權與垂直分權兩種. 這部憲法的內容主要是對政府組織的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規範.
政府組織的分立與制衡 (續) 這個憲法的焦點是政府的組織, 卻未對人權的保障予以著墨. 稍後,於1789年修訂憲法,增加了保障基本權利與自由的12個條文. 其中10個條文在1971年簽署通過, 並成為聯邦權利宣言. 以後陸續增補, 改進黑人及婦女的權利. 到1971年第26條修正文,把選舉權年齡降低到18歲.
台灣正面臨着憲法時刻 (1) 這一系列的修正文都環繞著人權問題. 它們和1787年的憲法正文的政府組織條款同時並行, 互相輝映. 這和中華民國憲法及其所附加的臨時條款並不能相提並論. 因為充滿威權統治體制, 違背民主與人權精神的臨時條款, 並非增補, 而是取代並凍結中華民國憲法正文.
台灣正面臨着憲法時刻 (2) 直到1991年廢除臨時條款, 台灣的民主化才步入新的階段. 今天, 台灣面臨制憲或全面修憲的憲法時刻, 不管選擇制或修,我們都必須從比較憲法學的角度, 掌握人權條款與政府組織權力分立及制衡這兩個面向來設計我國的憲法.
參考論著 許志雄, et al,《現代憲法論》, 第三版(台北:元照, 2002), 第二章,〈憲法的基本概念〉, pp.13-31, 41-44. 許慶雄,《憲法入門》(台北: 元照, 2001), pp. 20-24. 李鴻禧,〈立憲制度之人權保障機能的動態分析〉, in 李鴻禧, et al,《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 (台北: 元照, 2002), pp. 27-69.
陳慈陽,《憲法學》(台北: 元照, 2004), pp. 1-31, 37-51, 280-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