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特殊場所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草案說明會暨新公告條文訓練課程訓練教材 編製者:吳永村(電機技師) 經濟部能源局103年度「電力工程技術決策支援及業務推動」委辦計畫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草案說明會暨新公告條文訓練課程訓練教材 第五章 特殊場所 委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 編製者:吳永村(電機技師) 歷任:中鼎工程公司專案經理、電機工程師 103.09
內容 第五章架構 條文編排簡介 危險區定義 危險物質分群 危險區劃分 爆炸 保護技術 危險場所設備選用 危險場所配線方法 管路/導線密封 特定危險場所
第五章架構 第一節至第七節:危險場所 第八節特定危險場所,含: 第九節:商用車庫、維修及倉儲 第十節:飛機棚 第十一節: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 第十二節:大型儲存場 第十三節: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 第十四節:醫療照護設施
第五章架構(續) 第十五節:公共聚集場所 第十六節:劇院、電影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第十七節:固定式遊樂設施之控制系統 第十八節:節慶活動、馬戲團表演、展覽會及類似活動 第十九節:電影攝影棚、電視攝影棚及其他類似場所 第二十節:動畫放映室 第二十一節:臨時電裝設
第一~第七節條文編排
第一~第七節條文編排
第一~第七節條文編排
第一~第七節條文編排
第五節 本質安全系統 第5-67條 適用範圍 第5-68條 用詞定義 第5-69條 其他規定 第5-70條 設備 第5-71條 設備裝設 第5-72條 配線方法 第5-73條 本質安全導線之隔離 第5-74條 接地 第5-75條 搭接 第5-76條 密封 第5-77條 標示
標準/法規 CNS 3376系列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 IEC 60079 series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NFPA 70 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article 500 NFPA 497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f Flammable Liquids, Gases, or Vapors and of Hazardous (Classified) Locations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Chemical Process Areas NFPA 499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f Combustible Dusts and of Hazardous (Classified) Locations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Chemical Process Areas API 500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Classification of Locations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at Petroleum Facilities Classified as Class I, Division 1 and Division 2 API 505 Classification of Locations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at Petroleum Facilities Classified as Class I, Zone O, Zone 1, and Zone 2
因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液體蒸發汽或可燃性液體蒸發汽、可燃性粉塵、引燃性纖維或飛絮,而有火災或爆炸之危險者 危險區定義 (第5-1、5-5條) 因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液體蒸發汽或可燃性液體蒸發汽、可燃性粉塵、引燃性纖維或飛絮,而有火災或爆炸之危險者 第一類危險場所: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液體之蒸發汽或可燃性液體之蒸發汽 第二類危險場所:存在可燃性粉塵 第三類危險場所:存在易於引燃的纖維或飛絮 可燃性液體:液體的閃火點高於37.8oC (100oF),低於93.3oC (200oF) 易燃性液體:液體的閃火點低於37.8oC (100oF),且在37.8oC時其雷氏蒸氣壓力不超過276kPa(40psi)絕對壓力。
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液體之蒸發汽或可燃性液體之蒸發汽 第一類物質分群 (第5-6、5-83條) 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液體之蒸發汽或可燃性液體之蒸發汽 MESG:Maximum Experimental Safe Gap,最大實驗安全間距 MIC Ratio:Minimum Ignition Current Ratio (based on methane) ,最小引燃電流比(以甲烷之引燃電流為基準)
第一類物質分群 (第5-6、5-83條) 參考:NFPA 497
溫度分級 (第5-8條)
溫度分級 AIT:Auto Ignition Temperature,自燃溫度
E群:空氣中含有可燃性金屬粉塵,或其他可燃性粉塵,其粒子、摩擦力及導電度對使用中電氣設備造成危險。 第二類物質分群 (第5-6條) E群:空氣中含有可燃性金屬粉塵,或其他可燃性粉塵,其粒子、摩擦力及導電度對使用中電氣設備造成危險。 鋁、鎂及其合金 F群:空氣中含有可燃性碳質粉塵,其總夾藏之揮發性物質超過百分之八,或受到其他物質激化而呈現爆炸之危險。 煤、碳煙、木炭、石油焦粉塵 G群:空氣中含有E群、F群以外之可燃性粉塵。 麵粉、穀物、木頭、塑膠、化學物質。 粉塵:直徑小於500微米之固體微粒,擴散時會造成火災或爆炸危險者
第三類物質 空氣中含有易於引燃的纖維,或處理、製造或使用的材料產生可燃性的飛絮之危險場所,但該引燃的纖維/飛絮懸浮在空氣中之量不太可能多到足以產生引燃性混合物。 第三類危險場所不分群 纖維或飛絮之所以危險,並非只因容易引燃,亦因為其火焰蔓延速度相當快。此種火焰之蔓延速度接近爆炸,通常稱為閃火 若存在著木質粉末(粉塵),此場所屬於第二類G群場所,而非第三類場所
危險區分級 (第5-5、5-82、5-100條)
危險區分級
危險區劃分--第一類場所 (第5-5條) 第一類第一種場所(Class I, Div 1) 第一類第二種場所(Class I, Div 2) 於正常運轉條件下,存在著濃度達可引燃程度之易燃性氣體、或易燃性液體蒸發汽或可燃性液體蒸汽之場所。 於進行修護、保養或洩漏時,經常存在著濃度達可引燃程度之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液體蒸發汽或可燃性液體溫度超過閃火點之場所;或 當設備或製程故障或操作不當時,可能會釋出濃度達可引燃程度之易燃性氣體或易燃性液體蒸發汽或可燃性液體蒸汽,同時也可能會導致電氣設備故障,以致於直接使該電氣設備變成點火源。 第一類第二種場所(Class I, Div 2) 處理、製造或使用揮發性易燃氣體、易燃性液體蒸發汽或可燃性液體蒸發汽之場所。但該液體、蒸發汽或氣體於正常情況下被裝在密閉之容器或封閉式系統中。僅當該容器或系統發生意外破裂或損毀,或設備不正常運轉時,此類液體、蒸發汽及氣體才會外漏 藉由正壓通風機制以正常地防止易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汽或可燃液體蒸發汽達可引燃濃度。但當通風設備故障或操作不當時,可能造成危險 鄰近第一類第一種場所處 範例
危險區劃分--第一類場所 第一種場所 第二種場所 *摘錄自API RP500-2012 圖 6
危險區劃分--第一類場所 第一種場所 第二種場所 延伸的第二種場所(*1) 比空氣重之氣體或蒸發製程區-通風良好 *1 高揮發性物質(於37.8oC時蒸發汽壓力大於276kPa者)在溫度低時就容易揮發,而其密度大於空氣,容易沿著地面擴散,因此影響範圍需要延伸。 比空氣重之氣體或蒸發製程區-通風不良 *摘錄自API RP500-2012 圖 21、22
危險區劃分--第一類場所 比空氣輕之蒸發汽壓縮機房-通風良好 比空氣輕之蒸發汽壓縮機房-通風不良 第一種場所 第二種場所 *摘錄自API RP500-2012 圖 23、25
危險區劃分--第一類場所 製程設備排放口-通風良好處所 0區 1區 2區 第一種場所 A.短時間、非連續排放 B.長時間或連續排放 *摘錄自API RP500-2012 圖 14 第一種場所 A.短時間、非連續排放 B.長時間或連續排放 第二種場所 *摘錄自API RP505-1997 圖14 0區 1區 2區 製程設備排放口-通風良好處所
危險區劃分--第二類場所 (第5-5條) 第二類第一種場所(Class II, Div 1) 在正常運轉條件下,空氣中含有可燃性粉塵,且其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 因機械故障或不當操作設備,可能產生爆炸性或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且同時導致電氣設備故障、而其保護裝置之作動或其他原因而使其變成點火源。 E群可燃性粉塵可能存在且其量足以變成危險 第二類第二種場所(Class II, Div 2) 因操作不當,而致空氣中含有可燃性粉塵,且其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 具粉塵之累積,但通常其量不足以干擾電氣設備或其他器具之正常運轉,但由於加工或製程設備之偶然物動作之結果,使可燃性粉塵懸浮於空氣中。 可燃性粉塵在電氣設備之上、之內或其鄰近,累積至足以妨礙該設備之安全散熱,或可能因電氣設備故障或操作不當而引燃。
第三類第一種場所(Class III, Div 1) 第三類第二種場所(Class III, Div 2) 危險區劃分--第三類場所 (第5-5條) 第三類第一種場所(Class III, Div 1) 處理、製造或使用易於引燃的纖維或飛絮 第三類第二種場所(Class III, Div 2) 儲存或處理而非製造易於引燃的纖維/飛絮
危險區劃分--第二類場所 F群或G群開放或半密封操作設備,室內非封閉空間 E群開放或半密封操作設備,室內非封閉空間 *摘錄自NFPA 499-2013
危險區劃分--第一類場所 (第5-82條) 第一類0區(Zone 0) 第一類1區(Zone 1) 第一類2區(Zone 2) 易燃性氣體或蒸發汽達引燃濃度且持續存在。 易燃性氣體或蒸發汽達引燃濃度且長時間存在。 第一類1區(Zone 1) 於正常運轉情況下,濃度達引燃程度之易燃性氣體或蒸發汽可能存在。 於正常運轉情況下,濃度達引燃程度之易燃性氣體或蒸發汽會因維修、操作或外洩而頻繁存在。 運轉中設備,其本質上設備故障或錯誤操作可能造成達引燃濃度之易燃性氣體或蒸發汽之釋放,且又可能造成電氣設備之同時故障,使得電氣設備成為引燃之點火源。 鄰近第一類0區場所 第一類2區(Zone 2) 在正常運轉情況下達引燃濃度之易燃性氣體或蒸發汽之存在機率極低,且若發生,只會存在很短時間之處。 操作、處理或使用揮發性易燃液體、易燃性氣體或易燃性蒸發汽之處,惟此液體、氣體、蒸發汽被限制在封閉系統之封閉容器中,僅該系統或容器之意外破裂或故障或設備之不正常運轉才可能造成外洩。 藉由正壓通風機制以避免易燃性氣體或蒸發汽達到引燃濃度,而當該通風設備故障或不當操作可能造成危險之處。 鄰近第一類1區場所
危險區劃分--第一類場所 0區 1區 2區 *摘錄自API RP505-1997 圖6
危險區劃分--第一類場所 0區 1區 2區 *摘錄自IEC60079-10-1 (2008)
危險區劃分--第一類場所 2區 *摘錄自IEC60079-10-1 (2008)
危險區劃分--存在可燃性粉塵、引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 (第5-100條) 20區(Zone 20) 存在可燃性粉塵或引燃性纖維/飛絮,且持續達引燃濃度。 存在可燃性粉塵或引燃性纖維/飛絮且長時間達引燃濃度。 21區(Zone 21) 正常運轉情況下,存在的可燃性粉塵或引燃性纖維/飛絮,可能偶而達引燃濃度。 在維修作業或洩漏情況下,存在的可燃性粉塵或引燃性纖維/飛絮,可能時常達引燃濃度。 操作設備或進行製造情況下,本質上設備故障或誤操作可能導致釋放出的可燃性粉塵或引燃性纖維/飛絮達引燃濃度,且同時引起電氣設備故障,而導致電氣設備成為引燃之點火源。 鄰近20區之場所 22區(Zone 22) 於正常運轉之狀況下達引燃濃度之可燃性粉塵或引燃性纖維/飛絮不太可能發生,且若發生只會存在很短時間。 操作、處理或使用可燃性粉塵、纖維/飛絮之處,惟此可燃性粉塵、纖維/飛絮被限制在封閉系統之封閉容器中,僅該系統或容器之意外破裂或故障,或設備之不正常運轉才可能造成外洩。 鄰近第21區之場所
危險區劃分--存在可燃性粉塵、引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 20區 室內卸料場所—無通風 21區 22區 室內卸料場所—通風良好 *摘錄自IEC 60079-10-2 (2009)
危險區劃分--存在可燃性粉塵、引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 排放口設於屋外之旋風機、過濾器 室內桶槽傾卸區—未設排風設施 *摘錄自IEC 60079-10-2 (2009)
產生爆炸的三個要素:可燃性物質、氧氣、點火源 防止爆炸的方法:設法除去至少一種要素 點火源 設備運轉所產生的高溫 電氣設備運轉所產生的電弧 可燃物質 點火源
保護技術-防爆器具、防火焰封閉體 “d” (第5-2、5-79條) 封壁體強度足以忍受內部爆炸壓力,且內部爆炸所產生的熱氣不會點燃封閉體週遭的可燃性混合氣 (相片經Crouse Hinds同意轉載)
保護技術用-防爆器具實例 開關箱 燈具 插座/插頭 線盒 (相片經Crouse Hinds同意轉載) NEC/CEC: Class I, Division 1 & 2, Groups B†, C, D Class I, Zone 1 & 2, IIB + H2† Class II, Division 1, Groups E, F, G Class II, Division 2, Groups F, G Class III NEMA/EEMAC: 3, 4, 4X‡, 7B†CD, 9EFG, 12 IP65 開關箱 燈具 插座/插頭 線盒 (相片經Crouse Hinds同意轉載)
保護技術-防塵(Dust Tight) (第5-2、5-98條) 封閉體(箱體)結構具有在特定測試條件下,粉塵無法侵入該封閉體(箱體)之功能。 High Pressure Sodium and Pulse Start Metal Halide. Listed for simultaneous exposure to combustible dusts and flammable gases or vapors. Class I, Division 2, Groups A, B, C, D Class I, Zone 2, AEx nA nR IIC (Z2) Class I, Zone 2, Ex nR IIC (Z) - CSA* Class I, Zone 2, AEx nR IIC (ZB) Class II, Division 1 and 2, Groups E, F, G Class III Simultaneous Exposure (Class I, Division 2/Class II, Division 1) Fixtures Outside Type (Saltwater) Type 4X IP66 (相片經Crouse Hinds同意轉載)
保護技術-防塵燃(Dust Ignitionproof) (第5-2、5-98條) 設備封閉於能防塵之封閉體(箱體),且該封閉體(箱體)不會使其內部所產生,或釋放之電弧、火花或熱能引燃累積於封閉體(箱體)上,或飄浮其鄰近外部之特定粉塵。 產品範例
保護技術-吹驅及正壓 “p” (第5-2、5-79、5-98條) 吹驅(Purged):以足夠流量且正壓之保護性氣體注入封閉體(箱體)中,降低其既存易燃性氣體或蒸發汽之濃度至可接受範圍內的過程。 正壓(Pressurized):利用足夠壓力之連續,或非連續流量之保護性氣體注入封閉體(箱體),以防止外部易燃性氣體或蒸發汽、可燃性粉塵或引燃性纖維侵入封閉體(箱體)之方法。 Type X purge/Ex Px:使第1種場所或第1、21區場所內之封閉體內部成為非危險環境 Type Y purge/Ex Py:使第1種場所或第1、21區場所內之封閉體內部成為第2種場所或第2、22區場所內 Type Z purge/Ex Pz:使第2種場所或第2、22區場所內之封閉體內部成為成為非危險環境
保護技術-本質安全 ”ia”, “ib”, “ic” (第5-79、5-98條、第五節) 一種保護型式,於規定測試條件下,火花或熱效應所產生之能量,不至於引燃空氣中易燃或可燃性之混合物。(正常及故障情況下,其能量均不足以點燃週遭的可燃性混合氣) ia用於Zone 0 ib用於Zone 1 ic用於Zone 2 須嚴格依控制圖施工(例如:線路電容、電感不得超過限制值) 現場配線可以使用一般(非危險區)配線方法,但須與非本質安全線路隔開。本質安全線路一般以藍色標示。
保護技術-非引火性電路 “nA”, “nC”, “nR” (第5-2、5-79、5-98條) 正常運轉下此種電氣設備所產生之電弧或熱效應無法引燃周遭爆炸性氣體,而能夠引燃周遭爆炸性氣體的故障不太可能發生。 nA:正常不會產生火花的或其熱效能本質上不會引燃周遭爆炸性氣體的器具 nC:將產生火花的接點密閉起來,或防止火花傳導到周遭之可燃性混合氣 nR:限制透氣封閉體(箱體),通常使用gasket. 非引火性電路只針對正常狀況做測試,確認該電路不會引燃周遭之可燃性混合氣,此種保護技術只能用於2種或2區危險場所
保護技術-油浸 “O” (第5-2、5-79條) 將電氣設備浸在保護用之液體中,確保該液面上或封閉體(箱體)外可能存在之爆炸性氣體不會被引燃
保護技術-填粉 ”q” (第5-79條) 將可點燃爆炸性混合氣之電氣組件周圍充滿填充物,如玻璃或石英粉,使不能引燃外部爆炸性氣體。
設備被密封在箱體中,該箱體採用熔合之方式,如一般銲接、銅銲、熔接或將玻璃與金屬熔合,以阻絕外氣侵入。 保護技術-完全密封 (第5-2條) 設備被密封在箱體中,該箱體採用熔合之方式,如一般銲接、銅銲、熔接或將玻璃與金屬熔合,以阻絕外氣侵入。 相片來源:http://www.sensor-solution.com/sdp/355735/3/pd-1675186/1611564-839958/MN2_%E7%A3%81%E7%B0%A7%E9%96%8B%E9%97%9C.html
保護技術-模鑄 “m” (第5-79、5-98條) 將產生火花或熱而可能點燃爆炸性氣體之電氣部分以模鑄混合物封裝,使其不至於點燃爆炸性氣體環境。
保護技術-增加安全 “e” (第5-79條) 適用於電氣設備於正常使用狀態下,或特定不正常情況下,不會產生電弧或火花的一種保護型式。對於特定不正常使用情況,應以附加之措施來提高其安全性,避免溫度過高及電弧與火花之產生。 Component Certified: II 2 G Ex e II T4 - ATEX (BAS01ATEX2208U) AEx Class I, Zone 1, AEx e IIC, T6 Certification of Conformity: BAS01ATEX2207X Ex II 2 G Ex e II T6 or T5 Ex II 1 G Ex ia II T6 or T5 Ex II 2 G Ex e [ia] II T6 or T5 (相片經Crouse Hinds同意轉載)
危險場所設備選用—以「種」劃分危險區 (第5-7條)
第一類場所設備選用--以「區」劃分危險區 (第5-85條)
第二類場所設備選用--以「區」劃分危險區 (第5-102條)
配線法-以「種」劃分危險區 (第5-12、 5-33 、5-52條)
配線法-以「種」劃分危險區 (第5-12、 5-33 、5-52條)
配線法-以「區」劃分危險區 (第5-87、5-104條)
配線法-以「區」劃分危險區 (第5-87、5-104條)
管路密封--第一類場所
管路密封—密封管節 (相片經Crouse Hinds同意轉載)
管路密封--第二類場所 第5-34條 (第二類第一種及第二種場所之密封) 防塵燃封閉體(箱體)與不具此功能之封閉體(箱體)經由管槽連接時,應以下列任一種方式,防止粉塵經由管槽進入防塵燃封閉體(箱體): 一、永久且有效之密封裝置。 二、水平管槽,長度不得小於三‧○五公尺(或十英尺)。 三、自防塵燃封閉體(箱體)向下延伸之垂直管槽,長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 四、等同本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管槽裝設,管槽僅可自防塵燃封閉體(箱體)水平及向下。 使用管槽連接防塵燃封閉體(箱體)與位於未分類場所之封閉體(箱體)時,得不為密封裝置。密封管節應裝於易接近,但不須為防爆型。 第5-105條 (密封) 如應防護可燃性粉塵、引燃性纖維/飛絮侵入,或應維持防護等級,應具備密封。密封應經識別為能阻擋可燃性粉塵、引燃性纖維/飛絮侵入,且能維持防護等級。但不需為防爆或防火。
管路密封--第二類場所
第八~ 十三節 特定危險場所
第十四節 醫療照護設施 第一款 通則 第二款 配線與保護 第三款 重要電力系統 第四款 吸入式麻醉場所 第5-184條 麻醉場所分類 第十四節 醫療照護設施 第一款 通則 第二款 配線與保護 第三款 重要電力系統 第四款 吸入式麻醉場所 第5-184條 麻醉場所分類 第5-185條 配線及設備 第5-186條 接地 第5-187條 麻醉場所之被接地電力系統 第5-188條 低壓設備及儀器 第五款 X光裝置 第六款 通訊、信號系統、資料系統及標稱電壓低於一一○伏特之系統 第七款 隔離電力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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