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及相關規定 報告人: 台北關稅局進口組 2009.12.11
華盛頓公約CITES ■稅則第0508.00目下貨品:珊瑚或類似物質、(包括加工製品),即稅則第9601.90.41號及9601.90.42號款下貨品。 ■華盛頓公約(CITES)附錄三,自97年7月1日起增加「柳珊瑚目(GORGONACEAE)」項下之中國大陸產Corallium elatius(粉紅珊瑚)、Corallium japonicum(深紅珊瑚)、Corallium konjoi(白珊瑚)、Corallium secundum(紅珊瑚)等4種物種。 ■通關進口時,廠商應於進口報單填寫學名、俗名及所檢附之文件類別及號碼。日方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或CITES許可證正本,各進口地海關於查驗後將正本按月彙送經濟部國貿局。
華盛頓公約CITES 稅則第1211.20.41.(42.43)號款下貨品 泡參、泡參尾、移種參尾; 稅則第1211.90.11號「檀香」; ■稅則第1211節下之中藥材: 稅則第1211.20.41.(42.43)號款下貨品 泡參、泡參尾、移種參尾; 稅則第1211.90.11號「檀香」; 稅則第1211.90.12號「沉香」 屬CITES 物種,進口時應申報學名及俗名。 ■其餘1211節下之中藥材,如以原文申報並需 加註中文貨名及是否屬乾品。 ■沉香、檀香以原木狀進口者,歸列稅則第44章,輸入有檢疫規定;以塊狀、碎片狀進口者,歸列稅則第12章。如屬中藥材者,應檢附中藥商執照;如非供中藥使用,報單應註明「非中藥用」字樣,並填列「CM90513NBUCM09」。
菸品申報相關規定: ■報運菸品進口時,請於進口報單申報菸品包裝 容器上之標示:(台總局徵字第0971022198號公告) 品牌名稱 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 重量或數量 主要原料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或生產批號
菸品申報相關規定: ■菸酒稅法於98年6月1日修正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 健康福利捐-1.紙菸:新台幣1000/1000支 2.菸絲:新台幣1000/公斤 3.雪茄:新台幣1000/公斤 4.其他菸品:新台幣1000/公斤 應予報單「貨物名稱、牌名、規格」欄位中每包菸加註「已印NT20或NT $20」字樣,C2通關者,未依前述規定申報者,將改列C3查驗,並通告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酒品申報相關規定: ■第八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26元。 ■第八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26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葡萄酒:紅酒、白酒、汽泡酒、甜酒、餐後酒、開胃酒)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 三、再製酒類(利口酒):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20% 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85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 %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9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5元。 酒精成分在7%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 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日期。
牛肉進口相關規定: ■為維護國民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經濟部業於98年11月 2日以經貿字第09802619290號公告CCC0201.30.10.10-7 牛絞肉及牛雜碎等38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 「113」,海關應配合邊境管制之相關管控措施如下: (一)自98年11月2日起,進口報單第欄應填報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證號碼(前2碼為FT) 及項次(3碼),未填報者不受理收單,列為B類錯 單(B58)。 (二)上開證號排除貿易局之免檢驗通關代碼 (FT999999999999、FT999999999990、 FT999999999991、FT999999999992、 FT999999999993、FT999999999994、 FT999999999995)。
牛肉進口相關規定: ■針對源自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定之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風險已控制國家進口之牛肉及其產品,爰自98年11月2日起CCC0201.30.10.10-7「特殊品級去骨四分之一屠體牛肉及切割肉排(胸側肉、背脊肉、腰脊肉、上腿肉)之絞肉,生鮮或冷藏」等38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代號「113」(自美國進口時,應檢附美國農業部簽發之證明文件,包括檢疫證明書、衛生證明書、及輸台證明書、【FSIS Form 9060-5、2630-9、9285-1】,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以確保進口產品為美國農業部針對臺灣所執行未滿30個月牛齡認證品質系統評估制度下之工廠所生產。),並列入「限制輸入貨品表」。
化學品申報應注意事項 ■先驅化學品:為杜絕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之目的,對進口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品名數量申報務必詳實,便於追蹤流向及管控。(相關品目詳書面附件) ■稅則第3204節下之「合成有機著色料」貨品應申報加註各種色澤。稅則第3205節下之「色澱」及稅則第3206節下之「其他著色料」亦應申報加註各種色澤、以便於價格之核定。 ■稅則第3303、3304、3305、3306、3307節下之貨品(化妝品)應加註單位容(重)量。 ■稅則號別第3004.90.99號「其他醫療製劑」應以衛生署核發之「藥品許可證」上所登載之事項為依據。如有不符,不得進口。
化學品申報應注意事項: ■稅則第3808節下之殺蟲劑、農藥,應申報單位容(重)量,以區隔農藥原體或成品。 ■稅則第3818節下之「晶圓」,應申報材質、直徑,以及是否已蝕刻。(蝕刻貨品有稅則第8541或8542節之適用) ■稅則第1302節下之萃取物(包裝容量、主成份)是否具有添加物。 ■零售包裝之精油(芳香製品)歸列稅號第3307.49.00號款下。另面膜(整片式)歸列稅號第3307.90.90號款下。
塑膠製品申報應注意事項: ■輸入非玩具類塑膠製品,其商檢代號為「CI999999999999」;輸入非銷售之玩具類塑膠製品或單一項次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者,其商檢代號為「CI000000000005」,但常被誤植為「CI000000000002」(進口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除防爆馬達、額定功率在30千伏安(30KVA)以上之電磁相容檢驗商品外,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者,數量不限之應施檢驗商品。)
進口成衣申報相關規定 ■進口成衣請正確申報貨名、材質、織法、廠牌及原產 地: 1.成衣之品名繁雜,且目前尚有眾多貨品並未開放大陸 產製者進口,為避免因虛報貨名,涉及逃避管制而受 罰,爰請正確申報貨名。 2.進口成衣應逐項報明來貨之織法(針織、鉤針織或平 織),俾利稅則審核。因織法之不同涉及貨品分類號 列(CCC Code)之歸列及輸入規定之適用,如未報明 織法,必要時,本局將改列其通關方式為C3,俾以查 明,如此,勢將影響貨物通關時間。為顧及廠商及報 關業者自身權益,爰請配合翔實申報。
進口成衣申報相關規定 ■有廠牌者,請予報明;無廠牌者,請申報“No Brand” 。 ■來貨如屬較低價位之「切貨」,而貨上標示有廠 牌者,即便同批貨物之廠牌眾多,亦請翔實申 報;如有廠牌卻虛報為“No Brand”,涉屬申 報不符,核屬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 規定之虛報樣態之一,其如因而發生漏稅情事, 當應依相關規定論罰。 ■為維護自身權益,請進口人及報關業者,應據實 申報來貨廠牌,以免受罰,或延宕通關時間。
課徵貨物稅相關規定: ■有關「飲料」貨物應徵貨物稅,徵收標準如下: 一、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係指酒 精成份未超過0.5%且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 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一)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 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 之飲用水。 (六)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二、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係指在市場行 銷前可提高應稅貨物附加價值之一切行為,如:生產、 製造、包裝、改裝、改製等行為。
課徵貨物稅相關規定: ■為免納稅義務人因不知其進口貨物應課徵貨物稅而未申報致受罰,「報關人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時,如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因必須檢附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且經海關逐案查核後,實無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應稅數量之意圖,其發生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及衍生短徵營業稅情事,因違章情節輕微,免予處罰」,如不知其進口貨物是否應課徵貨物稅,應主動於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查),經海關查核報關時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可免受罰。 ■案例:COMPRESSOR(汽車用壓縮機): (1)申驗方式:沒有鍵〝8〞字樣。 (2)貨品名稱:未標示廠牌,型號,冷卻能力(KW)等 (3)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因而受罰。
課徵貨物稅相關規定: ■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6條第1、2款規定:「橡膠輪胎:凡各種輪胎均屬之,其稅率如左:1、大客車、大貨車使用者,從價徵收10%。2、其他各種橡膠輪胎,從價徵收15%。」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條規定:「本條例第6條第1款所稱大客車、大貨車使用之橡膠輪胎,指內圈直徑在43.18公分(17吋)以上者。」 ■是以,財政部賦稅署於98年2月6日台稅二字發第09804509340號函指示:內圈直徑大於17吋以上之橡膠輪胎,而使用於小客車者,即課徵10%之貨物稅,尚不依其進口後實際用途作為課徵之認定標準。另貨名申報為「車輪」者,應將「輪胎」與「輪圈」分別申報,以據以課徵貨物稅。
完稅價格相關規定: ■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如由買方負擔之佣 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 酬、運費、保險費進口人未將其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海 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除有繳驗偽造、變造 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者外,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 項規定論罰。 ■籲請交易條件採用「EXW」(工廠交貨)者,應將國外內 陸運輸費用及保險費等,納入進口報單第21欄「應加費 用」: FOB = 工廠交貨價EXW + 國外內陸運費及保險費等 CIF = FOB + 運費 + 保險費 =【工廠交貨價EXW + 國外內陸運費及保險等】 + (國際間)運費 + 保險費
「稅則稅率查詢」系統 ■有關「稅則稅率查詢」系統: 可利用關稅總局外網網址: http://web.customs.gov.tw/mp.asp?mp=1 稅則稅率查詢查詢→稅則預先審核(包括實施辦法、申請書、案例等) →稅則稅率分章查詢(分章下載內容有稅則稅號、貨名:中英文名稱、稅率、輸出入規定) ■為減少分估員一再索取型錄、說明書造成業者不便乙節:對於經常性進口之貨品,建請由報關業者保留型錄、說明書正本,如有需要時再行影印交由分估員參酌、或由業者提供以往進口紀錄做為分類依據。
空運進出口C1報單副本線上申辦 ■新增空運進出口C1報單副本線上申辦核發作業,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實施,屆時海、空運C1報單副本皆可線上申請,請多加利用。 ■依據: 一、本作業提供C1免補單及已審結之進口報單副本第2聯及出口報單副本第5聯線上申請核發服務,由申請人自行下載列印報單副本,以申請核發1份,驗證查詢1次為限。 二、本作業係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登入關稅總局網站(http://sso.customs.gov.tw/)申請,申請人限為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出口貨物之貨物輸出人或具長期委任關係之報關業者。三、本作業相關規費之繳納可選擇採用「規費按月彙繳」或「規費逐單繳納」;如採「規費逐單繳納」者,限使用「網際網路稅費繳納系統」線上繳納。
電器品申報應注意事項: ■報運進口稅則第8501節之電動機及發電機(8502之發電機組除外),首先,請報明其使用之電力係為交流電或直流電,次應報明其輸出功率及系屬單相或多相馬達,使足達正確的稅則分類之要求。實務上,進口上開貨物僅申報貨名為Motor者大有人在,造成分估員仍須向貨物進口人索取型錄,甚至需將報單改為C3查驗貨物。造成進口人、報關業者、海關三方均不便。
電動機及發電機申報應注意事項 ■報運進口稅則第8501節之電動機及發電機 8501.10-輸出未超過37.5瓦者 □交直流兩用: 8501.10-輸出未超過37.5瓦者 8501.20-輸出超過37.5瓦之交直流兩用電動機 □其他直流電動機;直流發電機: □直流: 8501.31--輸出未超過750瓦者 8501.32--輸出超過750瓦,但未超過75瓩者 8501.33--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 8501.34--輸出超過375瓩者 □單相交流: 8501.40-其他單相交流電動機
電動機及發電機申報應注意事項 其他多相交流電動機: 8501.51--輸出未超過750瓦者 8501.52--輸出超過750瓦,但未超過75瓩者 8501.53--輸出超過75瓩者 交流發電機: 8501.61--輸出未超過75仟伏安者 8501.62--輸出超過75仟伏安,但未超過375仟伏安者 8501.63--輸出超過375仟伏安,但未超過750仟伏安者 8501.64--輸出超過750仟伏安者
太陽能行動充電器申報應注意事項: ■太陽能行動充電器,它集高效太陽能板和高容量電池於一身,用於聚集並儲存電量,並真正與所有攜帶式電子設備(最常見者為手機及筆電)相容。它與一般在家使用的座充和旅充之電源供應器,係將交流電轉為直流電,以供作手機及筆電之電源不同,前者在稅則分類上,應歸列於第8501節之發電機(第8501.10.90號),後者係歸列於稅則第8504節之電源供應器(第8504.40.99號)。
音響申報應注意事項: 案例:原申報貨名:Speaker or Loudspeaker 原歸列稅則:8518.29.90.00-7 6% 原歸列稅則:8518.29.90.00-7 6% (未含音箱T*) 查驗結果: 1、含有音箱之單一揚聲器 8518.21.00.00-4 7.5% C/T 10% CO2 2、含有音箱,且同一音箱中裝有多個揚聲器 8518.22.00.00-3 5% C/T 10% CO2
音響申報應注意事項: ■申報Microphone 1.可能:供通訊用微音器,頻率300HZ~3.4KHZ 直徑不超過10公厘,高度不超過3公厘 稅率:FREE 2.一般:其他有線微音器及其座 稅率:7.5% 3.特殊:無線Microphone 8517.69.00.10-6 稅率:0% N.C.C.證照
數位多媒體申報應注意事項: ■案例: □原申報貨名: “ACER” ACER Z5600 ALL IN ONE SYSTEM W/ADAPTER W/O BATTERT 原申報稅則:8471.40.00.00-5稅率:FREE □查驗結果: 經照相及上網查詢型錄結果,來貨為數位多 媒體,裝有自動資料處理機,除能達成一般 之資料處理外,亦能結合其他器具達成電視 信號接收、輸出播放MP3、音樂CD、FM無線廣 播、預約錄影、燒錄DVD、VCD、MP3等特定功 能。
數位多媒體申報應注意事項: ■另其他情形:來貨如未具Tuner即無電視機功能,則 ■更正稅則理由: 依解釋準則-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 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各節所列之名稱及有關 類或章註為之。 8528節名:監視器及投影機,未裝有電視接收 器具;電視接收器具,不論是否裝有無線電廣播接 收機或音、影錄或放器具者。 宜更正稅則:8528.59.10.00-5 稅率10% C/T 13% ■另其他情形:來貨如未具Tuner即無電視機功能,則 宜歸稅則8521.90.90.00-6 14% C/T 13%
電線、電纜申報應注意事項: 85.44-絕緣(包括磁漆或陽極處理)電線、電纜(包括同 軸電纜)及其他絕緣電導體,不論是否裝有插接 器;光纖電纜,由個別被覆之纖維製成,不論是否 與電導體組合或裝有插接器。 8544.11.00--漆包銅線 3.5% 8544.20.10-同軸電纜及其他同軸電導體 5% 8544.30.00-點火線組和其他車輛、航空器或船舶用線組 3.5% 8544.42.10--裝有插接器者供通訊用電導體電壓不超過 1000伏特者 0% 8544.49.10--裝有插接器者其他電導體電壓不超過1000伏 特者 5% 8544.60.10-絕緣電纜,電壓超過69仟伏特及以上者 10% 8544.60.20-絕緣電纜,電壓在3仟伏特以上,69仟伏特 (不含)以下 7.5% 8544.70.00-光纖電纜 0%
電線、電纜申報應注意事項: ■報運進口申報第8544節貨品時,從上述資料得知,稅則號別不同稅率差別很大,所以本節貨物除了名稱外,請再報明來貨規格、用途、是否裝有插接器等,以便正確歸列稅則號別。實務上分估人員往往會要求進口人提供型錄或將報單由C2改列C3,造成貨物通關遲延。
鐘錶申報應注意事項: ■91章 鐘錶及零件 1.錶外殼為“貴金屬”:(金、銀、白金等材質)歸列9101節項下。 ■91章 鐘錶及零件 1.錶外殼為“貴金屬”:(金、銀、白金等材質)歸列9101節項下。 錶外殼為“非貴金屬”:(不鏽鋼、塑膠、陶瓷等材質)歸列9102 節項下。
鐘錶申報應注意事項: 鬧鐘9105節 電動 9105.11.00 壁鐘(掛式) 其他 電動 9105.91.91 其他方法 9105.99.00 其他 9105.29.00 電動 9105.21.00 2. 鐘 其他 9105.19.00 時間記錄器 9106.10.00 (上下班打卡用) 停車計時器 9106.90.10 3. 其他
武器與彈藥申報應注意事項: ■ 93章 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 ■ 93章 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 1.槍有殺傷力(射出物體動能P=0.5mv2 > 20焦耳)稅則按組成成套者(空氣槍) 9304.00.00.90-6 稅率5%。 2.槍無殺傷力(射出物體動能 < 20焦耳)稅則按組成成套者(空氣槍) 9503.00.91.10-2 稅率FREE。 3.其他玩具槍(無射出物體者) 9503.00.93.10-0 稅率FREE。 4.滅音器(其他第9302節至9304節之物品之零件附件) 9305.99.00.00-6 稅率 5%。 5.瞄準器(其他光學望遠鏡) 9503.00.93.10-0 稅率FREE。
雜項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96章 雜項 文具:筆 原子筆 9608.10.00.00-6 3.4% 原子筆 9608.10.00.00-6 3.4% 墨水繪圖筆 9608.31.00.00-1 5% 鋼筆 9608.39.10.00-1 5% 毛筆(其他筆) 9608.39.90.00-4 3.4% 盲人用點字筆 9608.39.40.00-5 FREE
雜項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彩色筆 9608.20.00.00-4 3.4% 簽字筆 9608.20.00.00-4 3.4% 鉛筆 硬質護層內筆芯 9609.10.00.00-5 3.4% 活動筆芯 9608.40.00.00-0 3.4% 彩色筆 9608.20.00.00-4 3.4% 簽字筆 9608.20.00.00-4 3.4% 粉筆(熟石灰) 2522.20.00.00-1 FREE 蠟筆 粉蠟筆、硬質護蓋 9609.10.00.00-5 3.4% 紙條護蓋 9609.90.90.00-9 2.5%
優質企業最新消息 財政部公告 財政部98年12月2日台財關字第09805038110號 預告修正「優良廠商進出口通關辦法」為 「優質企業進出口通關辦法」草案 並登載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f.gov.tw
AEO定義及分類 1.優質企業AEO之定義 從事貨物跨境移動業務之業者,經海關認定其業務運作符合財務健全、守法紀錄良好與安全認證基準,經海關審查合格者 2.優質企業分為一般、安全認證二類(修正草案明訂) 一般優質企業:即現行之優良廠商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除須具備一般優質企業之 資格條件外,尚須符合安 全認證、最近三年無重大 違章及具債務償付能力等 相關規定
申請條件 一般優質企業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1.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授予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或成立3年以上,最近3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1400萬美元以上 2.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提供相當擔保 3.運用電腦化控制進出口流程及財務 4.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 1.符合前開申請一般優質企業之資格條件。 2.證明具債務償付能力。 3.符合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審查項目及其安全驗證基準者(若能符合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認可之國內外安全認證機構核發之驗證合格證書,均得就符合項目承認之) 4.最近3年無重大違章情事,經海關核發處分書者。
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一般優質企業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1.檢附一般優質企業所需文件資料 2.填附申請認證之自我評估表 1.繕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及聯絡人資料。 2.申請人及出進口廠商登記有關之基本資料各乙份。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應另行檢附工廠登記證證明文件,及最近3年各年度之營業額資料。 3.申請人最近3年各該年進出口實績證明或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 1.檢附一般優質企業所需文件資料 2.填附申請認證之自我評估表 3.檢附足以證明債務償付能力之最近三年財務報表。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進口組
優惠措施(一) 一般優質企業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1.享有較低抽驗比率;進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得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簡易查驗之規定;出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得改為免驗 2.提供稅費擔保後先予放行者,得按月彙總繳納稅費 3.得申請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須另具資格) 出口貨物: 1.出口貨物得享有最低之文件審查及貨物查驗比率 2.出口貨物抽中查驗者,海關得改為免驗,未改為免驗者,得優先查驗 3. 廠商報運之出口貨物,一律免經電腦比對貨物進倉訊息,即可受理報關。 4.設立貨物未放行案件處理單一窗口,提供查詢及解決通關流程問題
優惠措施(二) 一般優質企業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進口貨物: 1.最低文件審查及貨物抽驗比率 2.抽中查驗者,得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簡易查驗之規定,並得優先查驗 3.經提供稅費擔保者,按月彙總繳納稅費(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不適用) 4.申請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須另具資格) 5.設立貨物未放行案件處理單一窗口,提供查詢並協助解決通關流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