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税收政策辅导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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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税收政策辅导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2012年4月

为什么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是新兴事物 英国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 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路径选择 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时代的重要经济构成 是新兴事物 英国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 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路径选择 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时代的重要经济构成 后工业化时代经济转型、结构调整的需要 无烟经济、低碳经济

文化创意产业税收背景情况 文化创意产业包含范围广 : 文化创意产业是交叉产业: 涉及税种“多” 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散” 涉及制造业、服务业、软件业、影视业等 文化创意产业是交叉产业: 运营方式与盈利模式均与传统产业有所不同 涉及税种“多” 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散”

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2+1+X

第一个“2”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第一个2 两条主线-1 一、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五、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需符合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备案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 (一)转制方案批复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五)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第一个2 两条主线-2 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二、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七、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以上相关政策执行期限: 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第二个“1” 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国科发火[2011]90号)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财税[2010]81号)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财税[2010]82号)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财税[2010]83号) 目前政策期限:2010.1.1—2011.12.31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 北京市科委 中关村管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 《北京市科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1]47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 北京市科委 中关村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207号)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示范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如下试点政策: (一)补充完善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二)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 (三)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

示范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如下试点政策: (四)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 %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五)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六)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认定办法》执行。

报送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2、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归集内容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研发费用归集内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报送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七)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九)《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 (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3、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报送资料: (一)《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

4、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个“X” 多 散 变

小型微利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条件 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动漫产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离岸外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 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技术先进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1.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结构性减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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