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
目 录 第1章 旅游法概述 第2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 第3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1章 旅游法概述 第2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 第3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5章 旅游饭店管理(住宿、饮食、娱乐 )法规 第6章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第7章 第8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规 第9章 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第10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旅游投诉法规
第1章 旅游法概述
1.1 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 1.1.1 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法的产生 1)旅游业已经真正形成了一个产业门类; 2)旅游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参与的社会文化活动; 3)旅游业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因素。
1.1 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 1.2.2 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旅游法的概念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旅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狭义的旅游法是指旅游基本法,即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 广义的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
1.1 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 我国广义的旅游法应当包括: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旅游法律; ○ 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 ○ 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 地方旅游法规; ○ 我国政府缔结、承认的国际旅游公约和规章等。
1.1 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 (2)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 ◇ 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 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 ◇ 私法性规范和公法性规范。 (3)旅游法是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体现了旅游活动的特点。这是旅游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基本标志。
1.1 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 2)我国旅游法所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经营者之 间的关系; (2)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以及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3)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 (4)外国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进入我国旅游市场所产生的关系。
1.1 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 1.1.3 我国现行旅游法规的主要内容 1)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规; 2)旅游行业和企业管理法规; 1.1.3 我国现行旅游法规的主要内容 1)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规; 2)旅游行业和企业管理法规; 3)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4)旅游者权益保护法规; 5)旅游市场管理法规。
1.2 旅游立法 1.2.1 旅游立法 1)旅游立法的概念和范围 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既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又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1.2 旅游立法 旅游立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是国家加强对旅游事业管理的手段。 旅游立法的范围包含旅游基本法和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是法律、法规的制定活动,而且包含对原有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的活动。
1.2 旅游立法 2)旅游立法机关和旅游法规的效力 我国旅游立法机关是多层次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 (3)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4)地方国家机关 (5)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还享有单独的立法权
1.2 旅游立法 旅游法律规范的效力由高到低依次为: ◇ 宪法 ◇ 基本法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1.2 旅游立法 3)旅游立法的作用 (1)通过立法对旅游事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2)明确参与旅游活动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 (3)规范和引导旅游活动行为; (4)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5)产生了新的部门法,丰富了国家的法律体系。
1.2 旅游立法 ◇ 部门法 部门法又称法的部门,它是对国家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类,是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旅游立法建立起来的法律规范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丰富了各国的法律体系。
1.2 旅游立法 1.2.2 世界旅游立法状况概述 1)国际旅游法 国际旅游法是调整国际旅游领域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国际条约(或条约性文件)、国际惯例和各国旅游涉外法律的总称,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旅游法通常的表现形式是条约、协定、公约等。它只对缔约国和参加国有拘束力,不能侵犯未参加国的利益。
1.2 旅游立法 主要的国际旅游公约和协定: ◇ 《国际旅馆业新规程》 ◇ 《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 《关于铁路旅客及行李运输的国际公约》 ◇ 《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实施犯罪的有关国际公约》
1.2 旅游立法 2)国外旅游立法的两种类型 (1)制定旅游基本法 (2)制定旅游业的专门法规
1.2 旅游立法 1.2.3 我国的旅游立法 1)我国旅游立法的基础 (1)社会经济基础 (2)政策基础 (3)法律基础 2)我国旅游立法的概况 (1)旅游基本法正在制定过程中; (2)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颁布了一些地方旅游法规; (4)一些现行法律不同程度地对旅游社会关系起到了调整作用。
1.3 旅游法律关系 1.3.1 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含三个要素: 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 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即权利客体。
1.3 旅游法律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旅游法律关系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旅游法的规定而进行的。
1.3 旅游法律关系 2.3.2 旅游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旅游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由旅游法规所确认的、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即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社会组织。
1.3 旅游法律关系 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 (3)旅游企事业单位 (4)旅游者 (5)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1.3 旅游法律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可以分为三类,即物、行为和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1)物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和其他有形物质财富。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主要包括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消费品等。
1.3 旅游法律关系 (2)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 (3)和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指的是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比如旅游企业的名称、标志、产品商标以及管理模式等。
1.3 旅游法律关系 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1.3 旅游法律关系 2.3.3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 1)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出现,只有当法律规范的假定情况出现时,才会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3 旅游法律关系 (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旅游法律关系间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例如,合法旅游合同的签订。 (2)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 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其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由于主体的增加、减少或变化。 (3)旅游法律关系的消灭 旅游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完全终结 。
1.3 旅游法律关系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能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它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行为的内容合法 主体要有行为能力 主体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必须有一定的意思表示方式
1.3 旅游法律关系 1.3.4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国家机关监督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并对侵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1.3 旅游法律关系 1)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3)司法机关 2)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 (1)行政措施 (2)民事措施 (3)刑事措施
第2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
2.1 旅行社概述 2.1.1 旅行社的概念 2.1.2 旅行社的种类和经营范围 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所谓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2.1.2 旅行社的种类和经营范围 1)国际旅行社 2)国内旅行社 32
2.2 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 2.2.1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1)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要具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要有符合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员 4)要拥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 5)要上缴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33
2.2 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 2.2.2 旅行社的开办审批 1)申请设立旅行社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34
2.2 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 2)对申办旅行社的申请书进行审核 (1)国际旅行社申请的审核 (2)国内旅行社申请的审核 3)核准登记,旅行社宣告成立 4)办理税务登记,开始正式营业 35
2.2 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 2.2.3 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1)旅行社的经营原则、范围和要求 (1)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36
2.2 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 (3)对旅行社的经营要求 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保险 关于收费的要求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 的要求 旅行社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37
2.2 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 2)旅行社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要求 (1)旅行社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员和为组织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员,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38
2.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4.3.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概述 1)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质量保证金的缴纳 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39
2.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根据规定,旅行社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人民币。 (3)特许经常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人民币。 40
2.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3)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41
2.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2.3.2 保证金赔偿的适用范围 1)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保证金是专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用于对旅游者损失的赔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保证金挪作他用。 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42
2.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的;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的;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缴旅行费损失的; (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43
2.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2)不适用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超过规定时效期限的; 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44
2.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2.3.3 保证金的赔偿标准 1)旅行社安排不当的赔偿标准 (1)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和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3)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45
2.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2)相关部门安排不当的赔偿标准 (1)因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2)因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发生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3)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4)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46
2.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3)导游违规的赔偿标准 (1)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2)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47
2.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导游违反合同或旅游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让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导游向旅客索要小费的,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3)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48
2.4 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2.4.1 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1)旅行社的权利 (1)旅行社有权自主地同任何团体和个人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有权进行招徕和广告宣传。 (2)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收取服务费。 (3)旅行社有权要求旅游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进行旅游。 49
2.4 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2)旅行社的义务 (1)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是关心旅游者的利益,按照合同约定的活动项目向旅游者提供各项服务,认真组织好旅游,保证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2)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且是质价相等的。 (3)旅行社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错使旅游者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0
2.4 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2.4.2 旅行社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 4.4.3 旅行社与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旅行社与交通运输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 2)旅行社与饭店之间的权利义务 4.4.3 旅行社与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51
2.4 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2.4.4 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1)旅行社法律责任的分类 (1)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3)因经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引起的行政责任 52
2.4 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2)减轻或免除旅行社法律责任的条件 (1)遇到了来自自然和社会的不可抗力 (2)由于旅游者要求修改旅游内容和日程而造成的损失 (3)由于旅游者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4)由于第三方的责任 (5)由于混合过错 53
第3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3.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3.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2)分类 按导游人员使用的语言划分,我国导游人员可以分为四种,即外语导游、汉语普通话导游、中国地方语导游和少数民族语导游。 按导游人员工作任务的范围划分,可以把导游人员分为三类,即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和定点陪同导游人员。 55
3.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3.1.2 导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热心为旅行者服务。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胜任导游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 3)熟悉旅游业务,有组织接待能力 4)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具备以上条件者,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导游资格考试并合格,才能成为导游人员。 56
3.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57
3.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3.1.3 导游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1)导游人员的义务 (1)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托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同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58
3.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4)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6)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59
3.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2)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3)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4)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60
3.2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 3.2.1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1)计分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2)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内容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61
3.2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 第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第十六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第十七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第十八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62
3.2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 第十九条规定,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规定,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绐予处罚。 导游人员的10分制计分管理只是其一年时间内的分值,并不累计计算,如果其违规所扣的分值在年审允许的范围之内,那么,导游人员在年底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的10分分值。 63
3.2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 3)导游计分管理及检查操作程序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将导游人员违规扣分行为归纳为27种。为了便于识别和操作,检查中把27种违规行为分别进行了编号。违规行为的编号以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行为编码开头一位为“0”的其违规行为计“10分”,开头一位为“8”的其违规行为计“8分”,开头一位数字为“6”的其违规行为计“6分”,开头一位数字为“4”的其违规行为计“4分”,开头一位数字为“2”的其违规行为计“2分”。如:“00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803。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64
3.2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 3.2.2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 1)年审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2)年审管理制度 依据《办法》规定,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等级分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具体如下:一次扣分,达到10分者,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者,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所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3)年审管理的其他规定 65
3.3 导游考试及导游等级制度 3.3.1 导游考试制度 5.3.2 导游证书的取得和管理 1)实行导游考试的意义 2)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3)导游资格考试科目 5.3.2 导游证书的取得和管理 66
3.3 导游考试及导游等级制度 3.3.3 导游人员职业等级制度 导游员等级不论是中文(普通话、地方话、少数民族语言)导游,还是外语导游,都分为四个级别。 1)初级导游员 2)中级导游员 3)高级导游员 4)特级导游员 67
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
4.1 合同法概述 4.1.1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1.2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9
4.1 合同法概述 4.1.3 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1)概念 合同法在广义上是指调整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狭义上是指一个国家的合同法典。 2)《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第一,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不适用《合同法》。 第二,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70
4.1 合同法概述 4.1.4 我国《合同法》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71
4.2 合同的订立 4.2.1 合同订立的含义 在民法上,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它是一种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2.2 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72
4.2 合同的订立 4.2.3 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73
4.2 合同的订立 4.2.4合同订立的方式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74
4.2 合同的订立 2)承诺 承诺又称作“收盘”或者“接受提议”。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对承诺的基本要求是,承诺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做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订立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 75
4.3 合同的履行 4.3.1 合同履行的含义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合同当事人实现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 76
4.3 合同的履行 4.3.2 合同履行的原则 1)正确全面履行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协助履行原则 4)经济合理原则 77
4.3 合同的履行 4.3.3 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 11.3.4 合同履行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处理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处理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处理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处理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处理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处理 11.3.4 合同履行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当事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而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情况 2)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形 78
4.4 违反合同的责任 4.4.1违反合同责任的概念 4.4.2 违约行为的表现 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4.4.2 违约行为的表现 1)不履行合同义务 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要求 79
4.4 违反合同的责任 4.4.3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4.4.4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构成法律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4.4.4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 实际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交付违约金等。 80
4.4 违反合同的责任 4.4.5 违约责任的免除 l)法定免责 (l)不可抗力 (2)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3)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成立的 2)约定免责 81
第5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 (住宿、饮食、娱乐 )
5.1 旅游饭店概述 5.1.1 饭店的产生及发展 我国星级饭店数量 83
5.1 旅游饭店概述 5.1.2 旅游饭店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旅游饭店(tourist hotel)是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等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2)旅游饭店的特征 (1)旅游饭店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旅游者; (2)旅游饭店具有现代化的设施、管理和服务; (3)旅游饭店的设立须经特定的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审批。 84
5.1 旅游饭店概述 5.1.3 旅游饭店法规的作用 1)旅游饭店法规为旅游饭店和旅客提供了行为规范; 2)旅游饭店法规为旅游饭店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3)旅游饭店法规为国家对旅游饭店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85
5.2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5.2.1 星级评定的范围 5.2.2 星级评定的机构和权限 5.2.3 星级评定的标准 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的规定,我国的旅游饭店可分为五个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 86
5.2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5.2.4 星级评定办法和步骤 1)星级评定项目 饭店星级评定依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中》中列的“星级划分条件”进行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评分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检查表,服务质量评定检查表,服务与管理制度评价表等。其中每一种评定检查都包括了非常详细的评定检查项目。 87
5.2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5.2.5 星级的评定原则 2)星级评定的具体步骤 (1) 提出申请 (2)受理 (3)检查 (4)评审 (5)批复 5.2.5 星级的评定原则 1)原则一 2)原则二 3)原则三 88
5.3 旅游饭店经营管理制度 5.3.1 旅游饭店的治安管理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就旅馆的开办,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旅游饭店。 1)对开办旅游饭店的治安管理要求 2)对经营旅游饭店的治安管理要求 3)对饭店工作人员及旅客的治安管理要求 89
5.3 旅游饭店经营管理制度 5.3.2 旅游饭店的食品卫生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分别就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管理、监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对食品的卫生要求 2)对食品卫生的管理 90
5.4 旅游饭店的权利和义务 5.4.1 旅游饭店与旅客间的权利和义务 1)旅游饭店与旅客间权利和义务的产生与终止 2)旅游饭店与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91
5.4 旅游饭店的权利和义务 (1)旅游饭店的权利 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拒绝接待旅客 有权要求旅客遵守饭店的有关规章 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旅客在饭店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旅游饭店有权要求旅客赔偿因自身过错给饭店造成的损失 92
5.4 旅游饭店的权利和义务 (2)旅游饭店的义务 按标准提供客房和服务。 A.对于提前预订了客房的,饭店届时就应为旅客准备好房间。 B.对于未经预订直接来饭店要求住宿的客人,只要饭店有条件接待,饭店不得无故拒绝。 C.旅客住进饭店后,饭店就应为旅客提供相应的食宿、交通、商品销售、康乐活动等服务设施和项目 。 D.旅游饭店的收费应明码标价,符合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93
5.4 旅游饭店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 保障旅客的财物安全 其他义务 94
5.4 旅游饭店的权利和义务 5.4.2 旅游饭店与其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旅游饭店与旅行社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旅游饭店与主管部门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旅游饭店和非旅客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旅游饭店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95
5.4 旅游饭店的权利和义务 5.4.3 旅游饭店的法律责任 1)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责任 2)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3)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此外,旅游饭店的违法行为,如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96
第6章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6.1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述 6.1.1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概念和我国的旅游交通运输立法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是调整旅游交通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不仅包括各国国内铁路、航空、公路、内河、沿海及远洋旅客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而且国际上的有关旅游交通公约、规则也与一国国内的旅游交通立法互为影响。 98
6.1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述 6.1.2 我国旅游交通运输法规调整的范围 1)国家旅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旅游交通运输企业的关系; 2)旅游交通运输企业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旅游交通运输企业之间以及它们同相关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4)我国旅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外国旅游交通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5)旅游交通运输部门内部的关系。 99
6.1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述 6.1.3 我国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2)安全运输的原则 3)计划运输的原则 4)合理运输的原则 100
6.2 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6.2.1 旅游运输合同 旅游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在运达期限内从起运地将旅客及其行李送达约定地点并由旅客支付价金的合同,它是运输合同的一种。 1)法律关系的凭证和依据 在旅游交通运输中,旅客和承运人之间一般不以签字的方式订立合同,承运人发售的客票、行李票即是双方法律关系的凭证。 101
6.2 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旅游者从交通运输部门购得客票、行李票之时,双方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旅游者和旅游交通运输部门之间法律关系的变主要有自愿变更和非自愿变更两种情况。 (3)旅游法律关系消灭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旅游者按照约定按时到达目的地并收到行李;二是由于旅游者自愿或承运人的责任而造成的退票;三是旅游者未能搭乘事先约定的交通工具,而又未能办理延期旅行或退票手续的,客票作废。 102
6.2 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6.2.2 旅游者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旅游者的主要义务 (1)购票时按规定的价格支付相应的客票、 旅游者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互为依存,一方的权利则是另一方的义务。本节选择双方的义务加以论述。 1)旅游者的主要义务 (1)购票时按规定的价格支付相应的客票、 行李票价款并按要求提供本人相应的身 份证件; (2)接受承运人对所持客票、行李票的查 验; 103
6.2 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3)接受承运人和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4)旅客超量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5)旅客及行李物品,必要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疫情检查,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要接受相应的处置; (6)旅客办理客票变更和退票手续,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04
6.2 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旅游者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 (2)按照约定的或通常的路线运送旅游者; (3)在运送旅客过程中要保证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4)在旅客登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运送旅客过程中,对旅客及其行李实施安全检查; (5)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6)向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 (7)运送旅客按规定免费携带的儿童和物品。 105
6.3 法律责任 6.3.1 刑事责任 6.3.2 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 6.3.2 民事责任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旅游交通运输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有许多规定,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 合同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106
6.3 法律责任 6.3.3 行政责任 承运人违反相关规定,以接受行政处罚的方式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财物和非法所得; 通报; 停发许可证; 扣留职务证书; 吊销许可证; 吊销营业执照。 107
第7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规
7.1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1 护照 2 旅行证 3 入出境通行证 4 签证
(1)含义 是主权国家(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居留、旅行等合法的身份证件,以证明该公民的国籍、身份及出国目的。 (2)护照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0号)
(3)分类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4)普通护照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可在提交申请时申请加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5个工作日后取得护照: 出国治病或控望危重病人 出国奔丧; 公派出国留学; 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需15日内到达的; 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不足一个月的。
(5)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6)其他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无法证明身份的;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颁发对象 (1)遗失外交、公务、普通护照需要回国人员; (2)未持用港澳同胞回乡证,需要回内地的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区中国公民; (3)定居海外、未持用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4)未持用澳门特区有效证件,需返回澳门申请特区护照或旅行证的海外澳门中国公民; (5)其他不能或不便持用护照而需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
定义 是一个国家的外交部或授权其驻外领事领馆,在外国护照上证明其护照有效,并核准护照持有人可以进入其领土以及允许停留的时间,或通过其领土前往其他国家的标识。
7.2 外国旅游者入境有效证件 1护照 2签证 3旅行证
我国签证分为外交、礼遇、公务和普通4种。 其中普通签证包括: “F”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短期进修和参加会议、大型活动的人员。 “X”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的人员。 “L”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和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 “Z”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及其随行家属。"Z"签证在华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C”签证,发给来华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员、机组人员、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J1”签证,发给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及其随行家属。 “J2”签证,发给来华短期采访的外国记者。
我国采取三种签证制度,通常情况下采取一次签证一次有效的方法,其次还有多次签证和互免签证。 签证的内容包括签证有效期、有效次数、停留期、入出境口岸、偕行人员等。 落地签证:对在外事、旅游活动中确需来华而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外国人办理签证的,申办人一下飞机即可办理签证,这种方式俗称“落地签证”。
所谓落地签证,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从所在国家取得前往国家的签证,而是持护照和该国有关机关发给的入境许可证明等抵达该国口岸后,再签发签证。 落地签证通常是单边的。 外国公民来华原则上应事先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事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签证。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行程,提前办妥签证。 如无特殊情况,申请人在来不及在居住地就近申请签证的情况下,一般还可在来华中转途中向上述机构申请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1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2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3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4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5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6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7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8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9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10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可以申请并不等于申请会被当然地批准,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
是指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的旅行证件,由旅游者临时居留或工作地的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旅行证有效期限一年。 持有效证件的旅游者前往我国规定对外开放的地区旅游,此类地区为甲类地区;已对外开放、控制开放的新增加开放地区为乙类地区;只准经常去考察、技术交流、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一般性对外开放地区为丙类地区;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为丁类地区。前往乙丙丁类地区需办旅行证。
出国旅游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2财物安全 不要携带大量现金;不要把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托运行李中,也不要放在旅游车上。 4观光安全 1证件安全 护照、身份证、信用卡、机船车票以及文件等是出国旅游的身份证明和凭据,特别是在出入境接受检查时必须使用的。 2财物安全 不要携带大量现金;不要把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托运行李中,也不要放在旅游车上。 3住宿安全 有陌生人送东西到房间需打电话向前台证实;街道骚扰电话立即投诉;出入锁好门,保管好钥匙;外出携带酒店联系卡片;退房前逐一检查所带物品,特别是证件、文件和贵重物品。 4观光安全 拍照、摄像时注意往来车辆和是否有禁拍标志;不乘坐无标志的车辆;不畏管交通事故和街头纠纷。
5人身安全 乘水上交通工具时穿好救生衣;发生交通事故不要惊慌,采取自纠和互救,报警,保护现场;远离毒品;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是报警,保留票据和证明;尊重所在国的风俗,避免纠纷;与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突发恐怖事件等政治事件或意外伤害时,要冷静处理并尽快撤离危险地区;购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6行李安全 中国海关规定:标准手提行李(55CM/23CM/36CM)每人限带一件,托运行李不超过20公斤;证件、机票、任何种类的现金及贵重物品不能托运。 7购物安全 最好在正规商场购买商品;非欧盟国家在欧洲购物有退税优惠,退税额为购物总价的10%-16%;正确填写退税凭证,加盖海关章;退税单及购物收据放在一起,在出境时的机场办理。来不及办理可在中国的工行和中行兑换等值人民币,收2%手续费。 8法律法规 不准涉入色情场所;欧洲法律规定,司导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司机每行车2小时休息半小时;每到晚上必下班。
第8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规
8.1 旅游资源保护法规概述 8.1.1 旅游资源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8.1.1 旅游资源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2)分类 自然旅游资源 人文旅游资源
8.1 旅游资源保护法规概述 8.1.3 旅游资源保护法规的基本内容 8.1.2 旅游资源的保护 1)规定了旅游资源保护范围 2)规定了旅游资源管理机构的职权和任务 3)规定了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原则 4)规定了各级旅游资源主管机构和旅游者的义务 5)有关的法律责任
8.2 自然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8.2.1 自然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概述 1)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2)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的原则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8.2 自然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3)风景名胜区的分级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 4)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5)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6)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与保护 (1)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3)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8.2 自然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8.2.3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 1)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址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8.2 自然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2)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分级 (1)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2)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分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为了更好地对自然保护区实施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又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8.2 自然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3)自然保护区建立的程序 (1)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一般程序 (2)我国已建成的自然保护区 4)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2)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主要职责 5)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8.3 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8.3.1 人文资源保护法律概述 8.3.2 文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产的总称 。
8.3 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文物保护法》的制定 《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管理的基本大法 (2)《文物保护法》的宗旨 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
8.3 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3)《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文物保护法》的宗旨和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的界定和分级管理; 国家和地方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 文物所有权; 文物考古发掘; 馆藏文物的管理; 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 文物出境入境管理; 法律责任。
8.3 人文旅游资源法律保护 8.3.3 文物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管理原则 1)文物管理机构 2)文物保护管理的方针和原则 (1)方针 “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2)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主要原则 一切文物均受法律保护 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分级管理 在保护、开发、利用时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珍贵文物严禁出境,馆藏文物禁止出卖
第9章 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9.1 保险概述 9.1.1 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44
9.1 保险概述 9.1.2 保险的职能 1)保险的职能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我们这里说的保险的职能专指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有经济补偿职能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2)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145
9.1 保险概述 9.1.3 保险的作用 有利防灾和减灾; 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个人生活的安定; 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146
9.1 保险概述 9.1.4 保险的分类 1) 以保险标的分类 2)以经营保险的主体分类 (1)财产保险。又称产物保险,即以物或其他财产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包括有形财产险和无形财产险。 (2)人身保险。是对人的保险,即以人的生命及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 2)以经营保险的主体分类 (1)国营保险。指由政府经营的保险。 (2)民营保险。指个人或集体互助组织所经营的保险。 147
9.1 保险概述 3)以保险实施的形式分类 (1)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 4)以保险标的的价值分类 (1)定值保险 (2)不定值保险 5)以保险人的人数分类 (1)单保险 (2)复保险 148
9.1 保险概述 6) 以保险人所负责任的次序分类 (1)原保险 (2)再保险 7) 以保险保障范围分类 (1)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 (3)责任保险 (4)保证保险 149
9.1 保险概述 9.1.5 保险基金 1)保险基金的概念 保险基金是指保险人通过合同形式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用于经济补偿的基金。 2)保险基金的性质 (1)保险基金的自然属性 (2)保险基金的社会属性 150
9.1 保险概述 3)保险基金的特点 (1)保险基金是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起来的。 (2)保险基金具有“分散建立,集中使用”的特点。 (3)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应用对象具有严格的规定性。 (4)保险基金具有长期性特点。 (5)保险基金以货币基金的形式存在,它可满足各种形式的经济需要。 151
9.1 保险概述 9.1.6 保险的一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2)诚信原则 (1)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 一切情况。 (2)被保险人保证履行自己的义务。 (3)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3)损失补偿原则 4)代位追偿原则 5)公摊原则 6)近因原则 152
9.1 保险概述 9.1.7 我国保险立法概况 我国最早的保险立法,在清朝末年的商法草案中可见端倪。国民党政府也曾于1929年和1935年先后颁布过保险法和保险业法。新中国成立后,建国初期,我国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及有关轮船、铁路、飞机旅客意外伤害等强制保险的条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企业暂行管理条例》等法规。 153
9.2 保险合同 9.2.1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承保危险出现时承担损失补偿责任或给付责任所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性 2)附合性 3)双务性 4)射幸性 5)最大诚信性 154
9.2 保险合同 9.2.2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155
9.2 保险合同 9.2.3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 一般地说,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156
9.2 保险合同 9.2.4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9.2.4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57
9.2 保险合同 9.2.5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1)保险合同的订立 2)保险合同的变更 3)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4)违约终止 (5)合同自始无效 158
9.3 旅游保险 9.3.1 旅游保险的含义与特点 从一般意义上讲,旅游保险是指与旅游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保险。旅游保险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讲,旅游者、旅游组织者及其他与旅游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人,是旅游保险合同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内容上讲,旅游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与旅游活动及其相关事宜紧密相联; 第三,从期限上讲,旅游保险往往具有短期性。 159
9.3 旅游保险 9.3.2 旅游保险的范围 旅游保险的范围较宽,具体可分为国际旅游 保险和国内旅游保险。 国际旅游保险是指外国旅游者来华旅游保险和我国公民出国旅游所办的保险。 国内旅游保险是对国内旅游者在我国境内旅游时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进行的保险。具体又分为全程旅游保险和单项旅游保险。 160
9.3 旅游保险 9.3.3 旅游保险合同 1)旅游保险合同的订立 旅游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由投保方和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合同,签章后保险合同成立。 (2)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书,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 (3)由运输部门出售的旅客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据,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 2)旅游保险合同的履行 3)旅游保险合同的终止 161
9.3 旅游保险 9.3.4 旅游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1) 索赔 (1)及时报案 (2)保护现场 (3)合理施救 (4)提供索赔单据 (5)开具权益转让书 (6)领取保险赔偿金 2) 理赔 (1)对理赔申请的受理 (2)调查核实 (3)做出处理 162
9.3 旅游保险 9.3.5 旅行社责任保险 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行为。 2)《规定》的适用范围 (1)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在中国境内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时,应当遵守《规定》。 163
9.3 旅游保险 3)投保范围 (1)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164
9.3 旅游保险 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165
9.3 旅游保险 (2)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 (3)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4)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166
9.3 旅游保险 4)保险期限 5)保险金额 (1)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2)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167
9.3 旅游保险 6)投保与索赔 (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由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 (2)旅行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即保险金额的最低标准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168
9.3 旅游保险 (4)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失去此权利。 (5)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169
9.3 旅游保险 7)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2)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70
9.3 旅游保险 8)违法责任 (1)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1
9.3 旅游保险 (3)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2
第10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旅游纠纷法规
10.1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0.1.1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需要,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许可。 保障安全权 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依法结社权 获得消费教育权 获得尊重权 批评监督权
10.1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0.1.2 经营者的义务 1)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4)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3)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5)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6)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权的义务 7)接受监督的义务
10.2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10.2.1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8.2.2 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立法保护 2)行政保护 3)司法保护 8.2.2 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大众传播媒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0.3 消费者权益争议与法律责任 10.3.1 消费者权益争议 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 间,在买卖商品、接受和提供服务过程中 发生的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争执。 1)解决争议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依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确定责任承担者的规则
10.3 消费者权益争议与法律责任 10.3.2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2)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3)授权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10.4 旅游投诉 10.4.1 旅游投诉概述 1)旅游投诉的概念 2)旅游投诉的条件 (1)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10.4 旅游投诉 3)旅游投诉的范围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10.4 旅游投诉 4)旅游投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 (1)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 (2)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3)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 上述事项必须齐备、具体、准确。
10.4 旅游投诉 5)投诉者与被投诉者 (1)旅游投诉者有以下权利:①投诉者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②投诉者有权请求调解;③投诉者有权与被投诉者自行和解;④投诉者有权放弃或者变更投诉请求。 (2)被投诉者可以与投诉者自行和解,向投诉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据事实,反驳投诉的请求,提出申辩,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被投诉者应当协助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旅游投诉、提供证据,不得隐情阻碍调查工作。
10.4 旅游投诉 6)旅游投诉时效 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延长投诉时效期间。
10.4 旅游投诉 10.4.2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 1)旅游投诉的概念 2)旅游投诉的条件 (1)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10.4 旅游投诉 2)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 (1)贯彻执行国家的旅游投诉规章制度; (2)受理本辖区内的旅游投诉; (3)受理对下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4)协助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调查涉及本辖区的旅游投诉; (5)向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报告本辖区内重大旅游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 (6)建立健全本辖区旅游投诉管理工作的表彰或通报制度; (7)管理本辖区内旅游投诉的其他事项。
10.4 旅游投诉 10.4.3 旅游投诉管辖规定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被投诉者所在地 (2)损害行为发生地 (3)损害结果发生地 3)指定管辖
10.4 旅游投诉 10.4.1 旅游投诉概述 1)受理投诉 2)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 3)调解 4)处理决定 5)行政处罚 6)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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