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筋作業及職災案例分析 報告人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第二科檢查員黃國展
課程大綱: 壹、鋼筋作業現況調查 貳、營造業鋼筋作業職業災害案 例解析 參、危害預防與安全防護設施及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
壹、鋼筋作業現況調查
貴工地是否有固定配合之鋼筋工程公司:
貴工地是否會與鋼筋工程公司訂定書面合約:
貴工地是否會對鋼筋工程公司進行危害告知:
鋼筋工程公司是否有派管理人員至工地從事監督指揮管理:
鋼筋工程公司是否有指派鋼筋業務主管至工地指揮勞工作業:
鋼筋業務主管是否在現場指揮勞工作業:
鋼筋業務主管不在現場時如何處理:
鋼筋勞工之工作指派與管理:
鋼筋工程公司每次派至貴工地之作業勞工是否固定:
鋼筋作業勞工是否受過一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鋼筋作業勞工是否依規定回訓(在職教育訓練):
鋼筋作業勞工之教育訓練由誰負責實施:
鋼筋作業勞工之作業安全由誰負責:
鋼筋作業勞工之安全意識:
貴公司承攬之工程,鋼筋作業勞工是否曾發生職業災害:
貴工地是否有將鋼筋作業列入自動檢查項目內:
您認為貴工地鋼筋作業時,作業勞工之安全措施是否安全:
有無接受一般6小時安全衛生教教育訓練:
是否知道每3年要回訓(在職教育訓練)3小時:
進場前是否作健康檢查:
進工地是否佩戴安全帽:
於未設護欄等防墜設施之高架作業是否佩帶安全帶:
您於施工架上作業是否會使用安全帶:
安全帶的使用對於作業上影響:
工作時是否喝含酒精性飲料(例如:維士比、保力達等):
貴公司是否指派鋼筋業務主管:
該業務主管是否隨時在工地指揮監督作業:
至工地後接受誰的指揮及分派工作:
您認為現場作業安全應由誰負責:
您認為哪一種鋼筋作業最容易產生危害:
鋼筋綁紮時,使用之施工架是否設置上下設備:
貳、營造業鋼筋作業職業災 害案例解析
(96建4○○)展示及保修廠大樓新建工程之再承攬人所僱勞工從事模板拆除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職業災害案
災害發生經過: 97年8月13日下午,勞工共7人於地下1樓進行模板拆除 作業,至下午17時30分時,工班勞工陸續下工,此時 勞工發現蘇○○人不在1樓,至地下2樓筏基坑開口上 方看到罹災者,發現其身體躺在鋼筋上,人已呈現昏 迷,而右手已被鋼筋刺穿。陳與彭兩人見狀後,立即 趕回1樓,打電話給119及通報工務所,消防人員以大 型砂輪機將刺在罹災者胸部之兩支鋼筋切除後,將其 送馬偕紀念醫院臺北院區急救,惟仍不治死亡。
案發現場-地下1樓中間樁開口 勞工蘇○○由地下1樓中間樁開口(尺寸 為90x66公分)墜落
案發現場-地下2樓中間樁開口 勞工蘇○○地下2樓墜落處,地下2樓中間樁開口暴露鋼筋未採防護設施。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161KV線電纜管線工程之承攬人所僱勞工從事支撐拆除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職業災害案
災害發生經過: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161KV線電纜管 線工程。97年9月25日勞工葉○○至該工地從事擋土 支撐拆除作業,因北側支撐被鋼板樁夾緊無法拆除, 故現場工地主任決定直接將支撐切除後再拆下,葉員 當支撐完全切斷後人員準備離開時,因支撐受鋼板樁 擠壓造成支撐突然從切斷點向外彈開,導致葉員跌落 地面(高度約2.2公尺)被地面鋼筋插入,且被隨後 掉落之支撐壓住,現場緊急先將支撐吊起將人員救 出,送至馬偕紀念醫院臺北院區急救,於97年9月25 日下午19時48分不治死亡。
案發現場-現場掉落之支撐
臺灣○○營運總部大樓新建工程(91建3○○)之再承人所僱勞工發生墜落死亡 職業災害案
災害發生經過: 95年5月10日上午罹災勞工與同事兩人一組於地上4樓 進行鋼筋綁紮作業。兩人站於鋼柱旁高170公分之單 層框式鋼管施工架上進行鋼柱箍筋組紮作業時,罹災 者因綁紮鐵絲之工具掉落至地面,去檢時,同事突然 聽到罹災者叫聲,即發現罹災者上身半彎、臉向下、 頭部朝電梯間外,俯倒在電梯間旁之垂直預留鋼筋 (號數6、標稱直徑19公釐、高度約94公分,端部因 裁切而突出,形成一朝向電梯內部之利刃。)上,罹 災者自行挺直身體脫困後,左胸前大量出血,並提起 腳跨出鋼筋群。罹災者被扶出後即不省人事,經領班 方金常以計程車緊急送往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救治, 延至95年5月10日12時18分不治死亡。
案發現場-災害位置
案發現場
案發現場-模擬案發時情況(1)
案發現場-模擬案發時情況(2)
案發現場-改善後之設備(1)
案發現場-改善後之設備(2)
(94建3○○)○○山莊新建工程之 再承攬人所僱勞工從事結構體紮 筋作業發生墜落死亡職業災害案
災害發生經過: 96年2月14日下午,勞工鍾○於工區B棟污水筏基坑處 (地下3樓)從事結構體紮筋作業,與鍾員一同施工人員 於另一筏基坑整理鋼筋材料交由鍾員,鍾員利用地樑上 方鋼筋結構作為通道,行走搬運鋼筋材料時,由高度 3.5公尺之地樑上方鋼筋結構墜落至污水筏基坑,胸部 撞擊污水筏基坑內組立地樑側邊模板之側向支撐,經工 務所人員以電話請119聯絡救護車緊急送往財團法人佛 教慈濟綜合醫院臺北分院救治,於2月15日凌晨4時26分 不治死亡。
案發現場-罹災者從地樑墜落位置
案發現場-災害位置 罹災者墜落胸腹腔撞擊筏基坑內之支 撐(支撐已變形)。
案發現場-改善後災害位置(1) 地樑鋼筋表面舖以木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129條第3款)。
案發現場-改善後災害位置 (1) 安全上下設備。
(97建4○○)○○B區新建工程之 再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墜落災 害致死職業災害案
災害發生經過: 99年4月17日上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派6名勞工進 行第3、4層擋土支撐拆除作業。為吊運地下擋土支撐之 斜撐,故以吊車吊起施工構台上之覆工板,利用此開口 進行吊運斜撐之工作。當斜撐吊運完成後欲復原覆工板 時,李○○將吊鉤鉤掛於覆工板後,向後退避時未注意 背後即為尚未覆蓋之開口,由開口墜落至地下3樓(落 距約9.8公尺),腿部並遭地下3樓板預留之鋼筋刺入。 經救護車後緊急送往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急救,於當 日下午1時許不治死亡。
墜落位置平面示意圖 墜 落 9.8 公 尺 發生墜落開口 B3F板 構台共2處開口
工地現場監視系統影像(1) 1樓施工 構台作業 之2位吊 掛人員 罹災者
工地現場監視系統影像(2) 吊車鋼纜 罹災者 將吊鉤 鉤掛於 覆工板 罹災者
工地現場監視系統影像(3) 吊車鋼纜 罹災者 向後退 避時於 後方發 生墜落 罹災者
工地現場照片 罹災者 墜落-頭 部撞擊 及鋼筋 刺入腿 部 罹災者頭部墜落處 鋼筋刺入腿部
(99建○○)○○ 建設臺北○○新建工程之再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 被刺災害職業災害案
100年2月17日上午7時50分許,勞工陳○○於杭州南路某 建築工地地下2樓機房區從事模板拔釘作業時,因該區樓 災害發生經過: 100年2月17日上午7時50分許,勞工陳○○於杭州南路某 建築工地地下2樓機房區從事模板拔釘作業時,因該區樓 板預留鋼筋尖端未設防護設施,導致勞工陳○○不慎被預 留鋼筋刺傷害,造成骨盆腔穿刺傷害,經現場人員緊急送 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急救治療。 65
案發現場(1) 勞工於地下2樓機房區從事模板拔釘作業。 66
案發現場(2) 案發現場鋼筋尖端未防護。 67
參、危害預防與安全防護設 施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 法令
電梯口防護情形-鋼筋尖端未加蓋或加 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模板傳料口防護設施-鋼筋尖端防護
鋼筋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鋼筋尖端加裝角材防護設施 3
鋼筋尖端採180度彎勾
樓版開口防護
鋼筋綁紮作業
施工架與結構間無壁連座連接或設斜 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施工架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施工架應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5.5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7.5公尺為限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
鋼筋綁紮作業
鋼筋作業場所上舖木板作為通道 利用鋼筋結構作為通道時,表面應舖以木板,使能安全通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3款)。
鋼筋作業場所-懸吊式工作台
鋼筋作業場所-施工架
鋼筋作業場所-施工架
懸吊式工作台
鋼筋作業場所開口防護
鋼筋作業場所上舖木板作為工作台
工作台下方張掛安全網防墜
鋼筋作業場所
鋼筋作業 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6條第4款)。
鋼筋作業 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6條第4款)。
鋼筋作業場所 鋼筋不得散放於施工架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8款)。
鋼筋作業場所 新莊某工地,以吊車吊鋼筋籠時,其中一根鋼筋掉落,竟插中下方羅姓工人頭部。
未採取散裝鋼筋於吊升中飛落危害 2.鋼筋折彎供吊耳 使用無足夠強度 1.鋼筋未捆紮牢固
載具使用足夠強度吊籃(吊框) 2.注意吊耳要有足夠強度 1.散裝物料使用吊籃裝載吊升
設置禁止人員進入吊掛作業區之設施 規劃吊掛作業區域,禁止人員進入
外伸撐座伸至最大極限位置並加墊板 2.撐座加墊板 1.外伸撐座全伸
墩基立體鋼筋之構結 從事牆、柱及墩基等立體鋼筋之構結時,應視其實際需要使用拉索或撐桿予以支持,以防傾倒(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6款)。
墩基立體鋼筋之構結
簡報完畢 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