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 注意: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不征收城建税 特点:附加税;特定目的行为税; 在“营业税及其附加”核算 概念: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特点:附加税;特定目的行为税; 在“营业税及其附加”核算 注意: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不征收城建税
关于税率的说明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特殊政策 1、市区 7% 1、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经营地税率缴纳城建税 2、县城、镇 5% 3、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 1%
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 计税依据 要求 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 实际缴纳的“三税”不包括非税款项 ⑴纳税人违反“三税”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 也要对其未缴 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⑵纳税人违反“三税”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⑶出口产品退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城建税。
关于“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 收的一种附加费 计征比例:3%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实际缴纳的营业税)×3%
小案例 某市一企业2005年5月被查补增值税50000元,消费税20000元,所得税30000元,被加收滞纳金2000元,被处以罚款8000元。该企业应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A.5000元 B.7000元 C.8000元 D.10000元
1、背景资料 2、概述 3、基本税制要素 4、其他税制要素 5、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 1、背景资料 2、概述 3、基本税制要素 4、其他税制要素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关于车辆购置税的背景资料 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现行的车辆购置附加费。2000年10月22日,朱镕基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1月1日我国将开征车辆购置税,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第 一,车辆购置附加费是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已成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具 有明显的税收特性。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要求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有利于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 力。 第 二,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过税收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极少采用收费的方式。这是因为,税收行为比收费行为规范,收支要纳入预 算,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原有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利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依法足额筹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从而 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2、概述 概念:车辆购置税是国家对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并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特点:征税对象单一——车辆 征税环节单一——实行一次性课征制 征收税率单一——10% 价外征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购买额 负责征收的机关——国家税务局,中央税
3、基本税制要素
4、其他税制要素 纳税期限 税收优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等 纳税人购置行为 纳税期限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自产、受赠、获奖等自用 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免税、减税车辆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 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变更前纳税 纳税地点:车辆登记注册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 5、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行为 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款)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关税的完税价+关税+消费税 自产、受赠、获奖等取得并自用的车辆 有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小案例: 张某2007年8月从上海大众汽车厂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供自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车价款106000元,另支付代收临时牌照费150元,代收保险费352元,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2035元,车辆装饰费250元。支付的各项价费款均由上海大众汽车厂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有关票据。计算应纳的车辆购置税
1、计税价格=(106000+150+352+2035+250) ÷(1+17%) =92980.34(元) 解析 1、计税价格=(106000+150+352+2035+250) ÷(1+17%) =92980.34(元) 2、应纳的车辆购置税= 92980.34×10% =9298.03(元) 注意: 凡是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不并入价外费用,而应按照相关的政策执行。
车船税 1、关于车船税的背景资料 2、概述 3、基本税制要素 4、其他税制要素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关于车船税的背景资料 2 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在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条例的出台,对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地方税征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基于这样几点考虑: 一是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 二是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免税范围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及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三是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 四是没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 1.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解决了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制长期不统一的问题。 基于以上情况,车船税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在分析车船税制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现行征管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对车船税的各税收要素作了全面的规定 。 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 1.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解决了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制长期不统一的问题。 2、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 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
4、调整了减免税范围 按照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条例采取三种方式对车船税制的减免税范围作了调整: 一是取消部分免税规定,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以及趸船、浮桥用船不再规定免税;为了严格控制减免税,条例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 二是增加部分免税的规定,条例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为鼓励和促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条例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三是保留部分免税的规定,考虑到军队用车的特殊性和警务保障的需要,条例继续保留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免税的规定;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继续保留了对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及相关人员车船的免税规定,以遵循国际惯例,体现国家间对等的原则。
5、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强化了税源控管的力度。 对车船征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而税务部门又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过去,没有有效的控管措施一直是制约车船税收征管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该险种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保险范围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相近,《车船税暂行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就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税征收实施环节控管无法律依据的问题,为基层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管,实现源泉控管,堵塞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管漏洞提供了有效手段。目前,各级税务机关正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新的车船税条例,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积极协商沟通,制定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不断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概念: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的一种财产税。 2、概述 概念: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的一种财产税。 特征: ⑴车船税属于财产税类 ⑵车船税是费用税、从量计征 ⑶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为代收代缴强制险的保险 机构 ⑷车船税属于地方性税种,地税负责征收,全额进入 地方财政收入 ,按年征收 。
3、基本税制要素 注意两点: 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 ⑵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小案例 下列车船中,不属于现行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是() A.载客汽车 B.摩托车 C.火车 D.非机动驳船 车船税中对车辆的税率形式是()
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4、其他税制要素 减免税规定: 纳税地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 警用车船;驻华使馆的车船等 纳税地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5、应纳税额的计算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年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载货汽车、三轮车的年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的年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特例: ⑴购置新车船: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⑵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当年应缴车船税=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小案例 某运输公司2006年有货运汽车(带挂车)10辆,每辆汽车载重20吨,挂车载重15吨;公司所在地载货汽车年税额50元/吨。该公司全年应缴纳车船税()元。 A.10000 B.12250 C.15250 D.17500 解析:应纳的车船税=(20+15)×50×10=17500 对个人而言,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 A.出生所在地 B.户籍所在地 C.住所所在地 D.工作单位所在地
一、背景资料 二、概述 三、基本税制要素 四、其他税制要素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应纳税的计算 2、从量应纳税的计算 印花税 一、背景资料 二、概述 三、基本税制要素 四、其他税制要素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应纳税的计算 2、从量应纳税的计算
一、背景资料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课征的一种行为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荷兰是印花税的创始国。1624年荷兰政府在广泛征询民间建议的基础上,确定实施了一种以商事产权凭证为征收对象的印花税,由于缴税时是在凭证上用刻花滚筒推出“印花”戳记,以示完税,因此被命名为“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对于中国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一 个手段,也是政府调控股市的重要工具。1993年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22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0.51%,2000年此项收入达478亿元,占财政 收入比重更达到3.57%。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时,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印花税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这使它自然而然地成为政府调控市场的工具。深圳市政府在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 后半年不到的时间内,改单向征收买卖双向征收6‰的交易印花税,以平抑暴涨的股价。1991年10月,鉴于股市持续低迷,深圳市又将印花税税率下调为 3‰。在随后几年的股市中,股票交易印花税成为最重要的市场调控工具,1997年5月9日,为平抑过热的股市,股票交易印花税由3‰上调至5‰;1998 年6月12日,为活跃市场交易,又将印花税率由5‰下调为4‰,1999年6月1日,为拯救低迷的B股市场,国家又将B股印花税税率由4‰下降为3‰。 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 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从世界主要股票市场发展经验看,取消股票印花税是大势所趋。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税在内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据转让税和交易税。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税。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正逐渐与世界市场衔接,特别是QFII的出台让境外投资机构不断涌入,推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印花税税率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二、概述 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过程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特点:1、属于行为税 2、属于费用税 —计入管理费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3、覆盖面广、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
三、基本税制要素
纳税人 注释 1.立合同人 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账薄人 指设立并使用营业账薄的单位和个人 3.立据人 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 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如:领取营业执照的人 5.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订合同人 税目税率表(一) 税目 税率形式 纳税人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或 应税凭证类别 税目 税率形式 纳税人 合同或 具有合 同性质 的凭证 1、购销合同 按购销金额0.3‰ 订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收入的0.5‰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的0.5‰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合同的0.3‰ 5、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1‰ 6、货物运输合同 按收取运输费的0.5‰ 7、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的1‰ 8、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的0.05‰ 9、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费收入的1‰ 10、技术合同 按所载金额的0.3‰
税目税率表(二) 应税凭 征类别 税目 税率形式 纳税人 书据 立据人 立账薄人 领受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0.5‰ 其中:股权转移书据 按当日成交价格3‰ 账薄 12、营业账薄 记载资金的账薄: 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其他账薄:按件贴花5元 立账薄人 证照 13、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四、其他税制要素 税收优惠: ⑴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印花税的征管 印花税应税凭证按规定保存10年,注意处罚规定 印花税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一些免税政策上,享受免税的: ⑴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⑵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⑶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⑷无息、贴息贷款 ⑸农牧业保险合同 等等 印花税的征管 印花税应税凭证按规定保存10年,注意处罚规定
纳税办法 自行贴花: 发生纳税义务时: 自行计算税额、 自行购买印花税票、 自行一次贴足印花、自行划线或盖章加以注销 自行计算税额、 自行购买印花税票、 自行一次贴足印花、自行划线或盖章加以注销 适用:应税凭证较少的纳税人 纳税办法 汇贴或汇缴: ⑴对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 ⑵对同一类应税凭证频繁贴花 期限:汇总缴纳期限为1个月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的: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计税金额的确定(一) 经济现象 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 购销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费+辅料金额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计税金额的确定(二) 经济现象 计税依据 财产保险合同 收取的保险费 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所载金额 产权转移书据 所载金额 营业账薄中记载资金的账薄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权利、许可证照 应税凭证的件数
小案例 某公司受托加工制作广告牌,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分别注明加工费40000元,委托方提供价值60000元的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价值2000元的辅助材料。该公司此项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元 A.20 B.21 C.38 D.39 解析: 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的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以受托方提供的辅料与加工费合计数为计税依据. 应纳的印花税=(40000+20000)×0.5‰=21(元)
小案例 某建筑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所载金额6000万元(含相关费用)。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价值80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转包给乙企业,并签订转包合同。该建筑公司此项业务应缴纳的印花税为()万元 A. 1.785 B.1.80 C.2.025 D.2.04 解析: 应纳税额=(60000+800)×0.3‰=2.04(万元) 说明:施工企业将承包工程转包后所签的合同,应根据转包合同记载金额计算应纳印花税。
小案例 2006年1月甲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500元,租期未定。签订合同时,预收租金5000元,双方已按定额贴花。5月底合同解除,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补缴租金7500元。甲公司5月份应补缴印花税()元。 A.7.5 B. 8 C. 9.5 D.12.5 解析:应补缴的印花税=(5000+7500)×1‰-5=7.5(元)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缴印花税。 -
小案例 某交通运输企业2005年12月签订以下合同: ⑴与某银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购置新车15辆,合同载明租赁期限为3年,每年支付租金100万元; ⑵与某客户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载明货物价值500万元,运输费用65万元(含装卸费5万元,货物保险费10万元); ⑶与某运输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载明将本企业闲置的总价值300万元的10辆货车出租,每辆车月租金4000元,租期未定; ⑷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载明为本企业的50辆车上第三方责任险,每辆车每年支付保险费4000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印花税()元 A.505 B.540 C.605 D.640
解析 ⑴融资租赁合同,按合同所载明金额计税: 应纳印花税=100×3×0.05‰=150(元) ⑵货物运输合同,按取得运输费计税: 应纳印花税=(65-5-10)×0.5‰=250(元) ⑶货车租赁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5元定额贴花: 应纳印花税=5(元) ⑷财产保险合同,按支付的保险费计税: 应纳印花税=4000×50×1‰=200(元) 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印花税=150+250+5+200=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