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考試會計輔導 指導教授: 游 美 老師
游 美 顧問 專長 : 現職: 財務制度規劃/稅務處理 企業/個人資產風險管理 公司行號/境外公司設立 創業諮詢輔導/經營管理 游 美 顧問 專長 : 財務制度規劃/稅務處理 企業/個人資產風險管理 公司行號/境外公司設立 創業諮詢輔導/經營管理 現職: 美新/霧峰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總經理/合夥人 新領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總經理 生活醫療實業集團 執行長特助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創業諮詢顧問 全國/台中市稅務記帳代理人職業工會 理事/理事 台中市聖羅蘭國際同際會 2004-2005會長 國際同濟會中C區 2009-2010財務長
Chapter 13 投 資
壹. 重點整理 一、投資之意義與金融資產之分類 (一) 意義 (一) 意義 企業常為有效運用臨時閒置資金以保持流動性、 累積資金以供特定用途、建立業務關係或控制其 他公司等目的而投資於各種金融工具,如債務證 券及權益證券等,而所謂金融工具,係指對一企 業產生金融資產,對另一企業產生金融負債或權 益工具的合約。
壹. 重點整理 (二) 金融資產的分類 1. 就性質區分: (1)債務性金融資產-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放 款、債券。 (二) 金融資產的分類 1. 就性質區分: (1)債務性金融資產-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放 款、債券。 (2)權益性金融資產-股票、認股證。 2. 就評價目的與會計處理不同區分: (1)應收款項、放款及應收租賃款-攤銷後成本衡 量。 (2)普通股投資低於被投資公司發行股數20%、其 他權益證券或債券投資。
壹. 重點整理 (A)透過損益按公平市價評價-公平市價評價。 (B)持有至到期者-攤銷後成本衡量。 (C)備供出售者-公平市價評價。 (3)普通股投資達被投資公司發行股數20%以上-依 權益法處理。
壹. 重點整理 二、透過損益按公平市價評價之金融資產(FV/PL) 分為交易目的的金融資產(經常買進賣出,購入 後預期在短期內再出售,以賺取差價者)及原始 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平價值評價者。由 於兩者處理方式,除了「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 平價值評價之金融資產」其交易成本宜認列為成 本外,其他大致相同,故本節之討論將以交易目 的的金融資產為主。
壹. 重點整理 (一) 交易目的股票投資: 1. 取得成本包括: (1)證券購買價格。 (一) 交易目的股票投資: 1. 取得成本包括: (1)證券購買價格。 (2)交易成本:交易稅、規費及手續費等其他必要 之支出。 (亦可以費用科目入帳,公報之釋例即直接以費 用入帳) (3)分錄:
壹. 重點整理 2. 收到股利: (1)宣告日: (2)若收到股票股利則僅作備忘即可。
壹. 重點整理 3. 期末評價與表達: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 (1)期末公平價值變動時,直接調整投資帳戶餘 額,以反映公平價值。 3. 期末評價與表達: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 (1)期末公平價值變動時,直接調整投資帳戶餘 額,以反映公平價值。 (2)分錄:(市價下跌時) (3)財務報表表達
壹. 重點整理 4. 處分: (1)處分時,應先依公平價值評價並認列評價損 益。 4. 處分: (1)處分時,應先依公平價值評價並認列評價損 益。 (2)按淨售價與評價後價值之差額計算處分損益, 處 分損益列於損益表中營業外損益項下。 淨售價 證券之售價 相關手續費等交易成本 (3)分錄:(假設處分日之公平價值上漲)
壹. 重點整理 5. 投資之重分類 一旦歸類為本項金融資產者,不得變更為其他類 別金融資產,亦不得由其他類,轉為本項資產。 (除非情況極為特殊) (二) 交易目的債券投資 1. 取得成本:含購買價格及交易稅、規費及手續費 等其他必要之支出。 (交易稅、規費及手續費亦可以費用科目入帳) (1)兩付息日間購買:付現數將包括上次付息日至 投資日之利息,以應收利息入帳。 (2)分錄: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公司債 應收利息(或利息收入) 現 金
壹. 重點整理 2. 利息收入: (1)收取利息 (2)期末調整應收利息
壹. 重點整理 3. 期末評價與表達:由於期末係按公平價值評價 (同交易目的股票投資),溢、折價攤銷與否當 期損益均不影響,故不必攤銷溢、折價。 4. 處分: (1)處分時,應先依公平價值評價並認列評價損 益。 (2)認列上次付息日至出售日之利息收入。 (3)按淨售價與公平價值之差額認列處分損益。
壹. 重點整理 (4)分錄: 5 投資之重分類 一旦歸類為本項金融資產者,不得變更為其他類 別金融資產,亦不得由其他類,轉為本項資產。
壹. 重點整理 三、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HTM) (一) 意義: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列為持有至到期日投資 (一) 意義: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列為持有至到期日投資 1. 有固定或可決定的收取金額及固定的到期日。 2. 企業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 (二) 帳務處理 1. 購入時:成本包括購價及其他必要支出。
壹. 重點整理 2. 收取利息時 3. 折、溢價攤銷時 (1)購入債券時不論溢、折價,均以購入成本貸記 或借記「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公司債」科 目,不另設溢、折價科目。
壹. 重點整理 (2)折溢價攤銷方法:
壹. 重點整理 4. 期末調整
壹. 重點整理 5. 出售: (1)調整應計利息
壹. 重點整理 6. 發生減損 (1)持有到期日債券投資若有客觀證據顯示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損失=攤銷後成本*可回收金額。 6. 發生減損 (1)持有到期日債券投資若有客觀證據顯示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損失=攤銷後成本*可回收金額。 (2)可回收金額係以未來現金流量按原始利率折算 之現值。 (3)減損後利息收入減損後帳面價值原始利 率。 (4)未來若損失有減少可在不超過攤銷後成本範圍 內回升。
壹. 重點整理
壹. 重點整理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AFS) 凡不屬於前二類之金融資產投資,均屬於備供出售者投資(但若為普通股之權益證券,則股數以未達被投資公司20%為限)
壹. 重點整理 (一) 備供出售債券投資 1. 此類投資其會計處理方法與持有至到期日投資均 相同,但期末尚須按公平市價評價,若市價有變 動,以調整「金融商品未實現持有損益」及「備 供出售債券投資」科目處理,前者應列入股東權 益調整項目。
壹. 重點整理 2. 若採利息法計算利息,仍須以攤銷後成本計算利 息收入,故將調整為市價後之「備供出售債券投 資」科目加「金融商品未實現持有損失」,或減 「金融商品未實現持有利益」即可獲得攤銷後成 本之餘額。 3. 當有客觀證據顯示已發生減損時,應認列減損損 失。 損失=攤銷後成本-可回收金額 可回收金額係依減損當期之市場利率(而非原始 有效利率)折現而得。
壹. 重點整理 4. 處分投資時,應先認列利息收入並攤銷溢折價至 出售日,並將「備供出售債券投資」及「金融商 品未實現持有損益」科目除列,其餘額與淨售價 之差即為處分損益。(此時處分損益應等於淨售 價減攤銷後成本)
壹. 重點整理 (二) 備供出售權益證券投資 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不具有影響力時,應採用 市價法評價。 (二) 備供出售權益證券投資 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不具有影響力時,應採用 市價法評價。 1. 購入股票時,以成本入帳。(成本買價附加 費用) 2. 被投資公司發生盈虧時,投資公司不必記錄。 3. 被投資公司發放股利時: (1)發放現金股利,應借記應收股利,貸記股利收 入。 (2)發放股票股利,不應視為收益,僅註明收到之 股數,並重新計算每股帳面價值。
壹. 重點整理 (3)發放清算股利,所謂清算股利,係指被投資公 司所發放之股利,係來自投資前之保留盈餘, 則此股利非投資收益,實為投資成本的收回, 故應貸記「備供出售證券投資」。 4. 期末時,採「市價法」評價,若市價下跌,應作 分錄如下:
壹. 重點整理 5.當有客觀證據顯示權益證券投資已發生減損時, 應承認減損損失為已實現之損失,且帳上相關備 供出售股票投資及未實現損益一併沖銷而以當時 之市價為股票投資之新成本基礎。 6.已認列為減損損失之備供出售權益證券,若價值 有回升不得認列回轉利益( 無法判斷是減損減 少或市價變動)。
壹. 重點整理 7. 處分投資時,依據34號公報之規定,應先依市價 評價認列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後,並將「備供出 售權益證券投資」及「金融商品未實現持有損 益」科目除列,其餘額與淨售價之差即為處分損 益(此時處分損益應等於淨售價減原始成本)。 但由於出售時,若未先以市價評價,直接將上期 末之「備供出售權益證券投資」及「金融商品未 實現持有損益」科目除列,其結果相同,故亦有 學者主張出售時無須先以市價評價。
壹. 重點整理 五、採權益法處理之權益證券投資(經濟基礎法) (一) 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 (一) 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 為避免投資收益受到人為的操縱,凡投資公司對 被投資公司的經營、融資、股利等政策有重大影 響時,其會計處理應採權益法(equity method)。
壹. 重點整理 五、採權益法處理之權益證券投資(經濟基礎法) (一) 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 (一) 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 為避免投資收益受到人為的操縱,凡投資公司對 被投資公司的經營、融資、股利等政策有重大影 響時,其會計處理應採權益法(equity method)。
壹. 重點整理 *實質控制權指具有下列情況時: 1. 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有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 的能力。 1. 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有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 的能力。 2. 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 控制權操控於該董事會。 3. 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 制權操控於該董事會。 4. 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 人事方針。
壹. 重點整理 會計處理彙總:
壹. 重點整理 證券投資會計處理總整理
壹. 重點整理 六、其他投資 (一) 基金 1. 基金之意義: (一) 基金 1. 基金之意義: 指定用途的資金,稱為基金。基金一旦提撥後, 即無法供正常營業使用,故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2. 提撥基金之原因: (1)自願性提撥:如擴建廠房基金、退休基金、 固定資產重置基金等。 (2)契約或法律規定提撥:如償債基金、特別股贖 回基金等。
壹. 重點整理 3. 基金與準備之區別: (1)基金是資產的提撥,有實質資產存在能單獨保 管運用,以供將來支付特定用途之需。 3. 基金與準備之區別: (1)基金是資產的提撥,有實質資產存在能單獨保 管運用,以供將來支付特定用途之需。 (2)準備係指限制用途的保留盈餘,為保留盈餘的 凍結,不得作為股利分配,但沒有資金以供支 付。
壹. 重點整理
壹. 重點整理
壹. 重點整理 (二) 人壽保險解約價值 在終身保險的情況,純保費除須應付死亡給付成 本外,尚須累積滿期還本給付之用,因此其儲蓄 部分更大,解約金逐期累積,至保險期滿剛好等 於滿期給付(還本)金額。若中途解約,保戶可 依契約規定將當年度已累積之解約金領回。因 此,若保險費中有包括「人壽保險解約金」者, 應屬於儲蓄性質,列為長期投資,不得以保險費 用出帳。
壹. 重點整理 (三) 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由傳統或基礎金融市場上(包括貨幣市場、 債券和股票市場、外匯市場等)衍生出來之金融 商品,是一種財務工具或契約,其價值由買賣雙 方根據標的資產之價值或其他指標,如股價指數 等決定。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期貨、遠期契約、 利率交換、選擇權契約、或具有類似特性之金融 工具等。 依據34號公報之規定,非避險性之衍生性金融商 品,均視為交易目地投資並以市價評價,其市價 變動損益應於當期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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