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 王梓童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1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由于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来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这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面利益关系者得客观要求。因此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例如: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 狭义的会计法:仅指《会计法》 会计法律制度:简称会计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会计法的起源与发展 1985年1月21日颁布 1985年5月1日实施 1993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改并实施 1999年10月31日修订 2000年7月1日实施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是2000年7月1日实施的
1.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体系 会计法律体系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相关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综合。 会计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简单记忆:除了法律文书以外都属于会计法律体系的范畴。 1.1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会计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
会计法的特点 1、只能由具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2、其所规定的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事项。 3、是制定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会计法》规范了会计行为,保证了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行为:指对单位的经济业务机型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及监督行为。 会计资料: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形成和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凭证等。既包括会计资料所记录的内容,也包括会计资料的种类、格式和记录要求。
《会计法》的内容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1.2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规包括《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两条例》+《一准则》 1.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办法、制度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规定,并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办法。 会计部门规章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主要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及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它对会计核算的一半原则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御作用,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框架。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内容框架包括: 1、总则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3、会计要素的定义与确认等 4、会计计量 5、财务会计报告 6、附则
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的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刚面所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存货》、《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七制度》、《两规范》、《两办法》、《一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于2000年12月29日由财政部发布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27日由财政部发布 《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6月由财政部发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于1996年6月17日由财政部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
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名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地方性会计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名称 发布单位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计法》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地方性会计法规 各地人大及其常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总结: 1、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习题 1、会计法律是指( ) A 《总会计师条例》 B 《企业会计制度》 1、会计法律是指( ) A 《总会计师条例》 B 《企业会计制度》 C 《会计法》 D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 ) A 会计部门规章 B会计规范性文件 C 会计法律 D地方性会计法规 3、会计部门规章包括( ) A《总会计师条例》 B《会计法》 C《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D《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2.1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3、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一句其职责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管 2.2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3 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取得会计师(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2、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 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财政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2.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的会计工作管理责任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 《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地址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三节、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要的会计资料,为做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由于会计信息是决策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会计定西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决策者得决策及其实施后果。因此,会计信息具备规定的质量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 1,、可靠性 要求会计人员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准确可靠 2、相关性 要求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某一期间的经济活动
3、明晰性 要求会计人员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清晰明了。 4、可比性 要求采用一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5、实质大于形式 不能仅仅以法律形式来进行核算,也要考虑交易的实质 6、重要性 7、谨慎性 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不得低估负债或费用 8、及时性 及时对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计量、报告 (一)核算的原则:1、客观 2、相关 3、一贯 4、可比 5、及时 6明析 7、重要 8、谨慎 9、配比 10、实质重于形式 11、历史成本 12、权责发生制 13、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依法建账 2、对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真实性: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完整性:指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得质量要求。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带有强制性。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内用 会计核算是能够引起会计要素增减变动的会计事项(资金运动)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四、会计年度的规定 五、记账本位币 六、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法的规定,我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五、记账本位币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法》还规定记账本位币已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六、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 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去的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者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按照原始凭证的填制方法,可分为一次原始凭证、累计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或者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 1)原始凭证的内容 原始凭证的内容包括:原始凭证名称,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3)原始凭证的审核 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2、记账凭证 是指对紧急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 2)记账凭证的编制 七、会计账簿的规定 1、设置会计账簿的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 1)记账凭证的内容 2)记账凭证的编制 七、会计账簿的规定 1、设置会计账簿的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1、总账:订本式 1.2、明细账:活页式 1.3、日记账:订本式 1.4、其他辅助账簿 2、启用会计账簿的规定 3、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3.1 必须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诶,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会计表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表表,而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的规定,即使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以此编订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 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6、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升级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九、财产清查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十、会计档案管理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8月发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预算、计划、制度等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会计机构在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时要编制移交清册。 会计机构保管会计档案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单位出纳人员担任。 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但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或复印,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 永久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3年 月、季度财务报告 5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15年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总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25年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1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设计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 会计监督体系的结构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为了保证会计秩序、防止有关部门人员故意违法、预防单位内部管理失控的重要会计监督制度。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的监督的柱体是个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最终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者会计事项的审核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作出规定。 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单位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单位实现发展战略。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单位内部控制措施主要有: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最明显的是:出纳和会计 出纳和会计不能同为一人 2、授权审批 单位必须建立授权审批体系,明确:1、授权审批的范围;2、授权审批的层次;3、授权审批的程序;4、授权审批的责任 3、会计系统控制 其主要内容包括:1)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2)建立会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 3)按照规定取得和填制原始凭证 4)设计良好的凭证格式
5)对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6)规定合理的凭证传递程序 7)明确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8)合理设置账户,登记会计账簿,进行复式记账 9)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报送、保管财物会计报告。 4、财产保护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主要包括:1)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2)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3)限制接近 5、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的主要环节有:1)确定预算的项目、标准和程序;2)编制和审定预算;预算指标的下达和责任人的落实;4)预算执行的授权; 5)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6)预算差异的分析和调整;7)预算业绩的考核和奖惩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重点) 6、运营分析控制 7、绩效考评控制 除了以上7种方法包括:内部报告控制、复合控制、人员素质控制等。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重点)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具有以下职权: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纠正违法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会计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会计法强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 1)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会计制度,完善单位内部的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2)会计人员对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对于账实不符问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及时阐明原因,根据具体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