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早期療育
重要字彙 早期療育、早期介入(early intervention) 適性的(adaptative) 補償性(compensatory) 多專業團隊模式(multi-disciplinary model) 專業間團隊模式(inter-disciplinary model) 跨專業團隊模式(trans-disciplinary model) 沖淡效應(wash out effect)
學前特殊教育(0~6歲)亦稱為「早期治療教育」,又稱為 「早期療育」或「早期介入」(early intervention),是 預防性、早期發現且跨科學與多學科的整合方案(邱彩惠, 2000)。 一方面預防幼兒障礙的惡化,改善幼兒障礙的程度,進而 降低未來特殊教育成本的支出,減輕社會福利之負擔(許 天威、徐享良、張勝成,2002)。
第一節 早期療育的意義、目的、重要性 特殊幼兒可分為兩類: (1)身心障礙幼兒,即出生時有明顯障礙。 第一節 早期療育的意義、目的、重要性 特殊幼兒可分為兩類: (1)身心障礙幼兒,即出生時有明顯障礙。 (2)發展遲緩幼兒,即障礙類別無法確定,但因不明原因而較同年齡幼 兒發展顯著落後。 身為幼兒照顧第一線的教保人員,應多留意高危險群幼兒的身心發展 狀況,以便能早期發現孩子的異常情形並給予適當之介入。而對於幼 兒的發展概念較弱者,可在與同年齡孩子相互比較後,對於落後者進 行進一步之鑑定,若鑑定結果顯示幼兒發展正常,則接受其在發展上 的個別差異,反之,則應盡快給予適當之療育。
早期療育的意義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5條指出:「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 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兒 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 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早期療育強調有效掌握個別化的特殊需求(需求性)與障礙發生的時機 (時效性),並依據個別化採取適性(adaptaive)、補償性(com- pensatory)的教育措施、策略與支援系統或服務計畫等方案,期能降 低與減輕各種可能產生的障礙程度,並求能啟發其潛能,防患於未然。
早期療育之目的 Peterson(1987)認為,為身心障礙幼兒提供介入的目的是為減少障礙 條件對幼兒成長和發展的影響,預防因主要障礙帶來的次要障礙,並 為高危險和發展異常者先予以預防,以免造成更嚴重的問題。而Bai- ley和Wolery(1992)提出,早期介入的目標是為支持家長、促進身心障 礙幼兒社會能力及其他技能的發展,並提供幼兒正常的生活經驗。 早期療育之目的如下(周文麗、鄭麗珍、林惠芳,2004): 一、減緩特殊嬰兒發展遲緩的現象。 二、預防發展遲緩嬰幼兒日後造成第二種的障礙。 三、減輕社會未來的負擔。 四、發展嬰幼兒之潛能。 所以對於發展遲緩之幼兒應及早介入早療,以改善其身心障礙之程度, 減輕家庭及社會福利負擔。
早期療育之重要性 一、充分激發潛能 二、預防次要障礙之發生 三、減輕未來教育成本 四、提供家庭支持與協助 五、避免二次傷害的發生 六、兒童及家庭權益的維護
第二節 早期療育的理論模式 一、家長 二、小兒科或小兒神經科醫師 三、兒童心智科醫師 四、臨床心理師 五、復健治療師 六、聽語治療師 第二節 早期療育的理論模式 早期療育專業團隊的成員 一、家長 二、小兒科或小兒神經科醫師 三、兒童心智科醫師 四、臨床心理師 五、復健治療師 六、聽語治療師 七、特殊教育教師 八、社會工作師
專業團隊服務模式 多專業團隊模式 多專業團隊模式(multi-disciplinary model),專業人員依其專業領域 分成個專業小組,各小組大多獨立作業,依各自專業擬定計畫,彼此間 顯少互動。 專業間團隊模式 專業間團隊模式(inter-disciplinary model),是指各專業小組需較長 之時間各自實施擬訂的計畫目標,彼此分享資訊,針對幼兒的需求定期 招開討論會,達到專業間之共識,專業人員個別對家屬及幼兒負責,適 用於年齡較大及非重度發展障礙之幼兒,缺乏專責人員的統整。 跨專業團隊模式 對於年紀較小之發展遲緩幼兒或重度障礙幼兒(約3歲以下),以跨專業團 隊模式(trans-disciplinary model)較為適宜。
教育安置方式 美國的教育安置方式 家庭模式 中心模式 美國的教育安置分為以下四種方式(傅秀媚,1998): 專業人員可以訓練家長如何教養子女,也可以數個家庭聯合在某個家庭中, 由巡迴輔導人員定期提供教育與治療。此種模式有幾項特點: 一、對家長而言,可以節省接送時間。 二、可讓嬰幼兒在最自然的環境中成長。 三、有些家庭由於文化背景因素或家庭意見不同,不贊成年紀太小的幼兒 至中心學習,亦可以提供此種模式的服務。 中心模式 在社區內設立學前特殊幼兒中心或學前特殊班級,讓家長可以將有需要之 幼兒送至中心或班級接受服務。
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兼採家庭本位、中心本位的優點。家長可以選擇對他 們較有利之方式獲得服務,有時也可以向醫療機構尋求協助。 對0~3歲之嬰幼兒提供家庭本位服務模式,而對3~5歲之幼兒提 供中心本位模式;或在中心進行需藉助特殊設備的療育活動, 而毋需特殊設備的活動,則在家中提供服務。 幼稚園模式 幼稚園是美國3足歲幼兒安置型態的一種,由普通幼兒園提供特 殊教育的相關服務、諮詢,其中有不限定障礙類別的幼稚園與 分類別的幼稚園。
台灣的教育安置方式 在台灣,對於發展遲緩幼兒則有以下的教育安置方式(傅秀媚,1998): 普通幼稚園 普通幼稚園+諮商輔導 目前部分大學院校設有「特殊教育中心」,可以提供輔導區內各幼托機構需 要的協助與諮詢服務,史教保人員了解幼兒的特殊性及其特別的需求。 普通幼稚園+特殊教育人員 指特殊幼兒安置在普通班級,教師為有受過特殊教育訓練的合格教師,幼托 機構並配合學前特殊教育巡迴輔導計畫,針對特殊幼兒設計教學活動,由特 殊教育教師(即巡迴輔導教師)輔導。 普通幼稚園+特別治療 在學齡兒童階段是屬於資源班之安置方式,而目前一般幼托機構中並無資源 班之設立。多是半天在普通幼稚園就讀,半天作治療復健,或以門診方式進 行特定復健。 普通幼稚園附設特殊幼兒班 特殊幼稚園或發展中心
第三節 早期療育的成效評估 Field等人(2000)的研究中指出早期療育是很多層面的,例如:母親 的社會參與、教育程度、職業和心理會影響服務的干預以及他們的孩 子是否接受托育服務等,雖然這不是最重要的決定因素,但卻是決定 是否成功的必要條件。 早期療育的成效 懷特(1985)指出對文化不利因素的發展遲緩兒與家庭而言,早期療育 可使他們在智力成績、動作發展、語言發展和學業成就方面有較好的 表現,且對3歲以下的特殊嬰幼兒產生正向中等程度的影響。
早期療育愈早開始好嗎? 一、對於輕度障礙之嬰幼兒,在出生6個月之內接受早期療育課程,其 受惠最大,但是約在3~4年後才會看出早期療育之成效。 二、雖然對自閉症者的療癒愈早實施成效愈大,但是孩子幾歲開始接 受服務,事實上與家庭的社經地位相關。 三、Lazar及Darlington分析特殊嬰幼兒研究指出,特殊嬰幼兒之智能 增加到了國小三年級就會產生沖淡效應(wash out effect),使早期療 育的效果不能持續,且特殊幼兒的智能增加只維持在早期經驗結束後 兩年內(張嘉紓等,2004:3-5)。 四、對早產兒在3個月時提供服務與第18個月才提供服務,其兩者之間 並沒有太大的差異。 五、有些孩子本身障礙之程度與能力會因為愈早實施效果愈好,但有 些孩子不論早或晚開始接受療育接看不出成效,所以早療成效在不同 的障礙別及障礙程度間存在差異性。
融合教育對障礙幼兒有幫助嗎? 最需要幫助的孩子 1974年Ray指出發展遲緩幼兒和非發展遲緩幼兒之間很少有互動產生。 當特殊幼兒之年齡較正常幼兒年齡大一歲時,二者的社會、遊戲行為 較接近的情況下,才會產生互動。但是中度至重度障礙幼兒與非特殊 幼兒之間的互動關係非常短暫。 最需要幫助的孩子 美國在1973年復健法案重新制定時指出,將注意力移至中度、重度、 極重度特殊嬰幼兒是今後應努力的方向。
第四節 早期療育的困境及未來展望 早期療育的困境 第四節 早期療育的困境及未來展望 早期療育的困境 早期療育在外國已行之有年,但在我國卻是近年來才受到重視,在通報轉 介政策執行上出現一些問題(張秀玉,2002;萬育維、王文娟,2002): 一、由於教育宣導不足,發展遲緩幼兒之通報率偏低。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通報轉介中心的角色定位不明確、服務內容 不一、辦理方式亦不同,而民間經營的通報系統則欠缺公權力。 三、轉介的後送資源不足,且未建立合作機制(如療育機構復健之專業人員 不足)。 四、未建立單一窗口的通報網絡,導致各縣市個案資料重複建檔與資源不 當使用。 五、有些縣市只建立縱貫性服務,缺乏橫向的資源整合服務系統。 六、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屬於社政單位,因此在與其他專業領域協調及合 作上困難,且不同專業領域的機構難以落實資源共享的理念。
未來展望 幼兒是我們國家的未來,我們希望藉由教育、醫療、社政等相關單 位的團隊合作,讓發展遲緩幼兒可以得到適切的服務,將缺憾減到 最小,同時也降低未來各項社會成本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