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新制 內政部社會司
目錄 緣起 變革重點 需求評估的意義與功能 新舊制度差異比較 證明核發流程 新制時程規劃 結語
緣起 現行身心障礙鑑定方式,由指定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1人辦理 但是外界普遍期待專業團隊共同進行鑑定作業,較為客觀 現行福利服務之提供,係由身心障礙者取得手冊後,依其申請項目個別進行審核及核定,多有不便 但各界普遍期待應考量民眾各面向需求,提供個別化單一窗口服務。 3
重點變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身心障礙分類,採用WHO所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之8大分類,身心障礙鑑定需籌組專業團隊進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各項福利與服務,將由社會局接獲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
變革重點(一)身心障礙鑑定新制 誰是身心障礙者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如何做鑑定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如何做鑑定(二)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十二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取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於效期屆滿九十日前,至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或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 前項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其效期以截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為限。
身心障礙者鑑定流程 核發證明 社政單位 確認身心障礙者資格、 評估必要陪伴者優惠 及行動不便等條件 身心障礙鑑定 鑑定綜合等級 備妥必要資料 區(鄉鎮市)公所 備妥必要資料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核發證明 社政單位 確認身心障礙者資格、 評估必要陪伴者優惠 及行動不便等條件 身心障礙鑑定 衛生單位審核 b 身體功能 s 身體結構 醫 院 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書 d 活動及參與 e 環境因素 鑑定綜合等級 摘錄北醫團隊
身心障礙分級仍分為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 鑑定及需求評估由專業團隊完成 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的改變 從「疾病名稱(16類)」之分類方式 → 改為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之 「8 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 身心障礙分級仍分為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 鑑定及需求評估由專業團隊完成 由醫事、社工、特教、職評 … 等專業人員籌組團隊,在 ICF 分類架構下,完成鑑定報告及需求評估結果。
國際 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 分類系統 (ICF) 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的改變 現行身心障礙分類 16 類 身心障礙 類別 視障、聽障、語(聲)障、肢障、智障、多障、重器障、 顏損、植物人、老人癡呆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 平衡機能障、頑性癲癇症、罕見疾病 新制身心障礙分類 國際 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 分類系統 (ICF)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大身心功能、構造類別
如何辦理需求評估 變革重點(二)需求評估新制 第 七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 前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前項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第一項評估作業得併同前條鑑定作業辦理,有關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理事宜、評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需求評估的意義與功能(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依該報告記載之障礙類別、程度及活動參與和環境等資訊,評估必要陪伴者優惠及行動不便等條件,經專業團隊確認後,予以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作業時間為15個工作天)。 主管機關對於鑑定報告符合身心障礙程度分級者,依其需求主動辦理各項福利服務評估,並連接資源提供服務。
需求評估的意義與功能(二) 整合評估各項福利服務,並依據需求評估結果連結服務,簡化申請程序。 合理配置各項法定福利服務於實際需求民眾,並轉介服務提供單位。 持續蒐集各項表達性需求,建構未來法定服務項目發展方向。
需求評估流程 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 取得福利服務 照會服務提供單位 社政單位取得鑑定報告後受理、分案 個人照顧: 家庭支持服務: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課後照顧 八、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 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家庭托顧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五、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六、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 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 品質之服務
權益是否被保障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新舊制差異比較(一) 障礙者 16類 8大構造與功能分類 鑑定 指定醫療機構或鑑定作業小組辦理 項目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01年7月11日以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01年7月11日以後) 障礙者 16類 8大構造與功能分類 鑑定 指定醫療機構或鑑定作業小組辦理 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 需求評估 籌組專業團隊,依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新舊制差異比較(二) 效期 1.其他神經系統、慢性精神病患者、頑性癲癇症者依身心障礙等級備註 2.醫師臨床判斷 原則:最長五年 項目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01年7月11日以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01年7月11日以後) 效期 1.其他神經系統、慢性精神病患者、頑性癲癇症者依身心障礙等級備註 2.醫師臨床判斷 原則:最長五年 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 者逕予核發 例外:醫師臨床判斷 鑑定異議申請 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以一次為限 原則: 1.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以一次為限要 2.自行負擔40%相關費用,異議成立者才退還費用。 例外:逾期申請,作業費用自行負擔 權益保障 新證明核發前,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本法所定相關權益 17
新舊制差異比較(三)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團隊完成鑑 定報告 醫師完成鑑定報告 醫師 鑑定人員 現行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流程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流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團隊完成鑑 定報告 醫師 醫師完成鑑定報告 鑑定人員 衛生局核定 衛生局核定 社會局依鑑定報告進行評估後核發證明,並註記是否享有必要陪伴者優惠 社會局依據鑑定結果核發手冊 民眾依據個別需求,依規定檢附相關申請證明文件,個別提出福利服務申請 社會局依民眾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項目進行需求評估後,連結服務提供單位,輸送服務 18 18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或換發之申請流程(一) 階段 辦理單位 辦理內容 1.申請 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縣(市)鄉(鎮、市、區)公所 1.1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與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1.2填寫申請表,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項目。 1.3公所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持鑑定表至指定鑑定機構辦理鑑定。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或換發之申請流程(二) 階段 辦理單位 辦理內容 2.辦理 鑑定 鑑定機構 鑑定機構組成專業團隊辦理鑑定,並完 成鑑定報告 3.評估 確認 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社會局(處)於取得衛生局核轉之身心障 礙鑑定報告後,依據鑑定報告結果資訊 判定是否符合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必 要陪伴者優惠及復康巴士之服務準則。 4.核發 證明 符合鑑定障礙類別與鑑定綜合等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證明會加註必要陪伴者優惠】;未達鑑定綜合等級「未達輕度」者,函復申請人核定結果。
福利服務提供流程 分流一:一般性福利、大眾運輸、康樂場所必要陪伴者優惠、停車證、經濟安全等福利措施 民眾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主管機關 1、逕依一般性福利服務 規定提出申請(如稅捐、 學費及保險費減免) 2、取得必要陪伴者優惠 民眾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1、協助行動不便者申請專 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2、轉介申請低收、中低生 活補助、停車位成租租金 補助或購買貸款利息補貼 3、轉知復康巴士申請資訊 主管機關
福利服務提供流程 分流二:輔具服務/輔具補助 輔具需求為 必評項目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輔具需求為 非必評項目 主管機關 審核 有 輔 者 地方輔具中心 進行評估 輔具需求為 必評項目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主管機關 輔具需求為 非必評項目 主管機關 審核
福利服務提供流程 分流二:居家照顧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民眾 照管中心或居家 照顧評估單位 辦理居家照顧 向主管機關 服務評估 提出申請 有 需 求 者 照管中心或居家 照顧評估單位 辦理居家照顧 服務評估 向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民眾
福利服務提供流程 分流三:其他需需求評估之服務 依評 估結 果提 供服 務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進行需求評估 主管機關
福利服務提供流程 階段 辦理單位 工作內容 相關書表 異議申復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對於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戶籍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請重新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但本法第71條之經濟補助項目,依相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申復。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申覆,應指派需求評估人員重新辦理需求評估。 申復書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併同辦理流程 為簡化鑑定及需求評估相關流程、促使整體作業順暢,本部及行政院衛生署規劃由鑑定機構之醫師、鑑定專員及主管機關之需求評估人員共同組成團隊,併同辦理鑑定及需求評估作業。 基於便民考量,原則將由民眾依個別需求,申請至指定併同辦理醫院辦理新制鑑定及需求評估作業,不受設籍限制。
二階段作業 新制時程規劃-分階段作業 96年修法5年後施行(96年7月11日+5年=101年7月11日) 對象:1.新申請 101年7月11日~104年7月10日 對象:1.新申請 2.申請重新鑑定 3.原領手冊有註記效期 104年7月11日~108年7月10日 對象:持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 障礙者
尚未輪到新制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福利及服務。 新制時程規劃-權益保障 尚未輪到新制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福利及服務。 屆期重新鑑定者: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新制時程規劃-證明效期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 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未來發展--結語 本部將於新制全面施行後3年內(101.7-104.7),依本法第106條規定,持續針對需求評估流程、評估工具等辦理事項,進行驗證、測量與修正,以符實際需求。 未來政府將持續透過對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家庭支持,提供社會參與的措施,達致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的核心目標。
如有身心障礙新制相關問題 請撥打:1957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