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丁俊萍 台灣科技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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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丁俊萍 2008.11.12. 台灣科技專利商標事務所 網路部落格著作權 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丁俊萍 2008.11.12. 台灣科技專利商標事務所

什麼是著作權(Copyright)? 著作權是指法律所賦予著作人對於其所創作的著作的所有權利的保護。 (摘自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1: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什麼是著作?(1) §3I(1)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要件: 1.原創性(獨立創作) 2.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3.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4.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

什麼是著作?(2) §5: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六)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 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 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九)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與責任 (1)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與責任 (2)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何謂重製?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網路上的重製行為(1) 瀏覽(browse)、上傳(upload)、下載(download)、儲存/另存(save/save as)、貼上/轉貼(post/repost)、列印(print) 以及轉寄(forward)等等 在何種範圍內不違法? 取得合法授權 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 (§22II) 網路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網路上的重製行為(2) 任何資訊著作只要經過掃描方式或影像顯示而進入到一數位檔案內(數位化) ,檔案之製作本身亦可構成重製行為; 同理,包括攝影、視聽(如電影片段)或音樂錄音等任何型態之資訊,一旦予以數位化時,均屬於重製之行為。

網路上的重製行為(3) 檔案從使用者電腦內上傳(uploading)到電子公佈欄(BBS)或其他伺服器內時,均屬重製行為;或者資訊著作從BBS內其他伺服器內下載(downloading)時亦同。 資訊在伺服器(Sever)、隨機處理記憶體(RAM)、可錄式光碟(CD-R)、唯讀型光碟片(CD-ROM)、影音光碟(VCD)、數位影音光碟(DVD)、電子佈告欄(BBS)、電子郵件(E-mail) 等之操作,通常涉及重製。

網路上的公開傳輸行為(1) §3: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舉凡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都是屬於公開傳輸權的範疇。

網路上的公開傳輸行為(2) 公開傳輸主要包括二種類型: 一種是主動式的傳輸 另一種是被動式的傳輸 公開傳輸主要包括二種類型: 一種是主動式的傳輸 主動式的傳輸就像是寄發e-mail或主動資訊傳遞到使用者連網設備的技術,一次將他人著作寄給很多網友,這就涉及公開傳輸權的行使,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另一種是被動式的傳輸 被動式的傳輸,則像是將著作放置在網站、FTP、網路芳鄰等,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依其選擇瀏覽、下載的 行為,即使可以證明沒有任何人實際瀏覽、下載,因為放上網路伺服器的那一刻起,著作就有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會構成公開傳輸權的侵害。 如果要在網路上使用他人的著作,除了要取得重製的權利之外,也要另外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

網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原則(1) 使用者進入他人首頁(homepage)後,機器本身操作上所自動產生重製之情形,應暫將其考慮推定為經權利人同意之行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甚或是構成合理使用之行為。直接透過所謂之代理主機,提供相同資訊,以達到避免佔用網路頻寬所特別設計之功能,係因為節省網路資源之公共利益目的,亦應考慮認為係合理使用之行為。

網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原則(2) 使用網路時,瀏覽行為屬正當,但涉及上載(upload)、下載(download)、轉貼(repost)、轉寄(forward)、貼上(paste)、編輯(edit)、傳輸(transmit)、列印(print)、修改(modify)、掃描(scan)、鏡射(mirror)等行為時,都應該注意著作權法的規範。

網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原則(3) 例如將BBS或Newsgroup討論區的內容下載閱讀、轉寄給別人、轉貼到其他版上,或製作成精華版,均應盡量遵守非營利性的原則。 BBS或Newsgroup討論區的內容,許多都有著作權的保護,將其下載或將討論信件打包離線閱讀、轉寄給他人、轉貼到其他版,甚至製作成精華版,雖都已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接下頁)

網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原則(4) (接上頁) 、修改或編輯的問題,但基於網路上資訊共享及流通的本質,並斟酌網路使用的目的與習慣,上述使用行為在著作權法上似皆應從寬認定,亦即只要是以非營利性之個人使用目的,儘可能解釋為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 在相當範圍內,可以解釋為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及人格權之合理使用情形。例如轉寄郵件給三兩好友。

網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原則(5) 學者謝銘洋教授與陳家駿律師建議: 吾人對於單純供個人非營利情形之使用,或是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必要,在合理範圍內所作之引用或重製,應儘量考慮予以放寬修改。

著作權法之規範(1) 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 (§65 II 1-4四款)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此係從利用人的利用目的與性質觀察,並不是說只要「商業目的」的利用,就一定不是合理使用,或是只要「非營利教育目的」,就一定是合理使用。 二、著作之性質 對於研究性的著作,合理使用的範圍可以較大,所以影印一篇文章供自己研讀,可以被認為是合理使用;但是拷備一首歌供自己娛樂,可能就不能主張是合理使用。 (接下頁)

著作權法之規範(2)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接上頁) 利用某一件近百頁的著作,雖然僅是其中十頁但若是精華的十頁,也不能主張是合理使用。寫一篇一萬字的論文評論一首二百字的新詩,全文引用下,仍能主張是合理使用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此一基準就是在評估利用結果,是不是會對於被利用的著作,發生「市場替代」效果。這種「市場替代」效果的發生,不一定是在現在,也包括未來可能發生的情形。

著作權法之規範(4) 非供個人非營利性的使用,而是以販售圖利為目的,則很可能不屬於合理之範圍,除非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可能構成侵權。 自行將電子佈告欄內之訊息轉貼至其他佈告欄上,這些行為,多為電子佈告上發表著作,某程度上,應可推定著作權人願意藉由網路流通散佈該著作。

非營利還是有侵權問題 網路上影音的分享、下載等,若屬於他人著作,只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非屬於合理使用,則屬於著作權的侵害。 非營利使用並非當然屬於「合理使用」,許多非營利的使用行為,造成著作財產權人的損害,遠大於營利行為。 透過網路分享他人著作,涉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而公開傳輸的利用合理使用規定較少,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低。

部落格K歌分享 大學生侵權挨告 【聯合報╱記者段鴻裕/苗栗縣報導】 2008.09.04 大學生喜歡在部落格上張貼、連結影音影片,若未經授權,小心違反著作權法。苗栗張姓大學生在部落格下載、連結近二百首歌曲,被唱片公司集體提告;檢方同情他的處境,以兩萬元處分金換得一年緩起訴。 承辦檢察官黃智炫表示,網路、部落格侵權案件非常多,「不少大學生或年輕人不只在部落格張貼侵權影片,甚至將影片節錄上傳至影音分享網站YouTube與大家分享,根本不知道多數行為都侵犯著作權」。

我的網路部落格有哪些著作權? 語文著作 攝影著作 視聽著作 … 。原創性(獨立創作) 。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 語文著作 攝影著作 視聽著作 …

奶茶+椰果 的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milk-tea/) 台新銀電子報 盜用創意照 2008年10月31日蘋果日報 【楊雅靜、林潔禎╱台北報導】知名部落格「奶茶大小事」格主,日前發表一篇名為「盜圖!譴責!」的文章,指台新銀行所發的payeasy EDM(電子報)中刊登的促銷內容,竟然盜用她拍攝的照片,此文一出引爆網友討論,台新金旗下payeasy表示,產品照片主要是供應商提供,已請供應商依合約解決,payeasy也會向當事人道歉。 泡麵蔥花倒影相同 知名部落客奶茶本周一在部落格「奶茶大小事」上發文表示,她與友人在工作室所攝的「大同電鍋」造型大碗公泡麵,竟出現在本期台新銀行發出的payeasy EDM中,蔥花、倒影位置都一樣,最後一行還標上「隱私權保護與著作權聲明、台新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客戶資料保密措施、版權所有2008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讓她十分不悅。 部落格內容刊出後引發迴響,網友紛紛留言痛斥,還有人貼上台新銀行網址號召網友譴責,並建議奶茶尋求法律途徑解決;而一名自稱為「康迅商拓部吳小姐」(payeasy)的網友在昨天也上網留言,道歉承認此事,並表示會將圖片移除。 對此,payeasy公共事務推展部協理陳中興說,與供應商合作,就其廠商提供相關圖片不會逐一細項詢問來源,但事前在往來契約中有明訂不得有侵權行為,如今只能依合約請供應商出面處理,但payeasy也會向該網友致歉。

Q &A (1) 部落格使用型態與其著作權歸屬 ? 就整個部落格之利用型態而言,其組成主要可 分為: 1、平台業者(如Yahoo!無名小站等); 2、開版之版主(下稱版主);及 3、上網利用之網友(下稱部落客)三者共同組成。 其中,開版給版主及提供部落客留駐歇腳的平台,由於僅係平台性質,並非直接創作內容,因此對於由版主自行提供或部落客所創作的各種內容(包括文字、照片、影片、錄音等)相關著作權之歸屬,應先予釐清。 (接下頁) 摘自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273&guid=8db1d8fd-538d-4663-a476-b27538f7fa2d&lang=zh-tw (智慧財產局)

Q &A (1) 部落格使用型態與其著作權歸屬 ? 由於平台業者與版主或部落客一般並無直接的約定,通常都是透過使用規定或服務條款(terms of use)等定型化契約之規定加以規範,此等網站並非版主或部落客的雇用人或是聘用人,因此就著作權法而言,即應適用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以版主及部落客為其所創作內容之著作權人,而平台業者可取得著作人之授權自由利用該等著作之權利。 摘自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273&guid=8db1d8fd-538d-4663-a476-b27538f7fa2d&lang=zh-tw (智慧財產局)

Q &A (2) 部落格內容侵害他人著作權時,部落客的責任 摘自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273&guid=8db1d8fd-538d-4663-a476-b27538f7fa2d&lang=zh-tw (智慧財產局) Q &A (2) 部落格內容侵害他人著作權時,部落客的責任 將內容上傳部落格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就上傳之內容而言,不論是文字,或是相片,或是音樂,甚至是影片,都是著作權所 保護的著作。若部落格中出現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的著作物(例如照片、文字、音樂、影片等等),即有可能發生違反著作權法「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問題,又因網路無遠弗屆,網路上之傳輸將使著作之經濟效益消耗殆盡,其合理使用之空間極為有限。一般部落格內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內容均係部落客自行提供並上載於該部落格所在的伺服器中予以公開傳輸,不論其係哪種類型的著作,其既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是不符合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合理使用規定時,基本上該部落客應對其重製或公開傳輸等行為負責。 另就版主及平台業者而言,雖相關侵害著作權內容非其直接傳送上網,但如果版主及平台業者與部落客間有共同犯意或教唆、幫助之行為,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並非一律不負責任,此應特別注意。

Q &A (3) 什麼情形下,網路上的文章可以不經作者同意就加以轉載呢? 網路上有關於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文章,在作者沒有註明不許轉載的情況下,可以轉載在BBS、個人網路或部落格上。但是,如果是發表在網路上的小說、漫畫、 學術論文或是常見的美食、旅遊、產品使用經驗等,因為不是時事問題的論述,因此,就不能依第61條主張合理使用,必須要得到作者同意才能轉載。 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 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Q &A (4) 網頁或部落格非營利地使用他人音樂當背景音樂? 網頁或部落格的背景音樂,涉及「公開傳輸權」,應取得原著作權人之同意。  網頁或部落格使用他人音樂雖然通常是非營利的利用,但這並不代表音樂著作權人不會因此而受有 損害,假設全體的網友都可以「非營利」為理由主張合理使用,著作權人就沒有辦法從網路上數以千萬計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中獲取任何利益,對著作權人當然是不 公平,法律也不應該要求著作權人忍受這樣的利用。因此,若要使用他人音樂作為背景音樂,應該要取得授權才能利用。   國外已經有提供部落格、影音部落格平台的網路業者,直接向音樂著作權人團體、唱片公司等,取得讓網友可以自由在其平台上使用音樂的合法授權,再依據一定的標準給付權利金或廣告拆帳予著作權人,這樣一來既可以讓網友自由、合法利用音樂,著作權人也可以透過網友的力量宣傳好聽的音樂,獲取知名度或其他商品的銷售利益,可以達到雙贏的效果。因此,我們除了感嘆音樂著作授權取得複雜之外,其實還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只是需要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讓我們一起加油吧!

Q &A (5) 製作網頁時,單純的超連結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原則上未涉及重製行為,故未侵犯著作權。 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則個案認定 在實際的網頁呈現時,卻是將他人放置在網頁上的圖片、視訊、聲音等 檔案,隨同自己的頁面一併呈現(可能侵害重製權、編輯權或公開傳輸權 ) 製作網頁時,使用一般最常見的超連結技術(像是:另開新視窗呈現其他網站的頁面),會比較妥當

Q&A(6) Q:貼在網路上而未作著作權標示的資料,都是屬於公共所有的?

Q&A(6) A: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有沒有著作權標示並不影響著作權的取得,因此,著作權人固應盡可能於著作上作著作權標示,以保護自己的著作權,方便利用人洽商授權,合法利用著作,但不是說任何沒有著作權標示的著作,即屬於公共所有。

網路著作權Q&A(7) Q:在網站上將他人的歌曲、圖形或文章上載供大眾接觸、有益於各該歌曲、圖形或文章的宣傳推廣,所以著作權人不但不會反對我使用他的著作,反而應該很高興?

網路著作權Q&A(7) A:在網站上宣傳推廣他人的歌曲、圖形或文章雖是好意,對著作也可能有實質推廣效果,但著作權人不一定同意這樣的作法,所以仍應經該等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網路著作權Q&A(8) Q:網路上的共享軟體(shareware)或免費軟體(freeware)都可以任意利用的?

網路著作權Q&A(8) A:網路上的共享軟體(shareware)雖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利用,但其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仍應依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範圍為之。縱使是「免費軟體(freeware)」,亦非皆可自由利用,仍應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之範圍加以利用,例如只能下載供自己非營利使用,不可以將其燒錄成大補帖販售,否則仍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部落客可利用業經授權的著作,以免爭議 摘自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273&guid=8db1d8fd-538d-4663-a476-b27538f7fa2d&lang=zh-tw (智慧財產局) 因此,若是想讓自己的文章不要隨便被他人轉載,可以在發表的時候,同時註明「非經取得作者授權,不得任意轉載或公開傳輸」等類似文句;反之,若是希望自己的文章能夠被他人自由轉載,也可以寫清楚「授權網友非營利的轉載利用,請保留完整授權資訊,禁止刪改文章內容」等,或是標明採取現在很流行的 Creative Commons(創用CC)的授權。在Web 2.0使用者創造內容的時代,我們尊重作者,其實就是尊重我們自己。 創用CC:針對電腦程式以外其他的文藝創作,像是:文字、照片、圖片、音樂、視訊等,建立一套「保留部分權利」的授權條款的機制,讓 著作權人可以透過簡單的「圖示」及「文字」,就自己所同意使用者利用著作的範圍進行授權,使用者可以在授權範圍內,合法地分享、再利用及再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