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改制直轄市後 之組織變革 銓敘部 簡任視察洪美妙.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第四章 銀髮族產業經營 第一節 銀髮族產業的發展 熟年商機  銀髮族發展產業 醫療保健 保健食品市場逼近三百億元 熟年人最擔心自己的健康問題,追求健康 是他們共同的願望,包括保健食品、養生 餐飲、健康器材、運動健身、抗衰老等都 是值得開發的市場。
Advertisements

主講人:許文昌 所長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不動產估價師簡介不動產估價師簡介. 民國 89 年 10 月 4 日總統令公布「不動產估價 師法」。 民國 90 年起考選部辦理不動產估價師證照 考試,迄今舉辦六次高考、三次特考,共 錄取 377 人。 自民國 94 年 10 月 6 日起全面實施簽證制度。
1 專利師考照班 師資介紹 高苑科技大學 研究發展處 專線服務電話 陳小姐 校內分機 1701.
勞動型兼任助理(工讀) 勞保費試算步驟教學
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法規與實務問題探討 利澤國民中學人事室主任洪嘉君 研習日期:103年3月26日
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與實務 主 講 人: 銓敘部銓審司 簡任視察黃美媛.
組織編制與員額控管實務研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創新經濟 樂活台灣 經濟部 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改造概況 經濟部人事處 101年8月.
講題:學校輔導專業團隊合作 談三級輔導工作 校園輔導工作倫理 教務與學務及輔導跨處室合作
連續『三次』未依規定請假 未參與協議組織名單統計
報 告 大 綱 壹、組織改造背景說明 貳、組織改造的願景與策略 參、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 肆、基準法規範下的組織型態與要項
樞紐分析與資料庫 蕭世斌 Nov 20, 2010.
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 審議項目:□ 1.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審查部分請打勾) □ 2.屋脊裝飾物審議 □ 3.裝飾柱/裝飾版審議
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法規與實務研討 報告人:黃 榮 烈.
講義 2 輔導組織與人員.
公務人員待遇獎金法令與實務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給與福利處.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課程分流模組 育才分流 學術型 實務型 基礎課程 民商法組 刑法組 公法組
100年度兼任兼辦人事人員研習 任免遷調及考試分發法規與實務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人力科 林哲明 民國100年7月11日.
國家賠償實務及法規制(訂)定 報告人:行政處.
投稿國內外期刊或學會 中英文單位名稱註記原則 (I)
OO市OO區OO國小─校園防災地圖(OO災害)
68.0cm 84.1cm 59.4cm 14.0cm 56.0cm 66.0cm 41.0cm 9.0cm 主題圖 標題 防救災資訊 圖例.
課程表 時間 課程內容 組設建置功能介紹與操作講解 員額建置功能介紹與操作講解 意見交流 (第一場)09:00-10:00
OO市OO區OO國小─校園防災地圖(OO災害)
停耕補償作業程序流程圖【直轄市或市】 環保局 環保署 農業機關單位 1.土地所有人 2.375減租承租農民 3.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
100年度 兼任兼辦人事業務講習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0 年 6 月 9日.
圖書館人力資源管理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建造執照申請流程 附件7 收件 查核協檢項目? 不收件 協審 行政審查 決行 起造人 建築師
檔案管理作業績效獎懲規定之說明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文書組 高瑾螢.
勞委會乙級證照項目(環境與安衛相關科系)
財法系學生主要考試種類與科目-普考類 一、法院書記官 (高中畢業即可報考)
您知道勞工在何種情形下得自請退休嗎?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需在同一事業單位: 工作滿十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助教資訊 姓名 位址 FB_ID 助教時間/地點 林光耀
教師升等評分細則修正草案 人事室說明 報告人:童旭進組長.
台糖公司97年新進人員甄選 訊息 項 目 內 容 備 註 甄選職位類別 詳見簡章 錄取名額 38人 報名日期
學校行政組織與運作 學校行政0309.
民用航空法概要 主講人:田楚城 民用航空局主任秘書
中文題目 (格式內文 字型樣式粗體 字型大小54pt 色彩黑色 英文題目(格式內文 字型樣式粗體 字型大小54pt 色彩黑色
外語畢業學分數 (106學年度入學生適用) 8 4 身分別 外語 總學分 其中同一 語言學分 範例 四技生
Protocol 禮規 禮儀‧規範.
報告單位:造橋鄉公所人事室 報 告 人:劉名才 報告時間:102年05月
歡 迎.
GAAP設定與發佈團體 我國: (補充) 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政府有權)
公文函稿撰寫注意事項 秘書室/潘啟生.
Web Service 1.
第二章 會計基本法則 2-1 交易 2-2 財務報表要素 2-3 一般常用之會計科目 2-4 會計方程式.
與談人:高雄市國稅局簡任稽核兼 審查一科科長 陳偉晃
分層負責明細表暨 標準作業流程(SOP)說明會
法學入門 第 1 單元:法學入門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3.0版授權釋出】
國立清華大學 校本部招待所 清華會館 第二招待所 學人宿舍 ©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國立中正大學 服務學習提案時程說明會 通識教育中心 106/9/1.
8公分 中文論文名稱 (大小80~136) English Thesis Title (size80~136) 中文名字 English Name (大小50~60) 學校學系/任職單位職稱 (大小50~60) 8公分 8公分 內容 (大小40~50) 內容 (大小40~50) 文字或圖示 文字或圖示.
中央研究院 新增主題研究計畫 線上申請流程總覽 必須告知 總主持人所屬單位 承辦人 總主持人 分支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
宮輔辰 辦公室 B971 分機 : 年度第1學期 生物學與性別平等關係 講義下載網址 宮輔辰 辦公室 B971 分機 : 7971.
會計學Ⅰ 第六章 試算及試算表 第二節 試算表之格式及編製方法.
馬偕醫學院 圖書館
報告人:黃 宜 純 校 長 日 期:106年4月20日.
學校 LOGO 103年度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與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計畫 ( 計畫名稱 ) 發表人:○○系○○○教授 ○○科技大學 聯絡方式:
自殺防治網絡轉介自殺風險個案通報流程 社政、教育、勞政、警政、消防….等 自殺防治網絡人員發現自殺風險個案 (註1、註2) 自殺威脅者
會計室業務報告.
中、英文成績單分流改版 依據 本校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原住民族土地利用與永續發展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 辛年豐 2019/5/30 氣候變遷量能講座(二四)
校外實習媒合資訊平台介紹 報告人:王上明 指導單位: 教育部技職司 承辦單位: 明志科技大學 、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請對造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及佐證文件
人事室報告 一個提案 六點報告.
證券交易法第36條 1.
黃東熊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教授 前國立中興大學校長
昂首踏實- 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媒合資訊平台 主講人:王上明 中華民國 100年6月 教育部產學合作資訊網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進修學院 二年制 會 計 系 課程表 年 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學 期 上學期 下學期
社會領域教學 相關網路資源介紹.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縣(市)改制直轄市後 之組織變革 銓敘部 簡任視察洪美妙

大綱 改制前組織架構之差異 改制後之組織變革 組織編制設定 結語

改制前組織架構之差異 業務運作型態之不同 一級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列等之不同 直轄市與省轄市劃分為區,縣劃分為鄉(鎮、市),區長為官派而鄉(鎮、市)長為民選首長。 <><

改制後之組織變革 一、得以單位或機關型態運作(地制法修正後),但一級單位(機關)須整併。 二、除政務職外,其餘職稱及職務列等,將改適用直轄市政府相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三、鄉(鎮、市)公所改設為直轄市區公所;其所屬機關應重整併入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 四、區長為官派外,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排除犯罪、賄選經起訴、已連任二屆和依法代理者),任期四年;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99.2.3修正公布之地制法第58條)

組織編制設定

組織編制之內容

組織編制涉及考銓業務之法令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地方制度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職務列等表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要點 人事管理條例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警察官職務等階表 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空中大學設置條例、高級中學法暨其施行細則、職業學校法、職業學校規程 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國民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其他相關法令(例如,社會教育法、家庭教育法、學校衛生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

法規名稱 自治條例 規程 (地制法§25、27、28、54、62;行政準則§3 ) 規程準則 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特殊情形:新設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 (地制法§25、27、28、54、62;行政準則§3 ) 規程準則 「準則」:為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所共同適用之組織命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5)

法規內容 應包含之事項(行政準則§4) 機關名稱 設立之法源依據 權限及職掌 首長職稱;置副首長者,其職稱及人數 ㄧ級單位名稱 有所屬ㄧ級機關者,其名稱 首長辭職及代理程序 其他有關組織運作規定

機關及單位之設置 定名(行政準則§5、10、12、13 ) 名稱 層級 機關 一級單位 二級單位 備註 直轄市 政府 府本部 一級 課、股 無(新增處或委員會) 無(新增科、組、室;科下得設股) 一.依法律規定或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機關名稱。但不得與不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名稱混淆。 二.為執行業務需要所設派出單位之名稱,不受限制。 三.醫院、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單位名稱不受限。 一級 局、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委員會(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 處(刪除)科、組、室、中心 課、股 二級 處、大隊、所、中心、委員會(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 科、組、室、課、股(刪除)執行特殊性質業務者,得設廠、場、隊、站 股(科、室下始得設) 區公所 課、室

機關及單位之設置(續1) 總數(行政準則§11、12、13 ) 一級機關: 機關總數:人口<200萬≦29個; 人口≧200萬≦32個 內部單位數:輔助單位≦6個 修正後: 1.府本部一級單位及一級機關之總數,維持現行設置標準 2.府本部二級單位≦9個 二級機關:輔助單位≦5個 醫院、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內部單位設置數均不受限 區公所: 內部單位數≦9個 修正後:人口40萬以上未滿50萬≦10個 人口50萬人以上≦11個

機關及單位之設置(續2) 派出單位 任務編組 以專條訂定其單位名稱及職掌 是否專條規範所置職稱,視機關業務實際需要。 以專條規範職稱者,編制表訂列方式,比照人事、會計單位之訂列方式予以區隔訂列。 任務編組 毋須於組織法規中明定

職稱選置 列官等職等者(配置準則第4條) 依業務需要,考量職責程度,自所應適用之職務列等表中選用職稱 職稱應與業務性質相符(職稱屬性區分表) 主管職稱應與組織法規所定內部單位組設名稱相符 非主管職稱應與機關或單位業務性質相符,但與其業務性質相符之職稱有兩個以上且列等不同時,應依該職務之職責程度及其陞遷序列選用列等相當之職務。 非主管職稱之官等職等不得高於其機關副首長、幕僚長之官等職等。但情形特殊,報經考試院核備者,其列等得高於幕僚長。

職稱選置(續1) 配置在單位內之非主管職稱,其官等職等不得高於該單位主管。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予接續,不得跳空。但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考試院會議通過列等得不予接續之例外情形 1.採聘任及任用雙軌制進用且員額未滿12人 2.編制員額3人以下 各機關於訂定或修正組織法規時,不得創設職稱。但依法律規定設置或經考試院核備者,不在此限。

職稱選置(續2) 應注意與同層級且業務性質相同(近)機關間職務結構之合理性 擬列或新增之職稱,如因機關層級變動後為該機關所應適用之職務列等表中所無,於函送銓敘部時,應敘明增置該職稱之理由、其工作內容、性質與職責程度。 應審酌機關用人需要,慎選職稱,並妥為調配行政性職稱與技術性職稱之員額。

職稱選置(續3) 二.列警察官等者 醫事職稱 -警察官職務等階表 -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 組織法規訂定體例(作業要點3、5): 選置2個以上醫事職稱,應與一般職稱分項訂列。 採任用及醫事雙軌任用之職務 於組織法規相關條文明定:「前項○○(註:職稱),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官等職等訂列 依機關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訂列。 任用法第6條第2項規定,職務列等考量因素: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 機關首長等職務之列等有多組列等,參酌同層級且業務性性質相近、規模相當機關列等予以擬訂。 直轄市政府各層級主要職務結構 府本部 一級機關、區公所 二級機關 府本部參議之列等:以該職稱編制員額1/3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消防機關簡薦委制職務原適用丁表八規定改適用壬表七

官等職等訂列(續) 警察官之官等官階 依所適用之警察官職務等階表規定辦理 編制表內不訂列官階 因應警察機關採一條鞭管理制度之特性 避免凸顯組織法規與等階表規定不一致問題 例:「警佐或警正」之分隊長,於等階表以直線訂列之方式列為「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而非各於警佐、警正官等分2區塊列為「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至三階」 ˇ

官等員額配置 簡任、委任官等配置比例(配置準則§5) 計算方式 -各機關組織編制之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一覽表 駐外機關及訂有官等職等之編制員額未滿12人不適用 計算方式 以編制表內定有官等職等之員額總數計算。 警察機關、消防機關,以編制表內定有官等職等單軌制職稱之員額總數計之。採雙軌制進用之職務(如必要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或必要時得由醫事人員擔任),其員額亦不列入計算。

官等員額配置(續) 考試院會議通過之例外情形(各機關組織編制之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一覽表) 府本部與秘書處合併訂定編制表,且秘書處未另訂組織規程前 府本部與秘書處併同計算 依一覽表直轄市政府府本部配置比例計算 機關名稱未冠有「工程」,但職掌事項偏重於工程且選置工程類職稱之員額占機關編制員額數50%以上。 研考機關:委任比例之下限由30%修正為20%

職等員額配置(配置準則§7、8) 置1-3職稱之員額標準→編制員額20人以上 置3-5職稱之員額配置比例→不得低於委任官等比例 20% 置3-5職稱之員額配置比例→不得低於委任官等比例 20% 置4-5,部分員額得列6員額配置比例→不得低於列5或6-7職稱員額數之1/6 編制員額20人以上應置7以下薦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 直轄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直轄市議會→不得低於薦任員額數60% 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法制機關→不得低於薦任員額數20% 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不得低於薦任員額數70%

職等員額配置(續) 考試院會議通過之列4-5職稱員額配置例外情形(置4-5,部分員額得列6員額配置比例→不得低於列5或6-7職稱員額數之1/6) 工程機關 以列5或6-7行政類與資訊類職稱之員額數1/6予以核計該機關4-5,部分員額得列6之員額 法制機關

師級員額配置(醫事準則§3-4) 依「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規定 編制表訂定體例(各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訂列體例用語彙整表) 衛生所(健康中心)-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 醫師及牙醫師:如認為有列師(二)級之必要時,該等職稱之備考欄應加註:「……其中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其他師級醫事人員:機關認為有列師(二)級之必要時,加註:「……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但機關認為無列師(二)級之必要時,加註:「均列師(三)級」

得列高一官等 計算方式 列薦任,部分員額得列簡任:依機關層級之不同,以各職稱編制員額數依1/2或1/3比例分別計算。尾數不得併計。 列委任,部分員額得列薦任:以各職稱編制員額數依1/2比例分別計算。尾數得併計。 特殊情形-部分員額係由留用人員出缺後改置時,其得列薦任人數,係依留用人員出缺情形計算。 得列薦任用語(各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訂列體例用語彙整表) ※得列薦任(該職稱之編制員額僅1人) ※內○人得列薦任(該職稱之編制員額2人以上)

參考案例 二 三 一 得列薦任(係單一編制計給)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內二人得列薦任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係單一編制計給)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員 五 內二人得列薦任 二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內二人得列薦任(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員 六 內三人得列薦任 三

參考案例 留用技士五人出缺後改置技佐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七 一、現職技士五人,均未出缺改置為技佐前,內一人得列薦任。 二、現職技士五人,其中二人出缺改置為技佐後,內二人得列薦任。 三、現職技士五人,其中四人出缺改置為技佐後,內三人得列薦任。 四、現職技士五人,均出缺改置為技佐後,內四人得列薦任(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留用 留用類型: 應於編制表表末明定留用職稱(配置準則§10) 用語:依編制表生效時點 機關改制、裁撤、整併、精簡,以致現職人員未具新職務之任用資格,或人員無法妥適安置 為符配置準則規定,將高官等職等職稱之員額調整改置為較低官等職等職稱之員額 應於編制表表末明定留用職稱(配置準則§10) 用語:依編制表生效時點 銓敘部91.7.22部法三字第0912153411號通函 銓敘部96.12.14部法三字第0962864751號通函 銓敘部97.8.5部法三字第0972955790號通函

留用(續1) 現職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改置為人事管理員、會計員,採出缺改置方式得以原職留用之情形 機關(構)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制)訂定、修正組織法規者 機關(構)、學校改制、改隷、整併、裁併,致機關(構)層級、隸屬關係、內部組設等組織結構事項有所變動 於「當次」組織法規訂定或修正時,得以原職留用。 任用權責機關應適時檢討調整適當職務,於下次修編時,刪除留用文字。 (銓敘部98.4.27部法三字第0983052991號通函)

留用(續2) 考試院會議未同意留用之類型 具排他性職稱 低官等職等職稱改置較高官等職等職稱 留用職稱與出缺改置職稱之屬性相同且列等相當 同層級且業務屬性相近之機關合併設置人事管理員後,日後擬不合併設置時。 機關(構)、學校因員額縮減或班級數減少,未達設人事室、會計室之標準,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改置為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者。 因職務列等降低,倘現職人員未經銓敘審定原列較高官等職等有案,因屬預期權益,不得留用。

聘任職務 一、適用範圍-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社教機構之認定及人員得否採聘任 機構名稱如符合社會教育法第5條規定,即得依教育條例規定採聘任。(教育部92年10月2日台社(三)字第092127901號函) 屬社教機構,應依社會教育法第7條規定,報教育部備案。

聘任職務(續1) 二、採任用、聘任雙軌進用之職稱,須於組織法規及編制表內明定比照聘任等級。 任用及聘任資格之對照 以各該公務人員之官等職等,依「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相當之教師等級後,再予對照「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與各級學校教師職務等級比照表」所列職級最相當之教師職稱。 例:P10之職務→比照副教授 P08-P09之職務→比照助理教授 P06-P07之職務→比照講師 P04-P05之職務→比照中等學校教師

聘任職務(續2) 三、訂定體例 採聘任單軌進用之職稱 組織規程:「○○(註:職稱),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編制表相關職稱之備考欄加註:「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採任用、聘任雙軌進用之職稱 組織規程:「○○(註:職稱),必要時得比照○○之資格聘任。」 編制表相關職稱之備考欄加註:「必要時得比照○○之資格聘任。」

人事、主計及政風單位之設置 人事單位-行政院所屬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 學校人事室合併設置原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8月31日局企字第960027516號函) 同屬國中、同屬國小或國中與國小,其所轄教職員數加總計算在30人以上,於徵得主計單位同意併同實施,得合併設置。(99.4.1考試院第11屆第70次會議決定:如未涉及上開機構主管間列等衡平性問題,同意僅得合併設人事室而不合併設會計室) 合併設室之學校,以2所為上限。 已合併設室之學校,不得變更再與其他學校合併設置。 編制表訂定體例 分別於表末加註:「表內人事室係與本縣(市)○○國民中(小)學合併設置」、「與本縣(市)○○國民中(小)學合併設人事室,配置於○○國民中(小)學」 考試院會議同意-同層級且同性質機關得合併設置人事管理員

人事、主計及政風單位之設置(續2) 主計單位-未明定設置標準 政風單位-比照各該機關人事機構設置 例外-鄉(鎮、市)公所政風機構設置原則(行政院97年12月29日會商結論) 人口在1萬人以上之鄉(鎮、市):設人事室者比照設政風室。 人口未滿1萬人的鄉(鎮、市):依行政院96年12月24日函釋,縣政府衡酌其政風業務可由縣府統籌辦理者,得經法務部同意後適用政風條例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統由縣政府政風機構,或於鄉(鎮、市)公所內部置專責人員辦理。

人事、主計及政風單位之設置(續3) 以專條定其職掌及所置職稱(作業要點4) 參考範例 專任-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辦事員(或置人事 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兼任-本○置人事管理員,由○○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兼辦-本所人事、會計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人事、主計及政風單位之設置(續4) 以專條定其職掌及所置職稱 參考範例 第○條 地政事務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 第○條 地政事務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 專任或由○○派員兼任;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 ○○派員兼辦。 第○條 地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派 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 員者,由○○派員兼辦。

其他 編制表訂定之法源依據(作業要點6) 本自治條例(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置有醫事職稱

其他 組織法規末條生效日期-可採下列方式 公(發)布日施行者:除有特定施行日期之必要者外,宜明定自公(發)布日施行 例:本自治條例(規程)自公(發)布日施行。 自特定日施行者:擬溯及生效或往後生效,有特定施行日期之必要者,宜採下列體例: (1)本自治條例(規程)施行日期,由○○○定 之。 (2)本自治條例(規程)自中華民國○年○月○日 施行。

其他 編制表格式(作業要點7-8) 機關全銜 職稱及官等職等填列方式 備考欄(政務職、得列高一官等人數及其用語) 員額表述方式 表末附註文字(適用職務列等表表別、留用文字) 生效日期

案例 (機關全銜)編制表 應以中文數字表述 兼任人員毋須填列官等職等。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委任至薦任 應為「備考」 應移置「課員」之後。   (機關全銜)編制表 案例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註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1 秘書 第八職等 課長 第七職等 3 測量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6 技士 技佐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2 內一人得列薦任 課員 13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 (1) 會計員 合 計 31(2) 應為「備考」 應移置「課員」之後。 應以中文數字表述 官等欄應為「委任」。 職等欄應為「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委任至薦任 兼任人員毋須填列官等職等。

地方制度法所明定之職務,備考欄加註文字 ○○○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 ○○ ○ 組長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 計 官等職等於機關適用之職務列等表中未規定,或職務列等表中雖有該職稱,但適用之官等職等不一致者,該職稱之備考欄加註「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 「丁、 地 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編制表表末加註體例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 「丁、 地 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年○月○日生效。 如置有醫事職稱或警察官職稱者,應於其後分別加註(列師級或士(生)級者除外或列警察官等者除外) 配合組織法規程訂(修)定者,編制表表末毋須加註生效日期。

留用人員表末加註規定 ○○○○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 ○○○ ○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 專員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十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合 計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內所列專員員額內其中五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科長出缺後改置。 三、現職技士三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四、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

Q&A

結語 肆、結語 相關網站 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 【服務園地】 服務專線 相關網站 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 【服務園地】 各機關官等職等員額配置試算 【銓敘法規】 法規彙編 法規釋例 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公告區-職務列等表 服務專線 02-8236648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