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保险会计新准则下的 寿险合同负债计量的几个问题 报告人:初立苹 上海财经大学
一、引言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
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9年1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2号解释”) 、2009年12月财政部发布《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2010年1月25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
二、寿险合同负债计量在实务中的 具体表现及存在的问题 二、寿险合同负债计量在实务中的 具体表现及存在的问题 (一)寿险合同负债计量模式的转变 还有些不到位 递延匹配法 资产负债法
(二)寿险合同负债计量属性的选择 造成会计错配 历史成本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
(三)寿险合同负债计量方法的选用 引发会计黑洞 固定信息法 当前信息法
三、解决保险合同负债计量问题的 国际的最新研究进展及动向 三、解决保险合同负债计量问题的 国际的最新研究进展及动向 (一)积极探索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 模式 现行退出价值 现行履约价值 修订后的IAS37模式 未实现保费模式
(二)努力构建保险合同负债的公允价值 计量属性 未赚保费法(unearned premium) 内含价值 (embedded value) 现行购入价值 (current entry value) 未赚保费法(unearned premium) 内含价值 (embedded value) 公允价值(fair value)
(三)尝试反映保险合同负债的 现时价值计量方法
四、对规范我国寿险合同负债 计量的有关思考 四、对规范我国寿险合同负债 计量的有关思考 (一)密切跟踪国际保险会计(特别是寿险会计)的动态走向,彻底采用资产负债法的计量模式
(二)积极参与国际保险合同(特别是寿险合同)负债计量属性的探讨,争取实现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三)借鉴其他国家的宝贵经验,充分利用所有信息来合理计量寿险合同负债
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