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信息发布行为 提升执业服务能力 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及案例分析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 沈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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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信息发布行为 提升执业服务能力 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及案例分析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 沈立群

一 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重要性 二 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引导 三 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四 正确认识产权经纪服务的核实责任

一、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重要性 (一)产权转让行为规范的重要前提是规范信息发布 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是: 进场交易的起点 规范交易的基础

一、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重要性 (一)产权转让行为规范的重要前提是规范信息发布 信息对称是提高交易效率的前提条件。规范的信息发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转让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交易条件的合理性、科学性; ——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公平性、公正性; ——交易方式选择的适用性、明确性。

一、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重要性 (二)产权交易行为的不规范主要源于信息发布的不规范 产权市场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大多源于信息发布行为不规范,信息发布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进而影响交易进程无法正常运行。

一、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重要性 (二)产权交易行为的不规范主要源于信息发布的不规范 信息发布行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 ——隐瞒信息,该披露的信息不披露; ——违规设置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如“量身定做”的条件; ——发布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 ——在制作竞价实施方案中变更交易相关条件; ………… 案例:产权转让公告中的一字之差决定诉讼成败

一 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重要性 二 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引导 三 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正确认识产权经纪服务的核实责任 四

二、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主要工作 1、明确信息发布审核的规范要求 市产管办研究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信息公开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试行意见》,多次征求交易所、经纪机构意见,于2010年发布执行。 针对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等环节存在的一些操作性问题,明确了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工作需要把握的具体要求。

二、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主要工作 2、拟订信息发布规范表述 与信息发布审核的规范要求相配套,对产权转让公告中的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保证金、重要信息披露等主要内容的拟定和表述作了示范性提示和适用性指引,供转让方、经纪机构根据实际情形选择采用。

二、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主要工作 3、进一步提高和强化对经纪机构的执业要求 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发布的示范要求制作产权转让公告,并对照信息发布审核的规范要求对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条款进行核实。 交易所对经纪机构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进行审核,对不规范问题予以纠正,并进行记录。

一 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重要性 二 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引导 三 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四 正确认识产权经纪服务的核实责任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一)信息发布相关行为的性质 进场交易就是交易双方以订立产权交易合同为目的,按照市场规则以及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事项,依据交易程序进行,直至确定交易价格、确定受让方的一系列交易活动的过程。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一)信息发布相关行为的性质 1、发布产权转让公告——要约邀请 转让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公告的行为,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对方参与交易活动的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一)信息发布相关行为的性质 2、申请受让意向登记——接受要约邀请 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登记受让意向的行为,是意向受让方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接受转让方发出的要约邀请。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一)信息发布相关行为的性质 3、资格确认——承诺接受竞买人 转让方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的行为,就是承诺接受竞买人参与交易活动,保留从优选择权进行缔约的意思表示。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一)信息发布相关行为的性质 4、递交交易保证金并承诺报价——发出要约 意向受让方按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的行为,是作为竞买人向转让方发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转让标的为明确意思表示的要约。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一)信息发布相关行为的性质 4、递交交易保证金并承诺报价——发出要约 只有一个竞买人递交交易保证金的,该竞买人发出的要约具有唯一性,此时达成交易的条件已经成就,交易双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直接签约。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一)信息发布相关行为的性质 4、递交交易保证金并承诺报价——发出要约 有多个竞买人递交交易保证金的,转让方对多个竞买人发出的要约享有从优选择权,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组织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竞买人在竞价中的出价为再要约,最终确定交易价格和受让方,完成交易程序。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一)信息发布相关行为的性质 总结: 产权交易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经过产权让公告发布、表示受让意愿、资格确认、递交交易保证金等程序后,交易双方以订立产权交易合同为目的的相关程序和约束事项已经明确,在交易活动中应当共同遵守交易规则和相关约定。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二)交易保证金的性质 1、性质界定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定交易保证金,应当以自身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和交易约定为前提,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对转让方和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遵守交易规则、保障缔约的行为具有约束作用,当任何一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按约定赔偿或按实际损失赔偿的责任。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二)交易保证金的性质 1、性质界定——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定交易保证金,应当以自身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和交易约定为前提。 (2)交易保证金对设定交易保证金的转让方和递交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都有约束力。 (3)约束内容为遵守交易规则、保障缔约行为。 (4)当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交易保证金可对受损一方按约定赔偿或按实际损失赔偿进行救济处置。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二)交易保证金的性质 1、性质界定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竞买人,此时转让方和竞买人进行产权交易的意思表示已经十分明确,若有一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或放弃交易,则应承担违规责任或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交易保证金便作为承担相关责任的具体处置手段。 (有别于签订合同后的违约责任)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二)交易保证金的性质 2、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有专门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二)交易保证金的性质 2、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是存在损失,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或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造成他方的损失; 二是行为人有过错,包括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三是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失是由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二)交易保证金的性质 2、缔约过失责任 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或竞买人因未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交易保证金递交后,转让方或竞买人退出交易进程的),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也是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二)交易保证金的性质 3、保证合同前义务的履行 合同前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以保护缔约中的当事人安全并促成缔约成功。 递交交易保证金后,竞买人与转让方虽未订立交易合同,但已进入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交易进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当负有合同前义务,也就是与对方缔约相关的责任。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二)交易保证金的性质 4、交易机构的责任 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市场规则,对进场交易主体以订立产权交易合同为目的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为了保障交易主体在场内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缔约过失责任的追究制度。 目前对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就是作为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他人信赖利益受损进行赔偿的救济手段。 案例:唯一竞买人因不履行合同签订和付款义务而被扣除交易保证金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三)规范准确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合理设定交易保证金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准确、完整,发布内容应当与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保持一致,如审核中发现信息发布内容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时,应当及时纠正;如发现已发布的信息内容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当纠正后重新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三)规范准确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合理设定交易保证金 2、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首次挂牌起始日应当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一般为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三)规范准确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合理设定交易保证金 3、《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完整填写,不得遗漏,空缺;无须填写的内容可以“不涉及”、“无”等加以载明。 评估基准日后对产权标的价值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中专项揭示的可能对产权标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的“重要信息披露”项中予以载明。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三)规范准确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合理设定交易保证金 4、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意向受让方在资格确认阶段按照不高于产权转让价格30%的比例递交交易保证金。对标的企业资不抵债或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产权转让项目,转让方经产权转让的批准主体批准后,可以按照不超过总资产10%的比例合理设定交易保证金。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三)规范准确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合理设定交易保证金 5、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载明采用的交易方式和适用情形,包括协议转让方式和竞价交易方式的实施条件等具体内容。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三)规范准确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合理设定交易保证金 6、产权交易涉及标的公司原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征求需要行权的股东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载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施要求。 案例:产权交易达成后,原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司法判例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法院裁决意见 转让方关于原股东未按通知到交易所申请举牌即丧失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 第一,原股东未到交易所举牌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默示行为,在双方没有约定、法律也无明确规定股东不去举牌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不能根据原股东一个不作为的默示行为推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法院裁决意见 第二,转让方只是告知原股东将于近期在交易所挂牌公开转让股权,但其内容并不确定,原股东在不知对方出让价格的情况下,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无论原股东是否参加竞价,优先购买权均未放弃。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法院裁决意见 其他意向竞买人出价后,转让方应当将其他竞买人的受让股权的条件通知原股东,由原股东决定是否按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在未通知原股东的情况下,直接与其他竞买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原股东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受让转让方转让的股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案例启示:涉及优先购买权的项目操作要求 (1)约定行权方式 产权转让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般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一次报价的竞价交易方式;需采用多次报价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在多次报价结束后,可再由最高报价的非原股东竞买人通过一次报价确定原股东行权价格的组合竞价交易方式。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案例启示:涉及优先购买权的项目操作要求 (2)转让方承诺事项 转让方在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应一并递交承诺书,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表示已就转让事项及行权期限、方式等按规定尽到了披露、通知、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案例启示:涉及优先购买权的项目操作要求 ——表示将在转让信息发布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就转让信息发布事宜及行权期限方式等履行通知义务; ——表示愿意遵守法律法规、产权交易规则,已充分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愿意承担未尽义务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等。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案例启示:涉及优先购买权的项目操作要求 (3)转让方的通知义务 转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转让的股权已在联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转让程序按照联交所的交易规则操作;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案例启示:涉及优先购买权的项目操作要求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起止期限; ——经与其他股东合意,明确主张行权的,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 ——其他股东可登录联交所网站查询转让信息公告的详细内容等。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四)关于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审核要求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寻求战略合作伙伴或需要受让方进行后续资金投入的,在要求受让方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也可设置与标的企业的实际及发展要求密切相关的必要的资格条件。 设置必要的资格条件应当附相关理由及执行标准,并应当由产权转让的批准主体批准。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四)关于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审核要求 2、转让标的为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的,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资格设置基本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准入的特殊要求,一般不得对受让方资格条件提出特殊要求。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五)转让方可以要求受让方递交的资信证明类型 1、如拟征集的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反映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和投资能力的证明材料,如经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对境外机构,可以要求提供银行出具的与转让事项、标的价值相吻合的银行保函或其他资信证明等。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五)转让方可以要求受让方递交的资信证明类型 2、如拟征集的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 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身份证明,还提供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有价证券余额证明等,以及意向受让方自身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和相应的评估报告等资信证明。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六)关于联合体受让的要求 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意向受让主体参与受让。 1、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载明:“同意联合体受让本转让项目”,并对联合体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六)关于联合体受让的要求 2、联合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规定,并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三、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六)关于联合体受让的要求 3、联合体经意向受让登记后,不得增加组成成员;如有成员退出,应当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接退出成员拟受让的产权比例。 4、联合体成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联合体各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担连带责任。

一 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重要性 二 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引导 三 产权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四 正确认识产权经纪服务的核实责任

四、正确认识产权经纪服务的审核实责任 (一)如何把握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 产权交易的核实与审核工作的定位,是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关键环节上,对交易主体资格及其行为和程序合规合法的确认。 产权交易所的审核,原先存在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的争议。整个审核工作是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兼容并举的验证过程。

四、正确认识产权经纪服务的审核实责任 (一)如何把握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 形式审核基于“有没有”、“全不全”,也就是说,主要审核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的产权交易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形式审核还包括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及其行为是否规范进行审核,着重于产权交易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的合规合法性。 实质审核更注重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的审核。 案例: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应当如何尽责

四、正确认识产权经纪服务的审核实责任 案例分析:法院裁决意见 1、D公司当时的资产状况尚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但D公司在竞买成功后未积极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解决其净资产过低的问题,以使自身具备条件,故D公司应当对未能履行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四、正确认识产权经纪服务的核实责任 案例分析:法院裁决意见 2、交易所未及时指出D公司存在不符合证券监管要求的缺陷问题,也未提示D公司尽早采取合法方式弥补缺陷或告知D公司存在该缺陷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致D公司无法有针对性地检视自身是否完全具备受让条件,故交易所对于系争纠纷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D公司支付的佣金数额应适当减少。

四、正确认识产权经纪服务的核实责任 案例启示:进一步加强审核 1、进一步加强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行为和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2、明确告知意向受让方就受让产权标的,应当参照哪些规范性文件,符合哪些资格要求。

四、正确认识产权经纪服务的核实责任 (二)经纪机构的核实责任 1、产权经纪机构接受转让方的委托申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时,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可根据市场需要在申请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项目推介报告,进一步披露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情况、分析产权转让项目的投资价值、揭示相关的投资风险等。产权转让项目推介报告作为产权转让公告的附件,供投资人查阅。

四、正确认识产权经纪服务的核实责任 (二)经纪机构的核实责任 2、产权经纪机构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委托申请意向受让登记时,应当根据挂牌条件对意向受让方情况进行核实;在信息发布期满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向受让方资格核实意见,供转让方查阅。 产权经纪机构提交相关报告的尽责情况,将作为对该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执业情况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正确认识产权经纪服务的核实责任 (三)交易机构的审核责任 1、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交易项目受理审核制度建设,严格执行项目受理审核规范和审核流程,充分运用部门联审、内部审核委员会审核等工作机制,对涉及问题较为疑难、情况相对复杂的产权交易项目进行集体讨论,按照规范要求形成操作性意见,严把产权交易审核关,更好地维护产权交易平台的公信力。

四、正确认识产权经纪服务的核实责任 (三)交易机构的审核责任 2、产权交易机构在审核工作中遇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不明确的情形时,应当通过内部审核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将项目具体情况和审议结果及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谢 谢 大 家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www.shcgb.com.cn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