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概述及国际申请的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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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概述及国际申请的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8.04

第一部分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PCT) 专利合作条约 (PCT)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 的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下的一个方便专利申请人获 得国际专利保护的国际性条约。 申请人只要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同 时在该条约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 PCT =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1、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 (1) 历史回顾 17-18世纪产生专利制度,发明在本国得到保护 1883年巴黎公约产生,提供了向国外申请的途径 (2) 问题的提出 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寻求解决以下问题的方案: ---减少申请人的重复工作 ---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 (3) 签约 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 (4) 生效 PCT于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 最初成员国:18个 当年受理按照PCT提出的国际申请:459件

2、专利合作条约内容简介 (1)PCT宗旨及主要目标 PCT的主要目标: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 PCT宗旨是: 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 审查进行合作。 (注意:授予专利的任务仍保留在被指定的各国家局) PCT体系不涉及专利权的授予,PCT所建立的体系是“国际申请 体系”,而不是“国际授权体系”。

PCT制度的基本特点: * 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 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 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 * 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 * 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 * 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 。 * 审查和授权: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

www.wipo.int/pct/en/index.html (2)条约主要内容及其法律文件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 PCT受理局指南 PCT国际检索初步审查指南 PCT申请人指南 PCT公报(Special Issues) • 各成员国国家法中关于PCT的规定。 www.wipo.int/pct/en/index.html

3、PCT申请程序的特征 (1)传统的巴黎公约体系 • 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多个外国申请, • 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递交本地申请 12 提交国外申请 (月) • 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多个外国申请, • 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 多种形式要求 • 多次检索 • 多次公布 • 多次审查并处理申请 • 在12个月时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

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指定要获得保护的国家,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递交本地申请 12 递交 国际 申请 16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18 国 际 公 布 19 30 进入国家阶段 22 提 交 要 求 书 28国际初步 审查报告 第二章 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指定要获得保护的国家,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 一种形式要求 • 国际检索 • 国际公布 •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 • 在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

(3)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 推迟决策时间 • 准确投入资金 • 完善申请文件 •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4) 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 • 受理局(RO):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 国际检索单位(IS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 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AT、AU、CN、EP、ES、JP、KR、RU、SE、US CA、FI 、 NPI (IN、BR)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 际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 国际局(I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 • 指定局(DO):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 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5) 条约所称的专利范围 • 发明专利 • 发明人证书 • 实用证书 • 实用新型 • 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 • 增补发明人或增补实用证书 • 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机关授予的专利 • 地区专利:是指有权在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有效的专利 的国家机关或政府机关所授予的专利 EP、EA、AP、OA

4、中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 • 1993年10月1日递交加入书,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局成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 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目前PCT暂不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部分 国际申请的程序 • 国际阶段 • 国家阶段

一、国际阶段

1、提出国际申请 (1)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 • 至少有一人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 • 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 • 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 • 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 (2) 向何处提交国际申请:主管受理局 • 本国的国家局(或所属地区局) • 签署双边协议的国家局 • 国际局 (3) 申请语言:受理局接受、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 国际公布允许的语言。 我国接受中文和英文

(4)申请文件的标准化 • 请求书:PCT/RO/101表;PCT-SAFE格式 • 说明书 (细则第5条) 分六个部分,建议加小标题;“序列表”作为单独一部分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概述 *实施方式 *工业实用性 -- 必要时应包括被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说明 • 权利要求书 (细则第6条) • 摘要 (细则第8条) • 附图 • 序列表 文件的形式要求由细则第11条规定

(5) 国家的指定及保护类型的确定 • 国际申请提出时自动指定全部PCT成员国(2004年) • 除指定PCT成员国还包括PCT成员国中的地区组织 * AP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专利(ARIPO专利) * EA 欧亚专利 * EP 欧洲专利 * OA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OAPI专利) • 保护类型的确定 进入国家阶段时指明保护类型,可以选择的保护类型 以该国的国家法的规定为准 (不包括外观设计) 见请求书(PCT/RO/101表)第2页

(6) 优先权要求及优先权文件 1、优先权声明 (细则4.10) • 遵守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原则 • 可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6) 优先权要求及优先权文件 1、优先权声明 (细则4.10) • 遵守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原则 • 可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 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提出的申请,可以是地区申请 或国际申请; -- 在WTO成员中提出的申请 2、优先权文件 (细则17.1) • 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只 要在国际公布之前到达国际局均可以被承认 • 由申请人提交或由受理局制作,保存在国际局。

(7)国际申请的费用 国际申请费 a. 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主要费用:传送费、检索费、 • 费用标准、货币种类 • 费用标准、货币种类 传送费 CNY500, 检索费 CNY2100, 国际申请费 CHF1400 (附加费CHF15/页), • 国际局关于减缴国际费的两项规定 • 交费时间、地点 b.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审查费、手续费 审查费 CNY 1500 手续费 CHF200 c. 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 传送费 CNY500, 检索费 CNY1500, 基本费 CHF650 (CHF15/页), 指定费CHF140( 5份 ) USD407 (USD 9/页), USD88

减费标准: ■ PCT-SAFE. 减CHF 100 (请求书电子件,说明书为纸件) 减CHF 100(请求书纸件,说明书为电子件) 减费标准: ■ PCT-SAFE 减CHF 100 (请求书电子件,说明书为纸件) 减CHF 100(请求书纸件,说明书为电子件) 减CHF 200(非字符编码格式) 减CHF 300 (字符编码格式) ■ 所有申请人均为自然人 减75% (国籍和居所都是人均年收入3000美元以下的国家)

请求书(PCT/RO/101表)样页 101 ..

请求书(PCT/RO/101表)中的几项声明 1、声明的作用:提前在国际阶段以统一的格式满足某些 国家的要求 (非强制性的) 2、声明可以包含的内容: • 发明人身份 • 申请人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 • 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 • 发明人资格(仅适用于美国) •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 * 3、声明的效力:进入国家阶段后国家局不得要求与声 明有关的文件和证据。除以下例外:(不包括*) -- 国家局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声明的真实性; -- 或某些国家保留对声明的承认

(8) 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有关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的适用) • 应当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涉外 代理机构)办理; •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国际 申请的,可以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 也可以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9) 文件及费用的提交方式 • 文件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 面交 (受理处PCT组) —— 邮寄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 文件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 面交 (受理处PCT组) —— 邮寄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 传真 (受理处PCT组) ____ PCT-SAFE(电子申请) • 费用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国专公司

2、受理局的程序 (1)检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a.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但必须 符合以下条件(条约第11条): • 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 • 使用规定语言; • 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 • 写明申请人姓名; • 一份说明书; • 一份权利要求书。 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 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 日为国际申请日(细则20.3 ); • 将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局(细则19.4)。 b. 对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的处理: • 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 日为国际申请日(细则20.3 ); • 将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局(细则19.4)。 C. 发出国际申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 PCT/RO/105 国际申请号结构:PCT/CN2007/001234 PCT-SAFE电子申请号结构PCT/CN2008/070001 日期的标注:01.10月2007(01.10.2007) 01.Oct. 2007(01.10.2007)

a. PCT/RO/101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 (2) 形式审查 a. PCT/RO/101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 b. 改正形式缺陷导致申请日的推迟 检查提及的文件或附图是否提交、对缺少的文件附图的处理(细则20.3) • 通知申请人作出选择; 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补交,或按审查员要求 的期限补交,以补交附图日为国际申请日。 c. 2007年4月1日 遗漏部分补充的规定 - 申请日2个月内援引加入(细则20.5、20.6) - 国家的保留(细则20.8) d.不影响申请日的改正(条约第14条(1)) • 受理局依职权改正 • 通知申请人改正(细则第26条)

• 通知改正优先权声明中不符合细则4.10要求的缺陷 (3) 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 通知改正优先权声明中不符合细则4.10要求的缺陷 (细则第26条之二.2) •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满足细则4.10要求的处理 * 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 未提出 *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下列情况除外) - 声明与文件内容不一致 - 未提供在先申请号 • 2007年4月1日关于优先权的恢复的规定 - 国际申请是在优先权日14个月内提出 - 提交恢复优先权申请 - 缴纳恢复优先权申请费 - 国家的保留(细则49.1(g),49.2(h)) •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处理 指定国必须给予申请人补交的机会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传送 (4) 检查费用、向国际局传送费用 • 对未及时交费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在滞纳期内 补交(细则第16条之二) • 对未在滞纳期内补交费的申请宣布视为撤回 (5) 传送登记本及检索本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传送 -- 登记本(申请原件)--- 国际局 -- 检索本(电子件)---国际检索单位 -- 受理本(复印件) --- 受理局存档

3、国际检索 (1) 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 • 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国际局 • 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 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 受理局确定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 可以作出选择 (2) 国际检索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 有100个以上的审查员 • 审查员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实质审查经验 • 审查员应具备良好的英文水平 • 该国际单位必须设置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复核机构以满足 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的一般原则。 (3) 国际检索的目的: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 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4) 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 • 关于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第91条) PCT/ISA/216表、PCT/ISA/217表 (4) 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 • 关于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第91条) PCT/ISA/216表、PCT/ISA/217表   • 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细则第9条) PCT/ISA/218表 • 修改发明名称(细则第37条) • 修改摘要(细则第38条) • 为国际检索的目的-应提交序列表

(5) 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况 • 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细则第39条) •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 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条约第17(2)(a)(ii)) • 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 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细则第 13 条之三.1(c)) •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 全部内容不能作出检索,发出通知书 PCT/ISA/203

a.发明单一性标准(细则第13条、行政规程附件B) (6) 缺乏发明单一性的申请的处理 a.发明单一性标准(细则第13条、行政规程附件B) b.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处理程序(条约第17条(3) ) • 通知在一个月内缴纳检索附加费(PCT/ISA/206表) • 对拒绝交费的处理 • 异议程序 提出异议同时应缴纳异议费,并成立三人异议小组。 异议成立,退回检索附加费及异议费。

(7)国际检索的要求 a. 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 国际申请日前公布的与有关的世界任何地方的书面 公开 • 国际申请日前发生的与发明有关的口头公开、使用、 展示等事实,并且记载在随后的书面公开中 • 其公布日在被检索的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申请日 (优先权日)在国际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的申请 b. PCT规定的最低限度文献应当包括:(细则34条) • 公布的国际申请、地区申请, • 自1920年颁发的法、德、苏(俄)、瑞士、英、日、 韩国(2007年4月1日)、美的专利及公布的申请, • 其它公布的非专利文献

(8) 国际检索报告的内容 • 相关文件的填写规定 -- 标明引用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行政规程503条) -- 引用文件的标记(行政规程507条) -- 与引用文件相关的权利要求的标明(行政规程508条) • 国际检索报告可能包含的内容(参见样页) PCT/ISA/220、PCT/ISA/210表, • 报告的语言及份数 中文:一式三份、英文:一式二份 英文:一式三份

(9) 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书面意见(2004年) PCT/ISA/237表 • 目的: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有新颖性、创造 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确认国际申请是否存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缺陷。 • 书面意见的内容 - 对优先权的核查结果 - 是否存在不作出关于专利性意见的情况 - 是否有缺乏发明单一性的情况,处理结果的说明 - 对本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初步意见及其解释、 引证 - 对抵触申请以及某些相关的非书面公开的引用 - 国际申请的缺陷

(10)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完成期限及传送 • 完成期限:收到检索本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注意:计算期限时“优先权日”的定义) 例: 优先权日 申请日 收到检索本 完成报告的时间 2005.1.1 2006.1.1 2006.2.1 2006.5.1 (3个月) 2006.1.1 2006.1.1 2006.10.1(9个月) •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传送 -- 分别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 •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利用 -- 国际检索报告经国际公布后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 --书面意见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1章)”由国 际局传送给指定局(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情况下,自优 先权日起30个月)

国际检索报告样页 210样页 ISR/237

4、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条约第19条) (1) 允许修改的期限 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寄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 例: 优先权日 申请日 寄出报告 修改的期限 2004.1.1 2005.1.1 2005.5.1 2005.7.1 (2005.1.1) 2005.1.1 2005.10.1 2006.5.1 (2) 向何处提出: 直接交国际局

4、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条约第19条) (3) 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细则第46条) 信件、修改替换页、*修改声明 仅针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 注意:申请人收到宣布不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决定(PCT/ISA/203表),则不允许进行任何修改。 (4)修改的必要性

5、国际公布 (1) 完成国际公布的时间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17个半月时完成出版的技术准备。 (2) 公布语种 中、英、法、德、日、俄、西班牙、阿拉伯语(2006.4.1) 十种语言 韩语、葡萄牙语(2009.1.1) (3) 公布形式和内容 • 小册子:扉页、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权利要 求书、附图、序列表、检索报告、其它规定公布的内容。 • 公布种类的表示:A1、A2、A3。 • PCT公报:小册子扉页的部分内容(双语)

(4) 不进行国际公布和提前公布 a.不予公布的情况: * 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撤回或被视为撤回 * 美国的保留(条约第64条(3)) b.提前公布: * 向国际局提出请求; * 有时要缴纳特别公布费(行政规程第113条(a)) c.国际检索报告中的书面意见不予公布 (5) 公布文件的传送 国际局向指定局传送的小册子视为指定局收到的国际申请。 (6)国际公布的法律效力 各国关于临时保护的规定

小册子样页 样页 .

6、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的程序) (1) 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及交费 • 提交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得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 修改文本的有关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 提交要求书的合适时间 :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 • 提交要求书的最迟时间 :优先权日起22个月收到检索 报告和书面意见3个月,以后到期限为准。到期之后提 交要求书被视为未提出。 • 要求书的填写:申请人、代理人、修改声明、选定。 • 提交要求书的地点: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 交费:费用标准、交费期限、交费地点。 手续费CHF200审查费CNY 1500

要求书(PCT/IPEA/401表)样页 401

(2)不作国际初步审查的情况 • 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审查的主题(细则第67条) •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条约第34(4)(a)) • 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 • 权利要求书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 • 对于没有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不要求进行 初步审查

(3)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和标准 a.目的: 与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的目的是一致的, 即在修改文本的的基础上,对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无约束力意见。 b.审查标准: • 有关日期的确定(细则64.1)、对优先权的核查 • 现有技术的定义(细则64) 非书面公开不作为现有技术(细则64.2) 抵触申请不认为是现有技术(细则64.3) • 关于工业实用性的“工业”一词应如同巴黎公约中作 最广义的理解(条约第33条(4))

(4)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 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条约第34条) • 启动审查(细则第69.1) * 已经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费用、国际检索 单位的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 * 考虑申请人关于修改的声明 • 书面意见: *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视为首次书面意见 * PCT/IPEA/408表,答复期限一般是2个月 * 申请人可以要求与审查员会晤 • 缺乏发明单一性的处理(细则第68条) 通知缴纳审查附加费或限制权利要求PCT/IPEA/405

a. 完成期限: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启动审查后6个月 b. 报告的内容:PCT/IPEA/416、PCT/IPEA/409表, (5)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a. 完成期限: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启动审查后6个月 b. 报告的内容:PCT/IPEA/416、PCT/IPEA/409表, • 报告的基础 • 关于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使用性的推断 • 其他内容 c.报告的附件:被审查员考虑的修改文件应作为报告 的附件 (6) 报告的传送和利用: 送申请人、国际局—指定局 IPEA/409

7、撤回 (1)允许撤回的内容 a. 撤回国际申请 b. 撤回指定 c. 撤回优先权要求 d. 撤回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撤回选定 (2) 有关撤回手续中的几个问题(细则第90条之二) a. 提出撤回通告的时间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之后需在国家阶段向各 指定国办理。 b. 提出撤回通告的地点 国际局、受理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随程序进展 而定。

c. 撤回通告的签字 由全体申请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可由代理 人代表 d. 撤回通告的效力 • 撤回自PCT国际单位收到撤回通告之日起生效; • 为阻止公开撤回申请,或为推迟公开撤回优先权要 求,撤回通告必须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 到达国际局; • 对于因申请人请求按条约第23条(2)或第40条(2)提前 启动国家阶段的指定国或选定国,上述撤回没有效力。

8、变更 (1) 请求国际局记录变更的事项 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的人、姓名(名称)、地址等。 (2) 提出变更请求的时间 (1) 请求国际局记录变更的事项 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的人、姓名(名称)、地址等。 (2) 提出变更请求的时间 请求必须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到达国际局。随后的 变更应在国家阶段向各指定局提出。 (3) 提交地点 国际局,或由受理局转交. (4) 变更请求及某些附件 • 提交写明变更事项的信件,一般无需证明文件。 • 变更申请人(人)的请求由新申请人提出,需附支持变 更的书面证据,如转让合同等。 • 增加新申请人,需附委托书

二、国家阶段

文件及费用的提交方式 • 文件的提交方式及地点(交接单) —— 面交 (受理处PCT组) —— 邮寄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 传真 (受理处PCT组) • 费用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____ 国专公司

1、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2款不适用于进入国家 (1) 条约的规定 (条约第22、39条) (1) 条约的规定 (条约第22、39条) • 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 • 缔约国本国法可以另行规定更迟的期限 (2)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101条) • 进入国家阶段期限的宽限 •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2款不适用于进入国家 阶段的期限。 (3) 各缔约国的有关规定(见表)

2、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1) 条约的规定(条约第22、39条) • 缴纳国家费用 • 提交国际申请译文 • 关于国际申请副本的规定 (2)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a.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完成的手续(CN细则第101、104条) • 提交进入声明(PCT/CN/501表); • 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 • 提交译文及附图,必要时提交修改文件的译文。 b.必需满足的最低要求(CN细则第102条) c.某些手续可以随后补正(CN细则第103条) d.请求提前处理的特殊手续(CN细则第108条) e. 提交文件的方式,提交日及缴费日的确定

3、特殊的国家要求 (1) 条约允许的国家要求(条约第27条、细则第51之二) 提供证明文件、要求委托代理人、对译文的确认等, 在条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本国法而定。 (2) 在中国国家阶段应当满足的特殊要求(CN细则第105条) • 提供发明人(国际阶段未提供) • 补交申请权转让证明(国际阶段登记过变更) • 必要时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 含有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证明 (3) 满足特殊要求的期限 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PCT/CN501 PCT/CN/501表样页(第1页) 国家申请号结构: 发明 实用新型 1994年 9419…... 9429…... 国家申请号结构: 发明 实用新型 1994年 9419…... 9429…... 1995年 9519…… 9529…... 1996年 9619…… 9629…... 9618…… 1997年 9719…… 9729…... 9718…... 1998年起 988…… 989…… 998…… 999…...

4、国际申请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 (1) 国际申请效力的审查(CN细则第100条及102条) 对于不能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发出PCT/CN/502通知书。 (2) 进入声明及译文的形式审查 a. PCT/CN/501表的审查(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3.1节) • 保护类型的确定; • 申请人的确定,申请人的资格、译名、地址; • 发明人的确定,发明人的译名; • 审查基础的指明 • 其它内容 b. 译文的形式审查(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3.2节)

(3) 关于优先权要求的形式审查(CN细则第107条) 1.对优先权要求信息的审查 2. 对优先权文件的要求 —— 仅涉及检索中发现PX、PY类相关文件的国际申请; —— 要求申请人补交优先权文件的情况; 3. 要求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的情况 —— 在先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并且国际阶段没有作出声明。 4. 进入国家阶段时改正优先权声明中错误的程序(CN/526) ——缴纳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写明改正后优先权事项(提交意见陈述书) ——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 ——进入国家阶段不得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进入国家阶段之后不得改正优先权声明中错误。 5. 国际阶段丧失的优先权要求的恢复(CN/530) ——适用的条件 ——缴纳恢复费 1000 ——提交恢复请求

(4) 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申请的形式审查 (CN细则第106条) 1、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说明必须在国际阶段按照条约的要求作出 ——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保藏日期、保藏编号 2、国际阶段作出的保藏说明应在进入声明中的指明 3、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的审查 ——国际阶段未作出保藏说明,进入时声明的将视为未保藏 ——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中遗漏事项的处理 ——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与保藏证明不一致的处理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是以PCT/RO/134表形式或以其他 单独纸页形式提出的,进入国家阶段时应译成中文 4、提交保藏证明及存活证明(进入日起四个月)

(5) 国家公布(CN细则第111条) 适用于指定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 a. 何时公布 初审合格后及时公布。 b. 公布的形式与内容 • 国际公布是使用外文的:公布说明书、专利公报 • 国际公布是使用中文的:专利公报。 c. 国家公布的效力 使用外文提出的国际申请自国家公布之日起在中国 享有临时保护的权利。 d. 公布的语言:中文

(6) 实质审查(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 • 参考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1、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 2、缴纳审查费 ——由EP、JP、SE作出检索报告的 2000元 ——由CN 作出检索报告的 1250元 ——由CN 作出检索报告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 免交审查费 • 参考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 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依据本国法进行审查

5、国家阶段审查的几个问题 (1) 在国家阶段对国际申请的修改(细则第109条) 允许提出修改的时间 • 要求实用新型的申请:办理进入手续之日起一个月; • 要求发明专利的申请:进入时、提实审请求时、进 入实审程序时。 (2) 国际申请译文中错误的改正(细则第110条) a. 允许改正的时间 • 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前; • 进入实审程序后三个月内; • 按照审查员的通知改正。 b. 改正的手续 提出改正请求、交费、提交改正页。

(5) 译文错误时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细则第116条) • 译文的范围大于原文的,应缩小保护范围 (3) 进入国家阶段的分案申请 • 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 • 国际阶段未缴纳附加检索费或附加审查费 • 进入国家阶段后缴纳单一性恢复费 (4)复查程序(细则第115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条件:2个月内,国际申请文件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 (5) 译文错误时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细则第116条) • 译文的范围大于原文的,应缩小保护范围 • 译文的范围小于原文的,不再补充,接受授权文本

谢 谢 ! PCT处 韩小非 电话: 62088288 e-mail: hanxiaofei@sip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