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權宣導說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組  10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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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權宣導說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組  105年2月18日

報告大綱 一、著作權基本概念 二、音樂授權實務問題分享

一、著作權基本概念

什麼是著作權 什麼是著作?著作權保護什麼? 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第3條第1項第1款)。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著作權是一種保護作者所創作的著作,而由國家法律創設的專有權利 包含二種權利: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点击添加文本 什麼是著作權?(第3條第1項第3款) 点击添加文本

著作權基本原則 創作保護主義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申請登記、註冊 相對於商標權、專利權採註冊保護主義 保護表達 点击添加文本 保護表達 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例如:烘焙麵包的方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照食譜原樣煮成一桌菜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著作之著作權≠著作附著物之物權(所有權) 「所有權」是民法物權的概念 購買畫作、CD或套裝軟體,通常只是買到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的所有權 点击添加文本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必須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 必須具有一定客觀的表現形式 必須係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必須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以翻譯軟體進行全文翻譯? 必須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 創作的結果必須以客觀化的表達形諸於外,能為人類感官所能感知其內容(抽象的想法不受保護!) 必須具有一定客觀的表現形式 原創性-非抄襲;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 必須係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強調創作必須具有「文藝性」(而非「學術性」);換言之,是否具應用價值在所不論 必須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原創性&創作性 原創性 創作性 不同人以同一角度拍攝之101大樓照片? 只要是著作人獨立創作完成之著作,非抄襲他人之著作,縱使與他人著作雷同或相似,亦各別獨立受著作權保護。 原創性 產品說明書?大頭照?古物照片?新聞照片?臨摹畫作? 所需之創作高度究竟為何,尚需於個案中認定之(美學不歧視原則) 創作性

著作權類別 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文、演講 歌詞、曲譜 舞蹈、歌劇、話劇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照片、幻燈片 戲劇、舞蹈著作 繪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 美術著作 照片、幻燈片 攝影著作 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圖表 圖形著作 電影、錄影、電腦螢幕顯示之影像 視聽著作 音樂CD、卡帶 錄音著作 建築物、建築模型、建築設計圖 建築著作 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之指令組合 電腦程式著作

著作權法簡圖 著 作 權 著作人格權 民刑事救濟 主體 著作人 合理使用 著作財產權 客體 著 作 授權與讓與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禁止不當變更權 著 作 權 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受侵害 民刑事救濟 主體 著作人 合理使用 著作財產權 創作著作之人 著作財產 權期間 客體 著 作 授權與讓與 (原則上告訴乃論罪) 有形利用著作: 重製、公開展示、出租、改作、編輯、 散布 無形利用著作: 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三種授權方式: 權利人自己行使 委託他人(經紀人) 著作權集管團體管理

著作權之內涵─著作財產權 無形公開利用 有形公開利用 公開播送 重製 公開展示 公開上映 出租 公開演出 散布 公開傳輸 編輯 公開口述 改作

有形公開利用實例 重製 公開展示 散布 出租 編輯 改作 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等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例如:將美術或攝影著作(未發行者)於藝廊展出 散布 販售、轉讓、贈與書籍、光碟(移轉所有權之方式) 出租 例如:出租漫畫、DVD 編輯 整理、組合或編排而產生著作 例如:將報紙上每日專欄文章集結成書 改作 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例如:將達文西密碼拍攝成電影

無形公開利用實例 公開播送 公開演出 公開上映 公開傳輸 電影院、飛機、餐廳等場所播放電影 提供電腦伴唱機供顧客演唱(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 將影片、音樂上傳至網路 KKBOX、YouTube音樂影片串流播放 現場演奏或演唱 播放音樂CD 接收電視、廣播節目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擴大播送的效果 提供電腦伴唱機供演唱 電視台、廣播電台播放節目(原播送/一次公播) 有線系統台或旅館房間播放電視、廣播 (再播送/二次公播) 公開播送 公開演出 公開上映 公開傳輸

常見合理使用-非營利活動(§55) 辦理活動之人 利用人 非以營利為目的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含清潔費,入場費等)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含工資、津貼或工作獎金) 須是「特定活動」(非經常性;非例行性) 利用條件 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 利用行為

非營利活動合理使用實例 符合55條者 不符合55條者 非經常性利用者 機關於歲末年初舉辦尾牙、春酒活動 為特定節慶、主題而舉辦之「電影欣賞日」、「卡拉OK大賽」等 未對表演人支付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由主管、員工自行粉墨登場,提供助興節目 不符合55條者 經常性利用者 公務機關、學校於午休時間或課間播放音樂 在區民或里民活動中心等場所,提供公有電腦伴唱設備給民眾歡唱,或供社區之歌唱班教學使用 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在跨年活動、中秋、端午晚會、海洋祭、農特產品推廣活動、嘉年華會、花博等活動中邀請藝人演唱歌曲並支付藝人報酬者

合理使用判斷基準(§65) 判斷基準 (§65條Ⅱ) 獨立兼輔助條款 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認定之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是否具有商業目的?) 著作之性質(指被利用之原著作,事實性的?還是虛構性?) 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指利用的部分占原著作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最重要的要素) 獨立兼輔助條款 判斷§44~§63 所定之「合理範圍」,依65條第2項判斷(輔助) 有§44~ §63以外情形,審酌 65條第2項判斷基準後如認為合理,仍得成立理使用(獨立) 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認定之

侵害責任 民事責任,賠償權利人之損害 刑事責任,原則上告訴乃論罪 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賠償範圍原則是權利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但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情節重大者得增至500萬元。 民事責任,賠償權利人之損害 侵害各類著作財產權(重製權、 公開傳輸權等)、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姓名表示權等)、使用盜版軟體營業等均須負刑事責任,最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200萬元以下罰金。 公訴罪範圍:犯著作權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其重製物為光碟者,所犯之罪為公訴罪。 刑事責任,原則上告訴乃論罪

二、音樂授權實務問題分享

公眾場所常見著作利用型態 場所 常見行為 涉及之著作財產權行為 電腦伴唱機 餐飲店 遊覽車 提供消費者演唱行為 音樂、錄音著作之重製 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 音樂、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 餐飲店 播放CD、廣播供客人欣賞 遊覽車 播放CD、DVD、廣播節目、卡拉OK伴唱機

如何判斷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是否須取得授權 原則上須取得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 如已涉及公開演出、公開播送時,利用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 例外情形-單純開機/單純接收-無庸取得授權 業者如果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錄音、語文等著作之內容時,單純打開收音機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之公開演出,不涉及支付使用報酬之問題。(智慧局103.2.7智著字第10300008240號函)

使用一首歌要取得多少權利? 電視、廣播使用音樂 著作類型 著作財產權種類 授權要找誰 音樂著作 (詞、曲) 錄音著作 (被錄製下來的聲音) 重製權 公開播送權 詞曲經紀公司 集管團體 MUST/MCAT/TMCS 製作公司 唱片公司 集管團體 ARCO/RPAT 大多數電視台、廣播電台都已經向集管團體及相關權利人取得授權

使用一首歌要取得多少權利? 網路影片使用音樂 著作類型 著作財產權種類 授權要找誰 音樂著作 (詞、曲) 錄音著作 (被錄製下來的聲音) 重製權 公開傳輸權 詞曲經紀公司 集管團體 MUST/MCAT/TMCS 製作公司 唱片公司 如果著作財產權人沒有把權利交給他人管理,那就要找到著作財產權人本人才能取得授權。

微電影使用張惠妹演唱的「聽海」 使用的型態 重製權授權 公開傳輸權授權 自行演奏或演唱 (音樂著作:詞、曲) 作曲:凃惠源 自行演奏或演唱 (音樂著作:詞、曲) 作曲:凃惠源 (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集管團體:中華音樂著 作權協會(MUST) 張惠妹演唱的CD (音樂著作:曲、詞 ) (錄音著作) 作詞:林秋離 (香港商百代音樂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 集管團體:中華音樂著 作權協會(MUST) 唱片公司:豐華唱片 唱片公司:豐華唱片 如果影音平台已經取得授權 微電影創作者不需重複授權

=參賽者須負責取得「重製」+後續「公開利用」之授權 公開利用(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競賽活動中使用他人著作 若約定由參賽者自負授權責任 =參賽者須負責取得「重製」+後續「公開利用」之授權 重製 公開利用(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授權管道 唱片公司、個別權利人(重製) 集管團體、個別權利人 ※第55條非營利合理使用之利用態樣,不及於「重製」 23

授權權利太複雜,該怎麼辦 利用他人著作時,必須要把所有相關著作的授權全部取得,少了其中一塊,還是一樣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智慧局網頁提供「契約範本」,歡迎利用 (首頁 > 著作權 > 契約範本及相關說明) 如果歌友們覺得授權的權利種類太複雜,擔心漏掉某些權利,可以在取得授權時,直接將自己後續要如何利用該著作,明確地告知授權人,請授權人同意即可

我國現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團體名稱 英文簡稱 標誌 管理著作類別及權利種類 1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MCAT 音樂著作 公開播送權、 公開演出權、 公開傳輸權 2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MUST 3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TMCS 4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99.12.24許可併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AMCO) ARCO 視聽著作 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及為公開傳輸之必要重製權 錄音著作 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為公開演出目的之必要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為公開傳輸之必要重製權 5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 RPAT 公開播送權 、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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