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重點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之基本精神
人人有保 不論貧富都可參加,平等獲得醫療服務,以集體力量分擔醫療風險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前,有近一半人口(以老、幼為主)沒有任何醫療保險之保障 目前納保率已超過99%,達成全民有保之首要目標,不再發生因病而貧、因貧而無法就醫之情形
量能付費 經濟能力高者負擔高、經濟能力低者負擔低 量能付費雖可具所得重分配之效果,但後者不是全民健保最重要的目的 量「能」,必須仰賴社會現有制度中相關概念 一代健保中之薪資所得、營利所得… 二代健保中之股利所得、利息所得…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重點
全民健保修法重點(一) 一、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 二、建立財務收支連動機制 三、擴大民眾參與 四、落實人人有保 五、從嚴規定久居海外者(或民眾)之投保 條件 六、擴大保險費基、強化量能負擔精神
全民健保修法重點(二) 七、節制資源使用,減少不當醫療 八、多元計酬,為民眾購買健康 九、實施藥品費用總額制度 十、實施醫療科技評估 十一、資訊公開透明 十二、保障弱勢群體權益
一、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
現制與二代健保之差異比較 ~政府負擔~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 分擔一般保險費: 2.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 6類14目比率同現制 新增之第4類第3目100%政府 補助(§10) 2.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 -不得低於整體保險費(不含其他法定收入)之36% (§3) 分擔一般保險費 -依6類14目不同比率 2. 99年政府負擔經費(含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為34%
明定政府應負保險經費之下限 ≧36% 扣除法定收入之保險經費 (§3) 被保險人分擔 雇主分擔 政府雇主 政府分擔 例如:菸品健康捐、 公益彩券、滯納金 其他法定收入
政府承擔修法前之財務短絀 二代健保修法案實施前所累計之財務短絀,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填補。 ( § 102 、 § 28)
二、建立財務收支連動機制
整併組織,調控收支 健保會 主管機關 爭審會 監理會 費協會 衛生福利部 整併 統合收支面 建立收支連動機制 (§5) 審議 保險爭議事項 監理保險業務 (側重收入面) 醫療費用協定與分 配(側重支出面) (§5)
健保會之成員及權責 (§5) 成員: 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1/2;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1/3。 權責: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 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三、擴大民眾參與
擴大民眾參與(一) 健保會 (§5) 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必要時辦理公民參與活動。 1.保險費率及保險給付範圍調整。 2.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 3.實施差額負擔之特殊材料品項及 日期。 4.抑制資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 5.健保業務有關之醫事服務機構財 務報告公開辦法。 6.健保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保險付費者代表另應參與 擴大民眾參與(二) 1.醫療服務支付標準之擬訂 2.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擬訂 3.總額支付制度之推動 (§5、41、45) 保險付費者代表另應參與 1.醫療服務支付標準之擬訂 2.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擬訂 3.總額支付制度之推動
四、落實人人有保
現制與二代健保之差異比較 ~保險對象分類~ 現制健保 增列受刑人為第4類第 3目,共為6類15目 明定受刑人之保險費由中 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6類14目 同現制,但眷屬遭受家暴等經認定之情形,得不依附被保險人投保。 1.依職業等身分分類: 六類 2.分被保險人及眷屬, 眷屬應依附被保險人 投保。 (§10) (§5、§27) (§12)
五、從嚴規定久居海外者(或民眾) 之投保條件
現制、二代健保之差異比較 ~投保資格~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設有戶籍滿6個月,或領有 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6個月 ,始得加保。 2.不受6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a最近2年內曾有加保紀錄 者 b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c政府駐外人員及其眷屬 (2)受雇者 1.設有戶籍滿4個月,或領 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 4個月,始得加保。 2.不受4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a曾有加保紀錄者 b被保險人在臺出生之 新生兒 (§8、§9) (§8)
改善權利義務不對等現況 目前輿論認為不公平現象 曾有加保紀錄而久居國外者,返國時馬上就可以投保,造成「平時不繳保費, 有病回國就醫」之不公平現象。 二代健保改革 (§8) 增訂限制「二年內」曾有加保紀錄者,返國方可立即加保,以適度保障留學生及海外工作者之就醫權益,並解決上開不合理現象之情形。 加保等待期延長為六個月。
六、擴大保險費費基、強化量 能負擔精神
現制與二代健保之差異比較 ~保險費費基~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 1.經常性薪資為主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 計4個月以上之獎金、非所屬 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執行 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 所得、租金收入。 1.經常性薪資為主 2.雇主:營利所得 3.專技人員:執行業務所得 (§31)
現制與二代健保之差異比較 ~保險對象保險費~ 現制健保 1.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 (1)費率2% (2)依個人分別扣繳 1.第1-3類: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 2.第4-6類: 平均保險費 3.眷屬按被保險人保險費金 額計算,最多以三口計 (含本人最多以四口計) (§33)
增收補充保險費 保險對象:第1類~第4類及第6類 X 2% 保險對象~二代健保保險費 一般保險費 一般費率 投保薪資 x 30% x 4.91% x (1+依附眷口數) 個人負擔比率 眷屬人數最多3口 補充保險費 高額奬金 執行業務收入 兼職所得 X 2%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註:1. 補充保險費有免扣取之範圍規定 2. 假設一般保險費率調整為4.91%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收繳方式 收繳方式: 就源扣繳 由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保險對象應負擔補充保險費之各項所得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保險對象有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事由,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告知扣費義務人,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31) 就源扣繳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一定金額者 獎金:全年未超過4個月的投保金額之部分 (§31)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一定金額者 獎金:全年未超過4個月的投保金額之部分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現制與二代健保之差異比較 ~投保單位(雇主)負擔~ 現制健保 1.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 額-其受雇者之投保金額 總額)×補充保險費率(2%) 受雇者保險費(投保金額×費率)×60%×(1+0.7) (§34) 註:0.7為平均眷口數
投保單位之保險費計算方式 投保單位:第1類第1目至第3目之投保單位 X 2% 保險單位(雇主)~二代健保保險費 (§34) 投保單位:第1類第1目至第3目之投保單位 保險單位(雇主)~二代健保保險費 一般保險費 一般費率 投保薪資 x 60% x 4.91% x (1+平均眷口數) 雇主分擔比率 補充保險費 X 2%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設計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之意涵 雇主(投保單位)針對其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以平衡雇主負擔整體保險經費比例,且使各行業別雇主間的負擔更趨公平。 讓企業就經常性薪資以外的用人費用負擔一定的補充保險費,可降低刻意調整員工薪資結構的動機,回歸員工應得的酬勞項目與金額,反而能改善現行制度下所可能產生的規避行為。
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收繳方式 (§34) 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 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政府分擔之保險費計算方式 政府~二代健保保險費 投保薪資 x 負擔比例 x 4.91% x (1+眷口數註) (§27 、 § 3) 政府~二代健保保險費 政府一般保險費負擔 一般費率 政府為雇主或補助1-3類 投保薪資 x 負擔比例 x 4.91% x (1+眷口數註) 政府補助4-6類: 平均保費 x 負擔比例 x (1+眷口數) 註:政府為雇主或補助第1類1-3目保險費時,眷口數係以平均眷口數計繳保險費。 政府補充保險費負擔 (全年保險經費-法定收入)×36%-(政府一般保費負擔)
補充保險費率之調整 新制實施第一年,補充保險費之法定費率為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 自第二年起,補充保險費率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 補充保險費率於本保險之保險費率達上限時,即不再增加 (§33)
減輕受薪民眾及多眷口家庭負擔 因補充保險費之收取,保險費率可從5.17%調降 那些人比較有可能減少保險費 無「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兼職所得及租金收入」者,或雖有前述收入但低於一定金額以下者,如薪資所得中的獎金低於4個月投保金額之受雇者、無兼職酬勞者、無其他所得之農漁民,以及無執行業務和薪資所得以外所得之職業工會會員等,其保費負擔會下降。
七、節制資源使用,減少不當醫療
加重詐領罰鍰 訂定不予特約之條件及違約處理 之相關辦法 加重詐領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者 之罰鍰至其詐領金額之二十倍, (§66 、 § 81 、 § 82 、 § 83) 訂定不予特約之條件及違約處理 之相關辦法 加重詐領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者 之罰鍰至其詐領金額之二十倍, 並對於違規情節重大之特約醫事 服務機構,得視其情節輕重,於 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未依規定之就醫,不予保險給付 對於多次重複就醫、過度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將進行輔導與就醫協助,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53) 就醫輔導 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健保局定期提出改善方案 明令中央健保局應每年提出並執行抑制不當耗用醫療資源之改善方案,確保資源有效運用。並逐年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 (§72)
八、多元計酬,為民眾購買健康
現制、二代健保之差異比較 ~醫療費用支付原則~ 現制健保 配合多元支付制度之採行,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支付原則,並增加得以論人計酬之支付方式,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42) 同病同酬為原則
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44) 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九、實施藥品費用目標
現制、二代健保之差異比較 ~藥品費用目標~ 現制健保 1.實施藥品費用目標。 2.訂定每年藥品費用目標,超出之額度,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其額度修正次一年之藥品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62) 1.按藥價基準每點一元支付。 2.分階段實施門診藥品費用支 出目標制;超出藥品費用目 標之部分額度,自當季之醫 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 於下年度調整藥價基準。 註:是否實施藥品費用目標制,依第61條內容須由健保會 協商決定。
藥品費用目標之重點 當實施藥品費用目標時,對於超出預先設定之目標額度時,超出部分應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予以支應超出之藥品費用。 另外,超出預先所設定目標之額度時,須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也就是做為藥價調整之額度。
十、實施醫療科技評估
現制、二代健保之差異比較 ~醫療科技評估~ 現制健保 增訂醫療服務及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訂定前,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健保財務,以確保醫療給付之合理性及醫療服務品質。(§42) 未於健保法中明定。
醫療科技評估 ~給付決定之七項考量~ 安全 有效 品質 相對療效(人體健康) 成本效益 保險財務衝擊 社會/法律/醫療倫理 食品藥物 管理局 健保局
醫療科技評估 ~目前辦理新增診療項目作業情形~ 申請單位應填具「成本分析表」及提供國內外臨床療效、文獻報告、與傳統診療方式之療效及費用比較等資料 徵詢專家或學會意見,確認新項目之效益、成熟性、估計年數量及費用 每年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協商總額成長率中明定支付標準新增之預算
醫療科技評估 ~未來方向~ 配合新醫療科技發展(含:昂貴的醫療給付項目、藥品或特殊材料)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於每年協商總額之支付標準新增預算中,持續辦理新增項目 高科技診療項目介紹:邀請相關學會、專家或申請院所發表介紹新醫療科技 蒐集國內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之機構相關作業(如CDE),未來將研議委由國內醫療科技評估機構辦理健保新診療項目醫療科技評估之作業
十一、資訊公開透明
資訊公開透明 明定應公開之重要資訊項目: (§5) 全民健保重要事務之會議資訊 參與代表之利益揭露(§41)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財務報告(申報費用一定數 額以上者) (§73) 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醫務收入明細表、 醫務成本明細表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品質資訊(§74) 保險病床設置比率(§67) 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床數(§67) 重大違規資訊(§81)
十二、保障弱勢群體權益
暫停保險給付條件從嚴認定 不予暫停保險給付之狀況 經濟困難者 遭受家庭暴力受保護者 非有經濟能力但拒不繳納保險費者, (§37) 經濟困難者 遭受家庭暴力受保護者 非有經濟能力但拒不繳納保險費者, 於未繳清保險費或滯納金前 暫停拒絕給付 民眾有錢不繳時,始能暫停保險給付。
減輕弱勢群體就醫負擔 1.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同現制,但居 家照護部分負擔調降為5%。 (§43) 2.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就 醫可免部分負擔;另新增於醫療資 源缺乏地區就醫,可減免部分負擔。
二代健保實施日期 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健保法,二代健保的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決定。 實施前須完成之準備工作 加強對民眾宣導健保改革之具體內容 (§104) 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健保法,二代健保的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決定。 實施前須完成之準備工作 加強對民眾宣導健保改革之具體內容 修訂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命令 進行兩會合一之組織整併作業 妥善規劃保險費收繳之作業流程
附錄1 二代健保保險費計算方式
二代健保保險費計算方式 約83%的民眾保險費負擔將下降 一般保險費 維持現制分類目之保險費計收方式 暫訂費率將由5.17%降為4.91% (上限維持6%) 補充保險費:費基×補充保險費率 民眾之計費費基 四個月以上之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 雇主之計費費基 支付薪資與受雇員工投保金額之差額 實施第1年之法定費率為2% (上限不超過2.45%),逐年隨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 約83%的民眾保險費負擔將下降
保險費負擔-雇主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補充保費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平均眷口數)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費之費率(2%) 59
保險費負擔-保險對象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補充保費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 計費眷屬人數最多3口 補充保費 補充保險費費基×補充保險費之費率(2%)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60
二代健保被保險人保費案例 案例 現制(費率5.17%) 二代健保保費 保費增減影響(月) 一般 補充 (費率2%) (費率4.91%) 補充 (費率2%) 建承為受雇者,月投保金額53,000元,年終獎金2.5個月 $53,000×5.17% ×30%=$822 $781 -$41 坤勝務農,參加農保,月投保金額21,000元 $21,000×5.17% ×30%=$326 $309 -$17 佩誠為受僱醫師,月投保金額182,000元,並在其他醫院兼差,月執行業務收入5萬元 $182,000×5.17% ×30%=$2,823 $2,681 $50,000×2% =$1,000 $858 冠宇為某公司老闆,月投保金額182,000元,獲其他公司配股利5,000萬元 月:$182,000×5.17%=$9,409 年:$112,908 月:$8,936 年:$107,232 年: 1,000萬元×2%=20萬元 平均每月: $16,194 $194,324 註1:假設二代健保一般保費費率為4.91%、補充保費費率為2%。 註2:假設計收補充保費之所得大於1,000萬元以上,2千元以下,不予計收補充保費。
二代健保雇主保費負擔案例 案例 現制(費率5.17%) 二代健保保費 保費增減影響(月) 一般 (費率4.91%) 補充 (費率2%) 慶宏公司共僱用500名員工,平均月投保金額為30,300元,均未發放其他額外津貼與獎金 $30,300×5.17%×0.6×1.7×500人 =79.9萬元 75.85萬元 -4.05萬元 華冠公司僱用200名員工,平均月投保金額為18,300元(員工總投保金額366萬元),每個月發給員工之薪資總額為500萬元 $18,300×5.17%×0.6×1.7×200人 =19.3萬元 18.34萬元 134萬元×2% =2.68萬元 1.72萬元 註:假設二代健保一般保費費率為4.91%、補充保費費率為2%。
附錄2 或許你會想問
新的二代健保我會多繳保費嗎?費率會是多少?支持幾年? 費率調降、多數民眾都少繳 這次二代健保修法的重點之一,就是針對股利、高額獎金等所得項目收取2%的補充保險費;而根據估計,僅有17%的民眾必須繳交補充保險費,也就是說,將有83%的民眾僅按照與現制相同的規定,繳交一般保險費。但是,由於加收了補充保險費後,一般保險費的費率將可適度調降,故無須繳交補充保險費的大多數民眾,健保費負擔會減少。 擴大費基、費率五年可不調 因為民眾及雇主都會計收補充保險費,擴大了原本僅以經常性薪資所得為基礎的費基,一般保險費費率暫估可調降約至4.91%;依此費率加上補充保險費推估,應可維持全民健保5年之保險財務平衡。
二代健保後政府的責任有何改變? 政府整體負擔比率較現制增加 政府負擔金額隨保險規模逐年擴大 現制政府依法負擔的健保經費,大約占了整體經費的33.8(同樣金額在新制為30.6%)。 新的二代健保,明確規範政府負擔比率至少須達36%。 政府負擔金額隨保險規模逐年擴大 政府負擔比率至少須達36%,當雇主與保險對象多負擔了補充保險費,使得整體保險經費增加時,政府按照下限比率所應該負擔的實際經費,也將隨著增加。政府於二代健保實施之第一年,將增加百億元之經費挹注,以後並將隨保險醫療支出之成長。
二代健保為何要多收補充保險費? 保險對象部分: 拉近所得相同者之保險費負擔:現行健保制度下,薪資以外的其他所得並未納入計費基礎。為提升保費負擔公平性,二代健保在現有財源基礎及保險費計收方式之外,另針對其他所得,包含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兼職所得等,計收補充保險費,以拉近相同所得者之保險費負擔。 強化量能負擔之公平性:健保保險費係依經濟狀況量能付費,補充保險費之收取或可略為調降一般保險費費率,對於受薪階級及單薪多眷口家庭,反而有調降保險費負擔之可能性。 雇主(投保單位)部分: 降低雇主將薪資轉以其他名義給付之誘因:二代健保針對雇主每月支付薪資總額與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收補充保險費,將可使企業降低調整員工薪資結構的動機,回歸員工應得的酬勞項目與金額。 平衡各行業別雇主間負擔之公平性:有些行業以經常性薪資為主(例如:傳產業),有些則以高額獎金為主(例如:高科技業),形成以月薪為主要報酬之行業保費負擔較重,二代健保將薪資總額與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後,可讓過去採低底薪、高獎金之投保單位,更公平合理的負擔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
二代健保不再論戶計費,多眷口家庭的負擔是否變重? 現行一般費率可望調降,使多眷口家庭受惠 目前一般保費係論口計費,新的二代健保增加補充性保費後,一般保費(論口計費)之費率可望略降,有利多眷口家庭。 惟如果家庭成員中有人領取高額獎金,或許多股利、租金等其他收入,就必須再多繳交一些補充保費,整體保費是否增減則未定,須視最終費率及另行計收補充保費之多寡而定。
補充保險費會使企業負擔大增?還是會因費率調降而受惠? 現行一般費率可望調降:未來企業以及保險對象將加收補充保費,政府亦必須維持整體保險經費36%以上,在一定經費需求下,新增財源可望使一般保險費率5.17%略微調降。 企業界總體保費負擔未必增加:企業雖會因負擔補充保費而增加支出,但又會因費率可望略降而減少一般保費支出。因此,整體而言,企業界的總體保費負擔未必增加。 個別雇主視薪資結構而保費負擔互有消長: 以經常性薪資為主要報酬的企業,需繳交的補充保險費相對較少,可望因費率略降而受惠。 若聘有許多兼職員工、受雇者酬勞中包含許多獎金或紅利的企業,即使未來費率調降,整體保費負擔仍可能會增加。
二代健保修正案對於過度使用、不當浪費健保資源有何規範? 醫療院所:詐領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者之罰鍰將加重為其詐領金額之二至二十倍,並對於違規情節重大之特約院所,亦可視其情節輕重,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民眾: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卻繼續住院之部份將不予保險給付。此外,多次不當重複就醫、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民眾,除緊急情況外,未依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將不予保險給付。 保險人:健保局應每年提出並執行抑制不當耗用醫療資源之改善方案,確保資源有效運用。
新的二代健保我會多繳保費嗎?費率會是多少?支持幾年? 費率調降、多數民眾都少繳 這次二代健保修法的重點之一,就是針對股利、高額獎金等所得項目收取2%的補充保險費;而根據估計,僅有17%的民眾必須繳交補充保險費,也就是說,將有83%的民眾僅按照與現制相同的規定,繳交一般保險費。但是,由於加收了補充保險費後,一般保險費的費率將可適度調降,故無須繳交補充保險費的大多數民眾,健保費負擔會減少。 擴大費基、費率五年可不調 因為民眾及雇主都會計收補充保險費,擴大了原本僅以經常性薪資所得為基礎的費基,一般保險費費率暫估可調降約至4.91%;依此費率加上補充保險費推估,應可維持全民健保5年之保險財務平衡。
二代健保後政府的責任有何改變? 政府整體負擔比率較現制增加 政府負擔金額隨保險規模逐年擴大 現制政府依法負擔的健保經費,大約占了整體經費34%~35%。 新的二代健保,明確規範政府負擔比率至少須達36%。 政府負擔金額隨保險規模逐年擴大 雖然政府無需繳交補充保險費,但受制於負擔比率至少須達36%,當雇主與保險對象多負擔了補充保險費,使得整體保險經費增加時,政府按照下限比率所應該負擔的實際經費,也將隨著增加。因此,政府負擔不但不會減輕負擔,反而還會比現在分擔更多的保費。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