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课程将主要讲解“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以及建筑业应对“营改增”可采取的措施,实现风险防范,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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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将主要讲解“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以及建筑业应对“营改增”可采取的措施,实现风险防范,平稳过渡。 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及应对 2014年,全国实现税收收入虽然高达11.9万亿,但却为近20年来税收增速的最低点。近来,关于营改增等税收新政频繁下发,既涉及建筑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也影响到建筑业的招投标及管理模式的调整。 展望2015年,国家税收工作的核心依然是保任务、保增长。建筑业在新旧政策的交替和转换下,既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也隐藏着巨大的税务风险。 本课程将主要讲解“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以及建筑业应对“营改增”可采取的措施,实现风险防范,平稳过渡。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起源

1、营业税 营业税概念最早产生于法国,1791年开始立法征收。中国营业税性质的税种起源很早,但名称不同,直到20世纪20年代,民国政府称为“特种营业执照税”。1950年,国家采用工商业税,是工商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总和。1958年简化税制,工商业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直到1984年,营业税分离出来,成为现在的独立的营业税税种。

2、增值税 增值税制度起源于1918年的理论学说,但其真正受到欧洲各国政府广泛的重视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1954年法国首次确立并开征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广,计税合理,能显著增加财政收入,很快流行世界各国(美国没有)。中国于 1979年开始在部分城市对农业机具、机械等行业进行增值税试点,到 1983 年,在全国的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中试行。1984 年改革税制,把增值税从原来的工商税分离出来,独立设置税种,并逐步扩大征收范围,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

二、为什么要进行“营改增”

1、媒体报道的理由 (1)解决两税并行存在的问题,消除重复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制约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得以完善。从税法理论上来讲:应该是建立一套对所有行业、所有交易行为不偏不倚的税制,税制安排不对纳税人的产业投资方向产生影响,不会造成不同行业的税负不公,导致服务业的发展缓慢,或者是逆转。两税并行,既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也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点击添加标题

(2)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营改增”主要是征对服务业,解决产品与服务之间的重复征税,解决服务与服务之间的减税。在国家层面,可以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服务业出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促进主铺分离、专业化分工协作方式,各行业、企业寻找产业链的定位,在营改增过程中寻找新的发展契机。

2、法国在1917年至1954年营改增的原因 法国在1917年至1954年前的三十多年里曾进行过多次重大的营业税税制改革,改革的动因包含有多重因素。 第一,有的营业税因税率过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财政收入; 第二,有的营业税因在单一环节课征而偷漏税过于严重; 第三,由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性质,形成社会制度的不公平; 第四,重复征税对出口货物的退税不易处理。 (美国为何没有增值税)

3、“营改增”有助于降低“税收痛苦指数” 2007年,《福布斯》调查结果显示,在全球52个国家及地区中,我国的税收痛苦指数位居第三。在2009、2011年发布的榜单中,中国升至第二位。 2014年《经济蓝皮书》发布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指出,未来减税步伐将加快。他预测到2015年财税改革全部完成,增值税等间接税比例将进一步减少。也是减税的步骤和措施(狡猾的税)

三、“营改增”的进展情况

2011年3月,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按规划“十二五”期间(2011年-2015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且建筑业税率定为11%.) 2012年1月1日,上海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 2012年8月1日,北京等十省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也开始试点。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展开试点,这标志着营改增由地区试点阶段正式迈入全国试点阶段。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在全国进行试点 。 2014年7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5年3月6日上午10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财政部长楼继伟说“现在正在做的方案,是营改增最难的一步”,“我不敢跟你说哪天能出来,反正今年得出来”。 2015年3月22日,经济观察报微博称5月份政策会出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营改增”主要文件29个(见附表)

住建部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本次“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产生的影响,在全国选择100户以上,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的建筑企业进行调研。最终于2013年1月9日,以建计函(2013)3号文,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测算情况和建议的函》正式提交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引起财税部门领导高度重视。通过调研测算,发现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结果(或者说是大概率事件)是: 收入减少; 利润降低; 税负增加; 现金流受挫。 住建部对财政部的请求和建议:1、建筑业试点工作,能推迟则推迟,越晚越好。2、必须实施时,希望全行业统一开始,以免因地域不同,税率不同使总包与分包产生新的矛盾和实际税负的不公平。3、请求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按6%试点。4、试点期间,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暂按3%征收率计征,过渡期暂定3-5年。5、对建筑业实行即征即退的补贴办法。(2008上海补贴) 但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财政部把税率降至6%上,应该积极研究政策,学习培训,制定措施。

四、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价内,价外,中国中铁)

(一)纳税人的认定不同 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超过认定标准的,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将按一般纳税人征税,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问题一、哪些企业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问题二、已经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时增加,但目前无特殊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计税方法不同 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税 种 计税方法 特 殊 业 务 增值税(价外) 以扣税法为主 向营业税纳税人购进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产品与服务) 全额征税为辅 营业税(价内) 全额征税为主 向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与产品) 差额征税为辅

(2)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2、小规模纳税人只能用简易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除用一般计税方法外,特定业务可以用简易计税办法。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对境外支付代扣税的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九)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4、出口业务 5、除计算方法不同外,税率也不同 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不退税的政策。免抵退税的税收负担轻,免税不退税的税收负担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不同,产生的税收负担不同,承揽业务的能力也不同。一般纳税人承揽业务的能力强,小规模纳税人承揽业务的能力弱。 5、除计算方法不同外,税率也不同 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 行业 营业税率 增值税率 建筑业 3% 11% 交通运输业 有形动产租赁业 5% 17% 部分现代服务业 6%

(三)发票的管理要求不同 增值税主要发票政策: 营业税发票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一般不作为扣税凭证使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要求都比较低。增值税发票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发票的开具、取得、使用的要求都比较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抵扣,否则增值进项税额就会受到损失。增值税在发生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货退回时,对专用发票的使用有严格的要求。 增值税主要发票政策: 1、《发票管理办法》 2、《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4、国税发(200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5、金税工程(全称: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网络系统)一个网络:从国家税务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统一的计算机主干网。四个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交叉稽核子系统、发票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9号)金税3期:05年国务院审议通过,08年发展委批复中央投资,2015年初在5省试运行。

(四)纳税地点不同 以固定业户为例,营业税的建筑安装劳务,以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其他劳务,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一般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目前,建筑安装劳务尚未实行营改增。建筑安装劳务将来实行营改增后,如果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会影响当前的税务管理模式,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增值税是由国税局征收,营业税是由地税局征收。 营业税的开票地点给帐外帐提供了机会。

五、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

1、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工程转包、挂靠现象普遍,有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约定结算价款为不含税价, 建筑业现状: 1、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工程转包、挂靠现象普遍,有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约定结算价款为不含税价, 2、在付款时,提供的票据很多是收据,而不是税务发票。走私卡,挂个人往来。 3、采购的一些材料也没有税务发票,还存在不要发票、要假发票或帐外核算的情况。 建筑业营改增以后,这种局面能持续吗?

如果成本发票有问题,所得税损失25%,增值税损失17%(11%,6%,3%),同时,收入受金税三期控制,不可能不做帐。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大小只和收入相关,和成本费用无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大小既取决于收入的大小(销项税额),也取决于成本费用的高低(进项税额)。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发票的取得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涉及增值税。 如果成本发票有问题,所得税损失25%,增值税损失17%(11%,6%,3%),同时,收入受金税三期控制,不可能不做帐。

举例说明: 假设某建筑企业2016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万元,营业成本999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10%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3%)。 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0万元[1110÷(1+11%)×11%] 进项税额:87万元[999×(55%+5%)÷(1+17%)×17%] 应缴纳增值税:23万元(110-87),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实行差额纳税的营业税应税项目,如建筑安装的总包和分包业务,其计税原理和增值税相同,都是按照差额纳税(避免重复征税),都是实行凭票抵扣制度。

另外,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但取得发票的进项税率为3%,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8%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实行凭票抵扣制度,有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就有进项税额,无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就无进项税额,这就要求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取得增值税扣除凭证。

税务稽查案例: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与收款方不一致不能抵扣案例 吉林省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3名稽查员到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均较上年大幅增加。既然资金状况较好,为何不及时支付货款?带着疑问,稽查人员以调查核实其资金往来情况为突破口,展开了对该公司的深入检查。稽查人员获取了该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对有关账户和相关凭证一一展开分析,通过比对,他们发现该公司2012年从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购进风电叶片后,只将货款的一小部分直接支付给开票方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而其余款项未支付,应付账款却挂在非开票单位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账上。

稽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经过耐心地税法宣传教育,相关人员交代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龙去脉。原来,2012年2月27日,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和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3家企业签订了《三方抵款协议》。根据《三方抵款协议》内容,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向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风电叶片货款2376.03万元。其余款项450.75万元直接支付给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财务会计解释称,由于平时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对政策理解出现了偏差,以为既然签订了《三方抵款协议》,尽管支付货款的单位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不一致,也是可以申报抵税的。该会计主动向税务人员承认错误,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补税460余万元。

除了不可以抵扣外,增值税发票还很容易涉及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1万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大于1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现在,一些市场上增值税发票变成了有价票据,很容易受到处罚。

刑事处罚案例: 2007年11月30日上海首富周正毅被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五项罪名成立,其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10年,个人行贿判3年,挪用资金判6年,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两项,免于对其个人处罚。数罪并罚共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款335万元。2008年1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3年江苏省张家港市,因虚开案发,结果下游接受虚开的100多家企业的老板和财务人员共200多人被起诉至法院,刑期最重的为14年有期徒刑,只有少部分被告人因情节轻微获得缓刑。 2014年6月德阳破获中江县男子平某出售虚假发票案,涉案1亿余元,假发票销往成都、绵阳、达州、乐山等全省各地。 2014年10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15个典型的税收违法案件中,就有5个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而与营业税发票相关的案件一个也没有。

记者:“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有的企业反映税负有所增加,请问您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楼继伟:通过四个途径可以逐步解决“营改增”试点企业出现的税负增加问题: 一是逐步扩大试点的行业和地区范围,过去抵扣不足的问题就会逐步得到解决。 二是“营改增”试点可以促进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由过去的粗放式经营,转变为现代化的精细管理模式,这也会减轻企业的负担。 三是随着“营改增”范围的扩大,出口退税制度也将更为完整,不仅是工业企业享受的出口退税力度会加大,原来不征收增值税的服务行业将也能享受到出口退税。 四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设备的不断更新,企业的抵扣税额也会进一步增加。因此,从长期看,企业税负增加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就扩大“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预算编制的影响 以前营业税税负确定,标书所列金额准确。营改增后,价内税改变为价外税,在既有的工程结算收入中,按增值税税率切出一块来单列为增值税的销项税,在材料成本中也切出一块来单列为增值税的进项税,实际上编制标书时,有多少能成本费用能取得进项税,很难预测。但标书中投标总价又要包含增值税,这个“工程税金”到底编制多少,是以固定费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还是作为竞争性费用,由企业自主报价?现在还不得而知。

如果以固定费率计入投标总价,则对建筑企业具有政策保护性。若作为竞争性费用,企业在投标环节就要合理确定工程税金的费率标准,既要考虑工程中标率,又要确保税款有来源。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税金一旦变成竞争性费用,建筑业的竞争会更激烈。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争取以工程量清单计算的不含税造价去投标,增值税取费以价外税的形式反映,这样对企业有利。尤其是市场投资多元化之项目,渴望以市场游戏规则洽谈合同造价,真正做到优质优价,按质论价,不应受标准定额的束缚。 可以预见的是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

(三)、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业税计税较为简单,会计核算也较简单, “营改增”后,增值税采取的是抵扣模式,企业整个会计核算体系随之改变,涉及会计科目增多,会计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如果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对税款的计算就很容易出现错误,进而引发税务风险(可能会多交)。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的计算复杂,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必须做好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要求日常采购环节上,从发票的取得、流转、认证抵扣、会计核算等流程进行精细化管理,最大限度实现增值税的抵扣。

增值税会计核算: 一级科目:应交税费 二级科目5个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 、代扣代缴增值税 。 三级科目9个 : 借方发生:(1)“进项税额”;(2)“已交税金”;(3)“减免税款”;(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方发生:(6)“销项税额”;(7)“出口退税” ;(8)“进项税额转出” ;(9)“转出多交增值税” “混业经营”是营改增试点办法中首次引入的概念,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应当注意这一概念与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概念的区别。

经营行为 分类和特点 会计及税务处理原则 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反之亦然。 特殊规定:纳税人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建筑企业设备更新的影响 由于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将更加积极购置设备,这有利于企业提高机械装备水平,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为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力条件,同时机械作业水平的提高能够减少施工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五)、对建筑业分包方式的影响 分包,是指分包人具备建筑资质,领取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建安企业的总包工程是否分包,从增值税方面考虑,如果分包部分进项税额多(材料多人工少),则不宜分包;如果分包部分进项税额少(材料少人工多),则适宜分包。如果分包对象具备一般人纳税资格,则适宜分包;如果分包对象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则不宜分包。 “营改增”将会遏制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将工程转包时,承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从其账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同时还会损失材料采购17%的进项税。如果承包人以总包人的名义买材料,发票管理上很困难(假票?利润没保证?)如果分包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包工头,抵扣进项税额将大幅降低,企业税负将上升,利润也随之减少,这对转包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六)、对建筑业挂靠方式的影响 挂靠一般是指挂靠人无建筑资质,或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般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挂靠工程的增值税纳税人为被挂靠方。营改增后,建安企业是否采用挂靠方式从事生产经营,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取决于挂靠方能否提供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挂靠方能够提供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采用挂靠方式。否则,不宜挂靠。 二是取决于收取的管理费能否弥补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形成的损失。如果收取的管理费能够弥补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形成的损失,可以挂靠。否则,不宜挂靠。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购买材料不要发票,材料采购价格较低。营改增后,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单位利润将大幅减少,这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交通运输业车辆挂靠)

(七)、对建筑业劳务用工的影响 建安企业的劳务用工,可以采用自行雇佣劳动力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通过劳务派遣使用劳动力。建安企业如果自行雇佣劳动力,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收负担重。如果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使用劳动力,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收负担轻。对于劳务派遣和工程分包可以相互转化的项目,应当尽可能采用工程分包。由于劳务派遣的增值税税率预计为6%,工程分包的增值税税率为11%,采用工程分包,进项税额抵扣充分,可以降低增值税负担。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要么走向破产,要么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必将加大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八)、对建筑业材料采购的影响 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的时候,可以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也可以选择具有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企业选择不同的供货商,产生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不同。因此,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的时候,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都要计算比较不同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以及对增值税的影响,选择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采购对象。 建筑安装业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建筑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施工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所以,其基于降低增值税税收负担方面的考虑,会大量采取甲供材方式发包工程。同时,这与最终的营改增政策有关,如果今后政策规定施工企业的销项计算要包括材料费,那么,必定会有相应的配套方法。

(九)、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影响 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母子公司、总分公司以及未独立办理非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项目部)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总公司与独立办理登记的分公司之间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总公司与未独立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之间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是采用母子公司、总分公司、还是项目部?要考虑政策出来后增值税是否汇总纳税以及劳务发生地对增值税的征管方式等因素,根据有利于生产经营、降低税收负担、节约现金流的原则,综合确定。

(十)、对免税业务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安企业涉及的免税业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购进免税产品,如免税建筑材料,绿化工程的花草苗木。二是从事免税项目,如到境外从事建安工程。对于购进免税产品的,由于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尽可能避免使用此类产品。对于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花草苗木,可以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自备苗圃的,可以将其单独成立农业生产公司,以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到境外提供建安劳务的,预计增值税将实行免抵退税。建安企业应当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相应的出口退税资格,以充分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十一)、营改增后建安企业BOT项目的影响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译为“建设-经营-移交”。 BOT项目一般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来运营,在具体运作上又有两种方式:一是以项目投资方的名义进行建设,项目完工后投资方以项目资产投资设立项目公司。二是项目投资方先以现金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然后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建设。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建设,项目完工后以项目资产投资设立项目公司,以目前的税法规定并结合预期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投资时应当缴纳增值税,税率可能为17%(有形动产)、11%(不动产)、6%(无形资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材料(17%)、设备(17%)、工程分包(11%)、工程监理(6%)等。项目公司在接受投资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在生产经营期间抵扣。(不动产投资不征营业税) 施工企业如果以现金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然后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建设,以目前的税法规定并结合预期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投资方投资时不产生增值税。项目公司建设期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材料(17%)、设备(17%)、工程款(11%)、工程监理(6%)等。项目公司投入运行后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视经营项目而定,如高速公路6%、污水处理17%。施工企业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建设,项目完工后以项目资产投资设立项目公司,还是先以现金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然后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建设,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自身的增值税负担、项目公司的增值税负担、项目公司的增值税政策(如减免税)等。

(十二)、营改增后建安企业BT项目的影响 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通常译为“建设-移交”。 一般是项目投资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建设,完工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并在一定时期内向政府收回项目投资及相关费用。BT项目以目前的税法规定并结合预期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投资方将项目移交给政府时应当缴纳增值税,税率可能为17%(有形动产)、11%(不动产)、6%(无形资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材料(17%)、设备(17%)、工程分包(11%)、工程监理(6%)等。施工企业在BT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为降低增值税负担,应当考虑的因素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对象,工程是否分包,用工是否通过劳务派遣等。

(十三)、营改增前后建安企业过渡期事项的安排 营改增前后,建安企业应当做好过渡期事项的安排,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1、本次营改增,未考虑固定资产、存货的期初进项税额问题。所以营改增前,企业不宜大量购置固定资产,以避免出现营改增后无进项税额可抵的问题。 2、横跨营改增前后的工程承包合同,要合理确定收入和进项税额的关系,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3、在国家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几个月内,要控制材料库存,不要囤货,尽量做到零库存。(一)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主要应对策略

在上面分析营改增的影响时,已经阐明了相应的应对措施,这里再从几个主要方面予以强调。 (一)配备有经验的财务人员 配备工作能力较强并熟悉营改增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特别要注意增值税抵扣的规定,哪些进项税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项目会计定期对各种合同及发票进行梳理,将采供、租赁、分包等合同一一对应,分类分客户归集、统计,分析供应商、租赁商、分包商中,哪些是一般纳税人,哪些是小规模纳税人,各占多少比例;分析当期发票中有多少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多少不可以抵扣,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发票及时抵扣。

(二)加强培训,树立意识 培训对象包括各级领导,及经营、生产、造价、材料、财务、审计等各级人员。“营改增”新政策及影响、对策,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税率与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不同点等内容。要认识到“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成本发票不但与企业所得税有关,而且与增值税密切相关,要依法树立“索取发票,降低税负”的意识。

总之,希望大家高度重视“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的深远影响,提前准备,大力宣传,强化培训,合理筹划,确保“营改增”政策在企业软着陆。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也期望大家多学习,多实践,多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