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审查基础与复审无效概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冯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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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基础与复审无效概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冯铻战

目录 一、实质审查部分概述 二、复审概述 三、无效概述

一、实质审查部分概述

实质审查概述 一、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二、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三、实用性 四、新颖性和优先权 五、创造性 六、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七、实质审查程序

一、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1、专利法所称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A2.2)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气味或者如光、声、电、波、磁等信号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范畴

2、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5.1) (1)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不包括本身不违法,但被滥用而违法的。 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 ●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 例如,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其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 ●因地域不同而各异。 例如,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不包括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或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 例如: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 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的; 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 ●不包括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或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 例如,有副作用的药品、残留量高的农药等。 (4)全部内容违反专利法第5条的,不授予专利权; 部分内容违反专利法第5条的,应删除相应的部分,否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3、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A25)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科学发现 ●不是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

注意: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外,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时,亦属此列。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既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注意: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外,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时,亦属此列。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就整体而言,不能将其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b) 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 ●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3-1)诊断方法 ●属于疾病诊断方法的发明应满足的条件: (a) 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 (b) 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

包括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方法。 ●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 (a)在已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病理解剖方法; (b)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和/或处理信息(形体参数、生理参数或其他参数)的方法; (c)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或检测以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和/或处理信息的方法。 (3-2)治疗方法 ●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包括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方法。

●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a)制造假肢或假体的方法, 及为此而实施的测量方法; (b)通过非外科手术方式处置动物体以改变其生长特性的畜牧业生产方法; (c)动物屠宰方法; (d)对于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采取的处置方法; (e) 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的单纯美容方法; (f)杀灭人体或者动物体外部(皮肤或毛发上,但不包括伤口和感染部位)的细菌、病毒、虱子、跳蚤的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 (a)以治疗为目的的,属于治疗方法。 (b)非治疗目的的,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具有实用性。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原子核变换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注意: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则不属此列。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授予专利权。

二、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 1.申请文件组成

●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A26.4)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59.1) ●作为修改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依据(A33) 2、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A26.4)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59.1) ●作为修改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依据(A33) 3、说明书的作用 ●充分公开申请的发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A26.3) ●公开足够的技术情报,支持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A26.4)

●作为审查程序中修改专利申请的依据(A33) ●清楚:主题明确,前后一致;表述准确,无歧义。 ●完整:应当包括用于理解发明、确定发明具有专利三性以及实现发明所需的内容 ●能够实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5、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其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A26.5)

6、说明书的撰写要求(R17、R18、R3.1) 名称 7、摘要的作用及撰写要求(R23) 8、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7、摘要的作用及撰写要求(R23) 8、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1)以说明书为依据(A26.4) ●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可以在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内合理地进行扩展。允许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可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合理预测出的与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具备相同性能或用途的所有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方式。 (2)清楚、简要(A26.4) ①清楚 ●类型清楚 ●保护范围清楚 ●引用关系清楚 ②简要 ●表述简要:不出现目的、原理及商业性宣传用语。 ●数目合理:不重复 ,并尽量采取引用的方式撰写。

(3)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R20.2)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它技术方案。 9、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R19-R22、R3.1)

三、实用性 1、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A22.4) ●能够制造 产品发明 ●能够制造 产品发明 ●能够使用 方法发明 ●发明能够在产业中实施并解决技术问题 ●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并且是积极的,有益的。 注意:不要求完美无缺,但也不应导致技术上的明显倒退或整体变劣

2、审查原则 ●以整个申请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 ●与发明创造的历程或是否已实施无关 3、审查基准 ●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 理论上能够确认的可实施性:不违背自然规律并具有可再现性 ●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4、不具备实用性的发明 ●无再现性,依赖于随机因素 ●违背自然规律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人体或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外科手术 ●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无积极效果

四、新颖性和优先权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A22.2)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A22.5)

注意: ①可以使用抵触申请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但不可以使用摘要。 ●抵触申请 注意: ①可以使用抵触申请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但不可以使用摘要。 ②上述中国专利申请包括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且作出中文公布的PCT国际申请。 2、审查原则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①技术方案 ②技术领域 实质上相同 ③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④预期技术效果

(1) 现有技术的相关技术内容(即对比文件中的一个技术方案)-----审查的对象(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方案) ●单独对比 (1) 现有技术的相关技术内容(即对比文件中的一个技术方案)-----审查的对象(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方案) (2) 抵触申请的相关技术内容(即对比文件中的一个技术方案)------审查的对象(权利要求的中的一个技术方案) 3、审查基准( A22.2) ●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1)内容完全相同的技术内容, (2)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 内容,或 (3) 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内容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 上位概念 共性 下位概念 个性 ●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通常用于抵触申请)

3、审查基准( A22.2) ●数值和数值范围 (1) 申请 对比文件 ● 或 (2) 申请 ● ● 对比文件 ● ● 或 ● ● ● ● N ● ●

( 3) 申请 ● ● ● ● ● ● 对比文件 (4) 申请 ● 或● ● 对比文件 ● ● N ● ● Y

●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应考虑其中的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特征是否隐含或导致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如果这种限定后的产品能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有新颖性;否则,则可推定无新颖性。

4、优先权( A29) (1)外国优先权(A29.1) (1-1)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①关于申请的原属国 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②关于原申请 应当是在原属国正式提出并获得确定的申请日,记载了相同主题的第一次申请,与该申请的最终结局无关

●相同主题: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注意:并不要求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完全一致,只要在先申请清楚地记载了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即可。 ③关于时间: 优先权期限 ●发明和实用新型:十二个月 ●外观设计:六个月 (1-2)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在优先权期限内,任何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公布和利用,都不构成现有技术。 ●其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

②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1-3)外国多项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 ●自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多份在先申请中最早的申请日起,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止,不得超过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 ●作为多项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以是在不同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出的。 ●一项权利要求是可以享受优先权的最小单位。部分优先权不是指一项权利要求的一部分或几个特征享受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A29.2) (2-1)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①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②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③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注意:下列情形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①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②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③属于按照R42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2-2)本国优先权的效力 (2-3)本国多项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 (3)优先权的核实 (3-1)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 ①对比文件:      公开日   本申请: 优先权日       申请日

②申请:   申请日      公布日   本申请:优先权日      申请日 ③申请:   优先权日      公布日 本申请:优先权日     申请日 (3-2)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 ●相同的主题 ●首次申请 ●优先权期限

5、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A24)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在规定的学术或者技术会议上的首次发表 ●他人违反申请人本意的泄密 6、避免重复授权 ●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A9.1) ●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注意: ①适用条件 同日递交的两件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 ②判断原则 限于不同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对比

五、创造性 1、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A22.3) ●创造性概念的引入 ●比较对象:现有技术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注意:在评价创造性时不考虑抵触申请。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非显而易见 ●显著的进步 能够产生有益效果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POSA)

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③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2、审查原则 ●整体判断 ①技术方案 ②技术领域 ③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④所产生的技术效果 ●可以结合对比 3、审查基准( A22.3)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三步法(the problem-solution approach) ①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③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4、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辅助性审查标准) ●长期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克服了技术偏见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商业上获得成功 注意:以上因素成立即可得出发明具备创造性,是发明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但非必要条件。

新颖性与创造性之间的关系 区别程度不同: 新颖性-----是否相同的比较 创造性-----差异大小的比较 比较对象不同: 新颖性-----现有技术+抵触申请 创造性-----现有技术 比较方式不同: 新颖性-----单独对比 创造性-----可以组合对比

六、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A31.1) ●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R34) 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指能使发明相互配合、解决相关联的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或者是性质类似能相互替代、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

②单一性是驳回理由,而非无效理由。 2、单一性审查的原则 ●单一性审查仅针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单一性审查与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和排列顺序无关 ●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问题 ●单一性既可能在检索之前确定,也可能在检索之后才能确定 注意: ①单一性审查所要解决的是量的问题而不是质的问题。 ②单一性是驳回理由,而非无效理由。

(1)分案通常是指一件专利申请中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时,申请人将其中一部分分出来另行申请;通过分案所提交的申请为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 (1)分案通常是指一件专利申请中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时,申请人将其中一部分分出来另行申请;通过分案所提交的申请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不同于普通申请,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原优先权日。 ●分案既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要求而分案。 ●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分案,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分案。 (2)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分案申请的内容(R43.1或者A33) ●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母案与分案的权利要求书应分别保护不同的发明

●分案申请的提交时间(R42.1) ①收到原申请授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内 ②原申请已被驳回且生效,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视为撤回且未恢复权利的,不能再提出分案申请 注意: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时,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根据原申请(母案)审核。 ●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R42.3)

七、实质审查程序 一、实质审查程序的启动和目的 1、实质审查程序的启动及其法律依据(A35) (1)实质审查程序的启动人 (2)执行实质审查的主体 2、实质审查的目的 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授权条件(给出明确的法律地位) (1)作出授权决定(A39) (2)作出驳回决定(A38) (3)被视为撤回(A37、A36(2)、R42(2))

二、实质审查程序概述及若干基本原则 1、概述

2、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1)请求原则: ①实审程序由申请人启动 ②应根据申请人依法提交呈请审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2)听证原则 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其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的机会。

(3)程序节约原则 对于有授权前景的申请,应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细则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所有问题给予答复,尽量减少通知书次数节约程序 *注意: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4)公正原则 A21(1) ①严格依法审查 法 细则 指南 ②严格依法回避 R38 ③按序审查 ④客观公正

三、实质审查的内容 1、审查的重点:(实质缺陷的审查) 审查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是否存在细则第53条所列的驳回情形 (1)A5,A25 不授权的主题 (2)A2(2) 发明的定义 (3)A22(4) 实用性 (4)A26(3) 充分公开 (5)A22(2),A22(3) 新颖性 创造性

三、实质审查的内容 (6)A26(4) 支持、清楚 (7)A26(5) 遗传资源的来源 (8)R20(2) 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完整

●形式缺陷的审查(R18-R24;R4(1)) 3、全面审查和不全面审查 ●全面审查: 对于有授权前景的申请,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一切规定。 ●不全面审查: 对于根本无授权前景(不可能通过合法修改而加以克服)的申请,只审查申请起主导作用的实质方面的缺陷。 (a)A2(2),A5,A25 (b)A26(3) (c)A22(2),A22(3),A22(4)

4、审查文本的确定 ①原始申请文本或应专利局初审要求补正的文本 ②根据R51(1)的规定进行主动修改的文本,以最后一次提交的作为审查文本 ③在R51(1)规定时机以外提交的修改文本,在修改消除了原申请存在的缺陷且符合A33,有利于节约程序的情况下,也可作为审查文本

5、阅读申请文件,理解发明 ① 确定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② 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 ③ 采取该技术手段后所取得的技术效果

6、检索前的审查 【1】A5,A25 不授权的主题 【2】A2(2) 发明的定义 【3】A22(4) 实用性 【4】A26(3) 充分公开 当发现申请全部的主题属于【1】-【4】,则不必进行检索,而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对于特殊情形的审查和处理: 【*】A33 修改是否超范围 【*】R43(1) 分案是否超范围 【*】A31(1) 是否明显缺乏单一性 当发现申请的主题明显缺乏单一性,则可暂缓进行检索,而发出分案通知书。

7、检索 8、检索后的审查 【1】优先权的核实 【2】检索后权利要求书实质方面的审查 (a)A22(2),A22(3) 新颖性 创造性 出现下列情况(即检索出中间文件)之一时,需要核实优先权: 对比文件公开了与申请的主题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内容,而且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该对比文件构成PX或PY级文件)。 【2】检索后权利要求书实质方面的审查 (a)A22(2),A22(3) 新颖性 创造性 (b)A26(4) 以说明书为依据 (c)R20(1) 权利要求清楚简要 (d)R21(2) 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完整 (e)R13(1) 禁止重复授权

即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将认定的应予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其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的机会。 9、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10、答复 11、授权或者继续发通知书 12、驳回 作出驳回决定时需要满足听证原则: 即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将认定的应予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其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的机会。

八、修改 1.修改的要求 (1)修改的时机:R51(1)、R51(3) (2)修改的原则(内容和范围):A33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着不能从原申请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特殊规定 在按照R5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即使修改内容符合A33规定,但下列情形也不能被允许: 主动删除独权中的技术特征,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主动改变独权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请求保护的范围; 主动将原说明书中记载的主题与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缺乏单一性的主题修改为新权项; 主动增加新独立权利要求; 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2、允许的修改 (1)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①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增加技术特征) 针对 A22、A26(4)、 R20(2) ②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针对 A26(4)、 A22 注意数值范围* ③删除权利要求 针对 A31(1)、 A26(4) ④独立权利要求划界 针对R21(1) ⑤修改从属权利要求 针对:R20(3)、R22

(2)对说明书的修改 (a)对说明书中存在的不符合 R17和R3(1)的修改 (b)适应性修改 ① 名称: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 ② 技术领域 一般应与专利分类表中最低分类位置涉及的领域对应 ③ 背景技术

④发明内容 a.客观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权利要求相适应 b.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适应性修改 c.技术效果:只有直接、毫无疑义地由原始申请文件推断出的效果,才允许进行修改,否则不允许 ⑤附图说明 ⑥实施例 ,一般仅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公开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设备和修改其中的文字缺陷

⑦附图:删除其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修改附图标记,使线条清楚等, R18 ⑧修改能够识别出并唯一确定的明显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 (3)摘要 R23

3、不允许的修改 原则:凡是违反A33 都不允许 (1)不允许的增加 ① 将不能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或说明书 ② 补入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 ③ 测量附图获得的尺寸参数 ④ 引入未提及的附加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⑤ 补入不能直接导出的有益效果 ⑥ 补入实验数据,补入实施例 ⑦ 补入附图

①改变技术特征,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2)不允许的改变 ①改变技术特征,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例:在某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仅仅限定了组合物的某成分的含量为5%或者45%-60%。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将其修改为5%-60%。

②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 例: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只记载了在“高压”下进行反应。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将其修改为“7-10个大气压” ③将没有明确彼此关联的分离的特征进行新的组合

①删除权利要求中明确认定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具体应用范围 (3)不允许的删除 ①删除权利要求中明确认定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具体应用范围 例:某申请的原始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紫外稳定的多层结构,……,其中的紫外保护层包括吸收紫外的化合物和光学增亮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紫外的化合物为不发荧光的物质,光学增亮剂的含量为50-200ppm。”

4、修改的方式 (1)替换页(R52) (2)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二、复审概述

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 驳回决定 提起复审请求 发明专利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 外观设计初步审查 3个月内 提起复审请求

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 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否 是 是否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委进行合议审查 复审委作出结案决定 返回原审查部门继续实审程序

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复审委进行合议审查 答复或进行修改 发出复审通知书、 口头审理通知书 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 撤销驳回决定 返回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 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口审通知书视撤的情形 答复或进行修改

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作出复审决定 撤销驳回决定 维持驳回决定 3个月内 起诉至北京一中院 上诉至北京高院

二、复审程序的性质 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 一种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职权审查其他实质性缺陷。 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请求人资格:申请人;期限:3个月内 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一个月内完成。 提交修改文本的,应符合A33和R61.1.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

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三人组) 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修改文本的审查 审查方式(书面审理、口头审理) 六、复审决定 七、复审程序的终止 未答复审查意见视撤,程序终止; 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请求的; 复审决定作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

三、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一、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流程 维持决定 撤销决定 决定生效 北京市高院 请求人 专利权人 当事人不起诉 书面审查 进入合议组审查 答复意见 无效宣告请求提出 维持决定 撤销决定 决定生效 复审委形式审查 通知法院或地方管理部门 北京市高院 发出受理通知书并转送文件 请求人 北京市一中院 专利权人 当事人不起诉 送达当事人 书面审查 作出审查决定 进入合议组审查 答复意见 决定口头审理发出通知 口头审理

二、无效宣告请求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1、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R66.2) 2、当事人处置原则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 专利权人主动放弃或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的,请求人无需对此进行举证。 3、保密原则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1、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针对已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2、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求不予受理: (1)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 以授予专利人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无效的,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3)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全部无效、所提交证据非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3、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1) 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确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否则,视为未提出; (2) 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细则R65.2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3) 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R65.2) 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A2);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4、委托手续 (1) 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受当庭转送的文件; (2) 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代理人代为和解; 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5、形式审查通知书 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补正的发补正通知书,其答复期限15日; 形式审查合格的,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答复; 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复审委向相关法院或者地方管理部门发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1、审查范围 2、依职权审查范围 针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义务; 针对授权公告的专利权或部分无效决定中维持有效的专利权;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说明具体理由以及没有相关证据的,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不予考虑。 2、依职权审查范围 特殊情形下,合议组可以依职权扩大审查范围或允许提供某些证据,譬如公知常识证据等。

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3、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4、举证期限(请求人举证)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不予考虑; 请求人一个月后增加无效理由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2) 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4、举证期限(请求人举证) 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否则,不予考虑; 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应提交中文译文,中文译文的期限也是一个月; 一个月后的下列证据可以接受: (1)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提交的反证,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证据; (2) 公知常识证据或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的,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

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4、举证期限(专利权人) 5、审查方式的选择 6、案件的合并审理 其举证期限同请求人,在收到复审委转送的请求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5、审查方式的选择 复审委根据当事人请求或者案情需要选择口头审理或书面审查。一般情况下都会进行口头审理。 6、案件的合并审理 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尽可能合并口头审理; 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根据案情可以进行合并口头审理; 合并审理的各个证据不得相互组合使用。

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7、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 修改原则: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得修改说明书和附图(R69.2);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R69.1);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A33);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R69.2)

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7、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 修改方式: 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技术方案的删除: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的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的合并 (1) 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2) 相互无从属关系; (3) 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4)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7、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 例1: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D。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E。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F。”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D、E。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F。”

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7、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 例2: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D。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E。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F。”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D、E。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F。”

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7、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 修改方式限制: 在审查决定作出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 针对复审委引擎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五、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中止 1、中止的情形 专利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 人民法院需要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 2、中止的期限 中止期限不超过一年,中止期限届满复审委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六、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1、决定类型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维持专利有效 2、决定的效力: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A47.1)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成为法院不中止的理由之一。

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终止 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动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程序终止; 无效宣告请求人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程序终止; 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未提出起诉,或者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程序终止。

八、口头审理 一、口头审理目的: 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 二、口头审理通知 (1) 告知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合议组成员以及拟审查的主要问题。口头审理可以异地进行 (2) 当事人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交回执, (3) 无效请求人不提交回执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4) 参加口头审理的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4人 三、口头审理的其他事项 (1) 口审过程中当事人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2) 证人可以出庭作证 (3) 当事人有权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 (4) 口审过程应记录,并且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九、无效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一、无效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法律适用 有关证据的各种问题看参照法院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举证 (1) 谁主张谁举证 (2) 外文证据,应当提交书面中文译文,期限在举证期限内; (3) 境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并经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港澳台地区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 提交物证的,还应提供照片或文字说明;有正当理由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物证的,应当在期限内提交照片或文字说明,并且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 三、证据的质证 由当事人质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合议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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