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2005/11/13@南台科技大學 專利救濟與侵權訴訟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2005/11/13@南台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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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2005/11/13@南台科技大學 專利救濟與侵權訴訟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2005/11/13@南台科技大學

專利的救濟 專利被核駁或撤銷而發生救濟必要的原因: 審查:專利法第44條規定: 「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舉發:專利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一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或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二 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三 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

專利審查及救濟流程(一)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審查及救濟流程(二) 舊專利法有關「異議」的規定: 專利救濟原則上為行政救濟程序: 舊專利法第41條規定:「公告中之發明,任何人認為有違反……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具備異議書,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 由於舊法異議的所規定的法定事由及處理程序,與舉發幾乎相同,故92年修法時予以刪除,並自93年7月1日起生效,故除93年7月1日前提起的異議案,目前仍審查中的以外,已無提起「異議」程序的可能,不論對公告中審請案或已取得的專利,均進行舉發程序。 專利救濟原則上為行政救濟程序: 對專利申請所為的「核駁」,與因舉發案所為對專利權的「撤銷」,兩者的性質均為行政機關(智慧財產局)所為的行政處分,故應以行政救濟程序尋求救濟。

專利的訴願 訴願人: 訴願審理機關: 訴願提出期限: 訴願所欲達成的效果: 專利申請人(核駁)或專利權人(舉發撤銷)。 經濟部。 收受再審查決定(核駁)或撤銷專利權處分(舉發撤銷)送達後30天內提出。 訴願所欲達成的效果: 申請核駁案:撤銷核駁處分,由智慧局重新進行審查。 舉發撤銷案:撤銷撤銷處分,專利權效力回復。

專利審查基準彙編 專利救濟的核心,其實就是要確定系爭專利權究竟合不合於專利要件,行政機關進行審查的依據,即為「專利審查基準彙編」。 專利審查基準彙編: 性質:行政規則(有外部效力)。 內容:包括單一性的認定、專利要件的審查、特殊專利(電腦軟體、生物、化學的發明)的審查原則等。

救濟程序中可能面臨的攻擊策略 舊專利法可運用舉發車輪戰: 現行專利法仍可運用的策略: 未有如現行專利法第67條第4項「舉發案經審查不成立者,任何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再為舉發」之規定,以致於遭侵權指控的個人或廠商可以以同一事證進行舉發車輪戰,製造專利權人的困擾並付出大量成本。 現行專利法仍可運用的策略: 依據專利法第73條規定,專利撤銷須待行政救濟期限經過或程序完畢後,始產生確定效力,發生專利自始無效的效果,因此在舉發成功但撤銷尚未確定前,多數利害關係人可繼續以同一事證再行舉發,依然可以發揮車輪戰攻勢。

專利侵害訴訟概說 專利侵害訴訟為民事訴訟: 專利法第84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其性質則兼具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第767條物上請求權的雙重性質。 請求權人除專利權外,專屬被授權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亦得單獨提起訴訟。 在時效方面,依據專利法第84條第5項規定,為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或自行為時起十年,與一般侵權行為相同。

專利侵權訴訟step by step(一) 侵害的發現與確認: 證據保全: 取得產品與確認來源 進行初步的專業鑑定 證據保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且此一聲請可以在起訴前為之(同法第369條第1項參照),因此若能向法院釋明理由,可發揮類似於刑事搜索扣押證據的效果。

專利侵權訴訟step by step(二) 損害擴大的防止: 假扣押:專利法第86條第1項規定:「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且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此一假扣押聲請,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 假處分:雖說假處分一般而言僅是定一暫時狀態,不能以金錢提供擔保而取消假處分保全程序,但由於專利侵害訴訟常常是以保全終局的損害賠償為目的,因此實務上還是有許多被告供擔保以撤銷假處分的情況發生。

專利侵權訴訟step by step(三) 寄發侵權警告信: 目的:證明侵權人行為屬於故意,以便依據專利法第85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額以上的賠償(至多三倍)。 限制: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86年公法字第01672號函所頒佈的「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處理原則」,警告函內容必須明確說明專利範圍,並具體說明受侵害事實。 違反前述限制的後果:可能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之規定限期改正,不改正則處以罰鍰。

專利侵權訴訟step by step(四) 起訴(訴訟標的): 得請求銷燬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專利84III)。 得請求(於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專利84IV) 。 得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專利85I、II)。 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限於侵權人故意侵權)(專利85III)。 起訴可享有訴訟救助(專利86II)。 若獲勝訴判決,可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費用由敗訴人負擔(專利89)。

專利侵權訴訟step by step(五) 訴訟中常見策略 持續提出鑑定報告,拉長攻防戰線(工研院的最佳)。 以假扣押或假處分阻止競爭對手產品出貨、銷售,造成競爭對手因不堪損失而提前投降,同意進行和解協商。 以舉發阻滯訴訟進行:由於專利法第90條第1項規定:「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因此侵權人可以透過不斷提出舉發案的方式來阻滯訴訟程序進行,若有多數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可發動舉發車輪戰,導致訴訟難以持續進行。

專利權人的訴訟考量 設定目標:是要將競爭對手逐出市場?還是要獲得權利金? 審慎評估本身專利權的品質,是否經得起舉發程序的挑戰。 手中已經掌握的證據強弱;透過訴訟可能挖掘出的證據為何。 所要指控的侵權行為,是否真的侵害本身所有的專利權。

侵權訴訟被告的防禦技巧 釐清原告指控的對象: 否認應先於抗辯: 由於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是建立在行為涉入專利範圍(claim)與否的認定,因此第一步一定要先辨明,原告所指控的對象,是否已經明確指出侵害的態樣。 否認應先於抗辯: 除非已經明確確定本身的行為構成專利侵害的任何一種態樣,否則均需優先主張「未有侵害行為」,而非先承認本身有侵害行為後,再試圖舉出理由正當化自己的行為(抗辯)。

案例介紹 當事人: 事實: A(台灣專利xxxxxx號新型專利權人),以該專利生產甲產品 B、C、D、E,生產類似於A生產的甲產品之其他四家廠商 事實: A購買B、C、D、E四家的甲產品並比對後,認為均侵害A擁有的xxxxxx號新型專利,故分別對四家廠商提起專利侵害訴訟。

案例介紹(續) 被告之反應: 舉發案之處理: 由B、C、D分別引用引證案X、Y、Z提出舉發案,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申請。 B、C、D、E均分別以三項舉發案提出於民事法院,主張停止訴訟,C、D、E三法院均裁定停止,僅B被訴案之法院仍續行審理。 舉發案之處理: B、C所提之引證案被智慧局認定不足以證明xxxxxx號專利不具專利要件,故認定舉發不成立,但B、C不服,提出訴願經駁回後,目前均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局認為D所提之引證案Z確實足以證明xxxxxx號專利不具新穎性,故認定舉發成立,撤銷專利;A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目前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

案例介紹(續) B將舉發成立處分陳報法院,B案亦裁定停止訴訟 被告後續車輪戰: 繫屬訴訟總數及狀況: B、C均各自引用引證案Z,向智慧局提出舉發;由於專利效力仍存在,故智慧局受理並做成同一認定,撤銷xxxxxx號專利,A若不訴願、行政訴訟,專利將確定自始無效,故只好再次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目前兩岸均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 繫屬訴訟總數及狀況: 民事:共4件,均停止中。 行政:共5件,最高行政法院1件,高等行政法院4件。 自第一件民事訴訟起訴以來耗時已四年,所得成果:獲得賠償金額0;專利遭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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