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實務研討會】 高雄市101年度友善校園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實務研討會】
相關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性騷擾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相關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性騷擾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行政程序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刑法 教師法
性騷擾之性別三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93.06.23公布、93.06.25施行、99.5.26修正) (91.01.16公布、97.01.16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100.01.05修正) 性別平等教育法 (93.06.23公布、93.06.25施行、99.5.26修正) 性騷擾防治法 (94.02.05公布、95.02.07施行、98 .01.23修正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主要類型 師生之間—權力支配與敵意環境 學生之間—「不當追求」與性侵害或性騷擾 學生之間—「兩小無猜」式的性侵害行為 同儕之間—權力支配與敵意環境
法入校門,性別平等?!
性別平等教育的核心意義 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教師是否都具性別意識? 教材教案是否融入性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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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階段常見問題 性平委員會未運作與主政單位不清楚。 學校以僅口頭未有書面申請、或檢舉,甚至是認為無檢舉人或申請人而不處理。 學校以當事人轉學、調職、轉換學程階段,而拒絕受理或認為有管轄權爭議不知如何處理。
校園為什麼優先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ct)? 性平法為一特別法。 性平法有積極之教育目的。 性平法不是處理刑事及民事責任,而是追究行政責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類此事件成案之構成要件,相較於刑事訴訟法證據之嚴苛,性平法的證據要求更為寬鬆。 行政機關調查和司法機關調查於功能區分上完全不同(司法可以押、拘提、監聽、搜索、測謊之權限,學校行政機關則無此權限) 。 司法追究責任曠日費時。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性平法中有關「職員」的定義 職員係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目前學校內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人員,依學校對其管理程度,由高至低可概略分為正式編制職員、學校直接約聘僱人員、替代役、透過人力派遣公司約聘僱人員、外包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餐廳廚工)、由教授直接聘用之研究助理及其他人員(如影印機廠商定期到校維修人員、校內之便利商店或郵局等非屬學校單位服務之人員 )。
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學生或被學生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時,處理單位及依據法律 性平法中有關「職員」的定義 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學生或被學生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時,處理單位及依據法律 正式編制職員、學校直接約聘僱人員、替代役、透過人力派遣公司約聘僱人員、外包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教授直接聘用之研究助理兩種情況均屬於性平法規定之事件,由學校依性平法處理。
性平法中有關「職員」的定義 其他人員(如影印機廠商定期到校維修人員)因其並非固定在校工作,如其性騷擾學生,學校應協助學生向行為人雇主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如其遭學生性騷擾,其雇主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 在校內之便利商店或郵局等非屬學校單位服務之人員 因其僅係服務地點在學校,與性平法所稱「職員」無涉,如其性騷擾學生,學校應協助學生向行為人雇主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如其遭學生性騷擾,其雇主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二條)對「性騷擾」的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二條)對「性騷擾」的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為下列兩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講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 」 對「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使用時機 並非所有工作場所發生之性騷擾定義均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只有當受害人具有受雇者(即勞工)或求職者之身分,並且是在執行職務期間發生之性騷擾行為,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三法之比較 1.性騷擾將性騷擾大致區分為敵意環境性騷擾或/且交換式性騷擾兩大類型 與性或性別刻板印象、性別偏見、性別歧視有關 一、相同點 1.性騷擾將性騷擾大致區分為敵意環境性騷擾或/且交換式性騷擾兩大類型 與性或性別刻板印象、性別偏見、性別歧視有關 違反他人之意願、不受其歡迎 對他人造成影響 的定義: 2.三法都明文規定,機關機構或僱主對於性騷擾及性侵害均依法負有防治責任。對於違反防治義務之機關機構或僱主,三法也都設有行政處罰,其處罰金額均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法之比較 一、相同點 三法都明文規定,機關機構或僱主對於性騷擾及性侵害均依法負有防治責任,並且都有申訴、調查之規定,而且明定應設立委員會以調查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對於違反防治義務之機關機構或僱主,三法也都設有行政處罰,其處罰金額均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不同點 適用對象不同 (1) 當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被害人具有「受僱者」或 「求職者」身分且在執行職務或求職時,適用兩 性工作平等法。 (2)當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一方當事人為校長、教職員 工或學生,他方為學生時,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3)其他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性三法之比較—態樣 性別工作平等法:與職務有關的性騷擾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以外之其他態樣性騷擾。如:一般民眾間的性騷擾。
三法之比較 二、不同點 適用對象不同 (1) 當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被害人具有「受僱者」或 「求職者」身分且在執行職務或求職時,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雙方為僱傭或同事關係 (2)當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一方當事人為校長、教職員 工或學生,他方為學生時,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一方是學生,另方為教職員工生 (3)其他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雙方不存在特定關係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雙方不存在特定關係 三法之比較 一、相同點 三法都明文規定,機關機構或僱主對於性騷擾及性侵害均依法負有防治責任,並且都有申訴、調查之規定,而且明定應設立委員會以調查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對於違反防治義務之機關機構或僱主,三法也都設有行政處罰,其處罰金額均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不同點 適用對象不同 (1) 當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被害人具有「受僱者」或 「求職者」身分且在執行職務或求職時,適用兩 性工作平等法。 (2)當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一方當事人為校長、教職員 工或學生,他方為學生時,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3)其他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適用場所不同 適用目的不同 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 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 性騷擾防治法:公共場所 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學生受教權 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工作權 性騷擾防治法:保障人身安全
性騷擾的行為種類 性賄賂 性脅迫 敵意環境的性騷擾 交換式的性騷擾 性別騷擾 性挑逗、性霸凌、性別歧視 1.性別平等教育法(§2廣泛) 2.性別工作平等法(§12Ⅰ敵意環境、12Ⅱ性循私、性交換) 3.性騷擾防治法(§2公眾場所、散播、歧視) 敵意環境的性騷擾 交換式的性騷擾 性別騷擾 性挑逗、性霸凌、性別歧視 性賄賂 性脅迫
上述定義之共通重點: 敵意環境性騷擾或/且交換式性騷擾 與性或性別偏見/歧視有關 違反他人之意願,不受其歡迎 對他人造成影響
性侵害定義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係指觸犯刑法§221- §227、§228、§229、§332Ⅱ第二款、§334Ⅱ、§348Ⅱ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猥褻定義:指性交外,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一切色慾行為。 現行法律係以生物年齡作為判斷,惟特殊教育學生因其認知發展不若普通學生,其對於性之事務非能依其生物年齡之發展而認定其對性之事務可以理解,無法以其之「意願」作為「合意」之判斷,因此於第二項明定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認知無法自主者,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猥褻定義
性交定義: 刑法第十條:「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則不限於傳統性器接合之行為。 2017/2/28
性別平等教育法中 性霸凌與性別認同之定義 性霸凌: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別認同: 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性騷擾和猥褻的差別 因情況不同,處理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若是猥褻,則是性侵害,學校應主動於24小時內通報校安單位,並且需通報113;然而若是認定為性騷擾,則不需通報113(未成年人可依兒少福利法通報),但學校仍須通報校安單位,並有責任告知受害人其有向法院提告的權力。 另,學校在處理此事情時,若無法可懲處加害人時,可將此案在調查結束後移交社會局等單位,法律上自有法可罰。
性騷擾和猥褻的差別 以襲胸、摸臀和強吻為例,這是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 所謂的性騷擾行為定位在:來不及抗拒,而猥褻則是指無法抗拒。 因此,當受害人欲以刑法224條提告(控告猥褻)時,若法官判決罪不及此,會詢問被害人是否改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提告。
司法怎麼說? 承辦法官是認為不符合強制猥褻的構成要件,應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範疇,且認性騷擾罪須告訴乃論而未據告訴,致未能論罪,並非認為不成立犯罪,因法官已本於法律上的確信,在判決中詳細說明理由,基於審判獨立的基本原則,本院自當予以尊重,因訴訟法有上訴機制,當事人自得提起上訴,由上訴審法院依法獨立審判。
申訴者的心理 申訴者的心理 申訴是他們最後求助的管道。 他們只希望『行為人停止其行為』、 『不要再有人受害』。 他們總是自我懷疑 『我到底做錯了什麼而 引發行為人的行為?』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 (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織)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 (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織)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任務,包括規劃或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的相關人員 校內: 事件調查過程:業務承辦人員、校內行政主管、老師、家長、性平會委員、調查小組成員、諮商輔導人員 事件調查後:教評會、人評會、學生獎懲會 校外: 法律顧問、警政人員、社政人員、醫療人員 、法政人員、主管機關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處理流程 申請/檢舉、通報(校安、法定) 調查階段(調查、提出報告) 懲處階段 申復、救濟階段 結案階段 追蹤與輔導
審議救濟階段常見問題 對於教職員工之懲處,未依性平會之決議予以輕放:各懲處委員會成員面對同事或私人情誼而未給予符合性平會決議或比例原則之懲處,此部分除需各委員會依公平正義原則外,各縣市教育局應予以督導與檢核。 對學生懲處與建議危害學生就學權益:學校常以基於保密與保護學生為由,建議或要求學生轉學,學校性平會作此決議應是基於家長或學生主動意願,且由學校協助其順利轉學,而非讓家長自行想辦法。如係另一方當事人要求,學校也不應予以承諾,且應說明學生學區就學之學校立場與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十一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說明:明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通報及處理之規定。至有關通報之規定,包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4條 ),教育人員或教育單位知悉性侵害事件時,應通報主管機關或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出入聲色場所。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遭到遺棄等。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 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第二條第三項 學校知悉學生遭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含學生目睹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含疑似事件),應依法律之規定立即通報相關單位 。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 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第三條 學校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第六條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第七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包括: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兩性平等之教育、正確性心理之建立、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性侵害犯罪之認識、性侵害危機之處理、性侵害防範之技巧、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第八條 學校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應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由校長指定專人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媒體應對及發言,並加強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協調聯繫,於事件之司法調查過程中,必要時應陪同學生,給予心理支持,遇秘密轉學事宜,並應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學生轉進及轉出之學校,進行相關之班級輔導及結合社工訂定個案處遇計畫。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或防治家庭暴力有關機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
通報困境 辨識知能不足 事件敏感度不夠 程序認知不足 責任通報認知不足 行政主管阻撓通報
通報疑慮:天人交戰 確定事實後再通報?(事證不夠明確) 保護當事人的考量(對通報後續的焦慮) 當事人意願或要求 家長的要求或威脅
通報疑慮:天人交戰 擔心自己安危 擔心被告毀謗 考量同事/師生情誼: 罪不至死 留人後路
向誰通報? 教育主管機關(縣市教育局) 地方性侵害及家暴防治中心 報案?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警察 局報案 任何知悉之人得檢舉之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規定之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事件處理流程 申請 受理 調 查 審議救濟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申請人、檢舉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受理案件 20日內書面通知受理或不受理 是否成立 是否懲處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 學務處 申復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學務處 教育局 成立調查小組 不成立調查小組 另組調查小組 回復申請人及行為人 學生/獎懲委員會 教師/教評會考核會 職工/人評會 其他/相關委外人力之權責單位 否 7日內移送有管轄權機關 是否有 管轄權 20日內申復 進行實質討論 是 是 是否重新調查 進行實質調查 教育局 20日內書面通知申復結果 受理 教師申評會 保訓會 學生申評會 臺北縣政府 是否受理 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申復結果不服30日內提出救濟 申請 受理 調 查 審議救濟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事件申復流程 申復人提起申復 由3或5人組成,3分之2以上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可並納入具調查知能專業人才庫。 調查小組及性平會委員應迴避。 學務處收件 校長組成申復審議小組 20日內作出決定 審議 有理由 無理由 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2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依性平法第34條提起救濟 申復結果不服30日內提出救濟
調查階段 學務處接獲申請,除二十九條第二項外,3日內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決定是否受理 是→組調查小組 否→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申訴人 決定是否組調查小組 如案件發生時,雙方當事人已調校,則以事件發生時行為人所在學校進行調查。 所有參與人員含性平委員、調查小組、接受詢問的當事人均需填寫保密同意書。
校園性平事件之處理原則 校園事件 非校園內事件:加害者為校外人士 召開性平會進行緊急危機處理 加害者為本校師生:召開性平會,並進行調查 加害者非本校師生:召開性平會,行文至行為人所在學校,要求該校進行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調查報告)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調查報告)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31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相關物證之查驗。 事實認定及理由。 處理建議。
調查小組任務與應注意事項 調查小組如何組成(人數、性別、資格、迴避原則、層級、校內校外、跨校事件),誰當召集人? 媒體事件/師對生案件:校內、外專家學者三或五人(師對生建議至少外聘一位委員) 生對生案件:校內三或五人 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調查小組成員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行為人/申請人之雙方學校代表。
調查小組任務與應注意事項(續) 約談通知書如何撰寫? 通知書何時送達?如何送達? 證人的聯絡,晤談時間、地點的安排? 蒐證到何時是足夠的? 逐字稿的轉謄工作,以及讓受訪人員、調查小組成員確認簽字,如何爭取時效? 調查結果如何取得共識?
調查程序之進行 通知方式(性平§30V、行程§39、行程§68) 詢問地點(以校內為主) 詢問順序 詢問方式 詢問重點 詢問態度 證據調查(行程§36-42、性平§30IV、性平§36Ⅱ) 認定事實並通知當事人(行程§43) 檔案保管(性平§27、準則§26) 閱卷(行程§46、準則§18) 輔佐人到場(準則§17①、性侵§15I、行程§31、行程§24)
校園性侵害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之注意事項 調查原則 獨立原則(性平§30VI、準則§22I) 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性平§22I、行程§9、行程§36) 當事人充分陳述原則(性平§22I) 避免重複訊問原則(性平§22I) 衡酌雙方當事人權力差距(避免對質) (性平§30Ⅶ、施細§16、準則§17②) 迅速進行原則(性平§31、性平§31Ⅳ、性平§36Ⅱ) 保密原則(性平§22Ⅱ、性平§26-27、準則§17②、準則§18) 職權調查原則(性平法30Ⅳ、準則§17③、準則§22Ⅰ及Ⅱ、行程§36)
校園性侵害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之注意事項 管轄(性平§28Ⅱ、準則§10Ⅰ)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 管轄迷思: a.行為人已畢業:性平法無追溯期之限制 b.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性平法尚未公布:無法律不溯既往之問題,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行為原本就不是被鼓勵或被認可之行為 調查成員組成之合法性(性平§7Ⅰ、性平§8Ⅰ、性平§9Ⅰ、施細§7-8、準則§15Ⅰ後、性平§30Ⅲ、準則§16Ⅰ) 迴避 (性平§30Ⅴ、行程§32-33、準則§15Ⅱ)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六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常因消息走漏或成為媒體事件,而造成流言充斥,校園不安等現象,可能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之困擾。學校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
調查結果 調查報告之合法性(性平§31Ⅱ、性平§35I&Ⅱ) 調查報告之懲處建議 2.法院對於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平會的調查報告 1.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事實之認定均要以性平會的調查報告為主 2.法院對於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平會的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之懲處建議 性平會有懲處建議權,惟應由權責單位審議處理 (性平§25、性平§23、性平§24、準則§19、準則§20、準則§24)
調查期間之行政協調 行政協調:調查時間及地點的安排聯絡。 原則上先約談申訴人、直接相關的證人,其次才約行為人及其次相關證人。 雙方約談時間應該錯開,避免在訪談時有見面接觸之機會,減少二度傷害。 公文通知:每次召開調查小組會議,建議以公文通知,如當事人堅持不出席,則需主動告知其權利及不出席可能衍生的後果。 提供相關協助:提供心理諮商輔導、保護措施、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等。
調查期間之行政協調 編擬經費:需編擬出席費、稿費、餐費等。 出席費:每次調查小組會議算一次出席費,時間約3-4小時(1000-2000元) 調查報告稿費:依報告字數核給撰稿費、謄稿費(每千字580-870元,特別稿件 690-1210元)。 誤餐費和交通費。 課程彈性調整:保障當事人/行為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人身安全保護:保護所有相關人員之安全。
調查人員所面臨的壓力 被其他同仁批評、責難(如:他是一位好老師,為何要因一個人的說詞而影響其他學生的受教權益) 自我懷疑(如:我的判斷是否正確?事實真相為何?) 行為人加諸的壓力(如:干擾調查、訪談中充滿敵意、不斷岔開主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 (調查延長及書面報告)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 (調查延長及書面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 (調查延長及書面報告)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 (調查延長及書面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懲處追蹤--類型 一、以犯情輕重論 情節輕微者 情節中等者 情節嚴重者 二、依身份改變與否論 未涉及加害人身份改變 涉及加害人身份改變
懲處追蹤--類型 一、以犯情輕重論 情節輕微者:(性平法§25 II)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懲處追蹤--類型 一、以犯情輕重論 情節中等者: 情節嚴重者: 記過、考績不利(高中職以下教師、職員) 記過(學生) 解聘、停聘、不續聘(教師) 解職(職員工) 退學、開除學籍、輔導轉學(學生)
懲處追蹤--類型 二、依身份改變與否論 涉及加害人身份改變:情節嚴重者(性平§25 III,準則§ 23II)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 (處理結果不服之申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 (處理結果不服之申復)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防止加害人的報復行為-應給予被害人: 保障受教權與工作權: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該積極避免事件影響當事人之受教與工作權益。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9條):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懲處追蹤--相關法條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公務人員服務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各級學校學生獎懲辦法(各校自訂校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法修正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 得聘任為教師。 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 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 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 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但教師係因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 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之薪資,不得依本條 規定發給。
行政救濟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五章申請調查及救濟」 申請調查:§28- § 31 救濟: § 32- § 35
行政救濟程序 一、申復(性平§ 32,準則§ 23III) 二、申訴(性平§ 34) 三、申請調查(性平法§ 28) --對事實的認定不服,可提出申復。 二、申訴(性平§ 34) 1.教職員 -中小學、大學 -公、私立學校 2.學生 三、申請調查(性平法§ 28) --當學校未針對事件作任何處理時
行政救濟一:申復 1.不受理、處理結果(程序、懲處)不服者。(性平 §32I、性平§32Ⅱ,各皆以一次為限) 2.由誰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校長召集相關人員組成小組 各校可自主決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學校或主管機關並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準則§14III)
行政救濟二~校內→校外 一、校內管道 校內各種申訴評議委員會(著重於有無性騷擾事件之發生) 上級主管機關(著重於學校有無失職) 學生: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師: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職員工:職技員工評審委員會(公務人員涉及身分變更直接尋求校外管道) 上級主管機關(著重於學校有無失職)
行政救濟二~校內→校外 二、校外管道 公務人員—向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提出申請 非公務人員(約聘僱)—無法定行政救濟程序 1.學生—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訴願申請 2.職員工— 公務人員—向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提出申請 非公務人員(約聘僱)—無法定行政救濟程序 3.教師—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申請
行政救濟三:法院訴訟 法院對性騷擾或性侵害事實的認定,及對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懲處應參酌學校的審查。(根據性平法§ 35規定) 行政法院的審查: 事實關係是否存在。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過程是否合乎程序規定。 行政機關判斷事實是否合乎倫理及經驗法則。
結案 所有程序完成後,除了提出報告至主管機關外,務必回到校安系統通報事件處理結果,並且結案!
追蹤 落實懲處與輔導(性平法§ 25條II) 防範—通報他校(性平法§ 27條)
追蹤 誰來執行?---性平會 行為人懲處有無落實及成效評估 被害人之適應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之機會教育 再重申禁止及嚴懲報復之行為 確實通報行為人轉入之學校
挑戰 處理未果,教師行為人提出辭職或申請退休之處理 1.校方不能核准(教師法§14Ⅲ、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8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20) 2.學校核准之風險—明知行為人有行政責任卻不追究 a.行為人還可以在其他學校繼續為惡 b.由納稅人為之支付退休金使其安然離開教育界 c.教育主管機關可以追究學校行政首長及人事主管之責任
校園性平事件處理意釋 教育部
針對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因案情明確不成立調查小組,可否以性平會記錄代替調查報告乙節。 台訓(三)字第0990120627號(教育部990812發文)
依據性平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於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性平會於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提出報告,另一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前揭報告內容應包含(略以)申請調查案由、訪談過程記錄、相關人是之陳述及答辯、相關證物之查驗、事實認定及理由、處理建議。 爰案情明確之案件,縱不組成調查小組,仍應於性平會之會議記錄載明前揭行細則所訂之報告內容。
學校受理申復案件之單位及准駁權責單位為何? 教師於提出申復時,要求親自列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說明,有無法令規範或限制? 台訓(三)字第0990132074號(教育部990830發文)
申復之程序系為性平法第32條所規定之救濟程序,惟原法條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準則尚無規定申復之處理程序,考量迴避原則,避免性平會有球員兼裁判之慮,本部建議作法如下,請學校據以辦理: 1.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時,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循行政程序簽組審議小組進行審議。
3.調查小組及權責單位成員(含性平會委員) 應迴避審議申復。 學校受理申復案件之單位及准駁權責單位為何?教師於提出申復時,要求親自列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說明,有無法令規範或限制?台訓(三)字第0990132074號(教育部990830發文) 2.前項審議小組由三或五人組成,成員中據性 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 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建議由小組成員推舉 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3.調查小組及權責單位成員(含性平會委員) 應迴避審議申復。
學校受理申復案件之單位及准駁權責單位為何?教師於提出申復時,要求親自列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說明,有無法令規範或限制?台訓(三)字第0990132074號(教育部990830發文) 4.視申復案件之需要,得請申復人列席審議 會議,給予申復人充分說明機會,並得邀 請學校相關業務、該案件性平會調查小組 成員或相關委員列席說明。 5.申復審議結果由收件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復 申請人及行為人。
案例申訴內容 高宜君
案例一(疑似性侵害) 申訴人:女大學生 申訴內容 那天我在房間睡覺,突然A同學進來我的房間對我上下齊手,先摸我的下體(手指未進入),再吸吮我的胸部,我一直叫,但是我的室友都是聽障生,最後我用很大的力氣猛掐他的臉,他才鬆手,當時他喝醉了,我只聽見他說要修理我,我真得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他為何還要這麼做,隔天我告訴室友發生什麼事,大家都覺得我是胡扯的,讓我很痛苦。
案例二(疑似亂倫事件) 檢舉人:學校老師 申訴內容 有一天,班上的女同學來找我,跟我說她的下體很痛,我問她原由,她告訴我是她昨天在睡覺時,哥哥把褲子脫掉後拿出小鳥鳥戳她尿尿的地方。所以老師提出申訴。
案例三(疑似性侵事件) 申訴人:被行為人-女大學生 申訴內容 我們班上的B男,女人緣很好,當時我在班上的人際關係並不好,只有B男和其他幾個男人有在跟我互動,某天我心情不太好不太想回寢室去,我打給B男告訴他我不想回寢室,所以B男答應要來接我去他住的地方睡,但是晚上B男一直摸我,還有腳把我的雙腿分開,之後用手插入我的陰道,我以為他這樣是表示喜歡我,但沒想到他居然沒幾天後跟其他女同學在一起讓我很受傷,所以我才要為我自己爭取公道。
案例四(疑似性侵案件) 檢舉人:被行為人阿嬤 申訴內容 那一天我在幫孫女(大班)洗澡,她告訴我今天回家的路上有三個男生(國小生),脫她的褲子摸她,然後我在幫她洗澡時也發現下體紅腫,請老師們幫忙找出這些壞蛋。
案例五:空間權力與偷拍現行犯 申訴人:被行為人-女大學生 申訴內容 當時女學生的教室沒有女廁,由於她唸的系大部份以女性居多,所以大家都會進男廁洗手或者是上廁所,有一天這位女同學因為早上鬧肚子痛,所以就像往常一樣進了男廁上廁所,但是當她往後下方看時,看見一個人手著手機拍著她的下體,她冷靜的穿好褲子,然後走到系辦求救……
案例六(多校性騷事件) 由哪一個學校負責 召開調查小組呢???? 申訴內容 檢舉人:被行為人家長 小明,男生,國二生 小彬,男生,國三生 小威,男生,高一生 小美,女生,國一生 申訴內容 小明和小威和小彬和小美是在線上遊戲認識的朋友,有一天在網路上號召要網聚,在網聚結束後,三位男生說要送小花去坐公車為由,一路上對小花開黃腔,又故意拍打小花的屁骨、摸小花的臉和頭髮,甚致還對小花說要不要當他們的女朋友,讓小花感到非常不舒服,小花回家後告訴姐姐,姐姐很生氣故告知家人,家人到校提起申訴。 由哪一個學校負責 召開調查小組呢????
案例七(情人變仇人) 申訴人:被行為人-女大學生 申訴內容 一對大學生,本來很想愛,但因為價值觀不同而分手,在分手前女生曾懷孕約五週,由於雙方決定拿掉小孩,故一起前往醫院墮胎,男方家長給了男大學生一筆前,請兒子買些補品給女方養生,但是女方覺得男方只有買幾碗羊肉補湯,覺得男生自己吞下一筆錢而感到憤怒,並在分手後提出告訴,而進入性平事件。此外女方因氣不過也去驗傷,提告男生性侵。
案例八(狼師條款) 申訴人:被行為人-女大學生 申訴內容 W老師是一位兼任老師,由於兼任老師的屬性會在各個大專院校兼任,有一天在課堂結束後,W私下約女學生要去看電影,在電影院時說要幫女學生按摩,而按壓了女學生的肩膀後向下撫摸女學生胸部,讓女生覺得很噁心,而提出告訴。
(狼師條款) 「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 【台灣醒報記者陳昭妤、林宜靜台北報導】 (狼師條款) 「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 【台灣醒報記者陳昭妤、林宜靜台北報導】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狼師條款」,此舉讓外界擔憂狼師們會因此流竄入補教界。對此,教育部人事處處長陳國輝希望,補教界雇用前可先透過主管機關,至「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查詢應徵教師的資格。高雄市補教協會幹事李俊雄受訪則表示,近日會向教育部要求,將補習班也納入規範條款中。避免增加補習班學生的風險。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教師只要因性侵判刑確定,即便已受任用,學校也應予以解聘或免職,且終身不得再擔任教育人員。但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認為,必須先防止狼師進入安親班、補教界等,才能真正保障學生權益。已立法三讀通過的「狼師條款」,針對有性侵前科的狼師一律不得聘任,教育部指出,包括教職員、校車司機及工友..等對象,都要進入「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及「刑事警察紀錄系統」查詢,以保護學生安全。
案例九(已婚男老師) 申訴人:已婚男老師的妻子 申訴內容 由於妻子發現自己的先生似乎和某學生有情愫愛昧,一氣之下想讓先生身敗名裂,故提起申訴。
案例十(很有權勢的男教授) 申訴內容 檢舉人:??? 某校的男教授已婚,然而欺騙新進的女教授自己未婚,並加以追求,結果交往二年後被女教師發現他教授根本已經結婚,頓時女教師得了憂鬱症,男教授還對女老師說,我有沒有結婚跟我們之間的關係是不會有影響的,你別想太多。不僅如此還有許多女同學說這位男教授上課都在開黃腔,讓她們感到不舒服。這名男師是學校少有的教授級老師,讓其他的老師們很膽却,而不敢檢舉,這該怎麼做呢???
結語 寧可事前多做預防宣導,減少事後花費更多人力、時間與經費善後。 調查工作曠日費時,身心俱疲,需要的是一份社會正義感的支撐。 不論是諮商輔導人員或調查小組成員,需要隨時檢視自己的性別意識,別成為另一種加害者。 建立個人的社會支持網絡,別讓自己也成為事件的受害者。
結語-如何以行動來終結校園性騷擾? 學習尊重彼此的身體自主權。 身處性別弱勢的人,學習發出聲音,說出自己的不快。 相信自己的感覺,積極的保留各種證據,甚至在第一時間告訴身邊的人自己不舒服的事實。 透過教育改變社會文化,教導大眾更清楚的看見性騷擾中的暴力本質,不再縱容暴力。 尋求學校的正式管道處理校園性騷擾。
更需要留心的,不要讓自己成為暴力的加害者! 提升性別平等友善校園 消弭性別歧視 遏止性別暴力 尊重跨性別族群 更需要留心的,不要讓自己成為暴力的加害者!
end 謝謝聆聽 201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