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常見錯誤態樣及廉政案例 報告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政風室主任陳有政 電 話:(04)23320445 電 話:(04)23320445 E-mail : ycchen@wracb.gov.tw chenguchen@yahoo.com.tw
個人簡歷說明 一、學歷: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畢業。 (研究論文:公務採購犯罪模式之研究) 二、經歷:鄉公所主任、縣政府課長、法務部政風司專員、經濟部政風處科長;目前擔任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政風室主任、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委員。 三、採購法師資經歷: (一)政風人員專業訓練:曾任法務部辦理政風人員職前、在職訓練班、九等政風主管研究班之採購法講師,講授採購監辦、專案稽核、圍綁標防制、採購案件實務研析等課程。 (二)政府機關採購在職講習:曾受邀至司法院、行政院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鄉鎮公所等機關講授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 (三)受聘工程會之採購課程講師: 1、98、99年度「加強政府公共工程人員清廉度講習」之「工程違失態樣及案例」課程講師。 2、100年度擔任工程會辦理數位訓練課程「加強政府公共工程人員清廉-工程違失態樣及案例」及「100年度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委託專業服務案課程講師。 3、編撰「善用政府採購」-條文綜析及詮釋(一)、(二)教材。
課程效益目標 知法、守法、活用政府採購法 -公開、公平\\採購效益、效率 -如期、如質、如預算 培養透視的能力,透視才能有獨特觀點 沒看見 被看見【解析】 看得見 重新認定【解讀】 不能看見 被透視創意【解構】 系統思考解決問題、發生正面循環效果 專業、負責、熱忱、敏感、理性 目標重點管理-採購常見地雷區
真理越辯越明、火氣越爭越大 資料來源: 管高岳教授(曾擔任法務部政風司長) 真理越辯越明、火氣越爭越大 資料來源: 管高岳教授(曾擔任法務部政風司長) 論事用法、放下權威 依法行政、不論官銜 科學典範、尊重專業
重視立法意旨及修法說明—邏輯迷失 -1 議題:修法予以刪除,不代表解禁。 以【負責人相同,亦同。】修法予以刪除為例 重視立法意旨及修法說明—邏輯迷失 -1 議題:修法予以刪除,不代表解禁。 以【負責人相同,亦同。】修法予以刪除為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 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項規定(;負責人相同,亦同。) 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 (修法說明--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條文本項後段對於負責人相同之處理,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已有規範可予處理,爰予刪除。增訂第三項,明定不違反第一項規定之例外情形。)
重視立法意旨及修法說明—邏輯迷失 -2 議題:修法予以刪除,不代表解禁。 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執行錯誤態樣(五)】予以刪除為例 重視立法意旨及修法說明—邏輯迷失 -2 議題:修法予以刪除,不代表解禁。 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執行錯誤態樣(五)】予以刪除為例 本次修正刪除第4款原序號(五)所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修正理由為部分機關反映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係規定如符合各該款情形,即得採限制性招標,原序號(五)對第4款之限制,與該款規定無直接相關,牴觸政府採購法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爰予刪除。(參照99年6月23日 工程企字第09900250030號函釋)
重視立法意旨及修法說明—邏輯迷失 -3 議題:釐清立法意旨,提升採購效率(能)。 重視立法意旨及修法說明—邏輯迷失 -3 議題:釐清立法意旨,提升採購效率(能)。 以【採購法第101條規範拒絕往來不良廠商】之「應」與「 得」行政裁量為例 政府採購法101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參照工程會九十六年 四月 十六 日工程企字第09600151280號函: 採購法第101條之立法意旨係為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以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並利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故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之ㄧ,而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非僅與本案招標機關有關,亦與其他機關日後辦理採購業務等公益有關。 對於不良廠商刊登公報之要件應考慮者,除違法外,在違約行為部分,尚須有重大違約之情形(例如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約行為),且應考量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規定,倘遇有違約情事即一律予以刊登公報,即與立法目的不符。
一、前言 政府採購金額龐大且逐年擴增 公務採購犯罪之嚴重性 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隨採購金額逐年不斷增加,公務採購 犯罪成為貪污案件中比例最高的類型。 政府採購人員名列民眾心目中清廉程度評價最差的前三名 (1998、1999)。 數罪併罰之重刑政策 為符合刑罰公平性,不讓犯罪者存心存僥倖,將原本事實上 數罪、法律上卻僅論以一罪之連續犯及牽連犯規定予以刪除, 改為一罪一罰 (2008/07/01),以符罪責均衡原則。
一、前言 貪腐行為三因素:機會、動機與風險 國家資源代理人,透過權力運用分配資源,即掌握貪腐的機會;當社會充斥不良觀念心理、法治文化缺乏等因素,則易滋生貪腐的動機;貪腐行為受偵訴的機率,以及貪腐行為可能受懲處的輕重,則影響代理人從事貪腐時的風險評估。 如欲有效防治貪腐行為,必須針對貪腐的成因排除其在機會、動機和風險上各種有利貪腐的可能(彭立忠、張裕衢,2007)。
法律優位 法律保留 依法行政 法 採購法 理 情 公開 公平 合理 專業判斷 公共利益 採購效益 效率功能
法律優位原則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05月0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 )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案例:查某機關辦理○○採購案招標公告之【其他】欄位第2點規定,有關電子投標廠商未附電子憑據等資料,以無效標論乙節,基於「法律優位原則」,業已違反依法行政,該部分之規定無效。
常見政府採購型態 招 標 方 式(18) 決 標 方 式 (52) 採購金額(分批、分別、併案) 辦理方式(自辦、委辦、代辦) 決 標 方 式 (52) 公開性(19) 複數 非複數 訂有底價 不訂底價 同質 異質 最低價標 最有利標【56】 選擇性 (同上) 限制性(22) 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49) ;取最有利標之精神 公開評選優勝(22-1-9/10); 準用最有利標 上網 (專業、技術、資訊服務及設計競賽) 房地產採購(22-1-11) 案例:替代役宿舍採購 緊急採購(105-1.2) 共同供應契約(93)
採購金額決定招標方式(依法行政) 巨額 採購 二億 一億 二千萬 28天 查核 金額 五千萬 一千萬 21天 公告 一百萬 14天 項目 / 標的 工程 財物 勞務 等標期限 (至少) 招標方式 資格標 巨額 採購 二億 一億 二千萬 28天 1.原則: 公開招標 2.例外: 限制性招標、選擇性招標(採19) ps.採購金額:分批、分別、併案辦理 特定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人力、財力者、設備、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查核 金額 五千萬 一千萬 21天 基本資格 (登記或設立、納稅之證明、會員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信用之證明) 公告 一百萬 14天 逾10萬/未達100萬 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採49) 5天 1.公開取得 2.限制性招標 小額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自訂
無本法第26條之適用;但符合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 決標方式系統模式(行政裁量權) 項目 / 標的 決標方式 規格 履約保證金 其他 公告金額以上 ◎異質採購:(依採購需求請廠商提供異質規格設計品) 1.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採52.1.3 ) 2.準用最有利標 (採22.1.9) 3.異質最低價決標 採購需求,由投標廠商提供服處建議書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押保§18) 得舖保替代,得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履約期限 抽、查驗 驗收標準 付款方式 保固金及期限 ◎同質採購: 最低價標 (規格製定;採26) 適用本法第26條,不得指定廠牌型號 未達100萬 1.書面報價 (最低價標) 2.企劃書(最有利標) 無本法第26條之適用;但符合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可舖保替代
採購標的之認定,與營業項目具關連性 政府採購法第七條: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二、辦理政府採購常見地雷區 招標方式認定不實 -誤計採購金額 -錯用限制性招標(選擇性招標) 資、規格認定標準不公 不當採用決標方式 履約驗收違反契約公平 -變相變更契約條文 -履約竣工驗收不實
錯誤引用限制性招標 前○○縣政府計畫室蔡○○主任遭彈劾 監察院提案審查通過彈劾前○○縣政府計畫室主任蔡○○ ,提案監委柯明謀、謝慶輝指出,蔡○○辦理「農特產品展售暨旅遊服務中心」新建工程,竟規避公開招標程序,採限制招標,同時指定特定廠商辦理,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中公開招標規定。
選擇性招標法源—爭議焦點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一、經常性採購。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一、經常性採購。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招標方式異同影響決標金額(4/1) 採購背景: 標的:為○○工程業務需要,租賃公務車1輛案,預算金額新台幣38000元(每月) 招標方式:擬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案經批示:「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招標方式異同影響決標金額(4/2) -開標紀錄
招標方式異同影響決標金額(4/3) 本案原先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改變招標方式變為公開招標,決標金額由35,000變為19,000元。 辦理結果 ○○工程因業務需要,擬租賃公務車1輛,於101年2月8日上午10時公開開標,開標結果計有投標廠商有○茲租賃有限公司、○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直○有限公司、鉅○租賃有限公司及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5家,資格證件均符規定。 經價格標開標結果,以○茲租賃有限公司標價新台幣19,000元最低,惟經核算該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經主持人宣布本案保留,請最低標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提出說明或擔保後簽核,案經說明合理,與予決標。 本案原先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改變招標方式變為公開招標,決標金額由35,000變為19,000元。
招標方式異同影響決標金額(4/4)
招標方式認定不實 誤計採購金額 不當分批
採購標的影響等標期限 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1項: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項目/標的 工程 財物 勞務 招標期限 條約協定 公告金額 一百萬元 十四 四十日 查核金額 五千萬元 一千萬元 二十一日 巨額採購 二億元 一億元 二千萬元 二十八日 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未達一百萬元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 五日 (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網頁) 未達公告金額 未達一百萬元 七日 (限制性招標公告網頁) 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1項: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採購標的影響等標期限 我國加入GPA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其主要範圍如下,並非全面開放: (1)中央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處、局、署):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新臺幣6,470,000元以上、工程採購金額新臺幣249,080,000元以上; (2)地方機關(包括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新臺幣9,960,000元以上;工程採購金額新臺幣249,080,000元以上; (3)其他機關(包括部分公營事業、公立醫院及國立院校):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新臺幣19,920,000元以上;工程採購金額同地方機關之個案開放門檻金額。我國簽署GPA承諾開放清單,請參閱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政府採購協定(GPA)/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承諾開放清單。 參照工程會99年11月18日 工程企字第09900464210號函:一、依GPA委員會1996年3月5日GPA第1號決議附件三(GPA/1 Annex 3),GPA締約國需換算其開放清單附錄1之門檻金額為該國貨幣,並通知GPA委員會,該門檻金額自新年度1月1日起維持固定兩年不變。 二、我國本次換算金額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採購金額決定招標方式(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分批分別辦理之採購金額 至屬八十八年度預算於本法施行後採分批辦理者,其預算總額應指全年度而言。八八O八三六八號 有關「預算金額」如何認定乙節,機關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招標之採購,得依個別採購案之預算金額認定八八○六○九三號 ◎本條項係說明「得分別辦理情形」,同類產品,如合併辦理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分別辦理為限。如屬不同標的或有不同需求條件,自得分別辦理。八九○○三一三一號
分批與分別辦理異同 法令依據:【14;細6.1.1】 【細13】 採購方式:全部批數預算總額 個案個別認定 分批辦理 vs 分別辦理 法令依據:【14;細6.1.1】 【細13】 採購方式:全部批數預算總額 個案個別認定 適用原則:不得意圖規避 五大構成要件 認定方式:採購效率(能) 負舉證之責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 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 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28
不當分批 某機關辦理交通號誌裝設工程,以裝設地點位在不同道路,屬細則第13條所定不同施工地區之情形,爰將之分案辦理, 稽核結果:裝設地點雖位在不同道路,惟相距卻不到10公尺(二條道路相交處附近)。 (資料來源:工程會採購稽核小組秘書陳裕釗 )
(資料來源:99工程會採購稽核小組秘書陳裕釗 )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判決有罪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1) 弊失型態 涉案事實 經濟部工業局○○中心主任丁○○及技術員甲○○2人(為同案被告,嗣後審結),將未滿公告金額但已逾該金額十分之一之同性質工程,刻意切割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並要求廠商丙○○、乙○○等人提供估價單或向不知情之其他廠商取得估價單2份,作為形式上由總務完成比價、訪價之程序,於完工後,據以作成支出傳票付款。 。 丙○○係「○佳交通工程公司」之負責人;乙○○則係「 ○帆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該等比價、訪價均不實而與丁○○、甲○○有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之聯絡,提供2家不同名義之估價單,形式上符合 估價及訪價作業後,即分別將上開小額採購案直接交由廠商丙○○、乙○○等人施作 。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判決有罪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2) 弊失型態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2) 涉案事實 另丁○○、甲○○亦均明知該 服務中心小額採購案件,必需由公設需求人(即甲○)提出需求後,簽呈經主管(即丁○○)核准並會會計部門(即孫○○;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確認有預算工程款及符合工程性質後,交總務(即白○○、張○○;均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辦理估價及訪價作業等後續採購作業,待完工後,由公設需求人及總務完成驗收後,再向會計請款。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判決有罪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3) 弊失型態 違法採購 觸法科刑 資料來源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觸法科刑 丙○○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 ,處有期徒刑肆月 。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 臺中地方法院 97,訴,3532 刑事判決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判決有罪
決標方式
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壹、同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貳、異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 叁、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招標機關採購之標的物明確,例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應以最低標決標。 貳、異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 一、定義: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二、異質之判定原則: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叁、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肆、最高價決標: 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
複 數 決 標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分項決標(分項開標)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得標廠商一個以上者。 三、屬併案招標(廠商分項投標文件及報價;分項開、決標、簽約、驗收、付款)精神。
「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 除外情事之解釋令 得否於招標時限制投標廠商之得標區數乙案 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爰來函所述災害搶修乙案,如為應時效之需要,分四區複數決標,並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之作法,尚屬可行,惟應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上開限制,並一併載明開標順序,以符公平原則,避免流弊。工程企字第○九六○○○四五九八○號 招標文件規定單一廠商以得標一區為限,爰應注意查察有無借牌或出借牌照之情形。 參照工程企字第09600431200號
「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 除外情事之解釋令 貴校擬就分散於校內不同區之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分別辦理乙案 來函所述「預定同一時間不同廠商同時並進施作工程,俾利暑假期間順利完成補強作業」乙節,建議辦理方式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採用複數決標,將來函所述4案併於一招標文件,分為4項,分項複數決標。允許廠商選擇項次投標,不限投標項數,但限制個別廠商僅能得標之項數,分項依序開標、決標。已達得標項數限制之廠商,如投標其他項次,其標封不予開標。
發現不法不接受評選結果 主旨: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執行疑義 二、有關旨揭作業須知第6點「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乙節,係鑑於過去機關於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後,多逕為宣布決標,並未製作決標紀錄,致有決標時監辦人員未會同監辦或未於決標紀錄簽名、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及評選程序違法等情形,爰明定機關應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規定,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宣布決標,決標時並應製作決標紀錄。 三、至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否不接受評選結果乙節,依作業須知第8點規定,該評選結果之決議如違反政府採購法,機關不得接受;該評選結果如有需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該採購之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95年8月23日 工程企字第09500321480號
決標前確認「明顯差異」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本案請明訂「明顯差異」之標準尺度,免生不公平情事 。 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7點規定,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總評分法:訂明明顯差異標準(如>90;<70) 序位法:準用總評分法標準明顯差異初評之或評審委員間之序位差距在某一級距以上,如某廠商在大部分評審委員得前3名,某委員評後幾名之異常現象。 41
明顯差異可能態樣 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例如 某廠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序位為前1、2名,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為最後1名; 某廠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80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低於70分。 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個別評選項目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 例如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配分30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24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為10分。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例如工作小組所擬具初審意見,顯示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表現明顯較其他廠商差,評選委員卻評為高分。
評選結果發現明顯差異案例 參與評選廠商序位 (序位法價格納入評選) 評審委員 A B C D E 354萬元 345萬元 363萬元 338萬元 342萬元 甲 1 2 3 4 乙 5 丙 丁 戊 己 總序位 10 (5) (9) 19 (15) 21 (18) 23 (21) 優勝序位 (1) (2) (3) (4) 請己委員敘明理由→提會→議決→是否接受→複評→仍有異常→剔除→檢核人數→結果:委員過半數決議(如重行招標,建議不聘該委員;送經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決議予以除名)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最有利標評選作業張 郁 慧
評選結果發現明顯差異案例 93 45 評審委員 參與評選廠商得分 A B C D E 1354萬元 1345萬元 1263萬元 1358萬元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選) 評審委員 參與評選廠商得分 A B C D E 1354萬元 1345萬元 1263萬元 1358萬元 1342萬元 甲 78 84 82 86 88 乙 80 83 85 89 丙 64 61 68 66 70 丁 75 73 71 79 77 戊 69 93 45 總分 366 (297) 372 (301) 388 (306) 408 (315) 369 (324) 平均得分 73.2 (74.25) 74.4 (75.25) 77.6 (76.5) (78.75) 73.8 (81) 優勝序位 5 (5) 3 (4) 2 (3) 1 (2) 4 (1) 請戊委員敘明理由→提會→議決→是否接受→複評→仍有異常→剔除→檢核人數→結果:委員過半數決議(如重行招標,建議不聘該委員;送經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決議予以除名)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最有利標評選作業張 郁 慧
採購洩密政風案例 某機關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指定住宿地點,惟於公告招標前,指定地點之住房,早已遭人捷足先登。 某機關以評選方式(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辦理之採購,等標期逕依招標期限標準下限訂定,大多數廠商之服務建議書篇幅及外觀均顯簡陋,唯獨某特定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卻包裝精美,內容充實。 專案管理廠商於招標前將招標相關訊息先行洩漏予特定廠商,使渠較其他廠商有更充裕時間備標,除有造成不公平競爭情事,亦有違犯第89條洩密罪責之嫌疑。
政風案例:數罪併罰-連續犯 洩密罪、經辦採購舞弊情事(牽連犯) 丑○○自民國95年1月9日起,擔任○○縣政府「 ○○局局長」,職司綜理嘉義縣水利理、管理、水土保持、土石管理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 將「 ○○排水系統規劃」及「 ○○排水系統規劃委託技術服務」等5項工程交甲○○承作,惟須支付工程服務費百分之15之金額,案後依實支付。 本案洩漏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於嘉義縣政府工務局發包中心課辦公室內,將上開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影本2張交付子○○觀覽,因而洩漏上開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子○○。 資料來源:嘉義97年度訴字第991號
資格實務篇 營業項目限制
資格標-營業項目各部會立場見解 工程會: ◎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與提供招標標的、履約能力有關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招標須知未明示「主要部分」範圍,相關規定將形同具文,較無法拘束轉包行為 。 經濟部: ◎針對營業項目,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 財政部: ◎營業項目以外貨物或勞務時,依據營業稅法第32條第1規定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其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營業項目登記之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辦理裁罰。
資格標:營業項目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事宜,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函釋略以:「…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併為敘明。 至投標業者所具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單位需求,係由招標單位所採計確認,允屬招標單位權責。如涉資格條件事實認定問題,仍屬由當事人提供佐證資料供招標權責單位本諸職權認定。如就採購事宜仍有疑義,事涉政府採購法規範,可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經濟部九十八年八月四日經商字第○九八○二一○三七一○號函)
營業項目相關配套措施-預防轉包 投標須知訂定轉包相關處罰規定,如未明示「主要部分」範圍,相關規定將形同具文,較難拘束轉包行為 。 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1項:「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第1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第2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8809719函示,「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2項)。 鑒此,有關勞務、工程採購案請必須填寫「主要部分」;需於招標須知(工程會範本)第71條:【(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
營業項目相關配套措施-預防轉包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如所稱依「其他法規規定」,例如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條規定「技師執行簽證,應親自為之,並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為之。」;營養師法第十三條規定「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不得由他人代理;營養師執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時,應當面進行。」
資格標-所在地限制 限制盒餐採購供貨地點 有關限定鄰近鄉鎮廠商投標乙節,衡酌得標廠商採購食品之地點非 貴所所能掌握,因此廠商所在位置與其供應商品之新鮮並無絕對必然性,且運送成本攸關該廠商之競爭性,得標廠商自會考量就近採購,似應從落實辦理交貨驗收以確保食品之品質,並於合約中明確課以廠商如時如質供貨之責任著手,以免不當限制競爭,有損採購效益。 參照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O九四號
資格標營業項目限制-- 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特定資格) 一、爲提升我國公共工程品質,本會曾研訂「公共工程營建相關產業推行ISO9000策略」,依工程採購預算金額分3階段實施投標廠商應具備ISO9000系列驗證資格。惟當時國內業者之輔導及驗證程序未上軌道,且當時驗證機構均未取得我國認證委員會之認可,未符合標準法之規定,故本會以88年6月14日(88)工程管字第8808399號函,請各機關勿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先予敘明。 二、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2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上開規定所稱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經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該局100年12月6日經標五字第10000143140號函提供之意見,國際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例如ISO9001(品質管理系統)、ISO 13485(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及ISO/ TS 16949(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例如CNS12681(品質管理系統要求)、CNS 1501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及CNS 14790(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另有關驗證機構應取得之認證依標準法第14條規定。101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000461290號
規格實務篇
案例(規格) 某機關98年度辦理 -「警用透氣防水雙層風衣褲」採購案 稽核緣起:廠商陳情 異常情形:布料規格指定 GORE-TEX材質 招標前作業 招標作業 開、決標作業 履約驗結作業 案例(規格) 某機關98年度辦理 -「警用透氣防水雙層風衣褲」採購案 -20萬元 -未達公告金額--採最低標決標案 稽核緣起:廠商陳情 異常情形:布料規格指定 GORE-TEX材質 (資料來源:工程會採購稽核小組秘書陳裕釗 )
(資料來源:工程會採購稽核小組秘書陳裕釗 ) 招標前作業 招標作業 開、決標作業 履約驗結作業 案例(規格) 稽核過程: – GORE-TEX公司研發膨體聚四氟乙烯微孔薄膜 –心臟血管→織物(以GORE-TEX命名) –只挑選一些具有名氣的牌子合作,以期各類GORETEX產品都能達到該公司品質標準 稽核結果: – X 26適用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採購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需者為限 –如為專屬權利----(22-1-2) –惟應審酌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企8815298) (資料來源:工程會採購稽核小組秘書陳裕釗 )
規格標綁標 OO醫院購置牙科治療乙台,經廠商電話檢舉國內僅一家廠商專門製造。 規格中訂有:真皮皮革加裝按摩功能。 採 26之適用 –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採購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需者為限 – 如為專屬權利----(22-1-2) – 惟應審酌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企8815298) (資料來源:工程會採購稽核小組秘書陳裕釗 )
規格綁標案例一 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則,如綁標。 【案例】招標規格條件之設定,欠缺必要性,例如磁磚大小以30*30為常規,卻規定為30.5*30.5,而全國只有一家廠商有此磁磚,雖同意同等品,仍被疑有綁規格標之嫌。 轉引自王捷拓檢察長專案報告
採購人員洩漏「規格測試資訊」遭科刑彈劾 監察委員彈劾交通部郵政總局前副總局長鄭○○、前講師柯○○等二人,90年間辦理「購置電子○○系統設備」採購案件,鄭○○、柯○○委由特定廠商提供資料並協助規劃設計採購案之規格,使特定廠商於郵政總局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公開上網公告採購前,即已詳知需求內容,且不當設置測試門檻,使其他廠商無法及時因應而降低進入價格標之可能。 明訂2階段開標,於第一階段資格標文件審查後,並通過功能測試,始得參加第二階段價格標。柯○○於採購案上網公告後,為確保特定廠商能取得採購案,乃增加資格標功能測試題目,使其他投標廠商因未知題目難度提高,無法及時因應致未通過功能測試,而降低進入價格標之可能性。
採購人員洩漏「規格測試資訊」遭科刑彈劾 辦理第一階段文件審查資格開標,計有○○公司等7家參與投標,柯○○於開標時擔任審標人員,明知甲公司、乙公司與丙公司投標文件規格說明書內容完全一致,涉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致影響採購之公正進行,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不予開標或開標後不予決標,使上揭公司等得以通過資格標文件審查。並進入功能測試階段,最後果然僅○○公司通過測試而得以進入第二階段價格標,其餘投標廠商則因規定測試時間內無法完成等因素而遭淘汰。 鄭○○復於同時期安排其女兒鄭○慧在承攬廠商名下公司任職。 鄭○○、柯○○長二人上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觸犯政府採購法第6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等罪嫌起訴,致使特定廠商圖得不法利益高達2,588萬元 資料來源:99年12月14日 (99)院台業參字第0990715652號監察院公報【第2737期】
模糊指定規格顏色 規格 違失事實 違反法條 處理情形 模糊指定顏色 各式閥類外部塗裝厚度已統一修正為0.15mm,顏色仍維持1-46土耳其藍 採購法第26條規格訂定不明確 其色差認定宜規範請參考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於1976年所推薦之L*a*b*表色系表示,免生認知疑義。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九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履約驗收與政風案例 綱 要 履約變更設計處理原則 履約漏項處理原則 驗收階段常見政風案例 勞務採購驗收處理原則
影響不特定廠商投標標價變動或意願之變更設計 案例要旨:服務費之計算、情事變更原則 有關「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專案○○營區整體規劃暨營區整體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合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係按全案工程結算金額依公有建築物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率第一類累進方式計算,其合理性及適當性,雖不無商榷之餘地,惟此計算方式,爭議雙方係透過公開招標方式所簽訂之條件,且兼顧各投標廠商之公平性,於無錯誤或於訂約後未發生法律上足以改變契約內容之情事變更事由之情形下,不得以協調方式予以變更。案號:調八八○三六號
契約變更之影響廠商之投標價 貴公司承攬交通部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基隆暖暖至宜蘭大溪改善十分寮--雙溪段新建工程」,有關預付款之疑義 查預付款之有無,影響廠商之投標價。旨揭工程招標文件既未訂明機關得支付廠商預付款,且經決標,基於對其他未得標廠商之公平原則,機關自不應於決標後始單獨對得標廠商同意支付預付款。(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三四七號 )
變更契約類型 人選-依招標須知相關規定,如計畫主持人 時間-變更時機(程序正義重於實質意義) 日期-延長履約期限有無影響公平性 地點-施做地點變更(正當、公平、比例) 經費-變更設計(分層負責明細表) >新增項目及後續擴充:【22.1.6】 >決算調整: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契約價金之調整
廠商低價搶標常見異常操作手法 採購涉低價搶標,廠商想順利完工並獲利可圖之手法。 -低價搶標後變更設計。 -討好監造,減省工料(偷工減料)。 -藉機拖延工期。 -要求接受同等品。 -施工估驗後倒閉。
監造人履約遲延情節重大 之不良廠商案例(3/1) 有關申訴廠商主張本件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勞務皆經招標機關審核通過在案,以及漏編項目為隱蔽部分等理由。查建築師法第17條明定「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 準此,申訴廠商既受招標機關委託辦理系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其計畫主持人(即建築師)即應依上開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尚不得以設計案業經招標機關審核通過,以及漏編項目為隱蔽部分等理由為卸責主張。
監造人履約遲延情節重大 之不良廠商案例(3/2) 本件招標機關曾以95年1月20日鳥鄉建字第0950000869號函副知申訴廠商,請申訴廠商就數量漏編提出說明,又於95年2月16日以電話催告申訴廠商就工項漏編之疑慮請「儘速說明」(此有招標機關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故招標機關應已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之要件,合先說明。
監造人履約遲延情節重大 之不良廠商案例(3/3) 本件招標機關認為因申訴廠商就系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契約,其設計與預算編列有漏編之情事,多次催促申訴廠商,遲未提出解決方案,以致工程進度嚴重落後30%以上,已為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規定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故主張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應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申訴廠商則辯稱招標機關就施工項目漏編乙事,以非正式之副本及未限定時間告知,更未訂相當期限之催告,且縱然係延誤,亦須對開工或工程進度具相當因果關係,況本件設計案既經招標機關審核通過,申訴廠商本於誠信履約,尚無違約情事,招標機關不應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鄉○○集會所周邊景觀改造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訴0950148號】
公務員驗收不實判決有罪 未變更設計致主驗與監造共同驗收不實(4/1) 弊失型態 未變更設計致主驗與監造共同驗收不實(4/1) 涉案事實 一、辛○○、乙○○分別係○○林管處課長、技正,負責辦 理搶修、復育工程招標、監工及驗收等業務。 二、己○○、甲○○、庚○○分別係○○工程技術顧問有限 公司負責人、工地現場監工人員、工程師,並受○○林 管處委託承辦○○林地治山防災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 術服務事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員。 三、系爭工程合約書規定「掛網植生」項目內,應施作「錨 筋」(簡稱: 錨釘)數量計27771 枝、金額計169 萬143 元,各「錨釘」均需以工程司(即監工),指定色系油 漆或噴漆標示,俾利監造人員檢視數量,以達到強化水 土保持之目的,方符合設計規格。 公務員驗收不實判決有罪
公務員驗收不實判決有罪 未變更設計致主驗與監造共同驗收不實(4/2) 弊失型態 未變更設計致主驗與監造共同驗收不實(4/2) 涉案事實 系爭監造單位於工程施工期間,憑肉眼目視即應知施作 承包商施作其「B錨釘」均未油漆或噴漆標示,且未植入 符合合約要求之每平方公尺植入1枝「B錨釘」之數量 (經事後會勘查證「錨釘」短作數量共計9740枝),竟 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施工檢驗紀錄表、監工日報表、估驗 紀錄及97年9月30 日竣工圖、竣工報告等業務文書上, 偽造系爭工程「掛網植生」項目所施做之「B錨釘」符合 合約數量、規格等不實事項,再轉送○○林管處辦理驗收, 而行使各該偽造之業務上文書。 四、辛○○、乙○○對於上開所主管、監督之系爭工程事務, 於系爭工程施工期間,辛○○曾2 次赴現場督導、查核前 後共12次。該工程完工後共同赴現場辦理驗收,其等均 明知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將不 符情形詳實填載於驗收紀錄等相關文書上。 公務員驗收不實判決有罪
公務員驗收不實判決有罪 未變更設計致主驗與監造共同驗收不實(4/3) 弊失型態 未變更設計致主驗與監造共同驗收不實(4/3) 涉案事實 惟其等於上開時間至現場督導、查核時,並未確實前往工區督導、查核,明知「B 錨釘」均未依工程圖說以油漆標示,且未依合約規定施做每平方公尺植入之面積數量,竟於驗收紀錄、工程結算明細表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隱匿上開未施作之事貫,虛偽填載不實,及偽填丈量詳細檢查核對與竣工圖相符等內容後,經核章同意驗收撥付全部工程款,使○○公司因而圖得59萬2776元工程款之不法利益。 補充陳述 : 註施作之系爭工程錨釘數量原是夠的,但因林務局要求伊底下礦場部分也必須要施工,故坡頂上面部分均沒有釘到錨釘。 公務員驗收不實判決有罪
公務員驗收不實判決有罪 未變更設計致主驗與監造共同驗收不實(4/4) 弊失型態 未變更設計致主驗與監造共同驗收不實(4/4) 違法採購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 項「...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 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之規定, 並應將不符情形詳實填載於驗收紀錄等相關文書上,俾作為 辦理減價收受或改善之依據。 觸法科刑 公務員科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 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 辛○○共同犯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乙○○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 監造科刑: 刑法第 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己○○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甲○處有期徒刑貳年。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資料來源 苗栗地院99年度訴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公務員驗收不實判決有罪
驗收付款後廠商請求權(4/1) 實例釋疑: 系爭採購雙方於94年9月28日簽訂工程採購契約,契約價金為4,268萬元(變更後契約金額為4,312萬3,781元),於95年7月18竣工,同年9月25日驗收。申請人以部份項目實作數量超出契約數量110%,依契約第4條第3款約定,請求他造當事人給付417萬7,573元;他造當事人以申請人未於驗收前提出而予拒絕,雙方就此發生爭議,經協議不成,申請人遂向本會申請調解。
驗收付款後廠商請求權(4/2) 甲方: 投標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開標前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投標人在投標前,應自行前往工地勘察,瞭解四週環境工地特性。 投標標價係廠商有關工程圖樣、施工說明書、規範書及投標須知或比價須知等各項規定切實計算,並經赴工地勘察實際情形後計列,得標後當負責履行無誤。 公開招標方式所簽訂之條件,且兼顧各投標廠商之公平性,於無錯誤或於訂約後未發生法律上足以改變契約內容之情事變更事由之情形下,不得以協調方式予以變更。 乙方: 民法第127條規定,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的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驗收付款後廠商請求權(4/3) 查系爭契約第4條固然約定:「工程結算金額按照機關核准之工程書圖契約總價結算辦理,契約工程定作之項目及數量以契約圖說及工程施工規範之全部範圍,按契約總價結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辦理契約變更修正契約總價……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施做項目之實作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十時,得由一方提出,並經雙方會同相關單位核算,就超過百分之十部分變更增減」,但並未規定提出期限。 故申請人請求依契約第4條但書變更增減時,他造當事人應依契約約定辦理契約變更。經雙方會算後,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施作項目之實作數量增加超過百分之十之金額為234萬元(已含5%營業稅)。工程訴字第09700551350
驗收付款後廠商請求權(4/4) 一、程序法優於實體法 VS請求權: 變更設計未經同意,自行施作不予計價。但民法第127條規定,其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採購契約要項第20條: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契約漏項處理原則
履約漏項處理原則 (一)衡平原則(雙方過失責任、民法規定)。 對契約作成者(或提供者)作不利益解釋之原則。 主辦機關以「工程預定進度表」中「圖說送審」及「施工」二欄合計之工期為九十日曆天,惟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公告所載「履約期限」為一百八十日曆天,縱主辦機關主張該公告內容係屬錯誤,亦屬主辦機關之重大過失。再者,二者不一致,此時任何有工程投標經驗之廠商,要求招標機關說明,惟申請廠商並未依該規定提出要求,亦不無過失。 揆諸前揭說明,暨參酌契約條款不明確時應對契約提供者作不利益解釋之原則【民法247-1】及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為衡平雙方責任,本工程履約期限建議訂為160日曆天,由雙方重新議訂工程進度表。案號:調八八○一五號
履約漏項處理原則 (二)公平公正原則-2 兩造工程合約第七條規定:「乙方應依據設計圖樣及施工規範與說明書負責施工,如施工圖樣與說明書有不符合之處,應以施工圖樣為準,或由雙方協議解決之。」 查系爭「庭園噴灌系統設備」於本案招標時雖附有圖樣,惟並無施工規範與說明書,且在標單上亦未列為工作項目。審酌噴灌系統設備之專業性及概估金額,在工程慣例上應非既有工項所可涵蓋,本案設計建築師並澄清發包預算確未列有工作項目,而係作業誤將噴灌設備圖說附入招標文件所致。 綜上說明,系爭「庭園噴灌系統設備」既係漏項,基於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之公平合理原則,建議他造當事人辦理工程追加,其金額及所需工期由兩造循議價程序議定。
履約漏項處理原則 (三)停止「多要退、少不補」不公平交易條款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年3月17日第384次委員會議認定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上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
履約漏項處理原則 (四)一般經驗法則-1 申請廠商乃為專業廠商,於報價時既已知悉 本工程將以鷹架施工之傳統式構法施作,自應就本工程原契約詳細價目單所定相關工作項目之安裝費用是否包括所需專業鷹架搭設工程費負有注意義務,並將之納入報價中,其未為此圖,事後自難片面主張本工程安裝費用漏未列計鷹架搭設工程費。
履約漏項處理原則 (五)實做數量計算-1 案號:調八八○四○號 本工程雙方當事人對箱型樑臨時支撐面積之計算基礎認定不同,以致造成計價時數量上之爭議。申請廠商所計算之依據為合約附圖,主辦機關則主張依合約詳細價目表所標示數量計算。惟查附圖已註明「本示意圖僅供參考」,而合約詳細價目表依施工補充說明第九點亦明定「本工程設計數量僅供參考」,故雙方當事人計算所據基礎均屬參考性質。 本件箱型樑臨時支撐面積計算基礎之認定,國內目前亦並無統一標準。故系爭面積差異屬認知問題,雙方並無可歸責事由。基於合約執行之公平原則,並參酌一般工程慣例均係依圖施作,應以申請廠商繪製,報經主辦機關同意備查之施工計畫書所附「支撐架平面配置圖」作為基礎,依實做數量計算工程款。
履約漏項處理原則 (六)總價決標總價給付計算 案例要旨:工程漏項、實做數量與合約數量差異 本件工程固為總價承包契約,惟工程投標須知已明定:「工程項目遺漏者(含單價分析表中之項目),得依契約工程變更之規定核實給付。」、「甲、乙任何一方對契約工程之各單項數量有差異,而該項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十者,其超過部分應依行政程序辦理變更設計」,足見主辦機關就本工程項目漏列及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部分,對申請廠商應有給付義務。案號:調八八一一七號/公平原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2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900520530號令修正比例調為百分之五】
機關通知契約變更時契約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訂 (2/1) 依契約總價給付之情形不在本次討論範圍。 一、因機關通知契約變更,造成契約項目或數量增減及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其涉及契約價金之變動,尚非屬契約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機制處理之範疇。此外,於目前政府採購制度下,廠商對契約單價已具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並非完全由機關掌控,故廠商對價格的合理性亦須負相當程度之責任。 二、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依原單價給付較為合理。如經廠商舉證,確認機關原指定該等項目之工法或製程不可行,方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另行議價。 三、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其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可視為新型態之新增項目,其處理方式為刪除原契約項目並就新增價格(或施工)條件不同之項目另行議價。惟廠商須在一定期間或契約所訂期限內負責舉證價格(或施工)條件之改變,方有主張重行議價之權利。
機關通知契約變更時契約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訂 (2/2) 四、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變動,可參考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及第32點之內容。部分機關(例如臺北市政府)已有數量變動達某一程度時,可合理調整單價之做法。 五、新增工作中之原有契約項目,如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施作顯失公平者,得另行議價,其處理方式同三。 六、漏項之情形如係可歸責於機關(含設計單位)之因素,自應給付廠商。其屬契約已有項目之數量漏列者,依契約單價給付;如確屬契約項目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辦理契約變更另議單價。
履約竣工驗收不實
驗收結果 驗收結果 符合 驗收合格 通知廠商繳交保固保證金 不符合 限期改善 減價收受 拆除重作 、退貨或換貨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行政宣導簡報
遲延履約 案例 逾期日數:自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可扣除日數 機關作業日數 限期改正日數 逾期日數 報竣工(同預定完工日期) 確定是否竣工 簽派初驗人員 初驗 有瑕疵限期改正日期 瑕疵改正完成 初驗再驗合格
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細則第91條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監驗人員:為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人員,監視或書面審核驗收程序,惟不包括規格、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核;但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監驗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之處置(為接管或使用單位人員)。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驗收紀錄應如何填寫 驗收合格者下列何者註記方式屬權責相符: 甲:「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 乙: 「經驗收結果,除隱蔽由監造單位及承包商負責外,其餘與契約相符,驗收合格」 。(全驗) 丙:「經驗收結果,除隱蔽及未經抽驗、丈量部分由監造單位及承包商負責外,經抽查核結果與契約相符,驗收合格」 。(抽驗負責)
派用監工、驗收工作及主驗人員資格 主驗人員資格: 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另為提升監造品質,確立監造責任,...又『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包含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但因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人員負有法律責任,仍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則。
派用人員與聘僱人員不適宜擔任工程監工、驗收工作及主驗人員(2/1) 有關 貴局所進用之派用人員與聘僱人員是否屬本會函釋之臨時人員,不適宜擔任工程監工、驗收工作及主驗人員乙案 二、查本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工程管字第九○○三一二二○號函釋示之說明三:「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另為提升監造品質,確立監造責任,...又『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包含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但因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人員負有法律責任,仍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則,惟若確有所需,請參酌前開相關規定辦理。」此臨時人員係指非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而以各該工程標案之工程管理費支用而聘請或僱用之各類短期性、特定性工作之人員。
派用人員與聘僱人員不適宜擔任工程監工、驗收工作及主驗人員(2/2) 三、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局力字第○九一○○一六八三二號函略以:「查行政院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台八十九人政力字第一九○四五二號函規定,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嗣後不合再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已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進用之人員,得繼續適用至計畫或工程結束或當事人離職之日止。 各機關以上述經費進用人員,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予以明定。...」,業明列各機關嗣後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因不再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故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以契約予以明定;至所謂「特定用人制度」,亦例示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九十一年八月二十 日工程管字第0九一00三二0一六0號
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 有關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及驗收人員資格疑義 三、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一三一號函及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二八三號函(如附件三)規定,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另為提升監造品質,確立監造責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又「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如附件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包含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但因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人員負有法律責任,仍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則,並請參酌前開相關規定辦理。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工程管字第九○○三一二二○號
履約驗收期程 查驗 竣工 初驗 驗收 限改 減價 再驗 結算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參照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3項);估驗計價時之保留額度定為每次估驗款的百分之五。 竣工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細92) 初驗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細93) 驗收 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細94) 限改 減價 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細97) // 如廠商未於 規定之期限內改正,且該改正期限已逾原訂履約期限,其逾期違約金係自第1次改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工程企字第09500337910號 若情節不重大,可參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神採減價收受 再驗 如廠商未於 貴所規定之期限內改正,且該改正期限已逾原訂履約期限,其逾期違約金係自第1次改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結算 採購之驗收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細101)
○○組車設施工程之車檔單價分析表 查本案單價分析表並未設計外塗黑色油漆,承攬廠商逕行施作進料,與招標規範不符。
○○組車設施工程(鑄鐵管) —黑色生銹車擋【施工照片】 ○○組車設施工程(鑄鐵管) —黑色生銹車擋【施工照片】
○○組車設施工程(鑄鐵管) —黑色生銹車擋【改善後照片】 ○○組車設施工程(鑄鐵管) —黑色生銹車擋【改善後照片】
○○組車設施工程(鑄鐵管) —黑色生銹車擋【改善後照片】 ○○組車設施工程(鑄鐵管) —黑色生銹車擋【改善後照片】
廉政案例(2/1) 被付懲戒人分別擔任雲林縣水利處水利課技士(現任第五河川局工程員) 、雲林縣政府主計處科員,於「蚊港 大排支線簡易抽水設備工程」 94 年 3 月 24 日驗收日,因証崑公司未能使臺電公司送電,致測試抽水機項目 無法驗收,竟以移動 式發電機供電,進行抽水機測試,在公務上所掌管之驗收紀錄,虛偽記載:「抽水機測試,運轉正常。」 有違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7 條。 均判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5 年。 是否故意驗收不實,涉嫌圖利廠商領工程款,無罪。
廉政案例(2/2) 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承攬本工程設計、監造業務 ,並指派郭OO,竟在監工日報表登載不實, 虛偽登載「93年12月30日申請台電裝設外電」「93年12月31 日台電裝設外電」,申報竣工。 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得易科罰金。
廉政案例 被付懲戒人朱OO係嘉義縣政府水利局水利課技士,於95 年間主辦經濟部水利署補助,嘉義縣政府發包之中洋子排水系 統工程及埤子頭排水系統工程,因工程進度落後,為達執行率,基於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將工程完成率提高之 不實事項,登錄於其職務上掌管之專案管理入口網站之電腦公文 書上。 有 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記過貳次。 有期徒刑伍月,可易科罰金。 是否故意驗收不實,涉嫌圖利廠商領工程款。
廉政案例 被付懲戒人擔任花蓮縣 瑞穗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主 辦花蓮縣瑞穗鄉連絡鶴岡橋至瑞良村之二號道路興建工程 行政審查等業務,施工路線中設有水利界 樁,為水利法線內之行水區域無法施工,並明知未與臺灣 省水利署第九河川局,在簽呈公文書中為不實記載:「 為本所辦理二號道路0K+600至0K+1,250段,『經與省水利 局會勘』,計列預定興建位置在河川法線之內,以現有水 利法不得興建,擬就施設部分按圖施工,無法施設部分, 就地決算扣除,並文函承包商限期完工報所,及到縣府備 查。」等語。 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 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簡報完畢 感謝聆聽 敬請批評與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