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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代訓機關:國立中央大學 報告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報告人:李文中 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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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代訓機關:國立中央大學 報告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報告人:李文中 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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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一章 總則

10 第1條(立法宗旨) 政府採購法宗旨: 建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

11 政府採購流程 蒐集標的資訊 採購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訂定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擬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 公告 廠商領標 押標金 投標 廠商請求釋疑 異議處理 訂定底價 開標 評選(審)會議 議價 資格審查 比減價格 標價偏低之處理 決標 超底價決標 契約單價調整 簽約 廠商保證金 決標公告 轉包、分包 工程品質管理 工程施工查核 履約調解 爭議仲裁 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同等品價格比較 監辦 驗收(減價分析) 申訴 保固 不良廠商處理 補助案採購管理

12 第1條 機關依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公告,以及審標、決(廢)標結果之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09600082350)
採購行為,其性質屬私經濟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招標之公告以及審標、決(廢)標結果之決定,均非屬行政處分。 異議處理結果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之規定,故需教示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 機關招標、審標及決標之決定,因非屬行政處分,目前實務上尚無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 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謂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13 第2條(適用範圍) 不適用本法之情形: 1.本質非屬採購行為。 2.其他法令已有規定。 其他法令未規定,且存在對價關係,適用本法。

14 第2條 機關變賣財物不適用採購法。 (8807994) 機關公務用財產之借予(出租),非屬本法規範範圍。(8811887)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支付民間管線業者遷移費用,如係因機關合法行使公權力行為衍生之損失補償,而非本法第2條所稱之採購者,尚無本法之適用。( )

15 第2條 仲裁人之約定或選定,仲裁法已有明定,且仲裁費用之給付應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規定辦理,不適用採購法。 ( )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採購法。 ( )

16 第2條 所詢個案大樓,住戶包括機關及廠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推選之管理負責人,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者,不適用採購法。( ) 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而由公私部門共同分攤費用之採購,如公部門所佔金額較大,適用採購法。( )

17 第2條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採購法。( ) 機關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其以自然人為對象,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院頒規定核給費用者,無採購法之適用。( )

18 第2條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臺北捷運指南手冊」印製案,以廣告互惠方式委請特定廠商印製,應適用採購法 。(89006414)
招標標的為[委託廠商拖吊並處理廢棄車]者,廠商雖付款予貴所,不影響其存有拖吊費、處理費之對價本質,仍應適用本法;招標標的為[變賣廢棄車],並由廠商自行前往拖吊者,不適用本法。( ) 河川疏濬以採售合一方式辦理者,是否適用採購法 ? 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050號裁判書:被上訴人除提供河道供上訴人採取土石外,並享有河道疏濬之利益,其與上訴人提供之工作內容二者互有對價關係,仍屬採購法第2條所稱之採購,是本件仍有採購法之適用。

19 第3條(適用機關) 以機關名義辦理之採購,非使用機關預算,仍適用採購法。 代收代付性質 營養午餐 學生書籍採購 含眷屬之旅遊活動

20 第3條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本法。( ) 村(里)辦公處亦為村(里)長辦理村(里)公務之聯繫場所,非行政機關,亦無法人地位。本案村(里)非採購法所稱之機關,故不宜辦理相關工程發包、採購業務。( ) 農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如以自有財源辦理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21 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之規定) 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補助機關可自訂較本條更嚴格之補助條件。 監督之執行方式,保留予監督機關斟酌。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 補助機關可自訂較本條更嚴格之補助條件。 監督之執行方式,保留予監督機關斟酌。

22 補助對象 選定補助對象 以補助款辦理採購作業 個人 不適用採購法 非屬機關之法人或團體 補助金額<1/2採購金額 補助金額<100萬 不適用採購法。但補助機關或受補助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補助金額>=100萬 補助金額>=1/2採購金額 適用採購法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

23 第4條 機關以「財物兌換券」補助民眾,由民眾持該券向廠商兌換財物,再由機關就兌換之財物付款予廠商,其性質與機關採購財物贈予民眾無異,應適用本法。( ) 有關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包括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故動支非補助款科目之經費者亦屬之;其以「合辦」或其他類似方式名義辦理者亦同。( )

24 第5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受委託代辦採購者為法人團體 委託屬勞務採購,適用採購法
「代辦」係指採購程序之代辦,得為代辦招標、審標、評選、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而非實質採購標的之提供者 注意本法第4條與第5條之差別 準用本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

25 是 民間法人團體 具專業能力機關 適用法源 採購法第5條 採購法第40條 委託程序 屬勞務採購 逕洽 代辦內容 採購程序之代辦,得為
代辦採購對象 民間法人團體 具專業能力機關 適用法源 採購法第5條 採購法第40條 委託程序 屬勞務採購 逕洽 代辦內容 採購程序之代辦,得為 代辦招標、審標、評 選、決標、履約管理或 驗收,而非實質採購標 的之提供者 同左 上級機關 準用細則42條 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該上級 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 代行之 監辦單位 洽辦機關之監辦單位,但代辦機 關有類似單位,洽辦機關得一併 洽請代辦 招標單位 原則以代辦單位為之 是否付費

26 第6條(執行原則) 依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另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之規定,採購人員不得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其於開標、決標前接獲本會通知或自行發現違失,無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可改正者,可依本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不得以無廠商提出異議為由或曲解本法第6條第2項規定,續行開標決標。( ) 廠商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本法第84條。

27 第6條 針對「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各項案件,因該計畫特別預算尚待完成立法程序,為期加速執行,請即完成招標前之各項前置作業後上網公告招標,並於招標文件內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之文字,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以利工程提前執行。( )

28 第6條 為配合民意機關審議預算作業時程,並避免招標機關無法及時辦理採購衍生採購作業空窗期,進而產生採購延宕及國賠之問題,貴府如已於招標文件加註文字諸如「新台幣○○元正之預算已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新台幣○○元正尚未經立法程序。預算案未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之(部分)標的為:○○,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於招標文件事先提醒廠商預算案未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之(部分)標的應徵得招標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者,於契約已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原則納入配套措施並符合預算法令規定之前提下辦理決標者,尚無懲處問題。( )

29 第6條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為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3項所明訂,故採購人員依上述規定所為之採購決定,會計人員應予尊重。(05943)

30 第6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圖利罪規定之修正,其重點為: 明知違背法令( 修正明確定義法令之範圍)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結果論)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31 第6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適用是否包含「行政規則」? 工程會公開之解釋函是否屬行政規則?
法律見解分岐,法務部雖認無法等同視之,惟司法實務上有判決認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屬本條例所稱之「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工程會公開之解釋函是否屬行政規則? 本會上網張貼之文件中,包含具拘束力(如以令發布者、以通函發布者【以上屬行政規則】或僅對個案受文機關具拘束力,對其他機關不具拘束力之函),及不具拘束力者(如蒐集並提供機關辦理政府採購之相關資訊函或建議性質之函)

32 第7條(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 所稱「生鮮農漁產品」其立法意旨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 ) 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來函所述「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不符合上開修法意旨。 所述「自立午餐暨慈暉班伙食蔬菜水果、冷凍食品採購案」,其中「蔬菜水果」係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檢討有無合併冷凍食品辦理採購之必要,及有無限制競爭,影響採購效率之情形。另有關冷凍食品(肉品),應依本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

33 第7條 保險業為服務業,機關投保各種保險為勞務採購,應視保險費用之多寡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 貴會所屬農場之合作契約,係機關將其管理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屬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3項所稱之勞務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 機關自行購料、僱工模式自辦工程,關於自行購料部分,屬財物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關於僱工部分,如係依人事法規辦理者,不適用本法;非依人事法規辦理者,屬勞務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 ) 僱工購料案件可參考「各機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業處理原則」 辦理( )

34 第7條 僱用在地人施工:主辦機關依核定之工程執行計畫個案計算需僱用之在地人人數,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其招標方式如下 :
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公開徵求,逕與擬僱用之在地人個別簽訂勞務採購契約;該契約應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採購法第49條及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公開徵求在地人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含相關施工經驗及體檢報告等)之公告(內容應包括工程地點、工程內容、每日工資、所需個人基本資料項目及契約草案等),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張貼於工程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門首,且應通知工程所在地村里長請其代為將公告內容通知村里民。在地人提供個人基本資料時得免書面密封並得採傳真方式為之,俟於投標截止期限到期經審查在地人個人基本資料後,擇符合需要者與其個別簽訂勞務採購契約;該契約應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35 第8條(廠商之定義) 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法第1條,分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商業登記法第3條) 商業除第5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商業登記法第4條) 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商業登記法第5條)

36 第8條 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 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 。(即98年4月12日後已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 廢證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公司或商業)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37 第8條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

38 第8條 如何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網址:

39 第8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第32條) 依財政部賦稅署95年9月5日台稅二發字第 號函釋略以,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依法雖得免用統一發票,但仍須依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繳納營業稅。故統一發票之使用與否與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應否課徵營業稅無涉。至營業稅究係由何者負擔,得由買賣雙方於契約自行訂定。(契約範本中有關「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廠商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扣減」之文字刪除)

40 第8條 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件,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不應排除技師事務所參與,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及技師法第6條、第12條之規定。( ) 機關如欲參與政府採購之競標,應符合機關組織設立目的及成立宗旨;有違反上開意旨之虞時,應檢討其得否以此方式繼續參與採購競標,及是否修改機關組織及職掌。 ( )

41 第9條(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七三四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七三四號  主旨:關於機關之界定,凡具備組織規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及印信四項要件者,是為「機關」,其直接隸屬之上一級機關,為「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之上級機關,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北市警後字第八八二四六二九三○○號函。 二、貴局所屬各單位如未符合前揭要件,則與貴局為同一機關,貴局之上級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42 第11條(採購資訊中心、訓練所) 價格資料庫網址:www.pcc.gov.tw/工程技術/工程技術整合/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 。
該資料庫價格係參考市價、各機關決標資料等經統計分析而得。 工料單價建議上網查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工料價格資料庫或參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發行之「營建物價」雜誌中各項營建材料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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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12條(上級機關之監督) 上級機關監辦單位係指業務單位抑或會計單位?應由上級機關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8807824)
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項所稱監辦,指於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時,監視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至貴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上述程序之外之實質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時,貴府仍得本於權責通知其改正,或責成採購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 ) 上級機關備查權責,請查閱「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 )

45 各類採購金額之門檻(8804490) 工程 財物 勞務 小額 10萬 10萬 10萬 公告金額 100萬 100萬 100萬
工程 財物 勞務 小額 萬 萬 萬 公告金額 萬 萬 萬 查核金額 萬 萬 萬 巨額 2億 億 萬

46 採購金額之用途 巨額 規範廠商特定資格/巨額採購效益分析 查核金額 上級機關監辦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 工程採購公開閱覽
公告金額 機關將採購資訊公開、廠商申訴等之門檻金額。原則應採公開招標 小額 地方得自訂其額度,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之十分之一 得不訂底價。

47 採購金額認定釋例 某機關擬委外編印月刊,預估1年12期為90萬元,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履約情形良好者,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續約1年。該採購之採購金額為(1)90萬元(2)180萬元(3)270萬元(4)決標金額。 某機關辦理保全勞務採購,年預算為新台幣120萬元,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並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載明訂約2年,履約其間評鑑優良者,機關保留後續依同條項第7款議價權利2次每次1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1)採購金額為480萬元,預算金額為120萬元;(2)採購金額為480萬元,預算金額為240萬元;(3)採購金額為240萬元,預算金額為120萬元;(4)採購金額為240萬元,預算金額為240萬元。

48 第13條(機關內部監辦)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辦法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該辦法適用於中央及地方機關) 。
適用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辦法為「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 地方未自訂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辦法者,應比照「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規定辦理。( )

49 第13條 分段查驗,不適用本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90051035)
旨揭辦法第7條「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之規定,係指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尚不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 ( )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3條規定,在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亦得免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 ) 機關內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會同監辦,不應重複指定主(會)計單位人員。 ( )

50 第13條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7條所稱「簽名」,依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爰旨揭紀錄表「簽章」欄位,尚無修改之必要。( ) 市府辦理93年度「台中市休閒農業推展計畫景點工程」採購案,貴室以配合款未成立、發包過程不符法定程序為由拒絕派員監辦,與「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得不派員監辦情形未符。…本案貴室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3條規定會同監辦。 ( )

51 第13條 來函說明二所揭「政風單位因故未派人監辦且未事先簽辦核准」之情形,如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但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辦理監辦者,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1項及旨揭辦法第5條規定,其可否照常進行採購程序,應由 貴公所依本法第6條及第48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

52 實地監視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
未達查核金額 不同採購金額監辦規定差異情形對照表 查核金額以上 公告金額以上 未達公告金額 實地監視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 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 經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GPL細則§11-I)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可通案) (監辦辦法§4-I) 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未達監辦辦法§6-II) 派員 監辦 上級機關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 GPL§12-I 有監辦辦法§5情形,無§6情形,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應逐案不可通案核准) 有未達監辦辦法§3情形,無§4情形,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人員 上級機關 業務單位或會計單位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無有關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但不應重複指定主(會)計單位人員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 通知 提前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詳GPL細則§7、8、9 公告金額1/10以下者,得不通知,通知得不派員。未達監辦辦法§5

53 監辦辦法§5 未達監辦辦法§3 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者。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上級機關已派員監辦者。
依本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已洽請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辦監辦者。 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者。 地區偏遠,無人員可供分派者。 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內已有監辦前例者。 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 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書供驗收者。 依本法第48條第2項前段或招標文件所定家數規定流標者。 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者。 地區偏遠。 經常性採購。 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 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依本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利用本法第93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件供驗收者。 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54 監辦辦法§6 未達監辦辦法§4(較寬鬆)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 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者。 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55 監辦缺失GPL§12、13 書面監辦未簽名或核章 承辦人(紀錄)與監辦均同為一人 保留決標,後續決標時未通知監辦
上級機關及機關之主會計、政風均未派員 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而僅由其一監辦

56 第14條(分批辦理之限制) 工程會通案認定得分別辦理者:
1.報紙採購,屬不同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 條規定就不同報紙分別辦理採購。( ) 2.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 ) 3.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 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 ) 4.採購不同種類之文具用品而分別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 ) 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

57 不當分批採購案例 某地方政府辦理全國運動會接駁用車採購,簽辦時逕簽註「擬請准予比賽期間大會用車分別向○○客運、○○公車船管理處及○○客運分別議價辦理」,按上述行為係屬限制性招標,簽稿內卻未見任何法令依據。另本3件採購標的名稱及性質均相同,且於同1日決標,各案採購金額併計後達160萬餘元,是否屬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得分別辦理之情形,該府並未詳加檢討,是以尚難謂無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情形之虞。

58 第15條(採購應迴避事項) 「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另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亦適用之。另機關辦理採購,如認定投標廠商僱用人員符合旨揭條項規定情形,得認定該廠商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 ) 機關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未滿3年而向原任職機關接洽採購事務,即有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所稱「代理廠商」及「接洽處理」指代廠商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原任職機關洽辦事務;本法第15條第4項所稱「廠商」,不包括該建築師事務所內非屬「負責人」之職員。 ( )

59 第15條 本法第15條第2項旨在規範機關人員應行迴避之情形,尚不宜據為取消得標資格之用。(8819023)
機關首長兼任政府捐助或成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等負責人,如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所定之法律及第3條所定之命令所明文規定者,本會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但書核定免除其參與機關採購須迴避之規定。( ) 採購專責單位,其單位主官(管)如經機關首長授權決定採購事宜者,授權人員如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本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

60 第15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地方首長選舉當選就職後,原於新任首長就職前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人為新任首長胞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之疑義: 旨揭得標廠商之負責人與新任首長雖有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前段情形,惟該廠商參與採購得標係於新任首長就職前,爰無上開條項之適用。但後續履約管理及驗收,仍適用同法第15條第2項之迴避規定。 另為符合利益迴避之立法意旨,前揭後續履約管理及驗收,上級機關應妥為監辦、稽核、查核。其涉政府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者,監辦單位應派員實地監辦。( )

61 第15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 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62 血親

63 血親

64 第15條(案例) 某港務局辦理之碼頭改建工程,採最低標決標,甲廠商為得標廠商,惟遭次低標乙廠商質疑,甲廠商之常務董事係該局首長之哥哥(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2、3規定兼任者),違反GPL§15-IV,依GPL§50-2規定,應撤銷決標。 乙廠商有無可能遞補得標?

65 第17條(外國廠商適用原則)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政府採購協定(簡稱GPA),其特點為:
為複邊協定–僅適用於加入GPA之WTO會員。(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於91年12月9日召開委員會議,順利通過我國加入案 ) 會員國相互開放經諮商議定之政府採購市場–僅開放載明於市場開放清單內之採購,而非全面開放。 會員國少–目前WTO 153個會員國中只有40個加入 GPA,我國為GPA第41個會員國(中國還不是)。 不適用轉售性質之採購–如公營事業採購之原物料。

66 第17條 政府採購協定(GPA)的規範架構: 協定本文共24條及附錄一至附錄四。 協定本文內容包含適用範圍 、國民待遇及
不歧視原則、技術規範、廠商資格、招標程序、資訊公告、廠商申訴及爭端解決。 附錄一包含適用機關、門檻金額及開放項目等附件。

67 第17條 附件一 依據本協定辦理採購之中央機關 門檻金額: 130,000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臺幣6,520,000元).……..財物
130,000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臺幣6,520,000元).……..服務 (範圍如附件四服務清單) 5,000,000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臺幣250,900,000元)...工程 (範圍如附件五工程清單)。 PS:所列中央政府機關包括各該機關組織法所涵蓋之行政單位。

68 第17條 適用機關清單: 1. 總統府、2.行政院、3.內政部(包括中部辦公室及第二辦公室)、4. 財政部(包括中部辦公室)、5.經濟部(包括中部辦公室)、6.教育部(包括中部辦公室)、7.法務部(包括中部辦公室)、8.交通部(包括中部辦公室)、9.蒙藏委員會、10. 僑務委員會、11.行政院主計處(包括中部辦公室)、12.行政院衛生署(包括中部辦公室)、1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包括中部辦公室)、14.行政院新聞局(包括中部辦公室)、15.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包括中部辦公室)、16.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包括中部辦公室)、18.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包括中部辦公室) 、19.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1.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2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包括中部辦公室及第二辦公室)、2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2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25.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26.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27.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2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9.外交部(不包括為提供對外援助之直接目的所辦理之採購)、30.國防部、31.國立故宮博物院、32.中央選舉委員會

69 第17條 附件二 依據本協定辦理採購之中央以下機關(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 門檻金額:
200,000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臺幣10,030,000元)……………財物 同上………………………………………………….……………服務 (範圍如附件四服務清單) 15,000,000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臺幣752,700,000元)………工程 (自本協定對臺、澎、金、馬關稅領域生效日起第一年) 10,000,000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臺幣501,800,000元)………工程 (自本協定對臺、澎、金、馬關稅領域生效日起第二年) 5,000,000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臺幣250,900,000元)…..……工程 (自本協定對臺、澎、金、馬關稅領域生效日起第三年以後) (範圍如附件五工程清單)。 PS:所列次級中央政府機關包括各該機關組織法所涵蓋之行政單位。

70 第17條 適用機關清單: I.臺灣省政府(1.臺灣省政府秘書處、2.臺灣省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3.臺灣省政府法規委員會)
II.臺北市政府(1.民政局、2.財政局、3.教育局、4.產業發展局、5.工務局、6.交通局、7.社會局、8.勞工局、9.警察局、10.衛生局、11.環境保護局、12.都市發展局、13.消防局、14.地政處、15.都市發展局、16.觀光傳播局、17.兵役處、18.秘書處、19.主計處、20.人事處、21.政風處、22.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3.都市計畫委員會、24.訴願審議委員會、25.法規委員會、26.捷運工程局、27.公務人員訓練處、28.信義區公所、29.松山區公所、30.大安區公所、31.中山區公所、32.中正區公所、33.大同區公所、34.萬華區公所、35.文山區公所、36.南港區公所、37.內湖區公所、38.士林區公所、39.北投區公所) III.高雄市政府(1.民政局、2.財政局、3.教育局、4.經濟發展局、5.工務局、6.社會局、7.勞工局、8.警察局、9.衛生局、10.環境保護局、11.捷運工程局、12.消防局、13.地政處、14.都市發展局、15.新聞處、16.兵役處、17.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8.法規委員會、19.訴願審議委員會、20.秘書處、21.主計處、22.人事處、23.政風處、24.公教人力發展局、25.都市計畫委員會、26.鹽埕區公所、27.鼓山區公所、28.左營區公所、29.楠梓區公所、30.三民區公所、31.新興區公所、32.前金區公所、33.苓雅區公所、34.前鎮區公所、35.旗津區公所、36.小港區公所)

71 第17條 附件三 依本協定辦理採購之其他機關(部分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 ) 門檻金額:
400,000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臺幣20,070,000元) ……………財物 同上…………………………………………………..……………服務 (範圍如附件四服務清單) 同附件二…………………………………………………..………工程 (範圍如附件五工程清單)。

72 第17條 適用機關清單: 1.臺灣電力公司、2.臺灣中油公司、3.臺灣糖業公司、4.國立臺灣大學、5.國立政治大學、6.國立臺灣師範大學、7.國立清華大學、8.國立中興大學、9.國立成功大學、10.國立交通大學、11.國立中央大學、12.國立中山大學、13.國立中正大學、14.國立空中大學、15.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6.國立高雄師範大學、17.國立彰化師範大學、18.國立東華大學、19.國立陽明大學、20.國立臺灣科技大學、21.國立臺北藝術大學、22.國立臺灣體育大學、23.國立雲林科技大學、24.國立屏東科技大學、25.國立臺灣藝術大學、26.國立臺北護理學院、27.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28.國立臺北教育大學、29.國立新竹教育大學、30.國立臺中教育大學、31.國立嘉義大學、32.國立臺南大學、33.國立屏東教育大學、34.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35.國立臺東大學、36.國立臺北科技大學、37.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38.國立虎尾科技大學、39.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40.國立臺中技術學院、41.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42.國立宜蘭大學、43.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44.國立勤益科技大學、45.中央信託局(適用於以該局自有預算辦理之採購)(併入臺灣銀行)、46.中央印製廠、47.中央造幣廠、48.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49.經濟部第二辦公室(適用於以該辦公室自有預算辦理之採購)、50.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51.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52.臺北榮民總醫院、53.臺中榮民總醫院、54.高雄榮民總醫院、55.臺灣鐵路管理局、56.基隆港務局、57.臺中港務局、58.高雄港務局、59.花蓮港務局、60.翡翠水庫管理局、61.臺北自來水事業處、62.中央警察大學

73 第17條 我國已加入GPA,在開放清單內的機關,辦理達到門檻金額的採購,都必須依互惠原則讓其他GPA會員國的廠商有機會參與。據估計其他GPA會員國(包括美國、歐盟、加拿大、日本等)將對我國廠商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每年約3,900億美元,折合新台幣約12兆,約為我國每年打算開放市場規模之60倍大,或為我國全國各機關每年全部採購總額之12倍。因此,開放雖然會給國內廠商帶來競爭壓力,但也可能為國內廠商開拓可觀的外國政府採購商機。

74 第17條 政府採購法(GPL)與GPA之異同: 政府採購法已將GPA之主要規定納入。

75 第17條 GPA適用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事項: 確認適用GPA之案件(是否達門檻金額、是否為排除項目、是否為轉售用途之採購)。
適用GPA之案件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適用GPA,適用GPA之案件應符合GPA等標期規定。 得另行規定外國廠商之資格條件(採購法第36條第3項)。 可規定外國廠商提出於外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可規定外文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外國廠商投標時免附具公會會員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

76 第17條 可規定投標文件須以中文(正體字)為之。 可限以新臺幣報價,憑外國廠商在台營業代理人之統一發票領款。
可規定履約交貨地點為機關指定之場所,外國廠商須自行負責運輸報關提貨事宜。 正確傳輸招標決標資訊至工程會網站。

77 第17條 GPA案件等標期: 於公開招標程序,其收受投標書之期限,不得少於40天。
若已另行公告達40天,且該公告不超過12個月以前,則收受投標書之40天期限,得縮短為長度足以投標之期間。該期間原則上不少於24天,但絕對不得少於10天。

78 第17條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招標文件如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外商在臺分公司可否投標?
第4條: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第5條: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第6條: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本法下列規定:  一、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二、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 三、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招標文件如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外商在臺分公司可否投標?

79 第17條 如何對待非GPA會員國廠商: 視個案需要由機關決定是否允許非GPA會員國廠商或產品參與投標。(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5條) 機關如允許非GPA會員國廠商或產品參與投標︰ 得於招標文件要求得標廠商採購一定比例或項目之我國貨、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或得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採購法第43條) 得於招標文件規定選擇性招標受邀機會及協商之不平等對待。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6條)

80 第17條 工程採購得否禁止大陸廠商與產品參與:
就工程採購而言,大陸廠商如欲承攬我公共工程,因需在臺灣地區完成工程履約事項,須符合兩岸條例及營造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經濟部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目前並未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或設立營造工程相關產業,大陸廠商尚無法來臺投資或設立營造業參與我公共工程之投標。 機關工程採購所需材料、設備,如允許廠商提供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者,須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允許輸入臺灣地區之品項。至於個案是否允許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品,建議載明於招標文件,以杜爭議。 ( )

81 第17條 非工程採購(例如財物採購)得否禁止大陸廠商與產品參與:
大陸地區廠商屬上開辦法第3條所稱外國廠商之適用範圍,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為何營造業不行﹖) 金酒公司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自大陸地區進口糯性高粱,尚無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規定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問題。另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7年9月16日貿服字第 號函略以,機關採購之標的,如屬經濟部公告允許輸入之品項,其賣方得為大陸地區廠商。( )

82 第17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摘錄部分規定如下: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 。 前項業務活動範圍、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撤回、 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83 第17條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16.是否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投標須知範本)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84 第二章:招標

85 第18條(招標方式) 最低標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比價 公開評選 取最有利標精神 公開取得

86 第19條(公開招標之原則) 公告程序(27)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招標辦理為原則。 未達公共金額之採購可否公開招標?
招標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87 第20條(選擇性招標) 經常性採購之涵義由各機關視採購之性質自行認定。相同標的一年採購數次者即是。(8807824)
來函所述經常性採購期間之認定,得以會計年度為之;相同標的於一年中辦理二次,尚可視為經常性採購;期間內因故僅完成一件採購案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 )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

88 第20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四九七九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四九七九號 主旨:關於 貴所對於常年辦理之道路路面、排水溝渠及路燈等維修工程,可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乙項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八九平市祕字第四八八三號函。 二、來函所揭全年度預算數在公告金額以上,但不同維修施工地區之單一案件預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情形,如屬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分別辦理性質,且個別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89 第21條(選擇性招標之補充規定)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本法第21條第1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其拆封審查,無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但資格審查如有不公,廠商仍可依本法第6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 )

90 第22條(限制性招標之條件) 簽准程序(細23-1) 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得公開徵求受邀廠商
錯誤態樣:未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僅照錄各款文字。

91 第22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九十年三月一日 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0七二二二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九十年三月一日 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0七二二二號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 款、第5款或第1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旨揭公告徵求,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限制性招標公告畫面登錄。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91年2月6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述得以公告徵求供應廠商之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之款次,配合修正為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12款至第16款。 

92 1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何謂重大改變?
宜依個案情形認定,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 ) 2019/4/8

93 1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錯誤態樣:(09900041120 )
招標內容及條件經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技術規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增加或減少)、預算金額的提高。 誤以為須經公告流標2次始得依本款採限制性招標。 超底價廢標後,改依本款辦理 。 2019/4/8

94 2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何謂專屬權利?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22-II規定「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上述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等。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係指符合其中一項條件者,即可採限制性招標。( ) 2019/4/8

95 2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錯誤態樣:(09900041120 )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但仍有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誤以為獨家代理商或獨家經銷商就是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 以不具本款之事由為依據,例如甲場所設施為A廠商設計,依本款續洽A廠商辦理乙場所設施之設計。 2019/4/8

96 3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適用前提及要件: 以符合「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者為限。
本款所稱「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 ) 為避免困擾,於簽辦時建議將當時所遇「緊急事故」之情境敘明。 2019/4/8

97 3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錯誤態樣:(09900041120 ) 以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招標時間不足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以流廢標且年度預算執行期限將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緊急事故發生後至簽辦採購、核准採購、決標、簽約,時間相隔甚久,或訂定寬鬆之履約期限。 依本款辦理緊急採購,卻與廠商簽訂長期合約。 2019/4/8

98 4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擴充」,係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零配件供應」係指「原有採購之零配件供應」。
本款所稱「後續擴充」,必須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而同條項第7款所稱「後續擴充」,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 ) 2019/4/8

99 4款(續)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該原有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 (8807194)
該原有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 ( ) 「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及製造商。 (89)工程企字第 號函及勞務採購100問。 其可供應之廠商非屬獨家者,依本會90年3月1日(90)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或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之招標程序辦理。( ) 2019/4/8

100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4款(續)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有採購」之適用範圍,不以原採購機關辦理為限;其屬「原有採購」之使用、接管機關,對於該「原有採購」 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如認定符合該款所稱「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得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 ) 本款後續擴充金額是否應併計入原採購之採購金額計算?(可否預知) 2019/4/8

101 4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錯誤態樣:(09900041120 ) 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 未向原供應廠商(包含原訂約廠商、原製造廠商或分包廠商)採購。 以不具相容或互通性之理由,洽原供應廠商採購,例如更換廠商將延誤工期。 2019/4/8

102 4款(續)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稽核缺失案例:
某機關依據GPL§22-I-4 採限制性招標,惟其簽辦單僅加註○○廠商過去一直是各○○團體所肯定的本項業務專責單位‧‧‧,或往年均由○○廠商承辦…。 2019/4/8

103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5款 本款所稱「研究發展」,指為增進行政、人文、科學或技術知識,以供用於國家或機關需要所為之下列研究或發展,其工作或方法無法預先精確說明,成功機率或所需投入之資源無法事先評估者: (一)行政、人文或政策類研究。 (二)科學或技術類研究。( ) 首次試辦採購(未曾採行而確屬試辦性質),譬如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照護服務計畫案計畫,如社政機關未曾採行而確屬試辦性質,得適用本款採限制性招標。( ) 2019/4/8

104 5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錯誤態樣:(09900041120 )
未針對個案調查、評估具備履行契約能力之廠商家數是否僅有一家,即以議價方式辦理。 對於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基於商業目的或為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之採購。 2019/4/8

105 6款(續)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本款適用要件為:(詳88.07.23(88)工程企字第8809996號函釋例) 工程採購;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係指追加累計金額(不含追減部分不計入)。(細則第22條第4項) 2019/4/8

106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6款(續) 機關依本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 ) 契約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原主契約金額,得以支出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以實做實算結算之合約,於辦理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致有結算時超出合約金額者,仍應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辦理。( ) 2019/4/8

107 6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錯誤態樣:(09900041120 )
非屬「因未能預見之情形」,例如因故減項辦理招標,履約期間因尚有預算而逕依本款向得標廠商辦理契約變更,採購原減項內容。 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或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其增加之契約金額,未列入追加累計金額。 非屬「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例如契約標的為A區域之地下管線工程,卻追加至B區域。 2019/4/8

108 6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錯誤態樣:(09900041120 ) 洽原廠商追加契約以外之「財物」。
誤以為追加減合計後之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之50%。 未分析「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之情形。 洽其他廠商辦理亦可符合機關需求,卻仍以本款辦理。 誤以為追加金額逾50%,係以單次金額計 。 2019/4/8

109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6款(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其「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本會前以88年9月1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及88年12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 號釋例,僅限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二、考量部分機關反映上開釋例造成該款執行上之不必要限制及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困擾,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該釋例;另考量原契約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亦應有所限制,本會89年9月8日(89)工程企字第 號函一併停止適用,回歸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之限制。 2019/4/8

110 6款(續)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契約變更時應否辦理公告?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詳「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 2019/4/8

111 7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後續擴充金額有無上限? 原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須將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上限)敘明。
原採購之採購金額,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6-3併計後續擴充所需金額。 契約條款規定:「購方因實際需要,依照契約單價增購契約總價10%」,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得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 ) 監造如屬規劃設計之後續擴充,適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尚無不可。 2019/4/8

112 7款(續)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惟機關擬不洽原廠商續約,是否可行?(視有無正當理由)
如原採購係採限制性招標(未經公告徵求者),無本款之適用。但仍得依本條項其他各款情形之一續採限制性招標。(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數量、金額或期間上限,其後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者,如將原定擴充條件納入契約,可據以辦理後續擴充。( ) 本會已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採購常見錯誤態樣」供各機關參考。( ) 2019/4/8

113 7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原有採購招標階段錯誤態樣:(09900041120 )
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過簡,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件某條款。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計算採購金額時未將預估後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登載 。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標示之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例如原有採購清潔服務1年,後續擴充4年。 2019/4/8

114 7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原有採購後續擴充階段錯誤態樣:(09900041120 )
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惟其後續擴充須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 後續擴充之總價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或逾原採購時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 2019/4/8

115 2019/4/8

116 8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臺灣銀行總行為維護權益,擬參加承受法院拍賣不動產或動產之投標,適用本款規定。( 89004915 )
錯誤態樣:( ) 採購標的非屬「財物」。 誤解「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之意義,例如於菜市場採購食品。 2019/4/8

117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9款 專業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 旅遊服務屬「專業服務」( ) 托兒所幼童餐點可視為「專業服務」 ( ) 華裔青年語文研習班、暑期返國研習營、回國觀摩團等屬「專業服務」 ( ) 工業園區管理為「專業服務」( ) 書籍編纂為「專業服務」 ( ) 委託辦理業務宣傳廣告屬「專業服務」( ) 2019/4/8

118 9款(續)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製播政令宣導節目屬「專業服務」 (8808240 )
提供伙食服務得為 「專業服務」 ( ) 依「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抽查屬「專業服務」( ) 鄉鎮誌編纂屬「專業服務」 ( ) 支付報酬委託廠商管理飯店,經營主體仍為機關者,屬「專業服務」( ) 委託專業土地登記代理人辦理自建房屋銷售業務之產權移轉與抵押設定登記作業屬「專業服務」( ) 律師委任係屬專業服務( ) 2019/4/8

119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9款 本辦法所稱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服務。(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 專案管理係提供業主有關可行性研究、規劃、 設計、招標決標及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技服辦法已於99年1月15日修正,同年4月15日施行,修正重點例如調高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費率、專案管理不包含監造等。 2019/4/8

120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9款 資訊服務,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體規劃、系統整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料登錄或訓練推廣等服務。(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 各縣市政府辦理委託地籍圖數位化建檔屬「資訊服務」( ) 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之事項,得包括軟體及硬體( ) 2019/4/8

121 9款(續)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資訊 服務 專業 服務 技術 服務 計費方式: ○ X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服務成本加工費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專業 服務 X 技術 服務 資訊 服務 2019/4/8

122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9款(續)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1項第9款、第10款,評選優勝廠商,採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其後續雖有議價程序,惟仍屬最有利標決標性質,故決標應記錄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2019/4/8

123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9款(續) 有關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乙節,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有關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 ( ) 2019/4/8

124 10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GPL§22-I-(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裝修、裝潢統包工程如與發揮創意無關,不應以設計競賽方式辦理,以規避最有利標需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2019/4/8

125 9、10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錯誤態樣:(09900041120 ) 誤用第9款辦理工程或財物採購。
評選或決標程序違反規定,例如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後,未再洽優勝廠商議價;未依法將廠商標價納為評選項目;評選出優勝廠商後才開價格標。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但標價不同之優勝廠商,未洽標價低者優先議價。例如逕以比價方式辦理,或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或再行綜合評選,或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議價。 未依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或誤以為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無需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 2019/4/8

126 11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GPL§22-I-(11)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政府機關承租房地產,得準用「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公開徵求。如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可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辦法」辦理。( ) 2019/4/8

127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12款 GPL§22-I-(12):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本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施行細則22條) 2019/4/8

128 12款(續)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原住民身分法: 第二條: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第三條: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四條: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六條: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2019/4/8

129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12款(續) 本款所稱「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係指非營利產品或非營利勞務,並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者。至於「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之認定,可參考營業稅法第八條對於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之規定辦理。( ) 2019/4/8

130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12款(續) 工程會未曾主張「若非屬…免徵營業稅範疇,即屬營利行為」。機關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為採購對象,且採購其自製、加工或提供智慧或勞力之產品或勞務,如係扶助弱勢者,以培養或維持其基本生活之目的者,可認定為符合本款規定。( ) 2019/4/8

131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12款(續) 地方政府辦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本可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惟如委託辦理社會福利相關服務之對象如為慈善機構,且所提供之勞務非屬營利性,得依本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 2019/4/8

132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13款 GPL§22-I-(13):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相關作業詳「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本款所稱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國內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 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 機關委託前項自然人辦理研究發展,應以該自然人為計畫主持人。 2019/4/8

133 13款(續)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本款所稱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國科會或研考會與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研究機構評鑑小組,對擬執行研究發展之研究機構,進行研發績效與能量評鑑,所建立之評鑑名單中,最近3年內曾經評鑑為優等者。 機關依其所訂定之內部作業規定組成審查委員會,就前款評鑑名單之研究機構(無需為評鑑為優等之研究機構)辦理評比,經評比為優勝者。(由機關自行審查) 2019/4/8

134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13款(續) 以公告方式(限制性招標公告)公開徵求具備研發能力之研究機構,經機關成立之審查委員會審查為優勝者。 應依實際需要訂定研究機構之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得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如無特殊需要,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2019/4/8

135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14款 GPL§22-I-(14):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本款所稱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指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各款事務之一,且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者。 2019/4/8

136 14款(續)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所稱文化藝術事業,係指經營或從事下列事務者:
關於文化資產與固有文化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 關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之創作、研究及展演。 關於出版及其他文化藝術資訊之傳播。 關於文化機構或從事文化藝術活動場所之管理及興辦。 關於研究、策劃、推廣或執行傳統之生活藝術及其他與文化藝術有關活動。 關於與文化建設有關之調查、研究或專業人才之培訓及國際文化交流。 關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藝術事業項目。 2019/4/8

137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14款(續) 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辦理。 2019/4/8

138 14款(續)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採公告審查程序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公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登載事項,準用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 招標文件訂有投標廠商資格,其允許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投標者,應就其適合者擇定之。 招標文件應訂明審查項目、審查標準及評定優勝者之方式。 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文化藝術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 2019/4/8

139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15款 GPL§22-I-(15):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機關以廠商身分承做工程財物或勞務而辦理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之關係,詳本會 號函。 2019/4/8

140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16款(續) 續租辦公廳舍如已花費裝修費用,租金合理,且對業務聯繫具便捷性,確須續租該辦公室者,同意依本款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 如符合因搬遷費用、裝設費用、公務運作及經濟效益之考量,擬辦理續租之情形,同意依本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 、 ) 2019/4/8

141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16款(續) 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本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 有關國立交通大學採購「戶外大型雕塑作品」,係校友捐款並指定捐贈「楊英風雕塑作品」,茲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 2019/4/8

142 16款 貳、限制性招標作法及應注意事項 錯誤態樣:(09900041120 )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誤認為經上級機關核准即可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者,未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或通案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者,採本款辦理之比率偏高,上級機關未加強查核監督,或未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2019/4/8

143 第23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辦理方式為何? 各有何優缺點?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144 第23條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因非本法第45條規定之「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其後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至是否另行提供規格書及比價須知等招標文件,則由招標機關視案件需要自行決定。( )

145 第23條 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符合需要」之標準,由招標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評估認定,並作成紀錄。( )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若於第一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自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 。( )

146 第23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徵求採購案,由機關內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者,仍須有會議紀錄。否則該簽呈須由評審小組所有成員共同具名,並載明評審結果。 ( )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採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其成立內部審查小組,相關保密之措施仍請參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有關保密之規定。(97中區政府採購問題座談會 )

147 第23條 機關辦理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雖公告或招標文件未訂明開標時間及地點,惟仍訂有截止收件期限及收件場所,如於期限屆滿後,允許廠商就應附未附之型錄,或檢附錯誤型錄時,得於一定時間內補正(抽換),應考量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1項、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避免採行。( )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亦適用之。( )

148 第23條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及第4條第3項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採購,如原係依同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其對象應以有遞送書面報價、企劃書之廠商為限;如非依同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而係以詢價性質於擇符合需要後再邀請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原遞送書面報價、企劃書之廠商應納為擇定對象,並得視需要另邀請其他廠商參與比價或議價。( ) 機關依旨揭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既已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且係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者,訂定底價時無需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

149 第23條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亦應參考「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規定。( ) 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廠商家數為數甚多時,得擇價格較低且符合需要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擇符合需要之最低標廠商議價。未能完成議價時,得依標價次序,由價格較低者起,依序洽其他符合需要者議價。( )

150 第23條 如有依旨揭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則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09500365030)
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第二次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

151 第23條-原住民地區之採購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1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94.11.3修正§9)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修正§9) §6: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指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依履約地點認定:和平鄉、信義鄉、仁愛鄉、魚池鄉、阿里山鄉等55鄉鎮。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適用〈含小額採購〉 §9:無法承包之情形 GPL第22條第1項1-4、6-9、13、16款,但第9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 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

152 第23條-原住民地區之採購 有關履約地點之認定?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只有未達公告金額才要慎重考慮”履約地點”是否是位於”原住民區”,以”大數”為原則,也就是採購金額佔”某個地區”最大的那個地方就為履約地點。(政府採購電子化系統 )

153 第23條-原住民地區之採購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12 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00782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12 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1月5日府行購字第 號函。 二、來函所述,如於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辦理開標結果,因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且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致無法優先決標予該廠商情形,則作成紀錄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上揭原住民廠商應以第1階段減價後最低標價參與第2階段之開標;如該廠商仍為最低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洽該廠商優先減價1次,並允許參加後續之比減價。

154 第23條-原住民地區之採購 該「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係指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進行開標程序,依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經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第1階段之所有原住民廠商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其比減價格結果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再進入第2階段之開標程序。至於前揭採購開標程序之第1階段經原住民廠商3次比減價格後,是否可適用本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請就個案情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第1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如僅1家合格原住民廠商或比減價程序中僅餘1家合格原住民廠商,經洽減結果,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 )

155 第24條(統包) 「統包」一辭源自國外工程「Turnkey」承攬制度,由英文字面可以瞭解其意為由統包商負責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最後把鑰匙交到業主手中,由業主開啟鑰匙(Turn the key)。 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先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評估確認。

156 第24條 ※對業主之優點: 發包作業次數減少, 提升採購效益。 界面協調減少,可減少工程管理人員。 藉設計與施工之並行作業而縮短工期。
設計者可充分應用統包商具有之專門施工技術,有助於工程造價之降低。 工程責任明確,無設計與施工間相互推諉之困擾, 確保採購品質。

157 第24條 ※對統包商之優點: 可促使營造商規模大型化,擴充經營範圍。 統包商可引進新技術或新工法導入設計中,提升工程水準。
可藉設計與施工之並行作業,提前辦理施工工作,有助於縮短工期,節省統包商之管理費用。

158 第24條 ※對業主之缺點: 在基本設計未完成前即辦理發包,業主於簽約時將無法確定其工程成本。
統包商本身較難客觀的查核、評估其所辦理之設計或施工計畫之適宜性,甚至可能產生統包商之設計過分牽就其既有之施工技術或施工機具等情事。 業主恐須負擔比傳統方式較大之風險。

159 第24條 ※對統包商之缺點: 需維持龐大組織,增加管理費用。 目前統包市場尚不多與業務獲取不易。 備標費用較高,增加投標廠商之財務負擔。
擔負之責任較傳統工程為高,且風險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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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第24條 按本法第24條第2項及統包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意旨,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用(why?)。另「統包」為本法所定專有名詞,機關如非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採購標的名稱應避免使用「統包」2字。本會將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招標公告新增「勞務採購無法點選統包」及「標的名稱含『統包』2字,卻未點選統包」之檢核功能,並於「是否統包」右側欄位加註「詳採購法第24條及該條所定辦法」字樣,以防範誤引法令或公告錯誤之情事發生。( )

162 第24條 統包廠商資格及型態: 工程: 1、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2、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3、共同投標。 財物:
1、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2、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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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統包方式之組織關係 業主 合約關係 技術服務廠商 專案管理或監造關係 統包商

168 第24條 查「政府採購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並未包括監造。( ) 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說、計畫內容之優劣,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 ( ) 工程會已訂頒「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 統包作業須知:機關採統包方式辦理者,應於招標前完成綜合規劃及基本設計,據以撰寫機關需求書,並將本辦法第6條規定內容,及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載明於需求書中,列為招標文件之一。

169 第25條(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 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者。 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者。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一定家數以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170 第25條 聯合承攬:係指二家以上之綜合營造業 共同承攬同一工程之契約行 為。(營造業法第3條) 聯合承攬與共同投標之差異性。

171 第25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首揭工程若規定投標廠商資格須為甲等水管承裝商、水泥製品業及營造業3業共同投標,則依「共同投標辦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應允許廠商得單獨投標,該單獨投標廠商之資格須具有上揭3業之資格。( ) 廠商依共同投標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單獨投標時,其投標標的及所應符合之投標廠商資格,同共同投標廠商。( )

172 第25條 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
「重大情事」之認定,可參酌是否與「破產」情形相當。 ( ) 共同投標廠商於履約過程中變更成員,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以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者為限,旨揭案件變更成員之情形如影響原最有利標評選結果者,招標機關不宜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規定同意其變更成員。另來函說明二所述「原工程團隊中有部分承商不願前來議價」之情形如無其他特殊原因,似非屬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 ) 如由其他成員繼受,應注意繼受成員是否具被繼受成員之資格,且條件相當而得以繼受。

173 第25條 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規定:有上述情事者,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174 第25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 )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175 第25條 共同投標辦法第9條所稱「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得包括共同具名或分別具名之情形。(90013795)
共同投標之廠商負責人為同一人,並無牴觸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 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因無法履約而有更換之情形者,原依「共同投標辦法」第9條規定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可依該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所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之內容辦理,尚無不發還一部分後再洽新加入之廠商補足該部分之必要。( ) 各機關辦理採購,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及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以增進我國中小企業爭取政府採購機會,加強競爭能力。( )

176 第25條 聯合技師事務所係技師事務所型態之一,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係以聯合技師事務所之名義對外表示意思,並為簽定與履行採購契約之主體,其為單獨之廠商,並非二家以上之廠商,故以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者,並非共同投標。( ) 共同投標廠商甲成員因故被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後甲成員於本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內被乙公司合併,原共同投標廠商其他成員於該期間內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條規定,就原採購案提出由乙公司繼受甲成員之一切權利義務時,機關依上開辦法第11條規定予以拒絕,屬有正當理由。( )

177 第26條(技術規範) 第26條第1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何謂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 [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之意義,依標準法第3條之規定。(細則24) 標準法第3條規定: 國家標準:由標準專責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例如CNS) 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例如ISO)

178 第26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8815298)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購標的之廠牌、型號,不適用本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另注意「仍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 ( )

179 第26條 關於省立醫療院所委託 貴處標購醫療器材指定3種(含以下)廠牌為規格及不接受非指定廠牌之情形,如係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則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至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 ) ISO-9000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並不適當,並已對設備之出產廠商資格予以限制。( )

180 第26條 第26條第2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例如: 1、無正當理由於招標文件規定樹苗之尺寸。 2、無正當理由於招標文件規定採用性能超乎需求條件甚多之產品。

181 第26條 第26條第3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因無法以精確方式依功能或效益說明招標要求,而於招標文件內明列3家參考廠牌及型號,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乙節,與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尚無違誤 。( ) 同等品詳細則第25條規定。 注意「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

182 第26條 同等品之價金經訪價結果有低於原應施作項目契約單價之情形,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其價差。 同等品新單價之訂定,可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由廠商提出報價,機關訂定底價後再與廠商議價。

183 第26條 機關所擬採購產品依其功能、效益訂定技術規格,不宜限制產地國家(例如歐、美、日)。我國廠商可供應者,應允許參與投標。( ) 招標機關強制規定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並排除使用同等品,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之虞。故本會尚難強制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並排除使用同等品。( ) 因我國目前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故限定採用國產品,未牴觸該法。( ) (【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

184 第26條 各機關請勿以ISO 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8808399)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訂定採購標的之規格。( ) 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係指機關訂定規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充份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之家數,以確保競爭性,但並無廠商家數之規定,亦難謂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爭」之情形。( )

185 第26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七000七七九二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七000七七九二0號 主旨:貴校辦理當日往返之「96學年度7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得否指定旅遊地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7年2月22日成國總字第 號函。 二、來函所述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營之遊樂區,該案如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本會96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 號書函已有說明。教學活動為當日往返者,亦同。 三、至於上開教學活動,如遊樂區部分已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該遊樂區廠商完成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報價無需涵蓋遊樂區部分者,則招標文件載明旅遊地點,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186 第27條(招標公告)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注意「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已於97年5月20日修正。 第11條:降低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之門檻(降為公告金額以上)。另為考量機關有不宜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爰增訂得不公開之情形。

187 第27條 電腦財物採購預算編列一百萬元,經市場詢價後只需八十萬元,依前揭條項規定,該採購之預算金額仍應為一百萬元,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惟如機關決定控留二十萬元繳庫不支用,得以可支用上限八十萬元認定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 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88 第28條(等標期) 等標期之定義 招標期限標準:(98年8月31日修正)
第四條之一: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第2條至第4條所定期限辦理不符合實際需要者,等標期得予縮短。但縮短後不得少於10日;其併第9條規定情形縮短者,亦同。

189 第28條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得比照本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 號釋例所稱招標文件有重大改變之情形。( ) 前揭「重大改變者」,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 )

190 第28條

191 第28條

192 第29條(招標文件) 為利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依序分別載明於招標文件及公告。 ( ) 招標文件工本費是否向廠商收取及每一廠商領標份數,請自行決定。( ) 機關於流標、廢標或不予開標、決標後重行招標者,如機關於公告後主動免費寄發招標文件予所有曾參與投標之廠商,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至於選擇性免費提供招標文件予特定廠商之情形,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不宜採行。( )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如以郵購領標時,應附掛號(非限時掛號)回郵郵資,政府採購法尚無禁止規定。( )

193 第30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係常態。
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係由廠商依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自行擇定,機關不得予以限縮。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194 第30條(押保辦法) 第2條( ) 問:如以不可撤銷保兌信用狀繳納,該信用狀之申請人與投標商或得標商非屬同一人,但述明係為擔保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所須繳納之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此情況可否接受? 答:可以。  問:如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繳納,該定期存款單之存款人與投標商或得標商非同一人,是否可以接受。 答:可以。

195 第30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134500號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遇廠商以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時,其保證保險內容須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始得接受,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關於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本會業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4條規定訂定各種保險單條款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另按本會90年9月10日(90)工程企字第 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目前僅財政部90年8月6日台財保字第 號函核准之「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 )及「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 )所出單之保險單,得允許用以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及保固保證金。 三、為免機關於接受廠商提出之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有不符前揭保單條款內容,致機關遭受損害,爰提請注意。

196 第30條 第14條( ) 旨揭辦法第14條第2項前段所稱應全部不予發還之押標金,係指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額度繳納之押標金,不含溢繳之部分。

197 第30條 第16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有關連帶保證銀行出具「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有效期間展延之 執行 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4月11日北府採一字第 號函。 二、來函說明三,連帶保證銀行以函文機關方式同意展延有效期,其展延如屬有效,尚無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 三、來函說明四,關於連帶保證銀行同意展延函,機關得比照「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要求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銀行印信或經理職章方為有效;或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6年9月10日全授字第2572號函(如附件)說明二、(二)、2所載此類函應載明足資認定展延保證書之相關資訊。另機關亦得要求銀行依本會訂頒格式另出具有效期已展延之保證書。無論以何種方式為之,機關皆應注意其有效性。

198 第30條 第19條 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4期(含)以上平均發還,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 ) 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履約保證金,係由廠商繳至機關,「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8條、第19條及第20條訂有其用途、發還及不發還之規定,機關不應任意挪作他用,以免發生應發還時卻無資金之情形。( )

199 第30條 第20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各款所定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觀之,除有抵充機關損失或損害之賠償金額者(如第1、3、5、6、9款),尚有懲罰性違約金性質者(如第2、4、5款),其與保險係以損害填補為目的有間。 履約保證金於採購法之用途,與保險之損害填補目的有間,係法律歧異問題。為保障機關權益,廠商選擇以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仍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機關方得接受。 ( ) 第22條 預付款之扣回方式:應自估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20%起至80%止,隨估驗計價逐期依計價比例扣回。

200 第30條 第33條之3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3規定之「未參與投標,指連帶保證廠商未參與得標廠商所參與之「同一採購案」之投標;所稱「同一採購案」,於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而重新辦理之前後各次採購均屬之。( )

201 第30條 機關依契約規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情形,為免廠商之書面連帶保證銀行推諉拖延拒不付款,致機關必須提出訴訟請求,造成機關人力、物力浪費,並防杜銀行、廠商藉興訟拖延付款時日之行為,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 有關銀行債信之認定或相關資料之蒐集如有疑義,請逕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銀行過去履行連帶保證紀錄之採認期間,得由各機關自行決定,且不侷限於招標機關所辦採購案。至機關不接受特定銀行所出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之期間,建議以該銀行債信不良情形完成改善或拒不付款情形解決時為止。( )

202 第30條 99年4月28日押保辦法第33條之5修正重點:( ) 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並增訂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增訂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就個案所適用之優良廠商種類予以限制。 地方政府評為優良之廠商,第4項後段增訂免報主管機關及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以免各機關誤用。 增訂第5項「依其他法令得予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而該法令未明定需於招標文件規定或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從其規定 」

203 第30條 依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優良營造業由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2個月內公告」,並非規定由該署公告才生效力,且營造業法及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尚無規定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須於招標文件內規定,亦無須於本會優良廠商資料庫公告者為限,是以得否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應由工程主辦機關本於權責依營造業法、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核處之,故該給予獎勵,即可依法給予獎勵。( )

204 第30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契約金額依契約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關於估驗計價保留款、履約保證金、逾期違約金及保固保證金之計算方式 :( ) 估驗計價保留款:機關可於新招標之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保留款之計算是否包含物調款,履約時即得據以辦理;若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契約內未載明者,採任一方式均可。 履約保證金: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除契約已載明須依物價指數調整款增減履約保證金外,機關可決定不隨物價指數調整款增減廠商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之金額。

205 第30條 逾期違約金:「採購契約要項」第45點(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所載「契約金額」及「契約價金總額」,於依契約辦理物價調整之情形下,自生隨同調整之效果。 保固保證金:契約如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5條載明為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者,計算保固保證金時,該契約金額應包含依契約辦理之物調款。

206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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