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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許宗力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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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授課教師: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許宗力 教授
13 人身自由、一般行動自由 授課教師: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許宗力 教授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 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臺灣 3.0 版授權釋出】

2 本章大綱 概說 大法官解釋 精神病患強制送醫 釋字第 708、710 號解釋 (外國人暫時收容案)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精神病患強制送醫 釋字第 708、710 號解釋 (外國人暫時收容案)

3 壹、概說 中華民國憲法 ( ) 8 I 人民 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II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III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IV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4 壹、概說 概念區辨 人身自由 一般行動自由 遷徙自由

5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事實 李榮富,39 年次,因長期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人格變化與情緒調節控制能力不足。
21:05,李榮富行經臺北市士林區重陽橋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正在進行路邊臨檢,四位員警攔下李榮富要求拿出證件受檢。

6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事實 李榮富:「走路不用帶證件!」 (欲離去) (員警不讓李榮富走)
李榮富:「 (持續嚷著) 走路不用帶證件!」 (員警強行將手伸入李榮富口袋) 李榮富:「 (推開員警之手) 幹你娘!你搜什麼搜!」

7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事實 (李榮富遭帶回士林分局)
李榮龍 (李榮富弟) :「我哥哥伊頭殼有問題,不是故意的,這次原 諒伊吧!」、「你們看他,任何人跟他講幾句話就會發現他不正常, 附近的人都知道,你們這樣還看不出來他是真的有問題。」 (員警不採信,將李榮富帶至地下室按指紋與照相,筆錄做完為凌晨 兩點半)

8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事實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法官張國勳裁定依通常程序審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李榮富之行為不成立之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140 條第 1 項);又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惟四名員警無意提出告訴,本案不受理。 87.10 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更審。

9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事實 87.12.29
(李榮龍於開庭時陳述理由) 法官:「不管,上面說要判有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李榮龍之行為成立妨害公務罪,但考量其精神耗弱且無前科,但處拘役 20 日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10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警員當日係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所定臨檢規定,執 行道路臨檢勤務,並對臨檢對象自衣物外緣檢查是否確實未攜帶證件 或有無其他危險物品,尚未逾越法定臨檢勤務之必要範圍,亦與刑事 訴訟法所定就特定處所、身體或物件所為搜查、尋索強制處分之『搜 索』不同,應屬警員依法執行職務無誤,自難以未持有搜索票遽認警 員執行之臨檢係違法搜索行為。」

11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事實 88.08.25 李榮富聲請釋憲。 90.12.14
解釋爭點: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李榮富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535 號解釋。

12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相關法條:憲法第 8 條
I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 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 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II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 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 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III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 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IV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 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3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相關法條: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14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相關法條:警察法第 2 條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 人民福利。

15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相關法條: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 警察勤務方式如左:
一 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警員執行之,以戶口查察為主,並擔任社會治安調查等 任務。 二 巡邏:劃分巡邏區 (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 (線) 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 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 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 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 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 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

16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解釋理由書
「警察勤務條例……除有組織法之性質外,實兼具行為法之功能。查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固不應僅以組織法有無相關職掌規定為準,更應 以行為法 (作用法) 之授權為依據,始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警察勤 務條例既有行為法之功能,尚非不得作為警察執行勤務之行為規範。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 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 甚鉅。……僅屬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為目的之臨檢,立法者 當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任意實施之本意。……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 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17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解釋理由書
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 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 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 至於因預防將來可能之危害,則應採其他適當方式,……尚不能逕予檢查、 盤查。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 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 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 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 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 離去,不得稽延。

18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解釋理由書
又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 內,提供訴訟救濟 (包括賠償損害) 之途徑: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 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 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 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 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 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 爭訟。

19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解釋理由書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 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 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 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20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解釋 (盤查案) 警察職權行使法

21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事實 周經凱任職和平醫院消化系外科醫師兼科主任。 92.03.26
SARS 通報首例。 SARS 經行政院衛生署發布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 截止共 11 例。 和平醫院爆發院內感染。

22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事實 會議結論 (二) 臺北市立和平醫院暫時關閉、全面管制。 92.04.24
(三) 為保護住院病患、員工本人及家屬安全,和平醫院所有病患集中 治療;員工全數召回集中隔離;院內員工家屬居家隔離。對過去兩週 進出醫院之人員及病患進行追蹤,遇有症狀立即治療。 10:30,「研商和平醫院醫護人員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侯群因應措施會議」於行政院召開。

23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事實 會議結論
(二) 和平醫院暫予封閉,全面管制人員進出,住院病人管制在後棟建 築,其他人員管制在前棟建築。 (三) 有關和平醫院員工集中隔離管理,家屬則居家隔離。…… 臺北市政府舉行「防止 SARS 疫情擴大緊急應變小組會議。」

24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事實 新聞稿節錄 92.04.24
(二) 為保護住院病患、員工本人及家屬安全,和平醫院所有病人集中 治療;員工全數召回集中隔離;院內人員家屬居家隔離。對過去二週 進出醫院人員及病患進行追蹤,遇有症狀立即治療。 臺北市政府發布「臺北市政府 SARS 緊急應變處理措施」新聞稿。

25 貳、大法官解釋 罰鍰 停業 停職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事實 周經凱先自行進行居家隔離,未立即返回和平醫院
18:00 左右,周經凱返院。 罰鍰 停業 停職

26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事實 (罰鍰) 92.05.20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課處周經凱新臺幣 24 萬元罰鍰。 周經凱經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周經凱之訴。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

27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事實 (停業) 92.06.13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將周經凱移付懲戒,該局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業三個月。 周經凱不服,提起覆審。 行政院衛生署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定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覆審決議。 廢棄原判決,駁回周經凱在第一審之訴。

28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事實 (停職) 92.06.17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召開考績委員會 91 年下半年及 92 年上半年第 16 次會議決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建請臺北市政府予以周經凱一次記 2 大過處分。 臺北市政府核定周經凱應一次記二大過,並先行停職。 周經凱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復審決定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周經凱之訴。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

29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96.03.22 100.09.30
周經凱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690 號解釋。 解釋爭點: 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所定「必要之 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違憲?

30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相關法條:憲法第 8 條
I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 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 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II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 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 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III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 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IV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 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31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相關法條: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32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相關法條:傳染病防治法第 4 條
I 本法有關傳染病防治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以下簡 稱地方主管機關) 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 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 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 措施。(二) 監督、指揮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宜。(三) 調查研 究傳染病及新感染症。(四) 蒐集國際疫情,規劃及參與國際合作事宜。(五) 其他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二、地方主管機關︰(一) 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訂執行計畫,並付諸實施。(二) 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視、通報、調 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三) 其他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II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第二款事項,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支援。

33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相關法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I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 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 II 為有效掌握疫情,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 施檢查 (篩檢);其實施對象、範圍及檢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4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相關法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5 條
( 公布,溯自 施行; 廢止) I 各級政府機關為防疫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得指定特定防疫區域實 施管制;必要時,並得強制隔離、撤離居民或實施各項防疫措施。 II 各級政府機關得對指定場所、建築物或運輸工具及其人員、物品, 施行檢疫或各項防疫措施。 III 對前二項強制隔離、撤離、防疫措施及檢疫之指示,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35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解釋理由書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所明定。惟國家以法律明 確規定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者,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無違, 並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即難謂其牴觸憲法第八 條之規定……。而於人身自由之限制達到剝奪之情形,則應按其實際 剝奪之方式、目的與造成之影響,在審查上定相當之標準……。

36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解釋理由書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謂必要之處置,係指 為控制各種不同法定、指定傳染病之傳染及蔓延所施行之必要防疫處 置,而不以系爭規定所例示之留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及施行預 防接種為限。……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五條第一項……可認立法者有意以此措施性法律溯及補強舊傳染病防 治法,明認強制隔離屬系爭規定之必要處置。……強制隔離使人民在 一定期間內負有停留於一定處所,不與外人接觸之義務,否則應受一 定之制裁,已屬人身自由之剝奪。

37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解釋理由書
……依憲法第八條之規定,國家公權力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若涉及嚴重 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法律明確性原則,固應受 較為嚴格之審查……惟強制隔離……因其乃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 為目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且事涉醫療及公共衛生專業,其明確性之 審查……毋須如刑事處罰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採嚴格審查標準。又系爭規定 雖未將強制隔離予以明文例示,惟系爭規定已有令遷入指定處所之明文,則 將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令遷入一定處所,使其不能與外界接 觸之強制隔離,係屬系爭規定之必要處置,自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並非受 法律規範之人民所不能預見,亦可憑社會通念加以判斷,並得經司法審查予 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38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解釋理由書
……強制隔離,旨在使主管機關得將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留 置於指定之處所,使與外界隔離,並進而為必要之檢查、治療等處置,以阻 絕傳染病之傳染蔓延,維護國民生命與身體健康,其立法目的洵屬正 當。……其目的並非直接出於拘束上開受隔離者之人身自由……進而予以觀 察、檢查、預防接種及治療,除可維護受隔離者個人之生命與身體健康外, 且因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方法,自屬必要且有效控制疫情之手段。又雖系爭規 定並未就強制隔離之期間詳為規定,惟必要處置期間之長短……應由該管主 管機關衡酌各種情況……而為符合比例原則之決定……強制隔離……除可維 護其生命與身體健康外,並無如拘禁處分對受拘禁者人格權之重大影響…… 乃為保護重大公益所採之合理必要手段……。

39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解釋理由書
……惟……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 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 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 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 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40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部分不同意見書 (許宗力大法官)
「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權,沒有人身自由,其他基本權的保障都將徒託空 言,所以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是否符合正當程序,都應嚴格審查。…… 『照護性人身自由的剝奪』……是否因不具處罰性質,就可以不要求法官保 留?……」 「 ……多數意見採否定見解……理由大致如下:1. 疫情防制貴在迅速……。2. 傳染病防治措施,有賴主管機關基於其專業知識,通過嚴謹之組織程序,作 成客觀之決定,以確保其正確性……。3. 且主管機關……應遵循行政程序法 所規定之相關程序,受隔離者如不服主管機關之決定者,仍有依行政爭訟程 序尋求救濟之機會……。」 「 ……但這些理由,本席認為沒有一項站得住腳……」

41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部分不同意見書 (許宗力大法官)
就第一點而言,……法官保留與迅速並不必然矛盾……。其次是專業或功能 最適……。首先……法官保留並不是要求以法官的非專業認知取代主管機關 的專業決定……否則一遇專業就只能束手,法院很多業務都要閉門歇業了。 ……當權者以罹患精神病為藉口,以達整肅政治異己目的之事例,屢見不 鮮。…… ……法官保留,就在儘可能防杜即使小到千萬分之一機會才會發生的濫權可 能性。…… 至於多數意見所持最後一點……遵循行政程序法之相關程序規定,以及給予 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這兩者,本就是任何基本權的限制所應一體遵循、適用 的最低限度程序,……

42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部分不同意見書 (許宗力大法官)
……所稱『嚴謹之組織程序』為何,多數意見固未多所著墨,……即 使根據這種相對較為寬鬆的標準審查,系爭規定其實亦難滿足其要 求。……多數意見既然主張強制隔離之實施應通過『嚴謹之組織程 序』,才符合正當程序,就應邏輯一貫地勇敢宣告系爭規定因未設有 『嚴謹之組織程序規定』而違憲。不料卻仍捨此不為,寧願對系爭規 定之合憲性百般呵護,以籲請主管機關檢討改進為滿足。本席不敢預 測主管機關以後會否回報多數意見的真心與多情,但多數意見的曲意 與怯懦已充分顯露無餘,對釋憲威信不能說沒有造成打擊。

43 貳、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90 號解釋 (和平醫院封院案) 部分不同意見書 (許宗力大法官)
……本席可以接受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所須踐行 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非均須同一不可』的立場,…… 可惜多數意見連這種溫和、折衷的程序亦不願採納,……。 最後,……既已提出強制隔離應遵循『嚴謹 (行政) 組織程序』,則 對未能滿足此一程序要求的系爭規定,為何未作任何理由交代,就任 其輕騎過關,……本席擔任釋憲工作八年,即將卸任,對本院向來運 用自如的『籲請檢討改進』宣告藝術,很遺憾,仍未能掌握其精髓, 對其『博大精深』,只能感到嘆服。

44 參、精神病患強制就醫 政大搖搖哥事件 精神衛生法 提審法

45 肆、釋字第 708、710 號解釋 (外國人暫時收容案) 708 710

46 版權聲明 1-48 3 5 8 9 11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簡報佈景主題 / 臺大開放式課程
本作品以創用 CC「姓名標示- 非商業性- 相同方式分享」臺灣 3.0 版授權釋出。 3 法律學系 許宗力 教授 5 8 9 11

47 版權聲明 21 22 23 24 25 26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法律學系 許宗力 教授
本作品以創用 CC「姓名標示- 非商業性- 相同方式分享」臺灣 3.0 版授權釋出。 22 23 24 25 26

48 版權聲明 27 28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法律學系 許宗力 教授
本作品以創用 CC「姓名標示- 非商業性- 相同方式分享」臺灣 3.0 版授權釋出。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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