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性別平等事件 與 性騷擾 相關法律 問題分析 台灣高雄少年法院 法官鍾宗霖 (96.05.30.)
校園性別平等事件 ▲實例一:【老師手搭女學生肩上合照】 中部某大學,老師帶學生到校外參訪, 有學生拿數位相機拍照, 熱情地邀老師一起照相留念, 老師欣然答應, 有幾位男同學熱情地伸手搭老師肩膀, 後來,有女同學跑過來加入拍合照, 老師也伸手搭在女同學肩膀上。
校園性別平等事件 ▲實例二:【亂點鴛鴦譜,合照貼上網】 老師伸手搭在女同學肩膀的照片, 被同學貼在班級網頁上, 有同學下載該照片, 將照片修剪成老師與該女同學之親密獨照, 加上旁白:號外!師生戀情首部曲… 貼在網路無名小站上, 女同學與老師,都受到很大的困擾…
校園性別平等事件 ▲實例三:【老師拍摸學生動作,被檢舉】 北部某大學女生向報社投訴, 系上某教授會對女生毛手毛腳, 常伸手摸同學頭、肩、手… 尤其,還會拍男女同學臀部… 曾經,以導師身分, 個別邀請某位女同學, 二人共進燭光晚餐…
校園性別平等事件 ▲實例四:【師生在關閉的研究室討論】 女學生常請教老師問題,彼此很熟, 老師就邀學生到研究室討論, 某天午後,女學生來研究室請教問題, 太陽西曬,老師把窗戶關上窗簾拉起來, 再把大門也關起來,放冷氣, 天氣熱倒杯冰開水給女學生, 才開始討論問題, 女學生心裡覺得怪怪…
校園性別平等事件 ▲實例五:【愛講情色笑話的幽默老師】 北部某大學名師授課, 上課風趣,愛論時事, 旁徵博引,絕無冷場, 尤其,常常穿插情色相關語, 講有色笑話,博得全班男同學哄堂大笑, 但女同學卻好尷尬, 每次上該教授的課,都覺得壓力好大…
校園性別平等事件 ▲實例六:【教授發表歧視女性言論】 某大學男教授在課堂上, 經常以有性別歧視之言語, 指摘女性主義之倡議者, 更以性別議題為由, 要求同學公開討論女性主義之偏失, 再公開發表貶抑女性之言論, 許多女同學頗不能忍受, 但又怕該學科,會被老師當掉…
校園性別平等事件 ▲實例七:【所長請學生吃飯、續攤泡湯】 某大學研究所所長, 幫學生寫申請國外著名大學之推薦書函, 學生為了答謝所長, 就請所長吃飯, 所長禮尚往來,回請學生吃飯,又到鋼琴酒吧小酌續攤,還邀請學生一起泡湯… 事後,開車護送學生回宿舍… 有學生檢舉所長酒後言行過度開放…
校園常見與性別平等 有關的言行 ▲以老師或學生的: 性徵、性傾向、身材、容貌、穿著打 扮、儀態言行特徵或名字等。 ▲作為開玩笑、評論、嘰諷、嘲弄、揶揄 的對象與題材。 ▲使老師或學生感到: 尷尬、難為情、被羞辱、被貶抑。
校園常見與性別平等 有關的言行 ★例如: 「波霸」、「飛機場」… 「娘娘腔」、「男人婆」… 「斷背山的兄弟或姐妹」等等…
校園常見與性別平等 有關的言行 ▲對老師或學生,使用與性或性別有關的 冒犯性或暗示性動作和眼神? ★例如: 1.一直盯著對方胸部、大腿、臀部看。 2.猥褻地伸舌頭、舔舌頭或眨眼睛。 3.對異性冒犯性的口哨或狂叫。 4.用身體逼使異性退到牆角或無處可逃 的場所。
校園常見與性別平等 有關的言行 ▲不管場合與在場對象,更不顧在場之人的自由意願,逕自大聲喧講黃色笑話,讓某些人瘋狂爆笑,自認是幽默的表現? 摘錄自幾米”橫著看”
校園常見與性別平等 有關的言行 ▲對他人身體無故碰觸、拍摸、摟抱? ★例如: 1.拍摸臉、四肢、肩、臀,對他人故作親密狀。 2.不受歡迎的碰觸他人身體。 3.不受歡迎的摟抱 或親吻對方之行為。 摘錄自幾米”橫著看”
校園常見與性別平等 有關的言行 ▲用手機拍下同學的身體某部位之特寫,貼到網站上「我的相簿」或「Blog」,供人觀賞… ▲不受歡迎的追求,來表達愛意,緊追不捨… ▲用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故意寄送、張貼、展示、播放,使人難為情之猥褻圖片、漫畫、影像、音樂、文章…
校園常見與性別平等 有關的言行 ▲利用與同學或老師約會時,佔對方性的便宜? ▲以性服務,作為取得或喪失下列事項之交換條件:升遷、調職、加分、及格、優良考評等。 ▲公開暴露性器官、男女性徵:例如:溜鳥俠、股溝男女、丁褲妹。 ▲熱戀中的男女同學,在校園公然為親密的擁抱、接吻、撫摸身體等動作,無視別人的存在?
何謂性騷擾? ▲Fitzgerald(1990)提出最具功能性的定義與分類: 1.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 2.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 3.性賄賂(sexual bribery) 4.性要脅(sexual coercion) 5.性侵害(sexual assault)
Fitzgerald提出的 性騷擾定義與分類 1.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 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一切言行,以及傳達侮辱、詆毀、或性別歧視觀念的一般性性別歧視語言或行為;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或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及性別歧視的言論。
Fitzgerald提出的 性騷擾的定義與分類 2.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 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嘲弄)行為。 3.性賄賂(sexual bribery): 以利益承諾(如:雇用、升遷、加分、及格)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Fitzgerald提出的 性騷擾的定義與分類 4.性要脅(sexual coercion): 包括一切威脅性及強迫性的性服務及性行為;亦即以威脅懲罰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5.性侵害(sexual assault): 包括強暴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
性騷擾的另一種分類 (1)性別騷擾: 以性別的刻板印象評斷他人或評斷性別特 徵,使人感到不悅者; (2)口語騷擾: 以含有性意味的言詞,獲致一己快感,但 卻使他人感到不悅者; (3)肢體騷擾: 肢體上似有若無的碰撞,或意圖明顯的佔 便宜行為;
性騷擾的另一種分類 (4)性交換行為: 以提供性服務做為交換職位升遷、薪資升 降、學習機會取得、學習表現高低的代價 (5)性脅迫行為: 以強暴脅迫方式獲取性服務或滿足性慾的 機會; (6)性攻擊行為: 如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
性別平等與性騷擾法律之制定 1.兩性工作平等法(91.1.16.公布) 2.性別平等教育法( 93.6.23.公布) 3.性騷擾防治法(94.2.5.公布) (95.2.5.施行)
性騷擾在法律上之定義(一) ★兩性工作平等法定義的性騷擾: 一、第一類型: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2.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 3.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 之工作環境; 4.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 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 條)
性騷擾在法律上之定義(一) ★兩性工作平等法定義的性騷擾: 二、第二類型:(交換條件) 1.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 2.為明示或暗示; 3.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 4.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 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 等之交換條件。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 條)
性騷擾在法律上之定義(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的性騷擾: 一、第一類型:(未達性侵害程度)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2.從事不受歡迎,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3.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 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性平法第2條)
性騷擾在法律上之定義(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的性騷擾: 二、第二類型:(未達性侵害程度) 1.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2.作為自己或他人 3.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 有關權益之條件(性平法第2條)
性騷擾在法律上的定義(三) ▲性騷擾防治法定義的性騷擾 : 一、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二、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行為 三、且有下列二類情形之一者
性騷擾在法律上的定義(三) 一、第一類型: ▲性騷擾防治法定義的性騷擾 : 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 1.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 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 2.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3.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 4.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在法律上的定義(三) 二、第二類型: ▲性騷擾防治法定義的性騷擾 :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與性有關行為 2.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 關權益之條件。
性騷擾的共同特質 (1)以性別為基礎; (2)具有性本質; (3)違反當事人的自由意願; (4)發生於上對下的權力關係中; (5)對當事人的就業或就學有負面影響。
何謂校園性騷擾? ▲學者見解: 1.老師或學生,在性以及性別認同上濫用權力,因此妨礙或傷害了學生享有完整的教育福祉、教育環境及教育機會的一種行為。 2.強調在權力或力量不平等的兩性關係下,一切令學生感到不安、焦慮、受迫或受傷的行為與情境。 3.重點不一定在「性」或「性別」,而在於「權力」(力量)的差距。( Fitzgerald,1990)
性別平等與當事人權力差距 ▲何謂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差距? 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下列的不對等狀況: 1.地位、2.知識、3.年齡、 4.體力、5.身分、6.族群或資源。
校園性騷擾對象的區分 老師對學生的性騷擾 學生對老師的性騷擾 同學間的性騷擾 同事間的性騷擾
最常見的三大類校園性騷擾 (1)語言性騷擾: 有威脅或污蔑、冒犯性或暗示性評論、與性有關的訊息(如字條、書信等)、強迫約會、冒犯性的笑話或揶揄、冒犯性的口哨或狂叫等行為; (2)非語言性騷擾: 與性有關的冒犯性或暗示性動作和眼神,例如猥褻地伸舌頭、舔舌頭或眨眼等; (3)身體的性騷擾: 例如強姦或強姦未遂、以肢體將別人強逼在牆角或無處可逃的場所,以及不受歡的碰觸、擁抱或親吻等行為。(陳皎眉,1999)
性騷擾的認定標準為何? ▲通說見解: 1.非自願性、不受歡迎且令人不愉快。 2.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身體的行為。 3.充滿敵意不友善、貶抑岐視、作弄嘲笑 4.行為之目的或結果: (1)人格尊嚴受傷害,致影響到個人在學 習的表現。 (2)造成有敵意的學習環境。
性騷擾的判準? ★分析:(尊重別人的感受) 1.性騷擾基本上含有 「性暗示」的本質。 2.令人有不舒服感覺。 3.是一種不受歡的行為。 ●所以判斷是否成立性騷擾,不能忽視對方因此所產生的感受。
性騷擾的判準? ▲身體的碰觸、摸拍, 是否性騷擾? ※分析: 只要被碰觸的當事人, 覺得不舒服, 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認定性騷擾最困難的地方 ※分析:就是涉及當事人主觀感受的部分? ★奇怪,他(她)當時也一起笑啊! ▲當時,他(她)看起來跟平常一樣 1.「違反當事人意願」? ★奇怪,他(她)當時也一起笑啊! ▲當時,他(她)看起來跟平常一樣 啊!無異樣啊! 2.「不受歡迎的行為」? ◆不會啊?大家都很喜歡啊! ●不然,大家怎麼會笑得那麼開心呢!
被性騷擾時主觀感受的表徵 ※當別人拿你的性徵、性別嘲笑你的時候? ▲記住:不要只是臉紅紅的跟著大家笑…… ●要勇敢的說出來: 1.根本就不好笑、 2.無聊、低級、 3.不要拿別人開玩笑、當笑柄、 4.我不喜歡、 5.離開現場……
遇到性騷擾,可以向誰申訴? ▲除可向法院、地方主管機關、加害人所屬機關、學校尋求協助或申請調解外: 1.在公共場所遭陌生人性騷擾:向附近的警察派出所申訴。 2.在公共場所遭熟識的人性騷擾:向所屬機關、學校提出申訴。 3.在工作場所內遭同事性騷擾:利用機關內或學校內的申訴管道提出申訴。
遇到性騷擾如何蒐集證據? 1.錄音(不勘入耳黃色笑話、具貶抑的言詞羞辱、以待遇、職位升遷作為代價要求性服務等):當場或事後錄音均可 2.證人:在場目睹或聽聞者、曾受過同一人性騷擾經驗之人 3.保留證物:收到網路信件、不堪入目之刊物、圖片
性騷擾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1.依校規處罰 2.經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3.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課程(包括:情感教 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 4.接受心理輔導 5.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騷擾的法律責任 二、民事責任: 1.精神上損害賠償 2.回復名譽之措施 (如登報、上網、廣播)
性騷擾的法律責任 三、刑事責任:乘機觸摸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