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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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 第三节 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第五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 1、除外说 2、积极说 3、本书的观点: 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 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公益性 (3)整体性、能动性 (4)过程性 (5)法定性、裁量性 (6)受监督性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 理解: 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与行政权行使有关的法(性质) 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内容) 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

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二)我国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第二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或基于行政权而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形成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或基于行政权而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形成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1、组织关系 2、行为关系 3、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或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 二、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或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受体之间构成的种种法律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法所规范的内容 1、秩序行政 2、给付行政 3、计划行政

二、行政法的形式 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法律解释

第四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我国法律体系包括: 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及商法)、诉讼法

(二)行政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行政法与宪法 “行政法是具体化的宪法” “行政法是活的宪法”

(二)行政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2、行政法与民(商)法 性质不同 联系: (1)一些概念的原型来自于民法上的概念 (2)在非权力行政领域,行政主体借助于民法上的手段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甚至当行政法在规范上出现空缺而民法上有相应规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引用民法规范; (3)在民法和行政法相互交叉的领域,还形成了新的部门法

二、行政法的体系

(一)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与区际行政法 划分视角:内容的一般性、特殊性 1、一般行政法: 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并具有共通性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2、特别行政法: 在行政法共通原则之下所分的次级领域。 3、区际行政法: 解决一国内部不同法域的行政法律冲突的法

(二)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 划分视角:行政法的功能 1、行政组织法 各种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 2、行政行为法 各种有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 3、行政救济法 就有关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及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

第二章 行政法理念

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第二节 依法行政的原理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一、现有行政法基本观念简介 1、管理论 2、控权论 3、平衡论 4、服务论 5、公共权力论 6、保权控权双重说(保权-控权均衡说) 7、权力本位论

二、行政法基本观念的重新认识 (一)行政法是对行政权的控制法(从法律与行政权的关系视角而言) (二)行政法是行政管理法(从规范行政管理的视角而言) (三)行政法是各种利益冲突的整合法(从体现的利益关系来看)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法,其中主要是关于行政权如何行使及对其不当行使进行救济的法。 (一)行政法是对行政权的控制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法,其中主要是关于行政权如何行使及对其不当行使进行救济的法。 法律控制行政权的目的是双重的: 1、一方面是防止权力的行使者滥用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另一方面则是使行政权能有效地运作,从而使行政活动发挥效能并能尽为民服务之职责。

(二)行政法是行政管理法 “行政法既是管理被管理者的法又是管理管理者的法” 其中,主要应是指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 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是管理政府活动的部门法”

行政法应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之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保护各种合法利益。 (三)行政法是各种利益冲突的整合法 董保城: “过去以干预行政为导向的行政管制,最多也仅涉及行政机关与单一私人,在公益与私益衡量二元化对立之讨论,如今,行政法律关系转趋多样化、多元化,如大型工厂、垃圾掩埋场等设立……” 行政法应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之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保护各种合法利益。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理

一、基本含义 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二、如何理解 1、行政所依之“法”是什么? 2、行政如何依法? 3、如何保障行政依法?

1、行政所依之“法”是什么? (1)从本质上说 (2)从形式上看 (3)从法律要素上看 应限定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3)从法律要素上看

2、行政如何依法? (1)消极防范: 法律规范和控制行政,从而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2)积极保障: 法律保障行政的有效运行,从而促进行政

其中,就制度而言,包括民主政治制度(如:公民的民主参与、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制度 3、如何保障行政依法? 构建一系列的制度、社会环境以及思想意识 其中,就制度而言,包括民主政治制度(如:公民的民主参与、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包括: (1)行政程序制度 (2)行政行为无效制度 (3)行政问责制度 (4)行政救济制度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现实意义 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性,而且还具有适用性和对法律规范的补充性。

二、具体基本原则 1、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2、职权法定与不得越权原则 3、比例原则 4、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5、公正原则 6、公民权益保障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 事例 日本1977年7月8日

1、法律保留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根据。 该原则要求政府做到:没有法律根据就不能实施行政活动。

如果要求所有的行政作用都必须有法律根据,就不符合于现实情况。 因此,接下来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要求有法律根据的行政作用的范围。 1、法律保留原则 如果要求所有的行政作用都必须有法律根据,就不符合于现实情况。 因此,接下来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要求有法律根据的行政作用的范围。 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尚没有定论。代表性的观点有: 1、侵害保留说 2、全部保留说 3、权力作用保留说

3、比例原则 事例

事例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 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 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 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 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3、比例原则 (1)适当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衡量性原则 从行政目的而言,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背离。 (2)必要性原则 从行政手段上而言,行政行为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即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影响最轻微的手段。 (3)衡量性原则 从行政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与达到的目的利益之关系而言,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成目的所获致的利益,换言之,目的与手段之间保持比例,不致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造成公民权益的过度损害

4、信赖保护原则 事例

事例: 香港某公司与中国大陆某市的路桥股份有限企业成立了一家合作企业,目的是在该市投资修建一座长江大桥。 该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得到省政府的同意。 于是,该合作企业开始动工修建长江大桥。 香港某公司为修建大桥,共投资4亿人民币。 大桥建成之后,该市政府允许合作企业在大桥两端设收费站,对过往车辆进行收费。 物价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核定了收费标准,该合作企业正式对过往车辆进行收费。 可是,一年之后,该市政府发布了一项通知,通知明确市政府将收回该市所有大桥的收费权,过往车辆的过桥费将统一由市政府征收。 该合作企业的收费权就这样被市政府收回。 通知发布之后,引起了香港公司的不满。香港公司认为自己当初与某市路桥公司合作修建长江大桥,看中的就是大桥的收费权,并且当初投资的时候,政府曾向其承诺合作公司将享有20年的收费权,现在政府一纸通知就将收费权收回,这种做法严重违法,遂要求市政府补偿其损失。

4、信赖保护原则 一般而言,公民或组织因授益行政行为而获得利益,一经撤销将会受到损害,故行政机关撤销收益行政行为时,应考虑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政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或者,应考虑不予撤销)。 (1)不得撤销(条件:受益人的信赖利益大于公共利益) (2)撤销补偿(条件:受益人的信赖利益小于公共利益)

第三章 行政法律规范与创制

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律规范 第二节 行政法律规范的创制

第一节 行政法律规范

内容 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 二、行政法律规范的类型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渊源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态。 (一)行政法律规范渊源的类型 (二)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

(二)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法律解释 6、规章 7、国际条约

附:较大的市 1、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 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深圳、厦门、珠海、汕头 )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国务院先后4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其中重庆于1997年3月升格为直辖市): 附:较大的市 国务院先后4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其中重庆于1997年3月升格为直辖市): 1984年10月批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共13个市; 1988年3月批准宁波市; 1992年7月批准淄博、邯郸、本溪市; 1993年4月批准苏州、徐州市。

四、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 (五)效力等级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二节 行政法律规范的创制

内容 一、我国现行立法制度 二、法律解释制度 (一)立法的释义 (二)立法原则 (三)立法体制与立法权限 (四)立法程序 (五)立法监控程序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二)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及其基本特征

(三)立法体制与立法权限

内容 1、我国立法体制的基本框架 2、立法权限划分

1、我国立法体制的基本框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 (3)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制定权 (4)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5)“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6)省级政府与“较大的市”级政府: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 (7)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制定权 (8)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市政府: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

2、立法权限划分 (1)国家立法权限 (2)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 (3)地方立法权限 (4)规章立法权限

(四)立法程序

内容 1、法律制定程序 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3、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 4、规章制定程序

1、法律制定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 (4)法律公布

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1)立项 (2)组织起草 (3)审查 (4)决定 (5)公布

第四章 行政主体

结构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 第四节 受委托组织 第五节 行政公务人员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国外行政主体理论 (一)法国 (二)德国 (三)日本

二、我国行政主体概念 1、概念 所谓行政主体,一般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我国行政主体概念 2、特征 (1)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2)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主体 (3)必须是具有权利能力的组织

三、行政主体分类 1、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划分标准: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的范围 外部行政主体:有权按地域对社会上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管理 内部行政主体:按隶属关系限于对内部行政相对人的管理

三、行政主体分类 2、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 划分标准:根据行政职权的来源方式 职权性行政主体:凡是行政职权随组织的依法成立而自然取得,无须经专门法律授权的组织 授权性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取得并不伴随组织的成立而是来自于有权机关授予的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行政机关: 为完成行政职能依法设立的,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家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与特征 2、特征 (1)执行性 (2)行使权力的法定性与相对独立性 (3)本系统的统一性和层级性 (4)设置的适应性和活动的主动性 (5)公共性、服务性及专业性

二、行政机关的类型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4、国务院各部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国务院工作部门示意图 办事机构4 国务院 直属机构17 部、委员会27 国家局16

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中央政府) 国务院的工作部门 总理 副总理4 国务委员5 各部部长 22 各委员会主任 4 审计长 1 秘书长1

国务院副总理 李克强 回良玉 张德江 王歧山

国务院国务委员 刘延东 梁光烈 马凯 孟建柱 戴秉国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政府(派出机关) 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1、我国的政府体系 国务院(中央政府) 中央级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省级 自治州 设区的市 市级 (县级)市 县 自治县 县 自治县 市辖区 市辖区 县级 县 乡镇级

2、政府的派出机关 ①省政府、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逐步消失 ②县政府的派出机关: 区公所 ③ (县级)市政府;市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 我国派出机关的主要形式

4、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情况: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政府的组成情况(地级以上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厅长、局长、主任) 正副行政首长 + + 秘书长 ②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政府的组成情况(县级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局长、科长) 正副行政首长 +

③乡、镇政府组成情况: 乡长(镇长)+ 副乡长(副镇长)

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

一、概念 依法定授权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

二、作为被授权组织的组织类型 1、行政性公司 2、事业组织 3、企业组织 4、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5、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 6、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7、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四节 受委托组织

一、概念 受委托组织: 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或从事某些行政事务管理的组织。

一、概念 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1)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 (2)同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 (3)行使职权时的名义及行为后果不同 (4)法律人格不同

二、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1、可以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和办理某些行政事务的职能。 2、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且活动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行政机关承受。 3、受委托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4、应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5、不具有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当事人资格。

第五节 行政公务人员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特征 1、概念 任职于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包括被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特征 2、特征 (1)任职于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 (2)行使一定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 (3)同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存在一定的行政职务关系 (4)只能以行政机关或所在组织名义从事活动

二、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 1、公务员 2、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三、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

(三)行政公务人员的身份及其公务行为的确定 1、意义 2、区分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不同标准 (1)以时间为划分标准 (2)以职责权限为划分标准 (3)以行为作出的名义为划分标准 (4)以行为的实质目的为划分标准 由于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非常复杂,单纯采用某一个标准难以将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分,因此,人们主张应综合考虑各种标准,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行政公务人员的身份及其公务行为的确定 3、本书所主张的“区分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标准 (1)实质标准— 行政职权行为 (2)形式标准— 表明公务身份

第五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性

一、行政行为概念

1、定义 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国家行政职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也包括非权力方式),作出的手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且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志行为。

2、概念的理解 (1)意思表示与目的要素 (2)主体与权力要素 (3)法律规范与法律效果要素

二、行政行为的特性 1、主体专属性 2、意志性 3、国家强制性 4、效力先定性 5、可诉性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授益性内容 2、负担性内容 3、混合性内容 4、中立性内容 5、公益性内容

二、行政行为的形式 1、书面文件形式 2、口头语言形式 3、表达意思的其他形式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行政规范创制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直接处理具体事件 1、行政规范创制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为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对具体的人和事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单方行为。

一、行政规范创制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两者的区别: (1)对象不同 (2)效力规则不同 (3)文件形式的内容有别 (4)适用性不同 (5)是否可诉不同

二、对内行政行为与对外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政行为的效力作用范围 1、对内行政行为: 2、对外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针对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对外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不属于本系统的社会上的人和事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区别的主要标志: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范围及效力的有限性。

划分视角:对行政相对人给予利益或给予不利影响 1、负担行政行为: 三、负担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 划分视角:对行政相对人给予利益或给予不利影响 1、负担行政行为: 一般是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义务或者对其权利进行限制。 2、授益行政行为: 授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权利或利益、或者免除其义务。

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划分视角: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1、羁束行政行为: 2、裁量行政行为: 法律为行政行为设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条件、方式等,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2、裁量行政行为: 法未对行为的范围、方式、手段等作出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可根据具体情况及自己的评价确定适当的范围、方式或手段的行政行为。

划分视角:行为的发生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1、主动行政行为: 六、主动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划分视角:行为的发生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1、主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必须以主动、积极的方式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必须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 划分视角: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 1、行政法律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 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即以一个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行政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主体基于行使行政职权的直接需要而作出的不以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十三、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划分视角: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内容和方式 1、作为行政行为: 2、不作为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法律要求行政主体有所为而行政主体有所“为”,或者法律要求行政主体有所“不为”而行政主体有所不为(或为)。 2、不作为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即法律要求行政主体有所为而行政主体有所不为的,才构成不作为行政行为。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1、公定力(效力先定) 2、确定力(不可变更力) 3、拘束力 4、实现力(执行力)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状态 1、行政行为的生效 2、行政行为的撤销 3、行政行为的变更 4、行政行为的补正 5、行政行为的转换 6、行政行为的失效 7、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的生效 (1)概念: (2)意义: (3)行政行为生效的不同情形 所谓行政行为的生效,即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起始阶段。 对于行政主体而言, 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 (3)行政行为生效的不同情形 ①即时生效 ②受领生效 ③告知生效 ④附条件生效

2、行政行为的撤销 (1)概念: (2)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废止 (3)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即撤销方式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否定,原则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废止 废止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无效 无效: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撤销:被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复议和诉讼受期限的限制;无效行政行为:没有上述限制

6、行政行为的失效 (1)概念 (2)行政行为失效的情形 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效力。 ①期限届满 ②当事人死亡或对象消灭 ③条件具备 ④撤销和废止

7、行政行为的无效 (1)概念 (2)意义 (3)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4)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③无行政主体资格的主体所为的行为; ④行政主体受胁迫而为的行政行为; 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确认或宣布该行为无效; ②有关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③行为主体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体系 第一节 行政确认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与性质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种类与形式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条件与标准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原则与程序

第一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确认、甄别、证明等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的主体:行政主体 2、行政确认的目的: 3、行政确认的内容:中立 4、行政确认的对象:

三、行政确认的方式 1、确定 3、鉴定 4、认证或验证 5、划定 6、勘定 7、证明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与性质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一)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行政主体经过对申请的审查而决定是否准许或认可当事人所申请的活动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二)理解 1、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 2、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的实质: 4、行政许可的事项: 5、行政许可包括是否准许(或认可)两个方面 6、行政许可的形式: 7、行政许可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又是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性质 1、一种核准行为 (1)审查和核实 (2)准许 2、一种羁束行政行为 3、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第七章 行政处罚

内容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的特点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1、定义 2、理解 (1)实施主体: (2)前提: (3)对象: (4)性质:

二、行政处罚的特点 1、行政惩戒性 2、对象的一般性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人身自由罚 (二)声誉罚 (三)财产法 (四)资格罚 (五)责令作为或不作为罚

二、行政处罚的形式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拘留 (五)没收财物 (六)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七)责令停产停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

内容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原则 四、“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五、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四、“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1、同一个违法行为。 2、可以处罚两次,但罚款只能适用一次。 3、对同一性质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以及其他处罚形式的并处,但不能罚款两次。 4、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同时构成犯罪的,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依法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仍可适用行政处罚。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内容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 (一)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 (二)“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 (三)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 (四)单处与并处 (五)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 (六)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竞合适用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事实条件: 2、主体条件: 3、对象条件: 4、时效条件: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内容 一、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三、听证程序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实现程序

第八章 行政强制

内容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第二节 行政强制分类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一、行政强制含义 1、定义 2、理解: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职能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强力方法的行政行为。 (1)行政强制的主体: (2)性质一:权力性行为 (3)性质二:法律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特征 1、行政性 2、强制性 3、手段性 4、目的性

三、行政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措施 两者并非是同一层次的概念

2、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只是行政强制的一种类型而已。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分类

一、“管理性”行政强制

1、预防性行政强制、制止性行政强制与保障性行政强制 划分视角:目的 (1)预防性行政强制 (2)制止性行政强制 (3)保障性行政强制

2、一般行政强制与即时行政强制 划分视角:程序 (1)一般行政强制 (2)即时行政强制

二、“执行性”行政强制 “执行性”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1、定义: 2、理解: (1)前提: (2)目的: (3)根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施加的义务或者法定的行政上义务时,有关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强力手段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的行政行为 2、理解: (1)前提: (2)目的: (3)根据: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划分视角:手段 (一)间接强制执行 (二)直接强制执行 1、代执行 2、执行罚 1、对人身的强制执行 2、对行为的强制执行 3、对财物的强制执行 4、对场所的强制执行

第九章 行政征收与补偿

内容 第一节 行政征收的界定 第二节 行政征收的种类 第三节 行政征收的程序 第四节 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征收的界定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及其特征 1、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或组织处有偿或无偿获取一定财物、金钱或劳务的单方行为。 2、特征 (1)实施主体: (2)目的: (3)行为特征: 单方性 强制性 补偿性

二、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1)行为性质不同 (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1)两者发生的依据不同 (2)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3)两者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不同 (4)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

行政征收的实例 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结婚证费、护照费、签证费、旅行证费、居留证费 环保机关收取排污费 建设部门收取的建筑工程管理费、建临时工棚费、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买卖登记费、商品房注册登记费、自来水安装管理费、绿化保证金、道路污染费等 矿产资源补偿费 养路费 航道养护费 渔业资源费

第二节 行政征收的种类

一、无须补偿的行政征收 1、特征 (1)单方性 (2)无偿性 (3)实施前提: 2、税款征收与费用征收的区别 对象 功能

(一)税款征收 1、税种: 2、税款征收的方式: (1)商品税类 (2)所得税类 (3)财产税类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6)委托代征 (7)自核自缴

(二)费用征收 1、种类 2、费用征收的方式 (1)资源费征收 (2)建设资金费征收 (3)排污费征收 (4)管理费征收 (5)社会抚养费征收 2、费用征收的方式 (1)上门收取 (2)定点收取 (3)“附带收取” (4)代征代收 (5)专门收取

二、须补偿的行政征收 1、行政征用 2、行政征调 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单方行为 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征集、调用一定劳力的单方行为

第三节 行政征收的程序

一、征税程序 (一)事前程序 (二)征纳程序 (三)税务检查

二、土地征用程序 1、提出用地申请和预报 2、划定用地范围并拟定征地方案 3、核定、批准用地及备案 4、拨付土地和补偿 5、取得土地使用证

第四节 行政补偿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行政机关(包括其他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或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2、特征: (1)前提一:职务行为 (2)前提二:合法性 (3)职务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行政补偿的基础与性质 (一)行政补偿的思想根源和理论基础 (二)行政补偿的性质 1、合法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 2、保护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 3、社会公共负担平等原则 (二)行政补偿的性质 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定行为所必然伴随的一种法定义务。

三、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 问题: (1)缺少关于行政补偿的统一法律 (2)没有明确统一的补偿标准与办法 (3)补偿程序混乱

(二)完善现行补偿制度的具体途径 1、立法 2、救济途径

第十章 行政契约

内容 第一节 行政契约的界定 第二节 行政契约的种类 第三节 行政契约的内容——权利义务 第四节 行政契约的合法与效力 第五节 行政契约程序

第一节 行政契约的界定

一、行政契约的概念与作用

(一)概念 1、定义: 2、理解: (1)是一个两造主体而为的行为 (2)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或者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私益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就行政上的权利义务互为意思表示并达致合意的法律行为。 2、理解: (1)是一个两造主体而为的行为 (2)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或者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私益 (3)是由行政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互有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而获得的合意 (4)行政契约的内容或标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有关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二)作用 1、积极作用 2、弊端: (1)有利于扩大行政参与 (2)有利于提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中的地位 (3)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4)有利于推动经济体制改革 (5)提高行政效率 2、弊端: (1)行政机关有可能迫使当事人接受不利条件 (2)以契约之形侵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 (3)为当事人违法或“逃法”提供便利条件

二、行政契约的特征 1、行政契约的当事人中须有行政主体 2、契约的目的应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职能或公共利益 3、行政契约的内容是行政上的权利义务 4、行政契约受不同于私法的行政法律规范调整 5、行政契约争议实行特定的管辖

行政合同的出现背景及在各国的实践 1、背景 人类历史上出现行政合同这一形式是20世纪40年代。 那之前,行政合同并没有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因为,过去,政府承担的角色是“警察”,且人们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因此,政府职能简单,手段也简单,似乎“行政命令”手段就足够了。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个人无力解决或个人不愿解决的社会问题,如,失业、经济危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社会福利等。 要解决此类问题,非要政府出面不可。 因此,政府职能迅速扩展,政府开始干预经济。相应地,单一的行政命令手段就显得不足了,出现了新型的手段——行政合同。 它的优点是: 淡化命令色彩,相对人乐于接受; 通过合同方式一方面向相对人提供一定援助,另一方面要求相对人承担政府所期望完成的任务,完成行政管理目标,从而积极推行政策。

有关“行政合同”的事例 美国的事例: 我国的事例: “私人监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通过合同政府所期望完成的目标:增加粮食生产;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建设某项公共设施的合同。如修建国道、飞机场、大型供气、供电、供水工程

第二节 行政契约的种类

表现形式 1、科研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 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