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性別平等教育法〉 與校園性別事件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人事室主任 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隋杜卿 201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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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性別平等教育法〉 與校園性別事件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人事室主任 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隋杜卿 2017/2/28

內容 壹、〈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制定與修正 貳、 參、 肆、性別平等教育法中重要概念與意義 伍、 陸、 柒、提問與討論 捌、結語 隋杜卿

壹、〈性別平等教育法〉 的制定與修正 一、民國93年6月23日公布全文38條; 並自公布日施行 二、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第34、36條條文 三、民國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第2、12 ~14 、20~28、30、36、38條條文及 第四章章名;增訂第14-1、36-1條條文 四、民國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第25條條文 隋杜卿

貳、〈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精神: 積極目標 在於「鼓勵多元與平等」, 消極目標 在於「禁止性別歧視」, 則是特殊關切。 隋杜卿 貳、〈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精神: 積極目標 在於「鼓勵多元與平等」, 消極目標 在於「禁止性別歧視」, 而「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 則是特殊關切。

隋杜卿 參、性別平等教育法中重要概念與意義 一、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性別平等意識 三、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隋杜卿 一、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 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 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一)性(sex) 是生物學上的詞彙, 染色體是決定性別的主要關鍵。 就外觀而言,基於性器官而分為 女性(female)、男性(male) 隋杜卿 (一)性(sex) 是生物學上的詞彙, 染色體是決定性別的主要關鍵。 就外觀而言,基於性器官而分為 女性(female)、男性(male) 與 雙性者(inter-sexual)。 此又稱之為「生理性別」。

隋杜卿 但傳統上, 生理性別的分類是二元的, 在一般的人事資料上, 對於(生理)性別的區分, 只有 男或 女 兩個方框“”。

(二)性別(gender) 則是心理學上與文化上的語彙, 指一個社會對男性女性經由社會 (來自歷史、文化以及心理歷程所共同)建構的 隋杜卿 (二)性別(gender) 則是心理學上與文化上的語彙, 指一個社會對男性女性經由社會 (來自歷史、文化以及心理歷程所共同)建構的 「角色、權利、責任、義務、期待、限制」等。 例如「男性化」(masculine) 或 「女性化」(feminine) 的種種特徵, 其實應該被稱為「社會性別 」。

(三)性傾向 除了「異性戀」之外, 還有「L、G、B、T」。 L(Lesbian)是「女同志」(女同性戀者); 隋杜卿 (三)性傾向 除了「異性戀」之外, 還有「L、G、B、T」。 L(Lesbian)是「女同志」(女同性戀者); G(Gay)是「男同志」(男同性戀者); B(Bisexual)是雙性戀者; T是跨性別同志(Transgender)。

(四)性別特質 是一道從「陽剛」到「陰柔」的光譜 陽剛的男生 vs. 陰柔的男生; 陰柔的女生 vs. 陽剛的女生。 中性的男生或女生呢? 隋杜卿 (四)性別特質 是一道從「陽剛」到「陰柔」的光譜 陽剛的男生 vs. 陰柔的男生; 陰柔的女生 vs. 陽剛的女生。 中性的男生或女生呢?

隋杜卿 (五)性別認同 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 自我認知與接受 也就是自我對: 「我是男生還是女生」的認定, 又稱為「心理性別」 。

(sexual diversity)的發展趨勢 隋杜卿 「性別多樣化」 (sexual diversity)的發展趨勢 無論「部分」生理性別、性傾向、 性格特質或性別認同與「多數」 有所歧異或是其成因為何, 她們/他們應該如何被社會對待? 送行者1.wmv

隋杜卿 二、性別平等意識: 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 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 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隋杜卿 三、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 地位、知識、年齡、體力、 身分、族群或資源 之不對等狀況。

肆、認識校園性別平等事件 一、何謂「校園性別平等事件」?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7款: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隋杜卿 肆、認識校園性別平等事件 一、何謂「校園性別平等事件」?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7款: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 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隋杜卿 你 在日常校園生活中遇到過 「性侵害」、 「性騷擾」 或「性霸凌」嗎?

隋杜卿 一、認識「性侵害」: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 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 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 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款、 隋杜卿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 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 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款、 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 及其特別法之罪。 」

隋杜卿 〈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至第229-1條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隋杜卿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隋杜卿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0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 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 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隋杜卿 〈刑法〉第10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 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 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 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隋杜卿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 各款情形之一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隋杜卿 〈刑法〉第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 各款情形之一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34條之「猥褻」係屬不確定之法律觀念,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解釋,所謂 隋杜卿 刑法第234條之「猥褻」係屬不確定之法律觀念,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解釋,所謂 猥褻,係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的道德 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行為。其判斷恆隨時代之演變、風俗之變易及地域、生活背景之差異,而有所不同,亦即應依當時實際狀況,視社會對於善良風俗之評價尺度如何及在客觀上是否足以使人興奮或產生性慾而定;「又所謂社會觀念,亦應係以一般人之感受及反應決定之,而非以 特別敏感或道德高尚者之感覺為斷。」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隋杜卿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乘人不及抗拒」並不具「強制性」, 故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 隋杜卿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台中男子○○○去年開車加油時,一名喝茫的酒店小姐跳上車嬌嗔:「抱抱,帶我回家。」 隋杜卿 台中男子○○○去年開車加油時,一名喝茫的酒店小姐跳上車嬌嗔:「抱抱,帶我回家。」 ○男載她到摩鐵嘿咻後,酒女打電話向酒店報備「任務完成」,因酒店回稱「沒人帶妳出場」,才驚覺遭性侵提告。 台中地院日前依乘機性交罪判○男三年八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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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杜卿 二、認識「性騷擾」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4款: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隋杜卿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 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隋杜卿 敵意環境,包括: 公開講與性有關的笑話、 具有性意味的雙關語、 具有性別歧視意味的語言、 不當肢體碰觸、不當邀約 等。

隋杜卿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 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 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性交換/性徇私)

解析 一、將性騷擾區分為「敵意環境性騷擾」 或/且「交換式性騷擾」兩大類型 二、與性或性別刻板印象、性別偏見、 性別歧視有關 隋杜卿 解析 一、將性騷擾區分為「敵意環境性騷擾」 或/且「交換式性騷擾」兩大類型 二、與性或性別刻板印象、性別偏見、 性別歧視有關 三、違反他人之意願、不受其歡迎 四、對他人造成影響

「父母親、配偶、兄弟姊妹、子女」的身上, 隋杜卿 認定性騷擾的關鍵: 一個帶有性、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 如果被放到您的 「父母親、配偶、兄弟姊妹、子女」的身上, 你會說: 「有那麼嚴重嗎?」 同理心

性侵害性騷擾的迷思與澄清: 迷思:對方說「不」,意思就是「要」。 事實:絕大部分的情況下, 說「不」就是「不」 隋杜卿 性侵害性騷擾的迷思與澄清: 迷思:對方說「不」,意思就是「要」。 事實:絕大部分的情況下, 說「不」就是「不」 迷思:當對方沒有明白表示拒絕, 就是「要」。 事實:喜歡或不喜歡,通常會寫在表情上。

性侵害性騷擾的迷思與澄清:「罄竹難書」 (二)是加害者一時衝動的行為? (三)受害者一定是女生? 隋杜卿 性侵害性騷擾的迷思與澄清:「罄竹難書」 (一)加害者一定是陌生人? (二)是加害者一時衝動的行為? (三)受害者一定是女生? (四)受害者一定是自己的行為不檢、穿著暴露? (五)受害者為什麼不極力抗拒? (六)開開玩笑,有這麼嚴重嗎? (七)只有受害人需要輔導、協助? (八)性別平等教育工作是特定(專責)單位的業務? (九)性騷擾不可能在公開的場合中發生?

三、認識「性霸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5款: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 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隋杜卿 三、認識「性霸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5款: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 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氣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 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 且非屬性騷擾者。 」

隋杜卿 「性霸凌」的Q & A Q:言語貶抑的性霸凌有那些? A:指拿他人性器官、傾向、特質、認同等開玩笑、取綽號,或傳遞具有性意味的紙條或謠言。前者如嘲笑男同學「細如牙籤」,以陳姓女同學的胸圍取綽號為「陳大奶」,說長相斯文、瘦小的同學是「娘砲」等;後者如在網路散播某女同學「有出來賺」等。

「性霸凌」的Q & A Q:攻擊性的性霸凌有那些? 隋杜卿 「性霸凌」的Q & A Q:攻擊性的性霸凌有那些? A:例如將男同學雙腿分開、再把他拉 去撞柱的「阿魯巴」,男生間特有的「刷卡」、「捉鳥」等均屬之,校園霸王花以「剃毛」教訓情敵也屬之。 楊湘鈞╱ 2011-06-08╱聯合報╱第A2版

隋杜卿 伍、 族群歧視 vs. 性別歧視

二、「會娶外籍新娘的人,很多是經濟弱勢 或 身心障礙,本身條件就有問題, 生出的小孩如何照顧將是大問題。」 隋杜卿 一、「外籍新娘素質有問題、要節育」。 二、「會娶外籍新娘的人,很多是經濟弱勢 或 身心障礙,本身條件就有問題, 生出的小孩如何照顧將是大問題。」 三、「像查某人在花」。 四、「郝龍斌和蔣介石緊緊擁抱在一起, 這樣很像GAY。」

哈佛大學前校長桑默思(L. Summers) 隋杜卿 五、「大學中缺少女性科學家的原因之一, 可能是由於兩性之先天差異。」 哈佛大學前校長桑默思(L. Summers)

隋杜卿 陸、本校性侵害 /性騷擾/性霸凌 申訴案件 之處理 程序

台中市103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初進階培訓」 隋杜卿 台中市103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初進階培訓」 一、受理單位: (一)學務處: 〈性別平等教育法〉管轄事件。 (二)人事室: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 〈性騷擾防治法〉管轄事件。-

二、初核:兩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值月委員。 三、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並視需要組織調查小組。 四、調查:調查小組。 隋杜卿 二、初核:兩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值月委員。 三、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並視需要組織調查小組。 四、調查:調查小組。 五、議決:根據調查報告之事實認定與 懲處建議,不得改變事實認定, 但可變更懲處建議。

隋杜卿 六、後續:性別平等教育直接由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施行, 其他懲處移請有權懲處單位。 惟同樣不得改變事實認定, 但可變更懲處建議。

隋杜卿 柒、提問與討論

隋杜卿 捌、結語: 保持性別平等意識的自我期許

隋杜卿 一、保持「性別平等」的敏感度。 二、隨時傳達「性別平等」的觀念。 三、及時勸導、糾正帶有 「性騷擾/性別歧視」意涵的言行。

隋杜卿 四、鼓勵受害者 勇於申訴 (/提出告訴)。 五、主動 參與/辦理 「性別平等」的教育訓練。

六、無論性騷擾的樣態如何,都是 「可議」的行為,其對受害人的 身心影響,從個案上來看, 絕對不亞於性侵害。 隋杜卿 六、無論性騷擾的樣態如何,都是 「可議」的行為,其對受害人的 身心影響,從個案上來看, 絕對不亞於性侵害。 但是,從性別平等「教育」的觀點來說 ,其處理方式可以視動機 係 「無知、無意、故意、惡意」的性質, 而予以「可教、可罰」的不同懲處。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隋杜卿

隋杜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