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执法实践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医疗执法监督处 2010 ·03 黑龙江
目前医疗执法(包括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如何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落实有效的治理措施,任务依然艰巨,工作压力大,还需要大家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把工作做好。
一、面临的形势 二、依法履行责任 三、专项整治与执法技巧 四、案例分析 五、工作启示
社会发展总体形势 改革与发展:适应性政策(替代和调整) 关注民生:政府服务、国内、国际 责任追究:部门设置、范围、力度 政务公开:类别、程度、时限 监督力量:社会媒体舆论、百姓投诉、行业 自身现状:国情所限、医疗需求、医疗保障 重视程度、职责交叉、执法标准
卫生监督发展历程 卫生监督工作10年 1999-2002年卫生监督机构陆续成立,由卫生防疫机构中分离出来人员和新增人员组成; 2002-2006年卫生监督体系基本建立,建章立制,配备执法车辆、仪器设备,开展工作; 2006-2008年卫生监督工作不断走向规范,机构名称逐渐统一,职责和任务逐步明晰; 2008-2009年卫生监督改革不断深化,并面临诸多挑战和机遇;
一、形势严峻 一、调研目的和背景 、 1.无证行医客观生存的条件依然存在,且形式十分隐蔽; 2.非法采供血和采供血机构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3.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或流动人口 多地区不同层次医疗需求不能得到 满足,弱势群体、外来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条件有限,有些人员仍有去无证诊所就医的习惯、图求方便、便宜 一、调研目的和背景
形势严峻 一、调研目的和背景 、 4.部分人员法律观念淡漠,为了经济利益不惜违法违规,群众自我保护 意识不强,造成群众健康利益受损 5.执业人员不够规范,医疗服务、医疗执法、行政管理倍受社会群众、媒体的监督。 6.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大。卫生监督人员工作条件差,人员编制少,工作经费不足,任务重,压力大。 一、调研目的和背景
近年来,社会上不时发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各级政府部门和检察机关明显加大了对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刑事问责之力度。 卫生系统在履职过程中涉及渎职侵权犯罪前三位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搜查罪;其中医疗卫生监督人员涉及渎职犯罪较多。个别医疗机构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制度,被追究责任 追责呈上升趋势
血液安全面临挑战 全球经血传播传染病危险性 HIV、 HBV、 HCV感染 发病者 携带者 高危人群 过去的基础背景、 动态变化趋势令人担忧
、 一、调研目的和背景 二、依法履行职责
职责定位 职责理解 修 订 确 认 制定 分析图 履 行 用 途
职责分解 决策 实施 评价 方向 目标 原则 协调 定制度 抓落实 保进展 促机制 回顾 修正 自查 总结
职责分工 防止真空 分工明确 表达准确 避免交叉 依据 范围 程度 负责 参与 联合 文字 宏观 含盖 修饰 省略 整体 外部 内部 任务 异同 夸大 盲点 对象 数量 误解
监督职责比较 依法组织开展对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和采供血活动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负责拟订开展查处采供血机构违法行为活动的计划并指导实施,参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工作,督办或查处重大非法采供血案件。 监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职责分工 卫生部关于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2008)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医疗执法监督处 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 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2009年职责调整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职责划分 一、监督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医管司负责查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在诊疗活动(包括临床用血)中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 三、对重大案件或领导批示联合查处的案件,监督局和医管司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查处。 四、查处医疗机构的非法采供血行为归医管司。
现医疗执法处职责 医疗执法监督处(4人) 1.负责拟订开展查处血站违法行为活动的计划并指导实施,参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 2.组织开展打击无证行医,督办或查处重大无证行医案件,参与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3.组织开展打击采供血机构和非医疗机构非法采供血工作,督办或查处重大非法采供血案件。
时间任务管理安排表 一季 二季 三季 四季 全年 人员 A 人员 B 人员 C 人员 D 人员 E 人员 F
三、专项整治 与执法技巧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1、2005年,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商业欺诈行为花样繁多,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表现在医疗服务市场上,非法行医屡禁不止,夸大疗效,骗取钱财,贻误治疗,有的简直就是谋材害命,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专项行动措施是否扎实,成效是否显著,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
背景2002年卫生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2004-2005年全国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站专项整治,2005-2007年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 行动,2007年又把打击非法采供血纳入其中。 2006 2007 2005 2002 2004 2003
整治具体内容1 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重点打击:黑诊所,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具体内容2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具体内容3 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
具体内容4 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具体内容5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成效 3年来,在国务院统一部署,各部门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狠抓大案要案查办,通过对典型案件曝光,震慑了不法行为,有效地打击了非法行医。针对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具体表现为:
主要成效表现一 一是强化政府责任,形成了政府领导下,多部门联合行动、多项措施综合治理的局面基本形成;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在有效遏制了非法行医,净化了医疗服务市 场秩序; 三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理念明显增强,锻炼了执法队伍;
主要成效表现二 四是增强了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五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探索长效机制建设,为今后强化医疗服务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六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明显增强,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
刑法规定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二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界定了刑法中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形。 七是长效机制建设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界定了刑法中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形。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其他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2008年6月25日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2008年6月25日印发 涉及到非法行医见57条 非法采供血见52-55条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措施(技巧) 综治 联动打击 治本政策 协调 综治办 爱卫会 联合 公安 工商 药监 执业规定 乡村医生 呼吁 服务能力 医疗保障
建立衔接配合机制 二、调研方法与质量控制 卫生部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联合下发《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和非法采供血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联席会议制度 联合调查 现场联合督导检查 相互通报信息 联合办案
要 求 公安机关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或非法采供血犯罪行为问题需要征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提出认定要求,并附送相关证据,一般收函5日内答复。 执法过程中双方加强协作,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联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特点变化 手工采集------机械采集 浆血混采------采集成分、专门原料血浆 浆员血员混杂-------实现区域划分 体检和化验要求------日益严格、规范 管理与监督统一--------与监督执法分离 社会与媒体监督--------倍加关注 责任追究--------力度明显加大 单一部门管理------多部门加强配合
血站监督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流动采血车 特殊血站
监督重点 许可证/有效期/管理制度/人员执业要求 身份识别/体检/记录 采集时间间隔/采血量 实验室检测 包装/储存/运输 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处理(报废血) 传染病疫情报告 收费/补贴情况
血站违法违规采血案 媒体报道有人组织血站卖血,血站涉嫌频采,采冒名顶替者血液等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频采、冒名顶替、体检缺项 重要线索:无偿比例、出库记录、用血单位核查,职工名册 市卫生局和血站等相关人员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血头组织他人卖血情况移送公安机关,被判刑6个月至1年半。
问题反思 血站违法行为和卖血长期存在说明什么? 身份验证如何审核把关? “血头”说和医务人员认识了,每周一次。 工作人员不敢回答问题? 雇佣临时工从事关键岗位人员工作? 卫生日常监督检查为何没发现? 专项整治期间如何隐蔽? 工作人员和领导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吗?
投诉举报血站内容 采血时间间隔: 成分血或全血3月,血小板1周; 采血量: 大于400毫升,额外多采; 没有履行告之义务: 采血身份核实不严格、不准确; 科研项目没有征求意见; 不认真体检和化验; 特殊血站的违规行为; 内部管理问题。
流动采血车监督 人员岗位资质; 严格身份核实; 填写征询表情况; 体格检查情况; 操作符合规定(消毒、工作记录等); 血液包装、储存、运输情况; 了解应急预案、规章制度等;
应急用血临时采集 条件: 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 具有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肝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单采血浆站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不体检不化验,采冒名顶替者和无浆证的血浆, 频采、超采,跨区采集,手工采集;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浆或供浆单位以外供浆或擅自采 检测试剂不合格,用非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标准和要求 未按规定处理被污染的采浆器材和报废血,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
单采血浆站违法行为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未履行事先告之义务,未经同意开展特免血浆; 未按规定建立供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 未按规定制定工作各项工作制度或不落实的; 不按规定记录或保存工作记录; 不按规定保存血浆标本;
重处并吊证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 12月内2次发生《条例》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 同时有《条例》三十五条三条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2月份 对2006年全国开展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通报,并对2007年工作提出要求。
2-4月 先后查办山西方山浆站、广东揭阳血站、湖南新化浆站等违法违规采血(浆)案件。并于7月通报。 血液安全监督工作 2-4月 先后查办山西方山浆站、广东揭阳血站、湖南新化浆站等违法违规采血(浆)案件。并于7月通报。
暗访安徽浆站
暗访广西浆站
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联合有关部门坚持高压态势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力度仍需加强; 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2、现行法律法规对无证行医的处罚力度不大;医疗执法监督队伍人员少,工作量大。 3、由于农村城市化带来的乡村医师执业问题从政策上应予解决; 4、加大基层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水平;
但新进人员必须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 “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其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但新进人员必须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 无证性病诊所、无证门诊(典型) 地处城乡结合部,租民房,条件简陋,经常变换住所,街头散发小广告,只有少量药品,空药盒多,服务对象弱势群体,声称专治性病,使用进口药品,收费随意,因人而异,价高,难以彻底取缔 点评:无或有医学知识背景,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多为无执业医师资格人员)
案例分析二 公安、工商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联合暗房突击检查发现某航天美容城的广告牌 新闻媒体参与 非法隆胸、吸脂 点评:处理迅速到位,力度大,联合执法, 保护伞未 来得及打开 认真分析原因,监测视线, 注意查找线索--广告、媒体报道
案例分析三 农村地区经济条件落后,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非法利用B超鉴定胎儿性和别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十分常见。 非法接生导致孕产妇死亡难以杜绝 暗访检查,证据难寻,前期家属决不配合,事后受害严重后悔已晚,社会危害后果严重。
案例分析四 某医院,出租性病科、男性科 利用显微镜和电视作为高科技检查手段 抗菌素使用高额费用 伴随家属进一步检查 点评: 缺乏诚信,投诉举报,影响较坏。
案例分析五 无照女医生输液致他人死亡赔偿35万 女子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开设诊所,结果导致一名厨师输液后死亡。区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并赔偿死者家属35万余元。 工地做厨师的付先生因突感头晕到张某的诊所看病。张某没有为他做皮试,就输了“先锋”。付先生出现过敏症状,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 点评:她是石油化工,毕业后就开始卖药,后来她又开起了黑诊所,没想到给人简单看病会造成他人死亡。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处罚。
案例分析六 某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7万余元。 杨某持有乡村医生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租房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导致就诊患者杨某某输液治疗时出现输液反应而死亡。 点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有关医生执业行医的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医疗诊所非法行医,致就诊人杨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案例分析七 某市卫生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市医院妇科医师罗某擅自在其宿舍为患者金某实施阴囊外科手术治疗,在诊疗过程中金某死亡。卫生局认定罗某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9万,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遭行政诉讼。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 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违反了卫生行政规章制度。
依 据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2005]428号) 依 据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2005]428号) 应当根据情节严重,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案例分析八 卫生监督人员被追究责任 某市监督所领导无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医疗监督人员在场。 监督所将房屋出租给无证诊所人员,开展诊疗行为。 对无证行医的监督不到位造成无证行医致死案件的发生。
案例九分析 某药店有一工作人员李某在开展诊疗活动。经调查,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某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卫生监督员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该连锁店做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店停止一切诊疗活动。 其后,李某又给一名醉酒人输液,其窒息死亡。考虑到该案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该区卫生局将案件移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又移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结 果 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曾经对药店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卫生监督员涉嫌渎职。该区检察院拟对参与该案调查处理的卫生监督员谢某以玩忽职守罪立案调查。理由有三点: 一是认为该执法机构对药店的行政处罚没有达到阻止该药店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目的,应罚3000元以上,而实际只罚了1000元; 二是认为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不到位,在对药店进行行政处罚后没有对该药店进行回访; 三是没有依法没收药店的药品器械。
抗 辩 一是区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诊疗活动,药店负责人也写出了永不非法行医的保证书; 二是回访调查不是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后必须采取的工作措施; 三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后多次到该乡镇例行检查,均未发现当事人李某的非法诊疗活动; 四是对该药店进行行政处罚后至案发前从未接到任何关于该药店继续非法行医的举报,无继续开展非法诊疗活动的有关证据。 因此,承办该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根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但区检察院仍坚持认定谢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分析十 某医院女医生值班 接诊男9岁儿童,发烧数日伴睾丸疼痛。 查体后用抗生素治疗3天,诊断:急性睾丸炎。 导致严重后果 ,家属投诉。 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十一 某CDC门诊人员有医师资格证书,无医师执业证书,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过期,开展诊疗活动。诊疗科目:疾病诊疗 医生均未变更执业地点,超范围内科---B超;内科---眼科,开展诊疗行为。 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管理不符合要求。
三、采供血 违法案例
违法案例1 浆站跨区、采集冒名顶替血浆,频采超采,记者暗访全部过程 领导批示 与公安部门联合 不提供真实计算机数据资料和财务报表 入户调查显示,与档案资料不符 严厉查处对浆站管理触动很大
案例 2 报道“血站问题多,卖血农离奇死亡” 证人行为能力存在问题 反映承包、无体检不属实 第14天有采浆行为 反映有敲诈行为 医院的调查结果 如实上报
参加河北怀安浆站调查 河北怀安浆站
央视曝光湖南新化违规采浆
案例3 媒体记者暗访浆站,浆站身份不严浆员存在冒名顶替现象 聘采、超采 省级监督组织检查、与行政管理联合检查均不能发现问题,声称无偿献浆 县级监督发现了问题 次日媒体播出 监督工作十分被动,浆站被吊证
案例4 日常监督发现 浆站与设置其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两家公司有供浆行为 调查取证顺利 被处罚20万
临床用血监督 血液的来源与去向、发送 输血科或血库设置情况 人员资质与培训 血液、血浆的储存情况 血样保存 血液HIV实验室检测资质、检测 试剂有效期及储存条件 过期血、报废血的处理等
违法案例 某三甲医院输血科冰冻血浆储存无温度监测及记录记录; 某二甲医院非法采供血(自采自供),供血人员不体检,血液不检测; 某二甲医院出售临床用血; 某县医院因输血导致HIV、HCV等 医院血库人员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启示篇 工作思路与方法
思考 全面掌握工作法律法规 准确理解关键词的概念 动态掌握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 无证行医的成因与分析 无证行医案件的查处办法 无证行医监督问责现状分析 建立有效衔接配合机制 义务普法,严格执法,促进立法
概念 非法和违法定义 最权威的《辞海》对“非法”与“违法”二词未收录.《辞海》中收录了“违法行为”一词。其解释为:违犯法律的行为。在我国,对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刑事处分。对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行为,由司法、公安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罚、批评教育,或由违法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另一权威辞书《现代汉语词典》,对“非法”的解释为:不合法。举例为:非法收入、非法活动、非法占据、非法倒卖文物;对“违法”的解释是:不遵守法律或法令。举例为:违法行为、违法乱纪。非法行医的定义?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 机构没有合法资质;人员没有执业资质; 执业范围及行为不合法 无证行医的表现形式 机构人员均无证(假证/吊证),黑诊所(城市/农村) 非法开办医疗机构, 无证行医由无证诊所向依托药店、保健商店或药师私自出诊转移,并经熟人介绍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诊疗行为有,非法从事性病,美容,接生,终止妊娠等.
成因与分析 无证行医客观生存条件 : ,流动人口很多,医疗服务需求很大。就医习惯,多到老乡、朋友介绍的无证诊所或药店就医,(有些接诊者是乡村医生),图求方便和便宜,且形式非常隐蔽. 对药店开展诊疗活动缺乏行政处罚依据。个别药店诊疗活动被城管部门取缔、没收物品,但罚款执行困难,造成对无证行医缺乏惩治力度,反复取缔反复出现。
成因与分析 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尚未建立。我国人口多,人均经济水平和财政收入低,还没有能够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相当一部分城乡人口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医学教育的规模扩张过快。层次不齐的医学教育使大量的不符合要求的医学生涌入社会,相当一部分没有资格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或难以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合法执业资质人员,成为非法行医者。
成因与分析 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涉及公安、城管、药监、卫生等多个部门。各部门缺乏相互密切配合,如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打击非法行医的新情况、新动向及新规律,会商打击策略,重大案件采取联合办案,未能形成打击非法行医的有效治理措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无证行医监督问责现状 无证行医监督缺失,不作为 无证行医视而不见, 无证行医监督不到位, 无证行医导致严重后果 检查院成立了渎职侵权部门 某省约1%的监督员被追究责任,其中医疗监督人员占80%
注意事项 管辖范围 执法程序 执法文书书写规范 证据的收集 法律适用准确性 自由裁量全的使用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教 训 学习太少 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 信息闭塞 敏感性较差 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 工作极其被动 结果损失惨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就认定情节严重,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200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2号,2008年9月23日施行
具体对策 加强学习、调查、对策、汇报 落实责任制,依法监督,执法规范 严格监督,加强自我保护 善于发现隐患,树立责任意识 建立顺畅衔接机制,形成合力 做到敢办案、会办案、办好案
例如 对浆站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1次,市级半年; 相互通报信息,公示投诉举报电话;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整改和警告;献血法规定,可并处1万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机采血小板,每个4周采集1次,如果间隔少于4周时,采前血小板计数应≥150×109 /L以上。
办好案 案例启示 分析 原因 证据 采集 查办 程序 办成 铁案
五、2009-11-12月卫生部联合公安部对浙江等7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好的工作典型,浙江,河南、苏州等地制定联合打击无证行医有关规定,如,公安机关在卫生监督局设立工作联络室。
(一)加快卫生服务、监督网络体系建设的步伐,从根本上改变工作被动局面。 六、工作 建议 (一)加快卫生服务、监督网络体系建设的步伐,从根本上改变工作被动局面。 (二)解决人员编制,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医疗执法能力建设。 (三)加强农村卫生监督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拟与工商部门建立联合加大为无证行医者提供出租房屋治理力度。 (五)建立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监督信息监测平台,加强打击无证行医流动性和采供血机构违法行为的力度。
方向、体力、心理素质、技巧 平衡 卫生监督工作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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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寄 语 宽容是一种智慧 友善是一种财富 信任是一种勇气 交流是一种滋补 身体好 心情好 生活好
(一)加快农村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的步伐,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卫生监督面貌。 五、建议 (一)加快农村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的步伐,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卫生监督面貌。 (二)解决人员编制,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三)加强农村卫生监督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