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現況介紹 -遊留學契約評析 報告人:陳星宏 組長 lad3@mail.cpc.gov.tw 2011年11月15日 定型化契約現況介紹 -遊留學契約評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法制組 報告人:陳星宏 組長 lad3@mail.cpc.gov.tw 2011年11月15日 多源化的人員組織理論 –
報告大綱 前言 消費者保護法制發展現況 遊學及留學定型化契約介紹 結語
消費者需要保護? 3 3
超商咖啡永遠裝不滿! 便利超商冰咖啡「去冰減量」成慣例、中杯咖啡升級大杯時「冰塊增量」幅度可能比咖啡增量還多。 目前超商大多未標示咖啡紙杯容量,但民眾實際測量大杯與中杯咖啡杯杯體容量約差一百多毫升,實際「升級」冰咖啡時,卻可能是冰塊增加最多、而非咖啡;若選擇買「去冰」的冰咖啡,超商店員也通常會事前提醒:「去冰容量會比較少」。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表示,超商應在杯體或價目表上明白標示咖啡容量,冰咖啡加冰塊當然會減少實裝咖啡量,但若消費者選擇「去冰」的冰咖啡,超商也該「加滿咖啡」,而非直接扣除冰塊體積販售,變相苛扣咖啡量。 陳星宏也認為,若冰咖啡升級,增加最多的卻是「冰塊」,與消費期待不符;超商具民生服務性質,賣咖啡卻斤斤計較,民眾買到的冰咖啡「永遠裝不滿」。(聯合報 100.10.13) 4 4
飛機&旅館 5 5
美味?冰淇淋 6
你曾吃過最貴的冰淇淋是多少錢? 7
案例: 「原告彭鎧立於民國87年12月29日與友人石靈慧小姐至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七樓之燦鳥日本料理餐廳用餐。於餐後之甜點抹茶冰淇淋中,原告赫然吃出一片2cm×1cm見方之淺藍色且多角而銳利之玻璃碎片,當時原告誤以為是冰淇淋中常見之小碎冰,自然而然試圖將其咬碎融化,不料玻璃邊緣應聲而碎,原告亦滿口鮮血。」吃冰淇淋卻吃到了玻璃使身體受損,當然違反了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39號民事判決) 台灣最貴的冰淇淋-一球二十萬元 事件發生後,甲即至洗手間漱口處理,同時召來燦鳥餐廳經理,並將玻璃片出示,然該經理僅向甲道歉並另贈一盤水果。 甲起訴請求伍拾萬元之精神損害賠償,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請求一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合計壹佰萬元正。 8
消費者保護法制 立法歷程 巴比倫法典 羅馬法 日耳曼法 聯合國消費者指導準則
現代立法歷程回顧 一、消費者宣言 1960年【美國甘乃迪總統國情咨文】 (一)要求安全的權利-------安全的消費產品 (二)明瞭事實真相的權利---透明的消費資訊 (三)選擇的權利-----------公平的消費條款 (四)意見受尊重的權利-----健全的消費救濟
二、台灣消費者保護運動 1979年6月:多氯聯苯P.C.B.中毒事件 受害者多達2千人,且大多屬經濟上的弱者,然加害廠商,非但未予以賠償,反而以脫產方式逃避責任。 1979年10月:「假酒事件」 有教授因飲到假酒而失明 。 1979年11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成立---非政治性、非營利性的純民間公益財團法人
三、我國立法歷程 1983年:消費者保護法(32條) ,內政部 1983-1986年: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合併立法 1987年:消費者保護方案,內政部 內容:四大要目四十三項方針 1988年:消費者保護法(61條) ,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法(56條) ,立法院(消基會版)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第1條第1項) 1994年1月11日--消費者保護法(公布) 立法理由: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第1條第1項) 1997年3月—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次修正,立法院) 修正內容: 參酌瑞典、法國、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設置「消費者生活中心」,強化消保官權限(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
2003年1月22日—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次修正公布) 修正內容: 定型化契約條款、審閱期間、郵購買賣、企業經營者之舉證責任,參照公害防治法、鄉鎮市調解條例增列「消費者調解專章」部分條文,共計修正29條。
2005年2月5日—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次修正公布) 修正內容: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修正1條。 2009年---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次修正草案,立法院)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因應組織改造,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併入行政院,修正組織及職權條款。 2011年---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次修正草案,行政院) 修正內容: 因應組織改造,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併入行政院,修正組織及職權條款。
四、立法原則: (一)規範消費者權利事項 (二)建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 (三)規範消費者保護團體 (四)建立消費爭議案件處理機制
五、法律性質 基本法vs補充法 實體法vs程序法 行為法vs組織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第1條第2項) 實體法vs程序法 消費者權益(第二章)&消費爭議之處理(第五章) 行為法vs組織法 行政監督(第四章)&罰則(第六章)
消費者保護法體系圖
貳:消費者權益維護三大主軸 商品 定型化 特種 責任 契約 買賣 無過失賠償 審閱期間 郵購買賣 科技抗辯 誠信原則 訪問買賣 無過失賠償 審閱期間 郵購買賣 科技抗辯 誠信原則 訪問買賣 回收義務 公告及查核 分期付款 定型化 契約 商品 責任 特種 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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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機關亦有為消費者保護法之企業經營者 4、偶ㄧ為之的銷售行為非營業行為 消費者保護法 基本概念 消費關係 1、消費關係是一種特別的法律關係 2、有消費關係,方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3、政府機關亦有為消費者保護法之企業經營者 4、偶ㄧ為之的銷售行為非營業行為
消費法制發展現況 商品服務責任 一、定義 1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係指在該產品之產銷過程(服務提供過程)中,所有參與該產品產銷過程(服務提供過程)之業者如有違反下列義務,致使用之消費者受到傷害,業者即應法負擔賠償責任商品製造人或服務提供者有無故意過失,在所不問。 1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二、本質及適用範圍 (1)民法上之特殊侵權行為責任 (2)民法191條之1規定適用於所有商品 (3)消保法僅能適用於消費商品(服務)責任 (4)消保法能適用之部分,基於特別法與補 充法之關係,消保法優先適用
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1)消費者可以合理預見之情形,消費者自行負責 喝湯時不注意被熱湯嗆到 下樓梯時連跑帶跳受傷 (2)消費者無法合理預見之情形,業者應負責任 乳類製品之三聚氰胺含量超過標準 蔬菜農藥殘留量不合標準 高價新購之床墊經拆解方知為發霉之就床墊改裝
消費者保護法制發展現況 定型化契約條款 立法原理 社會主義思潮-保障弱勢 維護締約弱勢者權益 立法原則 平等互惠原則 誠信公平原則 事前審閱原則 查核規制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制發展現況 定型化契約條款 一、意義:分定型化契約條款與磋商條款 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原則 1.事前審閱原則(11-1) 2.平等互惠原則(11) 3.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11) 4.誠信原則(12) 5.資訊透明原則(5)
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消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保法第11條之1第2項)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認定(施行細則14) (1)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 (2)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3)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4)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消費者保護法制發展現況 定型化契約條款 公平的消費條款 何謂公平? 何謂消費條款->契約?公告? 何謂定型化契約條款? 消費型? 非消費型? 定型化契約條款公平嗎? 國家應否制定模範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0
已公告施行之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56 定型化契約範本:87 已公告施行之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56 定型化契約範本:87 食:郵購買賣食品、婚宴(辦桌) 衣:洗衣、婚紗攝影 住:預售屋買賣、成屋買賣、預售停車位、房屋 租賃房屋委託租賃、不動產委託銷售 行:汽車買賣、中古汽車買賣、小客車租賃、遊 覽車租賃、機車租賃、旅客運送(公路汽車 台灣鐵路、公共汽車)、國際機票交易、 國內線航空公司網路訂票、停車場使用
育:短期補習班、海外留遊學、網路教學、汽 車駕駛訓練、安親班…… 樂:國內外旅遊(團體、個人)、觀光遊樂園、個人旅館(觀光旅館、旅館、民宿)訂房、海外渡假村、線上遊戲、有線電視、錄影帶(光碟)出租、行動電話、網路連線、文藝表演及展覽
生:臍帶血保存、做月子中心、健身中心、瘦身美容 老:老人安養 病:機構收容身心障礙、養護(長期照護)手術麻醉同意書、住院服務 死:生前、殯葬服務、納骨塔位 金融:信用卡、金融卡、人壽財產保險、網路銀行、購車購屋貸款、個人信貸、網路保險 33
爾夫球會員、系統保全、駐衛保全、搬家、套 書買賣、電業服務、自來水服務 禮券: 零售業、觀光旅館、電影片、圖書禮券等18項 商品服務禮券 其他: 網路交易、電器買賣、移民服務、職業介紹高 爾夫球會員、系統保全、駐衛保全、搬家、套 書買賣、電業服務、自來水服務 禮券: 零售業、觀光旅館、電影片、圖書禮券等18項 商品服務禮券 廢止 (婚姻媒合) 34
平等互惠原則-解決下列不平等狀態 給付不平等 EX:貨物售出概不退換 風險分擔不平等 EX:信用卡遺失自負其責 定型化契約原理原則 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風險分擔不平等 EX:信用卡遺失自負其責 線上遊戲寶物被盜、網路連線中斷自負其責 賠償責任不平等 EX:取消網路訂房負擔以價金90%賠償 半年內與業者解約所繳會費全部沒收 其他不平等-訴訟管轄條款 35
業者自訂契約內容違反教育部頒 1.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違反效果 常見游留學類定型化契約爭議 2. 海外旅遊學習(遊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違反效果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第1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 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 規定定之。(第2項)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 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第3項) (消保法第17條) 36
一、風土民情等資訊告知 鑒於消費者參加旅遊學習團出國在外,人生地不熟,對於旅遊學習地區的觀光點、風俗人情等往往不瞭解,為使消費者知悉與避免糾紛產生,本次增訂的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即明訂業者至少在出發日3天前,需要將旅遊學習的國家、地區、城市或觀光點的風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儘量提供消費者參考,並於舉辦出國說明會時,將消費者的護照、簽證、機票機位、食宿安排、起程與回程終止的地點及其他必要事項,除向消費者報告外,亦應以書面製作行程表供消費者確認。
二、特殊事由發生時,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 出國前,如果突然發生自己的配偶、三親等內的親屬有重大傷病、死亡的不幸情形,是否繼續參加旅遊學習行程會產生不確定性的情形,考量人之常情,於本案應記載事項亦增訂,出團前,只要消費者或自己的配偶、三親等內的親屬發生了重大傷病、死亡的情形,消費者是可以解除契約的,但是消費者仍需要支出一點費用,平衡業者損失。而業者可於旅遊學習費用中扣除已代繳的行政規費與其它確有支付憑證的費用後(最高不可超過總費用10%),將餘款返還給消費者。
三、出國後終止契約時,明訂返家費用由誰負擔 出發至國外開始旅遊學習行程後,可能發生消費者因自己的原因、或身體因疾病無法繼續約定的行程而想終止契約,或是業者安排的行程不具備業者所稱的品質事項而終止契約的情形,業者仍應為消費者安排回家所需要基本的住宿與交通。但是,對於返家費用究竟由誰負擔部分 應記載事項增定,如果是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消費者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等情形,業者為消費者安排返回出發地的費用由消費者負擔;如果是因可歸責業者事由終止契約時,業者為消費者安排返回出發地的費用,則必須由業者自己負擔
業者與消費者締約前未給予審閱期間 違反效果 常見遊留學類定型化契約爭議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 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1項)違反 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 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 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 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第3 項) (消保法第11條之1) 遊留學類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教育部 95年6月5日台文字第 09500069854C號令修訂公告 ) 40
□保證申請美東名校□寄宿家庭懂華語氣氛溫馨 常見遊留學類定型化契約爭議 不實廣告 □保證申請美東名校□寄宿家庭懂華語氣氛溫馨 □參加知名語言機構魔鬼課程 □保證完成宿舍申請 □以外國研修機構提供之內容為準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 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消保法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 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 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 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41
不實廣告 □保證申請美東名校□保證完成宿舍申請 常見遊留學產類定型化契約爭議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廣告中就服務內容、品 質等所為保證或說明者,甲方得據此而為主張。(海 外留學契約應記載第7條) 不得約定乙方之廣告及甲、乙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 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海外留學契 約不得記載第1條) 不得約定因甲方提供之資料,致契約事務之完成延誤 或不能完成,而乙方「恕不負責」。(海外留學契 約不得記載第2條) 42
不實廣告 □寄宿家庭懂華語氣氛溫馨 常見遊留學類定型化契約爭議 □參加知名語言機構魔鬼課程 □以外國研修機構提供之內容為準 旅遊學習行程中之學習課程部份,必須於簽訂契約前 完成明確規劃,不得以「尚在接洽中」、「持續接洽 中」或「再行通知」等非確定性之文字約定。(海外 旅遊學習(遊學)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條 ) 不得約定乙方之廣告及甲、乙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 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海外 旅遊學習(遊學)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 ) 43
本遊學團須有 人(最低人數限制,不得高於十五 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乙方 應於預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 常見遊留學類定型化契約爭議 組團最低人數不符部頒人數 本遊學團須有 人(最低人數限制,不得高於十五 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乙方 應於預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 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依旅遊學習所 定費用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44
違約賠償責任不明 31 30-21 2-20 1 10% 20% 30% 50% 100% 常見遊留學類定型化契約爭議 因可歸責乙(甲)方之事由,致旅遊學習活動無法 成行者,乙(甲)方應於知悉無法依契約預定日期 開始時,即通知甲(乙)方,並說明其事由。未為 通知者,應賠償甲(乙)方依旅遊學習所定費用全 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 乙)方時,依下列標準賠償甲(乙)方之違約金 31 30-21 2-20 1 10% 20% 30% 50% 100% 45
退費基準不明(留學) 常見遊留學類定型化契約爭議 甲方依前條終止委託,乙方如已收取約定報酬,乙方應就未處理之委任事項,依下列原則退還約定報酬: (一)完成留學諮詢及選校指導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約 定報酬百分之七十五。 (二)完成入學文件整理、分項、收集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 約定報酬百分之六十。 (三)完成入學申請正式送件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約 定報酬百分之四十。 (四)完成入學申請並取得入學許可通知書之服務項目並無其 他後續服務者,不退費;仍有其他後續服務者,退還全 部約定報酬百分之二十五。 (五)完成留學簽證輔導、送件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約定報 酬百分之十。 (六)完成行程說明會或其他約定後續服務項目,不予退費 46
有無投保責任險不明 常見遊留學類定型化契約爭議 乙方於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前應自行就甲方依契約所為之行程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如下: (一)每一旅遊學習者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遊學習者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三)旅遊學習者家屬前往海外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四)每一旅遊學習者旅行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乙方辦理旅遊學習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同金額之銀行保證代之。 前項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乙方因財務問題,致其安排之旅遊學習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於保險金額範圍內所給付甲方之費用。 乙方應於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前向甲方出示證明其已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或銀行保證。如未依約定投保者, 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依約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至少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47
消費者保護法制發展現況 消費資訊 消費資訊:廣告+標示 廣告:利用電視…..電腦等,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施行細則23條) 標示: 1.形式上:係屬一種資訊的傳播 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7號解釋) 2.實質上:為定型化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消保法第13條)
消保法擴張契約責任及於廣告之內容,規定業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1.廣告真實義務 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的義務 2.廣告法律責任 業者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在簽約後該廣告已納入契約內容,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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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訊->報紙廣告 系爭廣告以大字標明迎春納福半價開新車,再享0%利率,並載明3種型號之車輛,原價及半價之價額,其中消費者欲與之交易之車輛照片下並清楚記載【50.9萬】之數字,並將【50.9萬】上畫【×】,並於其旁標示【25萬】,其下方再記載【可再享36期0%】,則原告(消費者)於系爭廣告就買賣契約必要之點(即買賣標的物、價金及付款方式)已為意思表示,處於一經承諾即能明確締結買賣契約之狀態,系爭廣告屬要約性質,原告(消費者)據系爭廣告為承諾後,兩造間之契約即為成立。」(台北地方法院95 北簡19395號民事判決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消保法第22條)
要件:經由廣播、電視…報紙、 雜誌以及網際網路等特殊行銷方式購買商品或服務 特種買賣 郵購買賣 要件:經由廣播、電視…報紙、 雜誌以及網際網路等特殊行銷方式購買商品或服務 特性: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 消費者權利:收受商品或服務後7天內無條件解約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52
蘋果電腦同意遵照臺灣法律 保障手機APP消費者之退費權 臺北市政府呼籲Google跟進 不排除重罰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布日期:2011-06-24 臺北市政府今(24)日上午發表書面聲明稿指出,美商蘋果電腦公司(Apple Inc.)已經透過律師,向市政府表示願意遵守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修改Apple Store的服務條款以及運作軟體,未來手機應用軟體(APP)的購買者如果對於所購買下載的APP不滿意,都可以依法在七日的猶豫期間內,向蘋果申請退費。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對於蘋果的承諾表示肯定,但是希望蘋果儘快作出具體的行動。
中央社報導,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指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舉措,是意圖綁架全台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台灣法律特權;因此決定依法裁處新台幣100萬罰鍰,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前提出改善計畫。
消保會勸守法 勿拿商譽開玩笑 〔記者謝文華、陳炳宏/台北報導〕2011.06.28 消保會勸守法 勿拿商譽開玩笑 〔記者謝文華、陳炳宏/台北報導〕2011.06.28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表示,Google的作法,違反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即七天內消費者可無條件要求退貨或解約的規定,像「蘋果」就很善意地回應北市府法規會,反觀Google採取下架的極端方式,相當不妥,相信消費者眼睛是雪亮的,也奉勸Google千萬不要違背消費者的情感,更不要拿自己的商譽開玩笑! 陳星宏說,網路購物的消費者,往往只能從網路上看到圖片,對商品的功能及適用性、後續服務等並不清楚,Google自訂的十五分鐘與我國消保法訂的七天真的差很大!
「App」到底該不該適用消保法第19條「7日鑑賞可無條件退費」?包括台灣數位聯盟等台北市四公協會表示,數位產品應有更合適的機制。 消保會:不是鐵板一塊 2011-07-20 數位產品7天鑑賞期出版業者批北市政府 工商時報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App」到底該不該適用消保法第19條「7日鑑賞可無條件退費」?包括台灣數位聯盟等台北市四公協會表示,數位產品應有更合適的機制。 由於台北市法規會要求蘋果與Google改善App退費機制與7天鑑賞期,昨日引發四公協會的質疑,並認為數位內容商品如電子書、軟體等,應有不同的鑑賞方式,並呼籲政府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指出,隨著數位內容產品包括電子書、隨選電影、音樂、遊戲、應用軟體等的出現與興起,消保會預見可能引發的問題,早在2003年時就提出解釋函令,數位內容是否適用第19條規定,要看在付費下載前是否有給予消費者檢視的時間與機會。 如果沒有,陳星宏說,就適用第19條「7天鑑賞可無條件退費」的規定。 所謂檢視的時間與機會,他解釋指出,也就是試用、試玩或試閱,舉例來說,共有100關的付費遊戲,有提供試玩5關,那麼消費者在付費下載後,就不適用第19條的規定;同樣的,總頁數為100頁的電子書,已提供試閱5頁或10頁的情形下,消費者付費下載後,也沒有理由要求退費。
法位階-行政命令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其目的係為導正不當之交易習慣及維護消費者之正當權益,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上開規定授權公告特定行業之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該特定行業之定型化契約如有違反者,其條款為無效。準此,該項公告係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效律效果,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自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4章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序規定。(法律字第0950035512號)
修法方向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63
魏文王問名醫扁鵲說:「你們家兄弟三人,都精於醫術,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鵲答說:「我長兄治病,是治病於病情發作之前。由於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剷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氣無法傳出去,只有我們家的人才知道。我二兄治病,是治病於病情初起之時。一般人以為他只能治輕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氣只及於本鄉里。而我扁鵲治病,是治病於病情嚴重之時。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經脈上穿針管來放血、在皮膚上敷藥等大手術所以以為我的醫術高明,名氣因此響遍全國。」
處理原則或因應方向 治病於病情發作之前 治病於病情初起之時 治病於病情嚴重之時 名滿天下?who 65
諸惡莫作 眾善奉行 和諧社會
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