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醫療現況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蘇清泉 理事長/立法委員 103年5月6日
個人介紹 現任職務 立法院立法委員 立法院厚生會秘書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理事長 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理事長 台灣醫院協會副理事長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榮譽院長 學歷 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研究所醫學博士 中山醫學院醫學研究所碩士 中山醫學院醫學系學士
報告大綱 近期三讀醫療衛生法案 醫療刑責合理化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醫院面對現今經營環境 醫院應採行思維與管理 醫療暴力與修法 長期照護規劃 結語:醫療團隊緊密合作
近期三讀醫療衛生法案 醫療法 醫師法、護理人員法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清泉促成醫療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二十三條 增訂醫療機構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且未依規定辦理歇業 ,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 第五十七條 增訂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 第一百零三條 增訂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醫師)以外之醫 事專門職業法規定人員執行業務者,處五萬以上二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
清泉促成醫療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七十八條 增訂條文更明確化,確保受試者之權益,經審查通過之人 體試驗計畫若有變更,先經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後施行。 第七十九條 增訂第五項,為避免對於刑事責任不必要之誤解或顧慮而 影響實行人體試驗之意願,明定不符刑事第十三、十四條 之故意或過失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針對人體試驗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即逕自施行人體試驗 ,提高罰鍰金額,並令其中止或終止人體試驗。
促成醫療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一百十五條 增訂第二項,明確規範私立醫療機構及醫療法人設立之 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應處罰鍰時之處罰對象。(私立醫 療機構為負責醫師,醫療法人醫療機構為醫療法人)
促成醫療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六十條第二項: 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 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二: 為健全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組成,以落實監督其所設立 或附設機構之職責,並符合其公益法人之性質及社會責任 ,爰明定其董事至少需有醫師一人,及由外國人充任董事 或董事相互間具一定親屬關係等董事配置規定及其任期限 制。 增訂醫療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消極資格。 增訂醫療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解任及停止職務之事由。
促成醫療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 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 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 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 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 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促成醫療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 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 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 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促成醫師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三十二條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
促成護理人員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二十五條: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前項紀錄應由該護理 人員執業之機構依醫療法第七十條辦理。(十年改七年) 第四十四條: 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 ,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 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護理人員公會聯合會成立後,本法第四十五條之直轄市及 縣(市)護理人員公會應加入之。
促成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三讀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將內政部社會福利、兒童及老年事務 將移入衛福部 附帶決議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將內政部社會福利、兒童及老年事務 將移入衛福部 未來成立的衛福部將有8司、6處及5個所屬機關,下轄26家醫院 、6家老人福利機構、1家少年之家、3家兒童之家及3家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總員額數為1萬2331人。 附帶決議 未來建請衛福部成立「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中醫藥及傳統理 療司」、「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司」、「護理及長期照護司」等 增加心理健康、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婦女權益保障照顧人力。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正式掛牌上路。
促成食品衛生管理法三讀 食品衛生管理法於2013/05/31、2014/01/29立法院三讀通過 加重處罰:大幅提高罰鍰、罰則與刑度。 食安基金:將食安基金入法,補助受害者訴訟、健康風險評估等費用。 三級管理機制:業者自主管理、第三方驗證機構負責、政府稽查抽驗。 源頭管理及流向追蹤: 控管廠商進口食品原料、添加物數量及市售情況對 比。 吹哨者條款:給予鼓勵外,保護檢舉人身分資料。 基因改造食品:基改食品原料須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外包裝 須清楚標示,業者建立供應來源及流向追蹤系統。 複方食品添加物:限用主管機關核准的單方添加物,並須強制登錄。 外包裝標示原則:製造廠商及國內負責廠商資料擇一標示,避免洩漏商業 秘密或造成貿易障礙。
促成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三讀通過 加強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的管制措施:對於環境與人 體健康有危害之虞的化學物質,加強其管理措施,以 減少其進入環境的數量。 建立「化學物質登錄制度」,要求製造或輸入化學物 質的業者必須向環保署登錄製造、輸入情形、物理、 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
衛環委員會促建台灣長期照護體系 2014年1月6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長期照護服務法 】(共七章55條),法案重點: 通過重點: 家庭照顧者,已納入服務之對象 外籍看護工於長照體系之定位,未來由機構聘用、訓練及管理之 基礎入法規範;聘用雙軌制,可由家庭或機構擇一聘僱 設置長期照護基金以獎助偏遠資源不足地區長照資源建置 將整合現分屬不同法令管理之長照機構,於此法中納入整併,也 將原有服務人員之轉銜機制及機構改制轉銜規定原則入法 醫師公會全聯會意見也入法【第七條強調:評估服務需求 時,應讓醫療及長照無縫接軌】 接受醫事照護之長照服務者,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並由照管中 心或縣(市)政府評估。
醫療糾紛相關處理措施 修法之推動 醫療刑責合理化 醫療糾紛處理及 醫療事故補償法
醫療現況:醫療糾紛逐年增多 醫事審議委員會歷年受委託鑑定件數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醫療糾紛案件中八成為刑事案件 76-101年受委託鑑定案件訴訟性質比例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醫療刑責合理化 以特別法限縮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行為致病人死傷之刑事 責任 依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標準判斷刑事責任,符合目前醫事鑑定 之實務運作,對醫事人員刑責可生明確化、合理化之效果 醫療法第82條修法 (101/12/13行政院院會通過,12/28立法 院一讀,目前:衛環委員會討論) 行政院通過條文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 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上之責任。但屬於醫療上 可容許之風險,不罰。 前項注意義務之違反,應依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醫療 設施及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重點 本草案透過「強化調解機制」、「提供及時補償」二 大設計,促進病人權益的保護。 「強化調解機制」重點包括: 建構醫學專業諮詢、諮商機制,使病人可透過第三者瞭解醫療 相關問題。 醫療機構指定專人或增設關懷小組,與病人保持良好之溝通。 縮短病歷證據保全期限,醫療機構應於二個工作天提供。 建立調解前置原則,明定不得任意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自訴, 已進入刑事訴訟的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也可移送調解。 醫療機構方不得無故缺席調解會議,如有違反,將處以罰鍰。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重點 「提供及時補償」重點包括: 建構補償基金,分擔醫療風險。 補償基金來源多元化,包含醫療(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政府 預算;彩券盈餘;菸品健康捐等。 迅速審定補償,原則上於三個月內完成。 代位追償設計,醫事人員如有顯然可歸責之情節,由國家追償,以 符合公平,並充實基金。 避免醫療體系再度犯錯, 要求醫療機構對於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應提出改善方案,以免相類 事故重複發生。 由行政機關公布事故調查結果及分析原因,使其他醫療機構獲得學 習,避免發生同一錯誤。
辦理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 為維護醫病雙方權益,提供孕產婦生產風險保障, 改善婦產科醫療專科人力減少問題,於101 年10 月1 日正式開辦「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 事件試辦計畫」,試辦3 年。截至102 年12 月底 止,已受理143 件生育事故案件之申請,初步審定 案件計123 件,共救濟9,931 萬1,815 元。
初步成效與未來方向 推動醫療糾紛處理法案立法及試辦生育事故救濟補 償制度,在醫院、各縣市政府調解委員會及法界的 共同努力下,醫療糾紛件數大幅減少11%,其中產 科相關案件減少77%,減少醫療糾紛的壓力,使得 住院醫師更樂於走進婦產科。 未來方向 實務面:多元解決醫療糾紛 法律面:視立法情形審慎因應
醫院面對現今經營環境 健保財務枷鎖限縮醫療發展 醫護人力結構失衡,執業環境衝突加大 消費者團體結合媒體炒作讓醫界形象遭汙名化 完整的健康照護體系需醫院配合建構
--全民健保財務枷鎖限縮醫療發展-- 台灣實施全民健康保險 整體醫療建設在這十幾年間出現嚴重壓縮 近乎100%的納保率 給付項目從輕症一直到重症皆涵蓋在保險項目中 民眾有高的滿意度 健保局針對醫療院所採取多種嚴格的成本控制策略,包括:總額制度、DRGs、品質審核核刪、特材事前審查等 整體醫療建設在這十幾年間出現嚴重壓縮 限制醫療科技的投入與更新 醫療人員工作負荷增加 中小醫院的生存空間的壓縮
醫療執業環境遭暴力傷害 急診室暴力事件 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修法草案 妨礙公務罪立法模式增訂妨礙醫療業務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規定 26 圖片來源:網路
白衣天使走上街頭 護士及護理師走上街頭,要求組織工會、要求護病比、要求合理工時及要求提高薪資 醫院提高薪資聘護理師,也聘不到人,面臨關床的壓力 27 圖片來源:網路
醫師過勞猝死案件發生 ~醫勞盟要求醫師納入勞基法~ 圖片來源:網路
醫師納入勞基法,可行乎? 住院醫師?主治醫師? 勞基法僅有「休息」與「上班時間」兩個工作態樣,與醫院工作環境「休息」、「待命」、「值班」及「工作時間」態樣不同。 醫療作業存在「不確定性」及「不可替代性」的問題。 李偉強司長說:若住院醫師每周工時不得超過88小時,上班?值班?醫界評估住院醫師人力短缺5成,人數約6百人。 若勞基法規定每兩周工時84小時為限,將衝擊無限大。 衛生福利部認為影響過大,現階段以研議醫師與醫院間適合的契約規範,來明定醫院與受僱醫師的工作條件。 10/02衛環委員會質詢勞委會潘世偉主委,要求主委不要用勞基法的帝王條款,導致限制民眾就醫權益,迫使台灣走向英國公醫系統下冗長等待手術或檢查的現象。
消費者團體與醫改團體 運用媒體汙名化醫界 醫院: 財團化,營利化 醫院: 血汗醫院 醫院: 照護流程未為病人著想 缺乏整合照護:老人家屬陪同就醫五大辛酸 不改善品質:急診留置比例高 圖片來源:網路
健保會消費者與醫界代表協商破局 ~付費者與醫界間的拉鋸~ 行政院核定103年健保醫療費用總額成長率上下限為 1.577%~4.45%,約增加87-246億元,總金額5,618-5,777億元。 103年度總額協商(9/27-28) 付費者對衛生福利部提出版本,在一般服務項目落差17.57億 元、住院護理照護品質專款項目落差5億元,共落差22.57億元。 項目 代表 成長率 落差 醫院總額 醫界 5.549% 94.2億元 付費者 3.302% 西醫基層總額 4.255% 30.9億元 1.062% 醫界聲音:【仇醫情節】、【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103年健保總額成長 102/10/25健保會二度協商 基層總額成長率共識: 2.391% (增加23.548億元) 醫院總額協商再度破局: 以付費者3.281%及醫院3.489% 之成長率兩案併呈衛生福利部。最後衛生福利部裁決採 行付費者版本,一般服務成長協商因素僅增加23億元。 基層及醫院要求:對於「放寬statins 及Lucentis適應症 所增加費用」須待建立「修訂藥品給付規定之財務連 動機制」後,再談。
健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缺乏有效基層醫療或健康管理的措施 缺乏失能後長期照護的體系 全民健康照護壓力集中在急性照護系統上 促進健康 特殊保護 早期診斷、早期治療 限制殘障 復健 第一及健康 第二級健康 第三級健康 第四級健康 第五級健康 初段預防 健康促進 次段預防 疾病篩檢 三段預防 癌症或慢性病照護 病理前期 病理期間 無症狀期/可感受期 臨床病徵期 殘障期 死亡期
健康照護體系待有效的分工、整合機制 承接大量急診 承接失能病患流轉在長照機構與醫院之間 缺乏有效健康管理的措施與社區民眾疾病管理。 基層醫療感冒、氣喘占大多數。 缺乏長期照護系統,銜接後續短暫失能復健、或是失能後的照護。 承接大量急診 承接失能病患流轉在長照機構與醫院之間 診所/基層照護 醫院 長期照護
醫院應採行思維與管理 無私奉獻的時代已經過去 公共議題多方角力,不是醫界說得算 過去作法,現在環境不一定適用 醫院應建立好對內對外的溝通管道 整合醫政與社政系統下發展新照護範圍
面對護理師護士出走、醫師納入勞基法恐怕出現人力不足問題 無私奉獻的時代已經過去 面對護理師護士出走、醫師納入勞基法恐怕出現人力不足問題 面對「血汗醫院」汙名化的環境氛圍,醫院是否重新思考一些作法,何必壓力都由自己扛? 非緊急的手術處置 大腿骨折急診案例:北淡水馬偕 北榮 高雄義大醫院 英國疝氣開刀waiting 200天 颱風天醫院還看門診嗎? 36
公共議題多方角力,不是醫界說得算 消費者、勞團代表結合媒體,影響社會大眾的觀感 103年總額協商破局 全民健保自費特材規範協商事件,醫界提版本健保 署接受,但醫界自己又推翻自己版本 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公聽會上,醫界也有不同方向的 聲音,在野黨用醫界反對聲音打醫界 醫界內部意見缺乏統合與協商,削弱了對外發聲的力道 公共議題恐要思索一個多方意見的政策平衡點
過去作法,現在不一定適用 現階段社會環境變遷,過去規劃的醫事人力政策是否重新評估? 開放外籍醫師在台執業嗎? 台灣每年醫學畢業生限縮1300人數? 為提高護理品質而取消護士,僅留護理師? 採用skill mix人力組成,即是降低照護水平? 醫院照護服務模式、人力組合、流程規劃,應有更符合現代人力環境變化的創新設計。 少子化、老年化、全球人才競爭的時代,政策、照護 模式及機構經營應思索新的策略與創新方向 醫療機構經營管理者主動掌握環境脈動
醫院應建立好對內、對外的溝通管道 自費醫療、自費特材:告知及同意 病情與治療計畫說明:避免醫療糾紛 病患申訴管道:掌握品質問題的缺口 病人 員工 媒體 自費醫療、自費特材:告知及同意 病情與治療計畫說明:避免醫療糾紛 病患申訴管道:掌握品質問題的缺口 員工教育:服務態度與照護準則 勞資溝通:薪資、福利及工作準則 負面風險的媒體溝通:醫療糾紛 正向的形象露出:好的醫療技術與事蹟
整合醫政與社政系統下發展新照護範圍 衛生福利部整合醫政及社政系統,預算納入社政體系,醫院可以思考的新服務領域的發展: 長期照護、失智症照護需求、失能照顧需求(社區、居家、機構) 弱勢家庭、兒童、婦女的身心照護需求 中西醫整合及傳統理療的照護發展 偏鄉、離島的照護發展 40
醫療暴力與修法
醫療暴力層出不窮 各縣市衛生局通報全國急診室暴力案件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相關規範裁罰 效果不彰 累計690件通報案中僅1.6%依醫療法開罰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前線醫護直接受害
前線醫護直接受害(續)
加強立法規範 嚇止醫療暴力 103年1月29日已完成醫療法第24條及106條之修法 並公告,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 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 療安全或其設施,而違反上開規定者,警察機關應 協助排除或制止;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 檢察官偵辦。同法亦規範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 以確保所有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現行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條文 第24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修法規 保障醫護權益
強化相關配套機制 未來除加強宣導新修正後之醫療法規範外,各醫療 院所也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 療業務時之安全,並強化醫院本身的反暴力措施如 :嚴格執行門禁管制、警民連線、24小時保全、明 顯空間區隔,並加強人員教育,提高警覺,以使護 理人員從事醫療業務不致有所恐懼,提供護理人員 安全之執業環境,共同維護全民安定有序之就醫權 利。
長期照護規劃
台灣社會趨向老年化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 高齡化社會(aging society):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超過人口 7%的國家 高齡社會(aged society):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超過人口達 14%的國家 超高齡社會(hyper-aged society):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超 過人口達20%的國家 台灣地區2011年老年人口已達10.8%,除了繼續朝向高齡社會( aged society)的方向前進外,推估到2056年時就可能會增加至 37.5%。
各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 我國人口老化速度較世界各國更為快速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2012年至2060年人口推計」簡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2。
台灣社會少子化嚴重 台灣2008年平均總生育數剩下1.05個,遠低於美國 2.1人、法國1.9人、英國1.8人,甚至還少於鄰近 的新加坡1.4人、日本1.3人,以及韓國的1.1人, 成為世界上生育率倒數第一名的國家。 預計至2024年,人口將進入零成長時代,嬰兒出生 數與死亡人數同為19萬人,總人口開始步向衰退。 同時,65歲以上老年人將占總人口的19.3%,之後 台灣將進入「超高齡」社會,每五人當中就有一名 老人。
長期照護制度之急迫性 人口結構之改變也將造成勞動力與照顧人力的萎縮 ,家庭照顧機制將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老人照顧 與醫療需求,將會是家庭與社會龐大的負擔。 長期照護有其迫切性的需求,且建立醫療體系與長 期照護體系的連結,進而發展持續性與全人性照護 是未來推動衛生福利政策的重點。
我國長照制度發展三階段 第一階段 長照十年計畫 第二階段 長照服務法 長照服務網 第三階段 長照保險
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進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長期 照顧服務法」,保留條文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02年12月26日第31次全體委員會議及103年1月6日 、1月8日第34次全體會議逐條審查「長期照顧服務 法(草案)」,目前包含行政院版在內共計有18個不 同版本草案,目前全部條文業已初審完畢,保留條 文7條,擬再開公聽會汲取意見,並交由黨團協商 。
長照人力資源現況分析 第一線服務人力多於機構式服務,其居家及社區式照護人力及訓練均較不足 依據99年底調查,所訓練之照顧服務員就業狀況: 39.6%於長照機構服務【護理之家或老福機構(29.9%) 、身障機構(9.7%) 】 18.3%於醫院服務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照護司
105年完成長照人力培訓,補足人力缺口 未來長照專業人力需求增加,包含護理人員:
爭取新增長期照顧「其他服務方式」 現行長期照護服務提供方式如上圖所示。草案第8條規定長照服務之提供方式,主張增加第五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所謂其他服務方式例如:喘息服務,家屬照顧病患須休息時,可由照管中心或機構替代。
居家式照顧—居家護理需求增加
未來醫療與長照應緊密結合 未來長照應可參酌日本制度,長照服務機構應與醫 療機構明確建立合作關係由醫師定期支援,或達一 定床位規模以上,必須至少配置一名醫師,為個案 提供及時且適切的醫療服務與醫療專業建議,以減 少長照個案出現急性併發症,減輕醫療保險與長照 保險的負擔。
服務貿易協議Q&A 一、開放陸資來臺是否會成為大陸醫事人員來臺工作 之管道? 答:臺灣不承認大陸地區的醫師、藥師、護理師、營 養師、復健師等醫事人員的學歷,更不允許大陸 地區醫護人員來臺執業。
服務貿易協議Q&A 二、是否成為大陸醫事人員在臺之訓練基地? 答:臺灣並未開放對大陸醫事人員之培養、亦不開放 大陸醫事人員來臺考照、不開放大陸醫事人員來 臺執業,即便陸資新捐助設立之醫院,仍應依現 行規範辦理,不會成為在臺之訓練基地。
服務貿易協議Q&A 三、護理人員是否會成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的受害 者? 答:臺灣並未開放大陸的護理人員來臺工作,因此不 會排擠本國人員的就業機會。醫院的負責院長須 為我國醫師,僅能聘用臺灣的護理人員,反而增 加偏遠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本國醫事人員就業機 會。
服務貿易協議Q&A 四、依服貿協議捐助新設立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將調 動資深護理師至大陸? 1.目前大陸已經單方面開放我國醫師及護理在陸執業,但迄今 未見醫師或護理師大量赴陸執業,如果祗是要招攬台灣的醫 事人員,根本不必開醫院多此一舉。 2.在台灣開醫院就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如未來依服貿協議捐助 新設立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調動醫事人員,亦須依勞基法規 定徵得當事人同意,始能進行調動。 3.台灣護理人員的薪資待遇均遠優於大陸,如果護士本人不同 意而被要求強迫輪調大陸,將可能留不去所有護理人員。
服務貿易協議Q&A 五、大陸廉價醫師來台取代專科護理師? 答:臺灣並未開放對大陸醫事人員之培養、亦不開放 大陸醫事人員來臺考照、不開放大陸醫事人員來 臺執業。 專科護理師在台灣是經過進階考試通過的護理師 ,大陸醫師根本不可能在台灣做專科護理師,違 反護理人員法。
服務貿易協議Q&A 六、開放陸方投資不會造成老人及身障機構「營利化 」? 答:依我國社福法規規定,老人及身障福利機構不得 以營利為目的,服貿協議開放之小型老人及身障 機構,須依我國法規接受政府高度監督管理,也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陸資投資比例須低於50%且 不具控制力。
服務貿易協議Q&A 七、「陸資合夥」社福機構「仍舊不會營利化」? 答:合夥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之共同經營行為,但仍 須依我國社福法規規定以非營利方式,經營老人 及身障機構。
服務貿易協議Q&A 八、開放陸方投資老人及身障機構不會犧牲弱勢權益 ? 答:服貿協議僅開放陸資,並未開放大陸人士來臺從 事照顧服務工作,且機構負責人須為我國國民, 並受政府高度監督管理,不會犧牲弱勢權益。
醫療團隊緊密合作
醫事人員數呈逐年成長 醫事人員 (總人員數) 西醫師 護理人員 其他 91年 150,288 31,511 79,931 38,846 101年 217,781 40,897 117,804 59,080 91VS101增減率 45% 30% 47% 52% *依醫師公會全聯會資料103年2月底西醫師人數為43,531人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醫療屬團隊合作 醫事人員應團結一致 面對健保總額預算日益捉襟見肘、醫療五大科及護 理人力嚴重短缺、醫病關係緊張等現狀,以及因應 第三方團體的監督挑戰,醫護界更應團結一致。 期許未來各醫事人員團體應加強合作,推動各專業 的創新與提升專業能力,共同為民眾的健康福祉把 關。
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