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基礎評鑑 說明會說明會 嘉義縣政府教育處特幼科 報告人:黃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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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基礎評鑑 說明會說明會 嘉義縣政府教育處特幼科 報告人:黃秋琪

依據:幼兒園評鑑辦法 ◎期藉建立完善評鑑制度 ◎維護幼兒就學環境安全 ◎提供適齡適性之教學內容 ◎保障教職員工就業基本權益

評鑑適用對象 *本縣各公立、私立(非營利)立案幼兒園 *本園及分班應同學年分別接受評鑑

評鑑類別 *基礎評鑑 *專業認證評鑑 *追蹤評鑑 均以實地訪視辦理為主

基礎評鑑期程: (102學年至106學年) *102學年(102年8月)起 *至多以每5學年為一週期 *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 基礎評鑑期程: (102學年至106學年) *102學年(102年8月)起 *至多以每5學年為一週期 *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 ★幼兒園均應接受基礎評鑑 ★接受評鑑前,依評鑑指標先行完成自我評鑑 ★學年度開始6個月前公告 ★並通知受評鑑幼兒園

基礎評鑑結果 *完成評鑑報告(初稿) *基礎評鑑結果公布 *基礎評鑑結果辦理情形

完成評鑑報告(初稿) *每期評鑑結束後1個月內,完成評鑑 報告初稿 *評鑑報告初稿函送各受評鑑幼兒園 *若無申復之情事,則完成評鑑報告 *每期評鑑結束後1個月內,完成評鑑 報告初稿 *評鑑報告初稿函送各受評鑑幼兒園 *若無申復之情事,則完成評鑑報告 並函送受評鑑幼兒園

基礎評鑑結果公布 公布內容: 公布方式: ★全部接受評鑑之幼兒園園名 ★接受評鑑之時間 ★各園評鑑報告 ★將評鑑報告登錄於全國教保資訊網 ★並報教育部備查

基礎評鑑結果辦理情形 基礎評鑑未通過者: 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 (罰則) ★期限屆滿後針對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 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6個月內完成改善 ★期限屆滿後針對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 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規定辦理 (罰則)

申復、申訴

相關罰則(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 違反第45條第2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絶檢查或 評鑑。 ●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 ◆得為減少招收人數 ◆停止招收6個月至1年 ◆停辦1年至3年 ◆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相關罰則(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第1項第9款 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 違反第45條第4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 ◆得為減少招收人數 ◆停止招收6個月至1年 ◆停辦1年至3年 ◆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基礎評鑑類別 ◆設立與營運 ◆總務與財務管理 ◆教保活動課程 ◆人事管理 ◆餐飲與衛生管理 ◆安全管理

基礎評鑑指標

◆大家都要 ◆不是拼績優 ◆平常心~~由基礎朝向專業評鑑努力 ◆統整規劃

一、設立與營運 師生比例 1.3 資訊公開 1.4 設立名稱 1.1 設立地址 1.2

1.1.1 招牌及對外銜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名稱相符。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實地觀察 ◆查閱檢視招牌及幼童專用車文宣等對外銜稱均應與立案名稱一致實地觀察。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1.2.1 使用地址及樓層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實地觀察 ◆檢視立案證書並實地觀察園址門牌及使用樓層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1.3.1 師生比例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 ◆調閱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全國幼保資訊網登錄名冊、現場核對(查閱幼兒名冊、教師名冊)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實地觀察 ◆招收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之班級,師生比應符1:8。 ◆招收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師生比應符1:15。 ◆調閱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全國幼保資訊網登錄名冊、現場核對(查閱幼兒名冊、教師名冊)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1.4.1 設立許可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1.4.2 教保服務人員之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查閱相關人員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設立與營運 接送制度 2.1 收費規定 2.2 幼兒保險 2.3 環境設 備維護 2.4

2.1.1 訂有幼兒接送辦法,並告知家長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通知紀錄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各園並得擇一以接送卡、親子聯絡簿或家長手冊等資料,佐證其確有將訊息告知家長。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2.2.2 各項收費應列明細,並開立收據,且未逾報送本府之數額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度及前一學年度收費存根。 ◆查閱公告及存檔資料,如公布欄公告、親子聯絡簿或通知單等。 ◆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 法,訂定收退費辦法。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2.3.1 每學期應依規定辦理幼兒園團體保險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由本府就承保公司提供之評鑑當學年投保幼兒園名冊進行審查,並核對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幼生數比對。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2.4.1 每學期應至少實施一次全園環境消毒,並留有資料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行事曆及消毒紀錄。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2.4.2 每學期應至少自我檢核一次全園設施設備(包括遊戲設施)之安全性;對不符安全,待修繕或汰換者,應留有處理情形之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檢核項目由各園自行訂定,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行事曆及檢核紀錄;檢核結果為待修繕或汰換者,應將處理佐證文件情形紀錄。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三、教保活動課程 課程規劃 3.1 幼兒發 展篩檢 3.2 活動室環境 3.3 午休 3.4

3.1.1 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課程規劃 3.1.1 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行事曆及會議紀錄。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3.1.2 各班課程應採統整不分科方式進行教學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資料 課程規劃 3.1.2 各班課程應採統整不分科方式進行教學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資料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3.1.3 各班課程不得進行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課程規劃 3.1.3 各班課程不得進行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資料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3.1.4 每日應規劃三十分鐘以上之幼兒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 課程規劃 3.1.4 每日應規劃三十分鐘以上之幼兒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資料。(不可分段進行)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3.2.1 每學年應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 篩檢,並留有紀錄。 幼兒發展篩檢 3.2.1 每學年應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 篩檢,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發展篩檢紀錄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3.3.1 活動室之桌面照度應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以上,黑板照度應至少五百勒克斯(lux)以上。 活動室環境 3.3.1 活動室之桌面照度應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以上,黑板照度應至少五百勒克斯(lux)以上。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及量測 ◆未使用黑板者,該項目免檢核。 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3.3.2 每名幼兒均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或每二週應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並留有紀錄。 活動室環境 3.3.2 每名幼兒均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或每二週應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或資料查閱 ◆採每二週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為評鑑細項者,得擇一以親子聯 絡簿或家長通知單等資料,佐證其確有通知家長將幼兒棉被帶回清 洗紀錄。 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3.3.3 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獨立設置,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活動室環境 3.3.3 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獨立設置,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經本府教育處同意得採混齡編班者。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3.3.3 全日班應規劃適宜之午睡時間;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午睡時間不超過兩小時、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 3.4 午休 3.3.3 全日班應規劃適宜之午睡時間;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午睡時間不超過兩小時、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資料,佐證各班午休。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四、人事管理 津貼權益 4.1 員工保險 4.2 退休制度 4.3

4.1.1 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所得未因領取政府所發導師津貼差額或教保服務津貼而調降。 津貼權益 4.1.1 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所得未因領取政府所發導師津貼差額或教保服務津貼而調降。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投保薪資證明、勞工名卡或入帳證明文件等佐證資料。 依據:本項係課稅配套措施,為保障教保服務人員之待遇福利, 爰訂定本檢核細項。

4.2.1 教職員工均應辦理保險(勞保包括職災或公保、健保),且保費依規定分攤,投保薪資未有低報情形。 員工保險 4.2.1 教職員工均應辦理保險(勞保包括職災或公保、健保),且保費依規定分攤,投保薪資未有低報情形。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度及前一學年薪資資料、保單、投保名冊(包括投保薪資證明)及繳費收據。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

4.3.1 有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薪資資料及勞 工退休準備金提撥金額證明文件。 退休制度 4.3.1 有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薪資資料及勞 工退休準備金提撥金額證明文件。 依據:勞動基準法

五、餐飲與衛生管理 衛生保健 5.2 緊急事 件處理 5.3 餐飲管理 5.1

5.1.1 有公布每個月的餐點表,並告知家長。 5.1 餐飲管理 ◆以書面公告或網頁資料等(擇一),佐證其確有公有每月餐點表。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以書面公告或網頁資料等(擇一),佐證其確有公有每月餐點表。 ◆查閱當學年親子聯絡簿或家長通知單等(擇一)資料,佐證其確有將 每月餐點表告知家長。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5.1.2 點心與正餐之供應時間,規劃至少間隔二小時。 餐飲管理 5.1.2 點心與正餐之供應時間,規劃至少間隔二小時。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資料,佐證其供應時間規劃確有符合規範。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5.1.3 幼兒園提供幼兒使用之餐具應為不銹鋼或瓷製材質,但幼兒自行攜帶之餐具不在此限。 餐飲管理 5.1.3 幼兒園提供幼兒使用之餐具應為不銹鋼或瓷製材質,但幼兒自行攜帶之餐具不在此限。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僅針對幼兒園提供幼兒使用之餐具予檢核。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年10月25日召開之「美耐皿 餐具使用之宣導事宜」會議決議。

5.1.4 廚房之出入口應設置病媒防治設施,且無損壞。 餐飲管理 5.1.4 廚房之出入口應設置病媒防治設施,且無損壞。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病媒防治設施:包括自動門、紗門、 塑膠簾、空氣簾或其他設備等均屬 之。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5.1.5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每個月至少維護一次,並留有紀錄。 餐飲管理 5.1.5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每個月至少維護一次,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 表。 ◆未設置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本項免檢核。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10月6日環署毒字第0990090245號函、幼兒園與其 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 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5.1.6 經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每三個月至少檢測一次大腸桿菌群,並留有紀錄。 餐飲管理 5.1.6 經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每三個月至少檢測一次大腸桿菌群,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 ◆未設置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本項免檢核。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10月6日環署毒字第0990090245號 函、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5.2.1 盥洗室(包括廁所)應保持通風良好,且未有積水之情形。 衛生保健 5.2.1 盥洗室(包括廁所)應保持通風良好,且未有積水之情形。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5.2.2 男、女廁應分別設置;若未分別設置,則應有隔間設計。 衛生保健 5.2.2 男、女廁應分別設置;若未分別設置,則應有隔間設計。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依據幼兒園廁所之設置方式,採相對應之檢核規範。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5.2.3 每學期應至少測量一次幼兒身 高及體重,並留有紀錄。 衛生保健 5.2.3 每學期應至少測量一次幼兒身 高及體重,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行事曆、幼兒身高及體重測量紀錄 依據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5.2.4 有建立幼兒託藥措施,並告知家長。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通知紀錄及親子聯絡簿或家長手冊。 衛生保健 5.2.4 有建立幼兒託藥措施,並告知家長。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通知紀錄及親子聯絡簿或家長手冊。 ◆訂定幼兒託藥相關規定。 依據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5.3 緊急事件處理 5.3.1 訂有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幼兒園所定緊急事件處理相關規定包括幼兒緊急傷病施 救注意事項、事故傷害防制規定、傳染病通報作業流程及責 任通報作業流程 (如兒童虐待、家暴、性侵害等)等四項目。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 及管理 辦法、學校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5.3.2 訂有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免實地檢查) ◆由本府教育處就網站資料進行審查。 依據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六、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 6.1 場地安全 6.2

6.1.1 幼童專用車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關所定期限接受定期檢驗,檢驗合格並留有紀錄。 交通安全 6.1.1 幼童專用車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關所定期限接受定期檢驗,檢驗合格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檢驗合格紀錄(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均須檢核)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本項免檢核。 依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6.1.2 幼童專用車至少每半年應實施保養,並留有紀錄。 交通安全 6.1.2 幼童專用車至少每半年應實施保養,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保養紀錄(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均須檢核)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本項免檢核。 依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 導管理辦法

6.1.3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均應具備職業駕 照,並應配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 交通安全 6.1.3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均應具備職業駕 照,並應配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其職業駕照;針對隨車人員,查閱其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或年滿20歲之身分證明文件。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本項免檢核。 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6.1.4 幼童專用車均應配置滅火器,且在有效期限。 交通安全 6.1.4 幼童專用車均應配置滅火器,且在有效期限。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本項免檢核。 ◆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均須檢核。 依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 辦法

6.1.5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應於每日上、下午發車前均確實檢查車況,並留有紀錄。 交通安全 6.1.5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應於每日上、下午發車前均確實檢查車況,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車況檢查紀錄。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本項免檢核。 依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 導管理辦法

6.1.6 幼童上下車時,均應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有紀錄。 交通安全 6.1.6 幼童上下車時,均應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乘坐幼兒名冊及每日上下車之核對紀錄(園內各輛幼童專用車之相關資料均須檢核)。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本項免檢核。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幼兒園 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 辦法

6.1.7 每學期應至少辦理一次幼童專用車逃生演練,並留有紀錄。 交通安全 6.1.7 每學期應至少辦理一次幼童專用車逃生演練,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行事曆及演練紀錄(含包括演練照片)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本項免檢核。 依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 辦法

6.2.1 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查該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場地安全 6.2.1 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查該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本府教育處就各園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結果進行審查,免實地檢查。 依據 :消防法

6.2.2 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查該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場地安全 6.2.2 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查該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本府教育處就各園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結果進行審查,免實地檢查。 依據 :建築法

6.2.3 設置於二樓或三樓露臺之室外活動空間及園內樓梯扶手,其欄杆間距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 場地安全 6.2.3 設置於二樓或三樓露臺之室外活動空間及園內樓梯扶手,其欄杆間距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未使用2樓或3樓之露臺,或園址位於1樓者,本項免檢核。 依據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6.2.4 戶外遊戲場地面應無障礙物。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場地安全 6.2.4 戶外遊戲場地面應無障礙物。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地面平坦、無雜物,設有防護地墊且能保護幼兒安全。 ◆無戶外遊戲場地者,本項免檢核。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6.2.5 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應標示使用者年齡。 依據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遊戲場應標示使用規則及年齡。 場地安全 6.2.5 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應標示使用者年齡。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遊戲場應標示使用規則及年齡。 ◆未設置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者,本項免檢核。 依據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分項準備簿冊資料 ◆設立與營運 ◆總務與財務管理 ◆教保活動課程 ◆人事管理 ◆餐飲與衛生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注意事項 *評鑑當天教學活動宜正常化,以一般例行性教學活動為佳。 *所有教職工當天勿排休假,隨時支援相關業務說明。 *交通車於評鑑時間內留在園內。

嘉義縣基礎評鑑評鑑程序 08:30-08:40 入園 08:40-09:00 訪視評鑑說明 09:00-10:30 查閱資料 08:30-08:40 入園 08:40-09:00 訪視評鑑說明 09:00-10:30 查閱資料 10:30-11:00 實地參觀 11:00-11:20 與相關人員訪談 11:20-11:50 訪評委員會議 11:50-12:30 綜合座談 12:30-13:00 評鑑委員午餐

~簡報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