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家保障營業秘密之政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王局長美花 103年10月23日
簡報大綱 營業秘密基本概念 侵害營業秘密之責任 重要營業秘密侵害案例 後續修法配套 偵辦營業秘密刑事案件SOP
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營業秘密基本概念(1/3) 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秘密性 經濟性 保密措施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營業秘密基本概念(2/3) 營業秘密與專利權之區別 營業秘密 專利權 法定要件不同 登記與否不同 公開與否不同 保護期間不同 本質不同 備註 秘密性、經濟性、保密措施 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登記與否不同 無須申請登記,符合法定要件即受保護 須申請登記,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核准後,享有專利權 公開與否不同 無須公開 須公開,刊登專利公報 保護期間不同 永久保護,無時間限制 發明專利:20年、新型專利:10年、設計專利:12年 本質不同 非專屬之排他權 專屬之排他權 備註 企業可依據自身需求與商業布局,選擇就某項技術是否申請專利,或逕以營業秘密加以保護。EX:可口可樂的配方
營業秘密基本概念(3/3) 營業秘密之保護(三方關係) 公司保密措施 國家法令規範 員工倫理
侵害營業秘密之責任(1/2) 權利行使 損賠計算 行為態樣 民事責任 排除或防止侵害 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216條請求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 合法取得,但不當使用洩漏 惡意轉得人 行為態樣 排除或防止侵害 請求損害賠償 權利行使 依民法第216條請求 依侵害人所得利益請求 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損賠計算
侵害營業秘密之責任(2/2) 刑事責任 增訂刑事責任 域外加重 訴追要件 刑事罰併同處罰
修法緣起 科技研發對台灣產業發展具有相當之重要性 網際網路時代資訊流通便捷且不可回復 員工選擇職業自由 vs.員工倫理 中間材 製程代工 科技研發對台灣產業發展具有相當之重要性 網際網路時代資訊流通便捷且不可回復 員工選擇職業自由 vs.員工倫理 刑法規範行為態樣不足且刑度過低
修正內容 修法內容-總覽 合法取得,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重製、使用、洩漏 合法取得,違反刪除、銷毀義務或隱匿 不法取得、使用或洩漏 增訂刑事責任 第13條之1 不法取得、使用或洩漏 合法取得,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重製、使用、洩漏 合法取得,違反刪除、銷毀義務或隱匿 惡意轉得人 域外加重處罰 第13條之2 訴追要件 第13條之3 第13條之1為告訴乃論罪 告訴可分 第13條之2為非告訴乃論罪 刑事罰併同處罰 第13條之4
增訂刑事責任(第13條之1) 行為態樣 處罰刑度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以及取得後之使用或洩漏 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經告知應刪除、銷毀,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惡意轉得人之取得、使用或洩漏 處罰刑度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不法行為態樣一 商業間諜行為 任何人 不法使用、洩漏 不法取得 營業秘密 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其他不正方法
不法行為態樣二 知悉或持有 營業秘密者 合法取得 未經授權 逾越授權 營業秘密 不法重製、使用、洩漏
不法行為態樣三 持有 營業秘密者 合法取得 經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 營業秘密 不為刪除、銷毀或為隱匿
不法行為態樣四 惡意轉得人 不法取得不法使用、洩漏 不法取得、使用、洩漏 合法取得 嗣後不法重製、使用、洩漏、持有 營業秘密
域外加重處罰(第13條之2) 行為人不法取得營業秘密,其意圖係在國外使用加重處罰 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2至10倍內加重
訴追要件 (第13條之3) 一般營業秘密罪,告訴乃論 域外加重,非告訴乃論 公務員犯罪加重其刑 告訴可分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域外加重,非告訴乃論 公務員犯罪加重其刑
刑事罰併同處罰(第13條之4)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其所屬法人及自然人雇主等因違反監督及注意義務,對該法人或自然人雇主處以罰金 原則 但法人能證明已盡監督防止義務者,可以免責 例外
各國營業秘密侵害刑度比較表 美國 日本 德國 韓國 我國 經濟間諜罪:自然人處50萬美金以下罰金,科或併科15年以下有期徒刑;組織科1千萬美元以下罰金 竊取營業秘密罪:自然人處50萬美金以下罰金,科或併科10年以下有期徒刑;組織科5百萬美元以下罰金 日本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1千萬日圓以下罰金 德國 第17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第18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第19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韓國 國內犯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所得利益2-10倍罰金 域外犯罪: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所得利益2-10倍罰金 我國 一般侵害營業秘密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域外加重: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重要營業秘密侵害案例(1/3) 案型1:國內洩漏營業秘密 案情簡介 法院判決 被告甲原任職於A公司,離職前將因業務所持有之公司工商秘密轉寄至私人信箱,嗣後並基於洩漏電腦秘密之犯意,將其自A公司所取得之工商秘密,以複製並儲存於筆記型電腦內之方式,交付B公司相關部門或供自己於B公司執行職務時使用 案情簡介 不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記錄罪 不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構成刑法第317、318-1、318-2條之罪 法院判決
重要營業秘密侵害案例(2/3) 案型2:域外洩漏營業秘密 案情簡介 目前進度 A公司向檢調提告,指甲乙丙3人,疑假藉委外設計手機機殼為由,詐領1000餘萬元設計費。此外,甲疑竊取手機UI介面程式、螢幕介面程式等重大商業機密,並攜往其開設的手機設計公司,甚至懷疑甲可能事先與陸手機業者談妥,打算把商業機密攜往大陸研發 案情簡介 檢察官於2013年8月30日兵分7路搜索A公司研發總部,包括甲乙丙3人辦公室及住處,並約談3人到案,漏夜訊問。台北地檢署在2013年12月27日偵結,以違反營業秘密法、偽造文書罪嫌起訴甲乙丙等人,並經法院分別裁定800萬元、500萬元交保 目前進度
重要營業秘密侵害案例(3/3) 案情簡介 本案重要性 近年大陸將晶片研發列為重點經濟發展項目,A公司以年薪逾250萬元、送股票外加200萬元年終獎金作為利誘,挖角B公司設計技術研發本部前設計師甲等人充當內鬼,竊取「鰭式場效電晶體」相關資料。甲等人擔心用電腦重製資料至硬碟會留下紀錄,乃於2014年1-4月間,採取分工列印方式,竊取「鰭式場效電晶體」等25項晶片研發數據、電路配置圖資訊。2014年5-6月,甲等人拿著機密資料帶槍投靠A公司 案情簡介 本案重要性 調查局於8月12日大動做兵分11路進行搜索,並約談甲等10人,本案仍在偵辦中
因應營業秘密法修正增訂刑事責任,司法院、法務部配合研修相關法律 後續修法配套(1/2) 因應營業秘密法修正增訂刑事責任,司法院、法務部配合研修相關法律 司法院 司法院配合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將營業秘 密刑事案件納入智慧法院管轄之範圍;另考量營業秘 密案件舉證困難之特性,為避免被告在訴訟中僅消極 否認侵害,立法委員亦提案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 增訂第10條之1,加強雙方當事人促進訴訟之義務,該 案已於6月6日正式施行
後續修法配套(2/2) 法務部 有鑑於域外侵害營業秘密案件相當難以掌握相關事 證,實有利用通訊監察偵查犯罪之必要,法務部乃 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營業秘密法第13條 之2域外使用營業秘密罪納入得監聽之案件,該修正 規定已於6月29日正式施行 為鼓勵窩裡反,立法委員已提案於證人保護法第2條 增訂第16款,將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域外使用營業 秘密罪納入適用,該案已於6月20日正式施行
偵辦營業秘密刑事案件SOP 緣 起 有鑒於營業秘密法業已增訂刑事責任,為增進辦案效率及品質,高檢署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會報主席裁示由本局會同法務部、高檢署智慧財產分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共同研商並擬訂「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偵辦流程圖」 本局乃召開二次研商會議進行討論,參酌上述機關、業界及律師代表之意見,認為流程圖難以涵蓋偵辦營業秘密案件過程中之各項細節,爰再增訂「偵辦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應注意事項」,以為補充
高檢署建議:告訴乃論之罪,應注意告訴人是否有告訴權,以及是否在告訴期間內提起告訴 偵辦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流程圖 高檢署建議:告訴乃論之罪,應注意告訴人是否有告訴權,以及是否在告訴期間內提起告訴 依收案、分案、偵查、起訴等不同階段繪製,並提示各階段偵查重點
偵辦營業秘密刑事案件 應注意事項 偵查階段 起訴階段 偵查輔助機關之注意義務 檢察官於準備偵結起訴時,應 主動將卷證資料分成「可公開」 偵辦營業秘密刑事案件 應注意事項 偵查階段 起訴階段 偵查輔助機關之注意義務 檢察官於準備偵結起訴時,應 主動將卷證資料分成「可公開」 與「不可公開」二卷 不能因其無法具體量化而否認 該營業秘密之經濟價值 隔離訊問 扣押物或沒收物除發還外,應 確實銷毀 發動搜索扣押,應特別謹慎 搜索扣押電子檔案或文件時, 應特別注意原始存取之時間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法務部廉政署 廉政專線:0800-286-586 (0800-你爆料-我爆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權 e化服務 智慧財產權 e化服務 自103年1月1日起 本局對外提供專利商標 公文書電子送達服務 電子送達服務好 省錢效率更環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客服專線:02-81769009 為民服務不收禮 依法行政免宴飲 公事公辦不請託 清淨公門免關說 反貪不分你我他 廉能政府靠大家 法務部廉政署 廉政專線:0800-286-586 (0800-你爆料-我爆料) 經濟部政風處 廉政專線:02-23222508 E-mail:impeach@moea.gov.tw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政風室 廉政專線:02-27352342 E-mail:ipogd@tipo.gov.tw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