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进修学院 周立胜 lisheng6311@126.com (0760)8889862 依法治校的权限与法律责任 教师进修学院 周立胜 lisheng6311@126.com (0760)888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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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进修学院 周立胜 lisheng6311@126.com (0760)8889862 依法治校的权限与法律责任 教师进修学院 周立胜 lisheng6311@126.com (0760)8889862

一、学校的法律权限 (一)学校权利的定性分析 1、权利与权力的定性 权利(right )——主要是一个法律概念, 指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利益(权益), 表现为权利主体有权(资格)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权力(power) ——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 ,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 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 。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权力的主体必须是由特定的权力主体来实施。 ○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且侧重点不同。 ○体现的关系性质不同, 权利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与义务相一致的关 系,而权力体现的则是服从和被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的关系。 ○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这是由权利的自主性所决定的,而权力,往往都是职权,它是与职责相伴随的。 私权与公权?

2、学校是权利主体还是权力主体? ●学校要处理的教育法律关系 ○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1)学校要处理的教育法律关系及其性质 ●学校要处理的教育法律关系 ○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社会、家长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 ○民事法律关系——平等双向自愿 ○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的单向 (2)基于教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学校权利定位 ●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学校管理权——权利 ●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学校管理权——权力

(3)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学校——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行政主体,但不是行政机关

(二)学校权利的实践分析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第28条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简称“办学自主权” (1)学校章程——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问题,做出全面而规范的自律性文件。 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落实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保证。章程的基本要求是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能违反政策。 你有学校章程吗?

(2)办学自主权——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与能力。 办学自主权是世界性课题。在日语中与“办学自主权”相对应的词是“学校自治”。在澳大利亚,与“办学自主权”相对应的词是“学校自主经营”(school self-management)。 “学校自治”和“学校自主经营”的内涵基本是一致的,其实质都是指学校的一种运营权。 你有自主权吗?因校而异?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简称“组织教学权” 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基本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最基本权利。依据这项权利,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因校制宜,自主组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 校本课程是学校教育教学权的体现。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简称“招收学生权” 招收学生权是学校的一项重要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简称“管理学生权” (1)学籍管理—— (2)奖励—— (3)处分—— ●学校有行政处分权吗? ●对学生的批评是权力还是权利? ●学校是否有惩戒权? ●开除学生的权利?

●学校有行政处罚权吗? 行政处罚包括: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简称“颁发证书权” 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这是学校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所必然享有的权利,也是学校应尽的义务。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学校拒绝颁发学业证书的原由很多,从而引起法律纠纷的也很频繁。

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简称“聘任教师权” (1) 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 民事合同?行政合同?还是准行政合同? (2)教师聘任合同的主体—— 政府还是学校? (3)不得聘任的法定情节: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5)学校处分教师的权限——有行政处分权,无处罚权。 纪律处分——? (4)学校的人事任命权—— (5)学校处分教师的权限——有行政处分权,无处罚权。 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参照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简称“管理设施权” 学校行使这项权利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及学校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益于学校正常发展,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简称“拒绝干涉权” 这里所谓的“非法干涉”,是指行为人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随意要求学校停课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法定其他权”

上述权利都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实际体现。办学自主权是学校特有的、基本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学校在行使时必须遵守法律,不能违反和滥用,也不能放弃和转让,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有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学校行使的是“管理学生权”,但如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则属于滥用权利;如以营利为目的,则违反了教育法;如占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则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如造成学生伤害,则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

二、学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及其分类 (1)法律责任——因违反了法定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责任方式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2)法律责任的分类 ● 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 ●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 ●根据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二)学校法律责任的形式 1、刑事责任的形式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学校是刑事责任的主体吗?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行政责任的形式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

针对学校,教育行政处罚具体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育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的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的民事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

(三)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确定责任的归属,也就是解决有没有责任,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归责原则——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 通常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指加害人就其所致的侵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适用于建筑物、悬挂物和地上工作物致伤的情形。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民法通则》第126条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的原因有关的人应承担的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设定的责任,也被称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 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 “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2条

在英美法系中,公平责任是基于所谓“良心公平的责任”原则产生的,带有补偿性质。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 在英美法系中,公平责任是基于所谓“良心公平的责任”原则产生的,带有补偿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第15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6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第157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6条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校初中生马晋,在课间休息时,故意将教学楼的两块价值300元的玻璃打破。学校在查清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的有关管理条例,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玻璃; 3、罚款200元。 以上处理有哪些不妥的?

案例二:某市一所初级中学为了本校的升学率不受“差生”的影响,借口教室不足,便对初中三年级一些成绩不好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劝退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 该校的做法有什么不妥?

案例三:2000年,某中学初一(3)班学生小峰向班主任姜老师报告,他书包里的一百元不见了。姜老师当即来到教室,问谁偷了小峰的钱,无人承认。姜老师便怀疑是小峰的同桌小彦,单独找小彦谈话,小彦不承认。姜老师就喊来几个学生搜他的书包、口袋,有一个学生正好从小彦的上衣口袋里搜出一张一百面额的钞票,小峰咬定这就是他的。小彦一直辩解说这是他姥姥给的。姜老师则说小彦狡辩,并责令小彦停课检查。小彦哭着下楼,没注意一脚踩空,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脾破裂。

某中学初二学生张某曾两次偷同学的钢笔,受到班主任王老师的批评,并在班里作了公开检讨。事隔不久,班里的两支日光灯被盗,而当天正好是张某值日,负责看教室。王老师认定是张某所为。第二天武王老师把张某家长找到学校,不听家长的解释,并要求家长赔偿损失,否则就停止张某上课。家长无耐,只得赔钱。王老师在班里有意无意流露出该生偷东西的意思,说如果不偷,怎么能赔呢?几天后,整个学校搞得满城风雨。最后,张某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自杀身亡。

评析: 1、谁有“贼”、“小偷”的认定权? 2、学校有搜查权吗? 3、王老师未作细致调查,盲目认为该生有前科便予以歧视,甚至有污辱人格的言语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于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 4、姜老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四:某中学一女教师怀孕期间学校为照顾她,将其安排在政教处工作。女教师生产并休满了56天产假后,来到学校找校长说:“按国家规定晚婚晚育可以休假3个月,请学校批准休满3个月。”学校满足了她的要求。当该教师假满后来学校上班时,校长却说:“你现在的工作已安排了人,学校几年内也不会缺物理老师,请你另找工作单位。” 该校的做法对吗?

评析: 1、学校是否侵犯了该教师的产假权?女教师休产假是其法定的权利,学校并未侵害该教师的这一权利。 2、学校在女教师休满产假后单方面解除聘用(任)合同,这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劳动法》第2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也不符合《教师法》解聘教师的三中情形: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案例五: 2008年某市举行升高中考试。某考场的监考员在语文考试时,发现有部分同学把一些很简单的问题答案搞错,心里着急,替学生可惜,于是就给予指点。而未被指点到的考生不服,并把此事告到了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监考老师受到了行政记大过处分,监考老师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学校的处理是否妥当? 法院是否受理?

案例六: “长发”引起的纠纷 2006年3月9日,福建省长乐市高级中学10多名女学生因头发长不符合学校的规定,被学校保安挡在了校门外,一天都没能进入学校。几名高三年级的女生还因此没能参加学校当天举行的高考模拟考试。 2007年3月7日,因头发长度不合校规,佛山市高明区三洲中学50余名男女学生被勒令停课写检查,学生为此纷纷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2007年9月6日,因发型不符校规中“前不遮眼,侧不掩耳,后不及衣领”的要求,广州市培正中学数十名学生在上课期间被赶出校门。 2007年9月6日,因发型不符校规中“前不遮眼,侧不掩耳,后不及衣领”的要求,广州市培正中学数十名学生在上课期间被赶出校门。     被赶出校门的高三女生正向记者反映情况 符合《培正中学学生仪容规范》的模拟学生发型。

上课被迫剪头发 女生一气跳下楼湖南省长沙市第九中学初二年级14岁女生蔡佳,因与老师发生争执,从二楼教室窗户跳下,摔成脊椎压缩性骨折。 诱因是:蔡佳到校上课,班主任刘老师说她头发鬓角过长,仪容不整,要求剪掉她部分头发。刘老师边说边拿出随身带的剪刀,上来就要动手剪。蔡佳不同意,甩开了刘老师的手。拗不过班主任,蔡佳的头发最后还是被刘老师强行剪掉了,想不开的蔡佳和刘老师吵了起来,不久就发生了意外。

2、《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2条:“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点评: 1、公民有表达自己的自由。 2、《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2条:“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3、头发的长短没有绝对的标准。依此把学生拒之校外属侵权行为。 4、极端地执行校规容易引发伤害事故。

案例七:校服引发的纠纷 某中学初一学生谢某, 因星期一没有穿校服升旗被班主任罚扫教室一个星期! 2007年6月28日,武汉市第二十中学举行期末考试,因学校规定没穿校服的学生不能进入学校期末考试,20多名没穿校服的学生在苦校门口苦哀求无用后,只得赶回家换衣服。最终,10多名学生遗憾地连考场都没来得及进。

2、《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2条“穿戴整洁、朴素大方”。 点评: 1、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穿统一的校服是否有法律依据? 2、《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2条“穿戴整洁、朴素大方”。 3、公民有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 4、对偶尔忘记穿校服或极端抵制校服的学生,班主任采取极端强制措施容易侵权并引发伤害事故。

案例八: 2010年4月,河南省某初中一名15岁女生和同学打架,老师让学生“自主管理”,发动全班同学投票,决定是让她留下学习还是请家长将其带回家教育一周。在得知自己被大部分同学投票赶走后,该女生留下遗言,投渠自杀。

陕西省某中学高一学生王文生到学校上课时,内套一件被青年们称为“一把火”的红衬衫。班主任孙某发现后即命令其在教室里脱掉。自尊心很强的王文生坚持不脱并回到自己的座位坐下。孙某走过去将王文生拉出座位,并把他的语文书和本子从后窗扔到楼下,还大声喊到:“出去!我这个班不要你,以后别来了。”此后,班主任和学校一直未向家长通报情况,数天后王文生投湖身亡。

案例九: 2003年4月7日,上海某中学电视台播放该校一些学生在校园内的一些不文明行为,有踢门翻窗进教室的,有乱倒剩饭剩菜的。其中的一个镜头引人注目:一对男女的背影,两人搂肩搭背,由窃窃私语到开始接吻,画面同时出现“晚自习教室卿卿我我”的字幕。虽然他们的脸上都打上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都知道他们是谁。被曝光的同学感到“羞恶”,自杀不成但落得重伤。

广东一名15岁的花季少女从15层高楼纵身跳下,草草结束了自己如花般的生命。导致该女孩自杀的原因是该女孩的恋爱信被班主任余老师发现并当众读了出来。 云南省宣威市第一中学班主任袁老师当众体罚有早恋倾向的学生刘某:用一根1米长的胶皮条抽打小月的腿部,导致学生严重受伤。

评析: 2、学校对恋爱的学生是批评还是教育? 3、本案中,学校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4、学生的自杀与学校的曝光行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学生是否有恋爱权? 2、学校对恋爱的学生是批评还是教育? 3、本案中,学校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4、学生的自杀与学校的曝光行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案例十: 某镇中小学5年级学生李涛, 中午放学回家吃完午饭后,便于下午1点多钟和几名同学来到学校,和同学一起在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玩闹,该校值班王老师上楼制止了他们。王老师离开后,李涛和其他同学又继续玩闹。约两点钟左右,李涛为了不让同学追到,起身翻越三楼走廊栏杆。因手未抓牢栏杆,当即从三楼坠落,造成其头部、腿部多处损伤。谁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评析: 1、本案适用何种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2、李涛的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之责,致使李涛过早离家到校;李涛在校玩耍中不注意安全,翻越栏杆而坠楼受伤,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及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3、学校在学生离校期间敞开校门,应当考虑到学生会提前到校并玩耍,因其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故学校对本次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