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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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重點說明

大 綱 二代健保改革核心價值 1 2 保險給付 二代健保修法重點 3 補充保險費之收繳與計算 4 Q & A 5

保險給付 納入多元計酬之支付方式,為民眾購買健康 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支付原則,並增加論人計酬之支付方式 (§ 42) 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 44) 49

節制資源使用-1 保險對象部分 對於多次重複就醫、過度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將進行輔導與就醫協助,並得於未依規定就醫時,不予保險給付 (§ 53) 4

節制資源使用-2 醫事服務機構部分 加重詐領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者之罰鍰至20倍(§ 81) 違規情節重大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視情節輕重,於一定 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81) 健保局應每年提出並執行抑制不當耗用醫療資源之改善方 案(§ 72) 5

承保作業面改革-新增受刑人納保 增列受刑人為第4類第 3目,共為6類15目( §10)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增列受刑人為第4類第 3目,共為6類15目( §10) 明定受刑人之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27) 醫療給付有限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訂之( §40II) 受刑人不參加全民健保 立法委員提案,考量受刑人之醫療人權,爰將受刑人納入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矯正機關收容人就醫辦法

承保作業面改革- 公平規定久居海外或新住民之投保條件 承保作業面改革- 公平規定久居海外或新住民之投保條件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設有戶籍滿6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6個月,始得加保。 2.不受6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A.最近2年內曾有加保紀錄者 B.本國人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C.政府駐外人員及其眷屬 (2)受雇者 1.設有戶籍滿4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4個月,始得加保。 2.不受4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A.曾有加保紀錄者 B.本國被保險人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保險對象 保險對象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31) 獎金: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 兼職薪資: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執行 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股利所得:以股利總額為費基 利息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保險對象將財產出租給非自然人之租金收入

補充保險費收取項目-保險對象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項 目 說 明 所得格式代號 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9B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 54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5B 5C、52 租金收入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項目及上、下限 計費項目 說明 下 限 上 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無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達5,000元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包括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5,000元。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5,000元。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以1,000萬元為限。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租金收入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民眾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 就源扣繳 由扣費義務人於單次給付,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 匯撥給付,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 禮券為限,扣取補充保險費。 扣取補充保險費上、下限規定 補充保險費單次給付達5,000元時,由扣費義務人就 源扣繳,但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則以1,000萬元計算。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五千元。 獎金:全年未超過4個月的投保金額之部分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例:自行執業之律師、會計師等)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那些證明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所得給付時,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無投保資格者 6項所得(或收入) 皆免扣取 免扣取對象 免扣費項目 證明文件 無投保資格者 6項所得(或收入) 皆免扣取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第5類被保險人 (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第2類被保險人 薪資所得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或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執行業務收入 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兒童及少年 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薪資所得 身分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中低收入戶證明。 中低收入老人 社政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勞工保險投保金額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社政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國內就學之大專生且無專職工作者 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 定之經濟困難者 經濟困難之證明(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認定) 。

累計超過投保金額 4倍獎金

補充保險費 -獎金 Q1: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 金必須扣取補充保險費,獎金 內涵包含哪些項目?

補充保險費 -獎金 A1:1.獎金指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 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 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2.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 費獎金項目:例如結婚補助、教育補助費、旅 遊補助、喪葬補助、學分補助、醫療補助、保 險費補助、交際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工作 服代金、作業用品代金、慰問金、補償費等。

Q2: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 分的的獎金應如何計算補充保 險費? 補充保險費 -獎金 Q2: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 分的的獎金應如何計算補充保 險費?

補充保險費 -獎金 A2:計算公式:補充保險費=獎金之費基×費率 費基參考值註=(給付時當年度累計獎金金額-給付時投保金額×4) 費基參考值>當次發放獎金時,以當次發放獎金×費率 =補充保險費 費基參考值<當次發放獎金時,以費基參考值×費率 以單次給付獎金金額與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比較,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的費基 註:單次給付獎金費基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以1,000 萬元計算。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1/3) 獎金-案例 1(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 王先生為一般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說明:101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如下表: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2/3) 獎金-案例 2(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 陳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紅利獎金5萬元。 說 明: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102年6月15日領取紅利獎金5萬元,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56元,如下表:

Q4:投保金額若有調整以及員工離職 又發放獎金,應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 -獎金 (3/3) 例:陳先生為某事業單位員工,投保金額為36,300元,於1月 15日、6月1日及9月5日各領到1筆獎金,金額分別為 126,000元、12,000元及12,000元。嗣後陳先生於同年10 月加薪,投保金額調整為40,100元,11月30日離職,並 於12月15日領到紅利185,000元。

補充保險費 -獎金 (3/3) A4:1.截至101年9月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15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 額4倍部分為4,800元(費基),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96元。 2.截至101年12月15日雖已離職,獎金仍需累計,累計金額為 335,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40,100元×4=160,400元)部分為 174,600元(費基參考值),由於當次發放之獎金為185,000 元,因 此以費基參考值174,600元為費基,扣取3,492元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 -獎金 (3/3) 獎金項目 給付日期 當月投保金額(A) 4倍投保金額 (A*4) 獎金金額 累計獎金(C) 費基參考值 補充保費費基(B) 補充保費金額(B*2%) 繳納期限 年終獎金 102/01/15 36,300 145,200 126,000 未超過4倍 102/02/28 端午節金 102/06/01 12,000 138,000 120/07/31 中秋節金 102/09/05 150,000 C-A*4= 4,800 96 102/10/31 紅利 102/10/15 10,000 160,000 14,800 200 102/11/30 102/12/15 40,100 160,400 185,000 345,000 184,600 3,692 103/01/31 3,988

補充保險費 -獎金 (3/3) 獎金項目 給付日期 當月投保金額(A) 4倍投保金額 (A*4) 獎金金額 累計獎金(C) 費基參考值 補充保費費基(B) 補充保費金額(B*2%) 繳納期限 年終獎金 102/01/15 36,300 145,200 126,000 未超過4倍 102/02/28 端午節金 102/06/01 12,000 138,000 120/07/31 中秋節金 102/09/05 150,000 C-A*4= 4,800 96 102/10/31 紅利 102/10/15 10,000 160,000 14,800 200 102/11/30 102/12/15 33,300 133,200 100,000 260,000 126,800 2,000 103/01/31 2,296

補充保險費 -獎金 (3/3) 獎金項目 給付日期 當月投保金額(A) 4倍投保金額 (A*4) 獎金金額 累計獎金(C) 費基參考值 補充保費費基(B) 補充保費金額(B*2%) 繳納期限 年終獎金 102/01/15 36,300 145,200 126,000 未超過4倍 102/02/28 端午節金 102/06/01 12,000 138,000 120/07/31 中秋節金 102/09/05 150,000 C-A*4= 4,800 96 102/10/31 紅利 102/10/15 33,300 133,200 100,000 250,000 116,800 2,000 102/11/30 102/12/15 40,100 160,400 10,000 260,000 99,600 200 103/01/31 2,296

補充保險費 -獎金 Q5:雇主、自營業主或專技人員自行執業 者若在投保單位領有薪資,且領有獎 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是 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若需扣取,其 投保金額是否以雇主的投保金額為基 準?

補充保險費 -獎金 A5:二代健保法第31條所訂應扣取獎金 項目之補充保險費對象並未排除雇 主等負責人,因此上述人員若領取 高額獎金,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並以投保身分之投保金額為基準計 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1/2) 案例:王醫師在健康醫院受僱並加保,每月薪資所得 20 萬元,王醫師另在美麗診所看診,每月領到執行業務收入5 萬元。 說明:美麗診所於給付王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時, 應扣 取2%補充保險費。 50,000元 x 2%= 1,000元。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2/2) 案例: 吳醫師受僱於醫院,每月收入為10萬元,另外投稿發表文章,稿費報酬3萬元。 說明: 吳醫師為受僱醫師,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外有執行業務收入(稿費)3萬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600元(30,000×2%=600)。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1/2) 案例: 林教授於大學任教,獲邀至遠見公司演講,演講結束後,遠見公司給付演講酬勞(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20,000元,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 林教授係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在大學加保,其於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00元 (補充保險費= $20,000 × 2% = $400)。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2/2) 案例: 陳先生是藍海公司之董事,赴該公司開會獲得車馬費5,000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 董事會的成員非公司的受僱員工,因此陳先生在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100元 (補充保險費= $5,000 × 2% = $100)。

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扣繳規定 定義:公司股東所獲分配的股利總額 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扣費義務人:公司負責人 免扣取對象: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本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之適用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參加本保險期間已計入投保金額計 算之股利所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股利所得因可扣抵稅額變動,或股票股利因現金不足扣 取,致應退補繳者,如其單次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元, 得免退補。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股東) 案例: 周先生是台塑公司的股東,台塑公司在102年8月發給 周先生1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 周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明: 台塑公司在發給周先生1萬元的股利時,即須按2%的 補充保險費率,扣取200元的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1萬元 x 2% = 20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雇主1/2) 案例: 郭先生是豪大公司股東及負責人,自公司成立以來, 郭先生皆以豪大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2年郭先生皆 以18萬2千元投保全民健保。102年8月公司發給郭先生 500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郭先 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雇主2/2) 說明: 1.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 保險費可於扣除102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2.算式:(1)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 x 12個月 = 218萬4千元 (2)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218萬4千元= 281萬6千元 (3)補充保險費= 281萬6千 x 2% = 5萬6320元

補充保險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 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其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二萬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補充保險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 案例: 傅先生在幸福銀行有多筆定存,其中三筆均在102年6月 20日到期,利息分別為1,500元、2,500元及6,800元,傅先生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取? 說明: 1.不同存單之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 2.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136元的 補充保險費(6,800元 x 2%=136元) 。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1/2) 案例: 里長伯將房子租給正正企業社當廠房,月租10萬元, 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付半年租金, 里長伯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繳? 說明: 正正企業社在1月1日及7月1日付租金給里長伯時,就要 先扣除1萬2千元的補充保險費後,再繳交租金給里長伯 補充保險費=(10萬元/月 x 6個月 x 2% = 1萬2千元)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2/2) 案例: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優良公司向高先生租了二個停車位,月租1萬元, 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 優良公司於102年1月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 給高先生,優良公司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明: 1.補充保險費=10,000元 x 2%=200元。 優良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 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9,800元。 2.繳納時點: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

利息、租金收入-扣取補充保險費的情形 出租人 承租人 是否扣取 補充保險費 第1類至第4類及 第6類保險對象 個人 否 機關、機構、團體、 學校、事業、 破產財團、 執行業務者、 是 個人、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事業、

投保單位負擔

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雇主 雇主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34) 按投保單位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與其受雇者每 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計收雇主之補充保險費(§34) 不設上限 按月與一般保險費合併繳納 ( 薪資所得總額-其受雇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險費率(2%)

二代健保-雇主保費計算 雇主(投保單位)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平均眷口數)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費之費率(2%)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負擔 Q1:雇主每月在公司領有薪資,雇主的投保金額可 列入受僱者月投保金額總額計算嗎? A1:健保法第34條規定,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 與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為 補充保險費的費基。雇主所支領之薪資應列入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又因雇主非 「受僱者」,故不可列入受僱者月投保金額總 額計算。

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負擔 Q2:當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受僱者 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繳納補充保險費;請 問「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如何計算? A2: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是指於投保單位之受 僱員工(不包含雇主及代辦第6類投保者), 當月有計收一般保險費,其計費基準之投保金 額總額。

雇主補充保險費收繳案例 案例2 當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案例2:華冠公司僱用200名員工,102年1月總投保金額420萬元,當月支付薪資總額為500萬元,所以應於102年2月底向保險人繳納補充保險費16,0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5,000,000-4,200,000) × 2% = 16,000元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費之費率(2%)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4月27日以健保承字第1010070307號函請各軍公教投保單位編列預算。 雇主(投保單位)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現制軍公教人員以其俸(薪)給總額之一定比率(93.52%)為投保金額,102年1月起刪除。 改以實際俸(薪)給總額為投保金額。

自102年起停止補助。 費率差額補助102年起停止補助 53,000元(含)以上者,全額自付。 99年政府實施費率調整自付保費差額補助: 投保金額 40,100元(含)以下者,全額補助 42,000元至50,600元者,補助20% 53,000元(含)以上者,全額自付。 自102年起停止補助。

扣費義務人須辦理事項 扣取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按年度通知保 險對象(扣繳辦法§9) 溢繳退費、短繳補扣(扣繳辦法§9) 每年1月31日前向保險人申報上一年度扣費明細(扣 繳辦法§10) 提供保險對象扣費憑單(扣繳辦法§10)

免扣取對象查詢管道 免扣取對象查詢管道 網路查詢 媒體交換查詢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身分證明,扣費義務人於必要時得向保險人查詢確認,作為免扣取之依據(扣繳辦法§5) 。 免扣取對象查詢管道 網路查詢 連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單位憑證專區,使用 單位憑證,進行單筆線上查詢或上傳檔案批次查詢。 媒體交換查詢 查詢資料產製光碟,郵寄或親送健保局進行查詢。 50

補充保險費扣取方式 扣取時點: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 繳納時點: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得寬限15日。 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以非即 期支票之實際給付,為支票所載發票日。 繳納時點: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得寬限15日。 逾期滯納金: 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納費額0.1%之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15%。

溢扣之處理(扣繳辦法§ 9) 扣費義務人 保險對象 如有溢扣,應退還保險對象。 扣費義務人退還保險對象之溢扣款,若為已繳納保險 人,可向保險人申請退還或就其應扣繳保險費內留抵 之。 保險對象 扣取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 逾期則改向保險人申請退費。

不足之處理(扣繳辦法§ 9) 扣取不足之數,由扣費義務人補繳,但扣費義務 人得向保險對象追償之。 扣取不足之數,由扣費義務人補繳,但扣費義務 人得向保險對象追償之。 股利所得因可扣抵稅額變動,或股票股利因現金 不足扣取,致應退補繳者,如其單次金額未達新 臺幣一百元,得免退補。

申報扣費明細1/4(扣繳辦法§ 10) 申報時點 年度申報 按月申報(選擇) 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按月申報(選擇) 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保險人彙報。

申報扣費明細 2/4(扣繳辦法§ 10) 申報時點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 扣費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保險費金額,填發扣費憑單,並於10日內向保險人填報扣費明細。 退費個案申報 保險對象申請溢繳核退時,保險人得通知扣費義務人於 10日內就已扣取之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送保險人 查核。

申報扣費明細3/4(扣繳辦法§ 10) 申報方式 扣費義務人連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使用單位電子憑證,辦理申報。 網際網路(申報筆數<6萬筆) 扣費義務人連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使用單位電子憑證,辦理申報。 媒體(申報筆數>=6萬筆) 透過健保局網站下載審核程式檢核檔案格式無誤後,再將檔案錄製於光碟片或其它,郵寄或親送至健保局所屬分區業務組。 人工書面 檢附『全民健康保險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申報書』或『各類所得補充保險費扣費憑單』報核聯。

申報扣費明細4/4(扣繳辦法§ 10) 扣費明細內容 受領給付者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居留證號)、給付日期、給付所得類別(繳款 別) 、給付金額、扣費額。

補充保險費繳款別說明(就源扣繳) 法條 項目 繳款別 第34條 投保單位薪資費用與投保金額差額 61 第31條 獎金 62 兼職所得 63 執行業務所得 65 股利所得 66、76(信託) 利息所得 67、77(信託) 租金收入 68、78(信託)

提供扣費憑單 保險對象如有需要扣費憑單,得向扣費 義務人索取。 保險對象自扣費之次年4月1日起,可向保 險人索取。

繳款書列印管道(具條碼) 健保局網站之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 提供單筆或合併列印繳款書 繳款書列印軟體 電話或臨櫃服務 可電洽或臨櫃至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索取書面或申請列 印繳款書服務。

繳費通路 金融機構臨櫃繳費 便利商店繳費(自付手續費3元) 自動櫃員機(ATM)繳費(跨行者需自付手續費)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中華郵政公司 日盛商業銀行 彰化商業銀行 臺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高雄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 安泰商業銀行 玉山銀行 說明:經上列金融機構轉委託之其他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亦受理代收(繳)保險費。 便利商店繳費(自付手續費3元) 自動櫃員機(ATM)繳費(跨行者需自付手續費) 網際網路繳費(需有讀卡機設備,且自付手續費) 委託健保局自帳戶扣款繳費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輔助系統簡介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自行開發系統 網路版使用者 使用者 二代健保補充 保費網頁伺服器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申報媒體檔 二代健保補充 保費網頁伺服器 媒體上傳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單機版使用者 版本更新 媒體轉入 承保 財務系統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網路版 個人申辦及服務查詢 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申辦服務及查詢 個人查詢補充保險費免扣繳作業(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軟體下載(不需憑證登入) 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列印或郵寄申請 (不需憑證登入) 使用單位憑證專區(需使用單位憑證登入或被指派為管理者或代理人的自然人憑證登入)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單機版 提供單位管理補充保費,包含儲存、計算、上傳媒體檔、查詢上傳結果、列印繳款單 自動版本更新機制 登入方式 執行時先檢查是否需更新 登入方式 單位憑證登入 帳號/密碼登入 不須登入使用列印繳款單

二代健保法施行細則修正說明 修正重點 在台居留滿6個月之定義 取消退休人員得以第6類身分加保 停、復保規定

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定義 本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六個月。

刪除退休人員以第六類身分加保 退休人員以六類加保過渡條款 退休人員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時,以第六類保險對象身分參加本保險者,得繼續依該規定投保。但改以他類投保身分投保後,不適用之。

保險對象得辦理停保及復保 得辦理停保之情況:(施行細則37條) 失蹤未滿6個月者。 由家人代填停保申請表者,自失蹤當月起停保。 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且已辦理出國停保,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出國前寄送停保申請表者,自出國當月起停保;出國後辦理者,自停保申請表寄達當月起停保。 出國未滿6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施行細則39條)

返國復保後再次申請停保案例說明 背景說明: 李醫師於102年8月28日出國停保,103年5月1日返國探望家人2 週,預計103年5月15日再次出國。 返國復保屆滿3個月後,才能申請出國停保: 李醫師回國後應向服務單位申請103年5月1日返國復保,其服 務單位應向李醫師預收103年5-7月的健保費,並同時申報李醫 師103年8月1日出國停保。 103.8.1再次停保的生效日 103.5.15再次出國 返國復保屆滿3個月 102.8.28停保 103.5.1返國 103.5-7月要繳納健保費 103.5.1申請復保

健保局網址:http://www.nhi.gov.tw

健保諮詢電話:0800-030-598 高 屏 業務組:07 – 3233123 全民有健保  看病沒煩惱 健保用心  讓您安心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