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教育與輔導 社會安全網絡與社會資源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 社會工作科 林惠珠 100年3月
家屬教育與輔導
家屬的定義 依據民法– 親屬包括血親和姻親 1084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1086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1003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1052條:夫妻之ㄧ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
監護人的定義 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應置 監護人。 未成年人之監護 -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 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 應置監護人 成年人之監護 -民法第1110條:受監護宣告之人(因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應置 監護人。
保護人的定義 依據精神衛生法: 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一人。 應考量嚴重病人利益,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之。 嚴重病人無保護人者,應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行選定適當人員、機構或團體為保護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選定保護人的範圍 依據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一、地方主管機關及其所屬人員。 二、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及其所屬人員。 三、地方主管機關委託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 四、嚴重病人戶籍地或住(居)所之鄰里長、村里幹事。 五、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適當之人員、機構或團體。
限制不得擔任保護人 依據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一、未成年人。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停止全部或一部親權之宣告,或經由親屬會議撤退其監護人資格者。 四、與病人涉訟,其利益相反,或有其他情形足認其執行保護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五、體力或能力不足以執行保護職務者。 保護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 關得依病人之親屬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 之。
保護人之保護期限 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建議保護期間 嚴重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已不符合本法第三條第四款之規定者,其保護人之職務自動解除。診斷醫師並應通報其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
家屬或保護人的權利 申訴權利:認為精神照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侵害病人權益時,得以書面向精神照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醫療被告知權利: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於病人住院時,應向其本人及其保護人說明病情、治療方針、預後情形、住院理由及其應享有之權利等有關事項。 醫療意見權力:精神醫療機構向審查會申請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許可應檢附保護人之意見表。
家屬或保護人的責任 (一)對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精神衛生法第18條 ) 1.遺棄 2.身心虐待 3. 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4. 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 5. 其他對病人或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病人之保護人違反第十八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除依 前項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直 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辦理之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 下之輔導教育,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自治法規,由直 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定之。 拒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 其參加為止
家屬或保護人的責任 (二)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由保護人予以緊急處。緊急處置所需費用,由嚴重病人或保護人負擔。 (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家屬的心理反應 1.否認階段:自責、羞恥、生氣、擔憂 2.妥協階段:尋求再保證 3.接納階段:接受事實
家屬衛教內容 認識精神疾病 如何與精神病患溝通 認識精神科藥物 暴力行為的危機處理 壓力調適 精神康復的觀念 精神病患權益與倡導
家屬增權 1.建立對精神醫療與復健成果之合理期待 2.參與家屬衛教活動或心理支持團體 3.參加康復之友協會或相關團體 4.學習關注相關精神衛生政策或法規 5.鼓勵參與精神病患及家屬權益之倡導
與家屬的溝通技巧 1.傾聽 2.同理 3.尊重 4.心理支持 5.引導正向思考 6.適時提供資訊與協助
家屬抱怨之原因 溝通不良 不符期待 未守承諾 宣導不足
家屬抱怨處理原則 接納及控制家屬情緒 態度真誠,委婉告知困難及限制 避免與家屬爭辯 避免規避責任 避免人身攻擊 避免敷衍了事 避免質疑家屬動機
與居家治療之分工合作 符合下列條件之精神病人,得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由相關之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施行居家治療: 一、精神疾病症狀明顯干擾家庭及社區生活,且拒絕就 醫。 二、無病識感且有中斷治療之虞。 三、無法規則接受治療,再住院率高。 四、精神功能、職業功能或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需居家 照顧。 五、年老、獨居或無法自行就醫,需予以心理支持,或協助其接受治療者。
社會安全網絡與社會資源
個案管理工作 問題評估 資源轉介 後續追蹤 個案轉介
社會資源網絡 心理衛生 就業服務 案主 教育機構 身心醫療 社會福利 宗教團體
心理衛生保健體系 社區心理衛生預防保健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心理衛生輔導機構、自殺防治網絡 精神醫療網 緊急就醫及轉介系統、人員教育訓練、機構支援輔導 精神醫療機構 綜合醫院精神科、精神專科(教學)醫院、精神科診所 精神復健機構 日間型(社區復健中心)、住宿型(康復之家) 長期照護機構 精神護理之家、養護機構
社區心理衛生預防保健 衛生署安心專線0800788995 張老師1980 生命線1995 高風險家庭關懷計畫 精神病患社區關懷訪視 自殺防治關懷訪視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兒童保護113
精神衛生法 79年12月7日訂定 96年07月04日修訂
精神衛生法(79.12.7;96.07.04) 宗旨 促進國民心理健康 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 保障病人權益 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
精神衛生法 衛生行政機關的職責 精神醫療機構的職責 家屬、保護人的責任 強制醫療的執行 警察消防機關的職責 社政主管機關的職責 勞政主管機關的職責 教育主管機關的職責 交通主管機關的職責
精神醫療服務對象 精神病:精神分裂病、躁鬱症、妄想症 等 精神官能症:憂鬱症、焦慮症、強迫症等 物質濫用:酒癮、藥癮等 司法精神鑑定:民事(監護、輔導宣告)、刑事 性侵害加(被)害人治療 家庭暴力加(被)害人治療 災難心理重建 遊民精神病患 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 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精神衛生體系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署):法規、政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機構及人員管理、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嚴重病人資料建檔等,落實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網絡聯結、自殺、物質濫用防治及其他心理衛生等事項。
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 核心醫院分佈區域 台北區域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北部區域 署立桃園療養院 東部區域 玉里榮民醫院 嘉南區域 署立嘉南療養院 中部區域 署立草屯療養院 高雄區域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精神醫療網功能 建立醫療轉介系統 緊急醫療暨24小時轉介中心、嚴重病患個管中心、衛生所社區追蹤、社區關懷照顧計畫 人員教育訓練 專業人員、個案管理員、志工、指定保護人 相關單位人員(衛生、社政、警消、民政、教育) 機構支援輔導 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跨部會合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社政、勞工及教育主管機關建立社區照顧、支持與復健體系,提供病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 勞工主管機關:應推動職場心理衛生,協助病情穩定之病人接受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並獎勵或補助雇主提供其就業機會。 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各級學校心理衛生教育,建立學生心理輔導、危機處理及轉介機制等事項 。應規劃、推動與協助病人,接受各級各類教育及建立友善支持學習環境。 社政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規劃、推動與整合慢性病人之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相關措施。
相關委員會、機構 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委員會: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 :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精神照護機構:精神醫療機構、精神護理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精神復健機構
精神醫療照護業務 精神醫療機構不得無故留置病人。於病人出院前,應協助病人及其保護人擬訂具體可行之復健、轉介、安置及追蹤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轄區內建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 。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精神衛生相關機構、團體從事病人社區照顧、支持及復健等服務。
精神疾病照護服務模式 急性病房 急 診 養護機構 精神護理之家 門 診 復健病房 日間留院 居家治療 社區團體家庭 社區交誼中心 急 診 養護機構 精神護理之家 門 診 復健病房 日間留院 居家治療 社區團體家庭 社區交誼中心 社區復健中心 康復之家
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
強制鑑定及強制住院治療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 、41、42條 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之必要但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日;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逾期視同不許可。 指定醫院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審查會申請許可 強制住院期限延長為60日;續住亦每隔60日應重新評估 相關費用由中央政府負擔
強制鑑定及強制社區治療 精神衛生法(新版)第45條:97.07實施 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嚴重病人拒絕接受社區治療時,經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仍有社區治療之必要,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前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社區治療。 強制社區治療以6個月為限;延長治療則每隔1年應重新評估 其相關醫療費用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精神疾病社區治療 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的治療方式。 包括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等
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一、精神疾病症狀明顯干擾家庭及社區生活,且 拒絕就醫。 二、無病識感且有中斷治療之虞。 三、無法規則接受治療,再住院率高。 四、精神功能、職業功能或日常生活功能退化, 需居家照顧。 五、年老、獨居或無法自行就醫,需予以心理支 持,或協助其接受治療者。
居家治療服務項目 應由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前往病人生活或居住場所提供各該專業服務,其方式如下: 一、一般身體檢查及健康評估。 二、病人精神症狀評估及必要處置。 三、藥物治療與用藥諮詢。 四、家族治療。 五、危機處理諮詢與心理諮商、治療。 六、醫療與社區福利資源之諮詢及轉介。 七、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之服務措 施。
精神病人權益 稅捐減免 有侵害病人權益時,得以書面向精神照護機構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 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 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 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 保護人同意。 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 精神醫療機構非因病人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
精神醫療費用負擔 全民健保給付:各項精神醫療模式 重大傷病卡:免部分負擔 低收入戶證明:免伙食費 強制鑑定及治療: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其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由衛生署補助 社會處補助:遊民 地方法院補助:刑事精神鑑定 自費:酒癮、藥癮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社會保險補助 生活津貼 教養收容補助 職業訓練及就業 輔導 所得稅減免 申請創業貸款 申請攤販設置許可 申請彩券販賣 教育補助 公共交通工具優免 休閒設施優免
全民健保法 精神醫療給付項目 精神醫療給付對象 精神醫療給付標準 精神醫療給付流程 精神醫療給付期限
國民年金 ※基本保證年金 - 直接享有福利,不須繳保費 - 符合下列身分者可領︰ 97年10月1日時已滿65歲者,每月3000元 重度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者,每月4000元 原住民97年10月1日已滿55歲者,每月可領 3000元
國民年金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身心障礙達「重度或極重度」且符合「無工作能力」認定標準 月投保金額17280元 × 投保年資 × 1.3% 最低可領4000元 領至年滿65歲止,改領老年年金 已領其他社會津貼或有欠繳保費者限用公式,不可領保證年金4000
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生活照顧 財產管理 委託人 法院 監護人 財產 受益人 受託人 監察人 再信託 照顧人
心理衛生相關民間團體 各縣市康復之友協會 (病患、家屬、專業人員、社會人士) 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 各精神醫療專業人員學、協會 中華民國自殺防治協會、台灣憂鬱症防治協會、董氏基金會、生命線協會、張老師等。
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 職業訓練 庇護性就業 社區化就業 一般就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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