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性別平等相關法規 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秘書長 邱美月
學歷 經歷 現任 台南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 台南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畢 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畢 國立成功大學外文系畢 經歷 台南家齊女中教師,訓育組長退休 台南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 現任 台南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台南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婦女權益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家暴性侵害暨性騷擾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 台灣防暴聯盟監事 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理事
壹、前言 一、性別平等是現代化、民主化、國 際化、全球化之主流文化及普世 價值。 二、性別平等是基本人權,認知與落 實性別平等相關防治法規於日常 生活中,已是目前刻不容緩之熱 門課題。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層出不窮, 已是目前教育界性別平等教育中刻不 容緩之重要課題。 四、性別平等教育法是法入校門之法,友 善校園之寧靜革命,也是跨國性之民 主運動。
貳、性別平等之相關法規 一、防暴三法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法) 2.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法) 3.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法) 二、性平三法 1.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 2.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工法) 三、民法親屬篇 四、刑法妨害性自主章 五、社會秩序維護法
參、性別平等之簡介 一、沿革:歧視女性性別盲婦女權益兩性平等 性別平等 (一)1975年聯合國第一屆世界婦女會議中,宣佈 未來十年為「婦女十年(Decade for Women)」 責成各國全力推動婦女權益。 (二)1979年通過「消除婦女一切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公 約),作為婦女人權憲章。 (三)1980年聯合國第二次婦女會議重新思考「保障 婦女權利」和「促使婦女行使權利」間的差距。
(四)1985年聯合國第三次婦女會議,提出「性別 盲」(Gender Blind),將婦女議題視為全人類 的問題。 (五)1995年聯合國第四次婦女會議,通過「北京 行動綱領」(The 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正式以「性別主流化」作為行動策 略,要求各國將性別平等作為政策的主流。
(一)性別平等是一種攸關全社會、全人類幸福的價 值,而不是特性人口的福利,更不等於婦女福 利。 二、意涵 (一)性別平等是一種攸關全社會、全人類幸福的價 值,而不是特性人口的福利,更不等於婦女福 利。 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曾說:“Empowering women means not only better lives for women, but better lives for all.” (二)性別平等是人類發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類發 展的目的在於讓人類有更多的選擇,其核心概 念之三元素為平等、延續及培力。 “ Human development, if not engendered, is endangered.”
(三)性別平等改變舊有男尊女卑之觀念 1.不再將女人視為被動受益者的客體,而是主 動參與的主體。 2.女人不是問題,社會結構才是問題。 3.改變社會結構、制度,改變想法與作法,才 能真正促進性別平等,使各種性別有平等的 更多選擇機會與自由。 4.創造性別平等社會的過程應是全面性的,男 性不應缺席。
(四)性別平等即在所有立法、政策擬定、計畫、 規劃、方案設計、資源分配、人才培育等, 以及組織的建構過程中,把各種性別的觀點 與經驗完整的反應在政策與方案的設計、執 行、監督與評估中,讓各種性別可以均等受 惠,並由此帶動深層的組織變革,打造一個 符合性別正義的社會。 (五)性別平等的最終目標乃在實現性別平等,使 各種性別都一樣有更多的選擇自由,以促進 達到人類平等、和平、發展的遠景。
三、目標: (一)法律上(de jure)的平等: 1.法律制定層面上的平等:任何人不可因 性別、宗教、信仰、族群的關係而被歧 視。 2.消除任何歧視性的法律、法規和法條。 (二)實際生活上(de facto)的平等:落實於就 業、婚姻、政治與經濟的每個角落。 1.不同性別者(男性、女性或中性者)應 該享有平等的權利。 2.不同性別者都應該可以成為改變的行動 者與受益者。 3.給予不同性別者擁有更多選擇的自由。
四、實踐「性別平等」六大工具 (一)性別統計 (二)性別分析 (三)性別預算:編列預算時,讓不同性別者有機會參與 討論。 (四)性別影響評估:立法、政策或預算、方案,對於不 同性別者影響。 (五)性別意識培力:中央、地方公務人員性別平等訓練 培訓課程。 (六)性別機制:從性別觀點檢討組織的架構與人力分配 (任一性別代表性問題)
肆、相關防治法規之精神與內涵 一、憲法 (一)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 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一律平等。 (二)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 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 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 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四)大法官釋憲365、410、452、457、490、552、 554肯定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有維護「男女平等」 之功能。
二、民法親屬篇之修正(為落實性別平等而修正,保障平權婚姻) (本表不細分修正時間) 二、民法親屬篇之修正(為落實性別平等而修正,保障平權婚姻) (本表不細分修正時間) 修正前 修正後現行法 1.夫妻冠姓 妻冠夫姓 各保有本性,但得約定冠配偶之姓 2.夫妻住所 妻從夫居 住所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3.子女姓氏 子女從父姓 可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 4.子女住所 子女隨父居 子女以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5.監護權 離婚子女監護權歸夫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或未協議,由法院為子女之最佳利益定之 6.親權行使 父母對子女親權行使以父為優先 共同行使,不一致時由法院定之 7.否認子女之權 只有夫有否認子女之權 夫妻均有否認子女之權 8.婚後財產 妻之婚後財產歸夫有 各自所有,互負報告義務 9.婚前財產 妻之婚前財產由夫管理、使用、受益 各自管理、使用、受益、處分 10.家務事 妻為主要照顧者 互為代理人,共同分擔 11.生活費 由夫負責 各依其經濟能力共同負擔之,家庭生活費及自由處分金 12.家庭財產 家庭財產無法定分享制度 家庭財產分享:剩餘財產分配
三、刑法之修正(88年妨害性自主章之增訂及妨害風 化章與家庭章之修改 三、刑法之修正(88年妨害性自主章之增訂及妨害風 化章與家庭章之修改 (一)去除「強姦」、「姦淫」之污名字眼,改為「強制性 交」、「性交」等中性用語。被害之客體由「婦女」 改為「男女」,以貫徹性別平等。 (二)將「強制性交」等性侵害犯罪行為自「妨害風化」罪 章中抽離,另立「妨害性自主」罪章,擺脫「色情」、 「貞操」等錯誤聯想,以彰顯保護個人自由法益及性別 平等之真義。 (三)被害人不限婦女,包括男、女兩性。不只男對女會構成 強制性性交罪,男對男,女對女,甚至女對男亦有構成 本罪之可能。
(四)性交行為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 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身體以外之器物 進入他人之性器或肛門之行為。也就是包括肛交、口 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等性行為,亦即對人身安全 之侵害。 (五)「強制性交罪」中將「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 意願而性交者」。並將強制性交分為二級,一為普通 強制性交,另一為加重強制性交,提高其刑度,以保 障人身安全。 (六)明示夫妻間可以構成強制性交罪等。 (七)除配偶間強制性交及十八歲以下之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 仍維持告訴乃論外,其他強制性交罪改為非告訴乃論。 (八)加害人於判決前應診斷有無強制治療之必要,如有必 要者,應命強制治療。
四、優生保健法 1984年通過使台灣婦女的墮胎權有了法律的保障,提供有需 要的婦女基本的醫療保障,目前優生保健法政面臨修法,修 正重點如下: (一)將名稱改為「生育保健法」。 (二)已婚婦女施行人工流產不需配偶同意,只需告知配偶。 (三)婦女施行人工流產增設思考期。 (四)未成年少女施行人工流產是否可由第三人陪同。 (五)身體自主權:中止懷孕之決定權。 (六)性別平等性教育之實施:了解性和避孕是雙方平等協商 並共同負責,更積極落實性教育。
五、防暴三法(保障人身安全,身體及性自主權)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保障性自主權 1.立法目的:防治性侵害犯罪、保護被害人權益 2.性侵害犯罪:違反性自主之罪行 性交: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或使之接合之行 為。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刑法第10條第5項) 猥褻: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 3.各地設置性侵害防治中心,24小時提供受害者協助與保 護,並進行加害人追蹤治療。 4.中小學每學期至少實施四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 5.適當規範媒體對性侵害事件報導不得造成二度傷害。
6.性侵害法律刑責圖表如下: 案況別 被害人 年齡 加害人 法律規定 合意 (自願) 16歲以下 18歲以下 告訴乃論,得互告 16-18歲 告訴乃論〈年紀小者得告年紀大者〉 18歲以上 非告訴乃論 16-20歲 任何年齡 非屬妨害性自主,得以和誘罪提出告訴 違反其意願 (非自願) 小於14歲 加重其刑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保障被害人權益 1.「法入家門」之法:婚姻既是法律所定,法律須保護婚 姻中之被害人之權益。 2.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家庭暴力不是「家務 事」,而是「公共議題」,且侵害人權,破壞性別平等 之行為,國家公權力應介入。 3.家暴法中之家庭成員: a.配偶或前配偶。 b.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之人。 c.現有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d.現有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a.身體上之不法侵害:包括身體虐待、惡意遺棄、押賣、 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職業或行為體。 b.言語上之不法侵害:包括辱罵、警告、嘲弄或歧視言語 4.不法侵害: a.身體上之不法侵害:包括身體虐待、惡意遺棄、押賣、 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職業或行為體。 b.言語上之不法侵害:包括辱罵、警告、嘲弄或歧視言語 等。 c.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包括精神騷擾、追蹤、性虐待、經 濟控制及財務破壞等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等。 5.各地設置家庭暴力防治中心,24小時提供受害者協助 與保護。 6.保護令之申請提供受害者即時又有效之保護措施。 7.加害人處遇計畫,強制加害人接受教育、矯正輔導。 8.提供受害者之安置、就業協助、培力,受害者脫離家暴 得以獨立自主。 9.對於現行犯可逕行逮捕。
六、性平三法 1.性別工作平等法 2.性別平等教育法 3.性騷擾防治法 性平三法並存,是否會疊床架屋?
伍、性平三法之比較 一、三法之立法精神 二、三法之立法目的 1.依據性別主流化 2.達到性別實質平等及禁止性別歧視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工作權) 1.保障工作權之平等 2.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地位實質平等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保護被害人權益) 1.防治性騷擾 2.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受教權) 1.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2.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 3.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三、性平三法中性騷擾之定義: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1.敵意工作環境型: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 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 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交換條件型: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 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 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3.小結: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是規範職場之性騷
(二)性騷擾防治法:是指性侵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 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如: 1.交換條件型: 以使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 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 益之條件。 2.敵意工作環境型: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 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 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 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3.小結:性騷法是規範一般場所之性騷。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 1.性侵害:指性侵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2.性騷擾:指未達性侵之程度者,有二態樣: (1)敵意工作環境型: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 意味或性別歧視之字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 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或表現者。 (2)交換條件型: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 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 者。 (3)小結:性平法是規範校園性侵或性騷事件。
四、三法之內容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共七章 1.總則 2.性別歧視之禁止 3.性騷擾之防治 4.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5.救濟及申訴程序 6.罰則 7.附則
(二)性騷擾防治法:共六章 1.總則 2.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3.申訴及調查程序 4.調解程序 5.罰則 6.附則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共六章 1.總則:用詞定義,全國各級教育機構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之任務及組織規定。 2.學習環境與資源:安全平等環境、平等學習及平等 待遇、特定性別及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3.課程、教材與教學:課程精神、各級學校應融入課 程時數規定。 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防治規定、事件發生 之處理流程。 5.申訴調查及救濟:被害申請調查之程序、性平會調 查時間及程序規定、結果不服申復規定、再申復不 服字題救濟規定。 6.罰則:學校及行為人罰鍰規定。 7.附則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設置-性平法第4~11條 (1)首長為主任委員。 (2)委員採任期制。 (3)三個月(學校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4)設專人處理業務。 (5)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定之〈中央由教育部訂之, 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訂之,學校由學校訂之〉 (6)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性別比例與成員資格: 〈性平法第7~9條〉 委員數 女性 比例 成員資格 首長 開會 時間 中央 17~23人 1/2 相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應佔2/3 教育 部長 三個月 地方 9~23人 相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應佔1/3 縣市長 學校 5~21人 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職工、家長、學生與相關學者專家 校長 半年
學校性平會之任務 (1)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 畫,落實並檢視 其實施成果。 (2)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 動。 (3)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研擬性 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 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4)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5)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7)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8)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六、經費預算之編列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每年應參考所 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 算。 七、督導考核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優良者獎勵, 不良者糾正輔導改進。 〈督導考核應定期為之,於半年前公告考核基準及細 目,結果應作為統合視導評比及校務評鑑之參據〉。
八、學習環境與資源(性平法第12~16條) (一)安全平等環境-性平法第12條 1.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 園空間。 2.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3.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週知。 (細則第10條,公告方式:應張貼公佈欄,並得以 書面、口頭、網際網路等適當方式為之)。 (二)平等學習及平等待遇-性平法第13、14條 1.招生、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 利、服務,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2.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學生,應積極 提供協助。
3.應積極維護特定性別或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提供必要 之協助(性平法第14條)如下:細則第11條 a.學校應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 性教育,彈性措施協助完成學業暨相關輔導。 b.訂定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要點,明定學校不得以學生 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不當處分,如以明示或暗 示要求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 c.學校針對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與育 有子女之學生應主動積極協助。 *補救教學。 *孕程及產程照護,家庭親職教育等。 *生涯規劃。
(三)委員會之性別比例-性平法第16條及細則第12條 考績、教評等委員會成員之任一性別應佔三分之一 以上。 (四)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性平法第15條 1.教職員工之職前、在職之儲訓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 內容。 2.師資培育應有性別平等之相關課程。
九、課程、教材與教學 (一)學校課程設置及互動設計,應發揮學生潛能與不得因 性別而差別待遇。 〈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及同志 教育〉 1.國民中小學除應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 等教育相關課程至少四小時。 2.高中及專科五年制前三年應融入課程。 3.大學廣開相關課程。
(二)教材 1.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2.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呈現 多元之性別觀點。 (高中以下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由有性別平等 意識之教師參與:內容應破除性別偏見及尊卑觀念, 呈現性別平等及多元價值) (三)教學 1.教師教學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 避免性別偏見與歧視。 2.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
十、防治 (一)中央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含: 1.學校安全規劃。 2.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3.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4.學校應依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週知。
學校應訂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內容應包括: 1.校園安全規劃。 2.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3.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界定及樣態。 5.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請調查程序。 6.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7.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8.禁止報復之警示。 9.隱私之保密。 10.其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相關事項。
(二)校園安全規劃 1.細則第9條規定: 應考量其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 如下: (1)空間配置 (2)管理與保全 (3)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 (4)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 (5)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 (6)其他相關事項 2.準則第4.5條規定: (1)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定期檢討對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紀錄 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 (3)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繪製校園安全地圖。 (4)定期舉辦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
十一、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樣態 處理法令依據 1.性別平等教育法 2.性別平等教育法 施行細則 3.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防治準則 項目 校園性侵或性騷 職場性騷擾 一般性騷擾 處理法令依據 1.性別平等教育法 2.性別平等教育法 施行細則 3.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防治準則 1.性別工作平等法 2.性別工作平等法 3.工作場所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辦法訂定準 則 1.性騷擾防治法 2.性騷擾防治法 3.性騷擾防治準則 主管單位 1.中央:教育部 2.地方: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育局、 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 1.中央:勞委會 市政府勞工局、 性別工作平等委 1.中央:內政部 市政府社會局、 性騷擾防治委員 會
項目 校園性侵或性騷 職場性騷擾 一般性騷擾 適用對象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1.受雇者於執行勤務時 2.雇主對受雇者或求職 者 除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者外均適用 申訴單位 1.加害人為校長時, 被害人向當地縣 市政府教育局申 訴。 2.加害人為教職員 工或學生,被害 人向加害人學校 學務處(訓導處) 申訴。 向雇主首長申訴 1.知道加害人服務 單位,則向加害 人服務單位或縣 市社會局申訴。 2.加害人不明或不 知道加害人服務 單位,則向縣市 社會局申訴,再 移警察機關調查。 3.加害人為校長時, 則向校長服務處 所縣市政府申訴。
項目 校園性侵或性騷 職場性騷擾 一般性騷擾 調查小組成員 1.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 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 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2.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 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 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 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3.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 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 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 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 上。 4.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 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雇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1.組織成員受雇人達 三十人以上之機關、 部隊、學校、機構 或僱用人,處理性 騷擾事件之申訴時, 應組成申訴處理調 查單位(以下簡稱調 查單位)。 2.前項調查單位成員 有二人以上者,其 成員之女性代表比 例不得低於二分之 一,並得是需要聘 請專家學者擔任調 查單位成員。 調查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者,直轄市或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項目 校園性侵或性騷 職場性騷擾 一般性騷擾 防治規定 1.成立學校之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 2.學校應依校園性侵 害或性騷擾防治準 則訂定防治規定, 並公告周知。 1.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 為之發生。 2.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 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辦法,並在公共 場所公開揭示。 1.受僱人或受服務 人員人數達十人 以上者,應設立 申訴管道協調處 理。 2.其人數達三十人 以上者,應訂定 性騷擾防治措施, 並公開揭示。 申訴方式 1.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之申請人或 檢舉人得以書面申 請調查。 2.其以言詞為之者,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 做成紀錄,經向申 請人或檢舉人朗讀 或使閱讀,確認其 內容無誤後,由其 簽名或蓋章。 1.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 詞或書面提出。 2.其以言詞為申訴者, 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 做成紀錄,經向申訴 人朗讀或使閱讀,確 認其內容無誤後,由 其簽名或蓋章。 1.性騷擾之申訴及 再申訴得以書面 或言詞提出。 受理之人員或單 位應做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再 申訴人朗讀或使 閱讀,確認其內 容無誤後,由其
十二、校園性侵或性騷之內容 (一)身體行為的性侵或性騷 1.強迫或碰觸他人的性器官 2.故意/無意撫摸他人隱私處 3.要求發生性行為(含口交、肛交、異物交) 4.暴露生殖器或屁股 5.偷窺、掀裙子 6.玩阿魯巴、脫褲子等戲謔的遊戲 (二)言詞行為的性侵或性騷 1.評論身材、長相 2.講黃色笑話、展示黃色照片、圖片或文字等 3.散播與性有關的謠言 4.探問隱私、性傾向 5.嘲笑性別特質:娘娘腔、男人婆、公公、變態
(三)其他行為的性侵性騷 1.過度追求/不當追求 2.強迫學生出遊 3.電子郵件恐嚇/騷擾 4.分手報復 5.網路性交 6.歧視同性戀者
十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置流程參考圖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作業期限 受理階段 ↓ 調查階段 ↓ 審議階段 ↓ 申復階段 ↓ 後續處理階段 1.事件發生後 2.判斷是否為校園事件,依法得否受理,有無管轄權 (1)3個工作天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2)7日內轉移管轄單位 (3)20日內回覆是否受理 3.20日內提出申復 4.受理之日起2個月完成調查審議並做成決定(查證屬實者,得另提懲處建議) 5.審議結果回報學校,移送權責單位進行議處,後由學務處回覆申請人。 6.對審議議處結果不服,於收到決定書起20內提書申復。 7.對申復結果不服於收到決定書次日30內提出救濟。 1.提出申請 (3.申復) 回覆申請人 7日內移轉管轄 2.學務處接案 依相關規定通報 20日內受理或不受理 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得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證據不足 繼續搜證 5.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 6.學務處 回覆申請人 送交權責機關 (不成立) (成立) 申請行為人 學生獎懲委員會 教師評審/考核委員會 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 其他/相關委外人力之權責單位 不服 7.向學校提起申復 不服 6.學務處 8.向教育局或教育部提起救濟 各種申訴評議委員會
陸、在性平三法中每個人應負之責任 一、教育宣導義務 二、通報義務 三、保密原則 四、配合調查之義務
柒、性別平等教育學校行政分工 一、校長: 1.主任委員 2.規劃暨推廣學校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各項事宜 3.成立校園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危機處理流程。 二、教務處: 1.各學科教學,納入整體教學計畫 2.性別平等教育教材融入教學 3.教師選擇教材暨課程設計 三、學務處: 1.性別議題融入班會、週會與社團活動 2.校園安全危機處理機制 3.收件單位。 4.責任通報 5.校園安全教育與安全檢視 6.修訂學生手冊
四、輔導處: 1.性平教育規劃及推動 2.性侵性騷、家暴及學生懷孕等個案輔導 3.教育宣導 4.成效考核 五、總務處: 1.友善規劃空間與環境規劃,執行及相關資源支援 2.校園安全空間設備、檢視及維修 六、圖書室:性別議題之有聲無聲書之購置及推展。 七、人事室: 1.修訂教職員工聘約 2.安排有關性別平等議題之教育研習活動。 八、會計室:編列有關性平之預算專款專用經費。 九、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設專人處理事務。 十、每位教師及工作同仁:教育宣導義務、通報義務、保密義務、配合調查之義務, 熟悉性別平等法有關法令之運作及研習。
捌、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學校應積極完成之事項 1.組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2.修訂校評會等有關委員會合乎性別比例 3.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4.訂學校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5.修訂學生手冊與教師聘約 6.建立性別平等教育人材庫 7.教育、訓練、公告周知 8.友善安全校園環境之建立
玖、結論 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教育應從性別平 等教育、生活教育、人權教育做起。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是法入校門,全校動 起來之法令,學校應依法行政。 三、校長應積極參與規劃與推動,全校教 職員生應知法、守法,才能真正建構 友善性別平等之校園。
拾、案例分享 《案例》 某校大一生甲同學,很喜歡該班數學王老師,常找王老師傾訴她的心事,有一天,甲生很傷心地告訴王老師她被她繼父性侵了,但她又告知老師說她母親也知此事,但阻止她報案,因此她希望王老師能幫她想想辦法,王老師突然想到他有另一個房子無人居住,可借給甲生居住,甲生真的聽從王老師之建議,搬到王老師提供的另一間房子,那知兩星期後,甲生之母親尋獲甲生,竟到警局控告王老師性侵甲生,並向學校申訴王老師性侵甲生。
▲討論問題: 一、甲生之母親懷疑甲生被王老師性侵,請問甲生母親如何向學校提起申訴? 二、性平委員會是否要受理此案件?如何受理,要如何著手組成調查小組?如何進行調查?要注意哪些事項? 三、學校該如何協助甲生及王老師面對此案件? 四、如此案屬實,王老師會遭遇什麼懲罰? 五、請問在一開始,甲生告知王老師其繼父對甲生性侵時,王老師應怎麼處理此案件? 六、調查時,甲生是否均須由甲生母親陪同?
一、甲生之母親懷疑甲生被王老師性侵,請問甲生母親如何向學校提起申訴? A︰ 1.依性平法第28條規定提出申訴: a.申請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 、檢舉人 (知情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2.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條規定: b.學校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 3.依性平法第29條及準則第13條規定: c.學務處收件後,應於3日內交由性平委員會 調查。 4.另依性平法第29條及準則第14條規定: d.學校於接獲申請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受不 受理。 —由以上條文,可知甲生母親可向王老師學校學務處 以書面提出申請調查
二、性平委員會是否要受理此案件?如何受理,要如何著手組成調查小組?如何進行調查?要注意哪些事項? A: 1.依性平法第29條之規定: a.性平會應受理此案件。 2.依性平法第21條、第30條之規定︰ b.性平委員會得成立調查小組。 c.調查小組3或5人。 d.女性人數應佔1/2以上,必要時得外聘。 e.專業人事應佔1/3以上。 f.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 學校代表。
a.了解申訴事實、證據,希望處理方式及獲得 之補救。 b.確認調查小組分工、誰負責詢問?詢問態度? 詢問內容、重點?詢問順序?誰負責錄音、 3.調查小組職務分工: a.召集人 b.發言人 c.調查報告主筆 4.運作方式: a.了解申訴事實、證據,希望處理方式及獲得 之補救。 b.確認調查小組分工、誰負責詢問?詢問態度? 詢問內容、重點?詢問順序?誰負責錄音、 紀錄?詢問時間、地點安排? c.以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行為人。 d.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體出席,避免重複詢問, 於最短時間完成詢問。
5.調查進行原則: a.依性平法第30條第4款規定: 不受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b.依性平法第30條第4項及第36條之規定: 行為人違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 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以上 五萬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c.依性平法第23條規定: 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和工作權。 d.依性平法第27條第二款規定: 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主管機關 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一個月內, 通報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6.証據: a.人證 b.書證 c.物證 d.被害人之陳述,有無傷害後壓力症候群, 身心反應力及狀況。 7.客觀、公正、專業原則: a.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b.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8.保密原則: a.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 之資料,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b.學校或負責該事件之人員皆有保密責任。 c.原始文書資料之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之 基本資料皆應封存,不得提供閱讀或偵查,除 法律另有規定者。
9.訪談過程: a.製作簽到表 b.全程錄音、製作逐字稿 c.紀錄、閱後簽名 10.調查報告: A版 B版 C版
三、學校該如何協助甲生 及王老師面對此案件? A: 1.依準則19條之規定: 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或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以下處置: a.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b.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與當事人互動之機會。 c.採取必要處置,以免報復情事。 d.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e.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或認定之必要處置。
2.依準則第20條之規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 主動提供轉介服務。 3.依準則第21條之規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a.心理諮商輔導 b.法律諮商管道 c.課業協助 d.經濟協助 e.其他性別平等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付之。
四、如此案屬實, 王老師會遭遇什麼懲罰? A: 1.如此性侵害事件經性平委員會調查屬實,則王 老師依教師法第14條之規定,就要遭到解聘及 不續聘之懲處。 2.可依刑法第228條,王老師可能觸犯利用權勢為 性交之罪,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請問在一開始,甲生告知王老師其繼父對甲生性侵時,王老師應怎麼處理此案件? A: 甲生告知王老師被其繼父有疑似性侵之案件時,王老師應於知悉24小時內依法責任通報學校或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113) ,並配合調查,而不是私下安置甲生,應由社會局依法安置甲生。
六、調查時,甲生是否均須由 甲生母親陪同? A: 1.如甲生未滿20歲,則依民法第77條規定, 未成年人之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2.如甲生已成年,則可自由選擇是否由法 定代理人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