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三 进出口商品归类 Classification of imp&exp goods
∮1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将国际贸易商品分为二十一类、97章(第77章是空章)、5000多个6位数级编码,整个分类体系由归类总归则、注释(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和商品编码表三部分组成。 例:鳗鱼苗 编码 0 3 0 1 9 2 1 0 位数 1 2 3 4 5 6 7 8 含义 章号 顺序号 1级子目 2 3 4 前两位表示品目所在章,后两位表示此品目在该章的排列次序。 例:62.05代表第62章(机织服装),05顺序号下的商品,即机织男衬衫。
一个品目号可以代表一种商品,也可表示一组相关的商品。 例:品目号04.09仅代表蜂蜜一种商品,而品目号08.04却代表鲜的或干的海枣、无花果、菠萝、油梨、艺果等一级商品。 一些品目被细分为一级子目。一级子目用五位数码表示,第五位数码表示它在所属品目中的顺序号。一些一级子被进一步分为二级子目,用六位数码表示。 没有设一级或二级子目的品目,商品编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为0,如0501.00。 作为未列名商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用数字9表示,不代表它在该级子目中的实际序位,其间的空序号是为在保留原有编码的情况下,适应日后增添新商品而设立的。
练习: (多项选择题) 0103 猪 01031000 -改良种用 -其他: 重量在50公斤以下; 01039110 重量在10公斤以下 0103 猪 01031000 -改良种用 -其他: 重量在50公斤以下; 01039110 重量在10公斤以下 上面的商品编码“01039110”说明: A 该商品在第1章 B 它表示重量在10公斤以下的活猪 C 商品编码中的第5位“9”代表除改良种以外的其他活猪 D 商品编码中的第8位“0”表示在3级子目下未设4级子目 (判断题) 《协调制度》编码采用的是8位编码。 练习:
∮2 一般归类方法入门与技巧 真正理解《协调制度》(HS)的条文含义,以及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关系。 总体结构包括3个内容:商品编码表、注释和归类总规则。 对所需归类商品的认知。包括:商品的成分、用途、特性、加工方式、加工程度、包装方式等相关内容的认识。 难点:将我们日常对商品特征的理解与HS的原则规定相结合起来。将“日常语言”转变为“商品归类语言”。 自行车用的打气筒 手动或脚踏式空气泵 胶卷 菲林 灯座 灯喉 螺丝刀 改锥 包装瓶用料 瓶料 电动机 马达
(一)商品编码表 从类来看,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生产部类)分类的,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如:农业产品第1、2类,化学工业第6类,纺织工业第11类,冶金工业第15类,机电制造业第16类。 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划分的。 CH1—83(64—66除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 每章按动、植、矿物质和先天然后人造的顺序。 CH1—5活动物和动物产品; CH6—14活植物和植物产品; CH25—27矿产品 第十一类包括了动、植物和化学纤维的纺织原料及其产品 CH50—51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毛; CH52—53棉花、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 CH54—55化学纤维
*CH64—66和84—97是按货物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 CH64鞋;CH65帽; CH84机械设备;CH85电气设备;CH87车辆;CH89船舶。 从品目排列来看: 动、植、矿物质顺序排列; 原材料在前,半成品居中,制成品居后; 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 整机在前,零部件在后。 例:在CH44中,品目号4403是原木;4404—4408是经简单加工的木材;4409—4413是木的半制成品;4414—4421是木制品。
协调制度中的商品名称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品名 不仅具有一般的商品品名的定义,而且还包括了该商品的规格、成分、外形、加工方式、加工程度、功能、功率、用途及包装方式等特定的内容。 例1:普通改良种用马,税则号:0101.1010 90。 [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普通成年马,功能为繁殖优良品 种,用途为改良用,同时说明该马不属于濒危野马。 例2:供马戏团表演用的普通马,税则号:9508.1000 90。 [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普通马(注意:包括幼马和成年 马),用途为表演用,同时说明该马不属于濒危野马。 例3:鳗鱼鱼苗,税则号:0301.9210 [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鳗鱼,规格为鱼苗,用途为饲养 用,同时隐含着该商品形态为活动物。
例4: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税则号:0501.0000。 [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人发,规格为无限定,加工方式不论 是否涉涤,加工程度仅可为洗涤。 例5:制成片状或零售包装的硝酸铵(零售包装每包毛重不超过10 千克),税则号:3105.1000 10 [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硝酸铵,规格为零售包装每包毛重不超 过10千克,包装方式为袋(包)装。 例6:男式职业西服上衣(含细羊毛40%、人造纤维60%),税则号:6203.3990 11。 [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男式西服上衣,功能为职业装,成分 为含细羊毛40%、人造纤维60%,混纺。 例7:男式西服上衣(含细羊毛40%、人造纤维60%),税则号:6203.3990 19。 [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男式西服上衣,无特殊功能要求,成分
例8:天然未分级黑珍珠,税则号:7101.1011。 [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黑珍珠,形态为天然,加工程度为未 经过分级加工。 例9:天然已分级黑珍珠,税则号:7101.1091。 [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黑珍珠,形态为天然,加工程度且为 分级加工。 例10:柴油发电机组(输出功率50千伏安),税则号:8502.1100。 [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发电机组,形态为装有柴油发动机的 发电机组,功率为50千伏安。
(二)注释 为了使人们在商品归类上不至于发生争议,协调制度还为每个类、章甚至于品目和子目加了注释。 注释是为限定协调制度中各类、章、品目和子目所属商品的准确范围,简化品目条文文字,杜绝商品分类的交叉,保证商品归类的正确而设立的。 分为三种:位于类标题下的注释,简称类注(section notes);位于章标题下注释,简称章注(chapter notes);位于类注、章注或章标题下的子目注释。 优先次序:子目注释>章注>类注
(三) 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规则 1.规则一 1)原文 规则一的原文是:“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和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2)解释与应用 规则一说明了三个问题: 1ST,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2ND,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品目条文、类注和章注。 3RD,归类时应按顺序运用归类依据,即先品目条文,其次是注释,最后是归类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确定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级为准。 (三) 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规则
注 例1 牛尾毛应归入05.03。 因查阅类、章标题,牛尾毛应归入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查看品目条文未见牛尾毛列名,似应归入05.11其他未列名的动物产品,但是再查阅第5章章注四得知马毛包括牛尾毛,故牛尾毛庄按列名产品马毛归入05.03。 牛尾毛 参阅类、章标题名称属其他动物产品第5章 0511税目中未提到牛尾毛按其他未列名的动物产品 查阅第5章章注四,马毛包括牛尾毛 故归入税号0503
R一:注释排序 例1:非改良种用幼马。 例2:用废牛毛制成的毛片。 例3:辣椒干(未磨)。 例4:条状奶油夹心巧克力。
例1[简析]根据第一类的类注释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的注释,非改良种用幼马应归入税号:0101 例1[简析]根据第一类的类注释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的注释,非改良种用幼马应归入税号:0101.901090 例2[简析]根据第五章章注释四“本目录所称‘马毛’,是指马科、牛科动物的鬃毛和尾毛”的注释,用废牛毛制成的毛片应归入税号:0503,009090。 例3[简析]根据第七章章注释四“本章不包括辣椒干及辣椒粉(品目09.04)”的注释,辣椒干(未磨)应归人税号:0904.2010。 例4[简析]根据第十七章章注释一“本章不包括含有可可的糖食(品目18.06)”的注释,条状奶油夹心巧克力应归入税号:1806.3100。
例5:婴儿速食肉泥(含70%牛肉、20%鹅肝及部分调味料,塑料真空包装,每袋重200克)。 例6:婴儿速食菜泥(含30%胡萝卜、30%马铃薯、10%甜辣椒、10%芹菜、10%番茄及部分调味料,塑料真空包装,每袋重200克)。 例7:婴儿速食混合肉菜泥(含15%牛肉、30%胡萝卜、30%马铃薯、10%芹菜、10%番茄及部分调味料,塑料真空包装,每袋重200克)。
例5:婴儿速食肉泥(含70%牛肉、20%鹅肝及部分调味料,塑料真空包装,每袋重200克)。 [简析]第十六章子目注释一“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税目16.02的其他子目。”根据这一注释,婴儿速食肉泥(含70%牛肉、20%鹅肝及部分调味料,塑料真空包装,每袋重200克)应归入税号:1602.100090。
例6:婴儿速食菜泥(含30%胡萝卜、30%马铃薯、10%甜辣椒、10%芹菜、10%番茄及部分调味料,塑料真空包装,每袋重200克)。 [简析]第二十章子目注释一“子目2005.10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归类时,子目2005.10优先于税目20.05的其他子目。”根据这一注释,应归入税号:2005.1000。
例7:婴儿速食混合肉菜泥(含15%牛肉、30%胡萝卜、30%马铃薯、10%芹菜、10%番茄及部分调味料,塑料真空包装,每袋重200克)。 [简析]第二十一章章注释一(五)“本章不包括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税目21.03或21.04的产品除外”;章注释三“税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人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配料。”根据以上注释,应归入税号:2104.2000。
例8:台球用粉块。 例9:裁缝用划粉。 例10:供头饰用真丝印花方巾(规格30厘米X25厘米,100%桑蚕丝)。
例8[简析]根据第二十五章章注释二(八) “本章不包括台球用粉块(税目95.04)”的注释,台球用粉块应归人税号:9504.2000。 例9[简析]根据第二十五章章注释二(九)“本章不包括书写或绘画用粉笔及裁缝划粉(税目96.09)”的注释,裁缝用划粉应归人税号:9609.9000。 例10[简析]根据第六十二章章注释七“正方形或近似正方形的围巾及围巾式样的物品,如果每边均不超过60厘米,应作为手帕归类(税目62.13)。任何 一边超过60厘米的手帕,应归入税目62.14。”的注释,供头饰用真丝印花方巾(规格30厘米X25厘米,100%桑蚕丝)归入税号:6213.109010。
2.规则二 1)原文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2)解释与应用 规则二(一)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和散件包括在品目所列货品范围之内,仅适用于第七类到二十一类。对于不完整品和未制成品,必须具有相应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不完整品是指这个物品还不完整,还缺少一些东西,如汽车少了一个轮胎仍按汽车归。未制成品是指虽具有制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物品。 如已具备制成品大概外形或轮廓的坯件;散件必须是因运输、包装等原因而被拆散或未组装,仅经焊、铆、紧固等简单加工就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如为便于运输而装于同一包装箱内的两套摩托车未组装件,可视为摩托车整车。
规则二(二)的作用是将保持原商品特征的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混合物或组合物品,等同于某单一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即有条件地将单一材料或物质构成货品的范围扩大到添加辅助材料的混合或组合材料制品。 如加糖牛奶仍具有牛奶的基本特征,等同于牛奶;以毛皮饰袖口的呢大衣,仍具有呢大衣的基本特征等同于呢大衣。 运用规则二(二)时应注意,在因混合或组合导致商品失去原有特征的场合,应按规则三办理。
例2 做手套用已剪成型的针织棉布应归入6116.9200。 做手套用已剪成型的针织棉布 参阅类、章标题名称针织棉布属60章、手套属61章 例2 做手套用已剪成型的针织棉布应归入6116.9200。 做手套用已剪成型的针织棉布 参阅类、章标题名称针织棉布属60章、手套属61章 按规则二(一),未制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 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类章注释,61章章注并未提到是否包括该产品 按规则二(一)归入税号61169200
R二(一):“三未” 例1:缺少四个轮子的高尔夫球车(税号8703.1019); 例2.缺少鞍座的山地自行车; 例3.未喷漆的自行车架; 例4.钢铁制未经防锈处理的锹(未按锹柄)(税号8201.1000) 例5.缺少螺钉的塑料制眼镜架(税号9003.1100); 例6.已剪裁成型未缝制的机织面料分指手套(税号6216.0000); 例7.高速摄影机成套散件(CKD); 例8.机动游览船成套部件(SKD); 例9.尚未焊接装配的成套心电图记录仪(SKD); 例10.心脏起博器成套散件(SKD)(税号9021.5000)。 注1 SKD一成套部件,CKD一成套散件。 注2 对于机电产品的零部件,在进口时每套价格达到同型号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也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整机归类。
R二(一):“三未” 例1:缺少四个轮子的高尔夫球车(税号8703.1019); 例2.缺少鞍座的山地自行车(税号8712.0030); 例3.未喷漆的自行车架(税号8714.9100); 例4.钢铁制未经防锈处理的锹(未按锹柄)(税号8201.1000) 例5.缺少螺钉的塑料制眼镜架(税号9003.1100); 例6.已剪裁成型未缝制的机织面料分指手套(税号6216.0000); 例7.高速摄影机成套散件(CKD)(税号9007.1910); 例8.机动游览船成套部件(SKD)(税号8901.1010); 例9.尚未焊接装配的成套心电图记录仪(SKD)(税号9018.1100); 例10.心脏起博器成套散件(SKD)(税号9021.5000)。 注1 SKD一成套部件,CKD一成套散件。 注2 对于机电产品的零部件,在进口时每套价格达到同型号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也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整机归类。
R二(二):混合原料性质未改变 例1:加碘的食用盐; 例2:加糖的牛奶; 例3:加有着色剂的砂糖(配额外) ; 例4:皮革制分指手套、口上镶有兔毛皮装缏条(税号4203.2990); 例5:端部结合的红松板材(厚10毫米)(税号4407.101011); 例6:由红松、白松混合的木丝(税号4405.0000); 例7:金粉(非货币用,纯度99.9%); 例8:外部敷有彩色糖衣的巧克力豆(零售包装)(税号1806.9000)。
R二(二):混合原料性质未改变 例1:加碘的食用盐(税号2501.0011); 例2:加糖的牛奶(税号0402.9900); 例3:加有着色剂的砂糖(配额外)(税号1701.9100 90); 例4:皮革制分指手套、口上镶有兔毛皮装缏条(税号4203.2990); 例5:端部结合的红松板材(厚10毫米)(税号4407.101011); 例6:由红松、白松混合的木丝(税号4405.0000); 例7:金粉(非货币用,纯度99.9%)(7108.1100); 例8:外部敷有彩色糖衣的巧克力豆(零售包装)(税号1806.9000)。
3.规则三 1)原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2)解释与应用 它们的优先次序为: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规则三(一)讲的是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对具体和一般可理解为:与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品种名称更具体。 如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看起来既可归入62.08女内衣品目下,又可归入62.12妇女紧身内衣品目下,比较两个名称,女内衣是类名称,属一般列名,妇女紧身胸衣是商品品种名称,是具体列名,故本商品应归人62.12。 对具有单一功能的机器设备,在判定具体列名与否时,可按下述规定操作:①按功能属性、类别列名的比按用途列名的具体;②按结构原理、功能列名的比按行业列名的具体;③同为按用途列名的,则以范围小、关系最直接者为具体。 对于按规则三(一)规定的标准视为列名同样具体的场合应按规则三(二)或三(三)办理。
R三(一):具体列名 例1:电动理发推子。 [简析]在《税则》中有两个子目条文内容包含“理发推子”,子目8214.900090条文为:贱金属制理发推子;子目8510.2000条文为:电动毛发推剪。显然,与所需归类的商品相比较,子目8510.2000比子目8214.9000 90更加准确、具体。因此,电动理发推子应归人税号8510.2000。
规则三(二)是说明混合物、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在归类时应按构成材料或部件的基本特征归类。 规则三(二)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为了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将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货品包装在一起,无需重新包装就可直接零售的成套货品。应注意对于品目条文或注释已有规定的成套物品,则不能依此规则办理。 例如,放在礼品盒内的一块电子表(9102.12)和一条贱金属项链(7117.19)。此礼品盒不是为了适应某一项活动的需要包装成套的,不能按规则三(二)办理,应分别归类。
[例4-3] 放在皮盒内的成套理发用具(电动理发推子、塑料梳子、剪子、发刷、棉制毛巾)应归入8510.2000。 [例4-3] 放在皮盒内的成套理发用具(电动理发推子、塑料梳子、剪子、发刷、棉制毛巾)应归入8510.2000。 因该商品可直接销售给用户,适合规则三(二)的使用条 件,并且从功能、最终用途及价值比例等因素分析,电动推子 具备该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该成套理发用具应按电动推 子归类。 放在皮盒内的成套理发用具(电动理发推子、塑料梳子、 剪子、发刷、棉制毛巾) 参阅类及章注并未提到这类成套商品归何税号 按规则三(二)其成套商品中具有主要特征的商品是电动理发 推子 故归入税号8510.2000
例1:速冻馄饨(带有小调料包及小压缩蔬菜包,零售包装)。 例2:家庭用电熨斗(功率500瓦,带有一个钢铁制的熨斗架及一个塑料制的加水漏斗,零售包装)。 例3:便携式理发工具箱(内装电动理发推子一把、理发剪子两把、硬质塑料梳子两把、猪鬃制发刷一把、化纤制理发苫布一块)。
R三(二):基本特征 例1:速冻馄饨(带有小调料包及小压缩蔬菜包,零售包装)。 [简析]该商品虽然是由馄饨及调料包、压缩蔬菜包组成的零售包装速冻食品,但是,其中的主要成分是馄饨。因此,应归入税号1902.2000。 例2:家庭用电熨斗(功率500瓦,带有一个钢铁制的熨斗架及一个塑料制的加水漏斗,零售包装)。 [简析]该商品虽然是由电熨斗、熨斗架及加水漏斗组成的零售包装家用电器,但是,其中的主要货品是电熨斗。因此,应归人税号8516.4000。
例3:便携式理发工具箱(内装电动理发推子一把、理发剪子两把、硬质塑料梳子两把、猪鬃制发刷一把、化纤制理发苫布一块)。 [简析]该商品虽然是由电动理发推子等多种商品组成的,但它们之间的作用是相关联的,是需要配合使用的,而其中最关键的商品是理发推子。因此,这些货品虽然看起来可以归入各自的税号,但是,根据规则三(二)的原则,应将其归人税号8510.2000(电动理发推子)。
规则三(三)只适用于不能按规则三(一)、三(二)归类的货 品。它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货品可归入诸多有关品目中 居于商品编码表最末位置的品目,即从后归类原则。此规定不能在类注、章注有例外规定时使用,注释中的例外规定在操作时总是优先于总规则的。 例如,含铜锡各50%的铜锡合金应归入8001.20。因铜锡含量相等,似既可按铜合金归类,也可按锡合金归类,前者应归入7403.22,后者应归人8001.20,但依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原则,该商品只能按锡合金归类。
[例4-4] 本色梭织布、五成棉、五成聚酰胺(切断短纤维)且重量相等应归入税号55.14。 [例4-4] 本色梭织布、五成棉、五成聚酰胺(切断短纤维)且重量相等应归入税号55.14。 本色梭织布、五成棉、五成聚酰胺(切断短纤维)且重量相等 参阅类、章标题名称,棉属52章,人造短纤维属55章 查阅第十一类和52、55章注释并未提到该合成品 按规则三(一)、三(二)不适用,应按规则三(三)归入最后一个税目 若按棉则归税号5211,若按聚酰胺则归入税号5514,因此该合成品应归税号5514
例1:按重量计含50%的聚酯短纤纤维、25%的精梳羊毛、25%的精梳兔毛的机织面料(未漂白)。 例2:按重量计含50%的聚酯短纤纤维、50%的棉纤维的针织窗帘。 例3:按重量计含50%的聚酯短纤纤维、50%的亚麻纤维的针织窗帘。
R三(三):从后归类 例1:按重量计含50%的聚酯短纤纤维、25%的精梳羊毛、25%的精梳兔毛的机织面料(未漂白)。 [简析]该商品是由合成短纤纤维和天然动物精梳纤维加工而成的,并且含量各占50%。看起来即可以归入第五十一章的相关品目,也可以归人第五十五章的相关品目。根据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原则,由于合成短纤纤维在《税则》中的排列顺序位于精梳羊毛之后,因此,应将其归人税号5515.1300。
例2:按重量计含50%的聚酯短纤纤维、50%的棉纤维的针织窗帘。 [简析]该商品是由合成短纤纤维和天然植物纤维组成的,并且含量各占50%。看起来即可以归人子目6303.1110,也可以归入子目6303.1210。根据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原则,由于合成短纤纤维在《税则》中的排列顺序位于棉纤维之后,因此,应将其归人税号6303.1210。 例3:按重量计含50%的聚酯短纤纤维、50%的亚麻纤维的针织窗帘。 [简析]该商品是由合成短纤纤维和天然植物纤维组成的,并且含量各占50%。看起来即可以归人子目6303.1210,也可以归入子目6303.1910。根据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原则,由于合成短纤纤维在《税则》中的排列顺序位于亚麻纤维之前,因此,应将其归人税号6303.1910。
4.规则四 1)原文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最相类似”指名称、特征、功能、用途、结构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虑才能确定 。 2)解释与应用 因协调制度品目多设有(其他)子目,多数章单独列出“未列名货品”品目以容纳特殊货品,并且规则四只适用于品 目条文,注释均无规定,且很少使用归类总规则一、二、三解决商品归类的场合,所以此项规定很少使用。 本规定时归类程序如下: 待归商品——详列最相类似货品编码——从中选出一个最合适编码——如无法判断最合适编码,依从后归类原则选择最末位的商品编码。
例1:手动羊毛剪。 例2:一氧化碳。 例3:烘烤杏仁(零售包装)。 例4:动物骨灰。 例5:仿珍珠(蜡制)。
R四:最相类似 例1:手动羊毛剪。 [简析]该商品在《税则》中没有具体列名,因此,无法直接归入与其相适应的税号。通过对该商品的分析得知,手动羊毛剪是贱金属制的,但它不同于理发用的剪子、裁缝用的剪子及一般家庭用的剪子。其属于农业专用的手工工具,具体为剪羊毛用的剪子。所以,应将其归入8201.9000 90(其他农业、园艺、林业用手工工具)。 例2:一氧化碳。 [简析]《税则》中只有二氧化碳具体列名,一氧化碳无具体列名,因此,无法直接归入与其相适应的税号。通过对该商品的分析得知,一氧化碳属于碳化物,为无色无味的有毒气体。所以,应将其归人2811.2900 90(其他非金属无机氧化物)。 例3:烘烤杏仁(零售包装)。 [简析]该商品在《税则》中没有具体列名,因此,无法直接归入与其相适应的税号。通过对该商品的分析得知,烘烤杏仁的加工方法,是用醋或醋酸以外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所以,应将其归入2008.1999 90(是用醋或醋酸以外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坚果、花生及其他子仁)。
例4:动物骨灰。 [简析]该商品在《税则》中没有具体列名,因此,无法直接归入与其相适应的税号。通过对该商品的分析得知,动物骨灰的加工方法,是将动物的骨头经过一般煅烧后,再进行粉碎获得的。所以,应将其归入2621.9000[其他矿渣及矿灰,包括海藻灰(海草灰);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 例5:仿珍珠(蜡制)。 [简析]该商品在《税则》中没有具体列名,因此,无法直接归入与其相适应的税号。通过对该商品的分析得知,蜡制仿珍珠的加工方法,是用蜡模塑而成,但它不同于各种蜡烛(品目34.06)。所以,应将其归9602.0090(蜡、硬脂、天然树胶、天然树脂或塑型膏制成的模塑或雕刻制品以及其他税目未列名的模塑或雕刻制品)。
5.规则五 1)原文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2)解释与应用 规则五是解决货品包装物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五条规定的容器的归 类: ①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容器。 ②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其使用期限与盛装物品的作用期限相称,在物品不使用时,容器可起保护物品的作用。 ③必须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出口,为运输方便可与所盛物品分开包装。 ④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⑤包装物本身不构成整个物品基本特征。 规则五(一)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罐价值远高于所装茶叶,已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应按银质品归入7114.11。
例1:绿茶(零售铁筒包装,净重每筒200克)。 例2:啤酒(听装,麦芽酿造)。 例3:折叠雨伞套(尼龙面料制,单独进口)。
R五(一):专用包装容器 例1:绿茶(零售铁筒包装,净重每筒200克)。 [简析]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千克的未发酵绿茶在《税则》中应归入税号0902.1090[绿茶(未发酵),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千克]。本题零售铁筒包装的绿茶,其包装用的铁筒是专为该茶叶而设计的。外表应印有该茶叶的品牌、产地等内容,并且未单独进口,因此,应将包装筒与所盛装的茶叶视为一个货品。所以,根据本题对所需归类货品限定的条件,绿茶(零售铁筒包装,净重每筒200克)应归入税号0902.1090。
例2:啤酒(听装,麦芽酿造)。 [简析]在《税则》中麦芽酿造的啤酒应归入税号2203.0000。本题听装麦芽酿造的啤酒,其包装用的易拉罐是专为该啤酒而设计的。外表应印有该啤酒的品牌、产地等内容,并且未单独进口,因此,应将包装罐与所盛装的啤酒视为一个货品。所以,根据本题对所需归类货品限定的条件,啤酒(听装,麦芽酿造)应归人税号2203.0000。 例3:折叠雨伞套(尼龙面料制,单独进口)。 [简析]折叠雨伞,在《税则》中应归人税号6601.9100。本题所及尼龙面料制折叠雨伞套的进口状态为单独进口,说明其已单独构成货品特征。因此,不能将折叠雨伞套与折叠雨伞视为一个货品,归入同一个税号。所以,根据本题对所需归类货品限定的条件,折叠雨伞套(尼龙面料制,单独进口)应归入税号6307.9000。
但本规定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用来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应与所装气体分别归类。容器与适宜盛装的货品分别进口也应分别归类。 规则五应用举例:皮革制手枪套与左轮手枪同时进口,则按手枪归入93.02。皮革制手枪套单独进口归入42.02。一次性瓶装啤酒,按啤酒归类归入22.03。装在回收玻璃瓶内的瓶装啤酒,啤酒瓶与啤酒分别归类,啤酒瓶归入70.10,啤酒归入22.03。
例1:瓶装氩气。 例2:瓶装液化丁烷(供香烟打火机充气用)。
R五(二):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外 例1:瓶装氩气。 [简析]盛装氩气所使用的钢瓶与一般常见的氧气、压缩空气、氮气等瓶基本相同,均属于贱金属制成的高压容器。由此可知,该容器在使用安全期内是允许反复使用的。因此,进出口时应将氩气与包装瓶分别归类为:2804.2100, 7311.0090 例2:瓶装液化丁烷(供香烟打火机充气用)。 [简析]盛装供香烟打火机充气用的液化丁烷气瓶,一般由铝合金制成。虽然其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力,但由于各种原因所在,不可与氩气所使用的贱金属制成的高压容器相比,更不允许反复使用。因此,在进出口时应将其归入特定税号3606.1000。
6.规则六 1)原文 “货品在某一品目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制度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2)解释与应用 规则六为解决某一品目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而设。它规 定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不得超出所属四位数级品目的商 品范围,六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必须在所属的五位数级子 目的商品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确定了商品的四位数级编 码后,才可确定五位数级编码,再进一步确定六位数级编码。
规则六有三层意思: 1.子目归类首先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确定; 2.如果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还无法确定归类,则上述各规则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子目的确定(如“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的原则等。) 3.子目注释>章注>类注 要点分析: 1.确定子目时,先1级,再2级,再3级,再4级。 2.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即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依此类推。
例:“中华绒毛蟹种苗”,在归税(品)目0306项下子目时: R六:逐级确定,同级比较 例:“中华绒毛蟹种苗”,在归税(品)目0306项下子目时: 1)先确定一级子目。比较“冻的”和“未冻的”,归入“未冻的”。 2)再确定二级子目。即将二级子目“龙虾”、“大螯虾”、“小虾及对虾”、“蟹”、“其他”进行比较,归入“蟹”。 3)然后确定三级子目。即将两个三级子目“种苗”与“其他”进行比较后归入“种苗”。 所以正确的归类(重点是子目)是03062410。
HS对国际贸易商品分类情况为:21类,97章,1241税目,5019子目。 ∮3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HS对国际贸易商品分类情况为:21类,97章,1241税目,5019子目。 例: 02 02. 10 1ST类活动物,2ND章肉及食用杂碎 冻牛肉 冻整头及半头牛肉 02 02. 20 (同上) (同上) 冻带骨牛肉 02 02. 30 (同上) (同上) 冻去骨牛肉
1.协调制度的分类方法及其编目 1ST,将国际贸易商品按生产部门归类,共划分为21类(section)。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1-5章)。 第二类 植物产品(6-14章)。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15章)。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与烟草代用品的制品(16-24章)。 第五类 矿产品(25-27章)。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28-38章)。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39-40章)。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41-43章)。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 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44-46章)。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 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44-46章)。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纸及纸板的废碎品; 纸、纸板及其制品(47-49章)。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50-63章)。 第十二类 鞋、帽、伞、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 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64-67章)。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68-70章)。 第十四类 天然及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71章)。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72—83章)。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 及放音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 件(84-85章)。 N E X T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86-89章)。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算、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90-92章)。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93章)。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94-96章)。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晶及古物(93章)。 2ND,在各类内,基本上按同一起始原料或同一类型产品划分为97章(其中第77章留空,为将来备用章)。在每一章内,按照原料至成品的加工程度排列成各种商品,并按顺序编号。共编成四位数编码1241个,通常称为税目号(Heading No.或Tariff No.)。税目号的前二位数字表示商品所在的章,后二位数字代表在章内的税目编号。 例:协调制度78.05表明是第78章“铅及其制品”中的第5号税目“铅管及管子附件”。
1.预归类申请 ∮4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我国海关总署自2000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简称预归类制度)。 ∮4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我国海关总署自2000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简称预归类制度)。 定义:即一般贸易货物在正式进出口前,由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书面申请商品归类,申请人应向海关提供商品归类所需要的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性质:对申请人和作出归类的海关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期限为一年。 程序: 1.预归类申请
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一式二份。 1)若接收申请的海关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进出口地海关应于接收申请的三天内交直属海关; 2)若接收申请的海关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要有异地申请的证明。 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 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除《申请书》外,还有:合同、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平面图等;必要时提供商品样品;所附文件如为外文,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
2.申请的受理 四个条件: 1)在实际进出口前,书面申请并提交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 2)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3)必须是本地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 4)商品应为申请人实际或计划进出口的货物。
3.预归类决定的作出 4.《决定书》的使用 由各直属海关受理作出决定。 海关总署负责审查由直属海关上报的疑难商品或有归类争议的商品的预归类申请并作出决定。 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一式二份。 4.《决定书》的使用 生效范围:直属海关 本关区 海关总署 全国范围 变更: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若因海关原因需要改变,由直属海关发出《变更通知书》。 其他原《决定书》失效的情形:1)原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 2)补充资料或提交新资料; 3)国际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 商品归类争议可通过磋商或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
(单选)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时应在货物拟作进出口前向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A 1年 B 3个月 C 1个月 D 14日 (判断)商品预归类的《决定书》在对其作出决定的整个海关范围内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