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 ASSOCIATION OF CHENGDU 实习律师岗前集中培训课程 主讲人:李正国 律师 2015年11月
BAR ASSOCIATION OF CHENGDU 李正国律师简介 李正国,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首席合伙人、主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十一届政协常委、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青年联合会副主席、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李正国律师执业17年来,先后担任了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多件各类重大非诉讼和诉讼案件,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2011年,李正国律师作为主编出版了《新三板挂牌操作流程》一书。
第一讲 律师执业基本素养 第二讲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第一讲 律师执业基本素养
第一讲 律师职业基本素养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第四章 访谈 第五章 谈判 第六章 法律调研 第一讲 律师职业基本素养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第四章 访谈 第五章 谈判 第六章 法律调研 第七章 资料、文件和案卷
第一章 概述 一、律师的定义 二、律师行业 三、成功律师的特点 第一章 概述 一、律师的定义 《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行业 1、入门限制最高 2、能提高自身能力和丰富人生阅历 3、能体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 4、新兴行业 三、成功律师的特点 1、将律师工作作为理想事业 2、享受律师工作的乐趣 3、客户的利益至上
第一章 概述 四、成功律师的方法 4、专业的法律水平 5、较强的开拓能力 6、较强的文书制作能力 7、较强的管理能力 8、较强的指导能力 第一章 概述 4、专业的法律水平 5、较强的开拓能力 6、较强的文书制作能力 7、较强的管理能力 8、较强的指导能力 四、成功律师的方法 1、把律师工作当人生目标来追求 2、创造条件、集中精力 (1)选择好的律师事务所 (2)熟悉法律法规 (3)培养专业思维和业务技巧 (4)培养业务关系 3、聚焦未来,专注进步 4、施惠于人,回馈社会
第一章 概述 五、律师的价值 律师的工作一定程度上具有商品的特征,是具有价值的。 1、了解法律的价值 第一章 概述 五、律师的价值 律师的工作一定程度上具有商品的特征,是具有价值的。 1、了解法律的价值 (1)针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能够准确的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2)了解具体法律规定的效力及相互间的关系 (3)了解法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4)了解案例和判例 (5)了解立法趋势和未来走向 (6)了解相关的法学理论、权威专家的观点和社会意见
第一章 概述 2、运用法律的价值 (1)利用法律知识对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和证明 (2)利用法律知识判断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一章 概述 (1)利用法律知识对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和证明 (2)利用法律知识判断行为的法律后果 (3)利用法律知识,帮助客户在法律程序中解决各种纠纷 (4)利用法律知识,建立、变更以及终止法律关系 (5)利用法律知识帮助客户办理法律手续 (6)利用法律知识起草撰写法律文书 2、运用法律的价值 3、律师具有社会经验和人脉资源 (1)律师应有较高的判断能力和预见能力 (2)律师应有专业沟通能力 (3)律师应有专业说服能力 (4)律师应有较强的组织、利用人脉资源的能力 (5)律师应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生活常识
第一章 概述 六、律师工作的性质 (一)律师行业具有服务行业的某些特征 (二)律师行业独有的特征☆ 1、律师行业的服务对象是人 第一章 概述 六、律师工作的性质 (一)律师行业具有服务行业的某些特征 1、律师行业的服务对象是人 2、律师行业的服务具有无形性 (二)律师行业独有的特征☆ 1、资格要求,从业需要法律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2、行业规范的指引和要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行业规范 确立了一系列指引和要求; 3、营业性,获得经济利益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目标之一; 4、私权性,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干预,权利来源于法律或 者当事人的授权; 5、责任性,要承担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
第一章 概述 七、律师的角色定位 1、律师与当事人合作过程中的角色 (1)帮助者 (2)教练员 (3)运动员 (4)裁判员 第一章 概述 七、律师的角色定位 1、律师与当事人合作过程中的角色 (1)帮助者 (2)教练员 (3)运动员 (4)裁判员 2、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接触过程中的角色 (1)对手 (2)理性客观公正
第一章 概述 八、律师的形象 九、律师的着装 1、适当的热情 2、自信 3、沉稳 4、机智的性格 5、丰富的阅历 6、干练、严谨的作风 第一章 概述 八、律师的形象 1、适当的热情 2、自信 3、沉稳 4、机智的性格 5、丰富的阅历 6、干练、严谨的作风 九、律师的着装 1、庄重 2、整洁 3、大方 4、合体
第一章 概述 十、律师的言谈举止 1、面谈 (1)诚恳 (2)自然 (3)表达清楚、平缓 (4)礼貌 2、电话交谈 (1)工作时间 第一章 概述 十、律师的言谈举止 1、面谈 (1)诚恳 (2)自然 (3)表达清楚、平缓 (4)礼貌 2、电话交谈 (1)工作时间 (2)工作地点 (3)工作事项 (4)礼貌 3、书面交谈 (1)礼貌 (2)严谨 (3)规范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一、律师与当事人(客户)之间的关系☆ (一)原则上律师是客户的帮助者 (二)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倡导者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一、律师与当事人(客户)之间的关系☆ (一)原则上律师是客户的帮助者 好的律师,大多以帮助者的姿态,和客户形成“帮助型关系”,当事人聘请律师,正常情况下是做他不能或者不便做的事情,律师行业的公益性质和专业性特征,使律师可以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为当事人提供帮助。 (二)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倡导者 提供法律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主动阐明当事人的权利,积极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是倡导者的工作态度。 (三)经过授权,律师是当事人权利的行使者 1、当事人往往是最了解情况的人,当事人最了解双方处理委托事 项的真实意图; 2、律师具有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中的优势资源一般是 当事人所不具备的。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二、律师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四)处理和建立与当事人(客户)的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四)处理和建立与当事人(客户)的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 1、律师与当事人形成的客户关系是工作关系 2、不得就案件结果对当事人作出任何承诺 3、不得议论和评价当事人 4、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和忠诚义务 5、不得用客户的威望和名誉宣传自己 6、合理收费 二、律师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相处的立场、姿态和方式 2、与对方当事人接触时所用的名义 3、律师仅就客户委托事项与对方当事人接触 4、律师在与对方当事人接触时所应注意的事项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三、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 (1)律师应当尽量避免与对方当事人直接接触;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1)律师应当尽量避免与对方当事人直接接触; (2)律师要尽量避免与对方当事人单独接触; (3)律师必须控制好对待对方当事人的热情程度和与对方当事人 的距离。 三、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 单纯的讨论律师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同行关系,就是同行的共 同利益关系: 1、从追求行业的共同利益的角度看,律师之间可以相互配合、 相互促进。 2、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在律师实际工作中 律师个人利益的满足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满足两者之间的矛 盾统一关系。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四、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3、处理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之间关系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3、处理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之间关系应当注意的事项 (1)不得串通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相互尊重,不得诋毁、侮辱、攻击对方当事人的律师 四、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1、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和公正判决的职责 2、律师是在诉讼过程中法定的对法官审判工作具有较强影响力的 人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服从的地位 3、律师的工作有助于法官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 因此,律师在处理与法官的关系时,应当: 1、认清自己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同时 2、保持帮助者的姿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严格依法处理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4、规范理性的处理与法官的关系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五、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 1、律师和检察官拥有共同的法律职业素养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五、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 1、律师和检察官拥有共同的法律职业素养 主要表现为:共同的职业知识、职业语言、共同的职业思维特点、 共同的职业技术以及共同的职业信仰等多方面。 2、律师和检察官的诉讼地位对立 虽然律师和检察官有很多共同点,但是各自的工作职责是迥然不同 的。 据此,律师在处理与检察官的关系时应当注意: 1、要以正派和自信的形象与检察官平等对抗, 2、理性和平的参与法庭审理,同时要 3、对事不对人的诉讼方式参与审理 4、注意不要在辩护权之外行事。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一、客户的需求 律师开展业务,没有客户便是无米之炊,因此了解当事人的需求是 律师决定是否建立客户关系的基础,也是管理客户关系的基础。 1、了解客户的需求 (1)了解客户的需求是否合法 (2)了解的客户的需求是否正当、合理 (3)律师是否有能力满足客户的需求 (4)律师是否能接受客户的支付能力 (5)注意当事人对他人对要求和评价。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二、律师的市场定位 1、市场定位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二、律师的市场定位 1、市场定位 律师的市场定位是指律师从自己职业发展规划角度确定自己主要服 务对象的过程和方法,是律师能否争取到有价值客户的关键环节。 (1)从成功的角度考虑定位 ①被动接受 ②主动选择 (2)从市场的角度考虑定位 (3)从自身的角度考虑定位 ①教育背景 ②工作环境 ③人脉资源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三、开拓客户 2、如何进行市场定位 (1)律师应当就自己的执业区域进行市场定位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2、如何进行市场定位 (1)律师应当就自己的执业区域进行市场定位 (2)律师应当就自己的执业水平进行市场定位 (3)律师应当就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市场定位 (4)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应当从客户满意度出发进行市场定位 三、开拓客户 1、客户来源渠道 (1)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律师 (2)亲朋好友 (3)现有客户 (4)工作合作伙伴 (5)公共平台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四、客户关系的维护 2、开拓客户的能力 (1)用自己的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 (2)用同事的评价证明 (3)用客户的评价证明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2、开拓客户的能力 (1)用自己的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 (2)用同事的评价证明 (3)用客户的评价证明 3、开拓客户时的禁忌 不得给任何介绍客户的人回扣 四、客户关系的维护 1、从维护客户关系的角度了解客户 (1)了解建立客户关系的基础和客户满意度。 (2)了解客户聘请律师的观念,即客户是否认同律师所提供的客 户服务的价值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3)了解客户对法律服务的真正需求 (4)了解有助于建立客户关系的人和客户聘请律师的决定程序 (5)了解客户价值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3)了解客户对法律服务的真正需求 (4)了解有助于建立客户关系的人和客户聘请律师的决定程序 (5)了解客户价值 2、客户的分类 (1)最有可能得到服务机会的客户 (2)有可能得到服务机会的客户 (3)近期不大可能得到服务机会的客户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3、维护客户的基本方法 (1)从工作方面维护客户 ①简报 ②回访 ③通报情况 ④组织活动 (2)从感情方面维护客户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3、维护客户的基本方法 (1)从工作方面维护客户 ①简报 ②回访 ③通报情况 ④组织活动 (2)从感情方面维护客户 ①问候 ②请教 ③致贺 ④娱乐活动
第四章 访谈 一、访谈的阶段 (一)准备阶段 访谈前的准备是指律师根据已掌握的信息,为访谈的顺利进行所做的准备。 第四章 访谈 一、访谈的阶段 (一)准备阶段 访谈前的准备是指律师根据已掌握的信息,为访谈的顺利进行所做的准备。 1、事实准备; 2、法律准备; 3、访谈安排,包括访谈的方式、时间、地点、着装等。
第四章 访谈 (二)叙谈阶段 律师与当事人会面后,以了解当事人所知道的委托事项的相关事实和当事人对委托事项对认识为主要目的的工作阶段。 第四章 访谈 (二)叙谈阶段 律师与当事人会面后,以了解当事人所知道的委托事项的相关事实和当事人对委托事项对认识为主要目的的工作阶段。 1、破冰,即礼节性的介绍问候以及招待后谈论些日常话题,拉 近距离; 2、共情,即站在当事人的位置体会当事人的感受; 3、倾听; 4、激励; 5、询问。
第四章 访谈 (三)概括确认阶段 (四)分析建议阶段 第四章 访谈 (三)概括确认阶段 经过当事人的陈述和律师的询问,律师获得的信息仅仅是当事人单方面的信息,未必客观、全面。因此律师必须反复提醒当事人使其注意信息的准确度,同时使当事人确认律师概括的信息是否与其表达的一致。 (四)分析建议阶段 分析是指律师在访谈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和要求,明确当事人的处境和位置,区分当事人反映出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预计事态发展的可能趋势,帮助当事人做决定的过程 建议是指律师在访谈过程中根据分析结果,提供自己的意见,帮助当事人做出决定、确定实施方案的过程。
第四章 访谈 (五)缔约阶段 缔约是在访谈中,律师就服务合同与当事人协商和处理相关事务的过程。 缔约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第四章 访谈 (五)缔约阶段 缔约是在访谈中,律师就服务合同与当事人协商和处理相关事务的过程。 缔约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介绍律师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 2、与当事人协商律师费 3、处理缔约中的相关事务,为缔约做准备
第五章 谈判 一、谈判操纵和谈判技巧 (一)准备和准备的技巧 第五章 谈判 一、谈判操纵和谈判技巧 谈判是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技能,诉讼中的调解也有谈判的性质。谈判的目标是律师在谈判前和谈判过程中根据其所了解的影响谈判的因素以及当事人的要求,经过分析评估后所追求的谈判结果。 (一)准备和准备的技巧 1、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信息的收集主要通过一下渠道:直接向当事人了解、查询备案资料、向知情的第三方了解情况、了解媒体的相关报道和评论。 信息的管理主要是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我们需要的信息;第二,我们必须保护的信息,第三,我们提供 给别人的信息。 2、利益的分析和评估
第五章 谈判 (二)说服和说服的技巧 3、障碍的分析和预测 4、确定谈判团队以及团队成员的分工,以及可能的应对策略 5、确定谈判具体事务 第五章 谈判 3、障碍的分析和预测 4、确定谈判团队以及团队成员的分工,以及可能的应对策略 5、确定谈判具体事务 (二)说服和说服的技巧 说服的形式主要分为四种:论证、祈求、威胁、许诺。 论证是最常用的说服形式,在此作为重点讲解。 论证就是说理,是指谈判者首先提出某个标准,而后确定上述标准的确定性,最后得出谈判中相关问题需要适用该标准的结论的说服手段。 论证的具体方式包括: 1、详实的论证,即阐述的事实、标准、事务等方面的内容必 须详细,整个陈述的组织是严密的,推导过程具有严密的 逻辑性。
第五章 谈判 (三)说服和说服的技巧 2、多维的论证,即谈判者利用多个不同的标准、事实或者推 理进行论证的方式。 第五章 谈判 2、多维的论证,即谈判者利用多个不同的标准、事实或者推 理进行论证的方式。 3、平衡的论证,是指谈判者以平衡谈判双方的关系为标准或 者条件说服对方的一种方式。 4、有重点的论证,是指谈判者抓住双方利益冲突中重要的或 者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问题,着重论述自己的观点。 5、有感情的论证,即在论证中需要富有真实、诚挚的感情。 (三)说服和说服的技巧 交换是指在谈判中,律师通过利益交换,使本方达到谈判目标的一种方式。 在谈判中,选择提议交换的时机非常重要,提出要约前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明确表明本方就第一个利益冲突不让步 2、提醒对方就第一个利益不让步的后果 3、提醒对方存在第二个利益冲突,影响对方就两个利益冲突 做通盘考虑。
第五章 谈判 (四)让步和让步技巧 让步是在谈判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核心利益,接受对方条件,放弃其他利益的谈判方式。 第五章 谈判 (四)让步和让步技巧 让步是在谈判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核心利益,接受对方条件,放弃其他利益的谈判方式。 让步作为一种谈判方式,与其他谈判方式相比,是控制谈判进程,掌握谈判节奏的有效方式。作出让步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让步的次数不宜过多 2、作出让步时提供给对方充足的信息和理由 3、精确计算对手能够接受的最小额
第六章 法律调研☆ 一、法律调研 (一)法律调研的概念 (二)法律调研的步骤 第六章 法律调研☆ 一、法律调研 (一)法律调研的概念 法律调研是指律师根据已发生的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当事人的请求,查询、检索相关的法律信息,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问题的处理方案的工作过程。 (二)法律调研的步骤 1、分析和确定问题 (1)事实分析 (2)法律分析 (3)确定法律问题 2、获取相关信息 (1)略检确定检索的法律信息来源 (2)使用法律信息来源检索法律信息 (3)根据法律信息对法律问题重新评估
第六章 法律调研 3、表述解决方案 (1)表述调研结论 (2)概述调研过程 (3)表述建议
第七章 资料、文件和案卷 一、人脉资源的收集、管理 1、客户类人脉资源:包括客户名称、背景资料、客户需求以 及维护客户方案 第七章 资料、文件和案卷 一、人脉资源的收集、管理 1、客户类人脉资源:包括客户名称、背景资料、客户需求以 及维护客户方案 2、律师类人脉资源:律师资料以及律所资料 3、国家机关类人脉资源:工作人员的姓名、部门以及联系方 式 4、学术类人脉资源:姓名、联系方式以及研究领域 5、媒体类人脉资源:本人资料以及单位资料 6、服务行业类人脉资源:本人资料以及公司资料
第二讲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第二讲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第一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第二讲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第一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第五章 律师收费规范 第六章 律师法律援助 第七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第九章 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关系规范 第十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第十一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第一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一、律师职业的本质 (一)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律师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一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律师制度的核心内容。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本质在于通过规范来指导律师的执业行为,保证律师遵守法律服务的基本规则,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秩序,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律师职业的本质 (一)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 四维护: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3、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 4、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一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二、律师的职业角色☆ (一)社会律师 第一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二、律师的职业角色☆ 根据《律师法》,我国律师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社会律师,一类是军队律师。但是在实践中,我国还存在政府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一)社会律师 我国的社会律师是由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构成。 社会律师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职业角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诉讼代理人 2、仲裁代理人 3、法律咨询人 4、法律见证人 5、争议调处人
第一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二)军队律师 (三)政府律师 第一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二)军队律师 我国军队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为军队领导决策和管理提供法律咨询;为军队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部队和官兵遇到的涉及问题;宣传军事法制,增强官兵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政府律师 1、参与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2、为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3、为业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 4、代表政府参与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 5、进行法制教育 6、参与对外谈判 7、法律援助
第一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四)公司律师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律师的职责包括: 第一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四)公司律师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律师的职责包括: 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3、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4、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5、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建议。 6、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仲裁事务。 7、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事务。
第一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 (一)社会律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 (一)社会律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本质上是处理律师与社会各种关系规范的总和,律师的行为规范大多体现为指导律师正确处理相关的社会关系的引导性规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2、律师与第三人的关系 3、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 4、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 5、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6、律师与管理机构的关系规范 7、律师在对外推介方面的规范 8、律师在公共事务方面的规范 9、律师职业责任规范
第一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渊源 从规范形式上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一下几个方面: 1、法律 第一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渊源 从规范形式上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一下几个方面: 1、法律 2、司法解释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行业规范 6、国际公约 7、道德规范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一、律师的代理能力☆ (一)法律能力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核心。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核心。 一、律师的代理能力☆ (一)法律能力 在我国,律师执业必须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律师具有法律上的代理能力,必须满足严格的知识和技能条件。 我国建立了各项制度来保证律师具有相关的代理能力: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2、实习律师制度 3、岗前集中培训制度 4、有效执业证制度 5、执业宣誓制度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二)业务能力☆ 1、法律专业知识 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如何进行 筛选?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二)业务能力☆ 1、法律专业知识 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如何进行 筛选? 在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筛选的时候,可从以下五个角度加 以考虑: ①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对委托人有利; ②如果证据对委托人不利,对方是否有可能掌握这份 证据; ③如果证据对委托人有利,又对对方有利,不提供这 份证据是否会影响诉讼请求的成立; ④如果不提供这份证据会影响诉讼请求的成立,会影 响到什么程度; ⑤是否还有比这份证据的证明力更强的其他证据。 2、其他专业知识
(三)道德能力☆ 这里所讲的道德能力是指律师应当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具有法律职业基本的素养。道德能力有很多表现,但是集中起来概括一点即诚信。 诚信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法治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四)身体能力 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是律师执业的重要条件。律师的代理活动具有一定的身体依附性。当事人一般都需要要求代理律师亲自代理案件,不愿意转委托。因此律师接受案件的时候要考虑自己的案件负担和身体实际状况,避免转委托。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二、代理关系的建立 (一)代理限制 1、身份限制☆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二、代理关系的建立 (一)代理限制 1、身份限制☆ (1)具有军队律师、公司律师等专门服务对象的专业律师不能 超越本系统、本单位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2)律师接受代理只能以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其他专 业服务。 (3)过去曾经具有某种特殊身份,如曾经是法官、检察官的律 师的代理和辩护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法》第17条和《检察官法》第20条还规定,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所任职的法院和检察院的辩护人和代理人。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二)委托人与律师关系建立的标志 2、业务限制 在我国,律师的服务范围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2、业务限制 在我国,律师的服务范围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律师在正式接受任何案件的代理前都必须进行案件的初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接受代理和提供法律服务。 (二)委托人与律师关系建立的标志 我国现行的《律师法》没有规定允许律师个人执业,因此,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外在反映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关系。 1、起始时间 按照西方学者的观点,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委托人有理由认为律师已经向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开始。这种观点真实的反映了委托人与律师的关系中委托人主导关系的本质,符合社会对律师职业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2、委托合同 (1)委托人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2、委托合同 (1)委托人 根据《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从事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委托人的主体范围。 (2)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职业机构。我国目前的律师事务所的形式有3种: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3)委托合同的内容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3)委托合同的内容 委托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范围、代理权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律师费以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律师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除此之外,还应当与当事人签署正式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3、委托代理的行为规范☆ (1)禁止跨所执业。 《律师法》和相关规范都规定,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禁止虚假承诺。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出承诺。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三、代理关系的存续 (一)律师代理服务的内容 1、咨询服务 2、案件调查 3、出庭代理 4、参与谈判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三、代理关系的存续 (一)律师代理服务的内容 1、咨询服务 2、案件调查 3、出庭代理 4、参与谈判 5、草拟文书 6、协调关系 7、保管财务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二)律师执业行为的原则性规范 1、信息沟通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二)律师执业行为的原则性规范 1、信息沟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4条明确规定:“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回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2、勤勉服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7条明确规定,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1、委托人拒绝辩护或代理 2、委托合同终止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1、委托人拒绝辩护或代理 2、委托合同终止 3、律师拒绝辩护、代理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0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 理催告的。 (4)在实现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 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 不合理的困难的。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二)委托代理关系终止过程中的律师的附属义务☆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 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的缘由。 4、其他特殊情况 (二)委托代理关系终止过程中的律师的附属义务☆ 1、律师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应当向委托人发出终止代理的律师函, 作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正式法律文件。 2、律师不得扣押当事人的诉讼证据等材料。 3、律师在提出终止代理后,应当及时返还当事人提前支付的相关 代理费。 4、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后,律师仍然对于代理人具有一定的附属义 务,如保密义务以及避免与前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代理的义务。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一、律师的保密义务与权利 (一)保守执业秘密是律师的基本义务 (二)保守执业秘密同时是律师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一、律师的保密义务与权利 (一)保守执业秘密是律师的基本义务 1、保守执业秘密首先是律师应当遵循的道德上和法律上的义务。 2、律师违反执业秘密的义务将导致委托人利益(物质上和精神 上)的实质性的损害,这就构成法律上的义务。 3、律师违反执业秘密法律上的义务之外的义务就构成了伦理上 的义务。 (二)保守执业秘密同时是律师的基本权利 1、对于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或机构外,保守执业秘密是律师的 一项重要权利。 2、律师以外的机关、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律师公开有关委托人 的信息,律师的办公场所和文件、代理案件的档案资料不受到 非法的搜查和扣押。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二、我国律师保密的范围 (三)我国律师执业秘密规范 (一)国家秘密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三)我国律师执业秘密规范 我国律师执业秘密规范主要体现在《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行为规范中。 二、我国律师保密的范围 《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保守执业秘密的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一)国家秘密 1、国家秘密的基本规范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削政治权利。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2、律师在执业中涉及国家秘密应注意的问题 (1)律师执业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度的政治敏锐性。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2、律师在执业中涉及国家秘密应注意的问题 (1)律师执业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度的政治敏锐性。 (2)律师在刑事辩护和代理活动中,对于涉及的国家秘密信息 需要格外谨慎。 (3)律师在涉及案件中,对于需要向国外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 料应当及时仔细甄别、防止泄露。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 1、概念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 1、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特征 从总体上看,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1)私密性 (2)利益性 (3)控制性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3、律师在执业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3、律师在执业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委托人案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律师应当采取措施严 格保守涉密事项。 (2)诉讼案件中,对于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案件的审理,代 理律师应当主动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不公 开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3)对于仲裁案件,律师不能不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对外公开案 件情况,包括委托人的基本情况等。 (4)律师不能利用委托人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律师事务所谋求 利益。 (5)律师不能泄露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商业信息。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1、个人隐私保护的基本规范 第三章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1、个人隐私保护的基本规范 个人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事务、私人信息,对于这些信息自然人有自我支配的权利,而不受他人的干预。 2、律师在执业中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的问题 (1)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 (2)对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私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3)律师保密义务不因没有收取费用或没有正式建立委托代理 合同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结束而豁免。 (4)律师对于处理过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卷归档,由律师事务 所统一保管。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一、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和类型 (一)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 (二)利益冲突的基本类型☆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一、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和类型 (一)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二)利益冲突的基本类型☆ ①根据利益冲突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区分,可以分为同时性利益冲突和连续性利益冲突。 同时性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多个委托人同时具有委托关系。 连续性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律师代理的委托人或潜在的委托人与前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利益上的冲突。
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中涉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无法达成一致。 ②根据利益冲突的外部表现形态,可以讲利益冲突分为直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 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中涉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无法达成一致。 间接利益冲突主要是潜在的利益冲突,即虽然表面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但如果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同意代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继续代理,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达成利益的一致。
③根据利益冲突发生的领域,可以将利益冲突划分为诉讼利益冲突和非诉讼利益冲突 诉讼利益冲突是指律师的诉讼辩护或代理活动引起的利益冲突。 非诉讼利益冲突只要表现为律师的利益冲突发生在非诉讼领域。 ④根据利益冲突的主体关系,可以将利益冲突划分为单一关系利益冲突和复合关系利益冲突 单一关系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直接的利益冲突。 复合关系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二、我国内地有关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和行业规范 (一)法律 (二)司法行政规章和解释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二、我国内地有关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和行业规范 (一)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第35条第2款第(6)项规定,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二)司法行政规章和解释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和第27条以列举的方式,分别规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涉及利益冲突的若干禁止性行为。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13条、第14条,对企业法律顾问在同一案件中代理对立当事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三)律师协会规范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做出了专节规定。地方律师协会近年来也制定了有关律师避免利益冲突的规范。 总结:我国目前关于利益冲突的规范还比较粗浅,范围比较狭窄,空白点多,操作性不强,有的规范间还存在不一致,急需进一步完善。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三、利益冲突的预防和处理 (一)利益冲突预防和处置 1、利益冲突的预防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三、利益冲突的预防和处理 (一)利益冲突预防和处置 1、利益冲突的预防 律师事务所是预防律师利益冲突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以预防利益冲突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被制造出来。 《律师法》等法律和行业规范,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和当事人之间进行法律服务之外的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了“禁止非法谋取委托人的利益”。 2、利益冲突的处置 (1)对于直接利益冲突,律师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退出代理。 (2)对于间接利益冲突,律师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代理的除外。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二)利益冲突的查证 (三)利益冲突的豁免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二)利益冲突的查证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三)利益冲突的豁免 1、利益冲突豁免的案件类型 利益冲突的豁免可以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 (1)单一豁免,即只要委托人豁免就可以继续代理利益冲突案件。 (2)双方豁免和多方豁免,是指在有利益冲突的案件中,需要由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以继续代理的豁免。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2、利益冲突豁免限制 利益冲突豁免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原则: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2、利益冲突豁免限制 利益冲突豁免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原则: (1)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代理的利益冲突案件,不允许当事人豁免代理。 (2)总体上无法排除利益冲突的严重影响,不允许当事人豁免代理。 (3)影响司法制度和裁判公正的案件。 (4)违反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定
第五章 律师收费规范 一、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 二、律师收费的方式 1、公开、公平 2、自愿有偿 3、诚实信用 4、降低成本 5、特殊减免 第五章 律师收费规范 一、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 2、自愿有偿 3、诚实信用 4、降低成本 5、特殊减免 二、律师收费的方式 1、计件收费,按承办业务的数量收费,称为“计件收费”。 2、计时收费,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和律师的小时收费标准进行计价收费。 3、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该种收费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根据涉案的财产标的额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
第五章 律师收费规范 三、律师协商收费考虑的因素 四、律师收费的禁止性规范☆ 第五章 律师收费规范 4、风险收费。该种收费方式将当事人的利益与律师的利益联系起来,以激发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促使律师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三、律师协商收费考虑的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名声和工作水平 四、律师收费的禁止性规范☆ 1、禁止律师个人私自收费 2、禁止律师不正当竞争 3、禁止违反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六章 律师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念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六章 律师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 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第六章 律师法律援助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在刑事诉讼中,除《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 和第28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 请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律师法律援助 三、律师法律援助的主要工作 (一)案件指派 (二)案件承办 (三)案件终结
第七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一、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一)我国有关律师与法官关系规范的制定情况 (二)我国关于律师与法官关系的规范 第七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一、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一)我国有关律师与法官关系规范的制定情况 我国有关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律师法》和《法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中。 (二)我国关于律师与法官关系的规范 1、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2、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3、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4、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5、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6、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湖综合其他利益。 7、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8、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向司法机关提交已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9、严格遵守有关回避规则。 10、律师监督法官。
第七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二、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一)律师应当尊重检察官 (二)律师应当与检察官保持一定距离 第七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二、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看,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表现为对立与统一的关系。 从律师的角度看,在处理与检察官的关系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应当尊重检察官 (二)律师应当与检察官保持一定距离
第七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三)律师应当严格遵循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刑事诉讼 规则 第七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三)律师应当严格遵循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刑事诉讼 规则 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刑事诉讼规则主要包括会见和阅卷和审判中对抗。 1、关于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开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第七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四)严格遵守有关回避规则 (五)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中的调查证据规则,避免执 业风险。 第七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2、关于阅卷规则。《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卷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 3、关于审判中的对抗。律师对检察人员提交的各种证据有权进行质证,有权向法庭提交证据,有权发表辩论意见,庭审终结前律师可以与检察人员进行对抗性辩论。 (四)严格遵守有关回避规则 《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五)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中的调查证据规则,避免执 业风险。
第七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三、律师和警察的关系☆ (一)律师应当尊重警察 (二)律师和警察应当保持清廉关系 第七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三、律师和警察的关系☆ 从法律职业道德的角度,律师与警察的关系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律师应当尊重警察 (二)律师和警察应当保持清廉关系 (三)律师在于警察发生职业联系时,应当严格遵循刑法法律 规则
第七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四)律师与警察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律师应当进行职业回 避 第七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四)律师与警察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律师应当进行职业回 避 代理案件的律师和警察有同学、亲朋关系的,律师在办理案件前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这样的特殊关系的,律师应当主动退出代理 (五)律师在处理群体性案件过程中,应当十分注意与警察协 调关系,防止案件升级,影响社会稳定。
第七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四、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的新型关系☆ 相互支持、相互监督 彼此尊重、平等相待 正当交往、良性互动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一、律师事务所概述 (一)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形式 1、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一、律师事务所概述 (一)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形式 1、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 (1)设立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也可设立) (2)管理模式:国资所的专职律师通常具有国家行政或者事业 编制。 (3)发展现状:2000年以来,全国范围的国资所进行了脱钩改 制,绝大部分改为合伙制律所,小部分改为合作制律所过渡。 (4)未来展望:一些边远地区仍需要这种律所形式。 2、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一,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成立律师事务所时需要订立合伙协议,由协议决定事务所的有关问题。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第二,合伙人有管理本所及其律师的权利和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组成的个体合伙。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第二,合伙人有管理本所及其律师的权利和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组成的个体合伙。 第三,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 第四,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有限责任(区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3、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二、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三、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1、执业活动接受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二、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1、执业活动接受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2、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 3、不得拒绝、疏怠履行法律援助和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4、变更执业机构需办理转所手续 5、转所后不得损害原所利益 三、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按规定进行年检 3、统一接受委托,健全财务,依法纳税 4、不得不正当竞争 5、设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风险基金 6、检查指导分所工作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7、健全各种制度 8、签订劳动合同 9、开展培训、学习活动 10、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7、健全各种制度 8、签订劳动合同 9、开展培训、学习活动 10、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11、受停业处罚期间不得继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12、不得为非律师人员提供介绍信、公文、收费凭据从事律师业务 13、不得拒绝履行法律援助和公益法律服务义务 14、对律师有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15、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指导的义务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对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 1、人事管理 2、业务管理 3、财务管理 4、行政管理
第九章 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关系规范 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一)司法行政管理 (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 第九章 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关系规范 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一)司法行政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主要实行宏观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订律师行业的宏观发展政策,通过制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2、实施资质管理,通过行使资格授予、批所颁证、吊销执业证书职能,对律师行业进行调控; 3、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4、协调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协调、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 1、律师管理体制以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为主。
第九章 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关系规范 2、律师协会的性质:我国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3、律师协会的职责:☆ (1)制定有关章程和规则,如律师的行为规则等。 (2)对律师资格、会员登记等有关事务进行管理。 (3)对律师违反律师法或所属协会会则,损害律师协会的秩序 或信用,以及其他在职务上有丧事品格的非法行为进行惩戒。 (4)调停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5)维护律师职业的利益。 (6)负责律师的培训与继续教育。 (7)进行律师及地方律师协会之间的联系以及与国外律师界的 联系与交流。 (8)促进法律的正当实施和立法完整。
第十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一、律师广告规范 (一)律师广告的利弊 (二)我国律师广告规范 第十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推广,是指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通过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等手段拓展业务的必要活动。 一、律师广告规范 (一)律师广告的利弊 1、律师广告对律师的职业地位是否产生负面影响 2、律师广告是否天然具有误导性 3、律师广告是否会对司法体系产生不良影响 4、律师广告是否会带来不利的经济后果 5、律师广告是否会对法律服务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6、律师广告是否会带来执行上的困难 (二)我国律师广告规范 我国调整律师广告行为的专门性规范不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2-31条、第33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有以下要求:
第十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1、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规则。 第十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1、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规则。 2、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3、律师广告可以以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布。 4、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的情形: (1)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2)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3)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5、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十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二、业务推广规范 (一)主要作用 第十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6、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7、律师和律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8、律师和律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和律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9、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二、业务推广规范 (一)主要作用 1、稳定客户 2、塑造形象 3、传递信息 4、刺激需求
第十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二)我国律师业务推广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5-21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第十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二)我国律师业务推广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5-21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5、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6、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一、刑事责任 (一)行贿罪 第十一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律师的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和律师职业纪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责任: 一、刑事责任 律师刑事责任泛指律师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律师执业中常见的几种罪名: (一)行贿罪 《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二)伪证罪 (三)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十一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二)伪证罪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三)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一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二、行政责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停止执业 (五)吊销执业证书 第十一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二、行政责任 律师的行政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国家行政法律规范,实施有关行政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行政责任主要承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停止执业 (五)吊销执业证书
三、纪律责任☆ 1、训诫 2、通报批评 3、公开谴责 4、取消会员资格
BAR ASSOCIATION OF CHENGDU 谢谢 主讲人:李正国 律师 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