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編制與員額控管實務研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課程大綱 壹 貳 參 肆 伍 前言 總員額法及其配套措施 組改機關組織編制及員額管理做法 員額評鑑機制 結語
壹、前言 為何要參與這門課程?課程重點為何? 行政院組織改造是政府現階段推動之核心業務, 參與本課程,將使您更瞭解: 總員額法及員額管理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員額配置之規劃、 控管及調整等相關措施。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對各機 關內部組設之規定。 組改後各機關編制員額規劃原則,及員額移撥、安置等策 略之規劃重點。 為何要參與這門課程?課程重點為何?
貳、總員額法及其配套措施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於99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同年2月3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及考試院會銜發布,自 同年4月1日正式施行。 立法目的:明定我國中央政府總員額規模上限,以合理管 理中央政府機關員額,增進員額調配及運用彈性,並使政 府人事成本支出受到合理管控,提升用人效能。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續) (一)總員額法適用對象(總員額法第2條) 五院及所屬機關 適用範圍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 準用機關 國營事業機構 地方政府機關 準用機關 排除範圍
註:員額總量額度不含公立學校教職員、軍職人員及健保局職員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續) (二)總員額法員額高限及分類(總員額法第3、4條) 173,000人 (立法院附帶決議5年後降為16萬人) 總員額高限 第一類政務文職人員 第二類駐警工友聘僱人員 第三類司法機關所有人員 第四類檢察機關所有人員 第五類警察消防海巡職警員 86,700人 41,200人 13,900人 6,900人 24,300人 註:員額總量額度不含公立學校教職員、軍職人員及健保局職員
中央機關總員額高限:17萬3千人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總員額分五類並設高限 文職、政務 高限86,700人 限縮現行組織法定員額達2成3,抑制員額向法定編制攀升 預留5%因應緊急、突發、重大用人需求之備用彈性調整空間 160,000 立法院附帶決議規定施行5年後降至16萬人 總員額分五類並設高限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文職、政務 高限86,700人 駐警、工友、聘僱 高限41,200人 司法機關 高限13,900人 檢察機關 高限6,900人 警察、消防、海巡 高限24,300人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續) (三)總員額法配套措施 員額管理專責機關 員額管理辦法 優惠退離辦法 行政院指定人事局為專責機關 (現已改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員額管理專責機關 (第9條第1項前段) 員額管理辦法 (第9條第1項後段授權) (99.4.1施行) 各機關員額管理規劃、調整、監督及員額評鑑之依據 不定期透過加發退休(資遣)給與方式,鼓勵人員提早退離 優惠退離辦法 (第10條授權) (99.4.1施行)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續) (四)年度員額籌編程序(總員額法第4條及第5條) 行政院 立法院 司 法 院 總 統 府 考 試 監 察 立 (徵詢各一級機關後定之) 每4年於總預算案中 提出報告 立法院 司 法 院 總 統 府 考 試 監 察 行 政 各 部 會 所 屬 機 關 立 法 院 各級機關員額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員額分配程序: 於總員額高限內分配各院員額總數 行政院於分配額度內分配各部會員額總數 分配前邀各部會共商確認 部會分配三級以下機關員額配置數 部會擬訂後送人事總處 各機關員額分配結果編入年度總預算案 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時程辦理
二、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係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 9條第1項後段規定授權訂定,為該法配套規定,並於99年 4月1日與該法同步施行。 員額管理辦法之基本原則,係於資源有限情況下,建構精 實的領航型政府。 員額管理辦法指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已改制為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 調整、監督及員額評鑑等事項之專責機關。
二、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續) (一)機關員額總數釐定原則(員額管理辦法第7條) 以前一年度配置之預算員額為基準,考量下列因素釐定: 機關層級及其業務規模。 核心職能、重點施政及其優先順序。 實際業務消長、內部組織設置情形。 人事費或用人費可支應程度。 組織法令編制(含編制表)規定。 員額精簡、裁減或經列管出缺不補情形。 前一年度機關預算員額調整情形。 辦理員額評鑑情形。 其他有關人力進用時程、須具備專長條件、原已配置員額進用 及運用等涉及員額配置之情形。
二、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續) (二)實施跨機關員額管理原則(員額管理辦法第8條) 二級機關得審酌所屬三級以下機關業務特性,有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報請該管一級機關核定後實施,並於該二級機關 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員額總數額度內調配: 職掌業務或管轄事務屬性相同或相近。 管轄事務不同,而轄區相同,且人力性質可相互調任運用。 業務具高度協調聯繫關係,或基於業務共同目的達成,在業務上 得分工辦理。 配合政策或組織調整需要,跨機關統籌運用人力較具效益。
二、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續) (三)增加員額配置情形(員額管理辦法第9條) 機關有下列情形者,方得增加年度預算員額: 因應新設機關、執行各一級機關核定新增重大專案計畫或業務之 人力需求。 無法透過該機關現有業務優先緩急調整、資訊化、行政程序簡化 或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及委外化等方式,而由原配置人力 調整運用。 非屬具延續性中長程業務之人力需求而可循環運用前一階段已配 置之人力。 機關職員、警察、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預算員額缺額總數 未逾其預算員額總數5%。(但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機要人員、留 職停薪人員、列管考試分發及遴補中之職缺,不計入上開缺額總數) 機關無列管出缺不補職員及聘僱預算員額可調整支應新增業務。 機關5年內未辦理優惠退離措施。
二、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續) (四)減列或移撥員額配置情形(總員額法第7條及第8 機關有下列情形者,預算員額應予減列或移撥其他機關: 條、員額管理辦法第10條) 機關有下列情形者,預算員額應予減列或移撥其他機關: 機關或內部單位裁撤或簡併。 業務及功能萎縮。 機關業務移撥其他機關或地方政府。 機關改制為法人型態或民營化。 完成國家重大建設、專案業務或計畫等階段性任務。 實施組織及員額評鑑所為裁減或調整移撥員額之決議。 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或推動業務資訊化、委任、委託、外 包及運用社會資源節餘人力。 實施優惠退離措施。 因政策或業務需要須為裁減或調整移撥情事。
二、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續) (五)單位員額配置規定(員額管理辦法第11條) 機關應於獲配年度預算員額內,依下列原則合理配置業務單 位及輔助單位人力: 先充實業務單位所需人力,再妥適配置輔助單位人力。 輔助單位所需人力,應於組織法令規定編制範圍內,依業務繁簡 、機關層級及規模等因素核實配置。 各機關應適時檢討輔助單位人力配置及運用情形;經檢討有節餘 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列管出缺不補或調整為業務單位 人力。
二、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續) (六)年度中預算員額調整權責(員額管理辦法第12條) 行政院以外一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間預算員額數調整: 由一級機關就所掌理業務實際需要及消長情形,於年度核定各該人 力類型預算員額總數內為之。 行政院: 院本部與各二級機關原核定預算員額總數之調整: 由行政院於年度核定各該人力類型預算員額總數額度內為之。 二級以下各機關原獲配預算員額數之調整: 由二級機關於年度核定該二級機關配置各該人力類型預算員額總數額度內為之。 各機關因組織法令【含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及編制表】修正 (組織改隸、整併或調整)而相對調整預算員額,應報請該 管一級機關核定。 各機關調整預算員額,核定機關應於核定同時函知人事行政 總處。
二、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續) (七)聘僱員額管理原則(員額管理辦法第23條) 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新僱,以確有專業性、技術性及臨時 性業務需要為考量。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 業務,應主動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如屬經常性業務者, 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 未列管出缺不補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出缺時,應依法規規 定之進用程序,檢討進用其他所屬機關列管出缺不補具所須 專門知能條件或資格條件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應確實辦理原核定計畫所列擔任工 作內容,不得逕自調整移作他用或借調其他機關。 專案計畫或階段性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續聘僱。不得 以續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為考量,延長計畫期程或另訂性質 相似之新計畫。
二、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續) (八)駐衛警察員額管理原則(員額管理辦法第24條) 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除環境確屬特殊,經行政院核准繼續進用者外,均應檢討委 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現有駐衛警察預 算員額應列管出缺不補。
二、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續) (九)工友員額管理原則(員額管理辦法第25條) 各機關非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缺額進用: 應由本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轉化或他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移撥 ,不得借調、支援或新僱。 行政院核定之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 其員額應列管出缺不補,出缺後並配合年度預算編列核實減列。 各機關對於事務性工作應採取措施: 積極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推動業務資訊化、簡化流程、擴 大外包、運用志工、替代役等人力。 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辦理。 鼓勵現有工友、技工及駕駛提早退離。 有效運用現有人力。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 離辦法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係依中央政府 機關總員額法第10條規定授權訂定,為該法配套規定, 並於99年4月1日與該法同步施行。 該辦法係中央政府機關辦理員工優惠退離之依據,採不 定期透過加發退休(資遣)給與方式,鼓勵人員提早退 離,以達增進人力精簡之目標,並兼顧辦理優惠退離之 各機關所屬人員之權益衡平。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 離辦法(續) (一)適用對象(優退辦法第3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任職一年以上之下列人員: 依相關法律任用、派用或聘任之人員。 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之雇員。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 之聘用及約僱人員,但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不適用。 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設置之駐衛警察。 依廢止前之事務管理規則及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工友、技工及駕 駛。 上開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 改隸、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 ,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得適用該辦法加發俸(薪、餉)給總 額慰助金及月支報酬(薪津)之規定。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 離辦法(續) (二)辦理要件及限制(優退辦法第4條) 辦理要件: 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精簡人員。 精簡預算員額不得低於現有預算員額4%或100人。 由機關擬訂精簡計畫辦理,二級機關須報經一級機關同意,三級 以下機關須報經二級機關同意。 辦理限制: 除首長因機關裁撤或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因職務 裁併者外,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不 適用。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 離辦法(續) (三)效果 非精省機關及地區辦公室: 正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優退: 精簡職缺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代理並減列員額 上開以外人員優退: 預算員額相對減列,並得在各該職員(含警察及法警)職缺1/2範圍 內內陞或外補(註:工友、駐衛警察、聘僱人員除外)。 精省機關及地區辦公室:精簡之職缺均註銷,不得再行內陞或 外補,並相對減列預算員額。 實施優惠退離機關,除業務特殊需要外,5年內不得增加該 機關預算員額。 支領加發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職)、資遣生效之日起7個月 內再任有給職務,應追繳再任月數之慰助金。
參、組改機關組織編制及員額管理做法
一、機關編制概念 組織編制三要件:業務、結構、人力 業務: 機關設立及存續發展的核心。 組織: 組織架構(機關間從屬關係)、內部單位組設(機關 內部分工關係)。 人力: 人事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
二、機關組織編制範圍 機關組織=(業務職掌+單位組設)+ 員額編制 = 組織法規 + 編制表 辦理依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組織法規 + 編制表 辦理依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員額: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職稱: 1.各機關組織法規 2.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 額配置準則 審查權責 行政院研考會 人事行政總處,並於核定發布後送考試院核備。
三、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策略 規劃策略一:彈性授權 鬆綁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規,賦予行政部門組織設計靈活 度。 運用多元組織型態,重新建構公私部門間之關係,發揮便 民效果。 推動行政法人制度,讓公部門在人事及經費運用上更有彈 性。 規劃策略一:彈性授權
三、組織編制規劃策略(續) 規劃策略二:精簡規模 依行政院組織法規定,將現有37個部會精簡為29個部會。 檢討政府職能,合理配置公務人力,並有效抑制員額膨脹。 配合部會精簡,整合業務組織及人力,促使員額規模合理 化。 規劃策略二:精簡規模
三、組織編制規劃策略(續) 規劃策略三:提升效能 增強院本部及各部會政策綜合規劃能力。 強化跨部會協調治理能力,解決機關間功能重疊及權責不 清問題。 賡續推動並落實行政流程簡化,加強人力運用,提升行政 效能。
四、組織編制審議及員額管理策略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就新機關編制員額審議及員 額移撥相關事宜,於99年7月26日訂頒「行政院組織調整員 額配置及移撥注意事項」,以達下列目的: 控管各機關編制員額與預算員額間之合理空間。 確保組改後各機關均能於新機關組織架構下,配合組織業務調整作 業,合理規劃機關員額配置,並妥善處理原機關員額及人員移撥安 置等事項。 依上開注意事項規定,各機關組織編制及員額管理,將採取以下策略妥為規劃配置: 32
四、組織編制審議及員額管理策略(續) (一)核實規劃新機關編制及員額配置 編制員額總數:以該機關配置預算員額數為基礎,考量機關業 務消長趨勢,核實訂定。 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後,各主管機關及所屬編制員額總數與預算 員額之空間均不得逾5%,個別機關除有辦理重大政策事務特殊考 量者外,不得逾10%。 控管原因:99年4月1日施行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 簡稱總員額法)已明定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總量高限,為確保各機 關編制員額之配置控管於該總量高限範圍內,而須予以控管: 總員額法員額高限 102年度預算員額 控留空間 173,000 162,792 9,675(5.92%) 33 ◎備註:立法院附帶決議:5年內後員額須降至16萬人。
四、組織編制審議及員額管理策略(續) (一)核實規劃新機關編制及員額配置(續) 新機關編制職稱選置原則: 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等因素,於編制員額總數 範圍內,依機關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 等員額配置準則等相關規定,核實訂定;其中機關首長、副 首長、政務職務及幕僚長等職稱、官職等或員額,應依該機 關組織法規規定訂定。 34
四、組織編制審議及員額管理策略(續) (二)原機關員額隨同業務移撥 原機關隨同業務移撥: 原機關配置人力,應落實員額隨同業務移撥原則,檢討移撥至新機關, 且新機關預算員額配置數≦原機關移入預算員額數(含未移出及他機關 移入之預算員額)。 具體做法包括: 以行政院核定各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該日所配置預算員額數為基礎,並視辦理優惠退離情形減列優退預算員額數。 原機關直接整併或改隸,原機關所有預算員額數均改隸新機關。 原機關業務移撥新機關,原機關辦理該業務之權責單位所配置人力應板塊移撥業務承受機關,該機關輔助單位人力(除督導所屬者外),按比例檢討移撥。 原機關業務人力無直接移撥新機關情形者,該機關輔助人力無須檢討按比例移撥。 原機關業務移撥或改隸其他機關,該機關所隸屬上級機關督導該移撥業務之人力,應檢討相對移撥新機關之上級機關。 35
四、組織編制審議及員額管理策略(續) (二)原機關員額隨同業務移撥(續) 原機關不得以將應移撥人力或員額移作他用方式,規避 移撥員額。 新機關籌備小組應作為移撥員額之作業平台,依據業務 調整及新機關組織架構,主動協調原機關確認移撥員額 數,並應核實評估配置員額之合理性。安置配合組織調 整須精簡而未退離者,應檢討精簡或控管出缺不補。 機關組設、業務有縮減情形者,應逐步相對減少員額配 置。 36
四、組織編制審議及員額管理策略(續) (三)妥適規劃移入員額及人力之配置及運用 基本原則:總員額法規定各機關員額配置係由主管機關於 總量額度內統籌調配。 新機關籌備小組對於原機關移入人力,應依以上基本原則, 打破機關間用人界限,以整合進而融合觀點,按事權整合、 組織整合及人力整合原則,依新職掌及組織架構,重新檢 討配置員額 。 本次組改新部會將加強政策規劃及督導所屬機關之職能, 為應組改後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指揮隸屬分工關係之新 架構需要,主管機關所設置規劃及督導業務單位之人力, 應統籌檢討由移入所屬機關人力,依業務對應關係向上移 撥。
四、組織編制審議及員額管理策略(續) (四)盤點原機關人力配置情形 新機關處務規程及編制表經審議確定後,新機關籌備小組應 統籌協調檢視原機關人員與新機關編制職務之對應關係。 盤點重點: 移入人員是否因原組織單位裁併、業務萎縮精簡,而屬須精簡或 有重複配置可能之超額人力。 移入人員現職與新機關職務官等職等是否相當。 移入人員所具職系資格與新機關職務歸系之規劃是否契合。 移入人員所具專長能力是否契合新機關業務推動對所需人才之要 求。
五、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相關作業重點 (一)行政院組織調整員額配置及移撥注意事項 行政院99年7月26日函頒,明確規定組改後各機關員額配置 規劃及人員移撥等相關事項。 訂頒目的:確保組改後各機關均能於新機關組織架構下, 配合組織業務調整作業,合理規劃機關員額配置,並妥善 處理原機關員額及人員移撥安置等事項。
五、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相關作業重點(續) (一)行政院組織調整員額配置及移撥注意事項(續) 編制員額總數:以該機關配置預算員額數為基礎,考量機關業 務消長趨勢,核實訂定。 控管各機關編制員額與預算員額間之合理空間,確保各機 關編制員額之配置控管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規 定員額總量高限範圍內: 二級機關及所屬各機關編制員額總數,與組織業務調整時配置職 員預算員額總數之空間,不得逾5%。 二級機關得於上開編制員額總數額度內,彈性調整所屬各機關編 制員額數與職員預算員額數之空間,除有特殊業務考量,不得逾 10%。
五、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相關作業重點(續) (一)行政院組織調整員額配置及移撥注意事項(續) 機關各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等因素,於編制員額總數範圍內, 依機關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等相關規定,核實訂定;其中機關首長、副首長、政務職務及幕僚 長等職稱、官職等或員額,應依該機關組織法規規定訂定。 新機關預算員額配置數≦原機關移入預算員額數(含未移出 及他機關移入之預算員額)。 核實評估配置員額之合理性,並將超額員額數應檢討精簡或 控管出缺不補。 輔助單位之員額<原整併機關輔助單位配置員額總數。 組設、業務有縮減情形者,應逐步相對減少員額配置。 安置配合組織調整須精簡而未退離者,其員額應列為超額人力。
五、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相關作業重點(續) (二)總員額法施行後主管機關落實員額管理原則 行政院100年3月15日函頒「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施行後主 管機關落實員額管理原則」,規定各主管機關應督責所屬機 關確實據以撙節用人,以達總員額法所揭櫫員額精簡及彈性 運用之立法意旨。 訂頒依據及目的: 總員額法第4條已明定機關員額總數高限為17萬3千人,個別機 關因新增業務所需人力,無法逕以淨增員額方式處理,且立 法院已作成5年內預算員額總數降至16萬人之附帶決議,當 前各主管機關業務推動所需人力,即應檢討於原配置預算員 額額度內調配支應,已無淨增預算員額之空間。
五、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相關作業重點(續) (二)總員額法施行後主管機關落實員額管理原則(續) 主管機關應覈實行使總員額法賦予主管機關檢討調整所屬機 關員額配置之權限,落實員額控管,支應年度中各項業務之 人力需求: 當前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員額之管理,及對組改後機關員額配置之 規劃,應以整合、流通觀點,從業務、組織及人力整合之統籌觀 點分配員額,依實際業務情形垂直或水平跨機關移撥調配運用。 所屬機關年度中各項新增業務需求,應於不影響主管機關及所屬 獲配年度預算員額總數之前提下,檢討原配置員額運用情形。 年度中所屬特定機關有突發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該機關原配置員 額額度內支應時,上級主管機關須優先自行檢討調配其他機關業 務萎縮或結束之節餘人力及控留未遴補或無須即時遴補之預算缺 額,或以現有人力借調或支援等方式支應,不得未檢討即循程序 函報專案請增預算員額,影響政府資源配置之合理性。
五、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相關作業重點(續) (二)總員額法施行後主管機關落實員額管理原則(續) 主管機關應持續採取下列措施,檢討減輕現有人員業務負擔 及可精簡之節餘人力空間,作為未來可能新增業務之員額來 源,並以優惠退離、列管出缺不補等方式落實精簡: 檢討機關業務、組織及員額配置之契合度,是否有職權重疊、事 權不一、單位設置疊床架屋及人力重複配置之情形。 檢討機關辦理業務是否仍有繼續辦理或自為辦理之必要,如所提 供服務已未符當前政策重點及民眾需求,或由民間或地方辦理較 有效率或便利者,即應檢討去任務化、地方化或委外辦理。 檢討各機關透過流程改造、電子化、擴大分層負責逐級授權等方 式,以簡化工作並提升效率。
五、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相關作業重點(續) (二)總員額法施行後主管機關落實員額管理原則(續) 各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減少員額閒置或人力未充分運用之情 形,確保員額配置及運用之合理性: 以零基精神確依施政優先順序及業務重要性,檢討配置所屬各機 關員額數,未必均須受前一年度各該機關配置員額情形之限制。 各機關應合理配置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人力,先充實業務單位所 需人力,再相對配置必要之輔助單位人力。 各單位配置員額數應達一定控制幅度,對於幅度過小不符經濟規 模之單位運作者,應積極檢討單位整併,以統籌管理運用人力。
五、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相關作業重點(續) (二)總員額法施行後主管機關落實員額管理原則(續) 領導指揮、業務監督及業務實作等各層級職務之配置結構,應考 量機關業務屬性及功能發揮等因素妥適配置。 檢討配置人力所具備之專長能力、條件是否符合實際業務需要, 並依相關法令對不適任人力採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 工作重新指派等管理措施。 中央各機關學校應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 案」規定,將各機關學校事務工作改採替代措施,以逐漸減少工 友勞務人力,加速工友員額精簡。
五、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相關作業重點(續) (二)總員額法施行後主管機關落實員額管理原則(續) 主管機關應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落實原機關員額隨同 業務移撥原則,打破機關間用人界限,統籌運用人力: 對於原機關移入人力,應以總員額法之總量管理精神為原則,以整合進 而融合觀點,按事權整合、組織整合及人力整合原則,依新職掌及組織 架構,重新檢討配置員額。 組織調整前各機關人力運用,均應考量組織調整實際業務變動,對於可 預見無法契合未來需要者,預為控管暫不補實,並對確有組織調整後須 精簡者,透過優惠退離機制,以落實精簡原則。 各機關超額工友員額,屬符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5 條規定須精簡者,各機關應同意其辦理優惠退離。但特殊情形報經行政 院核准者,不在此限;如屬非超額工友員額,亦屬該條例規定須精簡者 ,原則上應同意其辦理優惠退離。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組織調整後,透過總員額法之員額評鑑機制,檢討配置人力與新職掌業 務契合情形,並檢討節餘人力空間,控管出缺不補,以促使員額配置合 理化。
五、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相關作業重點(續)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各機關職缺及預算員額控管原則 行政院於100年10月27日修正訂頒「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各 機關職缺及預算員額控管原則」,規定各機關組織業務調 整生效前職缺及預算員額控管之處理事項 訂頒目的:確保組織調整後各機關人力配置合理精實,各 項業務所需人力順利銜接,並保障機關現有人員安置派職 權益。 控管期間:自新機關組織法施行日前4個月至施行日前1日 止,但施行日期未及於4個月前確定者,自確定日起至施行 日前1日止。 控管方式:將機關分為三類型控管,於控管期間出缺職務 之遴補,須按組織調整情形,依規定類型辦理。
五、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相關作業重點(續)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各機關職缺及預算員額控管原則(續) 類型一控管方式: 除特定職務出缺不補外,其餘職務出缺均得遴員遞補。 須控管之特定職務認定原則: 原機關現有人員,有無法於未來新機關以與原擔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 派職情形者 舉例1:某機關現有科長20人,組織調整後僅設18科,將有科長2人未來 可能須以薦任非主管職務派職。 舉例2:原機關移入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視察職務及薦任第7職等至第9 職等專員職務共50人,組改後新機關列等相當職務編制員額共計40人, 餘10人僅能以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科員派職,該超額10 人先行控管出缺不補。
五、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相關作業重點(續)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各機關職缺及預算員額控管原則(續) 類型一控管方式(續): 新機關編制表規定出缺後改置其他職務或留用職務者 舉例1:於新機關編制表專員職稱備考欄規定其中2人出缺改置科員,該2 人應先行控管出缺不補。 舉例2:編制表表末附註加註「編制表所列科員員額內其中○人,由留用 原職稱之辦事員出缺後改置」,原機關辦事員應控管不補。 現職人員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優惠退離 所遺職缺,於組織調整生效日前不得遴補。 (附註:又依行政院100.5.16函規定,上開優退職缺,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後, 如屬擔任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等職務之人員,係因機 關或單位於組織業務調整後有裁併(撤)不再設置情形者,得將該減列之預算員 額於新編制內以較低職務回補運用;上開人員外其餘人員之優退職缺,如機關經 檢討無法於其所編列預算員額額度內,調配其他業務萎縮之節餘人力或運用未遴 補之預算缺額支應業務需求,得在公務人員辦理優惠退離人數額度內,專案報院 核實審酌業務實需核給預算員額。)
五、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相關作業重點(續)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各機關職缺及預算員額控管原則(續) 類型二控管方式: 除特定職務出缺不補外,其餘職務出缺僅得內陞不得外補 須控管特定職務之認定方式與類型一相同。 首長、副首長、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仍得遴補。 劃分類型二機關之目的,係因類型二機關有因組織改造與其他機關整併 情形,因此希望原機關人員派補能兼顧新機關之意見,減少人員安置問 題並使未來新機關有較大用人空間。 為執行依法律規定新增業務或行政院核定重大專案計畫仍須遴補之職缺 ,仍得透過控管原則四之(三)之機制辦理遴補,將均尊重原機關與新 機關籌備小組之意見,以確保控管之實施不影響各機關業務之推動。
五、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相關作業重點(續)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各機關職缺及預算員額控管原則(續) 類型三控管方式: 於預算員額缺額數未達控管出缺不補預算員額數前,該機關職員出 缺後僅得內陞,不得外補,職員以外出缺不補。 須移撥未補實之預算員額由新機關自行進用人力。 新主管機關配置政策規劃及督導所屬之人力,須由移入之所屬機關依業 務對應關係檢討向上移撥員額。 有因組織業務調整之須精簡節餘人力。
五、組改組織編制規劃相關作業重點(續)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各機關職缺及預算員額控管原則(續) 限以特定方式進用人力: 原機關現職人員未具新機關任用資格,於新機關組織法律明定得適 用現行人事制度,原機關是類職務出缺後限進用具新機關任用資格 人員。 原機關現有聘用人員於組織調整後規劃改以職員進用,其員額數業 經納入新機關編制員額總數,於行政院核定得改列職員員額數額度 內,出缺後不得再行聘用人員,並於原機關法定編制內改以編制職 務進用人員。 控管期間外之遴補限制: 為避免組改後職務裁撤或減少設置之超額職務出缺後,再遴補將 產生人員安置派職困難,於控管期間外,各二級單位以下主管職務 及各非主管職務出缺,如對應新機關編制表該職務(含官等職等相 當之職務)編制員額數有超額情形者,仍應限制不得遴補。
六、移撥人員之安置及派職 移撥人員安置派職依據: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 依暫行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移撥之公務人員,由新職機關 於法定編制內,以與原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之職務,辦理 派職。但法定編制已無相當官等、職等職務可資改派時,得 以同一官等較低職等職務或低一官等職務辦理派職,並仍以 原官等、職等任用。 依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機關人員經銓敍審定之官等職等將 不致於因移撥而受影響,且移撥人員待遇差額將准予補足, 隨同待遇調整併銷。
肆、員額評鑑機制
肆、定期員額評鑑機制之運作 (總員額法第8條、員額管理辦法第15條至第20條) 一、二級機關 評鑑所屬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 (特別著重機關策略、業務狀況配合程度) 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管理措施 裁減人員提供轉業訓練 移撥人員實施專長轉換訓練 每2年 評鑑結果 員額配置不合理 現職人員不適任 員額評鑑結果作為員額 分配與調整之依據 56
一級、二級機關對所屬機關員額評鑑方式: 每兩年對所屬機關進行全面評鑑 評鑑期限 評鑑範圍 評鑑小組 人力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合理性,並著重機關整體策略與未來業務發展狀況之配合程度。 上級機關代表、本機關代表或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遴聘學者專家(至少1/3)並以具備人力資源管理或受評機關業務職掌相關之專長領域為原則。 評鑑小組 員額評鑑所需經費由評鑑機關年度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評鑑流程: 1.訂定評鑑計畫 2.提出受訪書面報告 評鑑機關 受評機關 計畫內容: 一、評鑑目的。 二、評鑑重點(包括組織、業務、人力、財務、工作方法與流程及其他等項目) 三、評鑑成員。 四、評鑑期程。 五、評鑑方式。 六、評鑑程序。 七、其他有關事項。 受評機關 2.提出受訪書面報告 評鑑10日前送評鑑機關分送評鑑小組成員先行審閱
評鑑流程(續): 3.提出評鑑結論 4.核定評鑑結論 5.每半年將執行情形送評鑑機關核定 6.管考結果 評鑑小組 評鑑機關 受評機關 完成評鑑後3個月內,依評鑑發現重點,進行綜合分析及會商,並提出評鑑結論 評鑑機關 4.核定評鑑結論 一級機關備查 受評機關 5.每半年將執行情形送評鑑機關核定 6.管考結果 (1)解除列管 (2)自行列管 (3)繼續追蹤列管 評鑑機關
員額評鑑制度化: 現況 由上級機關針對特定機關由外而內進行評鑑,診斷其員額配置及人力運用問題,對於評鑑之對象及作法,未有制度性之規範。 立法後 搭配員額分配程序之鬆綁,要求主管機關依照業務實際發展需要,依法定期實施員額評鑑。 裁減員額或移撥其他機關 上級機關 定期評鑑所屬機關員額配置之合理性 對不適任人力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指派等管理措施 60 作為往後年度員額分配參據
伍、結語 總員額法施行後,對中央政府機關員額係採取「總量控 管、彈性調整」方式辦理,各機關均應轉變舊有用人思 維,落實該法用人精實之立法精神,俾使政府機關人力 資源有效運用,進而提升行政效能。 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針對各機關之編制及員額配置, 係以員額總量控管為基本架構,於落實施政無縫接軌及 不減損為民服務品質之前提下,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規 劃,各機關亦應持續檢討業務及員額配置契合情形,期 使機關職務與員額配置更趨合理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