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對教務事務可能之影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朱兆民 擬 101年4月26日
壹、前言
貳、老師與學生之關係 一、學生 二、老師
參、學生與學校間的法律關係 一、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因公法上特別之原因,而 服從統治主體之特別統治權所成立之法律 關係。如公務員、軍隊、公立學校學生之 在學關係、受刑人之入監服刑等。
參、學生與學校間的法律關係 二、在學契約關係說 日本學者室井教授於其所著「特別權力關 係理論」中,徹底批判傳 統特別權力學 係理論,他認為在現代公教育法制下,教 育應完全擺脫「權力作用」,學生之在學 關係應脫離行政法,而成立民法上之契約 關係,如有糾紛由普通法院審理。
參、學生與學校間的法律關係 三、部分社會說 1977年日本最高法院避開「特別權力關係」 用詞認為:不論公私立 學校,都屬於部 分社會關係。這種特殊之部分社會的大學, 其有關法律上紛爭,當不得列為司法審判 的對象,這與一般市民法律無直 接關係 之內部問題,當然排除於司法審查之對象。 其目的是在避開「特別權力關係」之用語。
參、學生與學校間的法律關係 四、代替父母地位說 將學校視為具有「父母親權的代替地位」, 使學校當局擁有如同父母管教子女的親權 權力,得以控制在校內甚至校外的學生。
參、學生與學校間的法律關係 五、正當法律程序說 著重學生基本權的憲法與法律保障,使得 學生擁有的各項基本人權與一般成人幾無 差異。尤其在懲戒方面,特別重視學校懲 戒決定之過程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肆、我國實務見解之演變 一、早期學校與學生,公務員與國家,受刑人與政 府均認屬特別權利義務關係,不可提起訴願及 行政訴訟。 二、行政法院77年裁字第613號: 被告機關(國立台灣大學)對原告(國立台灣大 學學生)予以記大過處分,此項處分與純屬行 政管理上所為處分有別,自不得為行政爭訟之 標的。
肆、我國實務見解之演變 三、84年6月23日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 凡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如依 有關學籍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之處 分行為,自屬權利有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重大影 響,此種處分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 分。 受處分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自可提起 訴願及行政訴訟。(管理關係及基礎關係,前者係 內部關係,不可提,但後者影響就學權利,則可提 行政訴訟)。
肆、我國實務見解之演變 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 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現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 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畢業或學位等權限,係 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之範圍, 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學生所受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 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 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 申誡)除循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行政 訴訟。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似處分,則其受教育之 權利既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肆、我國實務見解之演變 四、行政法院85年判字第1987號 大學或研究所入學考生爭執考試不公爭訟事件。 校方、教育部及行政院認考試並非行使公權力,並 非行政處分,亦非對於在學學生作退學或類似處分, 評分也並不屬於司法審查範圍,考生不得提 起訴願或行政救濟。
肆、我國實務見解之演變 五、85年9月20日大法官第1056次會議(關於留校察 看) 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美術系學生林○,於83年10月 7日經該校以侮辱師長、毀損校譽為由,依學生 獎懲規則為留校察看之處分,林○聲請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受聲請人雖受學 校留校察看之處分,對其學生身分並未變更,亦 未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仍不得提起行 政訴訟。
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一、解釋緣由 1.「跨院選修」爭議得否提行政爭訟問題:某國立 大學碩士生選修其他學院所開設「『公司治理與企 業發展』之EMBA課程」,經該學院通知「非該學院 EMBA學生,不得加選該課程」。該生以其受退選即 無該課程成績,影響畢業證書取得,無異退學,使 其學習自由受損,經提出申訴。
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一、解釋緣由 2、不准海報張貼之申請、爭議、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2004年3月6日向學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 組申請在該校公告欄及海報板張貼「挺○海報」, 時值公職人員競選期間,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 不准所請。
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一、解釋緣由 3、單科成績評定爭議得否提起行政爭訟問題: 丙為某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餐旅群觀光事業科2年 級學生,因91年度下學期期末必修科目考試日期, 與92年度觀光日語導遊筆試日期衝突,向授課教授 申請提前考試獲准,然該必修科目嗣經授課教師評 定成績不及格,致無法於92年度畢業,於是丙主張 成績評分不公影響畢業。
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二、解釋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的處分,主張權 利受侵害的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2011年1月7日) 三、解釋要旨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 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 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 之意旨,仍應許權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 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 解釋應予變更。
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四、解釋理由重點歸納 1.主要係本於憲法第16條(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保障)「有權利即有 救濟」之意旨; 2.係針對「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 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3.不限於「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所為」之處分行為; 4.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不限於對學生「受 教育權利有重大影響」者,只要涉及「侵害其他其本權利者」亦 包括在內; 5.只要是大學所為涉及侵害學生基本權利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不限於「足於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之 「退學或類此之處分」,皆可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6.在上述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7.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應「本於 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五、相關問題之探討 1. 解釋適用之對象與規範效力解釋文及理由書以 「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帶出「學生」的行政爭訟權。單從解釋的「文義」 及前後脈絡以觀,本號解釋的適用對象僅及於大學 學生,而不包括其他各級學校學生在內,所謂「在 此範圍內」變更釋字第382號解釋。
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五、相關問題之探討 2.何謂「行政處分與其他公權力措施」本號解釋的 貢獻之一,在於將「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悉予納入行政爭訟的範疇,強調無特別限制在「退 學或類似之處分」的必要。而所謂「公權力措施」, 解釋上應指其他之公法行為,即不包括私法性質之 行政措施。
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五、相關問題之探討 3.權利是否受侵害與行政處分的認定本號解釋的意 旨若正確解讀,則更可糾正「權利是否受侵害」與 「行政處分是否存在」二者混淆的錯誤觀念。反面 推得:不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之處分行為,即非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 分。蓋人民如欲針對行政處分以外之行政行為提起 一般給付訴訟,仍須主張其權利受有侵害。
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五、相關問題之探討 4. 行政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大法官將大學生行政爭訟程序標的擴大為所有 「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的同時,也擺脫 「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始能提 起行政爭訟的框限,只要「侵害學生受教育權」即 為已足,不以達「重大影響」之程度為必要。又, 大學生的「其他基本權利」若受到校方侵害時,亦 得提起行政爭訟,謀求救濟。
伍、釋字第684號解釋之評析 五、相關問題之探討 5. 大學自治與專業判斷 釋字第382號解釋僅就教育(品行及學業)的特性 而為立論,本號解釋所謂「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 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 自治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將大學自治與專業判斷併為一談的說法,容有商榷 餘地。 例如:大學禁止學生張貼「挺○海報」,究竟涉及 何種「專業」判斷?
陸、釋字第684號解釋後,釋字第382號解釋殘存之範圍: 一、大學以外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 規定」,對學生所為「處分行為」仍限於「退學 或類此之處分行為」始得提起行政爭訟; 二、須用盡校內申訴途徑; 三、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 構,具有機關之地位,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 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 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 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 關相當之地位;
陸、釋字第684號解釋後,釋字第382號解釋殘存之範圍: 四、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 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 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 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或顯 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綜上所述,由於釋字第382號解釋仍有上述內容未 被變更,自仍有繼續適用之餘地,因此,特別權力 關係的陰影仍揮之不去。
柒、本號解釋後尚有待解決的問題 1. 處境尷尬的專科學校學生 本號解釋究竟是否適用於專科學校及其學生,即生 疑義。過去大法官針對大學自治之解釋,皆未提及 專科學校,大學法之適用範圍不包括專科學校,專 科學校法也未有關於大學自治之相關規定,則大學 自治於專科學校是否適用即成問題。
柒、本號解釋後尚有待解決的問題 2. 大學以外其他各級學校學生之訴願及訴訟權仍有 限制? 本號解釋僅針對大學及其學生,但大學以外其他各 級學校學生之訴訟權依釋字第382號解釋仍予以限 制之本人認為:應該擴大到大學以外其他各級學校 學生(特別是中小學)皆有適用。本解釋似認為: 應僅針對大學生放寬限制,大學以外其他各級學校 學生仍依釋字第382號解釋處理。
柒、本號解釋後尚有待解決的問題 3. 校內申訴前置原則仍存在 本號解釋未提及大學生受到大學之行政處分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侵害其基本權利時,釋字第382號解釋 所確立之「校內申訴前置原則」並未被變更,縱使 依本號解釋大學學生不服大學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仍應先用盡校內申訴途徑,由大學內部 先行自治的處理之後,學生若仍有不服,始得提起 行政爭訟。 大學法33條第4項申訴制度 大學及專科學校申訴案件處理原則
柒、本號解釋後尚有待解決的問題 4. 私立學校學生之權利救濟問題 依釋字第382號解釋,未變更此一部分之情形下, 私立大學之行為 侵害學生之基本權利者,並非均 為公權力之行為,若非屬「錄取學生、確定學籍、 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而涉及公 權力之行使,則應非「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之範圍,不應循行政爭訟程序來加以救濟,而應屬 於私權之爭執,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捌、本號解釋後,教務事務是否影響 一、大學自治與學生基本權的衝突 大學自治往住會與學生的基本權產生衝突。 大學生得對學校的基本權侵害進行救濟時,則學校 與學生間的關係,將漸漸地趨近平等,大學自治不 再是學校行為的保護傘,而僅是法院衡量的因素之 一。
捌、本號解釋後,教務事務是否影響 二、學生程序權保障的重要性 憲法中每一項基本權的實踐,都包含著程序的內容, 而有「程序保障」的需求功能,唯有強調學生程序 權的重要性,才能使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漸趨平等, 也才能在開放權利救濟後,事先化解學校與學生間 可能產生的對立。因此,學校縱使是行使其自治權, 仍應賦予學生一定程度的程序權,以避免糾紛的產 生。
捌、本號解釋後,教務事務是否影響 三、大學生給付之訴的未來 當學生基於基本權欲對學校請求給付時,必須限於 共享權的情況。也就是說,唯有學校已經提供給付, 學生才能在相同條件下請求共享。原則上學生並無 基於基本權請求學校為特定給付的權利。
玖、本號解釋後,學校如何應變 一、學生方面 二、老師方面 三、學校方面
拾、結論 一、本解釋救濟的主體限於大學生。中小學生特別 權力關係的突破,是理所當然,只是何時被承 認而已。 二、在釋字第684號公布後,學校與學生間的關係, 將從上下隸屬關係,轉變為平等關係。 三、學生的程序權將是預防學校與學生間紛爭的利 器。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