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正人事法規介紹 銓敍部法規司 104年10月至11月 1
講習大綱 壹、前言 貳、近期完成研修之人事法規 參、結語
壹、前言 本部掌理國家文官人事法制及相關銓敍業務,向來以培育優秀文官,提昇行政績效,贏得人民信賴,進而提昇國家競爭力,以及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為目標。透過人事法規的宣導,使公務人員知法、守法,共同型塑高績效的廉能政府。
貳、近期完成研修之人事法規 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9條、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6條、第9條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第36條之1 四、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六、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4條 七、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 八、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3條、第8條、第16條 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及公務人 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十、公務員懲戒法
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9條及第17條 (103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 血:祖父母(外祖父母) 、 父母、兒 女兄弟姐妹、孫子女(外孫子女) 姻: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 偶之父母、兒女之配偶、兄弟姐妺 之配偶、配偶之兄弟姐妺、配偶兄 弟姐妺之配偶、孫子女(外孫子女) 之配偶 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9條及第17條 (103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 明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第5條) 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 以內血親、姻親,在不涉及與該公務人 員職務上有關事項之前提下,得為公職 候選人只具名不具銜在大眾傳播媒體廣 告或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第9條)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須兼任行政職務者,始準用中立法規定。(第17條)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須對經營政 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始準用 中立法規定。(第17條)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條 (104年2月9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條 (104年2月9日修正發布) 使用公務人員身分之官銜、職稱、配車、服飾(例如警察制服、法袍等) 本法第9條所稱「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指動用行 政資源、行使職務權力、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 銜名器等。(第6條) 「公營事業對經營決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 員」,指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代表公 股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 策責任等人員。 (第9條)
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 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 網路行為。 公務人員得否上網連結臉書(facebook)、噗浪(plurk)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針對討論主題具名留言等相關網路行為(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本部99年12月8日部法二字第09932748721號函) 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 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 網路行為。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 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 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 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 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 具銜(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 (103年7月22日修正發布)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 (103年7月22日修正發布) 修正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之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主要貢獻者為限: 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主管機關採行 確有重大成效。 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 具體方案,經主管機關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 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卓越貢獻。 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 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能予 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 確有重大貢獻。
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以上各款情形不含機關例行性、經常性業務職掌事項。
增訂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銓敘審定相關程序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由主管機關送本部銓敘 審定時,應檢附具體事實表。 除優良事實涉及機密性業務者外,送本部銓敘 審定後,應將優良事實及獎勵令刊登政府公報。 本部銓敍審定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除發現 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應依本法第16條及第22 條規定辦理外,應就專案考績案件之性質、規 模、困難度及複雜度等,為妥適性及衡平性之 考量,並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主管機關再行 審酌。 專案小組審查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第36條之1 配合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案(104年6月17日 公布),刪除該條例之法源依據。(第36條) (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 配合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案(104年6月17日 公布),刪除該條例之法源依據。(第36條) 增訂原依派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依 其類型予以適當處理之相關規定,以適度維 護派用人員權益;臨時機關應於3年內修正組 織法規為任用機關。 (第36條之1) 12
四、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104年1月22日修正發布;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增訂安胎假、延長病假核假要件、婚假核給 起迄期間,以及娩假得提前核給之日數規定。 (第3條) 因安胎必須休養者,得請病假;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請延長病假。 延長病假核假要件:重大傷病。機關得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範圍,並本於權責判斷當事人所具客觀事實予以認定是否應核予延長病假。
銓敘部104.4.23函釋補充,女性公務人員分娩前先申請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仍應至少半日。 婚假14日,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12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修正生理假規定及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 式、陪產假給假條件、日數及給假期間。 女性公務人員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流產假改以懷孕週數計算。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陪產假為5日,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計算單位改以時計。
申請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 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 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 月數比例核給。(第8條) 例二: 小惠於104.2.1~104.8.31育嬰留職停薪,104.9.1回職復薪,其回職復薪後,仍可賡續實施依前一年度休假年資核給之休假,105年休假日數,係以計至104年12月為止之休假年資對照請假規則7-1所定休假日數,按5/12比例核給。 申請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 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 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 月數比例核給。(第8條) 因公傷病請公假者,例假日 均不予扣除。(第15條) 例一: 小芬於103.10.1~104.10.20育嬰留職停薪,104.10.21回職復薪,其104年休假日數,係以計至103年12月為止之休假年資對照請假規則7-1所定休假日數,按9/12比例核給,105年休假日數,係以計至104年12月為止之休假年資對照請假規則7-1所定休假日數,按3/12比例核給。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施行細則 (104年1月20日修正發布) 配合公務人 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 修正,將第2條第3項之「分發」,修正 為「分配訓練」。(第2條) 明確定義得予採計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 務年資須為全職專任年資。(第3條)
六、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第3條、 第34條 (103年8月12日修正發布) (第3條) 第34條 (103年8月12日修正發布) (第3條) 考量時代變遷及現代公務人員生活型態轉變,生理與心理疾病多樣,爰將病故或意外之概念,做較寬幅度之規範,惟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第34條) 配合第3條之修正,明訂該條文之施行日期。 考試院決議:溯自100年1月1日生效部分,俟立法院查照後辦理。
審查期限為3個月(不包含休會期間)。 如無意外,預計104年底完成查照程序。 103.8.12考試院發布 103.8.21函送立法院 104.4.17日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展延審查期限」 審查期限為3個月(不包含休會期間)。 如無意外,預計104年底完成查照程序。
七、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 (104年3月25日修正發布) 七、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 (104年3月25日修正發布) 第14條 增訂於本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各推薦機關對於有特殊重大傑出事蹟之個人或團體,得予即時遴薦。 第15條 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10名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以4名為限。
八、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修正第3條、第8條、第16條 (104年6月17日修正發布) 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於延後分配訓練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分配訓練。(第8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調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修正相關條文。(第3條、第16條)
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及公務人 員陞遷法施 行細則第7條修正草案 (104年9月21日修正發布) 例如: 某機關受考人100人(男75人、女25人),考績委員會委員10人,其中女性委員應有3人(10x25/100≒3 ),可由指定、當然或票選委員充之;又委員應有4人由受考人票選產生(委員每滿4人應有2人票選產生),若票選委員欲採分組方式進行票選,基於公平公正原則,應有1位女性委員由25位女性受考人投票產生,另有3位委員由75位男性受考人票選產生。 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及公務人 員陞遷法施 行細則第7條修正草案 (104年9月21日修正發布) 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各機關於組設甄 審及考績委員會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 得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並修正票選委員之 選舉方式。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兼任職務人員,得為委 員會之當然委員或指定委員。 公務人員協會拒絕推薦指定委員人選,委員 會得無公務人員協會代表。
十、公務員懲戒法 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於任職期間之違法或 失職行為,適用本法予以懲戒,避免公務員以離職為手段, 規避懲戒責任。 (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於任職期間之違法或 失職行為,適用本法予以懲戒,避免公務員以離職為手段, 規避懲戒責任。 修正公務員應受懲戒之原因,須因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 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 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如停職事由消滅,得申請復職要件及方式。 懲戒處分除維持現行六種懲戒種類外,增列「免除職務」、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三種,並明 定上開懲戒處分之法律效果。 另增列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之上限為5年以下(1年以上)、 休職期間之上限為3年以下(6個月以上)。
休職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為10年;另對減少退休(職、 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處分, 行使期間為5年。惟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職、伍) 金處分,則無行使期間限制。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已 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明定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處分。又公務員懲戒係採取 刑(行)懲併罰原則,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 罰者,均得予以懲戒。 懲戒案件由公懲會以合議庭進行審判程序,而非以會議 進行審議程序。 修正懲戒案件再審事由、提起期間。 明定懲戒處分執行程序。
參、結語 如何營造一個高素質、高效能、高士氣的文官體系,以因應國家發展之需要,滿足國人之期許,即為文官制度努力之目標。
講授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