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税政二处 刘柯
1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150%摊销。”
2 国家部署 “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 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 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1日 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3 政策文件 旧政策 新政策 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 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
4 研发定义 旧政策 新政策 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
4.1 研发定义排除 旧政策 新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 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 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 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 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 究
4.2 研发范围 从事《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 定项目 旧政策 新政策 从事《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 定项目 从事《当前优先发展 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 领域指南(2007年 度)》规定项目 无
4.3 研发主体负面清单 无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旧政策 新政策 无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5 加计扣除原则 旧政策 新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加计扣除 财政性资金比照办理
6 加计扣除项目 其他相关费用(三项正列 举)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专用仪器设备折旧费用 专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旧政策 新政策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专用仪器设备折旧费用 专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 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 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 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三项正列 举)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仪器设备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 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 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 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八项正列举, 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 的10%为限)
6.1人员人工费用 旧政策 新政策 工资薪金 “五险一金” 工资薪金 “五险一金”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 费用
6.1.1 研发人员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 动人员 本企业员工或外聘人员(含 劳务派遣) 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 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旧政策 新政策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 动人员 本企业员工或外聘人员(含 劳务派遣) 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 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 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 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 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 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 动的技工)
6.2 直接投入费用 旧政策 新政策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 和动力费用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 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 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 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租赁费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 和动力费用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 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 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 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 费
6.2.1 特殊收入扣减 旧政策 新政策 无 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 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 等特殊收入,应扣减已按规定 归集计入的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 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 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 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6.3 折旧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 软件、专利权、非专 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 摊销费用 旧政策 新政策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 软件、专利权、非专 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 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 包括许可证、专 有技术、设计和计算 方法等)摊销费
6.4 其他相关费用 旧政策 新政策 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 验收费用 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 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 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 费用 专家咨询费 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 理费, 差旅费 会议费 以上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 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6.5 核算要求 旧政策 新政策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 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 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 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 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 究开发费用额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 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 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 费用分开进行核算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 账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 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 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 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用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 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 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 的,应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 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 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 辅助账
7 特别事项 旧政策 新政策 合作开发 集团开发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集团开发 委托开发 创意设计活动(可按 规定加计扣除)
7.1 合作开发、集团开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 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旧政策 新政策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 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 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 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 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 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7.2 委托开发 旧政策 新政策 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 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 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 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 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 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 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 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 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 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 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 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8 优惠享受 旧政策 新政策(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企业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 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 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 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 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 资料。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 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 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 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 议文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 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 目的合同;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 录);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 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1 项目鉴定 旧政策 新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 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 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 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 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 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 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 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 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 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 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 不再需要鉴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