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讓權利睡著- 談車禍之損害賠償與消滅時效
案例 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開車不小心將乙撞 成重傷,乙被送到醫院急救,不幸於第三日 逝世。乙之妻丙為甲支出醫藥費十萬元,喪 葬費二十萬元。乙丙育有一子丁,乙死亡時, 丙懷有七個月之身孕。請問何人得向甲主張 何種請求?若丙等人於車禍後因過度傷痛而 無心求償,今日始恢復平靜,可否於今日向 甲求償?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類型: 侵權行為,乃指因不法侵害他人之權益,依法 律規定,應對所生所損害負賠償責任之行為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 184Ⅰ前段 )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 184Ⅰ 後段)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 184Ⅱ )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一)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1.須有加害行為 即須有侵害他人之行為 (§ 184Ⅰ前段 ) 1.須有加害行為 即須有侵害他人之行為 「行為」:指有意識之人的活動 EX:駕車撞人 無意識的舉止動作,例如夢中罵人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一)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 184Ⅰ前段 ) 2.行為須不法 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 凡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即屬違法,但若有阻卻 違法事由或權利行使等存在時,例外地不違法。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一)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3.須侵害他人之權利 妨害他人權利的行使或 (§ 184Ⅰ前段 ) 3.須侵害他人之權利 妨害他人權利的行使或 享有 「他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胎兒 ( § 7) 「權利」 指私權而言,不包括公法上權利。 (私權包括人格權 、身分權、物權 、 智慧財產權 。)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一)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4.須致生損害 損害賠償的制度乃在填補損害 (§ 184Ⅰ前段 ) 4.須致生損害 損害賠償的制度乃在填補損害 被害人未因加害人之不法行為受有損害,加害人即不負 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 財產上損害 非財產上損害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一)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 184Ⅰ前段 ) 5.加害行為與權利受侵害之間,權利受侵害與損害之 間須具因果關係。 6.須有責任能力 依加害人於行為當時是否具有識 別能力來判斷 是否有責任能力 「識別能力」 指辨別自己的行為在法律 上應負某種責任的能力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一)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7.須有故意或過失 (主觀要件 ) (§ 184Ⅰ前段 ) 6.須有責任能力 因此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或滿七歲以上且未結婚的未成年人亦可能為侵權行為 7.須有故意或過失 (主觀要件 ) 無過失的行為,即使造成他人權利受 到侵害,並進而有損害發生,亦不該 當侵權行為 。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一)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7.須有故意或過失 (§ 184Ⅰ前段 ) 「故意」: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明知 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 本意。 「過失」:違反預見及預防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義務,以是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1.侵害他人的行為(同上) (§ 184Ⅰ後段 ) 1.侵害他人的行為(同上) 2.受保護的客體,除權利外,尚包括利益在內 3.侵害他人的行為須背於善良風俗 EX:與有配偶者相姦 「背於善良風俗」,就個案判斷 (因不同的社會習慣、風俗民情而可能有 不同的認定 )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 184Ⅰ後段 ) 4.須致生損害(同上) 5.加害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須具因果關係 6.須有責任能力(同上) 7.其主觀要件限於故意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權利和利益須是保護他人之法律 ( § 184Ⅱ ) 1.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違反某一保護他人之法律 「保護他人之法律」 指任何以保護個人或特定範 圍之人為目的的公私法規 2.保護的客體,包括權利和利益 (權利和利益須是保護他人之法律 所要保護之客體)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 § 184Ⅱ ) 3.行為須違法性 通常一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的行為,即具備違法性,但可因阻卻違法事由而阻卻 Ex: 駕車超速傷害路人,係違反保護他人 之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但得因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 § 184Ⅱ ) 4.須致生損害,而該損害亦須是保護他人之 法律所欲保護者,始該當之 5.侵害行為與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侵害他人 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6.須有責任能力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7.須具有故意或過失 ( § 184Ⅱ ) 7.須具有故意或過失 此項過失已被法律所推定,被害人無庸對加害人 的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只要加害人有違反保護 他人之法律的行為,就具有過失,只有在其能舉證 證明自己於行為當時並無故意或過失時 ,才能免責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 (一)請求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 求防止之 名譽權受侵害 被害人在人格權被侵害時,得依民法§18、19規定, 請求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不作為請求權(指民法§18) 客觀上有違法侵害人 格權,加害人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 名譽權受侵害 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195Ⅰ)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 (二)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 193 :請求賠償其因減少勞動能力 侵害人格權、財產權(物權、智慧財產權)被侵害,致使被害人受有損害,如為財產上的損害: § 184Ⅱ: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 193 :請求賠償其因減少勞動能力 所受損害或所增加的生活需要等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 (三)侵害生命權之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民法§192) 「非財產上之損害」 (民法§194) 加害人對於因此而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或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非財產上之損害」 (民法§194) 主要係指精神上之痛苦 加害人對被害人之父、母、子、女 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 (四)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如為非財產上的損害,例如精神上的痛苦,被害 人則得依民法§195規定,請求慰撫金,以填補 其損害。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 (五)法定代理人與僱用人之責任 1.法定代理人 § 187Ⅰ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當時具有識 別能力 其與其法定代理人一起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當時不具識 別能力 由其法定代理人自己負損害賠償責任 § 187Ⅱ 法定代理人舉證證明已盡監督之責或縱加以相當之 監督,損害仍不免發生,其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 (五)法定代理人與僱用人之責任 1.法定代理人 § 187Ⅲ(衡平責任) 被害人因侵權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並不具識別能力, 且其法定代理人亦可舉證免責時,法院可以依被害 人的聲請,斟酌他們的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 (五)法定代理人與僱用人之責任 1.法定代理人 賠償的方式: 原則 回復原狀 例外 請求金錢賠償 原則 回復原狀 例外 請求金錢賠償 ※注意: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 短期時效的限制( § 197),應於時間 內行使,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壹、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 (五)法定代理人與僱用人之責任 2.僱用人(§ 188) 原則:僱用人與行為人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例外: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僱用人證明其在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上, 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 害者 衡平責任
貳、民法中的時效 一、消滅時效的意義及存在理由 (一) 意義: 指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致其請求權消滅的 法律事實;其因時效而消滅者,不是權力本 身,而是請求權 。 一般規定:民法總則 特別規定: § 197Ⅰ、 §245-1、 § 247Ⅲ 、 §365
貳、民法中的時效 一、消滅時效的意義及存在理由 (二)存在理由: 1.保護債務人 2.尊重現存秩序,維護法律平和 3.權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護 4.簡化法律關係,減輕法律負擔,降低交 易成本
貳、民法中的時效 二、消滅時效的客體 (一) 債權的請求權 (二) 物權關係上的請求權 (三) 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請求權 1.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2.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3.佔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三) 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請求權 (四) 基於人格關係而生之請求權
貳、民法中的時效 三、消滅時效的期間 (一)一般期間(長期消滅時效) (二)特別期間(短期消滅時效) 15年(民法§ 125) 1.民法總則規定 (1)定期給付債權的五年特別期間(民法§ 126) (2)兩年短期消滅時效(民法§ 127) 2.民法其他各篇規定 EX:民法 § 197
貳、民法中的時效 四、消滅時效期間的起算 (一)以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 (二)以不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 1.民法 § 128 的一般規定。 2.特別規定。 (二)以不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
貳、民法中的時效 五、消滅時效中斷與消滅時效不完成 (一)消滅時效中斷 (二)消滅時效不完成 (三)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的區別 六、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
參、案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