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吳副處長世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011年3月 公共工程施工安全應有的行政作為及責任 主講人:吳副處長世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011年3月
課程綱要 安全衛生的重要性 國營事業單位職業災害現況 國營事業單位公共工程的安全管理問題 工程主辦機關防災上的責任 工程主辦機關對公共工程防災的作法 結語
一、安全衛生問題的重要性 (二)罹災者個人之層面-人類的需求理論 (三)罹災者家庭層面-經濟來源、親情的 喪失 (四)國家社會層面 (一)事業單位之層面-情、理、法 (二)罹災者個人之層面-人類的需求理論 (三)罹災者家庭層面-經濟來源、親情的 喪失 (四)國家社會層面 1、社會問題→子女教育 2、勞動力的喪失
人類的需求 一、馬洛斯-美國社會學家 二、人類的需求是進階的,滿足了 低一層的需求就會追求上層的 精神層面 肉體層面 ? 精神穩定 成就 愛、被愛 安全 肉體層面 基本生理需求
(一)施工廠商發生重大職災時所受處分對工程主辦機關的影響 停工:完工期限之壓力,衍生公共安全之風險 刑事處分:相關人員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風險 補償:偷工減料、連帶補償
(二)尊重生命的意義 生命體(生物)的特質 生命存在的目的 人類生存的意義 生命共同體 蝴蝶效應-心念的影響
二、國營事業單位重大職業災害現況 (件) 年 96 97 98 99 合計 平均 (件/年) 台 電 8 15 6 9 38 9.5 中 油 台 電 8 15 6 9 38 9.5 中 油 1 3 0 2 1.5 水公司
(一)國營事業單位重大職災之分析 承攬人所僱勞工之罹災比例88.9% 災害類型:墜落37.8%,感電31.1%,倒崩塌6.7% 違反勞安法危害告知義務事項11.1% 違反勞安法協議監督義務事項62.8% 災害間接原因屬未有安全設施者71.1%
(二)國營單位公共工程之危害控制不易特性 作業風險高-高能量、高有害物質 勞工暴露(接觸)危害機率高 施工廠商承攬管理不良 工期壓力大 工程數量多、金額龐大
三、國營事業單位施工安全管理問題 (一)施工廠商安全管理不良 (二)國營事業單位安全管控問題 (三)國營事業單位不適當的管理作為 (四)國營事業單位對施工安全管理的SWOT分析
(一)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問題 (一)雇主不重視(只重視進度品質) (二)主管階層無安全管理能力 (三)安全衛生人員專業能力不足 (四)安全衛生工作交付安衛部門負責,施工組織成員不負安全管理責任 (五)基層勞工無自我保護能力 1、暴露危害不自知 2、不安全行為(如不遵守安全紀律) (六)主管(監視保護人員)及勞工之不安全經驗、習慣
職業災害率偏高原因
(二)國營單位(工程主辦機關)安全管控之問題 受限於採購法公開招標之規定,致無法選取安全管理優良廠商 規劃設計階段,尚未考量施工安全 進度、品質優先於安全 安全管理中協調、監督、管控未符實際需求 尚未體認到安全管理異於進度品質管控之處 虛有安全管理制度(如許可證之簽發)末完全落實
(三)工程主辦機關那些作為成為施工廠商安全管理不良的促成因素 進度落後之要求趕工 低查核頻率 嚴重違反安全規定之輕處分 容忍未報准之施工 關說施工廠商之發包對象
(四)國營事業單位施工安全管理的SWOT分析(1/4) 國營事業單位施工安全管理的優勢 團隊整體素質高 組織架構健全、權責分明 管理制度完備 工程契約中施工安全條款完整
(四)國營事業單位施工安全管理的SWOT分析(2/4) 國營事業單位施工安全管理的弱點 管理人力不足 管理人員(工程師)對施工安全管理技能仍有待加強 工期壓力 對新安全工法認知不夠 安全管理與品質進度管理分立而行 圖利廠商之顧慮
(四)國營事業單位施工安全管理的SWOT分析(3/4) 國營事業單位施工安全管理的機會 社會及勞工主管機關零災害的期待 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施工安全之規定明確 勞工主管機關之協助與合作 施工廠商對施工安全的重視及安全管理的水準之提升 勞工逐漸習慣於公共工程的安全管理模式
(四)國營事業單位施工安全管理的SWOT分析(4/4) 國營事業單位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可能遭受到的威脅 機關形象之受損 上級懲處之風險 相關人員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責之訴究 停工之損失及進度落後 潛在公共危險如芒刺在背
(五)業務過失責任之分析 業務之認定 過失 過失犯之認定 因果關係之認定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究責之可能對象
業務之認定 違反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即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但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 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註:以安全衛生領域為例 執行業務 安全衛生管理、防止災害發生 社會活動之行為 監督、巡視、安全檢查、指揮 社會地位 事業單位管理階層、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過失 無認識之過失:行為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有認識之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過失犯之認定 有注意義務(應注意、能注意) 違反注意義務(未注意、疏於注意) 發生危害結果(重傷、死亡) 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之認定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 註:過失行為 依法應採取安全管理作為,卻未採取 結果 造成勞工重傷、死亡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究責之可能對象 一、安全管理體系中,科責刑法276條之可能對象,不論其職稱 1.雇主 2.經營負責人 1.雇主 2.經營負責人 3.工作場所負責人 4.作業主管 5.操作人員 二、究責對象之認定:災害發生原因中,何者應負起安全設施缺失責任 1.法規明定者(不限於勞工安全衛生法) 2.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明確規定者
不宜論處雇主業務過失之案例 (1/2) 災害發生經過: 竹北市某建築工地,水電工張某在三樓樓梯下方從事牆壁管線鑿溝作業,其上方樓梯塌陷,張某被壓不治死亡 災害現場狀況 1.肇災RC樓梯與3樓、4樓板係分離澆置 2.肇災樓梯與3樓板連接處僅1根4號鋼筋外,餘與4樓板、與牆壁間均無鋼筋連結
不宜論處雇主業務過失之案例 (2/2) 承攬關係: 丁鋼筋承攬人→戊鋼筋再承攬人 承攬關係: 丁鋼筋承攬人→戊鋼筋再承攬人 乙承造人→ 甲業主→ (原事業單位) 己水電承攬人(發生災害單位) 丙監造人 違反法條:設施規則第23條:雇主對於建築構造物及其附置物,應保持安全穩固,以防止崩塌等危害 討論:1.業務過失究責對象為何? 2.應注意之義務事項為何?
四、國營事業單位的防災責任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9條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二)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第70條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法定施工安全的承攬管理 (1/5) 規範對象:工程主辦機關兼原事業單位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6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9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9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法定施工安全的承攬管理 (2/5)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3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法定施工安全的承攬管理 (3/5)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一、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 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法定施工安全的承攬管理 (4/5) 政府採購法第70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 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 ( 轄) 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法定施工安全的承攬管理 (5/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查核小組之主要查核項目,得包含: 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 礙之處理。 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 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 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執行情形。 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 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 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 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品管人員) 及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查核委員應予記錄。 施工安全項目併入品質查核,安全查核人員應經勞委會安衛訓練合格。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規範對象:政府公共工程(含BOT工程) 法規位階:行政規則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 義務主體: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工廠商 防災理念: 從工程生命週期的源頭(規劃、設計)即納入風險管控 參與工程的單位均有一定的安全職責
工程主辦機關在要點上的防災職責(1/3) (一)對施工廠商 編列安全衛生經費列入招標文件、契約 經費編列依據:風險評估 要求其建立職業安衛管理系統、提報安衛管理計畫(工程金額逾10億元或僱用勞工人數300人以上) 決標金額調整各項單價時,安全衛生經費不得調低 明定廠商應辦事項:包括含安衛規定之施工計畫安衛設施、承攬管理、勞工安衛訓練、緊急應變計畫、安衛專任人員應於工地執行職務、勞工保險自動檢查
工程主辦機關在要點上的防災職責(2/3) (二)對監造單位-於監造招標時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 監督查核組織、人力 監督查核計畫、完施方式 查核重點:假設設備、起重機組拆、高風險作業 設定安全衛生查核點:施工中、驗收、使用前、且查核紀錄保存三年 不適任查核人員之更換 查核不實致生損害之罰則
工程主辦機關在要點上的防災職責(3/3) (三)規劃設計單位:依安衛法規,規劃下列事項納入招標文件、契約 安衛注意事項 圖說 施工安全衛生規範 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 (四)工程主辦機關於施工階段應有之作為 置安衛督導小組隨時督導 平行分包時擇定一主要廠商負責全工程之安衛管理責任
五、工程主辦機關在工程各階段之施工安全管理作法 施工前 安全管理組織職責之建立 各種安全管理事項制度之建立 施工廠商含納安全管理施工計畫之審查 危害告知 招標 招標文件、契約列入安全規定 優良安全管理廠商之篩選 安衛經費之確保 規劃設計 納入施工安全之考量 重大施工風險之說明 施工中 協議組織之運作 巡視安全檢查 安全缺失改善之追蹤 停止作業等處分及獎勵 與檢查機構之配合 完工 施工廠商安全管理成效之總檢討分析 機關對施工安全管理之檢討分析 機關安全管理之修正
(一)傳統施工安全管理手法的強化 安全檢查頻率:依檢出之安全缺失調整 施工團隊之全員負起其安全檢查之職責 安全檢查結果之分析及因應對策之擬訂 門禁管制:一般與高風險作業區之管制(人員及機具物料應符合的安全條件) 高風險作業之許可 檢查人員間檢查結果之比對
承攬管理之三階段控制 組織 產品及服務 物質資源 人員 控制 合作 副產物 人力資源 程序 溝通 適當配置 資訊 資訊 工作場所 工廠及物
高風險作業之許可機制 目的: 作法: 作業人員必要之安全訓練資格 入場管制 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具 測定、檢查 作業主管全程監視 由權責人員之批准始可進行高風險作業,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作法: 1.建立作業前之申請與許可機制 2.設定許可之條件,包括: 作業人員必要之安全訓練資格 入場管制 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具 測定、檢查 作業主管全程監視
(二)施工安全管理水準提升的手法 風險評估 安全工法之選擇 本質安全的施工機具設備 工程師安全管理能力之提升 ISO四階文件的建立與執行
危害控制之原則 一、依危害之風險大小決定控制方法 二、規劃設計階段即予排除控制(built in)如自動控制、防呆設計、取代(低毒性物質取代高毒性,較安全製程取代高危險製程) 三、從危害源著手控制 四、多數保護 五、多重保護
(三)檢查機構檢查手法之導入與運用 精準檢查、動態檢查:掌握高風險作業 EEP計畫:高密度、強度的檢查、安全管理之診斷 依風險分級管理 宣導、檢查、輔導:嚴重違反安全規定者應予協助 安全觀摩:聯合檢查,提升工程師安衛知能 檢查責任區劃分
(四)特殊狀況下的承攬管理 施工面積廣大,承包商數量龐大(如台電核四工程) 趕工狀況 施工地點分散於交通不便地區 未經許可之施工(假日或非正常工時的施工) 委外操作
高科技廠房、核四工程的承攬管理 特點 管理對策 危害訊息(潛在的或作業過程中衍生的)不易有效傳遞至可能暴露之勞工 冒險行為、不安全行為,因監視人力不足無法及時制止 經常處於趕工狀態 協議組織成員多,會議效率打折 管理對策 劃分責任區、建構監督、監視層級組織 對監督、監視人員之工作事項予以密集訓練 每項作業之預知危險活動及共同作業包間之協議 作業前、後安全設施之檢查及警告訊息之設置 必要時電子監視系統之設置及即時監視
趕工狀況下的承攬管理 特點 管理對策 進度優於品質、安全 不安全狀況、不安全行為之被允許 作業進行中沒有安全監視人員 法定安全人員被解除安全職務並指派施工職務 管理對策 堅持安全第一 增派安全監視人力、提高安全檢查頻率 作業前安全設施之查核 安全趕工計畫之審核與監督
施工區域分散、交通不便地區之承攬管理 特點 管理對策 多數地點同時作業、監視人力不足 承包商機具設備便宜行事,危險性高 協議組織會議決議或安全指示不易傳遞 再交付承攬普遍、管理作為不及施與再承攬人 管理對策 要求每一工區指派工作場所負責人 教育訓練承包商各工區負責人應盡之管理作為 每日下工後各工區負責人上傳當日各項管理紀錄 不定時至工區檢查,並就缺失予以即時處理
未經許可施工之承攬管理 特點 管理對策 規避安全監視 經常為趕工而無作業主管之監視 假日或上工前、下工後未經許可之作業 省略安全設施 於契約中明訂及協議組織會議中宣示嚴禁非許可之施工作業 如查獲非經許可之施工,則該完成之工作(物)不予計價,並依約處分(罰款等) 非許可時間不定期派員抽查 每日上工前查核前一日作業進度
委外操作之承攬管理 特點 管理對策 經常是節省人力成本或專業能力不足下委外操作 承攬人為節省成本,鮮少派主管監視 涉及專業之委外操作常疏於承攬管理 管理對策 生產等委外操作之機械設備本質安全(含SOP及安全檢查) 承攬人勞工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強化 承攬作業時,安全檢查頻率之提升及監視機制之建立 緊急聯絡系統之建立
工程師如何保護自己 免於執行職務中受到傷害 免於業務過失刑責 具備安全知識及危害辨識能力 安全意識之隨時保持 安全護具的正確、確實使用 明確了解被賦予的安全職責、項目並依規定執行 檢查紀錄等管理文件的保存
工程主辦機關如何保護員工 明確指示安全優先於品質、進度 針對每一員工賦予明確的安全管理職責 不斷的提供員工必要的安全管理專業訓練 定期考核及抽查員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賦予緊急狀況(尤其是立即危險)之停止作業權力
結語 體認施工廠商等及其勞工對於工程之看法,絕大多數仍為進度、品質優先於安全 作為工程主辦機關之管理者要認知: 1、施工廠商等是完成工程不可或缺的要素,—企業生命共同體 2、施工廠商等發生災害,工程主辦機關無法置身事外—包括生命、財產之損失 3、施工廠商等之安全管理水平異於工程主辦機關,通常更低—發生事故機率高 4、必須協助施工廠商等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防患於未然(預防重於補救)
結語 成功的施工安全管理 1、嫻熟各種施工安全管理事項之程序、內容、執行細節等 2、施工廠商進場施工前透過安全教育訓練,提升其危害認知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 3、作業中、後,藉由監督(視)、檢查、改善之循環,來阻絕危害狀況,不安全行為的發生 4、對於施工安全管理中新出現的問題,如無法於現有管理手段中找到答案,必須立即建立機制予以解決
簡報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