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家用化学品和化妆品卫生 环境卫生学教研室 20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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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家用化学品和化妆品卫生 环境卫生学教研室 2000年11月2日

家用化学品分类 1.洗涤剂 2.清洁剂 3.除草剂 4.肥料 5.擦光剂 6.化妆品 7. 粘合剂 8.涂料 1.洗涤剂 2.清洁剂 3.除草剂 4.肥料 5.擦光剂 6.化妆品 7. 粘合剂 8.涂料 9.皮毛和皮革保护剂 10. 家用气溶胶 11.农药和杀虫剂 12.燃料脱色剂 13. 其它  

化妆品卫生 2000年11月2日

本章学习的重点: ● 化妆品的定义、作用与卫生学分类。 ● 化妆品的基本卫生学要求与质量标准。 ● 化妆品的主要健康危害与影响因素。 ● 化妆品的定义、作用与卫生学分类。 ● 化妆品的基本卫生学要求与质量标准。 ● 化妆品的主要健康危害与影响因素。 ● 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化妆品的作用与分类 一、定义与作用

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搽、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任何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工产品。

作 用 清洁作用: 除去面部、皮肤、毛发的脏污物质。 保护作用: 使皮肤、毛发柔软、光滑,用于抵御风寒…… 清洁作用: 除去面部、皮肤、毛发的脏污物质。 保护作用: 使皮肤、毛发柔软、光滑,用于抵御风寒…… 营养作用: 营养面部、皮肤、毛发,使增加细胞活力…… 美化作用: 美化面部、皮肤及毛发或使之 增加美感……. 特殊作用: 指介于药品和化妆品之间的某种特殊功效 。

二、分类 工业:按照生产剂型和配方分14类 卫生:按照使用部位和目的分 5类

7. 胶状产品 8. 喷雾产品 9. 液状产品 10. 块状产品 11. 笔状产品 12. 透明产品 13. 珠光产品 14. 其它产品 工业分法: 1. 乳化产品 2. 悬乳产品 3. 油状产品 4. 粉状产品 5. 锭状产品 6. 膏状产品 7. 胶状产品 8. 喷雾产品 9. 液状产品 10. 块状产品 11. 笔状产品 12. 透明产品 13. 珠光产品 14. 其它产品

卫生学分法:按照使用部位和目的 1.肤用类化妆品 2. 发用类化妆品 3.口腔用化妆品 4. 美容类化妆品 5.特殊用途化妆品

根据制品的用途分为润肤霜和蜜、清洁霜和蜜、手用蜜等。每种制品都可根据敷用的需要制成油/水型(o/w)乳化体或水/油型(w/o)乳化体。 1. 肤用类化妆品 根据制品的用途分为润肤霜和蜜、清洁霜和蜜、手用蜜等。每种制品都可根据敷用的需要制成油/水型(o/w)乳化体或水/油型(w/o)乳化体。 半固体的称为膏霜或香脂,流体的称为蜜或奶液。 有的加有营养物质如维生素、水解蛋白、水果汁等,具有营养作用。

2. 发用类化妆品 1)护发用品: 发油、发蜡、发乳、发水、发浆、护发素等。 2)净发用品:各种香波(按照性能和用途分类)。 1)护发用品: 发油、发蜡、发乳、发水、发浆、护发素等。 2)净发用品:各种香波(按照性能和用途分类)。 是一种以表面活性剂制成的液体状、固体状或粉状产品 。 3)头发整型剂:喷雾发胶是一种无油性头发整型剂 有效成分(1)虫胶---不受雨及潮湿的影响,较僵硬。 (2)聚乙烯吡咯烷酮 ---形成柔软的薄膜,较柔软。

洁齿液、爽口液 牙膏的化学组成: 各种摩擦剂------碳酸钙、磷酸氢钙 表面活性剂------阴、阳离子表面活性剂 3.口腔用化妆品 牙膏、牙粉 洁齿液、爽口液 牙膏的化学组成: 各种摩擦剂------碳酸钙、磷酸氢钙 表面活性剂------阴、阳离子表面活性剂 润湿剂------------甘油、山梨糖醇等 增味剂------------甜味剂、香料等 防腐剂和药效剂---氟化物和杀菌中草药

是一类特别着重发挥色彩和芳香效应,用于美化人的身体、增加魅力、改变容颜而使用的化妆品. 4. 美容类化妆品 是一类特别着重发挥色彩和芳香效应,用于美化人的身体、增加魅力、改变容颜而使用的化妆品. (1)香粉和爽身粉 (2)胭脂和唇膏 (3)眼部化妆品--眉笔、睫毛膏和眼影膏(眼黛) (4)指甲化妆品--指甲油、指甲增白剂、指甲磨亮剂等 (5)洁肤霜和面膜 ---种类繁多 (6)香水--- 酒精香水、乳化香水、固体香水 三种

酒精香水根据酒精含量和香料又可分为: 高档香水 酒精含量 95%; 香料含量15~25%。 高档香水 酒精含量 95%; 香料含量15~25%。 优质的香水应该是:香气幽雅、生动、自然;水体清澈透明、无浑浊、沉淀;香味纯正,无酒精异味;留香时间长,在衣襟上留香7-10天;包装考究、瓶盖紧密,避免香气自然挥发。 古龙水(科隆水) 酒精含量80-85%;香料含量 3~5%。 花露水 酒精含量70%; 香料含量 1~3%。 化妆水 酒精含量20-50%;香料含量 0.1~1%。

5.特殊用途化妆品 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这类化妆品中常常加有一些限用物质和有一定副作用的物质,以使化妆品获得某种特殊功能。

(1)育发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 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植物染发剂(指甲花和发汗菊) 永久染发剂 金属染发剂(铅盐、银盐、铋盐、铜盐) 有机合成染发剂(有机胺类/酚类、氨基酚类) 暂时染发剂---粉状、笔状、冲染剂

(3)烫发化妆品 冷 烫 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柔软剂(打开二硫键)--- 6-8%的巯基乙酸盐水溶液有时加少量氨水,生成巯基乙酸铵,以增加卷曲效果。 定型剂(接通二硫键)过硼酸钠及少量的三聚磷酸钠的混合水溶液。 冷 烫 冷烫剂中一般都加有表面活性剂,它可使冷烫剂和头发的亲和力加大,接触均匀,并节约用量和减少对头发的刺激。

(4)脱毛化妆品 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无机脱毛剂主要采用对角蛋白有溶解作用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的硫化物。在碱度很高的情况下(pH12),它能使毛发膨胀而变脆,从而容易被擦除,这类脱毛剂最常用的是钠、钡、锶等的碱化物。其中硫化锶、硫化钡的刺激性较硫化钠和硫化钾小,因此较受欢迎。主要缺点是臭味大,令人难受。 有机脱毛剂主要采用巯基乙酸盐,最常用的是巯基乙酸钙,与无机脱毛剂相比,它的刺激性小,作用缓和,而且无臭,脱毛效果也较好。但价格较贵。 我国规定,脱毛剂的碱金属含量不得超过2%,巯基乙酸盐不得超过5%。

(5)美乳化妆品 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 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 指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 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二节 化妆品的基本卫生学要求与化妆品卫生标准 一、基本卫生学要求 (一)感官形状良好 1.色 色泽稳定均匀是化妆品的基本要求。 色可通过色调、亮度和章度来表达.色调示其颜色,如红色、黄色等.亮度表示明亮的程度.无彩色中最亮的是白色,最暗的是黑色.有彩色中也有亮度的差别,如橙色就比茶色的亮度高。章度指彩色所具有的色度,章度高则色彩强,章度低则色彩弱。 色泽的变化是由产色素的微生物生长所致,绿浓假单胞菌可产生绿色

香气 体香:代表香气主要特征的部分,长时间保持稳定和一致。 2.嗅 具有清淡高雅的气味。 头香:最先嗅到的香气,由低沸点和扩散力强的物质构成。 香气 体香:代表香气主要特征的部分,长时间保持稳定和一致。 基香:“残留”香气,由高沸点、低挥发度的香料或浸膏组成。 气味的异常变化多和微生物作用有关,如大肠杆菌、普通变形杆菌等能使很多氨基酸脱羧生成有机胺,也有的微生物作用后可产生挥发性硫化物等,这些都可使化妆品产生令人厌恶嗅味。

4. 透明度 不能出现浑浊和沉淀物。 5.出水和干缩 不出现出水和干缩现象。 3. 味 口感好,清爽舒适。 3. 味 口感好,清爽舒适。 调味剂加入不当或配比不合适就会产生令人不愉快的味道. 4. 透明度 不能出现浑浊和沉淀物。 与静置陈化时间短、冷冻温度不够或压滤工艺不过关有关. 5.出水和干缩 不出现出水和干缩现象。 出水与原料碱用量不足或水中含有较高的盐分以及配方中使用单品种乳化剂有关。干缩则多与包装容器不够密封,使得产品水分蒸发所致。

(二)化学组成对人体无害 1.无刺激作用 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性。 2. 无毒性作用 常由汞、铅、镉、砷、甲醇、甲醛等物质引起。 3.无过敏反应 也称变态反应,由化妆品中的致敏物质引起。 4.无激素成分 常见的两类激素为肾上腺皮质激素和雌激素 。 5.无“三致”作用 致癌、致畸、致突变。 亚硝酸盐是致癌物亚硝胺的前体物质,在染发剂中使用的对苯二胺以及洗发香波中加入的止痒剂奎宁在一定条件下都具有“三致”作用。

(三)无感染性,使用安全 第一次污染: 指化妆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造成的污染。 第一次污染: 指化妆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造成的污染。 由于化妆品原料构成复杂及产品的特殊性,化妆品的第一次污染很难避免。 第二次污染: 指消费者在使用时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好造成的污染。 国家目前尚未制定相应卫生标准。

(一)化妆品的一般卫生要求 1.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异味。 2.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 二、化妆品卫生标准与标准系列 (一)化妆品的一般卫生要求 1.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异味。 2.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 3.必须无感染性 ,使用安全。

(二)对原料的要求: 2.规定限用物质226种. 限用防腐剂66种、限用紫外线吸收剂36种、 限用着色剂67种、一般限用物质57种。 1.规定禁用物质359种. 包括农药、放射性物质和药物等。 2.规定限用物质226种. 限用防腐剂66种、限用紫外线吸收剂36种、 限用着色剂67种、一般限用物质57种。 (限制用量和限制使用条件或范围)

(三)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1. 微生物学要求 规定各类化妆品的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个/ml或g;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不得大于500个/g或ml。 并规定每克或每毫升化妆品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这三种致病菌。

2. 有毒物质限量 汞------ 不得超过1mg/kg* 铅------ 不得超过40mg/kg** 甲醇---- 不得超过0.2%。 注: *作为防腐剂使用的眼部化妆品中, 硫柳汞含量不得 超过0.007%. ** 在染发剂中乙酸铅含量不得超过1%.

为配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执行,国家还颁布了 三个配套标准: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7-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7918-87)》 《化妆品安全评价程序和方法(GB7919-87)》 以上三个标准和一个程序就构成了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它们的颁布执行对确保化妆品卫生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四)对包装材料的要求: 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和清洁. (五)对标签的要求: 标签上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批号等信息,对含有 药物的化妆品或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产品需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节 化妆品对健康的不良影响 一、化妆品皮肤病 第三节 化妆品对健康的不良影响   一、化妆品皮肤病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由于使用化妆品而引起的正常皮肤生理状态下的异常变化,如红斑、丘疹、脱屑、干燥、色素沉着以及刺痛、骚痒等。 化妆品皮肤病在各种危害中占的比例最大。

(一)化妆品皮肤病的类型和临床表现 1.刺激性皮炎------约占50%以上。 指正常皮肤和粘膜接触某些化妆品后在接触部位发生的急性炎症. 2.过敏性皮炎------约占20~30%。 指皮肤和粘膜多次接触同一化妆品或相同成分后在接触部位甚至非接触部位缓慢发生的湿疹样改变. 3.光敏性皮炎------约占10%左右。 指含有光敏物质的化妆品涂搽皮肤后,在日光曝晒下发生的细胞损伤作用。

4.化妆品性痤疮或酒渣鼻 5.颜面部色素沉着症 6.皮肤老化

1. 化妆品因素 1)产品的物理形状 2)产品的化学形状 3)产品的使用方式 4)药物的毒副作用 5)产品质量低劣 (二)化妆品皮肤病的影响因素 1. 化妆品因素 1)产品的物理形状 2)产品的化学形状 3)产品的使用方式 4)药物的毒副作用 5)产品质量低劣

2.人体自身因素 1)个体差异 2)部位差异 3)机体的敏感性 4)选择类型不妥 5)使用方式不当

二、化妆品眼病 (一)机械刺激症 多次反复受到刺激,会转为慢性结膜炎,长期痒痛不适,甚至产生色素沉着,巩膜黄染。 (二)生物性感染 绿脓杆菌危害非常严重,一旦误入会引起严重的角膜化脓性溃疡,且病情发展非常迅速,一二天内便从角膜中央迅速地向四周及深层扩展,引起角膜大片坏死 ,48小时内即可穿孔,即使痊愈后也要留下瘢痕或角膜葡萄肿,有的形成白斑,严重病例会进一步发展成全眼球化脓性炎症。

四、化学性毒物污染的危害 各种急慢性中毒。 可引起皮肤感染化脓。也有报道涂擦受真菌污染的化妆品引起面部、头部和其他部位患癣症的情况。 三、病原菌污染的危害 可引起皮肤感染化脓。也有报道涂擦受真菌污染的化妆品引起面部、头部和其他部位患癣症的情况。 四、化学性毒物污染的危害 各种急慢性中毒。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四节 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与管理 第四节 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与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9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对化妆品进行监督管理的第一部法规,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这一条例的规定.1991年3月27日又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生产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两年复核一次) 一、对生产使用原料的监督 二、对包装材料的监督 三、对生产企业卫生条件的监督 (一) 生产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两年复核一次) (二) 生产环境须达到特定卫生要求(内、外环境均有规定) (三) 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条件(专业人员、实验室) (四) 生产人员身体健康,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

四、对流通或销售领域的监督 (一)经营规定 任何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下列产品: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3)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二)产品必须具有监督标识 化妆品卫生监督规定使用的标记称监督标识,它包括产品特性(名称,使用方法)、产品卫生安全信息(企业出厂检验合格标记、质量合格标记、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限和使用注意事项等)和监督信息(生产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等)。

(三)经常性的产品卫生质量抽查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常规检查的方法,检测内容包括产品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产品的小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规定,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等.

五、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性质介于化妆品和药品之间,如使用不当,最容易发生卫生问题.因此,《条例》规定,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审查,在省级卫生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卫生部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进行.

六、对进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 《条例》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进口化妆品的卫生批件是对每种产品发放的,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系列产品也需每种产品办理一个批准文件。“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也为四年,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进口化妆品和国产化妆品一样,也要接受流通或销售领域的卫生监督。

七、对化妆品广告宣传的的监督 (一)化妆品的名称、制法、效用或性能虚假、夸大.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的名称、制法、效用或性能虚假、夸大.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三)宣传医疗作用.

复习要点及应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1. 化妆品的定义、作用与卫生学分类。 2. 化妆品的基本卫生学要求及其标准体系的构成。 3. 化妆品的第一次污染和第二次污染。 4. 化妆品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的种类和数量。 5. 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中对产品的质量要求。 6. 化妆品皮肤病的常见类型、鉴别与影响因素。 7. 流通领域化妆品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