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合作
第三章 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 第一节 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概况 1.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1979-1986 稳步发展阶段 1987-1991 高速发展阶段 1992-1993 调整发展阶段 1993至今 2.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 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 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增长 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 扩大了社会就业,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是缩小与发达国家发展差距的重要途径
第二节 中国利用外资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企业的概念与作用 第二节 中国利用外资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企业的概念与作用 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2. 合资企业的特点 合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共同设立的企业,是一种由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形式。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资企业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合资企业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合资各方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要以同一种货币计算各自的股权。 合资企业的经(合)营期限有的行业要求约定,有的行业不要求约定。
4.立项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签订合同与制定章程 申请审批及登记注册 企业设立程序 审批机关和审批权限 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 登记注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作用 2.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3.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组织形式和合作条件 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 投资回收与合作(营)期限
4.合作企业立项管理的程序与要求 合作企业立项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与合资企业基本相 同,也分为四个步骤: 编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谈判 签订合同与章程 申请审批及登记注册
5.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投资方式不同 法律依据和法人地位不同 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不同 收益分配方式不同 合营期满资产处理方式不同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概念与作用 外资企业的特点 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外资企业设立的基本程序 外资企业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外资企业设立的基本程序
第三节 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 一些政策法律规定 第三节 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 一些政策法律规定 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 二、关于注册数额资本与出资期限的规定
第四节 中国服务业对外资的开放 一、入世与中国服务业对外资的开放 二、服务业对外资扩大开放的必然性 利于扩大中国的服务出口 第四节 中国服务业对外资的开放 一、入世与中国服务业对外资的开放 二、服务业对外资扩大开放的必然性 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利于扩大中国的服务出口 开放服务行业,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 是中国加入世贸组只的要求 有利于中国经济外向化发展与国际经济接轨
三、 中国指导外商投资服务业的产业政策 第一类:鼓励外商投资的服务业行业 第二类:限制外商投资的服务业行业 第三类:禁止外商投资的服务业行业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与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法规的调整 一.TRIMs正文和附件的主要内容 正文内容:它的使用范围和鉴别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原则 例外条款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国 通知和过度安排 透明度要求 建立委员会 磋商与争端解决 货物贸易理事会检查 二.适应TRIMS的要求,调整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法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第六节 BOT投资方式 一、BOT方式的特点和使用范围 BOT是指东道国政府将那些急需建设而又缺乏资 金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招标或洽谈,签订特许 协议,由某些民营企业(主要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设 立的项目公司负责筹集资金,提供技术管理人员,建 设东道国政府急需的特定工程。项目公司在项目建成 后的特定期限内,拥有、经营和维护该项设施,有权 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且获取合理的 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后,该项设施的所有权即无偿 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⑴ BOT是指东道国政府将那些急需建设而又缺乏资 金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招标或洽谈,签订特 许协议,由某些民营企业(主要是外国投资者)投 资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筹集资金,提供技术管理人 员,建设东道国政府急需的特定工程。项目公司在 项目建成后的特定期限内,拥有、经营和维护该项 设施,有权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 且获取合理的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后,该项设施 的所有权即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⑵ BOT投资的特点: 是一种合同安排 合同双方主体一方为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或外商企业 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基本对等 ⑶ BOT投资的优势 有助于缓解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 便于政府公共部门转嫁项目风险 为优化更新产业结构创造条件 有助于吸收先进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技术 能降低参与者的风险,扩大受益面
二、中国对BOT投资方式的管理 近年来,为了规范BOT投资方式,中国有关部 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以交通部1995年联合 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的《关于借用长期国外贷款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全口 径管理的范围和办法》;以及由国家计委拟定的 《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