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蘇瑋婷 CEDAW簡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蘇瑋婷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1979年聯合國大會上通過,1981年生效 是聯合國人權條約系統的一部分 往往被稱為「婦女人權公約」或「婦女權利法案」 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 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 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 有平等權利 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 法」於2011年5月20日三讀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何謂CEDAW法中對婦女的歧視? 性別(gender):婦女的歧視包含了因為「性」(sex)以及因為「性別」 (gender)所為的歧視。 公約第1條(歧視的定義) 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性別(gender):婦女的歧視包含了因為「性」(sex)以及因為「性別」 (gender)所為的歧視。 1.「性」指的是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 2.「性別」一詞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份、地位和男女角色分工,以 及社會對這類生理差異賦予的社會和文化意涵。(見一般性建議28/5) 任何:包含有意或無意,如對女性與男性給予相同或中立的待遇,如果 不承認婦女在性別方面本處於弱勢地位且遭遇不平等之現況,其後果可 能導致婦女被拒絕行使其權利,則仍可能構成對婦女的歧視。(見一般性 建議28/5)
CEDAW樹-樹幹、分支及葉子 總結意見 葉子 一般性 建議 分支 公約內容 樹幹 CEDAW運作結構 土壤、水 國家報告和影子報告
CEDAW-公約條文重點 一般義務 國家義務 委員會的 組成及運作 第一條 歧視的定義及內涵 第二條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如立法等。 第三條 保障基本人權和基本自由,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 第四條 暫行特別措施,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之措施。 第五條 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和偏見,各國應採取措施消除。 第六條 禁止性剝削,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和強迫婦女賣淫。 第七條 消除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如選舉與被選舉權。 第八條 國際代表權,有機會在國際上代表本國政府和參加各國際組織工作。 第九條 國籍,應給予婦女與男子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 第十條 教育,採取措施使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就業,消除就業歧視,保障婦女有效的工作權利。 第十二條 健康,在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畫生育的保健服務。 第十三條 經濟和社會福利,特別是金融信貸及參與生活、運動和文化權利。 第十四條 對農村婦女適用本公約的各項規定。 第十五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十六條 婚姻和家庭生活,如夫妻應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至第三十條 一般義務 國家義務 委員會的 組成及運作
CEDAW核心原則-平等、不歧視和國家義務 (一)形式上平等: 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二)保護主義的平等:認知到男女之間的差異,控制及限制對待 (三)矯正式的平等:考慮結構性的管道,實質性的平等,如「暫行特別措施」 圖片來源:《CEDAW:恢復婦女的權利》〈2004〉
CEDAW-暫行特別措施 意義:加速實現平等,加速改變、消除歧視婦女或對婦女不利的文 化、刻板態度及行為。 公約第4條(暫行特別措施) 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視為歧視。 意義:加速實現平等,加速改變、消除歧視婦女或對婦女不利的文 化、刻板態度及行為。 性質:是一種手段;不是不歧視或平等原則的例外;暫行性質非永 久需要;暫行的延續時間依據處理具體問題的效果而定。 舉例:如保障女性名額之措施,使男女之間重新分配資源和權力。
CEDAW核心原則-平等、不歧視和國家義務 性別意識形態 性別化的規範,因性別和社會文化的假設,對婦女有不同的對待方式、不同的角色和期望。 行動 三種行為之一必須發生:差別待遇、限制和排除。 直接或間接歧視 「直接歧視」(Direct discrimination):包括明顯以性或性別差異為由所實施的差別待遇。 「間接歧視」(Indirect discrimination):指的是,一項法律、政策、方案或措施表面上對男性和女性無任何歧視,但在實際上產生歧視婦女的效果。 (見一般性建議28/16) 結果 導致損害或廢除婦女的權利或自由(損害或剝奪)。 範疇 涵蓋每一個領域,包括正式(法理上)的歧視;也包括規範婦女權利和自由的非正式(實質上)作法。 源自《CEDAW怎麼教?》-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CEDAW核心原則-平等、不歧視和國家義務 三層次: 尊重權利,要求國家頒布法律,明確承認每個權利。 尊重 實現權利,要求國家創造有利的環境、積極政策、特別方案和獎勵措施,以賦予婦女實現自身權利的能力。 實現 保護權利,使婦女能夠不受任何阻礙或威脅,行使自己的權利。 保護 CEDAW的條款第1到4條涵蓋國家義務 國家有責任改變私領域發生的歧視行為 在國內實現公約的內容和精神 定期向CEDAW委員會提交報告
CEDAW-特色 CEDAW堅持國家必須採取措施以改變社會、文化和習俗等阻礙婦女在私人和公共生活的平等狀況。 ex:過去子女姓氏一定要從父姓、女人婚後要冠夫姓等應服從男性的觀念與規範。 CEDAW監督範圍涵蓋國家以及其他非國家行為者,如個人、組織和企業,看其是否侵害婦女權利。 ex:一家私人公司拒絕僱用懷孕女性;如勞工安全衛生法禁止女性從事特定工作。 CEDAW提供暫行特別措施,以加速實現婦女實質上的平等。 ex:為了促進政府決策與影響力的性別平等,保障委員會性別比例。 CEDAW認知到危害婦女權利的狀況在公、私領域皆存在。 ex:優生保健法規定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男女法定最低結婚年齡不同,男為18歲、女為16歲。
CEDAW-捨我其誰?更待何時? 艾瑪‧華森(Emma Watson) 從哈利波特的妙麗到擔任聯合國婦女署的全球親善大使 紐約聯合國總部發表的演說 HeforShe運動 「沒有彼此的支持,我們沒有辦法飛得高。在爭取平等的路上,我 們都是彼此最有力的支持。」“ We're never, ever, ever going to be able to fly as high unless we're both in support of each other. ” - See more at: http://blog.cw.com.tw/blog/profile/220/article/1946#sthash.3ble0nWG.dpu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