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105年度政府採購作業研習會 開口契約實務及採購評選(審)作業 2017/3/3 陳照烱
課程內容 開口契約實務 採購評選(審)作業
開口契約實務 採購類別(工程OR財物OR勞務)+決標方式(單價決標或總價決標?)+預估數量)+驗收方式+計價方式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主旨:汛期及颱風季節已屆,為提升搶修搶險作業之品質及效率,請貴機關儘速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101年6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227040號 主旨:汛期及颱風季節已屆,為提升搶修搶險作業之品質及效率,請貴機關儘速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 說明: 一、近期梅雨引發610水災,造成許多公共建設損壞,其中有諸多與民眾生活相關者,需緊急進場施作;許多工程設計監造,依法須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如重複辦理採購,除浪費人力及資源外,亦不符時效。 二、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其執行具有彈性,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效率。為此,請各機關儘速與廠商訂定旨揭開口契約,以利搶修搶險作業之進行,並備不時之需,相關作法建議如下:
(一)工程採購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98年4月28日處忠七字第0980002575A號函頒「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本會101年6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217060號函修正之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 (二)技術服務採購: 1、契約有效期限為1年,保留後續擴充1年。 2、單筆下訂之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個別訂約廠商累計費用1年未達500萬元,2年累計未達1000萬元。 3、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 4、建議以縣市、直轄市或自行劃分區域為單位,分區複數決標,且單區決標予2家以上廠商,讓機關有較多選擇機會,提高利用意願。 5、得採固定服務費率決標,惟各分區之費率應考量各區域之特性、委託個案內容及難易度等因素,以提供廠商合理費用。
6、本會98年12月30日工程技字第09800576440號函頒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 7、另請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查察本會101年4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100126890號函附「技術服務採購之合宜決標方式」會議紀錄,及同年月12日工程企字第10100131070號函附「研商加速推動『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共同供應契約』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共同供應契約』事宜」會議紀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99年12月2日工程企字第09900464170號 附件:檔名為09900464170.pdf 主旨:檢送審計部製作之「各地方政府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執行情形缺失彙整表」(如附件),請勿發生類似缺失。 說明: 一、依審計部99年11月17日台審部五字第0990004442號函辦理。 二、該彙整表所述「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係行政院主計處98年4月28日處忠七字第0980002575A號函修正訂頒。
主旨:為提升公共工程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品質,茲重申辦理技術服務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如說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99年11月12 日工程企字第0990045595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22條 第23條 第52條 第58條 第63條 第88條 主旨:為提升公共工程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品質,茲重申辦理技術服務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如說明。 說明: 一、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評選優勝廠商,並依其第11條第1項第15款及第24條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並依招標文件已訂明之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本會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已訂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依技服辦法第39條規定,得準用技服辦法之規定。
三、選擇優良技術服務廠商時,依技服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於招標文件載明適當之評選項目,例如:1、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2、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有關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可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之「技術服務之廠商技師平均每人得標技術服務案件數量達30件以上統計表」(網址:http://www.pcc.gov.tw本會網站首頁\便民服務專區\下載專區)。3、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能力及最近3年服務紀錄(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績)。 四、同性質技術服務案件,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併案採複數決標方式,決標予2家以上技術服務廠商;或訂定一定期間及金額上限範圍內,履約件數不確定之開口契約,實作實算,可併採上述複數決標方式。
五、機關如決定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應注意本法第58條規定及本會訂頒之「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技術服務品質。對於低價得標之廠商,履約期間應加強查核,如發現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者,應依本法第63條第2項及契約約定追究技術服務廠商之責任。涉及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責任者,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請查閱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及96年4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600148720號函;涉及犯罪嫌疑者,例如本法第88條所定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告發。 六、本會99年4月22日工程技字第09900159380號函對於辦理技術服務案件之建議,併請查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99年4月22日工程技字第09900159380號 主旨:為澈底提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品質,茲重申強化採購招標程序之各項務實措施以及追究技術服務缺失責任等建議事項。 三、機關辦理採購之成敗關鍵在於招標文件之周延度,茲再就技術服務案件,重申建議辦理採購應注意及建議明定之事項: (一)招標原則: 1、不宜採最低價決標方式,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至公告金額以上技術服務案件宜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良廠商,未達公告金額者宜取最有利標精神評審廠商;另因技術服務廠商係以技術能力取勝,建議價格不納入評選(審)。 2、同類或同區域中小型工程建議以併案或採開口契約辦理評選,其採購件數較多者,亦得採複數決標方式,避免集中由少數廠商承攬。
3、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之技術服務廠商名單,並給予平等受邀參與各相關階段投標機會。 (二)技術服務費用編列及計費原則: 1、機關對於技術服務費用之估算,應就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確實考量委託服務內容之多寡、難易度及所需工作人力品質之薪資行情訂定之,並建議參酌本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網頁網址:http://pcces.archnowledge.com/csi/Default.aspx?FunID=Fun_11。 2、建議各機關核實訂定服務費用,儘量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或總包價法之方式編列,而非以固定費率方式辦理。 3、就契約雙方較常發生困擾計費之問題(計費方式、履約保證金、預付款及付款條件等),本會95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500073400號函已彙整訂頒「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方式建議事項一覽表」(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三)招標文件內容及建議明定事項: 1、參採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與「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法令規章\災後復建工程相關規定)訂定相關契約。 2、廠商資格部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98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0080號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發揮採購效率,其可採行之執行方式如說明。 說明: 六、機關亦得於年度開始時預先以公告招標方式,與廠商訂定開口契約,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之上限,於此上限額度內以實作實算之方式,將工程交由訂約廠商施作,以免零星工程重複招標訂約,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效率。 七、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得預先訂明保留決標期間及逾該期間之處理方式(例如徵得廠商同意後延長保留期間)。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
開口契約爭議案例 請自行至網站下載下列判決全文 (路徑:司法院網站—法學資料檢索—裁判書查詢-輸入法院及裁判字號即可)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9號裁判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字第63號裁判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建上字第4號
「各級政府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經費處理作業要點」定義開口契約為:「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 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契約。」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對於搶險及搶修工作,應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履行,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及「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健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災害防救開口契約之研究 ,內政部消防署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開口契約(Open Contract,亦可稱為「開口合約」或「預定性契約」,意思均相同)有別於以總價承攬方式之發包作業,在採購上具有相當大的彈性,估驗計價得在契約總價範圍內依實作數量調整工作數量。以標的物區分,可分成:(1)工程搶修、搶險(工程類);(2)民生物資類;(3)技術服務。 資料來源:災害防救開口契約之研究 ,內政部消防署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六十四條之一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
複數決標 60、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017/3/3 60、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1)總價決標。 (2-2)分項決標。 (2-3)分組決標。 (2-4)依數量決標。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2-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複數決標 最有利標可否?
開口合約(open contract) 泛指已經簽約並訂定大原則,但只要其中一方有異議仍可變更內容的彈性契約。 開口契約特別適用於期限較長、或契約期間變化多的情況。 例如:建築業、工程公司及供應商常簽訂開口契約,以便依據情況抬高售價、或修正契約細節。
案例 目的: 將所有的權利義務詳加載明於契約,若遇急迫性高且金額較小之修繕案件(如:溝蓋損壞、路面坑洞、水電經常性小額修繕項目,如水管漏水、系館停水、新設電源…等),可立即通知該負責之開口契約廠商,就工作項目、內容、時程、價格進行簽認與施作,節省簽辦維修之行政程序,即時解決小額或緊急性修繕工程之需求。
案例 某機關: 區分為「土木建築類」、「水電類」、「館舍水池水塔清洗」與「污水處理設備污物清理」,在預算額度內以最低價決標方式。 開口合約的推動,在工程及勞務上已累積相當成效,在推動修繕工程上,常有徵求技術服務廠商,限於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十萬元)公開徵求及工程時程限制因素之案件,常於服務費用在十萬元以下辦理委託,造成技術服務廠商無法於一標內全部納入,衍生出後續配合問題。因此已辦理機電類電機技師之「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未來將再辦理建築師及其他相關技師之「技術服務」開口契約。
案例 成效: 開口契約所佔金額雖然不大,交由廠商修繕案中一半以上小型修繕案件數,執行結果確實由開口契約解決了小型修繕隨報隨修的急迫性問題。以某館及某宿舍兩次災後整修為例,考量師生教學、住宿之急迫性,以開口契約廠商辦理緊急修繕,在修繕效率及品質上,皆獲得使用單位高度滿意,為開口契約執行績效之展現。
案例 成本: 在招標前先由各承辦員依材料含工併料之單價計算招標底價,以公開招標最低價方式決標招商,廠商通常以底價八折標得標,以某年開口契約金額19,701,014估算,八折標替學校節省約490萬,節省之經費可用於其他修繕案件。
案例 品質: 公開招標難以避免低價搶標之問題,營繕組方面,現況係以各承辦員之積極督導、監造方式,避免廠商僅求效率而忽略品質之情形。另一方面,每季固定抽查小型修繕案件,委請校外委員進行評鑑工作,其目的即為評定出承辦本校工程廠商之優劣,凡評定為待改善者(70分以下),依本校營繕工程施工品質評鑑辦法規定,將得以限制其兩年內不得承攬本校工程。
案例 展望: 開口契約推行以來,確實提高小型修繕執行效率、節省成本,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亦可杜絕直接交商有圖利廠商之嫌。開口契約修繕案件眾多,預計達到修繕案件數之70%,如何再加強工程三級品管,以更有效之方式辦理每季小型修繕評鑑,達成提升總體施工品質之目的,為未來努力之方向。 在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方面,繼續推動建築師及其他相關技師之「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期許未來本校在有限之修繕經費下,能發揮最佳之修繕效率與品質,以提供全校師生更安全、舒適的教學、研究環境。
複數決標之類型 不同標的或規格:投標商自行選擇投標項次 相同標的或規格:投標商自行選擇投標項次。機關可規定得標項數 規定標的或項次:由廠商自由數量組合投標 一項標的或規格:決標多家廠商
複數決標之類型-單價決標 一項標的、數量確定:總價決標 一項標的、預估數量:單價決標 一項標的、無法預估數量、匡預算額度:單價決標 二項以上標的、數量確定:分項報價、總價決標 二項以上標的、預估數量:分項報價、總價決標 二項以上標的、無法預估數量、匡預算額度:單價和決標
機關辦理特定個案,認為得由或有必要由2個以上廠商決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並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原則辦理。
機關應就採購標的特性,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決定各該採購是否訂定底價。為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之競標精神,機關採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訂定各品項之決標廠商家數或採購總額上限。其決標減價作法,得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5月3日(89)工程企字第89010368號函辦理。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分別依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之規定辦理,其價格得視個案特性決定採固定價格或費率給付或由廠商自行報價並納入評選。
單價決標/數量不確定/招標標的二項以上/未採分項決標 細則第64條之1-採最低標決標/於招標文件載明預估數量/應以各項單價*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 得於招標文件公開契約金額上限。 錯誤行為:不同數量之二項以上標的,以單價和決標。
不同數量之二項以上標的,以單價和決標,未考量數量差異對支出之影響,易造成廠商取巧,採低價高報、高價低報而仍得以單價和最低得標 採購 項目 預估 數量 甲廠商報價 乙廠商 報價 甲廠商報價乘積加總 乙廠商報價乘積加總 A 100 8 20 800 2000 B 2 50 40 合 計 58 900 2040
複數決標案例 某機關為採購500萬個垃圾袋,招標文件規定個別廠商投標數量最少100萬個(下限)、最多200萬個(上限) 。 有甲、乙、丙、丁、戊5家廠商投標,其投標數量及報價如下: (底價1元/個) 甲 乙 丙 丁 戊 數量(萬) 100 150 200 單價(元/個) 0.95 0.93 0.92 0.9
甲 乙 丙 丁 戊 數量(萬) 100 150 200 單價(元/個) 0.95 0.93 0.92 0.9 戊廠商標價最低,且在底價以內,又其投標數量符合上下限之規定,故先行決標(決標價0.9元/個)。(尚餘300萬個) 再依序(丙→乙→甲→丁)洽詢跟進意願(依0.9元/個價格),無廠商願跟進,爰再決標予丙廠商(數量:150萬個,決標0.92元/個) 。(尚餘150萬個) 再依乙→甲→丁順序,洽詢跟進意願,因賸餘數量有限,如不跟進可能無得標機會,乙表示願意跟進,故再決標予乙 (數量:100萬個,決標0.92元/個)。(尚餘50萬個) 再依甲→丁順序,洽詢跟進意願,惟甲、丁均無跟進意願。因甲、丁標價相同,依採購法細則§62-II規定,洽甲、丁比減價1次,甲不願減,丁願減至0.94元/個,故決標予丁(數量:50萬個,決標0.94元/個)
複數決標辦理之案例 複數決標係指一招標案可能會有二個以上得標廠商之情形,適用於招標標的數量或項目較多(譬如:大宗物資、藥劑衛材、教具採購),無法由一家廠商提供,或如由數家廠商提供,能促進競爭或降低風險時,可考量採複數決標。例如: 1.採購不同種類之藥品,併於一案招標,由廠商分項報價,機關則分項決標。 2.採購10萬床棉被分送全國70歲以上國民之用,分台灣本島北中南東及離島共五區,每區定數量,由廠商分區報價,機關則分區決標。每區決標予一家廠商(亦可規定數量大之區域以相同價格平均決標給二家廠商)。 複數決標採購金額認定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款:「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
採購問題Q&A